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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决议范本集锦9篇

时间:2022-11-22 21:07:24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1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提供住所使用证明;(D)办理股权转让,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E)注册资本减少,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的3次公告;(F)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G)执照有效期延期,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H)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I)投资方名称变更,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7)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2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3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4

[关键词]关系营销;顾客忠诚;辉瑞公司

[DOI]10.13939/ki.zgsc.2015.44.025

近年来,医药企业大量兴起,竞争对手的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医药企业利用各种营销手段和方法组合运用,力争在医药行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在产品同质情况下,企业营销策略的优劣将显得极其重要。而关系营销模式强调以“关系”为导向,企业在营销过程中与参与营销活动的各方成员建立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关系,从追求每一笔交易的利益最大化转向追求各方利益最优化。然而,我国医药企业在关系营销的应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研究关系营销在医药企业中的有效应用,了解辉瑞公司的关系营销策略就会显得极为重要。

1 关系营销的起源与发展

关系营销发迹于20世纪70年代,由北欧的诺丁学派首先提出,但是当时并未完整提出关系营销的实质概念,只是提出市场营销存在很重要的一个维度,就是关系导向。而科特勒于1991年提出全面营销理论指出,关系营销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还可以在企业与社会中各相关对象进行普遍的应用。此后,众多学者也就将市场营销的任务确定为创造和保持顾客。当前关系营销的研究更加注重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更重视通过高质量的顾客服务、顾客参与、顾客联系来创造顾客忠诚度,从而为企业创造长期的利益。企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客户为导向,时时刻刻把握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善于捕捉市场信号,及时提供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1] 这不仅要求企业管理者能够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和合作意识,更要求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为关系营销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力量。

2 辉瑞公司简介

辉瑞公司创建于1849年,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以研发为基础的生物制药公司。辉瑞公司的产品覆盖了包括化学药物、生物制剂、疫苗、健康药物等诸多广泛而极具潜力的治疗及健康领域,同时其卓越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辉瑞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念中包括“客户至上”以及在日常营销活动中运用关系营销的策略都是领跑在整个行业前沿。其在日常营销活动中十分注重关系营销,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企业与客户(医生与终端客户)的关系是最为关键的一部分,企业所有其他的经营活动,基本都是在为其服务。

3 关系营销在辉瑞公司的应用

关系营销是以系统理论为指导,将营销的研究范围扩大到企业与分销商、供应商、竞争对手、公共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等各种关系上,从而划分为六个市场,即企业营销活动以顾客市场为中心,围绕它还存在五个支持性市场,分别是供应商市场、分销商市场、竞争者市场、影响者市场和内部市场。[2] 本文主要从顾客市场角度分析辉瑞公司在关系营销中的应用研究。

3.1 学术推广会议策略

学术推广会议是辉瑞公司典型的学术性会议的代表经典之一。公司邀请在医学界有一定权威及学术影响力较大的主任作为会议讲者,主讲医药产品的相关适用患者及产品优势。邀请小范围内的周边医院的主治及以上医师参与,通过病例讨论以及学术研讨会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推进医生在临床用药过程中的规范性。学术推广会议的展开能为公司带来稳固的客户基础,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可以通过学术探讨来促进医生了解企业药品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较高水平的学术展示共享平台,从而巩固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预期的产品推广效果。

3.2 病房科室会议策略

公司市场部以及销售部在市场战略上也相当注重学术推广会议策略应用,要求定期在病房科室中开展科室会议,邀请科室主任、高年资主治医生或者公司营销人员通过幻灯片向科室内部的医生讲解相关疾病以及药品等知识。在科会结尾还会进行互动讨论环节,可以让轮转医生和医学生向主治及以上医生请教平时在临床上遇到的问题和用药知识,进而增强医生对公司及其药品的忠诚度。病房科室会议不仅能够对拥有直接处方权的医生进行产品普及,更能深入地与临床客户进行无障碍的医学信息沟通与合作,推动产品的推广进程。

3.3 患者教育策略

辉瑞公司除了注重与客户关系营销的忠诚度培养,还注重患者(药品最终使用者)。因此,辉瑞公司实施患者教育策略,公司营销人员在自己所负责的医院中定期邀请科室中高年资主治医生及以上以患者教育的形式在医院病房或社区服务站点开展患者教育会议,为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疾病知识方面的教育,正确认识疾病并且科学合理用药。公司也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来为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3.4 重点客户策略

企业要实现盈利目标,必须依赖于客户。处方药是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消费的特殊商品,辉瑞公司的药品以处方药居多,医院又是医药企业的必争之地。因此,面对竞争激烈的医院市场,公司实施重点客户策略是关系营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其建立一个稳定长期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惠互利,彼此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合作关系。重点客户策略对公司营销人员要求较高,需要其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以及销售技巧,能够发掘重点客户的真实需求,传递公司的推广策略,培养重点客户忠诚度。

3.5 社区服务策略

辉瑞公司的社区服务策略正是公司企业文化“社区精神”的体现。在社区服务站点,公司通过展览、咨询和讲座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知识教育,定期展开义务血压血脂筛查服务,使得社区的老年人提早预防疾病,增强定期检查的意识。

