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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机动车”属性的认定为视角

摘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均没有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规定.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二轮电动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最终法院认定争议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本文将从自办案件入手,结合法院判决,浅析保险合同“不利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
  • 保险合同  
  • 机动车  
  • 格式条款  
  • 解释规则  
作者:
徐建岳
单位:
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 浙江余姚315400
刊名:
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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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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