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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争议之检视

摘要: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约定之争议主要有二:该约定之效力及“第一受益人”之法律地位问题。关于“第一受益人”约定之效力,理论上存在“无效说”和“区分说”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各有缺陷,鉴于该约定乃是当事人的真意表示,将该约定视为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可能更为合理。关于“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亦有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以及不真正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三种观点,然而,合同条款解释的结果却表明,“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乃是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不过“第一受益人”的约定亦有其不合理之处,将其受益人资格限定于财产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更为适当,并且,“第一受益人”之受益份额应随其款项的收回而逐次减少,倘若款项全部清偿,则“第一受益人”之资格自动丧失。

关键词:
  • 财产保险  
  • 第一受益人  
  • 效力  
  • 法律地位  
  • 全损  
作者:
梁鹏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刊名:
中国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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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杂志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学术刊物,国内刊号为:10-1459/D。创办于2017年,双月刊,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其主要栏目有:高端论坛、专题策划、法学专论、域外视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