4 关系营销在辉瑞公司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辉瑞公司作为医药企业的领先者,其在关系营销应用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公司内部的管理者以及市场部、销售部等都非常注重关系营销的应用,但由于管理者、营销人员以及顾客市场等各方面原因,关系营销应用仍存在问题。为辉瑞公司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关系营销,使关系营销在应用中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本文分析了公司在关系营销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4.1 管理者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关系营销的认识及重视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者应开展关系营销的相关培训计划,对关系营销有更具特色的见解,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应适当地跟随营销人员实施重点客户拜访等策略,实地考察关系营销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时和营销人员沟通并共同讨论对策,为公司获取理想的效果和收益。同时,公司管理者通过定期开展周会的形式与营销人员进行沟通,形式单一,可以适当改变流程,增加趣味性的环节,使营销人员不感到乏味枯燥。这要求管理者在与营销人员之间的关系营销应用要恰到好处,可以适当增多团队建设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4.2 营销人员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辉瑞公司对于营销人员的培训机制是比较完善合理的,营销人员是在市场上直接与客户接触,其形象及表现将影响客户对于公司的印象。营销人员也应具备良好规范的职业操守,具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并将其表现于平日的行为规范中,为公司树立专业规范的优质形象。在平时的医药营销过程中,营销人员往往对关系营销的理解不到位。辉瑞公司需要重视对营销人员的关系营销应用的培训,使得营销人员对关系营销有更深的理解,对于公司制定的关系营销策略,积极主动配合。营销人员也应积极主动向上级反馈日常工作,与上级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在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4.3 患者教育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辉瑞公司在患者教育上,需要管理者制定多种形式策略,鼓励营销人员实施内容新颖且形式创新的患者教育会议,通过增强患教会议的趣味性来增强会议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并采用通俗易懂的会议宣教内容,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接受健康教育。如今社会的信息传播迅速,且媒介发达,公司可以打破患者教育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例如通过网络上传疾病知识视频,利用互联网进行患者教育,方便患者及其家属学习健康知识。

4.4 病房科室会议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在病房科室会议中,辉瑞公司也不应局限于讲解幻灯片,这往往使得医生感到枯燥乏味。可以适当在会议中增添病例讨论,及时为医生解决在临床上遇到的问题。或者组织科室医生一同外出活动,增加科室医生间的感情交流和工作沟通,有利于平时工作中的协作,同时让医生感受到公司的真诚与热情,了解到公司的企业文化,与其保持良好的关系,增强其忠诚度。

参考文献:

[1]李娜.关系营销的理论蕴含和本土化探析[J]. 中国商贸,2014(12):33-34.

[2]董雅丽,刘荣华.关系营销理论评述[J].社科纵横,2006,21(5):31-33.

[3]于海飞,冯宇,葛涵.关系营销在我国医药企业营销中的应用[J]. 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4):209-210.

[4]徐翠阳.浅谈关系营销中客户信任的建立[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7):110-111.

[5]解娜娜.基于关系营销的顾客感知价值对顾客忠诚的影响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硕士论文,2013.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5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 司法审查 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较晚,在如何正确解读WTO规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改革裁判文书等方面,还有很多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从上述几方面谈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为切实履行WTO反倾销协议的义务,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要求,对99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新的《反倾销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由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刚刚起步,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笔者在此就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正确解读WTO规则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 WTO规则中有关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两处规定:一是wID反倾销协议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1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另一个是GATT第10条第3款(乙)项规定:“为了迅速检查与纠正有关海关事项的管理行为,各缔约国应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些法庭或者程序应独立于负责管理执行的部门”。WTO规则上述规定对各成员方应建立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下列要求:首先,WTO规则规定的是各成员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最低义务标准;其次,司法审查的机构可以是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仅仅是一个程序,即WTO尊重成员方的现行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并不要求成员方都建立统一的司法审查制度;再次,上述裁决机构尽管可以是司法的,也可以是仲裁的或者行政的,但必须是“独立的”。这里的“独立”是要求司法审查的裁决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被审查的反倾销行为的机关。只要符WTO规则的上述几点要求,各成员方可结合本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建立各自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正确解读WTO规则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至关重要。 二、明确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仲裁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53条列举式的规定是否穷尽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呢?笔者认为不尽然。例如对反倾销主管机关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就值得研究。尽管对不履行反倾销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否应纳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W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明确,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也就不会违背WTO规则义务,但国内相关产业基于反倾销法律的合法权益会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为健全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我们也应将包括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在内的所有不履行反倾销法定职责的行为,列为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也与欧、美的作法相一致。美国1999年修订的《美国关税法》第1516A节规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管理的裁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不发起程序的裁定(包括行政主管当局不启动调查的决定),另一类是已记录的最终裁定。从欧盟的判例看,对欧共体委员会关于不启动程序的决定,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2月3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i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等”,这一规定比《反倾销条例》53条多了一个“等”字,我们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对不履行反倾销法定职责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三、确定反倾销司法 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最基本的任务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司法审查的标准则是司法机关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即通常所说的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的问题。美国的法院对反倾销案件具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既要对反倾销案件进行法律(包括程序问题)审,也要进行事实审;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只注重法律(主要是程序)审,对于实体问题,由于涉及复杂的经济问题,欧洲法院倾向于接受欧共体委员会的结论,因为这是专家的意见。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至颁布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应当限于法律审,对事实问题不进行审查。在《反倾销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司法审查的标准再次引发争论,草稿中也一度出现“诉讼仅限于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的字样,但最终在正式颁布的《反倾销条例》中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没有加以任何规定。这样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自然应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有四个:(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包括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两个部分。在此问题上,《规定》第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至此,反倾销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似乎己经解决,但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的范围在实践中还应注意把握下列两点: 1.事实审查的行政记录原则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上应依据行政机关(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记录在案的事实材料,法院不应脱离行政机关先前认定的案件事实而自行调查、决定案件事实。行政记录原则一方面可以敦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充分调查取证;另一方面也可以制约行政相对人,使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充分陈述意见和论据,如果他们不按规定应诉或在调查中不积极主张权利或提供不实资料,那么在司法审查中他们将无法得到救济,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最后,反倾销行政机关的工作也才不会变得被动。 2.法律审查的“合理”标准 前文《规定》第6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对反倾销行为进行法律审时应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文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外,其余都是部门规章,而且主要是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这些规章在不与上层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应当参照适。那么,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如何把握参照的度呢?笔者认为应借鉴W’TO反倾销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WTO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6款(II)项规定:“专家组应依照关于解释国际公约的习惯规则,解释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专家组认为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一种以上允许的解释时,如主管机关的措施符合其中一种允许的解释,则专家组应认定该措施符合本协定”。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专家组虽有审查权,但实际上已放松了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解释法律的权利部分地转移给主管机关行使,尽可能地尊重行政主管当局的意见,只要他的解释是“合理”的。我国人民法院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也应增加灵活性,充分尊重反倾销主管机关的意见。这样做,原因有:1.这些部门比法院的法官更了解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的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更能准确把握立法的宗旨和含义,能较准确地解释一些弹性条款和模糊术语;2.有利于保持行政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因为法官只是偶然碰到这类案件,很难了解行政主管机关的一贯做法和长期的政策,而行政机关有长时间的反倾销的工作积累和经验;3.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相一致,外国出口商易于接受。 四、确定管辖法院 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能否由普通法院承担,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历经十几年的行政审判实践,已日趋成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官。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通过向专家、学者咨询意见,由 普通法院审理案件的做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外贸法制的特殊性,应设立国际贸易法庭或独立的国际贸易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已经立的现状看,近期设立专门法院或独立的国际贸易法院不太可能,况且,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国务院下属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税税则委员,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一般都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当然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初审,可以说这三个法院基本上是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的专门法,案件的审理是相对集中的,审判资源也就不会被浪费,没有设立专门法庭或独立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尽管美国有国际贸易法院,加拿大有国际贸易法庭(准司法性质),但WTO规则对此没有强行规定(见前文)。欧盟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也只是由欧洲初审法院负责初审,欧洲法院负责终审,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审查机构。 五、改革裁判文书 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往往涉及面较广,其特点是1.既涉及本国的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又涉及外国的行政相对人和国内相关产业;2.既涉及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涉及对WID规则相关规定的理解:3.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而我国法院系统历来不太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在说理方面尤其欠缺,与以美、法为代表的两大法系的裁判文书严格的说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诉讼文书样式,各级法院开始了诉讼文书制作方面的改革,现在已有了很大改善,在说理方面也有相当程度的重视和改进,但这种重视和改进也仅限于做到简单记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及经过庭审认定的事实,最后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最大的不足就是欠缺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诉讼文书样式是将案件事实部分和裁判理由部分分开,这也客观上限制诉讼文书的说理。因此,我国裁判文书的设计上可以考虑采用主文、理由(事实和法律适用及论证)或主文、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理由(事实、证据和法理的论证与辩驳,法律适用)的行文裁判方式,加强对事实论据的论证和辩驳。后一种格式与我国现行的裁判文书较为相近,笔者建议应予以采纳。无论是为了与双qU规则接轨,加强法律执行的“透明度”,还是为了适应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的需要,改革、规范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都势在必行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6

