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司法实践中,在审查食药类案件的行政证据时,办案人员都比较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问题,而程度不同地忽略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即法律资格问题.食药类案件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转化体系,明确证据转化规则,限缩证据转化范围,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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