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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腐败自查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6-05 09:25:57

微腐败自查报告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1

(一)主体较广,遍布权力岗位。腐败的主体覆盖基层管钱、管事、管物的重要岗位,从一把手到关键岗位,从县职能部门到基层站所,从乡镇干部到村干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岗位:一是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干部。他们虽然权力不大,但国家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大多要经过他们,具有拔毛的便利条件。二是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水电、气暖、车辆、户籍、殡葬等管理部门与群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息息相关,趁火打劫的行为屡禁不绝。为了顺利作案,有些基层干部相互勾结,逐渐由单纯的个人腐败向集体抱团腐败演变。三是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支书、村主任,直接与村民打交道,对群众利益最容易顺手牵羊。

(二)手段多样,涉及领域广泛。从调研情况看,主要有以下9种类型:

无中生有骗取型,采取虚假报名、虚报面积、编造子虚乌有的工程项目等方式,骗取各种补偿款、救济款、补助金。

欺上瞒下冒领型,利用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家中多老人小孩等因素,冒领国家扶贫、救灾、五保、粮食直补等专项资金。

层层盘剥克扣型,利用经手申办、发放救灾、优抚、土地征用补偿等款项的职务便利,克扣截留款物。

内外勾结贪占型,职能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会成员之间、甚至基层干部与不法商人之间勾结起来,共同贪污侵占国家或集体财产。

独断专行任性型,违反相关法律和程序,打政策的擦边球,擅自处置集体资产。巧立名目索取型,利用宅基地申请、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户口办理等方面的职务便利,逼迫群众上交各种回扣手续费辛苦费。

优亲厚友偏袒型,在民政救济、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中,违规为亲友谋取政策性补贴或优惠待遇。

借用民俗敛财型,借婚丧嫁娶、升学就业之机敛财,有的顶风大操大办,有的化整为零分批操办,有的虽然不办酒席但礼金照收不误。

推诿扯皮刁难型,因权设卡,生冷硬推,要求群众提供诸如证明你妈是你妈等各种奇葩证明,不作为甚至乱作为。

(三)领域宽泛,牟利无孔不入。涵盖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遍及各类强农惠民专项资金,渗透在权力运行各个环节。

一是视财政专项资金为唐僧肉。粮食补贴、林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低保、救灾救助和征地拆迁补偿等领域,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一旦被某些基层干部经手,就要咬一口,其中涉农资金是重灾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二是将集体三资变成囊中物。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比较突出。随着集体经济不断壮大,部分基层干部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视为香饽饽,挖空心思据为己有。一些城郊地区征地拆迁案件高发频发,往往数额惊人。

三是把群众当作砧上鱼。部分基层干部利用行政审批、执法监管、事务管理等职权,吃拿卡要,甚至勒索盘剥。

三、产生蝇贪蚁腐的原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不高导致法纪意识淡薄。当前,基层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平时疏于政治理论学习,法纪意识淡薄,导致有些干部在被查处后还不知触犯了党纪国法。在该县查处某镇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私分南大梁高速公路土地征用补偿款银行利息时,有的村干部还自以为只是将活期存款的低息改为结构性存款的高息,其中的利息差属辛劳所得,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二)人情观念逐渐演变成人情腐败。调研中发现,由错误人情观念所导致的社会现象成为影响乡村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文化阴霾。大家以会跑事儿为荣、热衷于与官搭上话、信奉朝中有人好办事。在个别乡村,通过请客送礼等手段获得低保资格被看作是有关系有身份的标志。一些人手中的权利变成为别人谋私利的武器,甚至习惯打着礼节、情意的幌子进行贪腐勾当,让人情观念成为滋生贪腐的土壤,人情观念逐渐演变成了人情腐败。

(三)机制制度不完善致使监督乏力。目前基层干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村(社区)干部热衷于钻空子、打擦边球。特别是一些偏远山村宗族势力仍然存在,村(社区)干部一言堂家长制作风较重,致使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民主理财制度不能有效执行。有的党务政务公开流于形式,不公开或选择性公开,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有的财务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财务人员缺乏有效监管,甚至和相关人员沆瀣一气,共同违反财经纪律。

(四)主动担责履责不够降低执纪质效。有的基层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思想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同级纪委心存顾虑或碍于情面,监督流于形式;有的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特别是村组干部认为天高皇帝远,我行我素,任意妄为。有的基层党委习惯将一些老大难工作交由基层纪委推动,常常被动越位部分基层纪委主观上还不愿意从以前分管工作中脱离出来,时时主动错位,导致三转不到位,执纪问责拈轻避重,没有把纪律真正挺起来、严起来。

四、对策及建议

(一)落实两个责任,强化问责追究。

一要强化乡镇党委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理念,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定期分析研究,定期向县委、县纪委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做到四个亲自,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二要强化乡镇纪委监督责任。配强配齐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保障纪律审查工作经费。积极支持乡镇纪委独立行使办案职权,破保纪检干部敢监督、善监督,对基层腐败问题敢亮剑、敢查处。将乡镇、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制度向基层延伸。各村(社区)干部,部门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所属纪检组织述责述廉,现场接受质询和测评。

三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原则合理配置权力,细化责任内容,开列责任清单、问责清单。同时建立科学、客观、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健全问责配套制度,建立完善一案双查机制,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敢于改革创新、敢于担责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四类重点,加大治理力度。

要把以下四类情况作为治理的重点:

重点人员,即已经蜕变为苍蝇的村两委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县乡和街道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

重点领域,即惠农扶贫救济资金的使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开发;

重点地区,即欠发达地区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较多的、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集体财产较多的;

重点问题,即群众反映强烈的,尤其是引发越级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蝇贪蚁腐式腐败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形成震慑。

对信访举报量大的地区和领域,开展集中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自查自纠、立行立改。积极探索开展治理蝇贪蚁腐式腐败专项巡视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通过专题巡视巡察、专项治理、集中办案等强有力手段,查处典型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释放严厉惩治基层蝇贪蚁腐式腐败的强烈信号,在全社会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声势。

(三)加强基层治理,规范权力运行。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蝇贪蚁腐问题,最终还是要靠制度。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解决基层审批多、办证多、收费多、罚款多等问题,督促基层党政机关规范各项权力,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压缩基层干部权力寻租空间。

二是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欠发达地区乡镇财政收入,给足该给的、留够该留的,切实保障并逐步提高基层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干部的福利待遇。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管理、监督等工作流程。

三是完善监督制约。强化集体财产监管,探索建立接地气的集体经济治理结构。深入推进基层财务审计工作,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和集体财产的审计力度。把乡镇政务、村务搬上网,实行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信息机制,增加监督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增强党内法规在基层的针对性。要综合考虑群众纪律条款在基层的适用性、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衔接、基层非党员、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干部的监督管理等问题。

(四)强化纪律审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加强乡镇纪律审查组织协调。推行乡镇片区联合、部门系统联合和乡镇与部门交叉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督执纪力量,重点从查违法转向查违纪,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2

从2017年5月中旬开展专项治理“微腐败”工作以来,我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从事工作,对个人“微腐败”工作方面深刻剖析,认真进行自查。通过专项学习,使本人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现对照相关文件精神,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2007年至今开始中心健康教育科工作,2014年开始任科长。我科室主要对全区围绕重点疾病防治,组织健康教育活动。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在农村、社区、医院、学校及重点行业、窗口单位等场所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卫生保健意识;开展健康教育培训和健康教育效果评价,及时上报健康教育活动信息和工作总结;配合救灾防病开展应急性健康教育活动;负责编印不同形式的卫生宣传材料,按期给报社、电视台等单位提供质量较高的卫生宣传资料,组织好卫生防病知识、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工作的宣传报道,并按时完成时代报、壁报征订、发放工作;做好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储存、交流和利用,为制定计划、选择方案、制作材料、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本人负责以上工作组织、安排、协调。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连续多年获成都市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二、存在问题

1、工作作风不够严谨,外出办事没有及时请销假,下乡工作没有及时登记。

2、组织各类业务学习程度不够。我在担任科长一职期间,虽然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但是,由于业务工作多而繁忙,关心同志和群众的时间相对较少,有时态度比较急躁,没有做到经常组织科室内容开展各类业务学习。

三、原因分析

(一)、自身作风不严谨,管理不严格。

(二)、提高自身能力方面要求不高。

(三)、对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由于工作多而繁忙,人员不足,存在按经验办事的惯性思维,从而放松了质量要求和创新意识。

(四)、工作缺乏主动性,没有做到积极主动、切身体会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

四、整改措施

1、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业务工作学习,提升服务能力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3

按照能源集团纪委和集团公司纪委关于集中整治职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微腐败”实践活动要求,对照“八不”展开自查自纠,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学习劲头不够足。自己习惯用什么学什么,因自己的工作岗位变化比较频繁,今天学点这、明天学点那,结果什么都懂点,什么也不精,学到的知识不系统、不深不透。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很高,讲起来一套,落实不到行动上。有时间就学、挤时间去学的自觉性比较差,学一行、精一行的恒心和毅力不够。

2、实干作风不够硬。业务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并且审批业务又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何全面掌握各个审批事项的政策规定和办事流程,一直是感到十分头疼的事情,总有-种“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感觉,工作中存有畏难发愁情绪,知难而上、破难而进的拼搏精神比较差,影响了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工作的开展。盯在大厅时间比较少,与窗口人员交流比较少,对窗口办件的具体做法掌握得不够细,“纸上谈兵”、“闭门造车”的问题比较明显。

    3、创新意识不够强。看待事物习惯先看消极的一面,再看积极的一面,打破常规、风风火火的魄力不足。看待审批业务习惯使用法条,不善于运用法理,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倾向,敢试敢闯、求新求变的意识不够强。

4、待人接物不够细。待人接物大大咧咧,不注重细节、小节。认为不对的、看不惯的人和事,恨之有过。性子急,有时候说话不仔细考虑,直来直去,让人接受不了,甚至造成误解。

    二、下一步整改的措施

    1、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

2、全面学习业务知识。扎实地学习自己的业务知识,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广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当好执行政策和执法执纪的表率。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学用结合,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4

微腐败问题个人自查报告思想根源方面自查一 近年来,万载县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如何及时掌握农村基层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基层群众身边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微腐败也可能造成大祸害。这绝非危言耸听,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基层干部中存在哪些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漠视群众高高在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2)克扣截留,套取资金。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的力度,但是,个别地方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其他用途。

(3)手段翻新,消费隐蔽。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组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在公车使用方面,极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的问题等。

(4)以权谋私,作风腐化。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基层干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警示我们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二、基层领导干部产生微腐败的原因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寻找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着重点。

(1)政治思想观念的淡薄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

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原则认识不足或认识不端正,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反腐败斗争时紧时松、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对腐败打击不力。

