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之前,主要有“无主物”和“共有物”等理论观点,相应的基础理论则是“公海自由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确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但该概念存在一定缺陷。为了更好地完善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必要把“公共信托”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结合起来,以“公共信托框架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作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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