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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2-12-19 18:12:5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一、关联交易涉税概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并不相同,部分企业进行交联交易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但对很多企业而言,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是为了实际经济业务的需要,比如对于进行纵向一体化的企业集团而言,处于同一产业上下游之间的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关联交易降低交易的成本。但是企业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企业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虽然能够降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成本,但是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并不是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交易价格,有可能会造成关联双方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不利于关联双方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因此国家制定了针对关系交易的很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交联交易时如果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即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为了降低企业因经济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关联交易给企业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下面将对交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和可以采取的风险控制策略进行分析。

二、关联交易涉税主要风险分析

对企业而言进行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有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的对成本和价格的认定差异而带来的纳税调整风险以及在关联交易中的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

1.认定差异风险

关联交易中企业面临的认定差异风险主要是指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的对成本和价格的认定差异带来的纳税调整而造成企业纳税增加的风险。首先是转让价格的认定差异风险。关联方之间通过改变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转让价格来达到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是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因为通过调整转让价格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正因为如此,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价格也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反避税调查时的调点。其次是企业转让成本的认定价格与税务机关认定之间存在差异的风险,转让成本一般是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或者无形资产时对成本进行的不合理的分担,通过调整关联交易中的转让成本也能起到避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不管是转让价格或者是转让成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认定差异,都有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即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保存好相关的交易凭证或者交易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都有可能发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2.违法违规风险

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或者理解不足,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的进行交联交易定价都有造成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可能性。由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发生违反相关税收法律在使企业受到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公众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发生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向市场传递不利于企业的信息,会给企业的形象造成不利,同时也会使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提高对企业的警惕。

三、企业关联交易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需要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为了避免因为关联交易成本或者价格的认定与税务机关存在差异或者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风险,可以通过在关联交易前与税务主管部门办理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将相应的税务筹划业务外包给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企业代为办理。

1.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为了管理企业的关联交易而推出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对事后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方式的一种转变,使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事后的核查转变为事前控制。预约定价是企业在关联交易之前与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转让价格的确认和计算方法的一种约定,企业因为经济业务的需要和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之前与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办理预约定价安排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转移价格和成本的认定差异而导致的纳税调整风险。

2.外包税务筹划业务

企业为了避免因为在关联交易中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而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的风险,可以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务筹划外包给具有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具有相关经验的税务筹划服务企业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对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比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更熟悉,并且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丰富,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务筹划外包给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能有效的降低企业因为关联交易而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

四、小结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可能违反经济活动原则和易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历来都非常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活动,企业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发生,特别是不能为了逃避缴税义务而进行关联交易,企业如因经济业务的需要必须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如实的向税务机关进行披露,并与税务机关做好相应的预约定价安排,如果企业不能正确的处理关联交易相关的涉税问题还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企业代为办理,合理管控关联交易给企业带来的违法违规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晓曼.企业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及防范[J]. 中国商贸,2013,10:99-100.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回避制度;

(七)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3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市、区(县)”修改为:“市和区、县”。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区、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属及中央、外地单位在津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四、将第十九条删除。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二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办的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条  市场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三)土地、房屋等权属、使用证明或占用道路的审批文件;

(四)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联办市场的,还须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条  开办市场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市场名称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交易安全责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三)维护场内秩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四)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五)积极协助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区、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属及中央、外地单位在津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三条  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自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市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市场因故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撤销的,开办单位应提前到原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公告。

第十六条  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本着经营与管理分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对市场数量、上市商品种类、商品价格、商品成交量、成交额等,定期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同时还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各种登记证、表,可收取工本费。市场管理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4

银联单位结算卡是指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集合管理、使用的工具,具有身份识别、账户查询、转账汇兑、现金存取、信息报告、消费及投资理财等多种金融功能。该卡支持单位多账户管理,通过境内银联网络的所有渠道,单位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极大地提升了资金结算及财务管理效率。

一、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的优势

(一)顺应市场需要,提高客户办理业务效率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主要采用支票、汇票等传统的结算工具为单位客户提供结算服务,单位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支票、汇票等纸质支付凭证到银行柜台办理,面临着手续繁琐、银行排队冗长、时间受阻等诸多不便。随着电子化特别是各类商品交易电子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支付工具已不能完全满足对公客户的结算需求。为顺应市场需要,银行机构推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减少纸质凭证使用,减少银行凭证档案保管量。

