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证明

时间:2022-06-12 02: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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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证明

第1篇

经辨认,员工们惊诧不已:这死亡的小女孩原来正是该公司董事长王鹏飞失踪三天的6岁妻侄女露露!王鹏飞身家数千万元,而6岁的姚露露是他和妻子最疼爱的“开心果”。是谁竟然如此残忍地在他的公司内将这个天真无邪的小女孩儿残害?

2006年12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站在被告席上的杀人凶手,不是别人,而是董事长王鹏飞年仅19岁的女儿王丽。

千万富翁创业无暇育女,“放养”的女儿渐成脱缰野马

现年42岁的王鹏飞是浙江省永嘉县人。1983年高中毕业后,年仅18岁的他怀揣着父母资助的一万元钱,前往河南省郑州市“淘金”。头脑灵活的他发现河南的棉花经营前景不错,于是租了一间门面,雇用了两名工人,成立了棉花经营部,开始他的创业生涯。

1984年5月,王鹏飞在跑业务的过程中,与妻子姚玉梅相识了。姚玉梅恰好是浙江温州人,其父母在郑州开有一家较大的棉纱加工厂。经过一年多恋爱,1986年国庆,两人走进婚姻的殿堂。1987年11月2日,他们的女儿王丽出生了。

姚玉梅生下女儿后,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给小孩哺乳,姚玉梅的母亲便将王丽带回温州抚养。1989年3月,他们的儿子王也呱呱坠地。

由于王鹏飞夫妇非常忙碌,王丽只能继续“滞留”在外婆家。为了弥补外孙女亲情的缺失,老人对小王丽呵护备至,宠爱有加。渐渐长大的王丽变得任性、霸道起来。

经过几年的打拼,王鹏飞的公司终于显现出较强的竞争力,生意日益红火。王鹏飞夫妻俩便将女儿接到身边,可是,王丽来到自己身边后,夫妇俩才发现:经过几年的“放养”,女儿不仅对父母很生疏很对立,而且性格任性调皮,野性十足,不怎么爱学习。夫妻俩于是对王丽严加管教。为了使王丽能“校正”身上的一些恶习,夫妇俩在全力呵护她的同时,还经常给女儿请家教,姚玉梅更是经常亲自辅导女儿。但遗憾的是他们的努力收效甚微,王丽的成绩越来越差。

2002年,王鹏飞决定将资金转向江苏省苏州市,转向中高档纱线的经营,于是在苏州成立了苏州市王鹏飞纺纱有限公司。全家也随之迁往苏州。王丽和弟弟王一起,都被转入苏州某实验中学上学。

在实验中学上到初二上学期时,由于成绩太差老被老师批评,15岁的王丽就再也不肯上学了。她首先悄悄旷了三个星期的课,每天在外面上网。逃学被发现后,她对父母说:“你们死了心吧,我一天也不想上学了!你们要逼我,我死给你们看!”王鹏飞见女儿如此任性,怒火中烧要打她,姚玉梅连忙把王鹏飞一把拉进卧室说:“你没有看新闻啊?小孩因承受不住压力而自杀的事件常常发生。王丽的性格你又不是不知道,万一逼出个三长两短,到时后悔就来不及了,我们还是慢慢做她的思想工作吧!”谁知第二天早晨,王丽趁父母还没起床,又溜到一个同学家,一直待了近一个星期。女儿旷课近一个月,生米煮成熟饭后,王鹏飞束手无策,就这样,王丽初二未上完就辍学了。

辍学在家的王丽整天上网打游戏、看电影,或者出去逛街购物。由于父亲对她极度不满,态度严厉,所以她尽量躲避父亲。姚玉梅为避免父女直接冲突,对王丽的一般要求,都尽量满足。谁知,王丽抓住了母亲的这一弱点,要求越来越过分。

父辈亲情融融一户常住两家人,女儿唯我独尊岂容“夺宠”分羹

自从公司转往苏州后,王鹏飞的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到2005年时,公司的固定资产已过千万元,职工百余人,苦苦奋斗22年的王鹏飞夫妻也成为远近闻名的成功浙商。

而王鹏飞的妻弟姚杰与妻子龙莹结婚成家后,创业中却困难重重,生意一直不景气。2005年3月,落魄的姚杰接受姐夫王鹏飞的建议,也将郑州的公司清算后撤资转到苏州。在王鹏飞的鼎力扶持下,开了一家汽车美容店。谁知,他的汽车美容店由于经营无方,不到半年就关闭了。无奈,姚杰决定再北上石家庄,继续捡起棉花生意。

2005年5月,姚杰前往河北闯事业,将妻子龙莹及5岁的女儿姚露露留在了苏州,托付给姐姐、姐夫关照。由于王鹏飞在公司的宿舍楼五楼为自家设计了一套很宽敞的住房,王鹏飞夫妇便热情地将龙莹和女儿姚露露接到了自己家,两家人居住在一起。

5岁外甥女姚露露的到来,一下子给沉闷的王家带来了欢声笑语。姚露露生于1999年8月,年纪虽小,但长得大眼睛,深酒窝,聪明伶俐,特别乖巧可爱,特别是她的小嘴,时不时稚声稚气地说出一番能使一家人喷饭的“惊人之语”,很讨人喜欢,就连以前在家不苟言笑的王鹏飞,也经常被她逗得哈哈大笑,亲热地把她叫做“小开心果”。2005年9月,见她如此聪慧可爱,两家人决定给她虚报一岁年龄,提前上小学一年级。这个小女孩果然天资聪颖,一入学就成为班上的尖子生,深得老师们喜爱。

一开始,在家闲着无聊的王丽也还喜欢这个可爱的小表妹。然而,一家人对姚露露的关爱,却渐渐使王丽失去了心理平衡,她竟然对这个小表妹多了一份忌恨。露露再进她房间时,她便厌恶地皱起眉头,不耐烦地朝着露露大声吼道:“滚开!不要烦我!”为制造矛盾,她还故意大声叫嚷说她放在家里的丝巾、项链不见了,故意搬弄是非,她准备想办法将露露母女俩从家里赶走。

2005年12月份的一个早晨,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吃早饭时,看到王丽无所事事,王鹏飞又数落起王丽来。王丽一听就不耐烦地朝王鹏飞叫道:“你就知道整天骂我,可是,从小到大,你关心过我多少?你有什么资格来教训我?”见女儿如此顶嘴,王鹏飞火冒三丈地随手将手中的一个包子向王丽砸了过去。王丽也不示弱,示威似的“啪”地将手中的筷子摔在了地上。

