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界和立法对鉴定意见撤销问题的关照不够.多数学者认为鉴定意见不可撤销,但应然层面上单纯地论证并不足以解释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鉴定意见撤销往往又和当事人“闹鉴”联系在一起,这一问题背后实际涉及到鉴定制度本身的严肃性,涉及到委托机关与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以及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立法应当正视鉴定意见的撤销事实,分析其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对策,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诉讼顺利、维护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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