(二)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客户业务办理的便利性

银联结算卡面向单位客户发行,客户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及ATM、POS等自助渠道7×24小时实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它不仅扩展了单位客户交易渠道,解决了客户节假日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问题,还减少了柜面排队压力;同时银联单位结算卡在柜面办理存取现业务时,采用免填单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了中小企业客户,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多样化的支付依据,有利于改进风险控制

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可采用卡密码、支付密码以及交易限额等方式防范风险,客户可以根据办理支付的单笔金额、当日累计金额灵活选择卡密码或卡密码+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切实控制支付风险。银行通过验证密码、支付密码代替传统印鉴核验方式,有利于银行改进风险控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人性化产品设计,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银联单位结算卡具备“一卡多户、一户多卡”账户管理作用,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客户可自主选择银联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银联结算卡的支付权限与单位结算账户原有的支付权限相独立;其次是个性化的限额管理。客户可根据需要确定每个持卡人对账户的管理权限,如账户操作权限和对外支付限额的设定,以单笔、当日、当月累计支付限额为纵线,以同城、全省、全国为横线,区分对公、对私客户设置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的支付权限;再次是预设交易对手。通过预设交易对手,实现定向支付控制,保证支付的可控性与准确性,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二、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签约风险

一是客户开卡签约资料不全、相关资料要素填写不全;二是未严格审查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查,未提供法人授权书,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事项与实际签约事项不一致;三是银联单位结算卡申请书中填写信息与系统中签约信息不一致;四是签约资料未及时妥善保管。

(二)支付风险

一是持卡人身份核实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柜面交易(存现除外)未审核经办人是否持卡人,导致资金支付风险;二是限额设置风险。没有按照客户要求正确设置或漏设置银联单位结算卡通存通兑单笔和当日累计支付限额控制支付金额,导致客户资金支付风险;三是主、子卡管理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主卡、子卡管理不规范或使用权限设置不当,可能导致主卡及子卡持有人超权限使用;四是卡介质和密码管理风险。由于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卡介质和密码就能在银行机构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使用,客户对卡介质和密码保管不当,导致资金损失风险。

(三)监管风险

一是账户合规性风险。单位客户办理银联结算卡的账户及开卡资料是否合规,发卡银行是否遵拧傲私饽愕目突А痹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二是公转私管控风险。客户使用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银行自助设备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资金,特别是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再取现,违背了人行账户管理办法中一般户不能取现的规定,形成现金管理风险;三是客户洗钱风险。对客户的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客户出租、转借银联单位结算卡,以银联单位结算卡洗钱、套现等情况,形成资金监管风险。

三、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客户资料合规性审查,防范开卡签约环节风险

一是对于已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审查其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对于新开户客户,按账户开户管理要求审查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开卡;二是做好与客户的协议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办,则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所提交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授权事项与签约内容一致;三是经办柜员应严格按客户提交申请表内容在系统中进行签约,业务授权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和签约内容是否一致;四是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签约资料应随账户资料专夹保管。

(二)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功能管理,严防支付风险

一是加强柜面审核,柜员在受理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除存现以外的账务易时,应认真核验客户身份,如为持卡人本人,在核验密码无误后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二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管理,各银行机构应按照总行规定标准和人行监管要求,根据客户需求,针对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设置各种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设定“取现”、“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范围的不同设定“通兑取现”、“通兑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渠道的不同设定“ATM取现”、“ATM转账”支付限额、“POS支付”支付限额;按照支付周期的不同设置“单笔”、“当日累计”、“当月累计”支付限额,有效控制支付风险;三是加强主卡与子卡的管理,规范主卡及子卡的开卡及权限设置,子卡必须由客户通过主卡申请办理,根据客户内部控制需求,设置每张子卡的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和权限,规避支付风险;四是加强对账管理,根据已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客户的存款余额或交易金额的不同分别采取按月或按季对账,认真核实对账结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三)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防范资金监管风险

一是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做好申请办卡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身份核查,留存核查记录;同时做好开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确保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二是合理设置单个客户的公转私转账限额,对一般账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可采取预设交易对手、选择转账用途等进行控制,并按人行有关“公转私”管控政策要求做好单位客户银联结算卡大额、可疑的“公转私”业务监测。三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管理,包括卡内主账户与子账户、子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卡内转账,设定指定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主子卡功能权限管理等,同时要充分运用柜面交易监测、稽核等系统加强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日常交易情况的监控,对关联账户和单张子卡的大额、可疑交易应及时核查;强化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消费交易的业务监测,防范套现风险。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做好银联单位结算卡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报送,发现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出借银联单位结算卡,或者用银联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应对对客户作卡停用及注销处理。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5