(2)权力的相对集中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如果权力过于集中了甚至监督机关失去了监督作用,那么腐败产生就是必然,因为领导干部本身具有二重性。第一是作为权力使者的领导干部是以一种超社会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这种身份使领导干部通过行使权力,使各种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保证社会或集体目标得以实现,在群众眼里,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化身,是自己的管理者,有的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就把权力私有化了,自身不正搞腐败。第二是领导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里,他们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个人的物质利益也需要满足。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取得个人利益时,应当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决不应使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修养越好,就越是能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过来,所以要设立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恰恰说明每个领导干部并非都能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所以,纪检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如果领导干部本身和纪检监督都失去作用,利用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来实现个人私利,即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一种很必然的事了。

(3)制度的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间接原因

1、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有的单位虽然制定有制度,但是只是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关键作用。尚待完善的制度没有为人们开辟合理追求个人利益的宽广渠道,却为腐败分子的黑色收入留下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有的甚至以制度不完善之机,腐败分子挖空心思搞腐败。

2、监督机制作用乏力,各种廉政制度定的不少,各种廉政措施也很多,为什么违反规定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监督工作没有十分到位,监督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苗头问题,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如果经常性的监督到位、措施得力,不仅可以减少上级的调查工作量,而且可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基层监督机关存在一种上级太远、同级太弱,下级太难的现象,使监督作用很乏力,另外就是基层单位分布点多、线长,所管干部人多量大,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三、防治微腐败的对策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遏制基层腐败,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体来说,要从四个方面着力:

(1)以教育筑牢防线。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我们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教育,二是法律。教育就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削弱了,对法律和纪律淡化了,其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畸变,超出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内心深处建立一道牢固的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性质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加强ѧϰ法纪条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努力使领导干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2)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3)拓宽监督渠道。畅通现有的监督渠道,如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网络等诉求渠道,便于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现有的县乡村预防腐败体系,便于搜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基层单位普遍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部门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人大、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实现监督全覆盖。

(4)加大惩处力度。要持之以恒开展灭蝇行动,重点围绕国家下拨给单位或集体的津补贴、单位或集体资金、群众原有财物和应拨付给群众的津补贴,其中还涉及农业生产、住房改造、救灾防灾、污染改善、国家优抚、基层执法等方面,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寸步不让,一查到底,形成严惩微腐败的持续震慑,积极创造条件动员和鼓励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以求取得更大成效。

微腐败问题个人自查报告思想根源方面自查二 毒蛇不分大小都有毒、都伤人。老虎苍蝇都是贪、都伤民。相对于偶尔露峥嵘的老虎来说,随处可见的苍蝇有时危害更大。微腐败虽小,却伤根基。

俗话说老鼠看仓,看个精光。基层微腐败有小、多、近三个显著特征:小,小官小贪,贪污受贿的绝对数不大;多,数量多、次数多,出现的领域众多,存在的形式众多;近,离基层近,在群众身边贪。贪蝇成群,其害胜虎。指出:当前,基层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有的搞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有的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有的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微腐败的危害性犹如蚁穴溃堤、群蝗毁田,如不能及早消灭,早晚会溃堤崩厦,无法挽回。微腐败和巨腐败虽在程度上、数量上有所区别,但在腐败的本质上却没有丝毫区别。一旦踏入腐败的泥潭,大腐败是腐败,小腐败也是腐败。更何况,那些小贪官一旦经过投机升为大官,可能比人们现在看到的老虎更加可怕。数量众多的苍蝇破坏了党与人民的感情,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信心,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给党和国家的威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微腐败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与高职位的干部腐败相比,群众身边的腐败给老百姓带来的是切肤之痛。微腐败的群体是以基层工作人员为主,他们手中的权力看似不大,但由于他们处在服务基层群众的最前沿,与基层群众打交道最多,其腐败行为损害群众利益也最直接。随着惠农、扶贫政策越来越多地出台,这些惠农款、扶贫款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救命钱、安家钱,但对于一些基层苍蝇来说,这些钱物却成了可口的唐僧肉。一些基层干部巧取豪夺、雁过拔毛,想方设法满足私欲,直接损害着基层群众利益。基层执法不公问题突出,有的基层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有些干部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保护人、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直接伤害着党的群众基础,动摇着党的执政根基,如不斩尽杀绝,后果不可想象。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微博;微博反腐;法治;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0-0025-05

作为一种新的反腐方式,近年来微博反腐可谓风生水起,一浪高过一浪,格外引人关注。“谤讥于市朝,而达于朝廷”。网民举报,借助微博转发形成舆论压力,司法部门跟进调查,查腐挖贪,这一新型的反腐方式使腐败分子无处遁形。近年来在众多查处的反腐案件中,如“表叔”、“房叔”、“雷公”等的查处中,均有微博的影子。许多司法机关还专门开设了反腐微博,有力地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如河南省高级法院“豫法阳光”、浙江省海宁市司法局“海宁司法”等,为推动司法公开和司法为民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也为传统工作方式转型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尽管微博带来了新鲜元素,但从实践来看,微博反腐既有其效度,也有其限度。我们不能将其作用无限放大,还应看到其带来的负效应,特别是要对反腐败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探索,进而使微博反腐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一、微博反腐的优势分析

微博作为舆论监督的新兴力量,正以巨大的影响力引导着公众反腐热情和信心。微博反腐之所以能够成为网络反腐的新宠,就在于它的广泛参与性、传递便捷性、架构开放性、信息透明性、成本低廉性、监督连续性、案情挖掘性、互动平等性等特征。尤其是微博参与主体的平民化和多元化,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赋予了多重创新意义。可以说,微博具有反腐的天然优势,对反腐倡廉建设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参与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形成反腐合力。微博反腐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参与监督主体的全民性。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力量之源、胜利之本,也是腐败的最大反对者和反腐败最好的监督力量。反腐败是一场充满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配合。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诚布公,广开言路,听民声,知民情,查民意,积极采纳社会方方面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揭发举证,集中攻坚,取得反腐败的决定性胜利。微博的出现带来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和舆论格局的深刻变化,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精英控制格局,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主发言的平台,也为公众成为反腐的主体提供了前提条件。微博让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腐败案件的监督者和揭发者,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和积极性。当前,微博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民群众千百万双雪亮的眼睛的监督之下,官员贪腐行为的任何蛛丝马迹都逃不过群众的法眼,逃不出群众这种无边无际的天网。

微博巨大的信息转发量吸引越来越多的知情者形成“围观”的力量,有利于对腐败线索进行不断地补充和修正。民众之所以愿意对腐败行为进行微博围观,乃是基于对腐败的憎恶。微博反腐呈现出全民皆兵、全民反腐的态势,它可以激发媒体及网民的反腐热情,最大限度揭发腐败行为,压缩贪腐滋生的空间,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贪腐心理,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反腐的巨大力量。因为,对于腐败官员而言,“惧怕曝光的心理也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其影响行动的威力不亚于公布事实本身。”[1]以南京市纪委监察局官方微博“@钟山清风”为例,自开通以来,其就了50余条微博网友举报权力部门及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内容。

2.揭露腐败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有利于降低反腐成本。在传统反腐中,公众和纪检部门想调查和了解某一事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成本,费尽周折,而且在发现案情和调查取证等过程中,中间的环节也比较多,程序较为复杂,很难直达案情,最终了解的信息量也及其有限。老百姓想要揭露腐败,往往也需要经受多次的奔波之苦,甚至是思想上的煎熬,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往往还找不到对应的负责部门,费尽周折。而借助微博可以使反腐变得愈加高效便捷,大大降低了反腐成本。微博是一个大众化的媒介平台,微博反腐不需要太复杂的技术限制,也不要过高的设备成本。而且,微博有着强大的传播效果,其裂变式、链接式、辐射式的传播,提供了一个立体式、全方位、相互交错型的巨大舆论场所和信息场,有利于扩大腐败案件的影响,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从而形成“围观”的力量,给相关部门造成压力,“倒逼”其给予关注,并且进行处理解决,从而达到扶正祛邪的作用。因此,有人将其描述为“微博一转,关注数万;纪委一动,倒下一片。”另外,在这个信息过剩,人们的生活更加“碎片化”的时代,微博的碎片化信息较之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长篇大论”更符合人们快速阅读的需求,这一特征也使其吸纳着超高人气,触动受众的心,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也使腐败事件一经微博爆料,便能够引起很高的社会舆论关注度,即“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从而扩大了腐败事件的传播和影响,同时,也减少了中间环境的阻力,使反腐信息在第一时间为纪检或反腐机构所获知。可见,微博反腐监督主体的全民化,揭露腐败的便利化,反腐信息的公开化,信息传播的裂变化,腐败案情报告的及时化,制造和引领社会舆论的强大功能,大大地降低了反腐成本,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反腐效果。

3.隐匿性与透明性并存,有利于保护检举人并加快反腐进度。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公众往往会因为所承受的财力和心理压力,而选择放弃对腐败案件地揭发和上访。这样一来就会使腐败案件的线索资源大量流失,对反腐败工作十分不利。过去那种传统的举报方式,就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从而导致了举报人屡遭报复和打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多达1200多件。每一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这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不仅使那些举报人因此产生强烈的道德挫败感,而且也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极大地损害了社会正义,干扰了反腐败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微博反腐的匿名注册、匿名举报,或是通过私信功能,可以使得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隐匿和安全。这也有效地消除了公众的担忧和顾忌,使其不再惧怕因揭发腐败官员而遭受打击报复,从而畅所欲言,积极提供有价值的反腐线索。就目前看来,微博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收集线索。在某种程度上,微博已代替了各民间维权网站和各地方论坛,成为最重要的举报阵地。同时,腐败案件经微博发酵、扩散后,能够获得声援,形成共同举报的氛围,造成集体的舆论压力,使举报者感觉到不再是“孤掌难鸣”和孤军奋战,从而激发其反腐的热情和信心。微博反腐,还打破了传统的“监督机制”,将反腐带入一个相对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极大地提升了反腐的效果。公开和透明也是反腐败的根本,美国学者杰夫・贾维斯在谈到信息公开时说:“我们必须谨记所公开的一定是出于公共的利益,这是建立一个开放的、自由的社会所必须的。”[2]微博实现了多种媒体的融合,加速了信息传播的自由发散式传播。它不仅能够及时曝光腐败现象,使腐败现象处在大众的视野之中,而且能够将处理结果实时公布于众,或就相关信息向政府提出疑问,让相关信息变得更加透明,保证受众的知情权。此外,微博这种新型的举报方式,线索多,证据充分,时间快,能够使纪检部门更快地注意到信息,并使纪检部们和司法机关在巨大的舆论“洪流”和汹涌的“民意”而形成的压力面前,迅速地处理腐败线索。

