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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4-13 19:36:56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1

(一)审计整改是实现审计目标的必然要求。审计法第一条明确提出,国家设立审计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整改是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目的的必然途径。

(二)审计整改是落实审计成果,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维护财经纪律的有效措施。2014年国务院要求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审计,就是要求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国务院各项改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整改、落实,使中央的各项大政方针惠及民生,推动改革;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是审计成果的集中反映,如果审计指出的问题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和落实,就会失去审计的严肃性,起不到纠正违法违纪的作用,无法体现审计的社会功能和价值。

(三)审计整改是减少屡查屡犯的途径之一。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纠正问题,建章立制,完善内控机制达到长治久安,通过处理一批问题,个人退还违纪资金,问责个别干部,能使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整改中受到教育,减少违纪的发生,使审计走出“屡查屡犯”的怪圈,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四)审计整改是提升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途径。过去的基层审计机关重审计罚款,轻整改,审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重新明确了审计目标,审计整改显的更为重要。今后,审计机关要通过向被审单位审计整改公告,向政府、人大反映审计整改情况,使被审计单位认识到整改的重要性,促进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维护财政纪律,提升审计机关形象。

二、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的认识不到位,部署不到位,工作不到位。个别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整改的重要作用认识模糊,在工作部署中没有把审计整改当成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抓手,没有将审计整改纳入考核管理。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作业中,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汇总分析问题,部分审计机关把出具审计报告和决定、收缴违纪资金当成审计工作的结束,审计报告和决定中,对处理问题所必须整改的因素考虑不到位、不全面、不科学,给审计整改埋下隐患。检查整改不深入被审计单位、不查看相关整改证据,使审计整改流于形式。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质量不高,审计整改的基础打的不牢。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是被审计单位确定整改事项、实施整改步骤、检查整改效果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审计整改的质量,影响审计整改工作的成败。但当前的审计整改工作中,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还存在许多与整改不配套的地方,如审计报告中审计整改要求很少且不清楚、不明确,整改意见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有的甚至只有处理处罚没有整改意见,严重影响了审计目标的实现。

(三)审计整改工作没有一套成熟完整的运行机制。审计整改工作涉及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关于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审计整改的流程目前尚没有明确标准和刚性的规定,各地审计机关各行其事,使审计整改工作大打折扣。

审计机关有责任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明确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事项,列出整改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时整改;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并向政府报告;对不履行整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进行处理。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和决定提出的整改清单要求,及时整改,接受审计机关的整改检查;同时公告本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主管部门有义务督促并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本级政府应当每年听取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及时处理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大应当将整改工作纳入人大宏观监督范围,每年年末或第二年年初听取本级政府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对整改进行监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移交的不履行整改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及时处理,追究责任,建成一个良好的审计整改体系,创造审计整改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认识要到位。要把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到促进国家宏观政策措施落实、维护财政秩序的高度去认识。没有审计整改就不能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各级人大、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都把审计整改当成关键环节来抓。

(二)提高审计作业质量,奠定审计整改基础。在审计作业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搜集证据、编制底稿等阶段重点关注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要重整改轻处罚,多处理少处罚。

(三)完善审计整改方式。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如补记或冲销有关账务);责令限期上交或下拨相关款项(如各种税款、非税收入、非法所得、专项资金);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如违规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责令归还原资金渠道(如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责令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责令停止执行;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积极制定措施;加强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审批,制定相关制度,堵塞漏洞。

(四)加强对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审计整改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对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建立审计整改清单。每年定期由领导带队,组织法制、审计组长、纪检组深入被审计单位对照清单逐项检查,查看审计整改的相关证据、公告、上报的整改报告,形成整改检查工作底稿。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分析,剖析深层次原因,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主观不重视整改,工作不力的单位该汇报的汇报,该移交的移交。

(五)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法制建设。审计机关应当争取政府支持,以政府名义出台审计整改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明确审计整改的流程和时间要求,为整改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2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审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目前,一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不力,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落实审计整改是服务市委、市政府经济管理决策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方式。要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监督,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整改的计划等。

2、审计机关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3、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后提出的审计整改等审议意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机关应将整改结果汇总后向市政府汇报,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4、对市领导在审计报告上批示、批转有关单位整改或办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察和审计机关。

(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监察、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注重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和扣缴、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

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会同监察等部门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进行跟踪督查,督查内容主要为: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及建议情况,相关部门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的结果情况等。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要查明原因,对无故拒不整改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可联合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责成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对于存在问题突出,且具备整改条件逾期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效能办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由监察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的力度。各单位要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3