坐在一起吃饭的龙莹见王丽对爸爸如此不尊重,忍不住批评了王丽两句。谁知,王丽当即掉过头来,朝她破口大骂:“你这个,住我家,吃我家,还管我们家的事?从哪儿来你给我滚到哪儿去!”见王丽竟然对舅母出言不逊,王鹏飞怒火中烧地上前就踹了王丽几脚。被父亲打了一顿后,王丽将挨打理由全部归咎于“多嘴”的舅母,她指着龙莹的脸大吼起来:“我郑重告诉你,我家不欢迎你和你的臭女儿,你给我滚!如果你不滚,我就不回这个家!”说完,当即便摔门而去。为了借题发挥赶走龙莹母女,她当天下午就收拾行李,回了温州外婆家。

2006年春节将至,王丽却负气跑到了外婆家。姚玉梅只好不断地给女儿打电话,让王丽尽快回家过春节,然而,王丽却坚决不回家,并提出了让她回家的条件:“如果不把露露她们赶出去,我就不回家!”姚玉梅实在拿女儿没办法,只得和王鹏飞商议向女儿妥协。于是,他们以家里要腾出一个会客厅的理由为名,让龙莹母女搬出家里,在公司宿舍楼找了一间一楼的房屋,作为母女二人的栖身之处。

搬出王家后,龙莹为主动消除王丽对自己的成见,特意给她送来了一缸小金鱼。然而,小金鱼送来的当天中午,下班回家的王鹏飞就看见了让他大为震惊的一幕:只见王丽不知何时竟将鱼缸里面的水倒得干干净净,四五只小金鱼全部睁着大眼睛在鱼缸里。当晚,王鹏飞忧心忡忡地将这一幕告诉姚玉梅,姚玉梅也不无担忧地说:“女儿现在又任性又孤僻,无论如何,得再找点事给她做,否则她会出问题的……”

夫妻俩却不知道,此时的担忧,为时已晚。

那悲惨一幕不是一场愚人节的游戏:6岁小可爱命丧“争宠”表姐之手

2006年3月30日,星期四,下午露露只有两节课。不到五点,龙莹早早就将露露从学校接回到家里。露露学习很自觉,不等妈妈吩咐就掏出作业本,全神贯注地写起作业来。

傍晚6时许,龙莹做晚饭时,决定出去买点卤菜给女儿吃。临出门,她轻轻拍了拍女儿的小脑袋,交代道:“露露,好好做作业,妈妈去给你买你最爱吃的卤牛肉,一会儿就回来。”露露冲妈妈点着头甜甜地笑了笑。这一笑没有任何的特别,一切仿佛从前,仿佛平凡生活的每一天,但谁也不知道,这一笑,竟然是这个6岁孩子对母亲的最后一笑。

7时左右,龙莹提着菜急匆匆地回到家。家里的灯依然亮着,女儿的作业依然整齐地摊放在桌子上,但女儿却不见了。此时天色已晚,露露平时很听话,从不一人外出,况且这么晚了,会到哪里去呢?龙莹有些焦急起来,连忙一边大声呼唤着“露露”,一边到露露常去的几个地方寻找。然而,公司找遍了,仍然没见露露的踪影。

龙莹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急得眼泪哗哗直掉。本想找姐夫姐姐帮忙,然而,不巧的是,30日上午,王鹏飞夫妻就与一帮生意上的朋友一起开车去江西庐山游玩了,不在苏州。无奈间,她只好一边打电话给石家庄的丈夫,一边向其他几个亲戚朋友打电话求助,十多位亲戚朋友闻讯赶来,当晚把整个公司以及公司周围搜了个底朝天,寻找了整整一个晚上,依然没见露露的影踪。31日上午8时13分,龙莹急忙向平江分局城北派出所报了警。

31日10时,紧急赶回的王鹏飞和姚杰等人分析后认为:“露露很可能被人绑架了,现在还没有接到绑架人的电话,说明露露还没有生命危险。”王鹏飞连夜安排员工打印寻人启事,并在寻人启事上承诺给找到者五万元的奖励。

4月1日,愚人节。亲朋好友将寻找露露的寻人启事几乎贴满了苏州,而且前往苏州电视台了寻人的滚动字幕。

然而,4月1日下午4时左右,一个悲痛的消息晴天霹雳般炸响在愚人节的上空:“露露的尸体在公司宿舍楼下找到了……”龙莹接受不了这残酷的事实,昏厥过去,姚杰一屁股瘫在了地上……

苏州市公安局的刑警们很快封锁了现场,并展开侦查。就在愚人节当晚,侦查结果出来了――正是19岁的表姐王丽,残忍地杀死了天真无邪的6岁小表妹。

据王丽供述,3月30日,爸爸妈妈去庐山后,她在电脑上整整泡了一天,傍晚6时后打算上街,路过了露露家。

天色已晚,在柔和的日光灯下,露露正趴在桌子上聚精会神地写作业。王丽在窗外停了下来,确定露露是一个人在家后,一股邪恶的火突然从她胸中腾起:“今天爸爸和妈妈都不回家,我正好可以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狠狠整整她!”她站在龙莹家门外问露露:“露露,妈妈不在家啊?”“是啊,妈妈上街给我买卤牛肉去了。”确信只有她一人后,王丽开始诱惑:“你想到姐姐房间去看动画片吗?”“好啊好啊!”年仅6岁的女童,毫无防备、高高兴兴地放下手中的笔,关上房门就跟随王丽一路来到王丽家。

一进王丽的房间,王丽就“啪”一下迅速反锁上房门,然后打开电脑,故意将电脑的音响开得较大,然后将露露带到电脑面前,打开动画片网站下露露最喜欢的《樱桃小丸子》让露露观看。好长时间没有看到《樱桃小丸子》了,露露看得十分投入。

王丽想,这个6岁小女孩是那么幸福,她聪明漂亮、成绩优秀,是人见人爱的“开心果”,自从有了这个“开心果”,父母对自己就更冷淡、更看不惯了,她的存在,侵犯了自己的幸福……

下定决心后,王丽突然从露露身后伸出了双手,两手相扣死死地掐住了小女孩儿的脖子……十多分钟后,毫无招架之力的6岁小女孩儿便停止了最后的挣扎。已经被邪恶的力量左右的王丽,此时竟然又将瘫在地上的露露扶坐起来,然后挥拳击打了七八下后,见露露始终没有反应,这才确认露露已死。

王丽把她的红色旅行箱拖出来,脱去露露身上的所有衣服,然后,将尸体装进了旅行箱锁好,迅速将露露的衣服装进几个垃圾袋,一并塞到床下。

此后,公司里寻找露露的人人来人往,她一直没有机会下楼弃尸,惶惶不安地在卧室拖到爸爸妈妈从庐山回家,她担心爸妈会进自己的房间来发现尸体,于是情急之下决定天黑后把尸体从楼上扔下去……

2006年4月2日王丽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并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公安机关针对王丽匪夷所思的残忍举动,还对王丽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2006年4月24日,司法精神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王丽作案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无精神病,有刑事责任能力。

2006年11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王丽无期徒刑,。

编后语:

本案中令人发指的刽子手、年仅19岁的王丽,也许只是中国千千万万个“问题孩子”中的一个。她在经过童年的“放养”后,在长辈们加倍弥补并宠爱她的环境里,渐渐变得任性霸道、唯我独尊,人格中的自我意识强大到不容任何人可以和她分享爱的地步。这样的孩子,虽然是一种极端的个例,但这个个例,却像一道时代的伤痕,代表着这类孩子的共性,值得社会共同关注。

第2篇

[关键词]UCP600;ISBP681;信用证;单据签署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36-02

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单据的要求十分严格,出口商在准备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时,对于单据签署这一方面,要考虑的一些问题包括单据是否要签署,由谁来签署,怎样签署。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和ISBP681(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2007年修订本)这两个有关信用证的最新国际惯例对单据的签署问题作了很多规定和说明。以下就新国际惯例下,信用证所要求的常见单据的签署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1 商业发票的签署

某出口商提交的发票未签字,遭银行拒付。出口商申辩:信用证未要求签字,发票可以不签字。U C P600第18条和I S B P681第62条确实规定:除非信用证有要求,发票无须签字;同时ISBP681第37条规定:即使信用证未作规定,汇票、证明和声明就其性质而言应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必须按照U C P600的规定签署。从这点可以看出,如果商业发票上出现“We here-by certify”等证明或者声明性质的语句,此时商业发票就需要签署。而该出口商之所以遭拒付,正是由于发票上有证实原产地的语句而未签署。关于发票的签署,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1 发票是否要签署

根据U C P600和I S B P681的条款,如信用证未要求签字,无论正本还是副本均可不签署;如果信用证要求“s i g n e d(签字)”,则正副本发票都要签署;如果信用证未要求签字,但要求加注证实语句,正本必须签署;如果信用证未要求签字,也未要求加注证实语句,受益人额外加注了证明语句,正本也须签署。

1.2 发票由谁签署

UC P600第18条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ISBP681第22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只要单据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该具名个人或实体的信头,或如果未使用其信头,但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或其人完成或签署,即为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商业发票既然是由受益人出具,自然是由受益人签署。

1.3 发票怎样签署

UC P600第3条规定:单据签字可以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结合ISBP681第22条规定,商业发票签署时,可采用多种形式,只要能显示是受益人所签即可。如单据的函头上已有公司名,签署时受益人公司名不显示也可,但如在白纸上制作单据并签署,则一定要注明公司名称。习惯上常用的签署方式有:①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在同一印章上,出具单据时加盖;或者出具单据时,先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称的印章,下面再加盖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印章;②加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下面手签公司法人代表名或业务员(单证员)名;③仅加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④在有公司名称抬头的信笺上出具单据后,盖公司法人名字印章或手签。

此外,必须要明确的是,如果是采取盖章的方式,一定要注意所盖章上面的公司英文名称表述必须和信用证的表述一致,不能出现差异;如果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例如要求“hand signed”,则就必须手工签署人名了。

2 海运提单的签署

海运提单是C I F、C F R等术语下,信用证所要求的重要单据。UCP600第20条规定: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身份,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人、船长或其具名人签署,承运人、船长或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人身份,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根据UCP600第20条,结合ISBP681第37条、第94条,可以明确:①提单必须签署;②提单可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人、船长或其具名人签署;③提单签署的关键是:提单表面必须出现CARRIER(承运人)字样及CARRIER的名称;签署者必须表明其身份,是CARRIER或MASTER(船长)或AGENT();若为AGENT 所签,必须表明被方的名称和身份。

在实践中,提单表面(一般在右上角)必须注有船公司(CARRIER)名称,签章一般在右下角。常见的提单签署方式为:①船公司签署,XYZ SHIPPING CO.AS CARRIER,并加盖船公司的章;②船公司签署,ABC CO.AS AGENTFOR THE CARRIER XYZ SHIPPING CO.,并加盖船代的章;③船长签署,JAMES AS MASTER OF CARRIER,并加盖船长的章;④船长签署,ABC CO.AS AGENTFOR THE MASTER JAMES,并加盖船长的章。这时,相关船公司或公司的法人代表也要进行必要的签 字。

值得注意的是,各种签署方式均应表明签单人的身份,否则,按照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可以不接受此提单。

3 保险单据的签署

保险单据是CI F、CIP等术语下,信用证所要求的重要单据。U C P600第28条、I S B P681第37条、第171条、第172条对保险单据的签署都有明确规定,可以概括为:①保险单据必须签署;②保险单据可由保险公司、承保人(个体经营保险业者)或其(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代表(保险公司主动委派的)签署;③保险单据签署与提单很类似,其关键是:单据表面必须出现保险公司抬头(一般在单据上方),保险公司签章,相应的法人代表签字;如是人或代表签署,应表明身份,是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或代表。

另外,I S B P681第171条指出:如保险单据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看似已被副签。因此,当出现下列情况:①保险公司(承保人)在保险证明、申明上预签,②信用证要求,③出于保单生效、转让要求,这时被保险人要做副签。

4 证明和证书的签署

某出口商自行出具质量证书并签署,单据提交到开证行后遭拒付,理由是未经权威质检机构认证并签署。该出口商则反驳称:信用证只规定“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对出单人并未要求。

各种证书、证明按照ISBP681第37条都要签署。至于由谁签署,UCP600第3条指出: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

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UC P600第14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却未规定出单人或数据内容,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银行将接受该单据。上述案例中信用证并未要求出单人,出口商自行出具检验证书并签署即履行了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但要注意,UCP600第3条指出: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因而,当信用证有此类要求时,应请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如中国商检局出具证书并签署。

除检验证书外,原产地证明也是常常被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根据I S BP681第181、182条和前述条款,原产地证明必须签署。而签署人同样是如未具体规定,受益人、商会及政府机构均可;并且,如要求受益人出具,商会出具证明也可接受。可见,对于原产地证明,相关机构的签署更易为人接受。

这些证明、证书在签署时,一般要签证机构签章并由签证员签字,产地证还需要申请单位签署。如普惠制产地证在正本十一栏由签证机构的签证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栏由申请单位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且不能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姓名。

5 汇票的签署

根据I S B P681第37条,即使信用证未作规定,汇票就其性质而言应有签字。汇票由谁签字?I S B P681第53条规定:汇票出票人必须为受益人;根据ISBP681第22条,在信用证下,作为法人的受益人,同时又是出票人须签字,而通过有权利代表受益人的个人进行签字就是比较恰当的做法。在贸易实践中,常见的签字方式是:×× for and onbehalf of ×× Co.