4.对腐败案件的挖掘和连续跟踪,有利于推动反腐的进程。微博反腐大多会经过爆料―转发―媒体介入―调查―公布结果这五个相互紧密联系的步骤。在这五个阶段中,微博的作用并不仅仅限于提供腐败线索,进行大量的转发,扩大影响,它还可以参与到整个反腐的其它各个环节之中,并可以进行反复传播、反复“轰炸”、滚动播放,实时腐败情报,将腐败案件查处的最新进展及时报道,直到案件最终得到处理和解决。微博反腐能够消除时空的限制,不仅能够以永远在场的优势,将第一手的腐败信息进行及时曝光,而且能够将网民爆料的腐败信息进行不断地挖掘、补充、修正和完善,形成“全民福尔摩斯”式的反腐行动,从而推动现实反腐的发展。因为,微博反腐能够对权力的运行和官员的行为进行无死角的、全方位的、立体式的监督,“一些不公的现象或暗箱操作的腐败问题一旦经过媒体披露和传播放大,就会发动成千上万的公众作为监督的同盟军参与其中。”[3]这样就使得任何贪腐行为都可能充分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和集群式的舆论“轰炸”之中,四面楚歌,无处遁形。同时,微博还是真相的“挖掘机”,能够建构对于真相的追逐空间,不断地挖掘真相,还原真相,让公众对整个腐败案件的前因后果有更多的知晓,形成 “全民话题”,同时也会引起更加壮大的“围观”场面。如地震时的求救、动车事故、打拐、宜黄事件直播等事例,都证明了微博是挖掘真相的重要途径。在微博实时跟踪、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相关信息完全透明化的情况下,相关责任部门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或试图采取“捂”“盖”“瞒”等搪塞、懈怠的做法,都将是不明智的,也是十分有害的。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会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迅速介入,展开深入调查和搜证,从而达到微博反腐肃贪的目的。如,原陕西省安监局长杨达才就是在被微博不断爆料的“微笑门”“名表门”“眼镜门”的丑闻下,被纪检和司法部门调查和最终处理的。

二、微博反腐的现实困境

在看到微博反腐的巨大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微博反腐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瓶颈和困境,特别是容易造成虚假信息泛滥、谣言频出、个人隐私泄露、非理性表达、恶搞式狂欢、干扰司法公正等诸多道德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不仅破坏网络环境,也影响社会稳定,客观上也制约了反腐的成效。我们应理性审视和客观地看待微博在反腐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端和缺陷。

1.信息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误伤。微博低门槛准入在赋予人们表达自由和便利的同时,也为谣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微博“运动式”的反腐方式充满了信息泡沫,真相扑朔迷离。一些人或为了赚取眼球,或为了制造噱头,或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出于发泄私愤,或为了窥探隐私,故意无中生有,虚假信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甚至借机摇唇鼓舌、编造谎言,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明真相的网民在其精心编造的谎言的误导下,很容易被煽动蛊惑,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造成一些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以讹传讹。这些不负责的网络示范行为,“则显然给网络空间增添了不少‘紧张气息’”,“使得社会的正常运行受到阻碍,秩序水平有所下降。” [4]美国学者斯坦利・J・巴伦还指出,“因特网不能分辨真实与虚假、偏见与客观、琐细与重要,一旦错误信息送上网络,追回和纠正几乎是不可能的。”[5]网络反腐信息中腐败真相与谣言并存,真假难辨,甚至引发“错误的愤怒”,形成“网络暴力”,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到误伤,造成精神上和声誉上的损害,同时也给党的职能部门反腐败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干扰。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报道,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百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谣言占三成。当今利用生活作风问题纠腐、反腐的过程往往出现低俗化和娱乐化倾向。可见,微博举报的“零负担”、信源的不可控性,信息的脆片化、表象化,以及快速传播的特性,很容易造成不经证实的负面信息的传播,引发舆情的非理性震荡,导致危机扩散和升级,这不仅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离间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而且损害微博反腐的公信力,脱离了反腐的初衷,这也成为微博反腐的最大瑕疵。

2.人身攻击日益频繁,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在微博盛行的今天,微博因其开放性和便捷性,不仅给公众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和权利张扬的公共舆论平台,而且因其举报的隐匿性和安全性,也给公众提供了一个揭贪惩腐的平台。但对于微博反腐,目前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相冲突的问题,这也是微博反腐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由于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方面权利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界限也模糊不清。在现实中,个别人出于泄私愤、报复或陷害他人、报复别人或谋取个人私利等目的,凭借微博匿名的特点,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人身攻击,给当事人带来很多的伤害。在微博反腐的过程中,经常伴有“人肉搜索”的影子。这种人肉搜索往往会挖掘出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身份、家庭、生活等细节,并召集更多的网民对其进行口诛笔伐,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压力。网民和非职能部门,对他人隐私行为进行调查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挖出贪官和让其接受舆论的道德审判固然重要,但如果仅是报复性宣泄,就有可能伤及无辜,扰乱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微博反腐是一种“有罪推定”,一旦信息失真,过度夸张与放大,就会演绎成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并有可能越过法律界限,侵犯公民隐私权等相关权益。可见,微博虽然是一个实现正义的平台,但也极易变成侵犯公民犯隐私权、破坏社会稳定的工具。因此,微博反腐必须加强规范和合理引导。

3.缺乏法律保障,反腐机制尚未建立。虽然目前微博问政已勃然兴起,微博反腐也如火如荼,但我国目前还未有出台专门的规范微博管理的法律。一些地方针对自身微博管理特点制定了相应规定,如《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微博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其在权威性和影响力上都十分有限。这也使得微博反腐经常面临着“法律的无疆地带”和“无法可依”的两难境况。作为一种拥有上亿用户的自媒体,微博相关管理法规的缺失,必将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因为微博恶意中伤直接带来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微博言论或使用微博行为的不当而间接产生的。因法制建设的不足,在现实的微博反腐中常出现下列问题:一是许多微博举报内容常被庞大的网络“水军”所淹没。在相关职能部门既无精力从庞杂的信息中进行筛选和调查有价值的线索,又无针对性的规章制度进行按章办事的情况下,一些反腐举报常常无果而终。二是微博反腐只是改变了公民行使监督权和举报权的形式,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而对政府部门是否受理、查处、反馈等方面却在立法上缺乏硬性的约束和规定。三是对微博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举报奖励、不实举报等都缺乏相应的保护和奖惩机制。四是当前微博反腐还没有形成畅通的合力体制。不仅相关的职能部门彼此之间还没能够建立起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而且政民之间也没有能够实现无缝隙互动和密切配合。这些问题在客观上都影响了微博反腐的效率。

4.情绪化和非理性化严重,干扰司法审判。微博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话语权的绝对垄断,给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的平台,促使人们的言论向更宽领域发展,这也为微博反腐提供了民意支持的基础。但如果缺乏实现社会公平所需的理性、理智、冷静,也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如,常常有人违背社会公德和传统的价值观,借助微博这个虚拟平台进行个人情感上的宣泄,或对他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讨伐和攻击,使微博反腐的功效大大受到影响。首先,微博这种虚拟性,使得参与的每个网民都可以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匿名举报。由于没有现实生活中举报的顾忌,加上本应该遵守的规范也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因此使得更多人活跃在微博这个人声嘈杂的舆论场中,大量的情绪化的观点充斥其中,甚至成为触发网络暴力的导火线。其次,“网络哄客”过度以“道德”为名发泄愤怒和不满情绪,干扰司法审判。一些网民往往以伸张“正义”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追讨和打击,使司法活动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因为社会关注、公众不满、矛盾未能缓解等因素,都将会对案情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判的评论,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审判。再次,网民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缺乏理性,很容易盲目跟风。在微博舆论场中,群体心理具有感染性、情绪化、从众化的特点,正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网民由于缺少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的意见很容易被影响、误导、夸大、利用而情绪化,误入歧途,甚至偏离法治轨道。最后,加上网络推手的推波助澜、网站无责任感的大肆炒作、网络意见领袖的误导,更加加剧了微博乱象丛生的局面。公众这些非理性和情绪化参与,极大地损害了微博反腐的正当性及其有效性

三、微博反腐的改进方略

微博反腐涉及到舆论、公序良俗、具体权利,甚至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其在现实中具有双重效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反思,通过有效的措施来除弊兴利。为此,我们既要从党政机关、博民、相关媒体和网站的角度来加强该项工作,形成反腐合力,也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层面上来实现“微博反腐”法制化、程序化、严格化、秩序化,最终通过加强法律、机制、技术、素质等方面的建设,推动微博反腐健康有序地发展。

1.从立法层面上讲,应尽快实现“微博反腐”法制化。为了把微博反腐导入法治化的正途,就要实现微博反腐法制化,这既是弥补微博反腐不足、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需要,也是当前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当前微博反腐还仅停留在舆论监督和爆料的层面,虽然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形成舆论声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纪检监察等党和国家公权力机关作出回应,介入调查处理,但对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重视和回应网民提供的信息线索,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性约束和监督,这也使得很多起微博举报最终不了了之。而且,微博反腐还存在着谣言和网络暴力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了文明理性社会的培育发展。法制无疑是肃清虚假信息,净化网络环境,提升微博反腐公信力的最佳手段。另外,微博反腐因其快速传播和影响大的特征,非常容易“打草惊蛇”,给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的途径来规避这种情况,也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微博反腐立法理念和法制化建设还严重不足,目前尚无独立的微博反腐法律,也没有配套的机制并设置规范的运行程序。这就使得微博反腐游离于法律范围之外,成为“法外之地”,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在未来要想真正发挥微博反腐的作用,而不是把其当作权宜之计,就需要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微博反腐的法制化建设,确保微博反腐健康、有序发展。从立法层面上说,应该尽快从制度和立法上规制反腐,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才是走出微博反腐困境的治本之策。当前,要将微博反腐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从机制、体制上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如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责任追究制度、案件查处回复制度等。既要做到掌握应该掌握的全部反腐线索,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也要识别和严肃查处不实举报和不良举报,防止一些职能部门在对待公众的举报上不作为的行为。力求在制度的保障下,构建线上和线下充分互动、官民紧密合作、公众积极举报与职能部门主动出击的微博反腐模式。

