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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考察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2-11 18:08:00

下属考察报告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1

1、考察准备。制定并下发换届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组并进行考察前培训,与县(市、区)党委沟通进点时间和工作程序要求,确定拟推荐人选的指导名额等。

2、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领导班子的名称;预告单位和考察组接受群众反映情况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接待群众来访的地址等。预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或内部公告等方式进行,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3、召开领导干部会议进行述职、测评和民主推荐。

(1)参加领导干部会议人员: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2)述职。县(市、区)四家班子及其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领导干部大会上述职(部分同志也可书面述职)。此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

(3)民主测评。参加大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表当场填写,由考察组收回;民主评议表会后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指定的意见箱,意见箱由考察组负责封启。

(4)民主推荐。参加大会人员对新一届领导班子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同时进行优秀年轻干部(正处级人选和副处级人选)推荐。

4、确定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5、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拟提拔考察人选确定后,在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6、考察。

(1)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

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公、检、法正职进行考察,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参加领导干部大会的人员。谈话人数遵照换届有关文件规定。谈话内容:对领导班子的综合评价意见、对班子配备的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及进退流转的意见。

(2)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

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分两步实施:

①面上个别谈话。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县(市、区)四家班子成员,法院、检察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是否推荐、能否提拔、使用方向等。

②在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考察预告并进行考察。

提前1个工作日在拟提拔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预告。谈话范围: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要找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个别谈话范围是: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谈话人数不少于40人。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情况、是否赞成提拔使用等。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组同时还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①查阅资料。查阅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等。

②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③审计。请审计机关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④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⑤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察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县(市、区)党委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⑥民意调查。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同进行。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根据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质确定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直属各部门(单位)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包括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⑦家访了解。有选择地对拟提拔对象人选进行家访,了解家庭情况、邻里关系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等。

⑧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谈可以就某一问题要求考察对象谈谈看法,或就分管的工作谈想法、打算等,以此了解考察对象语言表达、分析判断问题等能力。

7、考察反馈。

(1)确定反馈的内容和意见。干部考察组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对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特别是对优缺点形成正确的看法后,提出需要反馈的内容和意见。

(2)干部考察组反馈前,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涉及到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的问题。一般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反馈。

(3)考察组向被考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反馈意见,要根据干部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可直接向考察对象反馈意见,也可先向其主要领导反馈,由主要领导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反馈意见。

(4)反馈后,要注意掌握干部对所反馈问题的改进情况。

8、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撰写考察材料。

(1)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每个考察组成员和考察小组将各自了解的情况进行消化整理。第二,进行情况汇总。第三,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

(2)撰写考察材料。根据汇总和分析的情况,撰写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分为领导班子考察材料和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两种。

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考察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考察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优秀、良好、一般、差),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以及学6个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弱点、不足或问题;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建议及使用建议。

9、汇报考察情况。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听取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汇报时,一般由各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汇报内容为:考察对象的优点、弱点或不足、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评价等次或者使用意见等。

10、材料归档。

考察组汇报结束后,应向有关科室报送如下材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廉政鉴定意见表(拟提拔人选)、民主测评汇总表、民主测评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测评汇总表和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软盘。

二、任职前考察的基本程序

任职前考察和换届考察大同小异(相同之处参照办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时,有可能作为纪检领导干部人选的会同市纪委进行考察,到政法部门考察的邀请市委政法委派员参加,涉及到非中共党员人选的邀请市委统战部派员参加,到二层单位考察的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2、沟通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考察预告。

4、开展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1)个别谈话的范围。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2)个别谈话的人数要求。《关于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桂办发〔2000〕48号)规定,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40人;考核其他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30人。

(3)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6、考察反馈。

7、撰写考察材料。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机构设置

下列机构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1、派驻纪检组: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驻区建设局纪检组、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驻区农业局纪检组、驻区民政局纪检组、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驻区卫生局纪检组、驻区财政局纪检组、驻区法院纪检组、驻区检察院纪检组;

2、派出纪工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区教育纪工委、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太湖工业园纪工委(其中龙桥、霞林、凤凰山3个街道派出纪工委不在此列)。

