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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英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3-08 00:08:43

保证书英文

保证书英文范文1

和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不同的是,英国留学政策在2003年并没有多大改变,只是有一些小变化。

2003年夏天,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艾乔文先生表示:目前英国对中国的留学政策没有改变,同时也没有改变的计划。对于赴英国留学的动机是真实的、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支持学业而无需英国政府的资金支持、学业结束后将返回本国的学生,就可以获得赴英留学的签证。这样看来,不是所有的留学热门国家都调整了留学政策,但是,根据留学市场的变化而调整相应的留学政策看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涨学费对中国学生有影响吗

2003年2月,国内媒体报道了英国大学涨学费的消息,因为英国工党政府于1月公布了《高等教育白皮书》,准许英国大学向学生收取每年3000英镑以下的学费,即政府所说的“附加学费”。

英国原来的规定是,英国大学的学费不分学校、专业,一律为每年1100英镑,“附加学费”比原先的学费高出了1900英镑。尽管学费上涨,但在新政策执行后,学费不需要一次付清,学生可以在毕业后年薪超过15000英镑时偿还,以15000英镑以上收入的9%的比率分期付款,利息与通货膨胀率同步。这项政策的原则根据是:许多大学毕业生会成为高收入人群,将有能力在毕业后偿还附加学费。

这么看,“附加学费”的偿还方法有点像我国的对贫困大学生的贷款,虽然性质完全不同,但都是先上学、毕业后工作了再还钱。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国家对留学生收取的学费都要高出其本国学生。尽管英国对其本国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大学学费的收取标准不一样,但是如果英国学生的学费都要上涨,那外国留学生的学费会不会也随之上涨呢?

另外,在英国留学的部分中国留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大多在读预科,他们的父母已经为他们准备好了读预科、本科阶段的学费和生活费。另据英国方面消息,留英学生中,华裔和印度学生的成绩最为优秀。也有部分留学英国的中国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抱着认真学习的态度在英国留学,学习成绩优秀,这些学生毕业后找到高薪工作的机会也较大。所以,涨学费的问题对中国学生并没有太大影响。

中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2003年2月23日,中国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和英国教育与技能部终身教育和高教国务大臣玛格丽特・霍奇代表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协议》。

根据协议,在中国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申请人达到了英国高校招生条件,可以到英国攻读研究生学位和进行职业学习;中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满足英国高校的录取要求下,可以直接攻读英国博士学位。英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可在中国攻读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获得英国(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可以参加中国博士生入学考试。

保证金不是多收费

虽然没有留学政策上的变化,但是2003年一些英国大学陆续向留学申请人收取保证金的制度引起了一些议论。保证金的设立主要是因为中国留学生经常是获得多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之后,只是选择出自己最喜欢的一所大学去申请签证,对其他未被选中的大学不予回复,使得一些大学发出了许多录取通知书,实际到校的中国学生却达不到预期的数量。收到录取通知书却不去读书,即造成了一些英国大学以为中国留学生言而无信,也会使英国大学的招生计划受到影响。

为此,英国的一些大学在向中国申请人发出录取通知书的同时,也向申请人发出了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未出具保证金收据,该录取通知书不得签证”。保证金一般是1000英镑左右,具体数额因大学不同而不同。如果不能按要求提供保证金,录取通知书不予签证。英国大学如果收不到中国留学申请人的保证金,将取消其名额;相反,如果收到了,会为申请人保留一个名额。

保证书英文范文2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规定。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阶段,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以期真正发挥董事会秘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在我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有:(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2)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3)负责公司股权管理;(4)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评析〗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作公司秘书,最早追溯到1841年的英国法报告的案例中。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在英国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最初,董事会秘书仅作为公司的普通雇员,处理一些文书事务,与普通的“秘书”无本质区别,在公司法上甚至没有规定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公司的法定机关。1948年,公司法仍然明确规定当缺乏明确的授权时,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仅限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项。第二阶段,董事会秘书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开始发挥重要作用,1971年,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法定机关的地位得到确认,其职权扩大到可作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1989年公司法都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权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特殊属性的赋予使董事会秘书开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成为关键因素。第三阶段,在20世纪末期,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职能被重新认识,出台了一些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设立可由公司自主决定的规定。2002年,英国政府出版白皮书提出取消立法中对小型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争议意见来源于由此可能引发的董事会秘书职能的缺位,即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秘书是保证“不老实”的董事不偏离正常轨道的主要制约因素,不设立董事会秘书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董事滥用职权行为的制约力。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管人员在中国公司设置,经历了从境外上市的外资殷,到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再到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的渐进过程。中国公司法上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开始于深圳市,1993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专条规定,董事会设秘书,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受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1996年3月,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了《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要求B股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董秘为公司高管人员,明确提出任职条件和职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所有获准上市的公司必须聘任董事会秘书,强调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五条任职条件,九条职权范围,六条任免程序,以及三条法律责任,基本确认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框架。1997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联合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并进一步发挥董秘作用的通知》,强调建立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涉及董事会秘书的人选配备、工作条件及职责权限等方面,该通知对支持和推动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地位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有重要意义。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专章列示“董事会秘书”条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配备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根本法”真正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2001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都肯定董事会秘书为高管人员,并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职责、任免作出更详尽的规定。2004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一增加了董事会秘书职权范围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予配合与支持;新《规则》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新《规则》表明,董事会秘书的任命并不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董事会秘书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桥梁。

[page]   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使公司运转更加规范和协调。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衍生,并从公司法角度进行规制。在中国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和监管要求,也更多地表现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纵观中国与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立与制度变迁,其核心区别体现在立法目的、法规的制度主体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三个方面。在各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中,共同之处是当面对取消董事会秘书强制性规定的建议时,都会伴有争议或否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经过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在英国,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涉及处理董事会相关文件及联络等事宜、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和行政管理性合同、及时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等方面。英国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管理方面的职权具体包括:(1)参加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公司的所有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2)保管公司的各项会议记录、决定、合同、股东名册等文件,并证明其与其副本的真实性;(3)认定所有发出的通知依公司章程细则而言均属正当,或均为法律所要求;(4)作为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并认定公司印章在所有文件上代表公司的使用均系经过正当授权}(5)根据公司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披露有关文件和信息;(6)与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一起,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7)据董事会的随时指定,主持处理其他属于董事会秘书处职责的事务等。

保证书英文范文3

英国政府最新出台的“国际毕业生计划”为赴英的留学生提供了更宽松的毕业留英机会。“国际毕业生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去英国留学到底能学到什么?新调整的留英签证收费标准又会给申请者带来什么影响?

英国是国际上认可的硕士课程最短的国家,也曾有人对留英归国学生的能力与实力表示过怀疑:在美国需要读好几年的硕士课程,在英国仅一年就能全部完成并拿到毕业证书,其到底能学到真才实学吗?是否有水份?对读者关心的英国留学问题,记者采访了英国使馆文化处教育官员吴媛媛。

出台“国际毕业生计划”为适应市场需求

3月28日,英国政府教育技术部(DFES)部长签发了“国际毕业生计划”(International Graduates Scheme,缩写为“IGS”),为赴英的留学生提供了更宽松的毕业留英机会。计划规定:从2007年5 月1日开始,在英国取得本科或以上学历(包括研究生毕业证书以及硕士学位)的任何专业的国际学生,没有专业限制,毕业后可以留在英国1年找工作,1年后可以继续申请技术移民或高技术移民在英国居留。这一政策,对众多留英及即将留英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个重大利好消息。英国不是移民国家,但留学生可以毕业后在英国滞留一年,对留学也是一种鼓励。

对于这种政策出台的背景,英国使馆文化处教育官员吴媛媛介绍:“我们出台这滞留一年政策的原因,是发现现在留学生大部分是本科毕业去读硕士,如果读完一年硕士在英国有一年实习机会的话,回中国找工作会很受欢迎,会更加有竞争力。这也是英国政府支持中国留学生的一个政策。”

她说,现在,留学生分为三种人:一种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第二种,知道自己到外国去移民是第一的选择,所以去想移民的国家读书;第三种人非常清楚要在多长时间拿到自己的学位,回国来发展。我相信选择英国的是第三种。这就是为什么一年的硕士非常吸引留学生的原因,现在政府的政策又可以让留学生暂住一年,用于工作和实习,两年之后大部分人是要回来的,因为发展的机会还是在中国。我们也鼓励这些学生学成回国,因为英国不是一个移民政策的国家,我们希望大部分的人选择英国的原因是因为学术质量、教育环境。

不能用时间来决定所读学位的含金量

留学英国花费相当可观,课程也非常紧张,但是可以迅速获得学位可以节约读书时间。不过,不少辛苦获得了英国硕士学位的同学回国后却发现自己的学位并没有非常有力地帮自己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