6 小结

除了上述单据,装箱单也是信用证常常要求提交的单据,虽然U C P600和I S B P681没有对它的规定,但可以认为装箱单的签署与商业发票类同,注意如信用证要求提供“Certificate/Statement/Declaration of Packing”,此时出口商制单时要按信用证所要求的标题缮写单据名,签署则要根据对于证书类签署的要求做。同理,这种情况发生在其他单据上,也会面临类似问题。海关发票、受益人证明也是常常被要求的单据,根据UC P600第3条,这些单据同样应进行签署。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保险赔偿的方式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全部的保险赔偿方式只有一种,即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保险法第二条关于保险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10条关于保险人的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23、24、25、26、27条的规定,都明确为保险金的给付。由是可见,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人之保险赔偿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但例外也有以其他方式为之者,此可称为恢复原状之保险赔偿,此和民法上之赔偿方式原则上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给付为例外者,正好相反。”注1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可能通过合同的约定,选择以其他的方式进行补偿,如我国现行的《财产一切险条款》关于出险后赔偿方式的约定如下:“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这种约定与保险法本身并不冲突。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但由是引出的两个问题是:

(一)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可以以金钱给付以外的补偿方式补偿,出险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此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可否单方面选择以金钱给付以外的补偿方式进行保险赔偿?

如上所言,在财产损害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补偿方式以保险金的给付为主要方式,或者说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法定赔偿方式,其他方式为约定补偿方式。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有时保险合同并未规定可以有保险金给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补偿形式,且出险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出于种种原因,却单方面主张以保险金给付以外的方式进行保险赔偿,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如某台资企业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其中固定资产部份主要为印刷设备。投保金额为二手设备的购买价。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工厂发生火灾,导致生产车间严重被毁,经权威机构鉴定所有生产设备全部报废。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设备的重置价值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于是强烈主张以全国范围内实物招标的方式,补偿被保险人受损的全部机器设备,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全部受损设备的重置。保险人认为依据保险的补偿原理,实物补偿是符合保险原则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似是而非。首先,从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得知,金钱给付为法定的保险补偿方式,非金钱补偿为约定的补偿方式,对此上文已有详细论述。其次,《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方式非常明确,即为金钱赔偿。再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双方若想改变赔偿的方式,也必须是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最后,保险的补偿原则,强调的是保险价值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补偿方式。如果保险人认为保留非金钱以外的补偿方式对其很重要,则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应将保险赔偿的多种方式予以明确的界定。

(二)非金钱补偿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是否足额保险、是否有免赔额的约定,及保险价值的多少等。保险法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保险人选择非金钱给付的方式进行保险赔偿,比如恢复原状的方式,如果说在还没有完全修复之前,修复费用已超过保险金额的,超过部份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保险人于选择赔偿方式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于恢复原状之情况下不应受保险金额之限制,以示公平。”注2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保险人并无单方面确定损害补偿方式的权力。如果选择了非金钱给付的赔偿方式,只要修复的方式与费用是合理的,则同样需受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约束。

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期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能迅速地拿到保险赔偿金,以实现保险的目的。由于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在特定时期往往无故压赔案,使保险赔款迟迟不能兑换。这种情形,以接近年末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已接近或超出总公司核定的赔付率时表现尤为明显。在这段非常时期,如果被保险人又不被保险人视为是优质客户,则被保险人真会有一点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感觉。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模糊,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便出现大量的问题:

(一)被保险人应提交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范围与程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实务中,出现较多问题的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为了拖延赔赔付,而故意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各种各样的资料,不断地没完没了地补充资料,有些资料,是被保险人根本提供不了的,或者根本不是被保险人应该提供的,从而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提供资料不全为由,将赔案拖延下来。另一方面是一些被保险人偏面认为,保险索赔提出的数额越大越好,保险人若能识别其中的水分,被保险人便认帐,否则保险人便自认倒霉。这样人为增大了保险理赔的难度,使保险理赔无法顺利进行。

1.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范围与程度

那么被保险人在出险后,究竟应提交哪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呢?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事实上也无法作出相应的规定。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根据民事证据法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哪些属于被保险人应该举证的范围。目前我国的民事证据法正在抓紧制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便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从这点看,与保险法的规定并不冲突。但保险法作为民商法的特殊法,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并不能一概而论。除了要把握上述总的原则外,还应注意的是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表述方法。保险实务惯例一般认为,如果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all risks minus exceptions)方式,而且不保事项很明确,即承保列明除外责任的一切意外的损失,则被保险人只须初步证明其损失属于某种意外即可,勿需证明具体是由什么风险引致。如果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采用的是“列明风险”,(named  risks insured against)方式,同时列明除外责任,在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须首先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属于某项列明风险,在被保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保险人必须通过举证证明该项损失属于某项除外责任来拒赔。注3国内有学者主张“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注4由是可见,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表述方法的不同,对被保险人的举证要求是不同的。

其次,我们应注意到保险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见,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交资料的范围,根据立法的本意,应该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我国的保险条款对此的规定往往非常的原则。例如现行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对提交资料的要求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单位的证明”。有的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进一步将其细化。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的索赔指南中规定:“被保险人在向中国人保公司提供书面索赔时,应提供下述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包括:发生火灾,应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发生盗窃或恶意破坏,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发生雷击、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应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

4、救护费用发票

5、必要的帐簿、单据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

对照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人保在网上公布的资料,有两点变化,一是将有关单位的证明细化了,一是增加了兜底条款,即“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事实上,条款列举出的资料范围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在火灾引致的机器设备的损失时,常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机器设备的平面布景图、设备的技术资料与图纸,三来一补企业还需要提供报关单等。要穷尽所需的全部资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保险人在理赔实务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每一险种所需的基本资料,心中大体是有数的。我们认为,为避免在发生诉讼时保险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应尽可能列举出所需资料的范围。至于兜底条款,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批单,在诉讼中如果保险人援引此条抗辩,其抗辩权基础会受到质疑。

最后,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范围与程度,还必须注意合理性。应依一般情形下,一个正常的第三者在同等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资料为限。超出此范围,即属违反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

2.被保险人提交资料的虚假与欺诈问题

被保险人在提交索赔资料时,应保证所提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时,被保险人出险后,在不清楚受损情况的前提下,按照帐面余额提出索赔,在实际清点后发现索赔数与实际受损数差额较大,这不应认为是欺诈行为。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3、4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1)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2)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3)夸大损失程度的。第三种情形下,应特别注意必须是恶意夸大,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来恶意夸大损失程度。

(二)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

保险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标志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上,关于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大体上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损失清单交付保险人之时,即为保险赔偿金确定之时。一种以保险人承认损失理算金额为准。此种主张者多为英美法学者。其前提条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委托公估人进行保险公估,这里的损失清单实为公估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里实际上只规定了先予支付的期限,对整个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期限并未作规定,或者说作了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即为“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将“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期间,解释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90日之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的法律后果

依前所述,如果保险合同对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没有明确的约定,则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90日之内,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如果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则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