三、管理范围

1、驻区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驻区建设局纪检组负责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3、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局、区外侨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负责区经济贸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项目中心、区物价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驻区农业局纪检组负责区农业局、区委农办、区水务局、区海渔办、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6、驻区民政局纪检组负责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区老龄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7、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负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生协会、区科技局、区科协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8、驻区卫生局纪检组负责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驻区财政局纪检组负责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外经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分局、区贸促会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0、驻区法院纪检组负责区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1、驻区检察院纪检组负责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2、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办、老干局、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档案局、区关工委、区宗教局、区工商联、区台办、区侨联、区委文明办、区文联、区社科联、区报道组、市广电中心记者站的纪检监察工作;

13、区教育纪工委负责的单位同区教育局纪检组;

14、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负责华林经济开发区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5、太湖工业园纪工委负责太湖工业园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依托区纪委办公室进行协调联系。

派驻纪检组所负责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的,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组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1、派驻纪检组长参加负责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参加负责单位年初财务支出预算安排、人事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人、财、物方面的重要会议研究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大业务活动。

2、派驻纪检组长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干部群众反映的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4、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和《行政监察法》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负责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6、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查办案件职责

受理对负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负责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它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1、派驻纪检组对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2、派驻纪检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在承办申诉件过程中,对申诉人不服复审、复议(复查)决定的,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3、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派驻纪检组可以对反映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派驻纪检组可以参与调查。

4、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决定立案调查,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审后,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职责

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协助负责单位党组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教育工作。

3、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4、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受区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主。

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并确定一名常委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指导协调。派驻纪检组遇有重要违纪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派驻纪检组长休假、因私请假或因公外出,应事先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离岗手续。1至3天的,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3至7天或离省出差的,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7天以上或出国、出境的,向区纪委书记报告。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长享受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同级干部的待遇,排名次序按驻在部门同级干部的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驻在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组长开展日常工作。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在研究干部提拔、调整、奖惩等有关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长的意见。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专司其职,原则上不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业务分工,不直接负责管钱、管物,其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

3、派驻纪检组与负责单位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负责单位的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单位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4、派驻纪检组与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负责单位的业务特点,主动加强同相应的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

六、工作制度

1、挂钩联系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分管常委挂钩联系派驻纪检组工作,并对分管的副书记负责;派驻纪检组长要定期向挂钩联系的常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加强与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之间的挂钩联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适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召集派驻纪检组长召开联席会议,派驻纪检组每季度相集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围绕总结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要提交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针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带倾向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召开。

3、报送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每年要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述职制度。派驻纪检组长的年度考核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实施,考核内容及方式根据区委统一考评标准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确定,派驻纪检组长应就年度履职情况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书面述职;区委组织部按照派驻纪检组长总数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并予以单列,考核等次由区纪委提出,报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研究决定;年度考核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向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通报,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协作办案制度。在案件调查时,遇到人手不足或案情重大等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组干部成立办案小组,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行联合协作办案。

6、监督检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要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负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3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 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兰平 雍定远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 高铭暄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中国大

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4

关键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执行监督 制度涉及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立足于减少羁押,划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几类强制措施的程度梯次,完善强制措施的体系构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热大提出了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修法建议。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在第七十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规定,在随后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进行了规定。

结合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本着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明确任务、职责和具体监督事项的内容和方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一、明确任务和职责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任务。

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任务应当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被监视居住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职责。

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从总体上看,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职责:第一,对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第四,受理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第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对监督事项的制度设计

(一)交付执行检察。

1、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

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2、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所检察部门收到办案机关通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信息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登记,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二是通过对《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进行登记,掌握交付情况;三是向执行机关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以及人员移送等情况。

3、对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没有向执行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没有派员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员押送至执行机关的;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没有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信息;第四,其他违反交付执行规定的。

4、填写台帐和日志。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的被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员,应当逐一填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执行情况检察台账》,并在《检察日志》中记录有关交付检察情况。

(二)执行期限检察。

1、执行期限检察的内容。

执行期限的检察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办案机关交付手续和移送人员工作是否及时;另一方面,执行机关是否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被超期执行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告书并通知办案机关。

