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虽在《民事诉讼法》中初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仍呈空白状态,导致无法充分救济行政主体造成的环境侵害。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议为:环境公益组织为最适宜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法》应对受案范围予以扩张,以涵盖行政主体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政行为,并可适当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法律应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进行一定减免,并可建立专用于公益诉讼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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