2.从司法层面上讲,应尽快实现“微博反腐”程序化。从司法层面上讲,微博反腐缺乏程序性制度,要尽快实现反腐程序化。因为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反腐程序,就难以使微博反腐取得真正的成效。因此,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从整个办案流程的规范化方面规范微博反腐,建立健全相关的办案机制。司法机关要在举报宣传、案件查办、结果公示等环节作出严格的规定,并进行监督,既要保证举报线索在每一个环节之间的顺利流转,还要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和敷衍了事。要想提高微博反腐的成效,还必须重视民间的反腐力量,加快民间反腐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实现网络反腐和制度反腐的对接,不断提高举报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拓宽办案渠道,创新办案查案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另外,在司法层面还要正确地对待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时刻维护公正司法,既要避免由于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和偏差性带来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也要避免一些与该案件相关的权力机关和个人对案件的干扰而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说来,在对待举报工作的宣传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其管辖权限和受案范围,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举报常识,让广大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网络举报中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在信息收集方面,要及时并尽可能地收集一切有价值的信息,坚决杜绝对公众的举报采取漠不关心和不闻不问的态度。在线索受理方面,要实行全天候的值班制,畅通一切形式的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在排查方面,要创新案件线索排查和甄别机制,认真分析,慎重筛选,在防止案件线索流失的同时,力争从众多分散的线索来源中,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高质有效案源。在审批方面,要做到“阳光审批”、及时审批,严格审批程序和严格审批纪律,创新审批形式。在案件查办、公示、反馈方面,要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并第一时间将查处结果用微博等方式公布出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另外,坚持调查全过程的公开,就案件开展动态跟踪,开展互动,听取公众的意见,不断完善措施,提高办案质量。最后,还要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做好民意的价值认同与专业人士的法律指引工作,化解舆情危机,促成司法公正。

3.从执法层面上讲,应尽快实现“微博反腐”严格化。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微博反腐的严肃性,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发现的腐败问题无论涉及到何人何事,都必须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严格执法要做到正确对待公众的权利。对公众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举报权等要尊重和保护,尤其是保障公民的举报权。因为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给予举报人及时、切实、有效的保护,对那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要依法给予处分。防止一些司法和纪检部门面对微博举报的时候,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当然,对执法者的正当执法行为也应该给予保护,对于那些试图干扰执法或对执法者及其家属进行报复的行为,要给予严惩,使其不敢想也不敢为。在这同时,要把网络“虚拟空间”纳入到“公共场所”的范畴,并强化公民法治观念,对于公民的权利越界和滥用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防止一些非理性和偏见性的举报干扰正常的工作。对于那些制造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责难谩骂,买卖炮制粉丝,炒作话题,拿钱替人删帖等当事人要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防止出现一些人利用微博挟私报复现象。

我们还要认识到,目前,微博反腐还没有完全扣开制度的扳机,只能是反腐的辅助手段和补充,只能起到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其本身没有强制力和执法权,如果没有执法部门的重视,没有公权力的配合,微博反腐最终很难有所作为。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面对公众的微博举报,一定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在执法上要坚持秉公执法,严肃执法。在查处贪腐案件中一定要保持法律上的理性与严密的程序逻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不搞人情执法、态度执法和关系执法,做到严厉、公平、公正。只有严格执法,才能让公众看到党和政府的反腐决心,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也增强自己参与举报反腐的信心。官民互信是反腐的根基,它有利于塑造良性的官民关系,有利于获得民众的拥护和配合,有利于建立反腐的秩序和程序,有利于反腐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司法部门既是执法的力量,也是被公正监督的对象,而且微博举报的一些问题,大多是受到广泛关注且高度敏感的议题,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一定要强化约束,主动作为,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使群众的举报工作有回应、能解决,使“微博反腐”真正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利器,成为具有时代特征的民心工程。

4.从守法层面上讲,应尽快实现微博反腐秩序化。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从守法层面上讲,微博反腐要应尽快实现秩序化。微博反腐对权力腐败、少数官员生活腐化的揭露,使权力部门和官员成为舆论监督和爆料的中心目标。但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反腐程序由体制外转入体制内,对所发现的腐败案件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查处。作为我国的职能部门,对微博反腐这一网络反腐形式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既不能以“官本位”的思想来对待公众的微博举报,即对公众的举报采取不理睬、不沟通、不主动、不积极的冷淡和消极的态度,也不能对微博反腐抱以恐惧的心态,对其作用故意贬低,甚至讨厌和排斥微博反腐。作为党政机关和官员,要以平和、积极乐观的心态来对待公众的反腐举动,真正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眼光和法治的方式来对待微博反腐这一反腐方式,充分发挥其在发现、预防、查处腐败方面的作用,让微博反腐发挥出更大的能量。

微博反腐的秩序化有待于公民意识的成熟,公共理性的生成。当今,公众在微博举报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非理性化现象,给反腐工作带来负面效应。由于一些公众缺乏反腐意识和法律意识,不知道向那些部门举报,如何举报。很多网民所递给司法部门的检举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多是陈述“冤情”,或个人情绪发泄。作为我国反腐的主战场的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有责任对公众加强普法教育,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以及法治能力,培养公民理性精神,增强他们社会责任感。相关部门应教会民众如何在守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渠道,理性、合理、合法检举,有效地引导民众的反腐热情,做微博反腐的引领者、保障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这一方面要求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微博执政能力,对网民的举报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感度,不推诿、不打压,及时回应和积极引导;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对微博反腐的顶层设计,整合资源,做好体制内外的良性对接,尤其是加强法治建设,突出反腐的严肃性、法定性和时效性。在鼓励社会公众理性地参与到“微博反腐”中的同时,积极健全和实施网络举报制度、信息把关制度、案件查处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打击各种虚假信息和虚假举报行为,增强微博反腐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对于作为反腐的最大参与者的社会公众,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使其明确言论自由和批判监督的界限,理性地参与网络反腐之中去,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自己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美]道瑞斯・A・戈瑞伯尔.大众传媒与美国政治[M].张萍,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5.

[2][美]杰夫・贾维斯.公开: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正能量[M].南溪,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7.

[3]王石泉.公共行政与媒体关系――领导干部媒体沟通的智慧[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5.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 财产申报制度,文化依托,道德观念,心理态度,行为习惯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1-0070-06

〔收稿日期〕 2013-11-08

〔作者简介〕 张深远(1968-),男,河南周口人,上海师范大学纪委办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上海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秘书,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反腐倡廉。

张惠康(1963-), 男,上海人,上海师范大学纪委副书记、副研究员, 上海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如何决定这一制度成功与否,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源于其文化依托。尽管中美两国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差异较大,但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值得我们思考。深入考察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发现其文化依托是: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制度实施以心理认同为支撑,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

一、 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

美国出台财产申报制度,是对腐败现象陡增的回应,其先导为道德观念自觉。

二战以后,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腐败现象持续增多。从国际局势来看,随着法西斯集团崩溃即共同敌人消失,世界分裂为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增大军事和外交投入成为对抗对峙的客观需求。然而,无论是军备竞赛、军事对抗等冷战,还是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等热战,以及马歇尔计划、第四点计划等巨额对外援助,均在开辟新的权力源泉和新的利益来源的同时,开拓着权力异化空间和私利谋取视阈。从美国国内来看,罗斯福新政开启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模式,也打开了腐败多发的潘多拉盒子。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政采用的凯恩斯主义一直风行。随着经济从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全面干预,政府的职能、规模、收支持续增加,权力寻租机会越来越多。此外,二战后兴起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也提高了腐败的科技含量。正是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技等领域的腐蚀因素持续汇集发酵,导致腐败现象大幅度增加,诸多高官丑闻和腐败大案觞滥天下。诸如,参议院高级助手贝克受贿丑闻、众议员迪格斯回扣丑闻、总统助理艾德马斯受贿丑闻、副总统阿格纽受贿丑闻、水门事件、韩国门事件等。从60年代末到1974年,盗窃案增长12%,白领犯罪却增长313%。〔1 〕 (P91 )公众对联邦政府的信心从1966年的42%降到1976年的9%。〔2 〕 (P75 )

腐败现象持续增多,引发道德观念自觉。一是民众的廉政观念觉醒。逃离欧洲政治迫害和宗教压迫的北美殖民者虽然担忧收买型腐败,却更害怕导致体制型腐败,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马基雅维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防治腐败思想情有独钟。开国以后,政府始终对体制型腐败保持警觉,将其治理“看作国家的首要政治问题”。直到19世纪90年代,美国建成了世界上最大工业国、最大一体化市场,对专制和奴役的担忧才逐渐消退,反腐重心随之转向收买型腐败治理。〔3 〕 (P39 )无论重心如何转移,腐败治理总是呈现三位一体特色,即以民主化运动为动力之源、以政治改革为必由之路、以立法建制为根本之举。诸如,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反对经济腐败运动,推动各州宪法改革和系列反腐法规出台;50年代开始的文官改革运动,推动“建立文官制”的《彭德尔顿法》颁布;80年代开始的人民党运动、进步主义运动及20世纪初的丑闻报道运动,推动“扩大公民参与和直接选举”的联邦宪法改革和系列反腐法律颁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的价值构成了一种威胁”, 〔4 〕 (P3 )在民权运动、黑人运动、新左派运动、学生造反运动、反传统的文化运动中,夹杂一种强烈要求政治公开化、透明化的政治民主化运动,出台官员财产申报等阳光法案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是学界的治腐理论反思。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对腐败问题的解释主要来自于泛泛而谈的道德论,即腐败是个人道德缺陷和价值观念冲突所带来的道德堕落所致 〔5 〕 (P18 );学界既没有明确给出腐败定义,也没有深入分析腐败机理,甚至一度沸沸扬扬地谈论腐败正效应。随着二战后腐败现象持续增多,诸多学科纷纷驻足反思,不少学者严肃研究腐败问题。到了六七十年代,形成了有关腐败概念、危害、成因、治理的系列成果。在腐败概念上,以公职为中心的定义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范围界定,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强调政府调节与市场配置边界清晰,以公益为中心的定义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泾渭分明,三者均将腐败缘由指向权利边界模糊、权力运行封闭;在腐败危害上,随着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腐败理论提出,腐败正效应理论在美国失去了堂而皇之的借口,腐败危害共识形成,即腐败造成资源浪费、资本外流、投资扭曲,导致管理低效、政治不稳、政府合法性丧失;在腐败成因及其治理上,涌现出政府形式缺陷论、阶层结构虚弱论、需求未满足论、政党活动论、选举拉拢论、立法过多论、分权过度论、伦理堕落论、人口异质论等,腐败治理随之聚焦于改革体制、完善法规、健全制度。与此同时,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委托理论提出,腐败是人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滥用委托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其治理的关键是政务透明;寻租理论指出,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租金的利己行为,其治理措施是行政管制减少和权力运行透明;制度经济学理论将腐败归因于制度和信息的不完备,其治理方案是建章立制和信息公开;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腐败是治理不善的表现,善治是治理优化的方向,其核心要素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 〔6 〕 (P4-11 );玻璃缸理论认为,官员应把自己看似生活在玻璃缸中的金鱼一样,公开、透明、可见;公共财产理论认为,官员应把自己看作公共财产,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无须保密;阳光理论认为,腐败缘于政府关起门来、放下窗帘的暗室运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7 〕 (P361 )。这些理论思潮风起云涌、交相辉映,为财产申报等阳光法案出台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是官方的道德规范反省。面对腐败现象持续增多,难辞其咎的官方躬身自省,尤其反省政府道德规范。逃离欧洲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的清教徒认为,公共职位应该由具有财富、地位、更高道德和管理素质的绅士阶级担任,乡绅阶级也应该以贡献公共服务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从北美殖民地时期到分赃制实施的两百多年间,公众大都据此观念从乡绅上层挑选公职人员,加之政府职能简单,所以腐败程度不高。但是,随着政府职能拓展和权力增添,乡绅官员追求私利现象不断增加。安德鲁·杰克逊以反腐为竞选主题成功当选总统(1828年)后,顺势推行分赃制改革,即大选获胜的政党可以挑选任何有智力的人担任公职。分赃制以政治忠诚取代血统纯正成为担任公职的首要资格,扩大了政治参与,但也敞开腐蚀政府道德之门。从此,美国进入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严重腐败时期。19世纪后半叶,“利益冲突”概念建立起来,政府围绕防止利益冲突相继在1853年、1864年、1872年出台法规,但并未扭转腐败滋蔓局面。直到旨在建立文官制的《彭德尔顿法》(1883年)出台,并在各级政府逐渐推行,才度过腐败高发期。文官制实行考试竞争、择优录用,以德才功绩取代政治忠诚成为担任公职的首要资格,保障了“最优秀人员”为政府服务。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进步主义运动、人民党运动、丑闻报道运动等社会运动推动城市改革和地方改革,以及《提尔曼法案》(禁止公司向公职候选人捐款,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等法规出台,腐败渐渐稳定在较低程度。随后的罗斯福新政尤其关注政府道德,以行政令禁止联邦雇员“为了投机目的”购买或出售“公司股票、债券或商品”,要求为政府服务的所有人员公开其所有的证券财产,使得腐败持续低度。正是随着担任公职资格由血统纯正向政治忠诚、德才功绩转变,公共职位由早期的乡绅垄断向分赃制的政党垄断、文官制的优者垄断演变,逐渐形成了腐败治理的传统和习惯,即修订完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的公职人员道德标准,建立健全与此相关的法规制度。二战后腐败现象持续增多,政府道德日益聚焦于利益冲突,道德标准规范化、法制化问题愈加突出,亟待解决。于是,1951年参议院提出《对改善联邦政府道德标准的建议,包括建立道德委员会》,杜鲁门督促国会制定揭发总统任命官员可疑财产的法律;1957年众议院通过《政府工作人员十项道德规范》,涉及政治家的财产公开问题;1961年肯尼迪签发10939号行政令,颁布《行政官员道德纲要》;1965年约翰逊签发11222行政令,要求总统提名的官员秘密申报财产 〔8 〕。尽管政府不断完善道德标准,由于缺乏法律权威,一些高官仍然有恃无恐。70年代相继发生两大丑闻,1972年的水门事件涉及最高官员总统,1976年的韩国门事件涉及115位国会议员。两大丑闻危及美国民主制度,触动担忧专制这根敏感神经,激起极大民愤,国会最终于1978年通过确立财产申报制度和统一官员道德标准的《政府道德法》(1989年修订)。该法是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的典范,这一时期颁布的阳光法案和反腐法律颇多,诸如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0年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联邦选举法》、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联邦选举法修正案》、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监察长法》。