对于这其中的原因,吴媛媛表示,从时间上说,英国的硕士生课程是一年,看起来它的学时比国内少,但那一年的课程是满满当当的,有的专业晚上9点还在上课。在英国读硕士的中国学生,大概没有几个夜里两、三点以前睡觉的,周末都在读书。

从学习内容来看,课程设计得也非常实用,包括选修课在内,全部是专业课,每学期少则3门,多则5―6门课,每门课都要阅读若干指定参考书、写小论文和完成小组合作的课题,结束时通过考试。从学制管理上,英国大学的要求很严,考试通不过就要淘汰。一门课有30%考试不及格是常有的事,有些学校的淘汰率高达20%―30%。

所以,吴媛媛认为,仅用时间去决定学位的斤两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在英国读硕士其实并不是时间的问题,而是留学生怎么样充分利用这一年很短的时间,去读完两年的课程,主要看留学生在英国一年的时间都做了些什么?得到了什么?他的经验又是什么?这是很重要的。不要怀疑这一年的硕士课程,因为它的被认可度和质量还是非常高的,也许在很多时候,留学生是在跟其他学生交流,用各种方式开阔国际化的视野,所以,回国就业时雇主应该看的不只是学位,而应该看这个学生除了学位之外还会什么?比如对事物的看法和想法、国际化的视野、会带给公司一种什么样的能力等,绝对不可以用时间来决定所读的学位是好还是坏。

签证费调整有原因

细心的人会发现,签证费用已经稍有调整,那么,签证费用调整后会对留学生有影响吗?签证费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据吴媛媛介绍:签证费用调整是很正常的,只是几块钱的调整。调整的原因是因为随着签证人数的增多,相应地会增加服务人员的劳动量,或者会增加工作人员。成本增加了自然会对签证的收费稍有调整,但是调整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吴媛媛说,现在中国学生都是很理性的,选择留学时考虑的顺序先是专业、接着是国家,最后才会考虑签证的费用,所以,签证费的调整不会对留学生造成什么影响。 “另外,英国的签证一直是向留学生倾斜的,近年来,我们也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了帮助申请者有效准备签证上,全国的400多家留学中介我们都跑了,教他们怎么帮申请者准备签证。也给很多学生做了很多场讲座,教他们怎么样去准备签证的文件,告诉大家不用面试的签证文件是怎么准备的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员去做。”

行前准备很重要

同样是留学,随着美国签证率的提高,去美国留学的热度已经远超英国,这在各留学机构的学校推荐中也能看出来。

对此,吴媛媛有自己的解释:“我个人感觉去英国的学生和去美国的学生是不一样的:去英国的学生是想回国发展,去美国的学生大部分想留在美国。与美国不同,英国的课程都有质量保证体系,每个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都有权威的第三方构成,不像美国每个州有不同的定位。英国质量保证体系每年都要到学校查看设施、课程质量等情况。假如有学校到中国来开展教学活动,那质量保证体系也会跟到中国来看他们做得好不好,质量保证体系的任务是一定要保证英国学位和教学质量的认可度。”

另据介绍,留英学生的数量近两年确实明显上升,英国使馆文化处给出的统计数字是:2005年通过英国签证的学生为17000人左右;2006年到了21000人。

保证书英文范文4

刘育锋,女,1965年生,现任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国际合作与比较教育研究室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德职业教育合作联盟中方领导小组成员。作为国际专家,她多次承担世界银行、亚洲银行、欧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澳大利亚、英国等国际组织和国家职业教育项目的专家咨询工作;作为国内职业教育专家,她多次参与我国重大的职业教育政策的研究与咨询工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贡献;作为课题负责人和子课题负责人,她多次承担部级、部级教育科学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科研成果多次获得国家教育科研成果大奖。刘育锋研究员在国内外发表专业论文70多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出版了专著《面向世界的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思考》《中高职课程衔接——英国的经验与我国的借鉴》,其主要研究领域涉及职业教育国际比较、政策与制度、课程及教师发展等。

国家职业标准(NOS)是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的内容依据,功能分析法是国家职业标准开发的方法,“资格与学分框架”(QCF)不同层级的资格制度是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衔接的依据,“先前学习认可(RPL)”制度与学分制的实施使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对学习者而言实现了学习与自己“先前能力”的衔接,行业企业、专业机构与职业教育教学机构共同参与是衔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英国经验对构建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制度

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是衔接的,这种衔接不仅体现在内容上,还体现在教学过程上。英国以国家职业标准为职业教育课程内容选择的依据,以“资格与学分框架”(QCF)制度为课程内容衔接的依据,通过“先前学习认可(RPL)”制度与学分制的实施实现课程中教学内容内涵的衔接,通过实施行业企业、专业机构与职业教育教学机构共同参与的课程开发制度而使衔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得以保障。

(一)国家职业标准(NOS)是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的内容依据,保证了课程的职业导向性。

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是以职业为导向的。英国开发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第一阶段是职业标准的开发,且负责职业标准开发的机构是最了解行业企业需求的英国行业技能委员会。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在开发课程时,对劳动力市场信息与职业标准信息的研究是第一步骤,以上信息的研究结果是课程开发的重要依据。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的过程,保证了国家职业标准是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选择的依据,也因而保证了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职业导向性。

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主要阶段包括:(1)从职业分析到职业标准;(2)从职业标准到学习单元;(3)从学习单元到资格课程。其中学习单元包括学习结果和评估标准,它列明学习者在学习后将“知道”、“理解”或“能够做”的内容。学习单元的确定以职业标准为依据。一些材料明确说明了这一内容,如《资格手册:轻型汽车维修及修复原理SCQF5级文凭》中指出,“001单元:在汽车环境中的健康、安全和良好的内务管理技能”与英国国家职业资格标准“NOSG1在汽车环境中促进工作场所管理”和“NOSG2在汽车环境中降低健康和安全的风险”相关,而“单元003:在汽车工作环境中支持工作角色能力”则与英国国家资格标准“NOSG3在汽车环境中,维持工作关系”相关。一些学习结果直接来自于职业标准,一些学习结果则需对职业标准作出调整和补充。

(二)功能分析法是国家职业标准开发的方法,保证了标准注重综合能力要求。

英国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时所使用的方法是功能分析法。这种方法着眼于执行职业的某一功能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而不是着眼于执行某一具体的任务,为此,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以此为依据开发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注重学习者综合能力的要求。

英国国家职业标准界定的是执行职业角色和功能所需的职业能力,明确个人在职场执行具体职责时必须达到的绩效水平及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与理解能力。英国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概览、范畴、绩效标准、知识和理解。通过使用行业或职业需求分析和功能分析方法,可以获得劳动力市场信息、有关的工作内容以及现有职业标准的修订意见。功能分析中的“功能”,是指某人执行的作为工作部分的系列活动。功能对雇主而言必须有清晰的目的和结果。功能分析的结果是功能图。一份详细的功能图,能够确定各职业领域的“独特贡献”,即“划定的职业领域”。

(三)“资格与学分框架”(QCF)不同层级的资格制度是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衔接的依据,体现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对学习者能力发展的促进作用。

英国实施“资格与学分”框架制度,英国资格监管机构规定其中各层级资格应该具备的国家标准。这种国家对资格标准内容的规定,保证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在促进学习者学习能力发展方面所应该具有的教育属性。

“资格与学分框架”中的资格是表示个人在一个特定的科目或职业领域中要获得的重要的知识、理解力和技能,通常是进一步深造或从事专业工作的先决条件。资格共有9级,分别为入门级和1~8级。每一级依据知识水平、应用技能和自主与责任等能力的综合标准而划分。依据规模与难度,英国“资格与学分框架”又将资格分为3类,分别为单个证书、证书与文凭。获得不同类别的资格,要获得不同数量的学分。获得单个证书,必须获得1~12个学分。获得证书,必须获得13~36个学分。获得文凭,必须获得37个以上的学分。课程依据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资格要求,按一定的规则对单元进行组合,组合后的课程满足不同级别资格的能力要求。因此,课程以不同级别的资格能力要求为依据,实现了课程之间内容的衔接。

(四)“先前学习认可(RPL)”制度与学分制的实施,使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对学习者而言实现了学习与自己“先前能力”的衔接。

英国通过职业标准与资格标准,保证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在内容上的衔接。通过“先前学习认可”制度的实施,使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基于学习者的“先前能力”,实现了学习过程的衔接。

英国实施“先前学习认可(RPL)”制度。这种制度通过评估,承认学习者能够证明的自己已有的能力与知识,而不需要重复学习已掌握的内容。即通过“先前学习认可”制度,使学习者的学习与自己的学习能力进行了衔接。

(五)行业企业、专业机构与职业教育教学机构共同参与课程开发过程,是衔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的制度保障。

