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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摘要:【裁判摘要】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 铁路运输企业  
  • 损害责任  
  • 中国铁路  
  • 纠纷案  
  • 公司  
  • 上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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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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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11-1407/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5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