1.依据保险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延迟支付保险赔偿金应支付的利息,还包括因延迟支付不能清场导致的房租的损失,等等。但不应包括因停工造成的间接损失等。在确定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范围时,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逾期未作出赔偿或给付的,或对赔偿或给付的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一个明显的不足,便是没有科学界定保险人承担延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即只要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60日或90日之内,就必须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第78条相应的规定是,“对损失之估计,因可归责于保险人之事由而迟延者,”保险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必须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公估公司的通力合作。全凭任何一方的单方面努力是不可能顺利解决保险理赔的。保险人的承担延迟给付法律责任的过错责任前提是不能省略的。

三、保险赔偿的范围

保险赔偿的范围,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大体说来,具体包括如下:

1.保险财产的损失,影响保险财产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很多,大体包括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较、足额投保与不足额投保、免赔率或免赔额的约定,残值的价值等,无论如何,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施救费用。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或减轻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与合理的费用。这里须注意几点:

1)施救费用是发生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产生的费用,即使是为了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支付的必要的与合理的费用,也不是施救费用。

2)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受损时的保险额是二个概念。换言之,从理论上说,保险人有可能在两个保险金额之内承担保险责任。

3)施救费用的给付,是否受不足额投保的影响,即存在不足额投保时,施救费用是否应比例受偿,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台湾省的保险法对此有明文规定。我国的保险实务中是适用比例受偿原则的。

3.损失确定费

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损失确定费的给付,是否受不足额投保的影响,即存在不足额投保时,损失确定费是否应比例受偿,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台湾省的保险法对此有明文规定。我国的保险实务中是适用比例受偿原则的。

4.法律规定或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注释:

 

注1:《保险法基础理论》   江朝国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第1版P368。

注2:《保险法基础理论》   江朝国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第1版P370。

第4篇

[关键词] 英文信用证 信用证项下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信用,对买卖双方而言都具有保证作用,它既可以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货款,也可以保证买方按时收到货物。当买卖双方决定采用信用证这种结汇方式时,买方就要及时为卖方开立信用证,而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就要审核英文信用证的内容。我们都知道英文信用证都是大写的英文字母,如果业务员对大写英文还不太习惯,那首要的任务就是将大写英文对译成小写英文,这样的互换直到熟悉大写英文为止。一份英文信用证少则两三页,多则四五页甚至更多,因此完全看懂一份英文信用证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也是有一定的技巧可寻的,我们可以将信用证的内容大致分为五个部分:基本信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附加条款,提交期限,银行之间的指示。

一、基本信息

信用证的第一部分内容是基本信息,包括信用证本身固有的内容、汇票条款、货物条款、装运条款。其中信用证本身固有的内容包括开证行名称、地址、信用证类型、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金额、、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通知行、有效期等;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金额等;货物条款包括货物描述、包装等;装运条款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期等。这部分内容还是比较简单的,一般情况下问题不大。但卖方要注意一点即信用证中关于买卖双方内容的一一对应关系,如APPLICANT(申请人)是买方,DRAWEE(付款行)那就对应买方所在地银行;BENEFICIARY(受益人)是卖方对应AVAILABLE WITH BY (议付行)卖方所在地银行。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DUCUMENTS REQUIRED)

这部分是信用证中最重要的内容。我们都知道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中的有条件是指“单证一致”这个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卖方缮制的单据和信用证的内容完全一致,那么银行就要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卖方看懂信用证中的这部分内容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单据有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运输方式选择海运)、汇票(DRAFT)、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商检单据(INSPECTION CERTIFICATE)、受益人证明(BENIFICIARY’S CETIFICATE)等。其中商业发票、装箱单、汇票是最基本的单据,一般信用证中不会出现特殊的制单要求。当买卖双方选择的贸易术语是CFR/CIF时,信用证中就会要求卖方提供保险单据,同时指明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COV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FOR AT LEAST 110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海运提单是信用证中要求最复杂的单据,卖方一定要仔细审核单据要求,如FULL SET PLUS ONE COPY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MADE OUT TO ORDER , NOTIFY APPLICANT.(全套加上一份副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标注运费预付,空白抬头、通知申请人)。提单中的这几项要求卖方在缮制单据时都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去做。另外原产地证明有贸易促进委员会提供,商检单据一般有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卖方拿到单据时注意审核内容就可以了。最后一点,卖方在审核信用证这部分内容时,一定要看清是否有这样的要求“ALL THE DOCUMENTS MUST MARK L/C NO AND DATE:所有的单据都要注明信用证号码和日期”。如果有,我们在处理以上单据时一定要注意注明信用证号码和日期。

三、附加条款(ADDITIONAL COND.)

这部分内容是银行对卖方的特别提示,一般是对业务操作有所要求,通常是非单据性的,卖方稍加注意就可以。如卖方所制的单据有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银行就要扣除不符点的费用;买卖双方银行手续费用的划分等等。

四、交单期限(PRESENTATION PERIOD)

信用证中通常都会注明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到银行提交单据,(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21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NOT LATER THAN THE EXPIRY DATE:卖方必须在装运货物后21内到银行提交单据,且不能超出信用证的有效期)。对于这一点卖方一定要推算好时间,否则如果超出了信用证的交单期限,那么卖方所在的银行将不在寄送单据,也就意味着卖方将无法收到货款。

五、银行之间的指示(INSTRUCTIONS)

这一部分内容既然是银行间的指示,对于卖方而言也就关系不大了。

看清信用证的内容是履行好合同的前提,卖方一定要仔细审核,为后面继续执行合同打下好的开端。

参考文献:

第5篇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

(一)损害程度

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当事人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6]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既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也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承受能力。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如果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较低,则可以令加害人多分担损失,反之,则可以令加害人少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一)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7]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二)具体情况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人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人支付。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8]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法定人的监护职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确定,以致于认定法定人的过错十分困难的情形。例如,三名幼女在放学回家途中做“摸瞎子”游戏时,一幼女将另一幼女撞到,造成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错位,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本案发生于放学回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若认定学校一方或三名幼女的家长一方有过错,则可能不利于对损害的公平承担。[9]因此对此类案件也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情形下,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两种具体情况:其一,避险人为自己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其二,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受益人为第三人。在这两种情况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避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但如果依过错责任使避险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责,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以求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公平。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司法解释第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堆放物的性质与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说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确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首先适用第126条所采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的,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

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比如,司机甲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车轮下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乙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损伤,视力下降。本案中,司机甲与行人乙均无过错,但事实上又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失,若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明显有违公平的理念,因此,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理论上的模糊性和实践中的可能被滥用,要求对其予以明确限制;但矛盾的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长处又在于其灵活性,如果明确其适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使其失去活力,而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要法官通过审查,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的理念予以判决。当然,公平责任原则的局限性是无法完全克服的,其前景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看 ,它承担的是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不断完善,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也将日趋缩小,最终可能会失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独立归责原则的地位,而只体现为一种民事赔偿标准,这是一种自然的回归。”[10]