一、坚持四结合四注重,着力提升审计工作服务水平

(一)坚持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注重提升审计公开力度。近年来,铜川市审计局不断健全完善审计公告制度,让社会参与监督,群众参与监督,提升审计公开力度,推动审计结果公开常态化。在日常审计中坚持审计报告与审计公告相结合,逐步实现审计项目公告全覆盖。在公告审计发现问题的同时,不定期地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使审计整改工作更加透明化,以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来推动整改工作,促进审计整改工作效率。

(二)坚持部门联合与政府主导相结合,注重发挥合力推动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人社、住建、民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明确各自职责,联合抓好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和落实。另一方面,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政府主导,从制度上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持审计责任和审计质量相结合,注重完善审计整改核查体系。一是要求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审计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杜绝“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发生。二是加强引导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使审计提出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真正帮助被审计单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三是不断完善审计整改核查工作制度,确定审计项目组长或主审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的跟踪和检查核实,用审计整改工作能否有效落实作为衡量标准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考核,由审理稽核科负责考核整改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审计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问题查处与审计服务相结合,注重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并重。该局坚持“审、帮、促”三管齐下,将问题查处与审计服务相结合,注重发挥审计服务的建设性作用。在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问题进行自查梳理,积极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政策咨询、财务管理指导等服务,帮助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促进自我完善;审计期间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对属于政策理解不透、会计基础薄弱等因素形成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帮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审计结束后开展审计回访,帮助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提升管理水平,实现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新突破,进一步提升审计服务水平。

二、积极完善六项机制,不断提高审计整改落实效果

(一)在工作推进上,加快建立完善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和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一是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快建立完善多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系畅通、查处及时的协作联动机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依法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和移送处理事项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形成促进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全面整改的整体合力。二是不断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亲自布置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通过定期、不定期回访,对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措施跟踪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二)在结果运用上,积极推进完善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一是积极推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出具审计决定后,由各派出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召开专题通报会通报审计报告内容,以避免审计时轰轰烈烈,而审计结果知情者甚少的情况,进一步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机制,逐步实现审计结果公告全覆盖,要求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年重点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本级政府报告外,还要通过网站、媒体或其他方式依法公开,最终实现公告项目全覆盖。同时,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改正的被审计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计机关网站等依法予以公开曝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4

(一)有关审计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易形成审计整改具体执行中的障碍。例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只是明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建议处分权,如何申请、哪些内容可以申请并没有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只是明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至于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采取并没有阐述。这很容易导致审计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审计机关的执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审计部门没有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也易导致执行不力。

(二)审计整改的合力尚未有效形成。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审计机关缺少独立的制约措施或办法,需要借助外力,形成强有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但目前我国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明显匮乏。一是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主要由审计机关履行,其他部门很少参与;二是缺少各部门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三是与人民法院配合不够紧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整改的情况较少。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检查的积极性不够高,做法不够科学。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积极性不够高,重审计轻整改、重信息轻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整改缺少实地调查核实。部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简报过于依赖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有的甚至只是将被审计单位报送材料内容的顺序调整一下。究其原因,这与当前的审计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不无关联。此外,目前审计整改检查的做法也不够科学,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其优点是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实在是分身乏术。另外,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存在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四)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难以量化。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程度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违规问题的整改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同一类型问题,对被审计单位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且均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而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则常常出现“按照相关法规纠正”或“予以整改”的模糊性整改要求,从而无法对整改程度进行量化考核,难以衡量整改是否到位。再如,对于整改的程度也局限于定性分析,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类,未形成有效的定量分析,也就很难判断整改的实际效果。

(五)审计整改效果与审计项目计划的关联性不紧密。当前,许多审计机关在年度项目计划安排中,没有把以前审计的整改效果作为选择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审计内容的确定方面,也往往没有把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导致审计人员仅仅只关注本次需要查处的问题。

(六)部分审计机关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当前,部分审计机关比较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这与审计业绩考核机制有关。“事后整改”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因为它包含审计查处的问题、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中陈述的审计建议,审计组能据此撰写整改简报,并反馈回被审计单位因整改而产生的新制度,取得审计业绩;而“事中整改”不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不易形成量化的审计业绩。

