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宣布国家教育考试成绩无效,因具有惩戒性、处分性、不利性等法律特征,属行政处罚。法院在审理考生不服此类决定案件时,应同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于显失公正的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为充分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全面赋予法院对不利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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