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合宪性审查方法可以细分为四种.主动的事后抽象审查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方式中地位突出,势头正猛,但是分担主要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法规备案审查室缺乏专门性和权威性,因此设立一个高规格、有权威的宪法委员会专门从事审查工作具有必要性.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方法中提出合宪性审查和审查建议的主体有不适格之虞,因此应将主体进行限缩.对比国外合宪性审查方法,完善具体审查是推进合宪性工作的突破口,应当确认法院和案件当事人作为提合宪性审查和审查建议的主体资格,构建一套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配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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