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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隐名行为之效力

摘要:民事诉讼对适格原告身份的认定标准是必须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属于自己或由自己管理、支配.无因型隐名诉讼行为因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适格原告主体资格.有因型民事诉讼隐名行为的效力应结合《合同法》对实体法律行为隐名的不同规定而区别认定.

关键词:
  • 法律行为  
  • 诉讼行为  
  • 行为效力  
作者:
章天恩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312300
刊名:
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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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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