(七)整改所需时间、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与法定整改时限三者间存在冲突。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所需时间与整改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有难、中、易之分,有些问题确实在90日内无法解决(审计法定整改时限90日),更不要提在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内(低于审计法定时限90日)完全整改到位,三者之间存在现实冲突。当然,从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效性考虑,常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时限低于法定整改时限,但这种做法易导致审计组依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起草整改检查报告或审计简报,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没有调查和核实,易产生审计风险。

二、国家审计整改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一些被审计单位认识不到位,重视当时的审计,轻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有的认为只要把应缴未缴的财政资金、税金或罚没收入上缴后,就算是落实了审计决定,就算是进行了审计整改;也有的被审计单位、部门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付审计整改。二是一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 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不大。重视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和违纪资金的收缴,而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对督促审计整改的态度并不积极。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的可行性较差, 具体操作性不强, 造成被审计单位难以落实。三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审计整改到位、成效如何,缺乏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走过程的单位、部门,缺乏相应的处理手段,没有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审计整改往往是流于形式。四是审计整改后续跟踪不够。由于大多数审计机关没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监督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落实,评估审计整改的效果,使审计机关的督促整改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五是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督促审计整改的机制尚未形成。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还应包括主管部门、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参与及协调配合,以促使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使审计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强。

三、审计整改的措施与建议

(一)政府还需高度重视

一是政府领导要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正审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摆正审计与社会安定的关系。不能把他们对立起来,要辩证地看待审计对提高部门单位领导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执行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以及防腐拒变等能力的重要作用。审计在揭露问题的同时,还对那些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从制度、体制、政策层面上提出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建议,落实整改措施和办法,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行政。二是政府领导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督促整改的制度办法,各个有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相互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系畅通、查处及时的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比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三是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经常过问审计整改,督促整改落实。要形成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尤其是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例如,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和整改结果进行质询,或作出加强审计整改的专项决定,政府就应积极回应,并研究相应的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或措施。

(二)部门之间应积极配合

一是审计应当与司法、纪检监察、财政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配合。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相关部门对审计移交的案件线索也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二是对于重点整改单位和重要的审计整改事项,党委、政府督办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督办事项,列出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三是定期召开审计整改会议,督促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涉及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四是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内容,进行考核评议;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评先树模等工作中,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不力、整改效果差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慎重考虑,必要时应当签署否定意见;实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时,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认真考核。五是建立财政审计决定日常协办制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审计决定,包括依法扣缴或采取其他措施。在具体操作上,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把握好组织领导环节。成立由政府首长任组长,审计、监察、财政、政府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督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督促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二是把握好督促整改方案制定环节。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代拟审计督促整改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措施,提出要求。督促整改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执行、落实。三是把握好工作部署落实环节。审计工作报告结束后,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第一时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督促整改工作,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报告。

(三)纳入审计部门考核

将审计整改内容列入审计部门考核,可以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对审计部门的目标考核中,将审计部门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增大压力和动力,才能真正引起审计部门领导的重视,使其彻底转变“重审计、轻整改,重报告、轻效果”的思想意识,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从而考虑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机构、审计整改的目标责任制以及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等一系列整改工作机制,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完成。二是审计机关要把将审计整改作为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要将审计整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分解到机关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分解到人,并制定明确的奖惩办法。

关于专职督促整改部门。审计督促整改的部门(法规、审理或其他综合部门)负责列出本审计机关审计计划与审计整改对照表,对照审计项目计划,核实审计项目完成、审计档案与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审计整改汇总情况,对应纳入整改工作范畴;而未列入整改工作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因审计项目跨年度等原因未列入当年整改工作的,应做好备案,督促业务部门在次年上半年补入,做到不留盲点。

关于审计业务部门。一是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所有本部门实施项目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结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跟踪督查的内容包括: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跟踪督查的事项。跟踪督查的基本程序包括:对照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落实建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二是在跟踪督查基础上,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并撰写审计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填制和汇总本部门审计整改情况表,在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给审计机关法规部门(或综合、审理机构)。三是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媒体的高关注度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5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6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改正措施。也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权威的必要保证。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审计整改工作专题写入了《审计法》,使得审计整改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社会公众也因此考验着政府审计的效率和权威。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效率,维护审计权威,是当前摆在众多审计人面前一项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笔者试就基层审计机关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审计整改的内涵及作用

审计整改通常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审计整改包括: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审计整改不仅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也是审计机关的事情,有的甚至是被审计单位的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事情。通俗地讲,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角,审计机关是审计整改工作的导演。相关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配角。因此,审计整改与审计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审计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整改成效。

审计整改在审计工作中的的重要性及作用:

