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严格责任下以发展缺陷作为抗辩,是立法者利益权衡的体现.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产品缺陷类型予以区分;产品投放市场时,虽然制造者对发展缺陷不存在过错,但并不因此排除制造者的后续义务,该义务的不作为仍然导致产品责任.大陆法系新制定的产品责任规范,要么将发展缺陷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要么为生产者设定后续关注的义务.可见,立法例已从侧面明确发展缺陷是一种责任而非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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