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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摘要:失票人向汇票出票行所在地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以此获得票据权利,从而向出票行取得汇票票面记载金额.汇票的最后持票人通过合法关系取得汇票,持汇票向出票行兑付时被拒付,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提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赔偿票据损失,最后获得法院支持.由此可见,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失票人的公示催告而丧失.

关键词:
  • 票据权利  
  • 最后持票人  
  • 失票人  
作者:
韩丽君
单位:
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 浙江余姚315400
刊名:
职工法律天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36-1207/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8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