英国课程开发机构多元,既包括行业企业,如行业技能委员会、就业与技能委员会,也包括专业机构,如颁证机构,同时还包括专业教育与培训实施机构,如继续教育学院。政府在职业教育与课程开发过程中,发挥了制度设计与规范的功能。这种课程开发制度,既保证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职业导向性,使职业教育满足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同时也保证了课程对学习者能力发展的需求,体现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教育属性。以上两种属性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制度设计,通过政府、行业企业、专业机构、职业教育教学机构在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过程中作用的发挥而得以保证。

二、英国的经验对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构建的意义

中高职课程衔接,是我国实践的诉求、政策的诉求和理论的诉求。我国实现中高职课程的衔接,需要明确衔接的依据与方法,需要明确需要解决的制度问题。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以职业为导向,以能力递进为依据而设置,因而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是衔接的。这一衔接以职业标准为依据,保证了衔接的主体——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的职业导向性;这一衔接以资格标准为依据,即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衔接以能力为依据,保证了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衔接对于学习者发展的意义;这一衔接不仅体现为内容上的衔接,而且还体现为学习内容与学习者自身能力上的衔接,保证了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学习者为中心;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衔接性,是通过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制度而得以保障。英国衔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有关经验,对于我国实现中高职课程衔接具有依据、方法与制度性方面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对构建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的借鉴意义。

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的衔接问题,实质是课程的组织问题。课程的组织,在“确定教育经验的累积效应方面是重要的”。因为适当地组织课程,学生在掌握学习的知识和技能方面会更深、更广,相关知识和技能会相互强化。反之,“学生便会形成一些支离破碎的学识,当他们处理自己日常生活时,便不能用任何有效的方式把这些学识联系起来”。

被称为现代课程理论之父的拉尔夫·泰勒先生提出课程组织需要确定“用来作为组织线索的课程要素”。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要素来源于职业活动分析,它们是执行职业活动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这种课程要素保证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职业导向性,从而保证了职业教育的职业导向性。拉尔夫·泰勒虽然提出了课程组织时需遵循的三大准则,即“连续性”、“顺序性”和“整合性”,但没有提出以什么为依据来实现课程的以上三准则。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以资格制度中的不同能力级别要求为依据,对课程要素进行组织,从而实现了课程的衔接。

我国中高职课程存在不衔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衔接的科学依据。由于管理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课程的要素依然来自具体学科,依然以学科逻辑来组织课程。由于管理体制问题,我国职业教育课程缺乏与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的沟通。由于理念与方法问题,我国一些职业资格证书标准较侧重动手技能,而没有充分考虑学生能力发展的要求。构建衔接的中高职课程体系,需要明确课程的要素,需要明确衔接的科学依据。

(二)英国关注学习者以前的学习经验,使学习课程与学习者自己学习经验相衔接的做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衔接,不仅体现在课程内容的衔接上,还通过学分制、通过“先前学习认可”制度,使学习者能够在自己已有能力的基础上去选择学习课程,从而实现了课程衔接中“教学过程”意义上的衔接。

2001年和2004年,我国分别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和《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这两个文件提出了“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必要性”、“职业学校学分的确定和取得”、“建立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分互认机制”等要求。我国一些省市(如北京、四川、江苏)的职业教育院校已实施了学分制,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教学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大量成果。但由于各种原因,学分制所应该反映出来的灵活的教学制度的意义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构建中高职衔接课程方面,很多地方仅考虑了课程内容的衔接,而没有考虑如何使课程教学结合学生的具体背景、能力,即存在课程教学与学生能力水平不衔接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院校的学生将越来越多样化,作为教学过程的课程与学习者自身的知识、理解力与技能相衔接这一问题越来越重要。英国的学分制以及“先前学习认可”制度,为实现我国作为“教学过程”意义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课程衔接具有方法性借鉴意义。

(三)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制度中行业企业参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行业企业在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制度中发挥着基础,这保证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职业导向性。

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的第一阶段为职业标准开发。这一阶段由英国行业技能委员会负责。这一阶段要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了解行业和职业需求,要详细分析职务角色和功能。在此基础上开发出来的职业标准,真正能够反映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发学习结果和资格时,行业专家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会参与其中,这加强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和职业标准衔接的可能性。行业技能委员会承担职业标准开发的责任,是在英国就业与技能委员会授权并提供经费资助的条件下完成的。

尽管我国政府在进行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改革进程中,强调职业教育要着眼于经济发展需求,专业设置与行业对接、课程与职业资格对接,一些职业教育机构也在这一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因,总体说来,我国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程度较低。英国行业企业负责开发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制度,对于加大我国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力度,从而保证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职业导向性,具有重要的制度建设意义。

三、借鉴英国经验构建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的建议

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是衔接的,这种衔接以学习者能力发展逐步递进为依据。构建衔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不仅是课程的问题,而且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制度,对于构建我国衔接的中高职课程体系具有实践、方法和制度等方面的借鉴意义。为此,借鉴英国经验,构建我国衔接的中高职课程体系,建议:

(一)兼顾职业性与教育性,开发衔接的中高职课程。

职业教育课程既是有关职业的课程,也是有关教育的课程,职业性与教育性都应是职业教育课程的属性。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很多中等职业学校由普通中学转变而来。为使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很多职业学校对职业教育发展道路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原则,在对课程的学科导向批判的基础上,取得了大量改革成果。与此同时,职业教育课程出现了忽视学生能力发展的现象。为保证职业教育课程的职业性与教育性属性,应该通过职业分析方法来选取课程要素,通过学生发展能力要求来组织课程,从而实现职业教育课程满足职业发展和学习者作为个体发展的需求。

(二)开发资格框架,以资格标准为构建衔接的中高职课程的依据。

我国实施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政策,这两种证书要求各有侧重。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以上两种证书之间缺少互认,沟通并不畅通。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以前的技术工人技能等级制度演变而来,重视技能要求,一些证书对综合职业能力的要求关注不够。这种状况使得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缺乏衔接的科学依据。

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证书纳入同一资格框架体系的资格证书制度,英国在这一方面有比较成熟的做法。英国实施的资格与学分制度以统一的能力标准划分不同的资格层级,以不同层级的能力标准为依据,构建衔接的职业资格与证书课程。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等国家的经验,构建将由教育部门管理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资格证书纳入统一框架体系内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这种证书制度框架内,通过相同标准,使得不同类别的资格证书之间能够互认,不同层级之间的资格证书相互衔接。以这种资格框架内的资格标准为依据开发出来的职业教育课程,相互之间能够实现衔接。

(三)制定多元参与的课程开发制度,为中高职课程衔接提供制度保障。

保证职业教育课程既体现职业性又体现教育性,必须有多方机构与人员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过程。行业企业人员了解行业内企业及企业内职业要求,专业部门从专业角度考虑课程的科学合理、专业性,政府部门要考虑国家的意志,职业教育教学机构要考虑学生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多元参与课程开发的制度,可以从多个视角综合考虑职业教育课程需要满足的多方面需求。同时,职业教育课程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该由政府制定规则,由政府出资购买各方在课程开发方面所承担的专业服务。

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过程中,行业技能委员会、就业与技能委员会、颁证机构、职业教育教学机构等都参与课程的开发。为鼓励行业企业部门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英国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我国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事务的积极性不高,往往由职业院校内部人员承担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任务。有时,即便有行业协会的代表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人士不能真正代表行业,因为他们并不了解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为此,有必要借鉴英国的有关经验,制定多元参与的课程开发制度。

(四)实施承认学习者“先前学习认可”制度,实现作为教学过程的课程内涵的衔接。

课程的衔接,不仅体现在内容的衔接方面,还应该体现在教学过程的衔接方面。课程有多种内涵,除教学内容外,教学过程也应该是中高职课程衔接中课程的内涵。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是衔接的,通过“先前学习认可”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学习与学习者先前学习经验的衔接。

保证书英文范文5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交往中公认的准则,如果各国立法和废除认证程序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一个国家境内开具的文件、证书在按照所规定办法对其认证以后可提交给另一个国家境内审核。

文件、证书认证包括,确认文件、证书符合所在国立法,认定在文件、证书上公职人员的签字和国家机关印章的真实性。

文件、证书的领事认证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文件、证书认证的基本规则是,俄罗斯境内各机构为提交给外国当局开具的俄罗斯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而外国机构开具的、用来提供给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驻这些国家的领事机构负责。

如果公民不知道或不遵守上述规则,那将导致没有得到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件、证书流八俄罗斯联邦境内。这种文件、证书不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不会得到俄罗斯机构的审核。

公民和法人在向俄罗斯联邦提交必要的外国文件、证书时,应当确信,他们的文件、证书是正确办理的,因为他们需要亲自在文件、证书出具国的相应机构和俄罗斯驻这个国家的领事机构办理后续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只能受权认证俄罗斯提交他国的文件、证书。提交认证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公证的副本。法人和自然人的文件、证书只有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了国家登记,才能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

例如,某股份公司的章程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文件已在俄罗斯国家机关登记,上面印有登记标识和印章。