注释:

    [1] 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3]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第77页。

[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页。

[5]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6]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页。

[7]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106页。

[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124页。

第6篇

二、商品住宅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因资金不足,以所购住宅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提供一定数额与期限的贷款支付给发展商,购房者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商品住宅按揭贷款是一种住宅消费贷款。

三、贷款对象

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三亚市商品住宅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商品住宅按揭贷款。

四、贷款条件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三亚市工作的职工或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同房地产发展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房地产发展商已收到借款人支付30%以上的房价款,并已全部存入房地产发展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五)同意以所购商品住宅的权益和产权作为贷款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六)同意按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上注明贷款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要对发展商进行资信审查,并要求发展商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或影印件备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资信等级证明等;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证;

(三)有关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的计划、规划、报建等正式批准文件;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六、贷款银行与发展商签订销售商品住宅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发展商接受贷款银行的服务与监督,在贷款银行设立销售商品住宅存款专户,专款专用。

七、贷款额度最高为购买商品住宅合同售价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借款人归还贷款银行的贷款本息,采用月均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九、贷款申请人在贷款银行有一定数额的存款。

第7篇

 

一、按法律逻辑及认知规律调整教学内容的顺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赵威主编的《经济法》是按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行为-争议的顺序来安排教学内容的,先讲经济活动中规范经济主体的法律,再讲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最后讲规范经济活动的程序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顺序不符合法律的逻辑,不符合人们掌握知识的规律,知识前后衔接性较差,同学们学习起来也较吃力。笔者在授课时调整了授课顺序,使之即符合法律逻辑,又使前后知识衔接贯通,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赵威主编的《经济法》教材既包含了民法的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又包含了商法的内容,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等,还包含了经济法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而调整经济的法律也是从民商法中分立出来的,都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因此在授课中先讲民事方面的法律,再讲商法方面的法律,最后讲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同学们学起来易于接受。如讲《合同法》时,先概述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的区别(合同属债权),再把民法的一些原理,如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表见等一并穿插引入。同学们学习了《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等知识点,然后再学习《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等,就比较易于掌握,知识前后衔接,符合认知规律。

 

二、根据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增添授课内容

 

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对抵押、质押、留置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分立的原则,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也有了新的规定,且《物权法》规定,若与旧法有冲突依《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在讲授《担保法》时注重内容的更新,让同学们掌握新的东西。另外,教材中只有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同学们学习后对一些实际问题不一定会处理,因此在授课中,补充了常见的合同及纠纷的处理,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介绍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即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只要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对承揽人的劳动过程不负责,而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对受雇方劳动过程负责,受雇方对劳动结果不负责,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定作方和雇佣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在保险法中补充了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的特点及常见纠纷的处理,拓宽了同学们的知识面,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结合法律实践,讲授《票据法》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票据法》内容很抽象,技术性很强,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不好处理,即使法科学生也认为《票据法》是一门较难学的学科,何况经管类学生。笔者从事过法律实践,处理过票据纠纷,因此应知难而进、知难而上。教学中鼓励同学们若学好了《票据法》,会分析处理票据纠纷,以后不管学习哪门法学学科都会轻而易举、轻车熟路,激起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在授课过程中,通过概括总结悟出真知,达到了教学相长。票据的特性是流通性、安全性,即“票据贵在流通,流通贵在安全”,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正是为了保证票据更好的流通;票据的要式性、文义性,正是为了保证票据更加的安全。票据权利可分两次行使,即票据权利人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若被拒付,可向其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且前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票据越流通(流通次数越多,前手越多)越安全(但此说法只是对票据权利人来说,而出票人和前手为免于被追索承担责任可能会限制票据流通,如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即使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也不影响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上真实签章人追索,并可向伪造人索赔,因此使用票据既方便又安全,持票人的权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采用视频案例教学,增加授课的趣味性、实用性

 

在法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以往只是在授课中穿插的讲案例、说案例,同学们有兴趣但不直观、不形象。笔者下载了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今日说法》、《以案说法》等栏目的视频案例给同学们播放,真正作到了以案说法。授课时先提出问题让同学思考,再播放视频,然后与同学们一起分析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如讲授《合同法》时,给同学们播放了《一诺万金》,陶王邢良坤在电视台作节目时夸下海口,向世人挑战,谁若模仿制造出他的陶器“五环吊球”,他就将自己的一套三层楼房及里面价值连城的陶器送给他,结果有一观众张震经过反复琢磨实践做了出来,且做的比他要求的还好。张震要求刑良坤兑现承诺,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双方的口头合同成立并有效,通过此视频案例分析《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悬赏合同,并给同学们补充了诉讼技巧,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等。讲《公司法》时,播放了视频《股东内战》来分析股东按照股份对公司行使控制权、表决权。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来分析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解除,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讲《合伙企业法》时,播放了《谁中的500万》,三位老太太闲来无事,每人每天出2元钱买彩票,后来中了大奖500万,持彩票的一方只给了其他两人每人70万元,两人拿到钱后又起诉了持彩票的一方,要求平分420万(扣除所得税80万),通过此案例来分析,如何认定合伙关系,合伙的盈余如何分配等问题,并给同学们补充了在诉讼中如何取证,法院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等问题(持彩票一方给其他两人每人的70万是证明合伙关系的有力证据,再结合人证、物证、法院认定了合伙关系)。讲《保险法》时,播放了《投保人的突然死亡》来分析,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播放了《无责的赔付》来分析,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按责赔付中的“责”指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若不一致,法院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法院最终认定为民事赔偿责任)。播放了《为谁保险》来分析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问题,若投保人变更或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或指定是无效的,此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由原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综上,在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中,根据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并结合社会实践对教学工作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有些想法和做法有些欠缺和不成熟,笔者将继续探索和创新,以期更好的服务教学和实践。

第8篇

中国小批发城之乡浙江义乌的方先生和方太太,均已五十多岁,早年靠做小商品批发赚的人生第一桶金,逐步扩大直到拥有一家规模数亿的皮箱制造公司。偶尔听到朋友突然逝世,时常也担心哪天发生意外,24岁的大儿子刚从美国留学归来,而16岁的小儿子正在求学阶段,将来辛苦建立的家族资产该如何传承给两个小孩?以避免因财产分配造成兄弟不和?这也成为方先生和方太太最大的烦恼。

方先生夫妇家庭资产除了给长辈留出养老费用外,其余家庭资产一定是由两个儿子继承的,其中的企业资产是方先生夫妇两人花了大半辈子的心血才建成的,方先生说,“这个皮箱制造企业,就像我们从小养大的孩子,我们对他很有感情,希望在百年之后他还能茁壮成长。”面对大儿子有知识但企业实务操作经验不足,而未成年的小儿子还准备去英国留学这个现实,两个孩子都不能一下子接手企业。唯一欣慰的是,大儿子学成归来,作为长子很愿意继承家业。