李宁公司简介

成立于1990年的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体育品牌企业之一,拥有产品设计、研发、品牌营销、经销及零售能力;公司采用外包生产及特许分销商的模式,在中国市场上建立庞大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及分销和零售网络,同时亦自行经营李宁品牌零售店,涉及的产品除核心李宁牌外还有体育器材品牌红双喜、意大利时尚运动品牌LOTTO、以大卖场渠道分销为主的Z-DO、法国著名户外运动品牌AIGLE以及主要从事羽毛球拍相关专业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品牌Kason。李宁公司以多品牌、国内品牌和国际品牌运营的方式进行专业体育用品的市场开拓活动,同时以“诚信守诺、我们文化、卓越绩效、消费者导向、突破、赢得梦想”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以实现“在体育产品行业成为领先全球体育品牌”的愿景和“以体育激发运动员突破渴望及潜能”的使命。

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过去21年的成长历程中,不断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设立发展目标,并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实现目标。通过对李宁公司相关资料的分析、结合不同阶段的发展战略目标,我们将李宁公司的发展历程解释为“成长是成熟的标志”,涵盖了创立发展、经营调整、精细化管理调整和树立国际化品牌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成功和成长型企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经验。

李宁发展历程分析

阶段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现不仅需要管理方式、方法的支撑和路径依赖,还要有信息

化系统的支撑,多方面的结合才能形成最佳管理实践。李宁公司发展历程如图1所示。

1990―1996年的创立发展阶段

1988年汉城奥运会的失败迫使李宁退役,随后,李宁在李经纬的鼓励促使下投身商海成立公司并担任总经理,生产运动服装。

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路线

为打造专业、高档的体育用品形象,在公司创立初期,李宁将产品定位于“国内高档品牌”,推出的第一件商品价格比一般商品价格高一倍,但由于90年代初期的消费者竞争市场对价格更为敏感,而且在并未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非国营企业性质的私营企业无法进入大商场,这对于渠道为王的服装企业是致命的短板;在产品价格定位和市场渠道双方的不利因素打击下,李宁的高档品牌定位并未取得商家和消费者的认可。

为快速打入市场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李宁只能改变思路另辟蹊径,走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发展路线――价格回落、建立营销网络:价格回落到大众可接受的价位,以中低档产品的定位进入市场,同时结合专卖店、特许经营店的销售渠道方式培养经销商队伍,建立起以团体订货为主渠道的营销网络。

经过两年的运营,农村包围城市的发展战略取得良好业绩:三大主项产品(体育服装、运动鞋和便装)雄踞市场头把交椅,其中的一款产品全国销售20万件,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品牌,出现全民穿李宁的壮观场面。不仅如此,经过当年的运营,李宁在1995年天津定货会上实现了4.5亿元的交易额,占公司整体交易额的半壁江山1。(参考资料:“穿针引线服装论坛”)

体育赞助助力李宁腾飞

出身体育行业的李宁有着深厚的体育情结,公司通过北京亚运会和奥运会的契机成为国内国际多场重大体育赛事中国代表团的赞助商。虽然每次的赞助活动均极大地增加了李宁公司的成本,但是在高投入、准道路的情况下迅速提高了品牌知名度,扩大了李宁在运动服装行业中的影响力。李宁在1996年的销售额达到6.7亿元2(参考资料:“百度文库案例:李宁公司品牌定位”)。快速实现增长的目标,也使李宁脱离了生存为目标的发展阶段。