二、 制度实施以心理认同为支撑

美国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以心理认同为支撑。即以教育培训让公职人员认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权益保护和精细服务让公职人员体会制度执行的人性化,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中,取得心理认可、态度赞同,水到渠成地落实制度。

(一)以教育培训力争心理认同。联邦政府道德署每年针对需要申报财产的官员和雇员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对1200名最高级官员主要进行一对一的面对面培训,不仅诠释制度规定及其操作规程,而且阐明制度在提高政府公信力、防止利益冲突、佐证官员清白方面的作用,特别强调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即遵循四项辩证原则。一是有限申报,即要求一定职级的公职人员定期申报一定价值之上的家庭财产,绝非让公职人员完全透明,以免其产生排斥心理。《政府道德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及其候选人、议员及其候选人、司法官员、总统提名的官员,GS-16①级薪俸以上及与此相当的官员和雇员,0-7级薪俸以上军职人员,以及道德署署长确定的属于同一等级的任何其他职位的官员和雇员(任职满60日),均要于每年5月15日之前(或者候选人确认30日内、新任官员和职员任职30日内,官员提名送达参议院后5日内,离任后的13日内),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非独立生活子女前一年度由分红、租金、利息以及投资收益组成的超过100美元的任何收入(政府给予的工薪除外),包括累计100美元以上的酬金、礼物,累计价值250美元(亲属给予的例外)以上的交通、住宿、食品、娱乐和补偿,1000美元以上的经营收益和个人居所以外的不动产和股票、公债、期货及其他形式证券的交易情况,5000美元以上的所有存款,10000美元以上的贷款、担保等债务,并注明其来源、种类、数额、价值、日期等。二是独立审核,即独立、权威、专业的机构审查核实申报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查过程不受任何干涉,公正地维护公职人员的正当权益,使其从心理上支持这项工作。法律规定,审查行政部门申报报告的政府道德署署长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向总统和国会负责,不征得国会同意,总统无权免其职务,法律还明确要求每一行政机关尽其所能地为署长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人员、设施以及信息和记录;参众两院指定的委员会分别审查各自部门的申报报告,并向参众两院负责;联邦法院司法会议设立的司法道德委员会审查司法部门的申报报告,并向司法会议负责。审核期限为60日,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时限是否及时、财产登记是否完整、财产变化是否正常、收支状况是否异常、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前后资料是否矛盾等,审核方式有评议、调查、质询、提交说明材料等,审核报告包括财产登记状况、审查概况、审查结果和防止利益冲突建议等。三是相对公开,即限定公开人员、公开内容、公开条件,尽量维护公职人员的隐私,使其对此项工作持正确态度。法律要求联邦政府400多万公职人员中的35万多人申报财产。其中,1200名行政部门最高级官员、100名国会参议员、435名国会众议员、840名联邦法院法官等位于权力中心及其附近的2.8万官员和雇员公开申报,总统和联邦司法委员会指定的32.5万官员和雇员秘密申报(主要是特定领域涉及独立决策过程的中级官员和雇员,其职责通常较为敏感,涉及合同、采购、发放许可、监管或者审计非联邦实体等)。〔9 〕公开申报的报告可以查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除外),但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商业目的、确定个人信用级别、任何目的的索要金钱,违者课以5000美元以下罚款。公开期限为六年,到期销毁,正在调查使用的报告除外。四是绝对问责,即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受惩罚,一视同仁,包括总统、议长在内的高官也不例外,使公职人员心理均衡,最大程度上接受此项工作。法律规定,对迟报、瞒报、漏报、伪报、拒报、拒绝质询、拒绝调查、拒绝提交说明材料,以及有关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开除公职、没收财产、罚金、判刑等惩罚。〔10 〕 (P558-613 )四项辩证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体现公正,合乎情理,为公职人员所认同。

(二)以人性化执行制度赢得心理认同。这不但体现在道德官以提供体贴入微的精细服务和量身定制的防止利益冲突建议,帮助候选人争取职位,帮助在职者维护权益,还体现在政府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标准时,施以利益诱导。其一,帮助候选人争取职位。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议员等民选职位候选人应在正式确定之后30日内提交财产报告,接受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审查,将审查结论提供给选举委员会审查时参考;需要征得参议院意见的职位人选,有关人员应在总统向参议院送达提名之后5日内提交财产报告,接受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审查,审查结论提供给参议院有关委员会审查时参考。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在审查这些财产报告时,如果发现候选人的财产状况与其候任职位存在利益冲突,立即通知候选人,并在卖掉资产、匿名信托、申请豁免等法定出路中为其量身定制处理建议,待其修改完善后,再给出审核结论。其二,帮助在职者维护权益。各部门的道德官均建立咨询意见服务制度,并定期向本部门的财产申报人员公布一份记载所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清单。在每年一度的财产申报报告审查中,道德官对照报告人应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尤其注意报告人所在单位的特殊要求。如果认为报告应当补充信息,则告知报告人应该补充的信息及提交期限;如果认为报告不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则要求报告人给予合理的书面或口头答复,并在考虑该答复后得出意见;如果意见是报告人不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诸如发现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等情况,则将该意见告知报告人,并在提供口头咨询机会后,再考虑是否存在适当的、保证报告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措施;如果结论是尚有实施措施,则将措施及实施期限告知报告人。措施共有五类,可以酌情采用。一是设立匿名信托,即通过道德署信托有关财产,有关财产所有者与被信托人互不知道对方。二是放弃财产,即将有关财产转让或卖掉。三是偿还财产,即剥夺利益所得或要求进行赔偿。四是申请美国法律第208条第(b)款规定的豁免,即报请有关部门评估通过,并经主管长官批准,免除相关责任。五是自愿申请调职、重新任命、限制其职权或者辞职。限制职权的常用措施是回避,即有关财产所有者以书面形式保证,不参与有关自己财产利益的工作事项。〔11 〕 (P528-591 )其三,在利益诱导中提高道德标准。《道德改革法》于1989年取代《政府道德法》,在严格联邦政府道德标准的同时,也向官员和雇员提供利益。诸如,该法将众议员年薪30%、参议员年薪40%的额外收入许可均降至年薪15%(与行政人员一致),更严格地限制议员接受礼物和前国会议员与雇员的游说,同时以提薪回报议员;该法还把关于利益冲突的新规定加到税法中,免除联邦政府行政人员为避免利益冲突而出售财产所得金额的税款。2006年,高盛集团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保尔森被提名为财政部长后,为避免利益冲突抛售高盛股票,所得6亿美元现金依法全额免税 〔12 〕。这些措施保护权益、体贴入微,赢得公职人员的心理认可、态度赞同。

三、 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

财产申报制度的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即制度升华为文化。财产申报制度升华为行为文化,既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人性化,也取决于制度固有的内在强制与外在约束,诸如财产报告审核、背景调查、社会监督等。

(一)财产报告审核。审核不仅以提供精细服务和防止利益冲突建议来保护合法权益,而且以制度固有的强制和刚性来惩罚违规行为,即由道德官、监察长、司法部、独立检察官乃至总统和国会调查处理。具体而言,道德官审查财产报告时,如果发现任何未提交报告、作虚假报告、或者不报告的情况,告知所在部门的行政首长,由其依据法律或者规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将案件移交所在部委的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调查处理。监察长在案件调查中,如果发现违纪行为,将案件报告所在部委的行政首长,由其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司法部调查,由法院予以判决;如果发现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总统和国会。司法部在调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总统、副总统、正副部长等行政高级官员涉嫌违法的确凿证据,总检察长(相当于司法部长,隶属行政)可以向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任命独立检察官的要求,上诉法院首法官挑选3名法官组成特别小组提名一名独立检察官,并界定其调查范围;独立检察官具有完全的、独立的行使司法部、总检察长以及司法部其他官员或职员所有的调查和检察职能的权力,向国会汇报调查情况并可以提出犯罪指控,其免职必须向上诉法院、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提交合理的说明报告。总统在得到重大案件的报告后,如果发现有政府高级官员涉嫌违法且证据可靠,可以宣布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委员会调查处理。国会在得到重大案件的报告后,如果发现有政府高级官员涉嫌违法且证据可靠,可以启动调查弹劾程序,由国会的各种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参众两院的联合委员会负责调查,调查听证会是最常用的调查形式。〔13 〕如果案件提讼,法院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可判处最高25万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对违反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参与有关自己经济利益工作事项的公职人员,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和2年以下监禁。〔14 〕 (P145 )