2、执行期限检察的方法。

一是查阅执行机关的登记,核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执行期限,及时记录诉讼环节的变更情况;二是提示执行机关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三是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3、纠正超期执行的程序。

对于超期执行问题,监所检察部门应分四种情况进行纠正:第一,发现执行机关没有报告超期执行的,立即向执行提出纠正意见;第二,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执行的,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第三,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执行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执行的,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监督考察活动检察。

1、监督考察活动检察的内容。

监督考察活动检察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执行机关监督管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第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2、监督考察活动检察的方法。

笔者认为,监管活动的检察方法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查阅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档案;二是向决定机关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三是向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四是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及其亲属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对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在羁押场所、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第二,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无法通知的原因消失后,未立即通知家属的;第三,未向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告知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的;第四,未及告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要求委托辩护人,没有及时转达其要求的;第五,违法批准或不批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离开指定居所;第六,违法批准或不批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与他人会见和通信;第七,未依法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进行保存;第八,未依法履行职责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或在该项工作中有违法问题的;第九,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有打骂体罚、侮辱人格、不允许看病等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第十,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伪造立功材料的;第十一,违法使用警械具或者使用非法定械具的;第九,干扰办案人员提讯的;第十二,收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及其他控告、申诉、举报,未及时转交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或办案机关的;第十三,未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通报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督管理情况的;第十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4、开展联席会议工作。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监督考察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四)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监所检察处应当受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接受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以及执行机关移送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5

[关键词]西康;彝区;考察;影响

西康省于1939年1月正式成立,它的出现代表了中国建省史上一段传奇历史的到来。西康所属地,包括康属、雅属和宁属(今凉山彝族自治州)。由于地处边疆、气候恶劣、人烟稀少所以又被称之为“川边”或“川地”。

清代,康藏区域居住的藏族同胞当时被划分为康、卫、藏、阿里四个部落。昌都察雅以东的喀木地区为康,丹达山以西,以拉萨为中心的达赖喇嘛所属地为卫,历史上又称之为“卫藏”或者“前藏”。以日喀则为中心的班禅喇嘛所属之地为藏,或被称之为“后康”。阿里则在最西部的边远山区。康、卫、阿里、藏四部互不统率,各自为营。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卫、藏以及阿里三部被统称为(亦今天的大部分地区)。然而康区则不包含在所划分的范围之内,[1]由于地处边区,交通极其不便,清朝统治阶级也逐渐忽略了对康区的统治,致使许多内地人只知道有藏而不知道康的存在。又由于两个地区的语言、文字、民俗大致相同,所以大部分人们都误以为出了康定地区便进入了。尤其到了近代,康、藏的不分也给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以及国内的一些民族分裂势力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有识之士鉴于“西康地居西隆,挟制三边,大为国防之重镇,小为滇蜀之屏障”[2]的军事地理位置,和西康地区丰富的物产资源,提出了“开发西康”这一重要举措。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大量国人开始多批次的进入西康彝区考察,如:以团队形式的,1937年马长寿率领的川康调查团、1941年曾昭抡为团长的川康科学考察团、1943年林耀华率领的燕大边区考察团等;以个人形式考察的庄学本、徐益棠、李仕安等[3],考察内容涉及西康彝区社会各个领域。下面笔者就对国人考察彝区所留史料进行整理分析,简要梳理一下国人对彝区考察的主要内容,以窥视西康彝区的近代社会现状,以期对今天的民族融合提供一些裨益。

一、国人对彝区的考察

西康省地处我国南方,是内地与的交通要道。该地区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民族聚居地,其中主要以藏族为主,但同时也居住着许多其它少数民族。近代,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目标的逐渐实现,内地各民族与藏族关系逐渐密切。人们对藏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然而由于历史和交通、信息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忽略了西康其它少数民族的发展历程,对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生活习俗都不甚了解。特别是地处大、小凉山的彝族同胞。国人对其了解更是微忽其微,可以称之为研究领域的“处女地”。而在帝国主义势力入侵后,各届政府鉴于此地重要的军事位置,国人逐渐进入了该区,开始了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并且对该地区的政治、文化、宗教、民族有了初步的了解。以下是各考察者对彝区考察所涉及到的几个主要方面:

