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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学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摘要:交往理性视域下的法律观的关注点在于法治和民主,在民主法治国家中,由协商下的民主作为法律制定的基础,法律在此就不仅具有事实性,而且也有了规范化的实效性,由此所形成的政治权力也具有了事实的有效性,并得到了全民的认可.这种“合法之法”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可以在整个社会中产生良性引导,使其相互间发挥积极有效的社会功能.哈贝马斯最初提出交往理性学说的目的是为了解答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将其置于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探索中,依旧有宝贵的借鉴意义.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立法过程中更应该能听到公民的声音,体现公民的意志,从而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

关键词:
  • 法治  
  • 交往理性  
  • 哈贝马斯  
作者:
常婧超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刊名:
职工法律天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36-1207/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8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