用保险保财产

方相理财私人顾问陈楠建议:方先生夫妇对于家族资产的分配传承,真可谓“预则利,不预则废”。提前安排自己的家产,以防自己出意外,尽可能公平地分配家庭资产,以免将来兄弟因此而反目为仇。陈楠认为可以着重夫妇两人的保险规划。

保证企业流动资产

大儿子已学成归来,且愿意继承家业,因此,为保证企业资产的整体性,以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企业资产主要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占10%的股份,以享受企业价值增长的利益。由于大儿子尚属年轻,对于企业经营经验尚浅,因此,为规避大儿子继承企业财产后可能会发生的经营风险,建议用企业资产85万元存入指定银行,通过存单贷款275万元,购买1700万元的高额寿险保单。方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保单受益人目前为大儿子,待其将来娶妻生子后,将受益人改为孙儿。

若企业需要资金运作,可以通过此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首年现金价值212万元),以方先生个人名义将所贷款项借入公司作为现金流营运,未来企业一旦发生债务风险,预先通过合理渠道,利用企业资产还清保单贷款,未来无论企业破产或是被追债,都不得动用这笔1700万元保险金,为大儿子创造一份安全的资产。

清理保单

方先生夫妇现有几十份的保单,通过理财师对保单体检,发现其家庭保障并不全面,保障额度也远不能满足现时的家庭规避风险需求,但由于夫妻年龄已长,若再重新选择健康型的保障必要性不强。原因之一是缴纳的保费金额较高与能实现的保障额度差距不大,丧失商业保险“以小搏大”特性;原因之二是目前家庭资产高达上千万,如果由于生病等风险,完全可以自己承受无需转移风险。因此建议在夫妻原有保障不变的基础上,将保障重心转移到避税的投资型保险中,受益人为小儿子,利于为其将来储存一笔可观的受益资产。

购买高额寿险

方先生可将家庭存款170万元,存入私人银行,由银行进行稳定的投资理财操作,还可以用这笔存款向银行贷款550万元,再去购买高额寿险保障,寿险保障额度为3400万元,其中设定大儿子受益400万元,小儿子受益3000万元。假定年贷款利率3%,170万元存款的年理财收益足以抵扣550万元贷款的年贷款费用。这份高额的寿险保障,保单账户价值可以不断增长,可以弥补通货膨胀的损失;通过寿险保障的资产传承,可以合法合理的避税和避债。因此,可确保这份资产在未来的顺利传承。

资产能如己愿留给所爱的人吗?

理财师建议方先生夫妇购买足够的人身保险保全兄弟两人将来各自经济利益,其中利用了保险产品贷款的融资功能、保单不受债务人索债的避债功能以及保障储蓄投资的功能,这不失为一种财产传承的方式。既不影响避税的情况下,保证企业现金流的通畅,同时投资性产品每年的资产增值,也提升了企业的现金流量。除此之外,在国内,一般的财产传承主要通过法定传承、遗嘱传承、赠与来实现。

法定传承非如己愿

如果一个人突然遭遇意外,而在生前未将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继承,这种法定继承是国内家庭最常使用的财产传承方式,主要规定内容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均等比例。但由于对法律条款的内容了解并不透彻,很多人的财产在分配传承时不是造成家庭矛盾,就是实际传承与财产所有人意愿相违背。比如,财产所有人的子女正面临婚姻官司,若此时财产所有人过世,且没有订立任何财产分配文书。根据我国规定,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该子女如果离婚,其配偶最终可能享有该遗产的一半份额,这可能是一些财产所有人不想看到的事情。但若财产所有人在生前订立遗嘱,确定财产只由自己子女继承,那么就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了,保证了财产继承的指向性。

遗嘱并非不详预兆

曾有八旬老人在立遗嘱前说:“我不想将来我在天堂,钱在银行,亲人对簿公堂,我要提前分配这些钱。”通过遗嘱才能分配遗产,其实财产的分割有时会很容易,房子、汽车、存款、股票、收藏等等每一项资产都清楚写在纸上,希望家人能分得什么物品,能拿多少只要一一写清楚了,最后人在天堂可以看到家庭成员各自领取后再开始新生活。遗嘱免去家庭成员一轮又一轮失去理智地争吵和冷战,甚至对簿公堂。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大家听过最多的财产继承方式,但很少有人在生前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为什么?很多人把遗嘱误以为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表明自己要交代后事了,而赋予了遗嘱为“不祥”的代名词。这是一种很大的误解,其实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重要的是财产所有人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把自己的财产能安全地留给自己所爱的人,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订立,也可以在临终前订立。在国外,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应该以平常心去对待立遗嘱。

看看没有立遗嘱给世人那么多的纷争,也许会给世人一个警示。1973年画家毕加索去世,留下了难以估算的巨额遗产,却忘记留下一纸遗书。遗产争夺战拉开了序幕,参与者除了法国和西班牙政府外,还有毕加索的遗属。在历经多达60余次谈判,持续20多年遗产才算尘埃落定,然而毕加索最后一任妻子饮弹、地下情人玛丽特・特丽莎上吊、唯一的合法儿子纵酒身亡和24岁的孙子吞毒药等等,后人评价这都是“毕加索的过错”。而侯跃文、陈逸飞等人因没写下遗嘱而突然离世,数千万遗产何去何从也成为其后人纷争的起源。

目前,国内有一个 “收集遗嘱”网站出台,付费用户可将生前未便利奉告或未实时奉告的遗嘱、遗愿、隐私、财富信息及其他主要信息存放于网站“收集遗嘱保管箱”,万一不幸发生意外身亡、瘫痪、失踪等非正常意志的情况,网站便会将存储的信息提交给当事人所指定的联系人。尽管网友对此创意褒贬不一,但该网站CEO表示:“‘收集遗嘱’是为人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上了一道‘信息保险’,万一用户发生意外,可将自己的人生主要信息传递给亲友,这也表现了当事人对生命的准确立场,以及对家人、亲戚、伴侣的责任和关切。”然而目前担当法律认可的遗嘱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灌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5种形式,虽然“收集遗嘱”可能会成为一类新的遗嘱形式,但目前最多能作为遗嘱的存在以及传送载体,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上必需由被担当人亲自书写,必需本人署名,必需注明岁、月、日等,缺乏任何一项都将导致遗嘱失效。

在当今社会,赠与并不是资产传承最主要的方式,但也有其存在的意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赠与合同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财产所有人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以保护财产所有人的资产安全,而非冲动赠与并不爱惜者。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实质是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遗嘱信托有待开发