1.对康区彝族的地区分布、名称和阶级的考察

入康考察者经过艰苦地实地考察后,对康区的彝族起源作了初步梳理。康区彝族主要分布在宁属,其中以大小凉山为主要聚居区。入康人员在考察期间多为研究居住在大小凉山的藏缅族系夷族文化。由于汉族人民对少数民族缺少了解,历史上多称广大彝民为“蛮子”、“倮”或“倮族”[4]。然而彝族并不这样称呼自己,他们自称其民族为NOSU,“黑夷”亦称曰NO。随着汉彝两族人民相互通好,交往的加深,汉人对彝族同胞的称呼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由起初的“倮”、“蛮子”逐渐转变为“夷人”或尊称为“夷家”。

在入康国人所存资料看来,康区彝族划分为两大类,即生夷与熟夷。生夷即是受汉族文化影响较少,迄今仍然存在宗法组织,维护有氏族部姓氏为卑位的夷族人民,我们可以将其细划分为“黑夷”(贵族阶级)、“白夷”(平民阶级)、“娃子”(奴隶阶级)三个阶级。考察者发现,夷族社会中有着严密的等级制度,“黑夷”是永久的统治者,而“娃子”则是“黑夷”的终身奴隶。“娃子”除了平时帮助“黑夷”做家务、下地劳作之外,其人生所有权也是“黑夷”财产的一部分。夷区存在这样一种等级制度,实际上是他们处于奴隶社会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下的具体体现。而熟夷则是受汉族文化影响较为严重,生活与习惯已经汉化的一部分夷人。

2.对彝族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考察

对彝族之氏族、家族制度的考察。据考察记载,夷族地区,氏族与家族是主要的成员单位。氏族主要是由同一血系的父系祖先延续下来的后裔组成,他们是夷家地区最有规模的组织。在氏族内部可以划分为许多支系,支系与支系之间又存在着不同。氏族之中存在一个领袖,他主要是以掌管氏族内部事宜,调节氏族内部纷争,维护本氏族的利益。氏族领袖掌握着该氏族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特权,他在氏族中享有绝对的权威。经考察得知,夷族地区还存在一种比氏族更小的成员单位,那就是家族。家族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间组成的团体。一个氏族部落往往由若干个家族组成,一个家庭的成员主要包括一对夫妇,以及未婚的儿女。儿女长大成人后则离开家庭,自行修建房屋成立新的家庭。而在一个家庭中又存在主奴之分,那是由于“娃子”不被承认为家庭的组成部分,不在亲戚关系之内。

同时,考察者还对彝族住房及其周边环境、彝族人民的头饰、服装特点、彝族人民的劳动、就餐状况、彝族人民的婚姻与丧葬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考察。

3.彝区的风俗与文化

据考察者所留史料记载,彝族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一个少数民族,它在我国的历史上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彝族人民的聪明与智慧创造出了该地区独特的文化。他们的存在与发展为我国华夏文明的传承与延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据入康人员留下的史料记载,在彝族文化中,极其重要的纽带就是夷族人民历代以来形成的社会特点――“冤家”。在彝人中,冤家之间的打斗极为普遍。它不仅对该区政治、经济造成影响巨大,而且还影响着该地区的文化、教育、日常生活等诸多领域。家族与家族、氏族与氏族之间以及氏族支系之间,都存在着打冤家,它们已经成为彝族地区重要的一种文化枢纽。

4.彝区的宗教与巫术

入康人员经长期考察得知,彝族地区,宗教与巫术是分不开的。在彝区主要的宗教是佛教,(11)而迷信的主要表现形式则是巫术。宗教与巫术混为一体,二者互为发展。它们都是对付超自然的,两者没有明显的界限。

5.对汉彝关系的考察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文化的不同,民族间难免存在着斗争与磨擦。在汉族人民与彝族人民之间也同样存在着相互斗争与相互融合的历史阶段。