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纷纷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在自己的网站都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品种进行推广。纵观各家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类型和模式,其电子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都大体相似。如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大都分为密码和安全证书两种方式。自助注册客户在网上注册成功后,即拥有自己的帐户名和密码,用来从事网上银行的一些基本服务,诸如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如客户因需要享有更高级别的服务,则需到柜面办理开通签约手续,这时可拥有自己的电子安全证书,用来保护交易安全;在在申请要求和程序方面,主要分为网上注册和柜面注册两种方式。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操作规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年获得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最佳银行网站”、 2003年“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独具特色, 该行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推出了新版个人网上银行“金融@家”。 “金融@家” 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

(1)业务注册

客户在享受“金融@家”为客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之前,需要申请开通“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如果拥有工行的活期存折,则不需要任何注册我们就已经为客户开通了“金融@家”存折版,客户通过存折版可以进行简单的账务查询和缴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金融@家”网上购物、证券投资、外汇买卖等更加丰富的服务,则必须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注册前客户应拥有工行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任何一张,具体注册方式有以下两种:柜面注册和网上自助注册。

柜面注册:银行经办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无误后,将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办理注册资料录入、客户预留网上银行密码等注册手续。

网上自助注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是指未在柜面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其中任一种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工行网站实现网上自助注册,快速享受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注册流程:

1)仔细阅读《网上自助注册须知》;

2)在线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3)在线提供并输入个人信息。

4)客户自助注册成功后,当日即可开通使用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2)功能

“金融@家”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包括:账务查询、账户间的转账,自助添加注册卡,自助下挂子账户;同时还可以进行行内汇款、跨行汇款和批量转账操作;缴纳手机费、市话费、网费、学费等费用的服务:“个人理财”为客户提供各类独具特色理财服务,包括理财方案设计、理财业务申请、各类理财协议的签订、金融信息的定制、服务预约等;网上汇市;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和e通卡;银行卡服务;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

(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对于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而言十分重要。但目前银行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的不多,仅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专门制定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或牡丹贷记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网上银行或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客户,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客户,无须注册即具备网上银行存折版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是:icbc.com.cn ;95588.com.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能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帐、银证通、国债买卖、基金、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在线支付、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网上银行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交易限额

个人网上银行无证书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B2C在线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

使用证书的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或B2C在线支付时不受上述交易限额限制。

办理网上质押贷款业务时,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万元(含),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款金额的90%(质押存款为外币的,质押存款金额按质押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按照我行网站“资费公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交易风险提示

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icbc.com.cn;95588.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网站提供的超链登录;若要进行B2C在线支付,应通过我行网站“网上商城”上提供的特约网站链接进入相应的网站。

客户在操作时应依照银行的提示和说明进行交易,交易完毕立即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客户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若有问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第八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连续6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网上银行存折版客户的活期存折密码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在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其它交易事项

客户在进行银证通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提供了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个人用户只要开立了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并拥有与实名制账户预留证件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其网站申请注册。该行注册申请因申请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详见下图所示

3、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自1998年开始率先为个人网上商户提供结算平台,目前该行提供 “网上支付卡”和通过专业版数字证书的“一卡通活期网上支付”两种付款方式供购物客户选择。在申请开办流程方面,招商银行规定所有招商银行客户均自动享有此项服务,无须办理申请手续,既可享有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服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取名为“家居银行服务”,其实现的载体是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系列产品之一,家居银行服务的开通申请也同样遵循:申请开电子借记卡——填写《中国银行家居银行服务申请表》,提供客户基本资料和帐户资料——开户客户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或储蓄存折——申请网上个人银行签约业务——在网点领取《华夏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领取到一个客户号和密码——客户进入该行“网上个人银行”,凭个人客户号和登陆密码即可得到相应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仅有的一部有关网上银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2)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4)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6)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1)增加业务品种申请;(2)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1)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2)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2、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3)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4)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5)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6)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三)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柜台交易相比,有三个技术特点:1)银行与客户非面对面地进行交易;2)信息传递与储存完全以非纸的电子介质进行;3)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多,涉及的ISP、网络服务商等专业服务商多。这三个技术特点也反映在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上。由网上银行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个人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之风险承担的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属于在因待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它的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的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它类似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它为网上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电子资金转移、清算方式。