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李宁公司业务的好转和销售量的增加,为了降低手工记账频繁出错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李宁公司自行研发“进销存”系统,结合用友公司的财务系统使用,不仅解决了部分手工记账出错问题,还实现了财务时间节点的对接,使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对进销存信息的整体掌控。

“进销存”软件和财务系统相互独立但未集成,虽然解决了李宁公司的部分财务难题,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如通过手工方式传送数据会导致销售部门按照库存的数据拿货,但可能会发现并未有库存,部门工作无法有效对接。不仅如此,还可能会因人工操作的误差和数据的不准确导致生产和销售部门频繁出错。这些问题促使李宁不断增加新信息系统软件,这些软件需要能将进销存管理和其它业务管理相结合,同时,还要能够适应基于产品的季节性和期货性不断急速增加门面店、成立不同地区分公司的发展需要3(参考材料:《李宁服装连锁进销存管理的启示》(奥秘商务软件)。

1997――2000年的经营调整阶段

建立职业经理人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必然是管理机制逐渐成熟的历程,李宁也不例外。李宁在成立之后的6年中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遭遇到来自企业内部和行业竞争力量的阻力,包括李宁本身民营企业特有的家族化特征引发的诸如帮派竞争、亲属掌握话语权等问题,以及因家族利益关系出现的销售渠道混乱、经销商之间窜货的现象;同时,国外体育用品企业和晋江系企业的竞争使李宁扩大市场战略计划的执行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风暴严重影响了体育产品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需求大量减少,导致产业严重萎缩。而此时,李宁设定了营业额从6.7亿元增长到10亿元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减少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影响,李宁决定去家族化(高层领导的所有亲属均离开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陈义红担任公司新任CEO),真正实现从家族性企业转变为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现代化公司,逐渐规避家族化管理的弊端4(参考材料:百度文库《李宁成长历程公开版》)。

人力资源变革规范职业发展

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支撑,而人是其中的主要对象。为实现营业额突破10亿元的目标,李宁公司需要解决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被动低效的状态、人力发展现状并不能满足行业价值链的要求、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战略定位、人员授权不明晰等。公司颁布了《员工职业发展手册》以指导员工入职、明确职业发展路径、明晰员工在李宁公司的前景,通过培训和明确的发展矩阵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摒除混日子的思想,真正让员工发挥作用。

李宁的《员工职业发展手册》包含6部分内容:入职篇(熟悉中成长)、发展篇(成长路线设计)、成就篇(做最优秀的实践者)、离职篇(我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前进篇(出身源自本色)。该手册规定公司承担25%的员工职业发展责任,主要是明确职业发展矩阵,提供发展空并给予培训支持。

《员工职业发展手册》一方面帮助新员工明确了职业发展上升通道,如营销领域人员可由市场营销专员晋升为市场拓展督导、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直至营销总监的矩阵式职业发展通道。另一方面还反映了公司关注新进成员对企业文化的看法,解释公司对员工的要求和得到的权力,强调了新入职员工培训的重要性,从企业文化、公司发展过程、人力资源和工作技能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5(参考材料:百度文库《李宁-员工职业发展手册》)。

引入专业软件助力内部运作

李宁已经建立的进销存系统和财务软件系统缺乏对零售数据的支撑,满足不了销售量大增带来的对仓库、财务、生产等部门快速反应的需求,急需一套更为先进的信息系统软件来保证货品及时交付及成本控制,并解决因表格分析经销商店面和库存信息而导致的送发货不规范的问题。然而此时市场上针对服装行业的软件开发公司并不多,仅能对使用的软件进行系统的升级和完善。1998年底,李宁开发了一套适合使用的零售系统,即MIS/POS系统。该系统提供李宁公司的店面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管理等标准,并在两年中推广至分销商经营网络中6(参考材料:《李宁集团信息系统应用访谈》(2001年8月6日,“天级网―E企业频道”)。

2000年6月,李宁结合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资金状况和SAP产品的现状,充分研究服装行业由于产品颜色、尺码和规格等变化带来的编码问题,以及设计、生产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决定投资800万元采用R/3系统以及针对设计、加工和制造服装衣帽的各个环节,在原有R/3功能的基础上扩展、覆盖企业采购、生产加工和分销流程的AFS服装/鞋类解决方案,以通过ERP的实施进一步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等目标,该方案涉及的软件模块有FI财务会计、CO管理会计、SD销售与分销、PP生产与计划、物料管理等服装企业最为关注的重点。

李宁公司成为国内同行业中首家引进ERP系统的企业,经过两年的磨合和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因其改造企业管理机制的典型性而成为MITMBA成功案例。同时,信息化建设为李宁带来了销售额、信息系统升级、系统数据量、产品种类等各个方面的增长和优化。

2001―2005年的精细化管理调整阶段

截至2001年,经过10年粗犷发展的李宁面临品牌定位模糊不清、销售额持续不增等问题,为了长远发展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李宁调整了步伐,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调整迈进,重新定位专业化的品牌形象、成立LDC解决专业人才问题、建设信息化系统以更好支撑专业化战略目标的实现7。

重塑体育专业化品牌战略

2001年仍未摆脱销售额10亿元天花板的李宁在品牌定位和消费者认知上遭遇质疑,为改变现状,同时了解运动服装运动鞋类市场概况及消费者分层、调查李宁品牌形象的各个指标在消费者心智的认知,李宁委托盖洛普公司在全国13个城市的消费者中进行了一项市场调查。调查的结果反应出李宁在过去几年品牌形象模糊的概念和定位。因此,李宁需要摒弃机会向导,找准方向,重新确定发展战略和品牌定位:专业化战略。

李宁品牌重塑从东方品牌形象、产品设计、赞助活动三个方面展开,以“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 is possible)为新的产品宣传口号,给消费者亲和、时尚、魅力的利益支持点。“一切皆有可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遭遇质疑,但它还是成为中国消费者最青睐的口号,也是最广为传播的一句,体现了运动员的心声。