据考察者所记载,对汉彝之间的矛盾分析是:彝家地处高山地段,交通不便,人民生活困苦。且彝民体格强壮,善于骑射,掠夺成性,所以彝人频繁入侵汉族,时常攻城掠货,造成汉族地区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汉族地区不断派遣兵力给予回击,多次组织军队对该区人民进行围剿,这样更加深了两族人民的矛盾。从而汉彝边区居民无论是政府与政府之间,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都存在着磨擦与矛盾,关系较为紧张。

6.对彝区的自然地理作了考察

考察者们结合所学专业,对彝区的气候、地质、矿产、生物、农业等进行了考察。在彝区考察了煤矿区、铜矿区,还采集了各种各样的动植物标本。

二、国人对西康彝族考察的影响

到了近代,随着西康战略地位的凸显,开发西康提上了日程,国人开始陆续地进入西康考察,特别是到了20世纪30、40年代,国人进入西康考察达到了高潮期。伴随着对西康彝族各种考察成果的问世,西康彝族也逐渐被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这些考察行为和成果对西康彝族,乃至整个西康,都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1.逐渐改变了西康彝区“文化边疆”的现状

“康、藏僻处西陲,中土之人,莫说发愿前往考察,退求其次,想读一本较为翔实的书籍,从而了解一些那边的情况,亦复难得。”[5]对于康藏,国人对其的了解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西康彝区了。西康彝族聚居区大小凉山位于川康滇三省之交,“在国防的观点上说,她根本是中国的腹地,但十多年来国人之谈边疆问题的,都要提到大凉山,便使人们想到‘蛮荒瘴野’一类的字句,这完全是因了大凉山四周住有将近二百‘倮族’的关系。……她们一向保持其固有的文化,因之有称之为‘独立倮罗’的,有称之为‘中华民族之铁豆’,因为他们具有独特的文化,而这个文化用现代的眼光去看,又是落伍的,于是这块腹心之地,就被列入边疆了。”[6]由此可见,交通不便阻碍了国人进入该地区,阻断了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使内地人对其无法了解,使西康彝区成了“瘴野”之地;而文化落后使西康彝区成了“蛮荒”之地,这样西康彝区也就被迫列入了中国边疆的范围之内。

在民国之前,“关于倮族的整个报告,不要说‘昔人载籍能明著罗罗之全部情状者,可谓绝无,’(刘文辉先生语)即在民族学较发达之现代中国,亦系仅有。”[7]因此,20世纪30、40年代大量国人进入西康彝区考察,在西康彝区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他们对西康彝族的政治、军事、民族文化等的考察,使这一神秘地带开始被国人所了解,这种“文化的边疆”现象因为其独特文化被国人所知晓而正在逐渐改变,转而成了抗战的重要复兴地之一。

2.考察成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为当局治理西康宁属、治理西康提供了依据

国人历尽艰辛,克服重重困难,进入西康彝区考察,所获得的资料是珍贵的,是一部部实地考察的史料。林耀华就曾道:“凉山夷家是一部实地考察报告,依据作者亲自搜集的材料,叙述以家族为中心,当然关联到与家族有关的其他方面的生活,不是如此即将流于概况调查,不能深刻表现生活的内容。”[8]考察者们大多是怀着很强的时政感而去的,希望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能为当局或汉彝关系的改善起到促进作用。正如李景汉在《凉山罗罗的氏族组织》提到“时至今日,无论是为建国,是为学术,我们都迫切的需要裸的事实,作吾人理论的真凭实据。”[9]光电在给《大小凉山之夷族》题词时就道:“大小凉山有百万以上的彝胞,他们的心理值得同情,他们的前途值得重视。一切的设施,必须因时、因地、因人、因事,以收事半功倍之效。我认为《大小凉山之夷族》一书,是彝族实情的缩影,请拿来伦边政设计的重要根据吧!”[10]同时,光电在其著作《倮情述论》自序中也谈到写作目的:“即求国内人士之同情与纠正,作本人将来努力研究与工作南针,以期理论为工作之指导,宏其效用。工作为理论之实验,求其正确,而有裨边务之进步。”[11]可见,考察者们对西康彝区的实地考察,对当局治理彝区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史料依据,使当局能真正秉承因地制宜的原则,治理彝区、开发彝区,为建设抗战大后方提供了条件。