再例如,产品产地证书可以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证书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而不是制造商本身为产品出具的。

换言之,法人或自然人在没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出具的文件、证书不能公证副本进行认证。这类文件、证书认证时必须提交原件,上面需附上相当于文件性质的、且经过公证的文字内容。

由俄罗斯向他国提供的文件、证书的认证按以下次序进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证处――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莫斯科大卡列特内街10号)――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莫斯科涅奥帕利莫夫斯基1街12号)。

在个别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可以向申办人索取认证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领事司根据俄罗斯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收取文件、证书的认证费用。在领事司对文件、证书进行认证之后,文件、证书交由当事国(即将使用这些文件的国家)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其内容会给俄罗斯联邦利益造成损失的文件、证书不予认证。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护照及其替代证件以及与商业和海关业务直接相关的文件(发票、商品过境单据、供货和劳务协定、各种完工证明、结算单、报关单等)。这些文件、证书在国际交往中无须认证就得到承认。

前已指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由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在将文件、证书提交俄驻外领事机构认证之前,它们需要先由驻在国外交部或者是位于俄罗斯领事机构领事工作辖区的其他国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应验证驻在国外交部或是其他官方授权机构的印章和公职人员签字的真实性。

俄驻外领事机构的文件、证书的认证工作由该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指定的领事工作人员负责。一般情况下,文件、证书使用外文,但文件、证书上的认证签注使用俄文。签注有登记号,注明日期,领事工作人员的签字应当字迹清晰。

必须指出的是,领事机构对文件、证书的俄文译件进行的公证不能取代该文件、证书的认证。领事机构认证过的文件、证书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妥善的翻译。

领事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向相关自然人和法人征收领事认证费用。

外国相关国家机构和俄罗斯驻该国领事机构对提供给俄罗斯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予以解决。

俄罗斯签证须知

注意事项

1、多次签证自第一次入境以来每180天期内,在俄罗斯一次或几次停留的时间不可超过90天。

2、其他俄罗斯机关签发的签证,我处不予延期。

3、如因故未领到签证,外交部,移民局和公司邀请函原件不予退还。

4、如签证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我处不办理签证。

5、如有需要,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或面试。

6、如几人被同时邀请,则每位申请人均应提供一份完整的文件。

7、申请人应本人来送取签证或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

8、申根条约国家、以色列、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公民应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单或邀请方补偿医疗成本的保证书。

所需材科

商务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或外交部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内派出单位的介绍信或工作证。

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劳动许可证及其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8、国外派劳动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代表处(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

留学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学院(大学)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申请人与该学院(大学)的有效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7、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8、证明有足够支付能力的银行存款证明(如是父母的账户必要提供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9、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10、18岁以下的孩子应提供父母同意的公证件。

旅游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旅行社签发的确认迎接外国旅游者函原件及其复印件。

因私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

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

过境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5、经俄罗斯到第三国家的全程票。

葡萄牙政府换发三合一新移民居留卡

最近葡萄牙政府通过了一项针对移民证件的新决策,从2月份开始,移民局给合法停留在葡萄牙境内的各国移民换发新的居留证件。为了方便葡萄牙政府各种社会部门的工作,新移民居留卡三合为一,在以前的身份证件的前提下加入了社会保险号码以及税卡号码。

葡萄牙政府决定向境内移民换发新类型的居留证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给各国移民和社会各机关带来方便。据了解,新居留卡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携带证件,在以前只用于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卡号码以及社会福利号码。

另外为了方便政府机构记录各国移民确切的资料,该卡片内还装置一张带有移民资料的高级电子记忆晶片。

不仅如此,新款的移民居留卡还具备了高级安全防盗模式,各国移民的资料首先是通过葡萄牙移民局的严格审批后再由当局发送到政府造币单位,最后再由该单位完成制造。

鉴于各国移民能够在社会各机构方便办理必要手续的目的,政府从2月份开始发行三合一移民居留卡,各国移民可以通过所在地的移民局或者移民援助中心领取和换取此居留卡,有关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各国移民可以通过移民网站以及打电话的方式来进一步了解。

意大利公布移民申办延期居留新标准

意大利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有关部门已经重新制定了领取社会补助金的最低月收入标准,月收入低于409.05欧元的劳动者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这一标准主要是帮助贫困的老年人。

申请者的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上,年收入低于5317.65欧元,在意合法的非欧移民只有在意大利正式居住十年以上,或者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持有欧盟颁发的长期居住证者方可申请社会补助金。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也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但是要求申请人必须正式登记户口,在意大利停留时间必须超过三个月。

实际上,非欧合法移民能够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很少,原因在于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必须持有有效居留证,为了获得居留证移民必须有满意的收入,否则无法延期居留证。从2009年起,合法移民在延期居留证时必须证明年最低收入已经超过了社会补助金标准5317.65欧元。

这一新的标准同样适用于非欧移民申请家庭团聚,非欧移民每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必须在最低收入标准上增加50%,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7976.47欧元,申请两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申请三名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3294.125欧元。只有为两名或两名以上不满14岁未成年申请家庭团聚时,年收入标准为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

热门移民国家启动逆市引才计划

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不少国家失业率上涨的情况下,热门移民国家逆市调整技术移民政策,吸引全球高技术人才。

澳大利亚技术配额增三成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增加三成技术移民名额,以解决资源业繁荣带来的劳动力紧缺问题。澳联邦移民部长伊文斯称,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代人以来的最紧缺时期。

业内人士表示,在各国技术移民收紧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却网开一面地增加了对技术移民的配额,降低了技术移民的门槛,这对于很多想技术移民海外的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选择。

另外,澳政府还将拨款6240万澳元,资助该国学校在未来3年教授亚洲语言,并承诺,移民计划吸纳的名额将增加7.75万个,总数达19.03万;其中,技术移民名额增加至13.35万个,占最大份额。

去年底,澳大利亚移民部宣布了今年技术移民政策,移民类别的优先顺序得到重组,新引入了关键职业技术清单(简称CSL表),新添的CSL表也会对留学生的专业选择产生影响,清单上的职业如建筑技工、IT、工程师和医疗卫生行业极可能成为今后的热门专业。

业内人士表示,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技术移民名额有增加,但其对专业的限制也开始收紧了。据悉,在60个名列“严重紧缺职位名单”的职业中,厨师、发型师、糕点师没有出现。

加拿大公布38项新紧缺职业

加拿大移民局了今年的联邦技术移民计划,技术移民职业清单从原来的380多个职业缩水到38个,专业方面更集中在一般人难以胜任的冷门专业,这也意味着今年联邦移民部将吸收海外技术移民的大门关到窄之又窄。在这38个高需技术行业的限定下,不少中国申请者很难通过。

政策宣布所有在加拿大毕业兼有一年本地工作经验的国际留学生,以及近3年内有两年加国工作经验的临时外国工人,都可申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反映出加拿大技术移民的杠杆逐渐向高技术人才倾斜。

“以前IT行业里的普通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都有资格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现在必须达到经理以上级别才有资格申请”。业内人士分析,“以前有100多种,现在只有38种了。最关键的,是这些职业对英语水平的要求也很高”。

对母语为非英语的技术移民申请人来说,现在移民加拿大的门槛更高了。比如,新移民法要求厨师要有雅思7分的成绩。对中国的申请人来说,加拿大技术移民的难度、门槛都抬高了,不少人难以摆脱“有技术的英语不行,英语好的又没有技术”的尴尬。

美国EB-1A将成亮点

对在经济危机中受打击惨重的美国来说,新总统奥巴马的上台似乎给移民群体带来了极大的期望。初选阶段这位非裔候选人就曾对移民改革做下承诺,在当选美国总统后,奥巴马亦曾多次重申,综合移民改革是其政府执政第一年的优先要务之一。

有关人士分析,从新政府的成员任命和政纲中可以看出,新政府将加大对替代能源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投资。那么来自全球其它地区能源领域的研究专家和学者。将可能成为广受美国政府欢迎的对象,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请将成为今年要点。

此外,为改善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将更欢迎来自国外的贸易合作,而此中的EB-1C跨国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持L签证跨国公司职员和E类别投资移民,进行移民申请也将可能受到欢迎,不过随着投资移民申请人数不断增加,投资金额和申请难度的门槛也有抬高的可能。

但同时有关人士表示,美国就业压力的加大,势必给劳工部带来极大的压力。劳工部极有可能加大对劳工纸申请者的审核力度,严格检查申请职位,因此劳工纸的申请和等待时间可能更加困难与漫长。此外,将在今年4月开始的H1B工作签证申请,由于经济形势的不稳定,估计配额也不会增加。

