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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尸体、尸骨、骨灰行为定性问题的应然选择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将故意毁坏的行为方式与尸骨、骨灰这两种保护对象增设到《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中,该罪名由此变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此举扩大了保护逝者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修正后,刑法规范仍未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买卖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方式纳入本罪.实践中将买卖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裁定为非法经营罪不具有合理性.《刑法》第302条的行为方式应当增加买卖行为,并且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 买卖尸体  
  • 尸骨  
  • 骨灰行为  
  • 盗窃  
作者:
康旖; 韩笑
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长春130117
刊名:
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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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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