作为记者和民族工作者的庄学本于1938年11月至1939年7月,在宁属的十二个彝族村落考察后撰写了《西康夷族调查报告》,对彝族的政治、教育、交通、宗教、习俗等作了全面地介绍。西康省主席刘文辉对此报告就曾提到:“余在民国十六年接防西康以后,即先以调查为重,以求知其情状,故在二十七年建省委员会接收宁属时乃惩前毖后,决取同化政策。……上海庄君学本对边地情状素极留心,足迹遍青康各省,前年赴宁属考察,初意本不在夷务,以其学养有素,对夷务独能深入,以八月所得,成夷务调查报告一巨帙,识见精到,叙述详瞻,循览既周,巨细毕见。其整理夷务两原则与军事政治文化各办法,尤与余若符契,得此而得治夷之道愈有以自信。”并责令刊印,出资流布,“其有裨于后之经边者当尤不少也”。[12]由此可见,各考察著作对当局治理彝区、开发彝区的重要性。

3.沟通了汉彝关系,消除民族隔阂,有利于民族团结,为当时抗战大后方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随着近代中国边疆危机的加深和西康地位的凸显,西康宁属这一资源丰富、民族关系复杂的地区在“开发西康”的大背景下其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庄学本曾提到:“宁属宝矿蕴藏富厚,地面平广,气候温和,人口众多,已经一致公认。在现阶段他不仅是西康的生命线,尤其是抗战建国中的一个重要据点,所以夷务的处理,目前确是最重要的工作。”[13]由此可看出宁属在西康的重要地位,而宁属彝区的开发和民族关系的处理是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抗战建国”的大局。李仕安也谈到“凉山夷务问题,不管在学术的研究上看,抑或在国家民族应该统一团结的观点上看,都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抗战期中,滇西、黔西相继吃紧的时候,敌人会一度挑拨西南夷族与汉族的感情”[14],由此也可以看出,凉山彝务、汉彝民族的团结对抗战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宁属彝汉摩擦自汉代以来,大小冲突几乎每代都有。这种摩擦的最大原因,据考察国人得知:即是民族间少有沟通,造成民族隔阂、民族歧视而来。[15]而考察者进入西康彝区考察,他们本着民族平等的原则,身体力行,在彝区与彝族同胞们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构架起汉彝民族沟通的桥梁,同时各考察者对西康彝区考察后的各种著作、报告等对民族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条件,并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正如《康藏行・序》里所言:考察者们“用正确观点,具体介绍千百年来被隔阂着西南大片土地,使我们由认识而重视,进一步担负起沟通开发的任务。”考察者们的考察行为和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民族隔阂,有利于民族团结,使其在面临外敌入侵时能共同抗敌,真正“以完成彝汉一家的大业”。[16]

总而言之,西康省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省份。它对于我国防御外敌的入侵,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间的融合与团结,都起到了重大作用。而西康彝区是“开发西康”、建设“抗战大后方”的重中之重。19世纪30、40年代国人对西康彝区的考察,非常详细,涉及到西康彝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当局治理和开发西康,对建设“抗战大后方”,对西康彝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都有很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团结和“西部大开发”这一背景下,早期的考察成果有利于党和国家了解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目标,真正实现民族的大团结与繁荣。

注释:

[1]傅嵩林:《西康建省记》,四川:四川官印刷局排印,1912年,11.

[2]杨仲华:《西康纪要(上、下)》,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4.

[3]详见:曹春梅.民国时期国人对西康的社会考察及影响[D].四川师范大学,2006年.

[4]李仕安:大小凉山与倮罗,边政导报,第13、14、15、16号合刊,1948年9月30日出版。

[5]谢天沙.康藏行.上海工艺出版社,1951年2月初版,1.

[6]李仕安:大小凉山与倮罗,边政导报,第13、14、15、16号合刊,1948年9月30日出版。

[7]徐益棠.《西康夷族调查报告》书评,西南边疆,第13期,75.

[8]林耀华.凉山夷家.商务印书馆,1947年5月出版,序。

[9]李景汉.凉山罗罗的氏族组织.边政公论,第一卷,第三、四期,23.