新加坡:申请材料可能网上递交

目前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有消息称,2009年开始将实行全部在网上在线递交移民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批,此前的递交方式仍然沿用,将设置一段时间的调整期。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两种方式并行,所以这对前期客户递交的案子可能在交接上略有速度和效率的影响。对于新加坡投资移民来说,时间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对申请者投资金额要求比较高,资金投资渠道为新加坡风险基金和房产,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全球股市基金不稳定,房市走低。因此,建议可以先选择新加坡移民风险基金。该基金的主投资方向为各行业成熟企业的Pre-IPO项目。

移民澳大利亚新途径:反担保投资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近日在中国推广一种移民澳大利亚的新途径:反担保投资移民。

据新南威尔士州伊拉瓦拉地区发展局局长彼得・彼得森介绍,由澳大利亚移民部门新出台的政府和地区反担保政策,是对符合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的海外技术移民进行反向的担保,不需要通过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质审批。此项政策旨在鼓励更多海外技术移民来澳生活和工作,以保持澳大利亚在全球的创新竞争优势。

据介绍,与传统移民签证相比,反担保资质降低了申请人的移民风险,整个签证申请只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自送签之日起计算),获反担保的申请签证率较高。在手续上,获反担保者可以通过电子签证,私密性较强。与中国相关移民人群关系密切的是,反担保政策在雅思英文考试以及工作经历证明方面为移民申请人提供了更多帮助。

业内人士分析,近半年多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澳元对人民币贬值了25~30%,这为许多中国人以投资移民方式移居或留学澳大利亚创造了新机遇。

据了解,澳大利亚近年来每年吸纳海外移民人数约15万人,其中来自中国内地的移民约2万人,大多数移民是通过投资购房、留学教育、技术服务等方式移居澳大利亚。

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再添关卡

英国议会近日公布新移民法草案,预示着外来移民进入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将再添“关卡”。

根据英国内政部移民边境署官方网站的资料,新的移民法草案主要在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首先是,要申请加入英国国籍的外来人士,除了需要在英国居住或工作至少五年,还需要通过一个一至五年的“过渡期”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所谓的“证明价值”不仅仅是合法纳税,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还需要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证明自己是“积极的市民”。如果这些移民能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并拿到“推荐信”,“过渡期”就可以相对缩短。

其次,“过渡期”内,这些移民还需要缴纳特别的费用来缓解移民给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带来的压力。内政部表示,此项收费将于2009年4月起执行,而具体的收费名目和数额,目前尚不清楚。

此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英国华社热议。接受《英中时报》采访的部分华人对此调整表示理解,认为这项调整符合英国人一贯的思路,其主旨是保证英国本身的边境安全、减少社会的压力。

而更多的受访者则认为,英国移民政策“变来变去”、一再“出尔反尔”,无论是申请居留还是申请入籍,所需的年限一增再增,又增设“过渡期”来耗费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并借此巧立名目多收钱,让身在其间的外来移民苦不堪言,实在“毫无信用可言”。

另有一部分留英中国学生担心现在持有的PSw签证(即毕业生工作签证)与新规定存在冲突,对于现在持有PSW签证在英国合法居留的2年能否算在以后申请永居或入籍的年限中等具体的问题感到困惑。

美公民赴华签证再简化不需提供来回机票等文件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签证领事宋连臻目前表示,奥运之后,美国公民申请中国签证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他说,现在申请中国签证,只要提供美国有效护照、1张照片、签证申请表,4个工作日便可拿到中国签证。如需当天服务,增加30元便可搞定。

去年北京奥运期间,中国收紧签证政策,前往中国做生意的美国公民申请签证,除提供护照和申请表外,另要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在中国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宋连臻表示,去年9月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比以往增加,但随后开始减少。金融风暴也影响到美国公民前往中国旅游或经商的人数。他透露,平常洛杉矶中领馆每月大约处理1万件签证申请。他希望3月以后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会增加。

希腊移民法案再次修改简化移民延续身份资料

一系列针对希腊移民法案的再次修改获得了希腊内政部长的认可和签署,这一系列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移民延续身份所需资料。

根据对移民法案修改,出生在希腊的婴儿不必再提供健康证明和护照全页的复印件;延续身份的移民也不『必再提供将要过期居留的复印件:即将成年的移民青少年不必再向希腊政府提供出生证明,也不用再申请他们自己的独立居留,他们的居留可以依附在父母的居留之上。

做全工的移民将要提供一份来自其雇主的声明,此声明取代了先前需要提供的雇工合同。

留学生将有希望一次性获得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而不必每年进行学生身份的延续。在希腊出生的留学生的子女也将有望获得父母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权力。

在希腊已经合法居留了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移民,希腊政府赋予他们长期居留的方式方法也将进行改变,具体实施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保证书英文范文6

[论文摘要]专业教育在英国主要指高水平的职业教育。英国拥有一整套促进专业教育发展、保证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政策和质保体系。英国根据社会需要将专业教育划分为多个层次,从中等专业教育到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生层次一应俱全。专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专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会贯通共同了促进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

一、英国专业教育概况和发展水平

英国是开展专业教育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21年英国对专业教育就开始实行国家证书制度。主要是培养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显著代表是专业学位教育、专业文凭教育(因其所发的资格证书被称为文凭,所以中国教育概念下的职业资格教育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被称为专业文凭教育)。专业学位教育主要体现在专业博士学位和MBA教育上。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是服务于特殊专业团体、定位于特定专业领域的一种学位。第一批专业博士学位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出现,其数量随后迅速增长。最近几年,每年大约增长20%。以英格兰的大学为例,1998、1999和2000年的专业博士学位计划分别有109个、128个和153个。专业教育研究生层次最突出的代表就是MBA教育。专业资格教育的典型代表是有150余年历史的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CIE)所推出的一系列级别不同的专业文凭教育[1]。在这一专业教育序列里,标准级文凭相当于大学预科,可以直接申请大学入学资格;高级文凭相当于大专层次;专业级文凭相当于本科毕业,研究生在学水平,可以直接申请研究生,高级专业级相当于研究生毕业层次。由于剑桥大学始终处在世界教育的前沿,因此,剑桥国际考试委员会的专业文凭在国际上可以和学历挂钩,在英联邦、北美、欧盟、澳洲等国家,包括哈佛、剑桥、耶鲁、悉尼大学、波士顿大学、纽约大学、西北大学、瑞士酒店管理学院在内的近200多所高等院校的承认。此外具有代表性的高水平专业教育机构还有英国皇家特许物流运输学会(CILT)[2]、英国皇家特许采购供应学会(CIPS)[3]、英国皇家特许营销学院等它们都可以从事从预科层次到研究生层次的高水平专业教育,所授文凭得到世界名校的认可。在专业教育领域出现了以英国国际管理中心协会(IMCA)为代表的实战型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专业教育。

二、英国现代专业教育改革

现代是指20世纪60年代后的英国专业教育。战后大英帝国,在反法西斯战争和英属殖民地人民独立战争的消耗的打击下逐渐瓦解。完整政治概念上的“大英帝国”被以经济合作、政治协作为主的“英联邦”集团所取代。英国的发展速度赶不上美国、德国、日本,甚至在欧洲已经沦落为二、三流的国家,但是英国不放弃追赶,在追赶中经济与政治方面以“英联邦”为依托加强联邦内的互惠关税,对外一直提高关税;实行联邦内互免签证等政策。教育方面大力提高科技教育的地位,将英式教育推广到“英联邦”内各个国家,力图增强联邦内国家共同的经济、文化基因。再分析英国现代专业教育时必须要指出一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罗宾斯报告》,该报告提出:高等教育不仅要产生专家,还要提高全民族的文化和修养,而在这之前,对高等教育的界定仅限于大学教育。罗宾斯委员会把英国高等教育进行了集中的阐述,明确了高等教育的含义:它不只是指大学,并包含了继续教育中的高级科技教育等所有中学后的教育,它也不只是正规学士、硕士、博士课程,它还包括非正规的业余证书课程。这样才能全面地、多层次地、多样化地发展高等教育。在报告的指导下战后英国高等专业教育制度进行了三个阶段改革: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将部分技术学院改为高级技术学院并划归中央。第二,高等教育体制的双轨制。《1956年白皮书》调整了技术教育的结构,把工艺技术一直到技术学位划分等级,规定了11所高级技术学院为技术教育的最高层次,这就使学员在技术教育范畴内也能拿到大学学士学位证书,高等教育双轨制就此形成。第三,20世纪80年代末双轨制结束,40多所以应用技术为重点的多科技术学院正式升格为大学,与牛津、剑桥等平起平坐,这样就使技术教育与传统大学教育一样拥有颁发各级学位证书的资格,成为英国高等教育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三、英国专业教育的平等地位

