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2002—2015年111个重特大矿难处理报告的实证分析发现,在2002年至2015年间的重特大矿难事故的行政问责系统中,问责力度整体呈现中度偏轻的水平,职务层次越低承担的责罚力度越重,科级层次是行政问责的最主要对象。问责力度之所以具有职务层次下沉的特征,主要有三个因素:(1)高级别的职务层次可以合法避责。(2)政府内的职责分工规则使高级别职务层次可以合理避责。(3)回应社会的需求与问责成本约束,决定了较低的职务层次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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