[10]毛筠如.大小凉山之夷族.1947年,四川省政府建设厅印行。

[11]光电.倮情述论.开明书店,1943年9月。

[12]庄学本,西康夷族调查报告,绪言,西康省政府印行,1941年5月。

[13]庄学本,西康夷族调查报告,西康省政府印行,1941年5月,173。

[14]李仕安:大小凉山与倮罗,边政导报,第13、14、15、16号合刊,1948年9月30日出版。

[15]参见:庄学本,西康夷族调查报告,西康省政府印行,1941年5月,171。

[16]庄学本,西康夷族调查报告,西康省政府印行,1941年5月,177.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6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卫生系统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人才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常卫组人〔2017〕304号)精神,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19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不限;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197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及以下(196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认证证明须在报名前取得)。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报考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报考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报考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二、报名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本公告招聘岗位为长期招聘岗位,所有岗位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报名,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医院根据岗位报名情况,不定期启动考核程序。医院人事科将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并于每季度末在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岗位招聘进展和空缺情况。

应聘人员根据公布的招聘岗位,可直接到相应招聘单位人事科现场报名(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也可根据招聘公告公布的招录单位相应电子邮箱,采用直接投递《2018年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不设开考比例。如有满足条件人员应聘,即可根据需要组织考核,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2.凡属于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考核方式及组织

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将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视为自动放弃。

(一)资格复审

招聘单位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通过人员不得参加考核。复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各1份,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已取得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海外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考试考核

采用直接面试的方式,面试按照招聘单位制定的面试办法执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考核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后,招聘单位组织考察,根据任职要求和岗位条件,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相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招聘单位根据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要求签订聘用合同。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

聘用审批完毕后不再递补。

七、待遇

根据《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常卫人〔2015〕24号)、《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与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社〔2015〕11号、常卫规财〔2015〕17号)、《关于加快卫生类高端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试行)》(常卫组人〔2017〕203号)精神,对符合常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条件的聘用人员,给予相应补助。

八、招聘咨询与监督

咨询电话:详见岗位简介表中招聘单位联系电话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7

重庆市纪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组组长  庹清文

一年来,在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在林业局党组的积极支持下,自己团结带领驻局纪检监察的同志,根据中央和市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注重部署落实

坚持半年、年终两次定期向林业局党组和市纪委监察局报告有关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整体情况,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每季度组织一次驻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室同志的专题会议,认真分析研判重庆林业系统尤其是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统一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根据"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自己不再担任重庆林业示范基地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和市林业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务,纪检监察的其它同志也退出了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切实聚焦主业,落实"监督、执纪、问责".一是组织筹备重庆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二是组织纪检监察的同志编制《重庆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工作方案》。三是牵头制定了《重庆市林业局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四是对林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狠抓办信办案工作

三、认真履职履责

年初通过重庆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部署全年工作,牵头组织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协助主要领导带队、分管领导参加,开展半年检查、年终考核,敢于指出"两个责任"认识和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提高,考核严格逗硬。在"三重一大"监督中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确保纪律要求的执行落实。组织开展"深化正风肃纪"、"提升效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会员卡清理"、排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专项行动,效果明显。牵头对10名新任、18名交流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开展廉政谈话,严明纪律,要求作好廉政表率。带队对9个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纪检工作分管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的约谈,提升责任意识,推进责任落实。牵头开展了机关和直属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述职述廉。建立了纪检监察信访与林业工作信访受理渠道分离机制。

四、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日常纪律教育,树立"主业"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做好表率。建立每周五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提升政治素养,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组织9个直属单位和32个区县林业纪检监察干部48人分两批次参加中纪委举办的林业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提升了业务素质和能力。

五、主动接受监督

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采纳群众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对群众的批评意见,切实整改,接受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注意集中民制,坚持集体讨论决策,达成共识。坚持个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监督制度,认真贯彻,严格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评判和班子其它成员的监督。