构建企业经营分析会体系

致力于精细化管理的李宁的管理层却面临着时间资源稀缺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密集、低效的各种会议上,经常出现的状况包括,“组织一个高层会议,但议题不明确、不聚焦”、“会议开完了,没有明确的结论”、“高层时间宝贵、如何通过会议安排协调重要决策点在时间上的重叠”、“如何使建议人不仅提供数据、问题,还提供更多的行动建议提高高层决策的效率”等。因此,李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公司会议进行分类、如何提高会议组织效率、会议决策效率以及知识积累有效果。

通过与咨询公司的合作,李宁建立了经营分析会体系,主要从会议体系规划、会议管理机制和报告报表体系三个方面进行整理和设计。其中会议管理体系对李宁当前所有的会议进行分解,包括了战略类会议、管理类会议以及产品季决策会议,并将高层的管理会议进行总结和整理,一方面方便管理层明晰会议时间、频次、有利于参会人员的时间安排和调整。另一方面对于会议的主题、输入物、输出物进行明确,避免了主题不清情况的发生,由此提高会议效率。会议管理体系的建设还需要管理机制的支持以保持会议的高效,而使用会议管理卡片等工具就可使会议组织者在会议开始前收集会议所需资料,明确会议发言人和会议需讨论事项,从各个方面确保会议效率和效果。

李宁每年的销售报表和订货报表很多,为了能够在众多报表中抽取最重要的信息进行决策,李宁采用了个性化报表经营分析体系以及相应的流程设计,帮助管理层解决了报表多、无头绪的难题,明确了报表体系是会议体系的支撑,规范化了报表的结构模式、经营分析报表提交的责任人和会议前提交的时间等,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帮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提高决策效率。

成立LDC培养内部人才8

专业化发展战略的确立需要大量的管理人才,为了解决人才问题,李宁于2004年成立学习与发展中心(learning/development center,即LDC)。通过组织上的保障实现内部员工的有效培养,以系统提高公司核心能力,培育出体育用品行业的国际化专业团队。LDC以人的“选、用、育和留”为主线,整合原有各人力资源模块功能,将人才的聘用和安置、领导力发展、继任、绩效管理、培训和教育以及保留等工作形成链接,保证信息在各工作中高效共享传递,并最终实现持续的人才供给。

LDC确定了培训的5个角度:公司角度关注持续系统提升公司核心能力,以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团队角度选拔和培养核心人才以培育国际化的经营管理团队;文化角度建立持续创新的组织文化氛围;员工角度更多地关注持续提升和发展员工能力,不断增值拓展职业发展空间;行业角度是李宁要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管理的标杆,促进行业快速向前发展。LDC认为,团队角度是培训中的重中之重,只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才能提升公司绩效和工作效率,增强公司的运营能力。

全公司员工的胜任能力是评价公司发展前景的因素之一,李宁深深认识到,为了保证公司进展顺利,需要以胜任力模型为基础对全公司范围内员工的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形成每个人的发展潜力指标,并每年对发展潜力指标和绩效最优秀的前20%的员工进行针对性培养,形成个人职业规划并加入不同层级的人才梯队。

为对员工做出客观评价,LDC建立了两大胜任力模型:领导力资质模型和核心资质模型。前者是公司领导层必须具备的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特征,从领导业务、领导自我、领导他人及领导团队四个维度出发,以战略思考、商业意识、创新能力、结果导向、发展员工、决策能力和影响力等具体条目对领导层的能力做出规划。核心资质模型则与体育精神密切相关,以具体的岗位导向入手,包括职业诚信、应变能力、追求卓越及团队合作等。

李宁对员工制定了人才测评体系,包括行为特质的360问卷、个性风格的PDP工具以及人才盘点。其中360问卷从多角度对员工素质能力、工作作风、风格、工作绩效等方面较全面地了解个人工作情况信息,作为制定改善计划、未来职业生涯及能力发展的参考,同时通过反馈信息和自评结果的比较看到差异,引导分析差异原因,为被测评人提供反思的依据最终为公司内部管理团队开放式的沟通和互动创造平台和机会。

PDP是李宁在2005年大规模使用的人才测评工具,该方式不仅可使测评人更好、更生动地了其行为风格、特质,还能快速了解同事、伙伴和团队整体特质。

人才盘点是公司配合薪酬福利调整的政策,依据二八原则为公司前20%核心员工制定的特殊的培养计划。这20%的核心员工被列为公司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对象,薪酬福利向他们倾斜;为最后5%到10%的员工制定退出计划,人性化地给他们观察期,以观后效。

李宁的人才培养计划非常具有针对性,针对管理层制定人才梯度培养计划,将惠普、IBM、摩托罗拉视为标杆研究对象,结合绩效管理和领导力的开发,制定从普通员工、专业经理、部门经理、总监至CEO的人才梯队;针对公司的核心人才制定TOP2008人才发展流程,该流程关注核心的20%人才,学习IBM的人才快车,同时基于对人才资质的要求规划课程体系,对不同的人才规划不同的课程;针对全体员工制定IDP人才发展计划,该计划的维度来源于员工KPI绩效考核和行业内的KDI考核,即对员工发展的考核。

(8:参考资料:《解析李宁的人力资源战略》,2009年8月25日《才富》)。

管理信息化规范内部管理

2001年始,李宁着手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应用系统,以实现将办公平台延伸到外地分公司、邮件系统与internal邮件系统连通、建立知识管理系统的目的。该系统具有快速实施、设计简单易用、通用性强、建设费用省等特点。通过两期OA系统的实施后,建立了员工内部沟通的邮件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各个模块在公司内部形成部分办公业务无纸化的新模式。该系统还提供了沟通平台和论坛,进行了企业文化的宣传和讨论,增强企业凝聚力,融合员工与企业的感情。不仅如此,该OA系统还通过知识管理库将员工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信息进行整理以达到复用的目的。