英国按照企业生产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制定了由低到高的五级国家专业资格证书标准(NVQ)。并给予专业教育与普通大学教育同等地位,高等专业教育中不但涵盖大学、硕士水平课程,而且专业教育文凭与普通学历之间存在一个对应关系,二者可以相互沟通。专业教育中拿到三级证书者可以直接升大学。这种制度不但吸引了优秀生源,而且客观上确立了英国专业教育在全球范围的领先地位。英国专业教育的平等性,突出体现在英国国家职业资格的NVQLEVEL5与普通文凭的对应关系上。英国国家职业资格系统由国家职业资格理事会实施与督导,这个体系将目前所有的职业资格归入5个资格等级NVQLEVEL1--NVQLEVEL5,从第一级到第五级分别为:熟练工人;技术工人;技术员或监督员;高级技术员或初级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中级管理人员。5个资格等级与普通教育证书、文凭的对应关系为:中等教育证书;中等教育证书且成绩A-C;高级证书;学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每级职业资格都有明确的资格要求。与国家专业教育体系相对应的还有英国皇家物流运输学院、英国皇家采购供应学院、英国剑桥大学国际考试委员会制定的4级证书标准。它们与普通学历教育之间也存在一个明确的对应关系。

四、英国专业教育的特色

英国专业教育在英国经济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一直处于兴旺状态,是英国政府解决再就业培训的重要机构。为社会安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英国专业教育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英式“1+1+1”学制。第一年在学校学习基础课程、第二年到企业带薪实习、第三年回学校深入学习获取学位。这种学制能够帮助学生在正式就业之前对未来的工作有一个比较深刻的了解,能够了解自己学习的理论知识在职业中有怎样的作用,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大限度的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最后一年回校学习中能够更好的把握学习机会,能够准确的选择自己的课程。

(二)英国国家学费“代金券”制度。英国高等教育与美国不同,大多数大学都是国立的。国家对教育使用立法与经济管理两种宏观调控手段。英国政府在专业教育中试用"代金券"国家付费制度。中学生毕业后可以得到一张代金券,学生可以用它来支付培训费用,一张代金券代表大约1000英镑。1000英镑使学生能够支付自己达到国家二级专业资格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三)国家根据专业资格级别制定工资标准。英国政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级别来制定工资标准和每小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通过这种硬性保障措施来提高公民接受专业教育的学习积极性。进而促进整个国家专业教育的良性发展,培养多层次适应国家发展的人才。

五、结论

英国专业教育制度具有很多先进,专业教育与普通学历教育相互融通既保证了专业教育的质量,又能够为专业教育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进而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对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需求。接收专业教育还是普通学历教育成为一个人的主动选择,而不是学生因成绩达不到普通学历教育院校分数线而无奈的选择。专业教育与普通学历教育的平等性给专业人才同样攻读专业教育文凭、学位的机会,这从更深层次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保证书英文范文7

所谓的英语素质,实际上就是大学生自身素质的一种表现,同时,因为英语教学的作用相对比较重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拓展背景下,受到拜金主义与利益主义的影响,所以,在社会各层面中也渗透着功利性的现象。正是这种功利化的教育目标与大学英语素质教育的目标偏离,严重影响了英语教学的开展。

 

一、教育功利性定义与现状

 

(一)教育功利性

 

文章所提到的功利性,其实就是极端的个人利益主义呈现,它的现实性与实用性十分明显。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功利性也随之蔓延,而功利性教育十分强调社会个人服务功能,所以,对个人综合素养的提高具有不利的影响,也无法保证社会文化环境的稳定性,所以,很难保障稳定的社会运作秩序。正是在这种环境中,高等教育也出现了问题,教学系统的内部环节十分不协调,也无法保证人的追求,很容易出现个人极端主义,所以,对于社会整体运作的稳定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目前阶段,国内教育体制十分不健全,而且在选拔方式方面也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所以,对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稳定具有不利的影响。而在教育考试的过程当中,比较关键的环节就是笔试,也是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这种方式是明显的功利化教育体系的主要形式,而且呈现出功利化教学价值观[1]。此外,因为我国教育国情的长期影响,使得高等教育也同样出现了应试教育的问题。在大学的英语教学当中,学生英语学习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证书或者是其他专业的英语等级证书。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市场竞争逐渐变得激烈,部分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学生的英语等级水平,而且高等院校本身也将学生的等级证书当作其毕业的重要条件,所以,一定程度上为教育教学的功利化发展提供了契机。

 

(二)大学英语教育功利化现状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薪水与其自身的英语等级证书存在紧密联系,同时,因为就业环节控制问题,使得高校教育环节受到严重制约,导致功利化教育更加普遍。也正是这种风气,使得应试教育弊端逐渐突显出来,很难提升学生的自身素质。而部分英语教师的教学理念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样是以学生获取英语证书为教学目标,所以,必然会影响学生综合英语能力的发展。此外,在功利化教育理念影响之下,教师教育学生的方法也同样会受到限制,所以,很难提升其英语水平[2]。

 

大学英语在日常的教育过程中,无法保证教学内容的深化性,只是为考试做准备,所以,应试教育的现象严重。在开展教学时,部分英语教师会花费大量时间来讲解英语题型和语法,并且以题海战术的方式模拟试题作答,为学生英语考试做铺垫。在此基础上,很难保证学生英语学习的途径合理,而只是注重英语教学的应用,所以严重忽视了学生的课外时间应用,以至于教学模式的落后,无法正确地引导学生养成英语学习的习惯,对其英语学习也同样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部分英语教师的教学技巧十分欠缺,责任态度不端正,使得学生日常英语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并且加重了功利化教学的程度。

 

二、大学英语教育功利化的应对措施

 

第一,为了更好地满足素质教育的实际需求,一定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且提升其英语素质。而要想实现上述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分析英语教学当中的不足之处,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积极地推动英语教学的正常发展,避免功利化现象的猖獗。保证英语教育教学模式应用的深入性,提高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与能力。在此基础上,英语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英语听说译能力,保证其在毕业之后能够将英语技能应用在实际工作当中,更好地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实现双语互译。不管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高等院校,包括社会用人单位都应该积极地倡导英语学习功利性的淡化,并对学生的英语实战能力予以重视。

 

除此之外,还应该提高高等院校教师的教学素质,保证其工作能力得到提高,不断更新教学管理的理念,使得日常的教育能够稳定。教师还应该以自身的言行举止来促进学生品行的确立。由此可见,要想积极地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最重要的就是要首先提高教师的人文素质[3]。因此,应该积极地克服高等院校英语教育存在的功利性问题,适当地减弱语法讲解环节,不断提高教师的人文素质。

 

第二,应正确引导学生对课下自由时间的合理利用,进而积极地建立并健全英语文化建设系统,使学生英语的能力得到提高,并且逐渐增强其英语学习的积极性,实现英语课堂教学的有效延伸。这样一来才能够使学生的英语综合能力提高,健全其价值观念与品格,最终与国家素质教育的具体需求相吻合。而在整个过程当中,并不应该对功用英语教育的目的予以反对与否认,也不能完全将功利性当作教育的最终目的。因为,人的作用是最重要的,而其未来的发展与完善才是高等教育最主要的目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大学生的英语综合素质,就一定要提升其自身的英语综合能力,并且需要社会各界引起注意,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制止功利化教育现象的发生,进而保证大学英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文章对大学英语教育功利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并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旨在更好地开展英语教学。

保证书英文范文8

两本译著遭到剽窃

贾文浩在英美文学作品的翻译上颇下工夫。1994年1月,贾文浩、贾文渊翻译的美国作家霍桑的小说《凶宅七角楼》,在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受到读者的喜欢。1996年5月该书再版,两位译者对这部译著享有著作权。

然而,1999年12月,台海出版社在出版的美国作家霍桑的小说《红字》一书中,外还包含了一部完整的《凶宅七角楼》,其译者的署名为冯立志。贾文浩买来一看,不由得产生疑惑,怎么从书名到内文和他翻译的文字这么相像?经仔细阅读对照后,贾文浩断定,这是一部抄袭剽窃了他的同名译著的图书。“冯立志”将贾文浩翻译并已出版的《凶宅七角楼》,经个别字、词改动,基本保持了贾文浩译本的结构和文字,交由台海出版社出版。

翻译作品必须忠实于原作,译者的创造性只能通过语言文字的运用和句法结构及字、词的选用才能得以表现。因此,认定侵权首先要从分析作品的选词用句入手。贾文浩将侵权书的第一段第一句话与他的译了对比分析。(见本页图表)

从表上的改动一栏可以看出,冯译侵权书对贾文浩译文的改动,只是采用同义词的更换,基本句子和段落构架原封不动。改动之处也使译文质量下降,有些甚至篡改了原文的内容。

如上述第3处改动,英文原文为“New England”,这是故事发生的地点。地名翻译一般是固定的唯一表达。贾先生译为“新英格兰”,而冯译侵权书将其改为“新英国”。实际上“England”并不是指英国,也没有旧和新的英国的对比,而是与“New”构成一个地名,指美国东北一个地区。只要根据英文原文,查看英汉词典,就可以获得此地名的翻译:“新英格兰”。此处改动,将美国作家霍桑的故事发生地点从美国搬到英国,不仅是对译作的剽窃,而且还影响了译文所传达的原作内容。