在世界上很多名门望族合理利用了遗嘱信托,使得家族基业能够屹百年而不倒,实现永续流传的神话,他们利用遗嘱信托基金这种防止争端、挥霍、侵占、风险的“四防”方法来精准处理自己的财产,让所爱的人安全地支配自己曾经拥有的财产。

比如,著名歌手麦克・杰克逊大儿子的未来由父亲的遗嘱信托基金提供保障;而梅艳芳逝世前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专项基金予以管理、投资,使这笔遗产的收益每月拨出7万元生活费给受益人之一梅妈至其终老;资产净值达1亿港元的香港著名影星肥肥(沈殿霞)去世前也采用了遗嘱信托的方法,给当时才满20岁的女儿郑欣宜安排未来;已故戴安娜王妃也通过遗嘱信托,让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支配他们所继承的遗产信托基金带来的投资收益等等。

所谓“遗嘱信托”,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故去后契约才生效。它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就是财产所有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交付信托机构后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详订于遗嘱中,等到委托人死亡后遗嘱信托才生效,信托机构依据此信托的内容,代表逝者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管理并处分信托财产给受益人。

透过遗嘱信托这一基于财产传承目的的理财工具,照顾特定人群如财产所有人的心愿而做财产分配规划,不但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同时,保证财富的私密性。更重要的是,一旦开征遗产税,通过遗嘱信托,可以合法规避巨额的遗产税。

你能看出下面遗产传承中的问题吗?

丧偶的六十岁张叔叔和王阿姨重建一个新家庭,各有两个子女,张叔叔病危之际写下遗嘱“一切财产,均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去世后,由双方四个子女平分”。

《继承法》规定,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而不能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张叔叔遗嘱说,一切财产给自己的妻子王女士,接着又擅自替王女士作主,称在她去世后,将财产分给双方四个子女。他这部分遗嘱,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处理了已经不属于他而属于王女士的财产,应属无效。

母亲病逝,成家后就与母亲分开生活的女儿萧萧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尽管养女帆儿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但没有继承资格。

中国《婚姻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 帆儿作为养女与亲生女萧萧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到养女和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照顾较多的实际情况,可以分配较多份额遗产。

王先生惨遭车祸身亡,王先生母亲认为,其妻子赵玉腹中的孩子无继承权。

中国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占王先生遗产的1/4,由监护人代为管理;然而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将王先生财产总额的1/4,再分配给其继承人,即第一继承人,王先生的妻子赵玉。

有关遗产分配要注意6个问题:

法定遗产按照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丧偶儿媳与女婿对公婆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遗嘱必须经过公证,但是,为避免日后产生遗嘱有效性的纠纷,在签订遗嘱时,及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若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

若被继承人不愿继承家族的企业,富一代应该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现代管理制度,即使后代不愿意亲自来管理,他也可以拥有一定的股份,让优秀的经理人把他的股份以每年几十倍的升值。

遗产仅包括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民生前已经分家析产、已经确定归他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生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都不能再视为遗产,如果生前处分的财产不合法,则可转变成为遗产。

财产传承给已婚子女,除非遗嘱写明只传承给自己的子女,否则,子女继承后该笔财产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9篇

和不太熟络的人聊天时,你是否会担心选错话题,使两人陷入长时间的沉默而尴尬不已呢?日本某网站总结了和别人聊天时万无一失的话题,帮助人们避免这种情况,快来看看有哪些吧!

排名第一位的是天气。天气和生活息息相关,当然是人们关心的话题,即使是陌生人也可以畅谈无阻。但是要避免“今天下雨了”这样难以接口的话,应该采用“下雨了有没有提早出门啊?”这样的问句,和对方形成互动。

排名第二位的是最近的电视节目。询问对方看了哪些电视节目,寻找与自己的共同点并加以挖掘,应该会聊得非常开心。

排名第三位的是两人都熟知的人。不管是朋友还是偶像,都可以作为谈论的对象。但是要注意不要说别人坏话,以免给对方留下“爱传八卦”的印象。

绝对不会尴尬的聊天话题:

第一位:天气

第二位:最近的电视节目

第三位:彼此都熟知的人

第四位:时事政治

第五位:家乡

双臂血压差距大 心脏衰老征兆

全球四大医学期刊之一《英国医学杂志》,刊发英国埃克赛特大学研究小组的科研成果,认为如果双臂血压数值的差别达到两位数(大于10),那么罹患心脑血管疾病,或过早衰老死亡的风险就很高,大约是正常人的3-4倍。双臂的血压差潜藏着很大风险,可以使心脏向四肢和大脑输送的血液大量减少。

在近10年的时间里,该研究团队的负责人克里斯托弗·克拉克教授,及其同事长期观察并分析了英国德文郡一家医院的230名高血压病人,其中20%都患有早期的缺血性心脏病或外周血管疾病。而且24%的病人双臂的高压值的差距超过了10毫米汞柱,还有9%的病人甚至超过了15毫米汞柱。在研究的进行过程中,已经有44%的病人(102人)死于心血管病或脑血管病。

克拉克教授认为,如果患者的双臂血压数值差别过大,还应该进行外周血管的检查,以确保这些部位没有发生病变。基于目前临床诊断或健康体检程序中,往往忽略双臂血压的检查,克拉克教授建议,测量血压不应仅检测一只手臂,而应该双管齐下,通过比对两组数值,确定动脉血管的运行状况,确保血管没有堵塞、变窄或硬化等问题。

(何逸琛)

野心大的人寿命短

那些把自己的人生目标定得很高的人听到这个结论后可能会有些沮丧。美国圣母大学的一项新研究发现,那些积极能干的人通常会读取名牌大学,有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但却比那些没什么抱负的同龄人更不快乐,寿命也更短。

为了验证这个结论,圣母大学的研究者选取了717名在一生中(从大学到退休阶段)能力都非常出众的受试者。研究者对受试者的自我报告进行统计后发现:那些野心强的人死亡率会高出15.5%(野心最强的人死亡率为45.5%,而抱负很平庸的人仅为30%)。研究者认为有雄心壮志的人会为自己设定很高的目标,一旦获得成功,还会把标准再次提高,永不知足。

而且野心勃勃的人如果没有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他们会不快乐,寿命也因此缩短。

研究者建议:不要把获得成功的渴望作为人生的头等大事,能过上健康和幸福的生活也是成功的体现,稳定的家庭关系和持久的友谊能让人对生活的满意度更高。

口腔溃疡具有一定的遗传性

口腔溃疡,民间一般称之为“口腔上火”或“口疮”,是一种以周期性反复发作为特点的口腔黏膜局限性溃疡损伤,可自愈,可发生在口腔黏膜的任何部位。但它有一定的遗传性。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已经发现口腔溃疡会遗传,具体原因我们来看看专家的介绍。

国外专家对某些家系的疾病调查报告显示:

父母为复发性口腔溃疡者其子女90%患口腔溃疡;而父母无口腔溃疡者,子女只有20%发口腔溃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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