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的立法备受交通运输系统和法学界关注,立法宗旨是其立法的关键。依据法的价值系统,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存在着形式价值和目的价值。形式价值表现为秩序、安全、绿色、自由和开放,目的价值表现为公平、效率。前者注重立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后者侧重立法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有效整合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两种价值,应当对公平与效率整合,安全、秩序、开放,自由的协同、绿色生态三方面作深度分析,发挥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价值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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