其他改动之处也是随意挑拣同义词语进行替换,可见侵权书的署名译者根本就没有参见原文,没有投入创造性劳动。因此,署名“冯志立”的由台海出版社出版的《凶宅七角楼》,对贾文浩的译作构成剽窃侵权,明显侵犯了贾文浩的翻译作品著作权。

祸不单行,2004年10月,贾文浩在北京的地坛书市发现,由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贾文浩、贾文渊翻译并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的美国作家杰克-伦敦的小说《马丁・伊登》一书,又被人剽窃出版,并堂而皇之地在公开销售。这本侵权书,只是封面装帧和署名不同,其译文竟一字不差地全书照抄贾文浩、贾文渊的同名译著。这本书署名译者为“李燕”,由远方出版社出版。该书为一套叫做“世界文学名著百部全书”的系列丛书,无版权页,无出版年代,总定价2000元,单册定价20元,精装版总定价8800元,全书一百部只用一个书号。

查证剽窃侵权何其难

面对这种既不道德又侵权违法的行为,贾文浩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奔波,贾文浩发现,目前法律似乎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能够制止这种行为。这就使得翻译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对剽窃侵权的图书显得无可奈何,甚至是投诉无门。这已成为我国翻译界、出版界和知识产权界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贾文浩谈起自己在追查剽窃侵权书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时,说这主要有三难:

一是查找剽窃者难。在追查《凶宅七角楼》剽窃侵权书时,贾文浩要求台海出版社提供署名译者的真实身份、工作单位及其地址。但该出版社在解决这一问题近一年的时间里,始终推诿搪塞,闪烁其词。署名译者到底是谁,至今仍是一个谜。而所谓远方出版社出版的剽窃侵权书《马丁・伊登》,既无版权页又无出版时间,贾文浩曾致电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远方出版社问询此事,对方则说不知道有此书出版,所以查找署名译者的身份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主张损害赔偿难。找不到剽窃者,贾文浩就直接找出版社。因为剽窃者剽窃和出版社出版这两个行为,共同构成对翻译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事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找到了出版社并不等于就能获得赔偿,与出版社交涉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贾文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向台海出版社书面提出:1、公开澄清事实并向著作权人道歉;2、立即停止发行侵权图书,并全部收回正在全国各书店销售的侵权图书;3、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而出版社则让贾文浩提供有关证据,如:剽窃事实、权利证明等。各方面证据准备齐全后,经多次协商,在确认了台海出版社的侵权事实后,贾文浩和出版社的争论焦点集中在了赔偿金额和公开道歉问题上。出版社一味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少赔偿额,同时还不愿公开道歉,而剽窃侵权书则仍旧在全国各书店公开出售。为了解决问题,贾文浩退让一步,同意台海出版社提出的减少赔偿额的要求。但为了澄清该译著被剽窃的真实情况,贾文浩坚持出版社要在媒体公布事实,公开道歉。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努力,2001年5月,台海出版社终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贾文浩支付了赔偿金,并在《中国翻译》登载了公开道歉函。而另一本书《马丁・伊登》则没有这么幸运,远方出版社根本不承认出过此书,贾文浩根本就找不到出版社,因此也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了。此案至今仍无着落。

三是著作权人举证难。著作权侵权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贾文浩作为著作权人,对证明自己的权利不会有问题。但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尤其是侵权人采用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剽窃侵权,著作权人就无从查找并取得有关证据。如剽窃侵权书《马丁・伊登》,根本就不登载任何相关信息,贾文浩就无从找到出版社,更不可能找到侵权书的剽窃者。没有证据,如何?贾文浩也曾想远方出版社,但根据北京法院的规定,必须持有侵权书的购书正式发票,否则不予受理。贾文浩虽买到了几本侵权书,但销售该书的经销商都不给开具正式发票,贾文浩也就拿不到证据,不能。

面对这样的剽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感到无可奈何。我们有各级法院、有各种法律规章,但就这件侵权案来说,却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讨不到任何说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侵权书在北京和全国的网络大肆出售盈利。贾文浩、贾文渊先生为此感到很痛心。

加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贾文浩在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尴尬与无奈,为进一步保护翻译作品和其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一些相关建议:

简化著作权相关诉讼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对出版社和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如果著作权人找不到剽窃者,只要侵权事实存在,法院就推定出版社或销售商犯有侵权行为。这样,便于著作权人对出版社或销售商提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必要的。有关翻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我们应该让出版社或销售商提供相关证明。如果出版社或销售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著作权人只要提供自己的权利证明和侵权人剽窃的证明,就可以认定为提供了相关证据。

完善著作权赔偿制度,加大对著作权侵权的惩处力度。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是侵权人可以从中谋取利益。从经济利益着手,实施从重赔偿是有效的手段。我们必须完善著作权赔偿制度,加大著作权侵权的惩处力度。只要侵权书一出版就重罚侵权人,使其不能东山再起,这才可以对侵权人施以威慑。今年年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规定,并具体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这项指导意见的出台,说明我国法院开始对精神赔偿问题的重视,这对完善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制度,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证书英文范文9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文书提出命令;秘密特权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证据的收集则是证据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完备,法院就难以对争议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进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使当事人能够从相对方或第三人手中收集到相关的信息和证据,成为确保审判正当性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甚至取消法院的职权证据调查作为改革的重点之一,近年来陆续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亦体现了这一重点。①

    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以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为前提,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却语焉不详。②近年来学界与实务界对证据制度的改革倾注了相当的热情,就证据收集制度而言,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无论是学者的改革设想,还是实务部门的多种尝试,均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证据开示制度的烙印,而对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相关制度却少有论及。尽管我们不能完全断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应划归大陆法系模式,但至少接近大陆法系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了解大陆法系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对于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建构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证据收集制度的法理透视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当事人直接获取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处的相关证据的证据开示制度。虽然基于辩论主义,提出证据属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导致败诉的后果,但这种证据提出责任是通过向法院提出证据申请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除当事人将自己掌握的有利于己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外,如果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有,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出证据申请即完成证据提出责任,法院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等方式实施证据的收集。这种证据收集机制的形成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密切相关,正是断续开庭的审理方式、法官即负责事实认定又负责法律适用及以法官询问为主的证据调查模式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其与英美法系证据收集机制的重大差异。[1]与英美法相比,这样一种证据收集机制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有利于使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限定在法院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范围内,能够避免英美法由当事人控制的证据开示可能导致的诉讼的延迟和费用的高昂。

    但是,与英美法广泛的证据提供义务相比,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对方当事人与诉讼外第三人提供证据义务的范围相当有限。支配大陆法系证据收集的传统理念认为,依据辩论主义,当事人具有主张责任,为了证明有利于己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为此,就有利于己的事实进行主张,举证的当事人在查明事实中必须努力,相对方对查明事实没有协助的义务。而且,利害关系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更容易为发现真实而努力。这一传统理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非常普遍。在这一理念支配下,大陆法系强制性的证据收集方法仅仅限于诸如文书提出命令等,而且其范围也相当狭窄。可以说,在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上并没有准备援助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的制度。[2]不过,近年来,随着对集中审理的重视和证据法领域的武器对等原则的强调,大陆法系各国日趋重视证据收集的重要作用。为弥补证据收集手段的不足,学理与判例创制了支配证据收集制度的法理,主要包括证明妨害法理、协作查明事实义务以及真实陈述与完全陈述义务等。

    在德国,为了弥补现行法的不足,实务通过判例创造了证明妨害法理。所谓证明妨害,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妨害对方利用证据而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陷入证明困难时,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做出不利的事实认定。关于证明妨害法理的根据,存在着实体法上的违反证据保存义务说;违反诉讼上的协力义务说及违反诚信原则说的对立。通说以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原则为根据,主张综合考量妨害行为的样态、证据的价值、其他证据的有无、归责的程度等因素,通过法官自由心证,对妨害人给予某种不利的判断。③近年来德国呈现不断扩大证明妨害范围的趋势,不论证明妨害发生在诉讼中或诉讼之前,也不论妨害者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且证明妨害适用于所有证据方法而不限于书证。[3]由此,不仅补充了有限的文书提出义务,也成为支配证据收集的一般法理。

    作为确保当事人实质性平等的手段,在德国,近年来,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协助说明义务颇受瞩目。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而言,在证据缺失而不能进行充分的主张、举证时,只要能出示其主张大致合理的线索即可,在一定条件下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则要承担有关案情的说明义务。协助说明义务的要件包括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自己权利主张的合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客观上存在无法查明事实的状况;事实的解明不存在非难性以及相对方容易说明等。[4]该义务的意义在于,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无关,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不负证明责任的相对方进行一定程度的事实说明,而强制其收集、提出证据,从而修正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观念。当然,由于协助说明义务与辩论主义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遭到部分学者的反对,判例也未完全予以肯定。针对否定协助说明义务的批评之声,有学者从宪法上的要求及民事诉讼发现真实之目的出发为协助说明义务寻找依据。还有学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从立法上增加协助说明义务的一般规定。

