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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13年第10期杂志 文档列表

学术交流杂志哲学研究
5-9

合理性与规范性

作者:陈德中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北京100732

摘要:理性是一种个体的算计能力,而合理性则是一种关联于规则的评价能力。个体理性与规则的合理性之间的断裂,可以被认为是个体理性能力与规范的规范性之间断裂的特殊形式。我们无法指望通过理性的个体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直接得出具有合理性特征的规则。规则本身一定是跳出的。要想实现规则对于个体的规范作用,要么需要完成一种个体的“认识的协调”,要么需要进一步诉诸合宜性观念和某些特殊形式的成善机制。除了传统的还原论主张,社会规范的规范性本身还有着多种不同的实现方式。

10-13

论科西克的“具体存在”

作者:潘宇鹏; 陈新建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401120; 太仓市旅游局; 江苏太仓215400

摘要:东欧新马克思主义者科西克认为,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应是“具体的辩证法”,辩证法理论探讨的核心则是“具体存在何以可能”的问题。“具体存在”构成了科西克哲学的核心概念,它所直接针对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人的“抽象”存在状况;它所指向的,是超越“伪具体世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存在”概念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二者具有内在的共同性。对这一思想进行反思,有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研究。

14-18

论陆贾的新儒学思想及其价值

作者:徐广东 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陆贾为汉代儒家思想第一人,他在继承原始儒家主流思想和价值核心的基础上,结合秦末汉初的社会实际和思想领域大融合的新趋向,通过援道入儒、儒法结合等方式,创造性地建立了一套新的儒家政治伦理思想体系。其新儒学思想的基本特点是站在“统物通变”历史观的立场上,兼收并蓄,融通道法,对原始儒家的价值观念和仁义思想展开了新的论证。陆贾的新儒学思想对汉初的思想论证、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都有着重要影响。

19-23

华生及其行为主义纲领的历史意义重估

作者:高申春; 李瑾; 王栋 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长春130012

摘要:华生倡导的行为主义,曾普遍被认为是心理学作为自然科学的理想得以实现,并因此极富隐蔽性和欺骗性地把心理学的理论思维引导到狭隘的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道路。对科学观念的思想史分析却证明了心理学与它追求的“科学”之间的对立性。华生的行为主义纲领,是以放弃心理学按照它的内在本性所必然是的存在为代价的,因而是心理学相对于它自己内在本性的自我异化。由此实现的心理学,就理论而言,必将是“空想的体系”和“痴想的统一性”,就思想而言,则是“失去意义的思想活动”。这种批判的思考旨在推动心理学真正实现它自身。

24-27

论清教主义对美国女性发展的影响

作者:郭维; 周晓凤 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长春130024; 吉林大学外语学院; 长春130012

摘要:美国是世界女性学的主要发祥地,在女性发展的各个层面都体现出先驱和典范的作用。然而,美国女性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清教主义。尽管当初宗教的本义是维护它的中心地位,宣扬上帝之爱的宗教信条,并力图扩大新教的宗教影响力,从而培养信仰坚定的清教徒,但它在客观上却促动了美国女性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为女性的平等与解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8-31

GDP并非科学发展的唯一衡量指标

作者:张丽红; 赵飞 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东部经济历史文化研究基地; 北方民族研究所; 内蒙古通辽028000

摘要:GDP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指标,但不是唯一的衡量指标;有时候GDP增加,社会财富未必增加,幸福指数未必提高。单纯追求GDP,已经造成了与提高质量与效益的冲突,包括经济效益的低下、环境污染的代价,等等。鉴于此,地方政府的政绩应该用多项社会发展指标衡量,看经济是否良性循环,资源是否浪费,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只有设定科学的、全面的、综合的、协调的发展衡量指标,才能为人民谋福祉。

32-35

论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定位及完善

作者:金兴华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200433

摘要:社会保障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功能。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不同群体间待遇差距较大、社会保障能力较弱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定位不明确,把企业年金和强制储蓄当做社会保障内容,对政府自利倾向的防范相对忽视,对公平价值的关注较为缺乏。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阈中,社会保障主要是为解决缺乏劳动能力者的生活而对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割,体现了一定社会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我国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人格化身和国有资产的代表,应该主导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从构建和谐分配关系出发选择合适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平稳转换,按公平要求出台政策措施,切实承担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功能。

36-40

中国高铁安全规制管理问题研究

作者:余卫平 单位:吉林大学商学院; 长春130012

摘要:近年来,高速铁路所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昭示着我们应该加强安全规制管理。从硬件方面看,高铁在桥路轨道、机车车辆、牵引供电、远程调度、通信信号、运输指挥等方面运用最新成果,确保高铁安全运营。从软件方面看,高铁加强前期招投标规制管理,监理人员根据“三检”制和“内部监理旁站”制,对整个施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不定期对供应材料的质量进行试验与抽查,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消化在施工过程中。同时,建立了日常检修制度,事故紧急救援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次生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现有的高铁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高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故障预警及现场处置机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为此,应该健全高铁安全规制管理法规,健全高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高铁安全监督体系,建立起合理的赔偿机制,将安全规制管理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使高铁切实成为一种安全、快捷的交通运输工具。