虽然如此,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例举如下: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电力公司等众多相关者。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同时,网上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大,一着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为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11月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证据效力

就证据的来源而言,由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力要强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单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银行自己提供的底单。

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户收持的正本,如在储蓄业务中,每笔交易都打印在客户纸质的存折上。但目前国内网上银行的交易,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一方面会加大对银行数据管理的要求,稍有不慎银行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另一方面,法院可能因此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因此,银行在设计业务操作方案时应对业务流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适当方式妥善管理和保存交易记录,以避免因证据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内××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章程《××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借记卡的申请、开户

第四条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第三章借记卡的发卡

第八条借记卡的发卡由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九条各社(部)领到借记卡后,应及时与领卡清单逐张核对,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管理。以一张一元计价,通过表外科目“101重要空白凭证”户核算。

第十条发卡社要建立“借记卡发卡登记簿”详细记载借记卡的发行情况。

第四章借记卡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借记卡业务处理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方式,不得脱机操作。具体业务处理见《××联社××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借记卡业务的计算及收费

第十二条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档次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借记卡内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申领人使用借记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社必须统一执行市联社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借记卡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在××市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营业网点范围内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在他行交易的手续费按市联社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借记卡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资料的修改。客户因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变更要求修改资料,需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后方可办理。发卡社不能自行修改。

第十五条吞没卡的管理

(-)借记卡在ATM柜员机上吞没,管辖社应在“吞没卡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纳入“101”表外科目核算。

(二)ATM所属机具社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持卡人卡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身份的材料到该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在“吞没卡登记薄”上签收,销记“101表外科目”。

(三)ATM所属机具社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片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机具社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信用社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报废卡的管理

(一)报废卡指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持卡人交回的无效卡、超过三月仍未领的没收卡、超过半年未领的新申请卡等。

(二)报废卡一律在磁条处剪角并逐张登记。

(三)各信用社(部)每月应将报废卡及报废卡清单上交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经联社汇总后交卡中心,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借记卡的挂失

(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丢失借记卡可向申领卡网点申请挂失。在办理借记卡挂失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发卡社申请办理非正式挂失。对账户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再回发卡杜补办书面挂失,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方可补卡或换卡。

(二)持卡人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到原发卡社办理密码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七日后,客户可到发卡社重新设置密码。

(三)对卡折共用户,持卡人存折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主副卡不能交易,待挂失期满后发新折后主副卡方能交易。持卡人主卡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折与副卡不能使用,待挂失期满后可补发主卡,存折和副卡方能交易;挂失期满后换主卡存折能交易则副卡必须重新申请,持卡人副卡挂失,主卡和存折可交易。

(四)卡、折和密码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更换新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损坏,应携卡连同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社办理换卡或补卡。补换卡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查询

储户持卡凭密码可以查询:(1)存款余额;(2)历史交易明细;(3)存款账户信息等。

第二十条销户

(一)销户须到原发卡社办理

(二)客户要求销卡的,请客户要交回借记卡进行销卡。有卡发折户需交回存折,如有副卡的客户,请客户需交回副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三)客户要求销户的,须填写销卡申请书,交回借记卡,有折户的交还存折,结清活期账户。

第七章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信用社融资中心,负责辖内业务的资金清算;借记卡业务交易产生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在市联社融资中心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或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进行清算,账户必须保证足够的清算资金。具体清算办法参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发卡社之间的资金清算以市联社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苦与融资中心对账不平时,先以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清算,清算一结束后,通过与融资中心核对流水账,查实后,通过差错处理程序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资金的清算由融资中心按照××市农村信用社与中国银联间签定的协议执行,融资中心与辖内之间清算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7

20****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20****昆交会或第十五届昆交会)。

二、时间

20****年6月6日至10日。

三、地点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四、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不断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不断深入的历史性机遇,按照信息化、专业化、商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充分发挥联办、协办各方优势,开拓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办会质量和水平,切实把昆交会办成服务全国、服务东盟、服务各方的区域性国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五、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主办:重庆市、四川省、****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成都市人民政府。