    除证明妨害及协助说明义务外,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真实义务与完全陈述义务也发挥了信息开示与证据收集的功能。这两项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事实状况为真实而完全的陈述,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事实与证据资料的处分自由受置于真实陈述的限制。通过当事人的真实与完全陈述,尤其是在诉讼早期诉讼文件的交换,从中发现证据线索,开示相关信息;也使当事人与法院三方之间能够尽早就案件争议的状况形成共通的认识,有利于集中审理与促进诉讼。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课以当事人诚实实施诉讼行为的义务,体现在证据收集层面,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助查明事实义务得到立法的认可。协作查明事实义务为宪法保障下的裁判请求权的附随义务,即国民在利用作为国家制度的诉讼之际,与国家保障国民裁判请求权相关,国民也负有对公正、迅速地裁判进行协助的义务。[5]

    二、证据收集的方法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各国证据收集的方法极其有限,主要包括文书提出命令与证据保全等。此外,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也是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

    (一)文书提出命令

    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最主要手段,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程度不同地规定了当事人和法官享有要求或命令提出文书的权限,虽然它是作为程序初期阶段证据调查的一环来加以规定的,但可以认为它与英美法系广泛存在的证据开示程序功能相同。[6]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文书提出义务所涉及的文书范围相当狭小,仅限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而实务中大量文书的强制提出主要依据实体法的资讯请求权。在德国的民事实体法中,有很多条款规定民事主体在发生争议时有权要求相对方提供与争议相关的文书,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命令,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有关文书;而对诉讼外第三人掌握的相关文书,通过单独提起请求交付文书的诉讼获得。这一制度弥补了德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所涉及的文书范围过于狭小的缺陷,使当事人广泛收集证据变得更加容易,也体现了德国证据收集制度程序法与实体法并存的特征。德国近年来通过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半导体保护法以及环境责任法中创设新的资讯请求权,使资讯请求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值得提及的是,于2002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事诉讼修正法明确了对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外第三人课以诉讼法上的文书提出义务的规定,④从而使文书提出义务摆脱了实体法的束缚。

    日本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构与德国相似,收集证据的手段也是极其有限。为了充实审理,促进诉讼,实现以争点为中心的审理,1990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点之一即为扩充证据收集手段。在修改的过程中,引进英美法证据开示制度的主张在一些学者中引发共鸣,不过立法并没有完全引进证据开示。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对美国证据开示需要花费庞大的费用和时间,而且至今也未找到抑制其滥用的有效措施的担忧。尤其是日本并不实行律师强制制度,基础制度的不充分,抑制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导入。[7]最终新法只是在旧法的延长线上,充实了证据收集方法。而最重大的变革就是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凡是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持有的与诉讼相关的不属于秘密特权或专为持有人使用的文书,持有人均负提出义务,从而使文书提出义务如同证人作证义务一样,成为文书持有人的一般义务。

    (二)证据保全

    大陆法系各国证据收集的另一重要方法是证据保全。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类似,证据保全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使用困难时预先对证据进行调查的制度。证据保全制度本来的功能在于保全证据。不过,由于在起诉前也可以进行证据保全,这些事实以文书的形式被固定并得到确认。加之通过证据保全,收集没能掌握的证据方法,从中了解新的事实,也起到了将相对方所掌握的信息向举证人开示的作用。这种确认事实和证据开示功能成为证据保全的派生功能并受到重视。在德国,1990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证据保全的范围,放宽了申请的条件。诉前证据保全的广泛适用既发挥了保全证据的功能,也使避免诉讼成为可能。

    日本旧法中的证据保全,至少从条文上看仅具有保全证据的功能,但审判实务承认证据保全的证据开示功能。学说对证据保全的证据开示功能也给予积极的评价,并认为其具有预防诉讼、促进和解和简化争点的优点。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证据保全的规定作实质性的变更,但新法修改的目标之一就是扩充证据收集程序,在围绕争点的集中审理的程序构造中,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主张、举证权利乃是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基于此,学者主张作为程序法上能够进一步获取相关信息的手段,应认可证据保全的开示功能。[8]

    (三)主张与证据的审前交换

    如果说前述两种方法是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方法,那么通过记载主张与证据的准备书状的审前交换则具有自主开示证据的意味。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声明以及攻击防御方法,如果对方当事人不预先了解就无从对之有所陈述时,应该在言词辩论前,以准备书状通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能得到必要的了解。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在口头辩论日前交换详细记载主张与证据方法的准备书状。当然,这里的开示与英美法中的自主开示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后者开示的范围还包括不利于己的证据,而且开示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收集证据。而准备书状的交换所开示的证据是将在法庭上提交的有利于己的证据,开示的目的在于为口头辩论作准备,侧重于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9]不过,主张与证据的交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收集证据的线索,从这一点上说,也可以肯认其作为证据收集的方法之一。

    前述证据方法的交换,在德国,通常仅限于书证的交换。日本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是重要的书证复印件的交换。但在日本的实务中,将证人的陈述内容预先记载于书面,作为书证向法院提出,并在当事人之间交换的方式被广为使用。陈述书的功能包括代替主询问的功能、证据开示功能、促进事前准备的功能和固定主张的功能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前两种功能。[10]代替主询问的功能体现在由于事先了解主询问的内容,能够确保询问围绕真正的争点来进行,缩短了主询问的时间,使反对询问能够充分进行。而证据开示功能体现在通过当事人将自己所了解的信息在诉讼早期的自主开示,使法院与对方当事人更容易了解案情,从而有助于争点的整理。与代替主询问功能相比,陈述书的证据开示功能更受瞩目。陈述书的广泛利用被期待能够发挥早期收集信息的作用。与此相伴,陈述书也要求能够尽早提出。

    为使当事人能够尽早提出主张与证据,做好准备,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参考了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中的质问书制度,创设了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当事人回答有关问题的当事人照会制度。它打破了日本旧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须经法院的传统做法,开辟了当事人之间直接收集证据和信息的新途径。但由于没有规定不回答的后果,该制度的实效性还有待观察。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来自实务的调查表明,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回答时,当事人习惯于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法院要求相对方作出解释与说明使问题得到解答。[11]

    (四)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大陆法系各国虽然在诉讼资料的收集层面坚守辩论主义,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但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并不绝对,各国均在一定程度上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德国,法院的职权证据调查广泛存在,除证人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提出的证人外,其他的证据方法法院均可依职权进行调查。⑤不过,即使法院通过证据调查收集到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也不能依此作为裁判的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以德国法为范本,在许多方面都留下了德国法的痕迹,法院的职权证据调查也是如此。虽然1948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取消了职权证据调查的规定,但涉及公益事项或调查具有紧迫性、补充性时,也不排除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⑥当然,在以辩论主义为基调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职权证据调查仅仅处于补充性的地位,作为与辩论主义下当事人提出证据相配套的证据获得手段,职权证据调查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各种证据调查手段的采取,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在增强法官认知事实的能力与不得损害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之间寻求平衡。而在实务中,大陆法系的法官更是非常节省地行使着这一权力。比如,在日本,这种职权证据调查在实务中很少进行,甚至有关职权探知的事项,也往往是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举证。

    三、证据收集的重要限制———秘密特权

    事实的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为此,不遗余力地收集证据以求得胜诉的结果便成为当事人所追求的唯一目标。但如果因证据的收集可能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就要受到秘密特权的限制。所谓秘密特权,是指基于维护特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允许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言和文书的权利。秘密特权范围的设定取决于通过秘密特权所要保护的利益与发现真实之间的价值衡量。在大陆法系,秘密特权主要表现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不过随着文书提出义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秘密特权的限制也包括书证的收集。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4款规定文书符合证言拒绝权的情形时,持有人不负提出文书的义务。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对秘密特权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涉及因身份关系、职业关系而产生的特权;公务秘密特权以及企业秘密特权等多方面的内容。广泛的秘密特权的限制其实质是为了对法官在证据收集层面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384条就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作出规定。日本有关证言拒绝权的规定与德国大致相同,不过也存在若干差别,主要表现在所规定的情形更为具体,享有证言拒绝权的主体较德国更为广泛。对于证人是否应享有证言拒绝权,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关于裁量的基准,日本的判例、学说认为应对秘密特权所保护的关系人的利益与发现真实的要求进行比较衡量,并参考该证据的重要性、必要性、其他证据代替的可能性以及审理对象、秘密的种类等经综合考量作出最终的判断。[12]

    除日本和德国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证言拒绝权的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47条都规定证人就涉及直系血亲、姻亲者的询问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四、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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