2006年――至今 树立国际化品牌阶段

李宁早在1999年就提出稳住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然而,海外销售状况的不理想以及本土市场竞争加剧等现实,使得李宁决定另辟奇径,走“先树立国际化品牌再开拓国际市场”的路线。从2006年至今的5年间,李宁通过奥运营销、国际体育赛事营销、更换标识和口号等一系列巨大变革的方式,慢慢脱离体操王子李宁和民族化的影响,继而转向专业体育用品经营的道路,专注域加强国际化运作能力。

树立国际化品牌形象战略

李宁于2004年制定了树立国际化品牌形象的三个五年规划9(参考资料:“百度文库:李宁的品牌国际化之路”):第一个五年规划,主要在2004―2008的5年中关注国内市场、打造国际品牌,一方面借助北京奥运会这一良好契机极大地提升品牌形象,另一方面成为APT和NBA的中国合作伙伴,提升李宁在欧美地区的品牌知名度以推动市场国际化;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至2013年),是李宁的国际化准备阶段,专注于加强国际化能力,但仍将中国作为最重要的战略市场,并有在东南亚开设羽毛球器材店、在西班牙和法国寻找经销商的计划,以试探国际市场的机会;第三个五年规划(至2018年)全面国际化阶段,有步骤地实现市场国际化、跻身世界5大体育用品品牌、20%以上的收入来自海外的国际化战略目标。

李宁战略目标的设置和实现需要管理变革和信息化支撑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如赞助体育运动、信息化规划等。

借助体育盛会增加影响力

李宁牵手NBA成为策略合作伙伴,并约定与NBA China合作,涵盖的层面包括NBA媒体、赞助运动员和篮球推广与小区活动三个方面。借助于NBA的影响力和平台,李宁向着世界级体育运动的品牌的目标有了长足的跨越。2006年,与NBA球员达蒙•琼斯签约使李宁成为第一个出现在NBA赛场的中国体育品牌,而同年与奥尼尔的签约极大地提升了品牌形象和品牌知名度,并带来了良好的口碑。

北京奥运会是李宁奥运营销千载难逢的机会,李宁虽然在阿迪达斯13亿元赞助费的打压下未能成为北京奥运会颁奖运动员、志愿者、技术官员以及参加奥运会的中国代表团服装赞助商,但李宁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现在奥运大营销,成功地打了一场无硝烟的商战。

同时,李宁还与体育频道签订协议,2007―2008年播出的栏目及赛事节目的主持人和记者出境时均需身着李宁牌服饰;与阿根廷签订协议,雅典奥运会篮球冠军阿根廷队将身着李宁战袍出现在奥运会战场;与中国射击队、跳水队、乒乓队和体操队四支金牌球队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装以增加李宁在电视直播和转播中的频率,不仅如此,李宁还以英雄为主题的奥运战略,实行英雄团队、英雄手势、英雄荣归三大计划,这一战略不仅关注奥运赛事,更延伸到奥运之后,与公益结合,体现公司价值观和社会责任。

经过多方面的连番“视觉轰炸”,李宁“取代”阿迪达斯成为奥运会的赞助商,根据CRT的调查显示,在运动服饰行业中,高达37.4%的被调查者认为李宁是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而真正的奥运赞助商阿迪达斯的认知率只有22.8%,耐克和安踏的认知率分别为18.2%和6.3%;李宁成为所有品牌中奥运赞助商误会率最高的品牌;奥运开幕后,李宁股价开高0.4港元,并一路上扬收盘升至0.62元,达到18.24港元,一日内升幅3.5%,成交量到1010万股共1.85亿元;2008年销售额较上一年有53.8%的增长,达66.9亿元,而耐克和阿迪达斯的销售额因为李宁的竞争而有所下降;李宁独特的品牌DNA“中国元素+运动专业”形象得到迅速加强和提升。

李宁体育的曲线大智慧为其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创造了奇迹,同时也为实现打造国际化品牌形象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知识管理协助战略实现10(注:参考资料:《用知识点亮企业协同》(AMT《前沿论丛》2009年10月刊、百度文库《李宁知识管理》)

李宁的知识管理由高级文档管理的工具化阶段向体系化阶段发展,由框架转向灵魂,一方面构建集团知识收集、存储和分享平台,将所有文档类的知识进行统一管理,与公司IT系统管理的数据中心结合,最终形成集团的知识和信息库。另一方面进行业务流程和核心知识体系的梳理和分享,与LDC合作,将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在集团内部甚至是供应商和客户层面进行交流和分享。

知识管理工作集中在李宁KCC和LDC两个部门,前者是以业务导向的知识协同中心,制定明确而清晰的3年规划,试图完成从知识协同中心―创新中心―卓越中心的转变,落实“卓越绩效”的公司价值观,从而推动公司核心业务和重大项目中的知识传承及流程优化的工作,并在战略分析、战略规划、战略执行和战略监控的闭环中起到作用,有效配合公司的战略管理推进。如在战略分析层面,KCC在业务流程和知识梳理中搭建CI信息分享的权限和专题,使战略分析部门可从公司内部获得相关产品、市场和销售的数据信息;后者是以人力资本发展为导向的学习发展中心,侧重针对员工个人知识管理能力的建立,主要体现在人才资质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两个部分。

李宁不仅在部门大力推行知识管理工作,还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制度文件提升效用。2008年颁布了《李宁重大项目知识管理规范》,以促进项目顺利完成以及项目后的知识推广和分享,为公司制定未来战略作为信息参考来源;2009年颁布《李宁文档管理制度》和《李宁文档管理平台管理制度Q&A》用于规范文档,结合业界领先的协同办公软件,提升日常运作效率。不仅如此,李宁还在IT部门和知识管理部门的协同下针对公司用户的具体需求进行配置,并持续完善,随需而变。