承办:****省人民政府。

协办: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联合国工发组织、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中华总商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泰国中华总商会、马中经贸商会、越南国家工商会、老挝国家工商会、缅甸工商联合会、东盟工商会。

六、组织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设立20****昆交会组织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各项筹备、组织工作。由****省省长担任组委会主任;联办省(区、市)各一位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组委会副主任;协办单位各一位领导担任组委会顾问;联办各方商务(外经贸)厅(委、局)各一位负责人,国内协办单位各一位司(局)级领导以及****省、昆明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组委会秘书长由****省商务厅厅长担任。

(二)工作机构

1.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昆交会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昆交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专门负责昆交会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联络、协调联办和协办各方;策划昆交会各项具体活动;起草招商招展、会期业务活动组织等工作方案;编制、印发昆交会会刊、请柬;筹展、布展及展位安排等;协助组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2.组委会办公室

作为昆交会会期临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组织会期各项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开幕式、开幕晚宴、新闻会、重要内外宾会见和会谈等重大活动;省级领导的相关活动;国内外重要来宾接待安排;境外客商及来展样品便利化通关;组织会期国内外政务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文秘、财务及会期的卫生、防疫工作。协助做好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3.组委会业务处

作为昆交会会期临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联络、组织各交易团;协调组织各项外经贸业务活动;维护交易秩序;统计汇总并报送业务成交情况;登录到会客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4.组委会保卫处

作为昆交会会期临时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安全保卫、交通管理、会场安全秩序维护及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5.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

作为昆交会会期临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会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会期知识产权、商标和著作权保护工作及侵权案件处理等。

七、展馆设置和交易团组建

(一)展馆设置

本届昆交会设信息产业、机电、医药及保健品、农产品、化工矿业、轻工纺织、旅游商品7个专业馆,各专业馆主通道设“中国品牌”展区。继续设置境外来展馆(包括东盟、南亚国家来展和其他国家来展)、投资促进、边境贸易3个专题馆,并增设服务贸易展区。其中,信息产业馆由****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信息产业办牵头筹组,机电馆由****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牵头筹组,化工矿业馆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牵头筹组,境外来展馆由****省贸促会牵头筹组,边贸馆由****省周边局牵头筹组,投资促进馆由省政府经合办牵头筹组,其余展馆(区)由****省商务厅牵头筹组。

(二)交易团组建

本届昆交会拟组成若干交易团,负责具体的筹展、组展工作。各省(区、市)可由其商务(外经贸)厅(委、局)分别组织交易团参展;不组团省(区、市)的企业共同组成联合交易团参展;国内大型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展。

八、招商招展

本届昆交会日常招商招展工作由昆交会办公室负责。联办、协办各方和各交易团、各展馆筹组牵头单位及组委会的其他成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邀请工作。****省专业买家的邀请工作,主要由****省工商联、****省国际商会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协助。

九、业务工作

(一)主要业务内容包括:一般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边境贸易、国内外投资促进及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洽谈等。

(二)会前业务由昆交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会期业务由组委会业务处统一协调管理。

(三)参展企业(单位)原则上应具有进出口(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格,拥有自有注册商标。参展单位资格审查由各组团单位负责并报昆交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参展单位要认真准备进出口商品货单和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协作洽谈项目,积极联系并邀请客户到会,努力做好各项业务展洽准备工作。邀请客户所需请柬由昆交会办公室提供。

(五)各组团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参展企业的邀请、审核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六)各交易团要严把参展商品质量关,杜绝“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馆。

(七)禁止转租转卖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转卖展位企业的参展权,收缴转租展位上的一切商品,并通报各交易团。转租展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实行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引发纠纷和投诉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会期前3天严禁展品零售,以保持昆交会良好的展洽环境。

(八)会期由组委会业务处牵头,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委会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组成昆交会质量监督管理服务站,负责展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宣传推广工作

宣传工作分政务宣传和业务宣传。政务宣传由组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业务宣传由组委会业务处牵头负责。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现代化传媒手段,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宣传促销工作,进一步提高昆交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接待服务工作

各交易团与有关宾馆饭店和供车单位签订租房、租车合同,费用自理。

十二、票证管理

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从本届昆交会正式启动实施《商展通专业观众邀请与门禁管理系统》。具体由昆交会组委会业务处、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十三、社会环境整治和安全保卫工作

