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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方可以成立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吗?

摘要:社会资本方可以成立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吗?这是一个业内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让业内人士十分困惑的问题。当前,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中标后签署项目合同、设立项目公司时问题较突出。主要表现有:1.设立项目公司时,联合体牵头人出资占比小,未达到控股,联合体其中一位成员却出资占比大,成为控股股东;2.部分联合体成员不出资,不做项目公司股东;3.部分联合体成员不参与签署项目合同,相应权利义务未做合同约定;4.联合体牵头人或部分联合体成员,对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有些央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中标,设立项目公司时出资比例却很低,且不对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嫌规避《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件,实施PPP项目。

关键词:
  • ppp项目  
  • 出资比例  
  • 风险管控  
  • 控股股东  
  • 社会资本方  
  • 承担连带责任  
  • 央企  
  • 项目合同  
作者:
李贵修
单位:
不详
刊名:
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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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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