2008年以奥运曲线营销完胜的李宁将奥运营销的知识梳理视为非常重要的工作。KCC在无第三方机构参与的情况下,独立完成了奥运营销知识梳理工作,并基于奥运营销项目特点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及时编写了《李宁奥运知识解读与应用手册》,实现了项目知识体系的传承。李宁还进行了奥运营销项目梳理知识管理的宣导,增加了相关人员对知识管理的认识。奥运营销项目知识梳理项目涉及公司多个系统,属于公司级的复杂项目梳理,能够有效解决公司内部项目型知识沉淀和知识利用的问题。

IT规划支撑战略目标的实现

李宁的规模扩张对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长期战略已经明晰,但是适应2020年业务战略要求的IT蓝图尚未清晰,而随着市场需求和业务模式不断变化,公司对IT系统提高前瞻性和驱动业务的创新能力也增加了期望。基于对未来的展望,李宁公司进行了IT规划,并设置了三个具体目标,即制定并支持服务业务战略发展的IT战略、建设新型的IT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合作关系、制定可操作的IT规划指导IT部门的工作。

李宁的IT规划在业务上构建了5大业务管理信息平台和1个IT服务平台11:在集团管理的模式下,经营管理会议将成为管理的发动机;从公司层面,以品牌运作为指导的产品设计和生产、营销,非常强调计划性,以提高产品命中率为核心;从供应链环节,必须保持快速反应;在分销和销售环节,形成以计划为核心的销售平台;李宁以事业部模式运行,需建立不同品牌之间的责任成本体系。李宁公司用IT服务平台、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销售管理信息平台、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产品开发信息平台和经营管理6大信息平台支撑战略管理以实现战略目标。

3.4.5 重新定位的新品牌形象管理

由于李宁个人影响力和民族色彩制约李宁品牌的发展和升级、国内市场增幅空间较大、竞争日趋同质化等外部因素,以及消费群体日渐成熟、吸引年轻群体需要,李宁需要打造国际一线品牌以有效区分竞争对手,建立领域优势。因此,李宁于2010年6月30日在北京新品牌LOGO,对原标识的经典元素进行现代化表达,抽象融合了李宁的原创体操动作;同时用品牌口号make the change 取代原有的“一切皆有可能”,体现从敢想到敢为的进化,鼓励求变和突破,以界定清晰的客户目标和目标市场。但是,决定巨大变革的李宁换标后遭遇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如何尽快脱离这种困境是新一代李宁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难点所在。

4 李宁公司的借鉴意义

起步于广东三水的李宁在过去的21年中取得许多骄人的业绩,李宁的经验对于成长型企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如下:

通过对李宁不同发展阶段的战略目标和实现战略目标的举措分析来看,成长型企业可以借助外部力量进行企业的战略规划,组建战略管理组织、梳理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和执行监控的流程时钟,形成战略执行保障的落地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战略和经营计划预算的分解落实和执行落地,同时还可借鉴外部咨询公司在行业中积累的经验和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增加战略实施路径的可行性,减少目标实现的阻力。

流程型组织成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李宁面对业务的不断增长、业务流程不断增加和低效率问题,与外部咨询公司合作进行流程优化,减少流程流转的环节和时间,并通过流程管理机制明确流程责任人以及责任成本,从机制上规范流程管理,增加流程效率。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7

娃哈哈公司去年销售收入已达102亿多元,在全国设立了37个销售分公司、20多家生产基地,每年经济往来活动异常频繁。因此,总公司统一制定了这一“反回扣合同”,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据说,自从采用这一合同后,该公司基本上杜绝了收受回扣的现象,全公司最近都没有发生过大的经济犯罪。

由此,笔者不免想到了食品行业的现状,各公司,不论大小,几乎都存在职员的谋私情况:有的收人家回扣,有的假公济私,有的虚报,有的跟经销商串通等等。“国内企业在员工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和岗位建设、员工培训等一整套系统上都存在着问题,这是滋生业务黑洞的根源所在。”一位零售咨询师分析道。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公司在情感上的沟通来限制,因为毕竟人在利益面前的自制力有限。却也不能在事后简单罚款了事。那么,该如何从企业的制度中防范和控制公司人员的谋私行为?我们来看下文。

合同约束

虽然廉政建设已引起食品行业各大公司管理层的重视,因为对企业来说,业务员的人品最重要,但是与业务员签“廉政合同”的企业还不多见。对于目前大部分食品企业来说,廉政主要是通过业务员及经销商来控制。

与业务员签订“廉政合同”非常必要,而且越详细越好。告诉他:怎样做是违反公司规则的,违反到什么程度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比如我公司的《廉政协议书》规定“业务员不能以任何形式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的东西或是宴请,否则将受到一定的惩罚。”“业务员之间有相互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还在考核中加入“廉政”这一项,通过对其下属及客户的了解来为其打分,并直接体现到工资中。这样逐渐培养公司的廉政风气。

然而,要切实控制业务员谋私,还要与经销商密切配合。如前文中说到的娃哈哈与经销商签订“反回扣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我公司是行业内率先与经销商签订《廉政协议书》的企业。金剑南本着维护品牌整体形象、对消费者负责的务实原则,坚决反对贿赂营销,与经销商之间签订了廉政业务协议,建立顺畅、明晰的厂商关系。并且我们还会定期对经销商的廉政工作也进行调查,防止经销商为搞好关系送给业务员礼物。没有《廉政协议书》的《销售合同》不能算是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这样既保障了终端消费者的利益,也为酒市场秩序走向规范化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个协议在经销商中的反响也比较好,增强了经销商的信心。

《廉政协议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也非常重视,每一个进入公司的员工都要与公司签订《廉政协议书》。目前看来,《廉政协议书》的效果非常好。