(二)背景调查。如果说财产报告审核是明察,那么背景调查可谓是暗访。背景调查旨在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国家安全,调查主体为联邦调查局派驻白宫的检察官小组,调查对象为白宫的候任官员和雇员(文职人员每五年调查一次),调查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调查跨度包括雇员过去15年和官员成年以后的所有经济和生活经历,整个调查的广度、深度比一般的财产申报报告审查更为严厉。官员背景调查,先由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候选人填写《重要职位的安全调查表》、《个人情况调查许可表》、《财产情况调查许可表》,再由检察官小组实施调查,该小组可以动用上百名特工在全美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调查。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官员的品格,调查官员是否具有诚实正直、责任担当、积极态度、敬业品德、得体举止等美德与品行,是否存在虚伪、懒散、不诚实、不讲信用、犯罪经历等不良品质与劣迹,个人信用记录是必查项目。二是官员的交往,主要从其职业、个人生活的要求上,从其交往的人身上,判断一个官员的好坏。三是官员的名声,主要从官员的邻居、朋友、老师、同学、同事、经济合伙人等熟人的反映上,判断其有无问题。四是官员的忠诚,调查其对国家、国旗、宪法是否忠诚。此外,还要调查官员的任职能力、优缺点、危险性等。尽管一些调查内容看似与财产状况并无关系,其实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些联系中的任何蛛丝马迹嫌疑,都可能导致财产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败露无遗。

(三)社会监督。法律规定,财产报告递交之后的15日内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常见形式是举报,举报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举报指向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道德官、监察长、行政首长或者联邦调查局、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检举揭发;间接举报指向新闻媒体透露信息,借助媒体动员公众舆论,督促政府部门依法查处。公众举报高级官员,往往借道新闻媒体。在美国,新闻媒体独立报道、自由传播,是一支制约政府、监督官员的重要力量,被公认为堪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第四权力。该权力有三大支撑,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予以明确,法律还规定不得强迫媒体提供信息来源。二是政府部门支持媒体监督。具有调查职能的部门,包括道德署、监察长办公室、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联邦调查局、联邦检察官和独立检察官等,往往在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查;法院收到指控媒体人诽谤的,通常会在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框架下审理,很少判决指控成立。三是公众与精英都对媒体抱有信任和信心,均认为媒体维护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787年就明确表示:“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15 〕 (P91 )媒体报道也有内在动力,即腐败事件颇能吸引眼球,从线索披露到调查、审理判决的全程报道,往往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由此媒体可以扩大影响、增加销量甚至脱颖而出。官员财产公示本身就是舆论热点,媒体一旦捕捉到有关腐败的蛛丝马迹,诸如一个匿名电话、一名知情者的信息披露、一则消息的可疑之处,就穷追不舍,直到水落石出。由此落马的高官屡见不鲜,近几年的典型是萨默斯。媒体从2009年公开的财产申报表中发现,白宫首席经济顾问、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萨默斯在2008年从所兼职的一家对冲基金公司获得520万美元酬金,从联邦政府所救助的华尔街金融机构等处领取270万美元演讲费,其中高盛和美林的支付尤其惹眼。于是,媒体穷追不舍地大肆报道,被奥巴马总统誉为“领导我们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萨默斯被迫辞职。〔16 〕为了保护和鼓励举报,国会于1978年修订《文官改革法》,加入举报人保护条款;于1986年修订《民事欺诈给付请求法》,完善罚款分享制度;于1989年通过《举报人保护法》、于2012年又通过《加强检举人保护法案》。

由于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心理态度认同为支撑,奠定了深刻的思想基础;以监督惩罚强制为举措,奠定了深厚的道德基础,财产申报从被迫逐渐走向自觉、自愿,成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习惯。这一行为习惯不仅标志着财产申报制度升华成了文化,也意味着腐败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两组数据表明,《政府道德法》颁布以来,腐败逐渐稳定在较低程度。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1985年~2004年的20年间,每年的腐败案件数量大体持平,年均指控腐败犯罪1180人、被判有罪1020人(20年累计9014人等待判决)。其中,公职人员年均受到指控897人、被判有罪778人(20年累计6865人等待判决),私职人员年均受到指控283人、被判有罪246人(20年累计2149人尚未判决)。〔17 〕 (P324 ) 透明国际自1995年公布清廉指数(外国公民对一国腐败的印象)以来的数据显示,美国的历年分值在7.1~7.79之间(10分为满分、最廉洁),属于轻微腐败国家(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接近比较廉洁国家(8.0~10.0之间为比较廉洁),历年的全球排名在14~24之间(排名越靠前越廉洁)。

财产申报制度被誉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反腐利器”,已在1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一语中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 〔18 〕当今中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官员的涉案金额屡创新高,加之网上相继曝光“表哥、表叔、房妹、房姐、房媳、房爹、房祖宗”,出台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中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差异很大,中国积极稳妥地悬起财产申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仍应着力思考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在民众的廉政观念觉醒、学界的治腐理论反思、官方的道德规范反省中,形成思想共识、观念一致,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制度实施以心理态度认同为支撑,在教育培训中认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权益保护和精细服务中感受制度执行的人性化,赢得心理认可、态度赞同,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奠定深刻的思想基础;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在监督惩罚中强化自律,记牢行为准则、法律规章,为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奠定深厚的道德基础,从而支撑财产申报走向自觉自愿、成为行为习惯。简而言之,财产申报制度从文化切入,以文化为立足点、出发点、落脚点,根植于、生长于、归宿于文化土壤,有利于充分发挥功能和效用。

注 释:

① GS是General Schedule的缩写,即一般公职人员薪金表。美国文官一般公职人员薪金共分18个职等,前15个职等各有10个薪级,第16职等有9个薪级,第17个职等有5个薪级,第18个职等只有1个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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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7

xxx:

我叫xx,今年xx岁,中共党员,现任xx单位xx职务。在这次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统一上报相关部门查验中,本人因漏报相关事项被组织查证。经领导批评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此,我诚恳接受xxx部门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决定,并将认真整改。根据xxx有关领导干部漏报个人报告事项的规定,我在对个人事项情况作出详细说明的同时,现就漏报问题深刻检查如下:

通过组织核查,发现我存在三个方面漏报问题,都集中在我爱人名下,一是有1家企业注册资本填报误差,二是有3家企业未填报,三是有xx股市值xxxx元的股票漏填。

事情发生后,党组织对我进行“诫勉谈话”,我才如梦方醒,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羞愧。我自认为对不起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对不起同志们的热情帮助,更对不起领导对我即将委以重任,寄予的深深厚望。尽管后来企业问题已通过国家机关出具证明材料,组织予以采信,不认定,股票漏报情节轻微,爱人也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包括资金往来、分红等任何事宜。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一事件背后,反映出个人未能自学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未能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的问题。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

再次诚挚向您检讨!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腐败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小官巨腐、能人腐败、带病提拔每一种腐败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史上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8

中国社科院2013年6月25日2013年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报告指出,近三年以来,新媒体成为最主要的反腐倡廉的时间首次曝光媒介类型,曝光数量达传统媒体的2倍。报告称,反腐倡廉事件主要集中于违纪违规类,滥用公权类,时事政治类及伦理道德类。在新媒体大背景新环境下,将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与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创新反腐倡廉模式,搭建反腐倡廉建设新平台,是新媒体背景下高校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切入点。

一、新媒体与高校反腐倡廉相关概念

(一)新媒体和微博、微信

目前,世界上对于新媒体的定义远未统一,专家和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新媒体的定义,即新媒体就是网络媒体。这一概念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与延伸,新媒体一词也极富弹性,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几乎每隔几天就会出现一种新的媒体产品,这些产品未经定位就都被归为新媒体一类中。可以认为,新媒体这一概念就其内涵而言,是指20世纪后期再世界科学技术发生巨大进步的背景下,在社会信息传播领域出现的,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上的,能使传播信息大大扩展,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传播方式大大丰富,显著区别于传统媒体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传播形态的新型媒体。就其外延而言,新媒体主要包括互联网媒体,手机媒体和多媒体信息的互动平台、户外媒体等。

微博和微信进行信息传播具有高速度,高信息量,交互性强,网络传播即时性强、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在近年来兴起的新媒体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通过查询百度百科,检索到微博和微信的定义分别是:

微博(Weibo),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即一句话博客,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包括标点符号)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微信(英文名: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同时,也可以使用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摇一摇”、“漂流瓶”、“朋友圈”、”公众平台“、”语音记事本“等服务。

(二)高校反腐倡廉

腐败,原味科学名称(putrefaction),指食品因变质而产生臭气,刺激味和毒性物质的现象。本文为社学学名词(coruption),即为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反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指以高校为中心的环境下,反对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倡导清廉,从而实现清廉从政从教。它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

二、微信、微博新媒体用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可行性

(一)微信、微博新媒体用于反腐的合法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微博和微信反腐倡具有合法性。近年来,国家领导人多次视察新闻单位,并通过互联网与广大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了解社情民意。每年“两会”召开期间,群众也会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建言献策,共商国是。不少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了解民情、听取民声、汇集民智。微博、微信作为网络新媒体的主要形式,两者构建了公开、透明的表达机制,打破了一对一的交流方式,实现了一对多的信息传播途径,这为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和社会监督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增强群众对党和国家政府的认同感,有利于群众路线的落实。

(二)微博微信新媒体反腐的有效性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微博微信反腐倡廉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微博、微信具有短小快速、碎片化和多元化的特征,相对于其他的信息公开方式更具有时效性。所谓微博反腐基本上是指通过微博等社交平台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例如近年来“天价香烟”、“表哥杨达才”、“房姐龚爱爱”、“雷政富”等网络事件发生后,纪检监察机关迅速介入,很快查明了“舆论焦点人”的腐败问题,并在网络上实现信息公开。“网络曝光”――“纪委介入”――“查实处理”已经成为网络新媒体时代腐败案件处理的重要模式。

三、西安地区高校利用新媒体反腐倡廉建设的现状调查及问题分析

(一)西安地区高校依托微博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现状调查

笔者以西安地区的高校为例,对西安地区的19个高校依托微博开展反腐倡廉进行调查,结果表明,西安地区高校基本没有高校开设独立的反腐倡廉、廉政建设的微博。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西安地区高校反腐倡廉微博开展情况

