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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修改中“电影作品”的概念重构

摘要:为了回应技术的发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的概念亟需进行重构.“电影作品”这一历史概念是我国立法对1971年《伯尔尼公约》的直接援引,存在内涵不当,摒弃“摄制”的技术要件而向“视听作品”转型更符合当前影视创作规律.《送审稿》以“视听作品”包容现行法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有矫枉过正之嫌.另外,尽管采用类似美国立法上“视听作品”的措辞,《送审稿》中的“视听作品”仍应坚持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基础,进行合理取舍.

关键词:
  • 电影作品  
  • 视听作品  
  • 录像制品  
作者:
陈虎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刊名:
中国版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中国版权

中国版权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11-4780/G2。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91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