(一)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处理问题、抓好整改,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四个步骤。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以维护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起到警示违纪违规的震慑作用,预防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二)有利于达到审计的最终目的。审计整改在审计工作全局中应具备举足轻重的作用。审计最终目的是真实、合法、效益,即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情况和问题,判断其经济行为是否合法、经济行为产生效益如何,最终达到查错纠弊、完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而这些仅靠查出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审计后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决定,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从而达到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正确履行经济权利,提高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一份好的审计报告指出了被审计单位的问题,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但是如果对审计整改缺乏监督,造成审计整改不了了之,审计成效就会大打折扣,还将产生不良效果,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审计整改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整改力度和深度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审计整改工作还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蒙混过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如有的单位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为达到“过关”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记载经济活动、开假发票等不正当手段,从形式上达到整改。这样的整改,不仅掩盖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本质,客观上也使其更具隐蔽性,极大的增加了整改的工作难度。此外由于对同一部门的审计不能做到每年一审,造成一些部门认为审计一次好象过了一次关,对一些问题的整改不能做到长效约束。

(二)“避重就轻”。有的单位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问题发生的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避重就轻,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三)“屡查屡犯"。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惩戒和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审与不审一样”的思想,加之个别部门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审计发现处理的问题屡查屡犯。如:近三年来,笔者在对同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连续三年查出漏交税金、违规收费的问题,又如在审计两个不同单位,却发现存在同一个问题。

造成问题未整改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够。有的审计机关认为整改就是收缴违纪违规资金;有的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的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有的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

(二)机制缺失,造成审计整改工作难以到位。一是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说是制度本身有缺陷和漏洞,执行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的情况,需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解决。二是由于地方财力匮乏,造成有些被审计单位改变项目和挪用资金,处理时领导有于心不忍和给予保护的倾向,造成审计整改工作难以到位。

(三)审计整改监督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致使审计整改工作无法彻底的完成。一是目前还缺乏一种能够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机关宏观建议进行研究的有效机制。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一些宏观层面的,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二是目前多数审计机关仅就查处经济案件开展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地方各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由地方政府统一主导各部门开展整改督促工作,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三、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效果的对策

(一)提高认 识,加强领导。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目标实现。

(二)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每次审计都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专题督查处理。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7

__是我国的经济特区,__审计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审计理论与实践经验,概括起来就是,有先进的审计理念,宽松的执法环境,成熟的审计管理经验,优良的资源配置。最大的感受就是善于总结,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行之有效的预算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管理运行机制体系,因而促进和推动了深圳审计的长足发展,受到了国家审计署的高度评价。特别是__绩效审计的过程及报告的撰学,有其独特的特点,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文通过老师讲课和网上浏览__公布的绩效审计报告,结合我们实际,谈一谈绩效审计报告的产生过程、撰写特点及给我们的启示。

一、绩效审计及报告的产生过程

(一)制定绩效审计法规。__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__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标志着绩效审计的进入了依法审计阶段。该法部分条款规定了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体现在该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上,法律规定了审计机关是绩效审计的主体,绩效审计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审计的内容,采取的方法,绩效审计应向谁报告,什么时间报告等事项。为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__作为一个发展了二十五年的经济特区,为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政府不护短、敢于揭露问题,承认问题和解决问题。总之有一个好的审计环境。

(二)认真有效筛选项目并确定绩效审计的原则。深圳绩效审计项目筛选从三个方面筛选:一是从预算执行审计的延伸审计过程中挑选合适的备选项目;二是从相关信息中进行选择;三是通过选项调查从宏观上把握绩效审计围绕地方政府中心工作来开展,微观上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问题;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要搞绩效审计,而是有选择的进行。绩效审计的原则:重要性原则,主要选与环保有关,群众关心,人大关注,政府重视,财政投入大的项目作为绩效审计的首选项目。实效(时)性原则:与当前中心工作有关的项目,成果能及时利用的项目。可行性原则:要考虑自身资源能力能不能搞好这个项目,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如:资料,会计的核算基础条件等因素。增值性原则:考虑审计成果可利用程度,被审计单位可改进空间。

(三)审前调查准备充分。首先要把审前调查的内容框定在被审计单利用公共资源购买产品或购买服务所达到的目标、营运管理和资源利用过程的绩效状况等方面。其次、审前调查的对象涵盖的财政、发改委、主管局各业务部门(特别是技术部门)相关部门以及公众。主要是财政投入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第三审前调查的方式主要围绕资源配置、财政资金分配、建章立制、经济、社会效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如:问卷调查、调查表格。同时审前调查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主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制度执行情况,了解部门的配合情况及配合程度,还应注意审计风险评估。另外:还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可改进空间和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审前调查一要有战略眼光、二要讲求公共关系。