———四川金剑南酒销售有限公司 冯莉蓉

制度约束

制定规范的制度。在制度的规范上,据调查,国外总体水平虽然的确是在国内企业之上。在不少跨国公司,内部都有自编的《对外业务开展手册》等制度和政策的明细。各职能员工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条条框框中都能一目了然。除此之外,它们还会将这些条款以案例和情景的形式展现。如有些公司规定,只有存在回请机会的前提下,才可以出席供应商或经销商的宴会;在出差的发票上必须注明费用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采用岗位轮换制。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对于企业的敏感性岗位应当经常进行岗位轮换才能避免出现大的问题。专家认为,经常对岗位进行轮换,起码有三点好处:1.经销商知道区域经理要经常轮换,会因无法建立长期的关系而削弱主动付出回扣的积极性。2.区域经理经常轮换使得他不容易与经销商商建立过于密切的关系。3.对业务员进行轮换的同时,必然要对他的前一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这会使得业务员拿回扣风险增大。目前很多白酒企业已经在使用这个方法,主要还是体现在地区的交替上。原来华北市场的经理常常会被告知下一年将被派往华东开发市场。但是,岗位轮换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不要挫伤区域经理的积极性。哪个大区经理都不愿意自己亲手打出来的“江山”拱手送给别人。所以一定要做好安抚工作。 ———原金六福大区经理 王经理

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

业务员谋私,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企业的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不到位。由此,我联想到国家为防止公务员谋私而接连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那么,我们的企业为什么不可以这么做呢?我们来看一个实例。

目前,各白酒公司为了充分调动大区经理开发市场的积极性,实行的是低工资加高提成和各种奖励的薪酬体系,这也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将大区经理的个人收入与销售额和回款等指标紧紧挂钩,而且一直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大区经理只要辛勤工作,就一定能有丰厚的收获。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这无疑引导了大区经理把自己开发出来的市场看成是个人的领地。

而一著名食品公司采用的高工资和高福利加上各种补贴的薪酬激励有着明显的不同,虽然销售额和回款也是公司考核大区经理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但是这并不直接体现在大区经理的个人收入上,不论大区经理被调换到哪个市场,只要他还是大区经理的级别,那么他的收入就不会变化。大区经理工作业绩决定他的职务级别,而职务级别又决定了大区经理的个人收入水平。而且,他们的收入绝对要高于当前行业内同等职位平均收入。这样,大区经理会非常珍惜在公司工作的机会,而努力维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样是工作业绩决定收入,前者把大区经理变成了一个藩王;后者则没有被销售区域粘住的可能,它是总部可以控制的一颗棋子。 ———某企业华北大区经理 李胜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8

一、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案例案例一:“员工心声”,员工思想动态的晴雨表。“员工心声”栏目已开通几年时间,目前已成为衡阳分公司内部网站知名度最高的栏目,员工喜欢,领导关注。员工心里有了不痛快,可以在网上倾诉;有了迷惑疙瘩,可以在网上请教。员工有情绪,有意见,有建议,也可以在这里发表,从生产经营到员工生活,从企业战略方向到后勤保障,论帖内容涵盖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很多员工几乎养成了习惯,每天都会登陆栏目看看是否有好的新帖,对有同感的帖子,员工都会踊跃回贴或跟贴。因为帖子的内容大多直接而真实,栏目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公司领导的关注。在这个栏目里,公司领导和管理层可以了解到很多平时不太了解的问题,以至公司领导会经常抽空看看是否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对员工反映的确实存在的问题,一时能解决的,公司领导会立即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立即解决,如家属区的安全保障等问题;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公司领导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措施逐步解决,如对公司竞聘上岗的意见建议等。正因为帖子内容的广泛和真实,“员工心声”自然成了员工思想动态的晴雨表,员工心里或晴或雨,通过近期的帖子基本一目了然。

案例二:“实聊一小时”,架起领导与员工沟通的直接桥梁。“实聊一小时”是衡阳分公司20__年新开办的栏目,栏目开办时间短,但很受员工欢迎,产生的效果较好。“实聊一小时”就是公司领导定期跟员工在网络聊天室里互动聊天交流。在实聊前,相关组织部门公布多个聊天主题,由员工在网上投票选择,得票率最高的即为下一次的实聊主题。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主题,其实也就是员工一段时间内尤其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实聊”的第一次主题就是全员营销,就实际而言,全员营销在我们电信企业使用得很普遍,在一定的时期发挥了很好的团队功效,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员工的利益和积极性。通过这次聊天,领导更清楚的知道了员工对待全员营销的真实态度,也更多的了解了不同部门在实施全员营销过程中,由于考核方式不一造成的影响也很不一样等真实情况,由此引起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充分研究,公司最终规范了全员营销的使用和考核范围,强调了保证员工的基本工资收入不受全员营销影响,突出专业渠道建设,强化渠道营销,逐步弱化全员营销等原则。这些原则的出台,既保护了员工的利益,也很好地提升了员工的积极性。

通过一年的实践,“实聊一小时”不仅为解决实际问题搭建了平台,也为员工与领导交流搭建了平台。很多员工反映:由于工作性质的缘故,在平时很难有机会与领导直接沟通交流,而“实聊一小时”给我们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这里,有什么想法都可以直接对领导诉说,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对领导反映,这种交流方式简捷而有效。

案例三:企业文化专栏,学习与实践文化理念的加油站。企业文化专栏,与“员工心声”、“实聊一小时”的功能不完全相同,“员工心声”和“实聊一小时”重在交流,企业文化专栏则重在学习和实践,在这个专栏里,汇聚了企业文化的理念内容及相关的领导讲话和文件制度,员工既能在这里查询到公司企业文化的相关内容、制度,也能及时了解到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动态,同时还可以发表论帖就企业文化建设的学习和实践进行充分的讨论交流,或建议或心得体会。同时,这个专栏里还收集了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为员工更好的实践企业文化树立了标竿,这实际上成了宣贯企业文化的另一个有形的广阔平台。

二、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体会

注销公司决议范本范文9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  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核准后的招股意向书有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发行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刊登发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询,招股说明书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帐户,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时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则应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第八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应保证在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不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和补偿,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诺函。

    第十条  在获准发行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应组织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招股意向书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情况。主承销商应组织承销团成员为本次发行出具研究分析报告,并应遵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实行事后审查,如发现上市公司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将予以查处;如发现注册会计师违规,存在重大疏忽、遗漏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