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均没有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规定.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二轮电动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最终法院认定争议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本文将从自办案件入手,结合法院判决,浅析保险合同“不利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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