(四)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重要性在于审计方案的制定是绩效审计的重要环节,由于绩效审计的特性,使审计方案的个性化特征尤为明显(不可替代性),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等都要有其针对性。审计方案涵盖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审计类别、审计工作时间审计期间、审计范围、方案编制依据、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风险评估、审计人员分工和工作步聚。同时对审计方案的通过选项,在调查为基础形成初步方案在局务会进行修正与调整并决定执行。方案要分工细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要进行有效的互动和沟通。在审计过程中要求审计人员对大量的被审计单位工作流程和其他业务进行了解和评价,统称为审计监督与合作;建立专家库以弥补审计缺位,专家库的人选以被审计单位资深管理人员,主管部门熟习业务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专家组既可以弥补审计缺位、又能寻求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一是根据被审计对象业务性质建立一套审计评价和分析方法(强制性.指导性.技术性),二是利用专家库专家进一步征询指标(公允性),三是收集相关资料、信息,了解政策目标达成情况,四是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评价内容,建立审计标准。

(六)现场审计检查的内容及采用的传统技术。绩效审计现场实务审计检查的内容很多,而且时时在变化增加内容,在进一步确定审计内容和工作步骤适时调整审计方案的基础上,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检测各类核算是否完善、统一,试用考核指标,工作中注意征询指标。深入现场实施审计中根据修正后的目标和评价标准体系确定审计取证范围和取样标准,及时回收审计取证、数据、表格,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数据,从被审计单位利用资源履行职责所达到的目标、效率、效益、效果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采取的方法是借鉴传统审计技术和方法获取、分析、评价业务数据,如对照检查法、文件档案查阅法、因果分析法、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法、追踪检查法、综合评价法等。同时,实地检查和现场观察,核实数据。在审计过程中建立工作备忘录,对审计方案进行细化,并形成规范的工作备忘录传达到审计组每个成员,有利于工作程序的规范和审计取证结果的一致性,工作备忘录也是对审计质量、审计目标管理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绩效状况的控制。同时,强调绩效审计不是另类,一定审计工 作经验的人员完全可以胜任。

(七)做好绩效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及征求意见。必须提前安排好工作,在认真做好数据进行处理、汇总、综合分析在基础上,按既定的选项工作思路抓住重点,对评价的内容相对陌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前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包括取证材料、工作记录、重要事项工作底稿等。在综合分析中要对取证材料加以整理、分类增强宏观经济意识为宏观决策服务,初步确定审计报告文体格式,通过专家研讨、座谈和评估,分析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反应,由始至终的互动起来。

(八)绩效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构。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和结构:审计情况基本评价,着重对审计结果的表述和对审计对象绩效情况的评价;影响效益的问题和环节;审计建议(急需解决和改进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反应:这充分体现了绩效审计管理理念的建设性特点;若有必要可以增加附录(如:公式、附表、照片)。一份好的审计报告能写出审计风采,其可读 性强、可利用价值大,用“写”来全面反映审计工作成果、规避审计风险。绩效审计报告因审计对象和评价内容的不同,而更需要注重报告内容的翔实、客观公正和富有建设性。

(九)绩效审计报告工作提升成果。一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并追踪整改情况,可以真实、合法推行问责机制的全面落实。二是向人大提交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并通过人大审议,进一步提升审计机关地位和影响力,审计成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宏观决策服务。深圳市人大在第一次的绩效审计报告给予这样的评价:这是我市乃至全国政府审计系统的一项创新工作,对于科学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规范预算执行,转变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观念,不断改善部门和行业的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三是适当的公告制度。深圳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在深圳各大报纸刊登,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应。

二、绩效审计报告撰写的特点

__市审计局撰写的绩效审计报告有三个,即:向人大作的绩效审计工作报告,被审计单位的项目绩效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项目绩效审计调查报告。20__年由于深圳市审计局审计工作的突出成绩,特别是在向市人大所作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和绩效审计报告,受到了国家审计署的嘉奖。我市向人大提交所作的绩效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特点。