高校 有无独立的反腐倡廉网站 有无独立的反腐倡廉网页 有无独立的反腐倡廉新浪微博 有无反腐倡廉微信 备注

西安交通大学 有

有 无 无 思源廉政网

有网络举报邮箱

有经认证的学校微博,微博中少量反腐信息

西北工业大学 有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长安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陕西师范大学 有 有 无 无 启夏廉政网

有举报邮箱

西北大学 有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陕西科技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有 有 无 无 溪涧清源网

有举报邮箱

西安理工大学 有 有 无 无 莲洁网

有纪委书记邮箱

西安科技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北政法大学 有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邮电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工业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工程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外国语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医学院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西安石油大学 无 有 无 无 有举报邮箱

经过调查统计,在上述18所高校中,仅36%的高校建立了独立的防腐倡廉门户网站,100%的高校建立有独立的反腐倡廉网页,100%的高校公布了反腐举报邮箱。这18个高校基本上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反腐倡廉微博,但通过笔者调查发现,18个高校都有经过新浪官方认证的校园官方微博。通过对其校园官方微博中信息进行追踪,可以发现少量的反腐廉政信息,这些信息大部分也是以宣传报道为主,主要是学校廉政建设网页的链接,基本上没有与群众的互动反馈等信息。

(二)西安地区高校微信反腐倡廉建设调查

笔者同样对上述189个高校微信进行调查,通过微信公众账号查找的方式,输入大学校名、反腐、倡廉、廉政建设等关键词,对关键词进行多次组配查找检索公众账号,调查结果显示,在西安的18个高校中,并没有一个高校设立有独立的反腐廉政建设微信公众账号。但笔者在检索调查发现,被调查的19个大学均设立有加V认证的校园官方微信。笔者逐一浏览微信历史消息,发现部分高校官方微信中涉及到反腐廉政建设的相关信息。主要有几种情况:

1. 官方微信中的群消息进行反腐倡廉宣传:如西安医学院官方微信于2014年5月6日发表反腐廉政相关新闻信息:《学校召开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2. 官方微信中主界面设立相关栏目:如西安交通大学官方微博中设立有“信息公开”栏目,其中下设“学风建设”信息栏目,在学风建设栏目中下设学术不端查处机制,并可链接到《西安交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另外,该栏目下也设立有重大事件调查处理情况,但笔者点开后并无相关信息。

3. 官方微信主界面中设置网页链接:如西北大学官方微信、西北工业大学官方微信、陕西师范大学官方微信关注账号后可直接链接到学校官网以及相关反腐倡廉建设网站。

(三)问题分析

通过上述调查,我们可以看到高校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反腐廉政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 微博、微信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开设率低。笔者通过调查西安地区的18个高校,调查结果显示,18个高校独立开设反腐廉政建设微博、微信的高校基本没有。在检索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这并不仅仅是西安地区的特有问题,而是全国高校都涉及到的普遍问题。笔者通过微信对关键词进行随机、多次组配检索查询发现,仅仅检索到浙江师范大学“浙师大行知知廉学社” 和杭州师范大学“廉洁杭师大”两个大学设立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微信公众账号。通过关注此账号,笔者发现这两个公众账号的开设时间较短,其中“廉洁杭师大”2014年11月10日开设廉洁杭师大微信,“浙师大性质知廉学社”于2014年11月18日开设,两个公众账号内容不丰富,也没有经过官方加V认证,无处考证是否官方公众账号。

2. 微博、微信对于反腐倡廉建设效用较低。虽然很多高校都有反腐倡廉建设的网站和网页,官方微博和微信中也涉及到相关信息,但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基本还是体现在宣传报道的层面上,另外点击率也不高,没有与群众反馈互动信息的行为。

四、微博微信创新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对策

(一)利用新媒体交互性优势,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针对性

与传统传播方式相比,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信息量大等特点。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网站建设,丰富反腐倡廉微博、微信建设,通过微博交互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与群众的互动沟通,及时反馈公开信息。利用微信平台,高校可以丰富反腐倡廉微信栏目,增多反腐倡廉微信下设栏目,通过微信给教职工主动推送廉洁自律精神,使得广大领导干部思想上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和源头上杜绝腐败。同时,应当对微博微信这样的新媒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对微博和微信账号实现官方加V认证,理性利用微博微信,避免谣言等恶意行为出现。

(二)加强培训与管理,努力提升师生员工的道德素质

网络是把双刃剑,作为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的新媒体,它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力量,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当前网络安全与法规体系的建设远远滞后于新媒体的发展传播速度。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人们敢于大胆地不受约束地发表言论。在新媒体自媒体的环境下,网络言论具有自由性、但也具有不确定性,不受约束的环境会产生大量的失真信息和谣言,微博微信容易成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发源地,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高校要重视新媒体反腐倡廉建设的负面效应,加大对高校师生教工的教育与引导,提高师生道德素质,规范师生网络行为,教育师生合法文明上网,明辨是非,将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合法化。防止师生受到网络不实信息的蛊惑,尽最大力量减低新新媒体带来的负面效应,杜绝造谣、诽谤、攻击等犯罪现象,使新媒体在高校廉政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

微腐败自查报告范文9

从进入中国到拥有上亿受众,广播用了60年,电视用了30年,互联网用了15年,而微博只用了不到3年。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末,腾讯微博注册用户数4.25亿,新浪微博注册用户数3.24亿,网易微博注册用户数1.2亿。自1994年中国开通第一个互联网节点,并被国际社会承认为真正拥有全功能Internet 的国家起,此后在“政府上网工程”、“企业上网工程”以及“家庭上网工程”等项目的推动下,经过近20年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在中国全面普及。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更为重要的是,在这20年中,网络表现形态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最初的主流门户网站到各式各样的网络论坛,再到以个人为主体的博客直至一种“人人都能发声,人人都能被关注”的社交网络——微博的诞生。2009年8月28日,新浪在国内率先推出微博业务,从而开启了中国社会的“网络化生存”进入到“微距离”和“微信息”的“微时代”,并伴随着iphone、htc、三星等各种智能化手机终端的普及而引发一场意义深远的“微革命”。

一、网络监督:微时代腐败治理的他者出场

信息技术的进步始终是一种改变世界的“革命性”力量。与之前人类历史长河中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信息技术发明——造纸术、印刷术、广播、电话等一样,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数字化技术也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形态。正如尼葛洛庞帝曾断言的那样:“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变革人类的学习方式、工作方式、娱乐方式,一句话,人们的生存方式。”①这种变革伴随着“微博客时代”的到来而更加显著。与传统媒体甚至之前的网络媒体相比,微博客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全新的社交网络平台,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改变了单向传播的特点,具有点对点多向互动的功能;第二,改变了信息审查的局面,使信息的传播流通更为自由;第三,改变了地域性传播的特点,使传播的范围扩大至全球;第四,冲破了传统媒介一向自守的介质壁垒,开启了信息平民化的进程;第五,打破了单一权威对信息源的垄断,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拥有平等的机会来制造、生产、传播信息。

在现代开放社会中,微博客开拓了一个全新的舆论阵地,其自媒体的特性、扁平化的特质,使之天然也是必然地成为社会大众参政议政的新形式,影响公共政治、政府治理的重大变量,并按照自身的机理和逻辑来考量、监督政府及其官员。2012年11月8日,在党的十报告上再次强调,腐败“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才能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11月15日,首次在媒体前亮相就提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表露出反腐决心;两天后,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他再次强调,“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党中央反腐败坚定态度的鼓舞下,十后人民群众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网络反腐风暴:11月20日,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因不雅视频被曝光,三天后被免去职务并接受立案调查;同日,黑龙江双城市人大代表、双城市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孙德江被女记者实名举报,随后双城市纪检委介入调查,并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11月28日,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被举报给情妇写离婚承诺书,随后山东省纪委立案调查;12月1日,广东顺德公安局副局长周锡开被举报,称其拥有价值上亿的住宅及商铺,引起纪委介入调查;12月6日,网传“多妻多子”的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人大代表李俊文,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12月6日,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因受到举报而接受组织调查,成为十后首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

在这些反腐案例中,人们都可以从中看到微博客的影子。微博客反腐,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最新的反腐方式。微博客之所以能够在反腐败斗争中脱颖而出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人们对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已经达到了极限。在新华网等门户网站近期推出的各类网络调查中,反腐败已经成为老百姓对党的十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虽然惩治腐败分子的力度和决心不可谓不大,但是,腐败案件依然层出不穷、无法根除,这些都不断地刺激着人们的神经,挑战着人们对权力运行和公平正义的信任。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现有反腐机制的失灵,无法应对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此,必须打破体制内反腐的路径依赖,开辟反腐败的新路径。其二是由微博客这一社交媒介自身的运作机制决定的。网络反腐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之前也并不缺乏在网络上扩散、传播的腐败事件,但是为何时至今日网络反腐方显现其巨大潜力与勃勃生机?原因就在于和以往基本上只承担信息功能的传统网络不同,微博客形成的是一种交互性的、“嵌套”式的信息传播与交流机制。对于实名认证的微博用户来说,其账号不仅是一个个体身份的符号,而且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网络化结晶。借助于“加关注”功能,以粉丝为诉说对象的微博客用户通过“转发”与“评价”功能就形成了信息制造、生产与传播的多重嵌套机制,从而可以在短时间内将一些为大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迅速地在全社会扩散开来,进而将地方性、个别性事件扩展为全国性、公共性事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人大代表李丹阳于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微博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必须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并最终形成“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微博管理机制。正是这一点使得国内的微博客媒介和以twitter、facebook等为代表的国外社交媒介显著不同。但是,正是这一点不同,极大地增强了国内微博客用户的自律性与自觉性,使得人们在微博客上揭露腐败现象、参与舆论形成时不再似一群恣意妄为的网络暴民,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现代公民,进而也增加了网络反腐、网络监督的真实性、可靠性。

基于此,就微博客现实运作情况看,笔者并不认同很多学者对网络监督匿名性、情绪化等问题的担忧,恰恰相反,在网络监督的微时代,必须从“他者”(the other)的意义上来理解微博客反腐的正能量和正功能,就在于能够促进政府转型,实现善治善政。何谓“他者”?在后殖民的理论中,西方人往往被称为主体性的“自我”,殖民地的人民则被称为“殖民地的他者”,或直接称为“他者”。一个主体若没有“他者”的对比对照将完全不能认识和确定自我,通过选择和确立“他者”,人们才能更好地确定和认识自我。对于治理腐败中,除了政府自身的监督体系外,也必须要有一个“他者”作为参照,才能正确评价既有体系的成效及其缺陷。这个“他者”就是人民大众。但是,在现代威权主义官僚体系下,缺乏有效监督权利与途径的“他者”往往是一个无声的“沉默存在”,这不仅助长了“国家”的自我中心主义,而且也会危及“他者”的福祉与利益。“微时代”到来的一个重大意义就在于,在权利层面缺乏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通道时,作为大众的“他者”可以通过微博客这一技术性通道来实现对权力及其载体的监督,进而从根本上改变反腐败治理中作为“他者”的大众“缺席”或者“沉默”的窘境。事实上,微时代的网络监督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电子化政府的本质,并不是单纯地把信息科技应用于政府和公共事务的处理问题,也不是如何应用信息技术来提供信息和电子服务,增进行政的效率问题,而是政府面对信息技术所带来的新的社会规范的挑战,如何进行政府的再造,促进政府的转型,建立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新的政府治理典范,促进善治,实现善政的问题。”②显然,这正是在“他者”的立场上来理解“微时代”网络反腐败之于善治善政的意义所在。