学术交流杂志当代法学理论新视野
41-46

论我国要物合同立法的应然选择

作者:蒋军洲 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郑州450001

摘要:要物合同可区分为传统型的与非传统型的。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这些传统要物合同本质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在此情形通常期望以交付作为终局性发生法律约束意愿的表征。现代立法者一般从此等生活事实出发,将它们设计为要物的;某些传统要物合同类型下的合同具有偿性,却因受限于法律传统采用了同样的名称,是学说错误发展的产物,已不合时宜。在此之外,亦有立法者出于特定的立法目的利用前述法律设计,将某些非传统要物合同设定为要物的。就我国立法如何选择,建议根据合同的有偿或无偿性质、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行为是否具有公益性、立法者的政策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某种合同是否须要物,并在确定定性为要物合同的场合采取统一的典型要物合同的立法行文模式。

47-51

禁止开发区管理模式的法治化路径

作者:李嵩誉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2010年底国务院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把国土空间划分为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重点开发和优化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定禁止开发区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并对该区实施强制性保护。这是从源头上扭转我国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对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的功能定位,使单纯追求GDP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和自上而下高度同构的政府管理体制已不再适应禁止开发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发展要求,并且仍秉承发展地域经济和“多头管理”的现行管理体制已对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构成障碍。为了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对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可考虑构建职能统一、目标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的禁止开发区管理体制,考虑对该区域的管理体制、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及相关责任进行制度性规范,把禁止开发区之间的争端协调导入法律保障的轨道。

52-56

东北城市立法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王世波 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哈尔滨150018

摘要: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任务。城市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立法的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大。综观近两年东北城市立法的现实状况,在经济、民生、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等各个方面的立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城市立法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内容上相对比较单一,缺乏地方特色,在立法的技术和质量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培养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立法和基层立法,建立城市立法的质量评价与监督机制,建设生态城市法规体系,健全科技法制,在强调地方立法特色的同时,加大区域合作性立法,继续推进民生立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57-60

“不当出生”案件之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作者:汪洁琼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摘要:当今,伴随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孕妇产前检查的普及以及胎儿的出生率大幅度提高,我国与畸形儿相关的“不当出生”案件诉讼也呈上升趋势。关于此类案件的请求权性质,存在着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之竞合三种观点。“不当出生”案件的医疗过失行为,侵犯了父母的生育决定权即生育选择权并且存在损害,与过失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的诉讼构成侵权之诉,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

61-65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解析及量刑运用

作者:李国莉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春130012;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黑龙江大庆163712

摘要:201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定位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此种否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属性的做法与证据法的基本原理相悖,继而导致实践中报告适用的随意性、适用规则不统一现象继续存在。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从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来看其属于定罪外的刑事处遇证据,而在证据种类的归属上报告应当是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之外的新型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报告应在量刑程序中出示并明确规定报告的量刑证明规则,保证对报告进行充分、有效的量刑辩护,以期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特殊作用。

66-70

嫖宿幼女罪存废辨正及制度重构

作者:王利宾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郑州450046

摘要:作为强奸罪特殊形态(奸淫幼女)的特殊形态,嫖宿幼女罪本质上属于强奸罪。但由于其侵害客体的多重化、行为的类型化、涉案主体身份的特殊化、特定化,从立法上讲,仍有必要在修正犯罪构成的前提下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犯罪构成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具有集合犯性质的幼女;将客观行为界定为以经济利益为对价,与幼女性交的行为。从司法上讲,需要强调的是:其一,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并非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该罪与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之间的法条竞合;其二,具备该罪其他特征但不与幼女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71-74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赘婿的财产继承权

作者:初晓旭; 王壹 单位:北华大学法学院; 吉林吉林市132002

摘要:南宋时期,赘婿作为妻家成员,在家庭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身为异姓,与妻之家族没有宗法血缘上的联系,非但不能享有宗祧继承权,而且在妻家财产的继承上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作为中国古代宗法制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赘婿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权利不仅受到传统习惯的限制,而且在很长时间内,法律对其也未加承认,其财产继承权在《宋刑统》中未曾被加以规定,这使得赘婿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其妻。但是,这种忽视赘婿劳动与贡献的做法是与实际的生活需要相违背的,因此,有宋一代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继承权利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赋予赘婿对于妻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继承权。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继承权利主要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来获得,司法官员在裁断此类案件时还会参酌事实情理加以权衡审定,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法律与情理并重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