社会环境整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会期安全保卫工作由组委会保卫处负责。要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破坏、防突发事件以及防疫情传播等为重点,做好昆交会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四、工作进程安排

——20****年4月底,完成招商招展工作。

——20****年5月上旬,昆交会组委会工作班子到位开展工作。

——20****年6月5日,在昆明举行组委会全体会议,通报筹备工作情况,检查展馆设置情况,审议会期主要活动安排意见。

——20****年6月5日,举行昆交会开幕新闻会。

——20****年6月6日上午,举行昆交会开幕式。

——20****年6月10日下午,闭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8

一、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效明显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中心工作,不断加大中心软硬件建设力度,在硬件建设方面,政府一次性投入数百万元资金修建了办公楼,装修了办证大厅、交易大厅、联审会议室,购置了一大批办公设备设施;在软件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收费集中征收的通知》、《关于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县直单位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设施的投入使用及文件的颁布实施,使中心管理日益规范,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事效率不断提高

为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心2009年度就会同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对各窗口单位的进驻事项进行了梳理,对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依据等进行了认真审核,承诺时限总体上减少了30%,通过实行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等措施加快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速度,提高了办事效率。

今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县政府要求在县直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并在8月2日上午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了这两项工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中心迅速行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事项清理,在纪委监察局的牵头下,与效能办、法制办一起,对41个县直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比照2009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逐一按照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求进行了认真核对和清理,此次清理后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12项,其中县级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68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5项,市级委托行政许可审批项目9项;非行政许可事项15项,公共服务事项5项;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为232项,其中即办件9项,承诺件185项,上报件38项;法定办理时限为5336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798工作日,压缩了66%;二是职能归并,要求相关单位结合机构改革,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原则,全面整合部门内部股室行政许可职能,将部门行政许可职能归并集中到行政许可服务股;三是充分进驻,相关单位完成股室职能整合后,将行政许可服务股整建制进驻中心,目前进驻中心的独立窗口31个,综合窗口10个;四是对机房进行改造,重新布置各窗口电源线和网线,更新部分硬件设备以适应网上审批的需要;五是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批的培训。

(二)创新服务机制,行政服务更加规范

今年是我县经济发展的突破之年,也是决战工业100亿的首战之年,按照“申报立项、联合办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入园项目三项服务机制(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卡通收费),确保项目审批零障碍、办理时限零延期。建立入园项目三项服务机制涉及面广,难度很大,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中心一是在现有条件下,让出办公室,高标准装修设计了联审会议室;二积极开展并联审批,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登记注册、城市建设项目报建、房地产转让登记三个“一条龙”服务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窗口建设,开展窗口标准化建设,实行窗口考评,制作了窗口监督牌,开通了投诉电话;四是受财政局委托,加强进驻单位票据管理,实行电子开票,各单位规费、入园项目收费的收费标准均录入电子开票软件,收费由电脑算出,保证了各项收费按标准执行;五是设立了审核台,对各窗口单位审批收费进行严格审核。

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三项服务机制得以顺利建立,并取得明显成效,县入园项目联合会审小组自今年3月9日以来,在中心共召开了6次联审会,共对51个项目实施联审联批,相关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大提高了项目入园速度,特别是对银田棉业项目的联审联批,相关单位收到资料后,分管领导亲自协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各股室内部流转,办理人员无需再到单位跑路、找人,原来一个多月才能办好的规划许可证,在受理当天就办好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不断推进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效促进各窗口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公信力,中心努力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不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一是实施办理事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并投入一万多元资金,将“六公开”内容印制成便民服务资料卡,供办事群众使用;二是将“六公开”内容和入园项目收费目录在大厅电子显示屏上不间断滚动播放;三是将进驻单位的办理事项按照县政府信息办的要求,把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已各类信息1000余条;四是投入二万多元购入了两台电子触摸查询屏及操作软件,使政务公开内容更加丰富,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五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拓展了中心网站的功能,扩大了网站的信息量。