深圳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分为前言、审计评价、主要问题、审计建议和处理情况四部分。前言中叙述今年所作报告依据市委市政府什么中心工作以及绩效审计项目的开展情况,简要说明去年审计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评价对所审每一个项目进行简要评价,主要以数据评价,不谈形势,而是就事论事,不拖泥带水,很干脆。主要问题把每一个项目审出的问题另起一行简要叙述,并归类为同一类问题,简明扼要,逻辑性较强。审计意见和处理情况主要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每一个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启示

启示一、尽快消化此次学习成果,应用于实践。__绩效审计工作起步较早,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这次学习,我们对掌握的绩效审计知识,要拿出一定的时间,结合实际逐步消化,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摸索出适合本地区绩效审计方法成果来。通过观念创新,视角创新开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之路。

启示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绩效审计实施办法》。将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绩效审计范围,分期分批实施,明确开展绩效审计选项程序,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方法、绩效审计报告为谁报告,什么时间报告,如何提升审计成果等内容,使其作为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的行动指南,为绩效审计全面开展提供一个规范性文件。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8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六、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十八、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二十四、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二十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十二、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三、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3月1日《人民日报》)

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范文9

一、统筹兼顾,坚持原则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撰写审计报告最主要的就是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科学的审计评价,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撰写审计报告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真实严肃、实事求是、不偏不倚,要经得起推敲和实践的检验。对于审计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以及由各种原因导致模棱两可、事实不清的问题都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能让这些问题成为“鸡腿上的麻”。即,制定什么方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让审计结论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撰写审计报告必须重事实,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也不能无原则地夸大危害程度,做出错误处理结论。

(二)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水平,既不能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又不能突破审计权限反映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作出审计评价时,要围绕预定的审计目标和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开展,不能扩大审计范围评价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坚持重要性原则,紧紧抓住关键性的问题,深刻剖析,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意见,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泛泛而论。审计报告的重点要放在影响全局或影响较大、性质严重或情节恶劣、金额较大的问题上。对重点问题要充分展开,讲透讲清,又不能过于冗长;对一般性的问题,能整合描述的就不再一一提及;对于次要的问题,则可简略提及,甚至略而不提。

(三)简洁易懂原则。审计报告要送给当地党委、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审阅的,不宜写得太长,文字措辞一定要“明确、简练”。“明确”就是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单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简练”就是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能短则短,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则可。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开门见山,不转弯抹角;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简明扼要;语言表达要准确无误,切忌夸张或模棱两可。总之,要尽量让整个审计报告通俗化,“接地气”。

二、客观公正,科学评价

审计评价意见是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审计评价是撰写审计报告的重点和难点,是审计报告的精髓、灵魂和眼睛,在整个审计报告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审计报告的可利用程度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审计评价意见。因此,做好审计评价意义重大。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审计评价要有针对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应以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绩效审计要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率、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前二者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划分被审计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审计评价要有全面性。审计评价内容重点围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经济指标是否完成,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应负的相应经济责任等等。绝对不能跳过这些内容或者超越审计权限,对其他无关事项进行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前后呼应。审计评价常见的问题就是“前矛后盾”,前面肯定过了头,不留余地,而后边又罗列了许多问题及建议,自相矛盾;再就是“虎头蛇尾”,对前面已经审计了的某些内容不作评价和定性,让阅读者不知道对与错。因此,审计评价一定要围绕审计目标和内容作总体概括,使阅读者很快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者建立起总体的印象,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前言不搭后语”。

(四)审计评价要有理有据。审计评价要注重评价依据,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让审计评价确实有证可查、有理可依、有据可循。

三、抓主抓重,合理建议

要提出高质量、有价值的审计建议,保证审计建议全面有效落实,就应该抓主抓重,从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入手,认真研究,合理建议。

(一)审计建议要增强针对性。要努力使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指向明确,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是什么问题,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整改方案,提出的审计建议不能太笼统,要明确、清晰、全面,要让被审计单位执行起来有理有据。

(二)审计建议增强可操作性。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切合实际,对于被审计单位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哪些地方需要加强,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促使其内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有效。

(三)审计建议增强前瞻性。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的审计建议绝对不能局限于财务上,更不能当“马后炮”、“车后卒”。一定要对收集到的各种材料认真归纳分类,站在宏观角度对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项进行系统分析,由表及里,分析出有关事项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策制定执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更好、更明智地决策。

(四)审计建议增强灵活性。对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明文规定,属于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问题要根据审计权限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不能用审计建议替代法律制裁。对那些利益主体将要受到侵犯或有可能受到侵害,但法律法规不明确,政策界线不清楚的应该提出审计建议规劝其进行整改,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绝对不能“生搬硬套”不符合审计标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