二、自反性治理:网络监督反腐的逻辑认知

有人说,在微博客时代,当你的粉丝超过100,就是一本内刊;超过1000,就是一个布告栏;超过1万,就是一本杂志;超过10万,就是一份都市报;超过100万,就是一家电视台;超过1000万,就是一家省级卫视;超过1亿,那你就是CCTV。粉丝就是影响力,而影响力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微时代的来临,对政府治理来说,意味着权力的再配置。在此之前,权力的结构是不平衡的。以政府为代表的一方合法地拥有各种垄断性权力,可以对其他社会主体予取予求,而不受或者很少受到约束与监督;而以普通公众为代表的另一方则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善治善政的权力。但是,随着微博客的普及、用户数的膨胀,这种单向度的权力结构被改写了。普通公众第一次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话语权以及由之伴生的监督权,正如我们在前面反腐败案例中所看到的那样,通过微博客独特的传播与扩散机制,人们向以往的权力主体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行使自己作为公民所拥有的、为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更为可喜的是,微博客的力量是如此之大、影响是如此之广,以至于作为被监督对象的权力主体也不得不正视这种草根性力量。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詹姆斯·C·斯科特曾在其著作《弱者的武器》中,极其出色地呈现了东南亚农民所能采取的社会抗争的主要形态: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等③。在传统社会中,弱者为了避免公开反抗的集体风险而不得不采取这种消极的对抗不平等的行为方式。尽管这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抗争形式,但是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消极性的、不作为式的抗争。与之不同的是,在微时代,微博客的成长与普及,为弱者赋予了一种能够积极抗争的武器——这就是微博客监督。显然,微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被监督、被治理、被强制的弱者的权力地位,使之拥有了合法的、公开的、有效的申诉与抗争渠道,获得了行使监督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力。在此意义上,弱者拥有了成为国家主人的技术性手段,也让政治承诺中被悬置的主人翁地位重新获得了技术性保障。

微博客监督在反腐败治理中所展现出来的巨大潜力及其可能带来的光明前景也打破了以往人们对中国网络功能的最初认识。例如,有学者曾将中国网络描述成一条“娱乐高速公路”,而非“信息高速公路”。④这也让澳大利亚学者詹姆斯·雷柏德(James Leibold)困惑:学术界对中国网络社会兴起的分析似乎仅仅停留在“虚拟行动主义”(digital activism)和“网络和谐”之间,而鲜有发现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意义⑤。或许,这也正是微时代的信息社会与之前的信息社会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别。的确,网络社会的到来打破了信息传递的物理界限,让人们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更紧密;但是,微时代之前的网络社会依然保留有浓厚的传统社会痕迹,如提供网络信息的源头由主要门户网站所控制,向人们展示出来的信息是经过审查、筛选之后的信息,并且,这是一种由信息提供者向信息接收者提供的单向信息流,等等。正是这些痕迹使得网络变革现实的能力被削弱、甚至被遏制。与之不同的是,微时代的网络社会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全新的面貌:提供什么信息、由谁提供信息、怎么传递信息、什么样的信息被接受等,都不再是由一个超然主体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相反,在这样的一个网络社会中,每个人都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信息的内容则是由原子化的个体生产出来的,而接受何种信息也是自我选择的结果,等等。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两种网络社会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在微时代的网络社会中,一条信息所能传播的范围、速度、规模及其所能产生的影响,不再是由它的渠道、载体所决定,而是由高度竞争的“信息市场”所决定。我们知道,微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每天都会有成千上百万的信息生产者在提供各式各样的信息,但是为何每天只有一些有限的信息能够激起大家的兴趣、引起人们的关注?原因就在于,经由“信息市场”的自由竞争,无价值或者低价值的信息将会湮没于源源不断的信息流之中,而经过优胜劣汰、大浪淘沙,最终存活下来的那些信息才是有价值的信息,也正是这些富有生命力的信息才能借助于微博客监督的形式对社会变革与社会进步产生积极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现代政府治理来说,微时代的网络反腐败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的形成,即“自反性治理”(reflexive governance)。自反性是晚期现代性的核心原则。那么,什么是自反性?德国乌尔里希·贝克、英国安东尼·吉登斯和斯科特·拉什等在《自反性现代化》中对现代化与现代性的自反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在他们看来,自反性有两个层面:一是结构自反性,在这种自反性中,从社会结构中解放出来的能动作用反作用于这种结构的规则和资源,反作用于能动作用的社会存在条件;二是自我自反性,在这种自反性中,能动作用反作用于其自身⑥。就结构性自反性而言,在“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这一治理的结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大众并非绝对受制于主体,为主体所监控,受主体所支配的。一旦制度性或者技术性条件具备,作为“治理客体”的大众同样也会反作用于“治理主体”,对其进行监督与约束。在当前对官员进行监督与约束的制度性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况下,如千呼万唤难出来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微博客却在不经意间为大众监督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技术性途径。这种途径一经激活,瞬间就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号召力与社会动员力,成为“反向治理”——监督官员的利器。就自我自反性而言,强调的是“治理主体”的自我反思性。如果说结构自反性意在强调治理关系中双方必然的、内在的紧张与冲突,以及这种紧张与冲突在制度性条件或者技术性条件成熟时,将形成对政府官员的强制性的“反向治理”,那么自我自反性则意在强调“治理主体”自身的自我否定与自我反省。这种否定与反省至少在两个层面展开:其一是官员对自身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反思;其二是对监督、约束官员的机制体制是否有效的反思。我们可以看出,“自反性治理”的形成,一方面在于结构层面作为治理客体的大众进行监督的技术性通道已经打通,另一方面在于在自我自反性层面上,无论是官员个体还是监督官员的体制机制都缺乏深刻的自我反省与自我反思,并导致腐败现象近乎失控,以及现有的反腐败机制近乎失效。为此,应该看到微时代网络监督对社会治理的重大意义,树立“自反性治理”理念,从通道建设与制度改进两个方面来完善网络监督,促进社会和谐与阶层融合。

三、包容性接纳:对体制外网络监督的响应

在电影《国王的演讲》中,乔治五世指着麦克风向他的继承人乔治六世传授进入广播时代的信条:“你念不了的话,这邪恶的机器就会毁了你。”如同广播时代的到来开辟了大众政治的新时代一样,网络监督特别是微博客监督的兴起,也开辟了治理腐败的全新的实践逻辑。对于“微时代”的政府官员来说,无处不在的网络监督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他们置身于其中的场域环境。在此之前,有一道无形的保护墙使之远离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但是,微博客监督的兴起使得这道保护墙轰然倒塌,迫使他们不得不置身于被人民群众围观的“玻璃房”中。在这种情境之下,不仅打铁需要自身硬,而且还要慎言慎行。如果适应不了这种全新的环境,驾驭不了这种全新的生存法则,那么正如乔治五世所说的那样,他将会被毁掉,这就是微时代网络监督的力量。但是,一旦我们的治理主体——政府及其代言人依靠公开性与透明性,经受住了网民世界的考验,正如当代欧美政府那样能够娴熟地尊重民意、响应民意、消除民意中的误解,必将消除横亘在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隔阂,重新建立二者之间的信任关系,那么我们的政府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善政,也才能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

网络反腐败及其带来的冲击是我国政府现代化转型必然要面临的考验,但是,我们绝不能把来自网络的监督视为洪水猛兽,必须看到网络监督及其得到有效响应后所形成的社会正能量。就近期发生的若干起网络反腐案例来看,无论是雷政富、孙德江还是单增德、李春城,这些由网络举报的案件并没有像人们担忧的那样,是来自网络世界的恶意造谣,或者容易形成网络暴民。恰恰相反,在这些案件中,尽管动机不同,但是举报者都是以过硬的事实证据说话,而非恶意中伤;而那些参与其中,进行转发、评论的其他网民也大都基于正义感和使命感,目的在于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铲除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的腐败行为。让我们惊喜的是,在这些事件的演进过程中,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乌合之众、受情绪化驱动的网民并没有表现出过激行为,相反却大都秉持事实与理性,依法抗争、据理力争。更让我们惊喜的是,在这些事件中,或许是感受到了来自网络监督的正能量,体制内的力量不再像以往那样对之无视或者敌视,而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力度和魄力来响应源自网络监督的正义诉求,并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如雷政富在遭举报后63小时被免职、单增德12小时后被调查。这些新的迹象表明一个意义深远的重大转变,即政府对网络参政议政功能的评价趋向于更为积极,并注意到了网络监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承认了网络监督对于善治善政的正能量价值。对网络监督态度的变化也催生了一种新的反腐模式,即反腐败不再局限于依靠体制内的力量进行监督与惩治,而是充分尊重民众的力量与智慧,相信民众的眼睛与人格,真正地把体制外的民众监督与体制内的监管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内外联动的反腐新机制。

我们知道,这种内外联动的反腐新机制才刚刚崭露头角,尽管效果显著,但是并没有得到规范与制度层面上的承认。这意味着作为一种草根性监督形态,网络监督的前景依然充满了不确定性。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来应对这种不确定性呢?是不是又要像从前那样将之视为洪水猛兽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在党的执政理念中,有一种叫做“包容”的智慧。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精心凝炼出来的理论成果,蕴含着一种极为丰富的思想财富。面对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失衡性、排斥性、对抗性等现实问题,包容就是要强调公平性、共享性,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那么,如何以包容性思想来对待新生的微时代的网络反腐败呢?具体来说,就是在实践层面上要做到“包容性接纳”:一是容忍,网络并非圣贤,不可能不犯错误。对于网络监督中出现的异常言行,甚至错误行为,只要不危及他人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就应该允许其存在。二是宽容,指的是以一种平等、友好的态度对待“异质思维”。来自民间舆论场的草根性网络在监督公权力时必然无法做到像专业监督机构那样严谨缜密,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它们的价值与正能量。三是最高层次的“包容性接纳”,即体制内的监督主体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同时兼容并蓄,积极地甄别、筛选、借鉴网络监督中有价值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完善自身的工作。

①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口·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②张成福:《信息时代政府治理:理解电子化政府的实质意涵》,《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1期。

③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④缪莹:《被美化的中国网络革命?》,《青年参考》,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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