(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逐步建立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2009年初开始在全市率先运行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不懈的努力,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县委、县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目的初步得到了实现。一是实现了创收节支的目的,今年1月1日至11月3日共实施公共资源交易66项,交易金额达到9.18亿元(其中:产权拍卖4项,交易金额0.02亿元,增值0.004亿元,增值率达到25%;土地拍卖9项,交易金额6.56亿元,增值2.25亿元,增值率达到52%;工程招标41项,交易金额2.51亿元,节约资金0.2亿元,节支率7.3%;政府采购12项,交易金额0.09亿元,节约资金0.008亿元,节支率8.1%);二是较好地解决了条块分割,多头监管,体制混乱的问题。改变了过去没有一个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各部门既有条管又有块管,各行其是、各搞一套,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阳光、透明、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交易平台。三是较好地解决了同体监督容易导致腐败的问题。四是较好地解决了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问题。

二、突出重点、破解难题,全面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再上新台阶

回顾近年来的工作,中心在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诸如窗口授权不到位、事项进驻不到位、标准化建设滞后、中心对窗口单位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没有真正做到管办分离等。这些尽管不是工作主流,但严重制约了中心的发展。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三年决战工业100亿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三个一”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中心服务功能,努力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力打造“办事效率最高、审批环节最少、对外形象最好”的一流行政服务中心。

(一)归并职能。督促相关单位按照都府字〔2010〕16号文件要求,全面整合部门内部股室行政许可职能,将部门行政许可职能归并集中到行政许可服务股,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行使审批职能,原有关职能继续保留并履行监管职能,形成审管分离、责权并重、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的运行新机制。

(二)再造流程。结合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求,对现有审批流程进行再造,对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优化设计,制定最优、最快的流程,并向社会公布,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充分授权。各窗口单位要对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到位,由单位一把手出具授权书,授予首席代表承办本单位窗口即时办理事项的决策权,承诺办理、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单位参与中心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意见等权限。

(四)并联审批。充分发挥中心集中办理的优势,完善并联审批制度,按照“中心受理、分发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原则,将部门各自为政独立审批改为统一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建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使得招商引资项目办理从受理、审批到发证全过程在中心“一站式”办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文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促进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规范柜面操作行为,防范洗钱风险,依据《金融机构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洗钱,是指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市农村信用社办理柜面业务的操作人员、主管人员及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履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一)柜面操作人员:负责为客户办理大额转帐支付交易和大额现金存取的操作人员。

(二)柜面主管人员:负责柜面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主管人员。

(三)反洗钱管理人员:指承担反洗钱审查和报送的管理人员。包括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人员。

(四)反洗钱责任制实行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分岗责任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五条柜面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帐户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三)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或记载内容不完整的;

(五)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或登记出现重大失误的;

(七)在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未按规定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八)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违规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六条柜面主管人员适用范围

(一)未按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帐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致使虚假帐户开立的;

(二)未按规定甄别和及时处理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完整保留原始会计档案资料的;

第七条反洗钱管理人员适用范围

(一)未按规定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及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活动,对银监局,人民银行和上级联社的反洗钱精神未及时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按规定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对发现的缺陷、漏洞没有完善的改进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甄别和报送可疑交易的。

第四章处罚

第八条追究反洗钱责任人分为以下方式:

(一)责令期限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罚款、扣发薪资、绩效工作;

(三)承担处罚损失;

(四)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五)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法律责任: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反洗钱责任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严重过错责任、特别严重过错责任。

(一)情节轻微,造成的风险和影响较小,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弥补的过错,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风险和影响较大,人民银行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直接处罚,通过一定方式弥补,使信用社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属严重过错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很大,人民银行对其所在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直接处罚,责任人已无力挽回和弥补经济损失,属特别严重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项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五)、项中相关条款问责;对于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按照程序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五)、(六)项中相关条款责任追究;对于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按照程序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对于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按规定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反洗钱责任人认定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认定的原则。联社对信用社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认定,××市联社对我联社进行责任认定。

(一)调查: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失误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时,首先由反洗钱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反洗钱责任人反洗钱责任情况,影响范围、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情况可适当延长)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联社领导小组,提出调查报告。

(二)认定:市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出责任调查建议后,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联社稽核部门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复查,负责起草并以稽核处名义向责任人送达事实认定书,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责任人对事实认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事实认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复核,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市联社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三)处理:自复核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联社稽核部门书面告知申诉人。涉及纪律处分的申诉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责成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一般过错责任追究。一般过错责任追究可不需通过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由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反洗钱免责认定,由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依据下列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免责认定:

(一)因突发事件、国家政策影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反洗钱工作暂时不能落实,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免责认定。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