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导致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矛盾激增,物业服务合同标的物为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本身具有无性、非储存性以及评价的主观性,使得合同双方抗辩权的内容存在多元性、分散性,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表达,无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也没有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类型和行使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抗辩主体,抗辩权的性质类型以及规范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将有助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规范化并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