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曾幾何時,司法的陽光無法照進學術的殿堂。彼時,儘管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受到學校的侵犯等問題層出不窮.並由此導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教育糾紛屢屢發生,但是化解這些教育糾紛的機制尚不健全。其中,民事糾紛的訴訟渠道還算暢通.而行政糾紛的救濟則問題較多,尤其是學校與學生之間因管理而發生糾紛的救濟渠道不暢。20世紀90年代頒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雖有關於申訴的規定,但沒有明確的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設計,致使學生維權艱難,出現了法治的真空和縫隙。這一現實直到「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以下簡稱田永案)判決的作出才真正得到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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