六、努力做好个人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充分发挥纪检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不存在耍特权、谋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没有超标,没有占用公有住房,公务用车同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用车,承担单位其它用车任务。加强对亲属的管理和教育,亲属没有借我的名义或打我的旗号办理私事、谋取私利等行为。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8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推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和组织工作的民主化建设,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认可度,根据中共中央、中共浙江省委和杭州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公示范畴、明确公示内容今后凡涉及区管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发展党员、区级党内先进评比、干部考察一般都要求进行公示或预告。1、区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公示的对象一般为拟提拔的区管领导干部和经公开选拔产生的区管领导干部。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现任职务等。2、发展党员公示。公示的对象包括拟转为正式党员、拟发展为预备党员和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对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培养、发展、转正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入党申请时间、批准预备党员时间等。3、区级党内先进公示。公示的对象为拟表彰的区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纪检监察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公示的内容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名单、优秀共产党员姓名及其所在镇、街道或工作单位。4、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对象为拟提拔任用需要考察的人员。预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任务、考察组成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规范公示程序公示(预告)的程序一般按照公示(预告)、意见收集调查、研究处理等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1、公示(预告)。(1)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提拔干部名单和拟任职务后,通过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将拟任干部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天。(2)发展党员公示在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各基层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党支部通过张榜等形式,将拟培养、发展、转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天。入党积极分子对象的公示时间为党支部讨论决定后;发展为预备党员对象的公示时间为党支部讨论后,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公示时间为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3)区级党内先进公示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通过报社等新闻媒体,将拟表彰的区级党内先进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天。(4)干部考察预告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确定考察对象后,在被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系统)或单位,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预告。预告时间一般为考察前两天。2、意见收集调查。(1)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间,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来电来访等形式,直接向区委组织部反映被公示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公示期结束后,由区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2)发展党员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和上级党委如实反映被公示对象思想品质、政治觉悟、遵纪守法、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公示期结束后,由各党支部和上级党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并进行调查核实。(3)区级党内先进公示期间,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等形式直接向区委组织部反映被公示对象在两个文明建设和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示期结束后,由区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4)干部考察预告后,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话等形式,直接向考察组反映被预告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问题。3、研究处理。(1)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后,群众无反映和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公布或按有关法定程序和规章办理任职手续,决定任用;对发现问题,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由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常委会复议后不予任用;对所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2)发展党员公示后,群众无反映和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培养发展的,可按期由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对反映问题属实的,由党支部或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取消其培养或发展资格,已经是预备党员的,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区级党内先进公示后,群众无反映和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先进评比的,由区委发文公布并表彰;对反映问题调查属实不符合先进条件的,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并经区委讨论同意后取消其先进资格。(4)干部考察预告后,群众无反映或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使用的,按正常程序进行考察;对反映问题属实影响使用的,取消考察。

三、落实责任,调查处理好公示中反映的问题1、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特别是对来访反映、署名反映和反映较为详尽的问题,一定要调查清楚,必要时要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反映人。2、要落实责任制。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中反映有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区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一般问题由区委组织部视情组织调查核实。发展党员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般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区级党内先进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单位具体负责调查核实,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干部考察预告中反映的问题,一般由考察组负责调查核实;问题严重的,由纪委等部门调查处理。3、对公示期间群众的和举报,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透露反映人的姓名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下属考察报告范文9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7〕9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特殊岗位认定和优秀人才外招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人劳公〔2008〕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衢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赴哈尔滨招聘2018年优秀应届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根据衢州市卫生计生委下属单位工作需要,拟招聘2018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共19人(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的范围、对象

面向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

(二)报考的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按单位按岗位的办法,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程序进行招聘。

(一)招聘信息

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通过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qzrls.com)、衢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网址:qzwsj.gov.cn)、衢州人才网(网址:qzrcw.com)、学校就业网向社会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2018年3月9日上午(8:30-12:00),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阳光大厅(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

2.报名者需带材料:身份证、2018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学校盖章核发的成绩表。

(三)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按岗位招聘计划按不低于1:3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紧缺岗位(如放射、超声医生岗位)按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招考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开考比例的岗位,招考计划将相应核减。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复核。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材料不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四)笔试

符合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进编条件的对象及紧缺岗位(如放射、超声医生岗位)报考对象不参加笔试外,其他报考对象均须笔试,笔试内容为医学知识,满分为100分。

笔试的命题、考务工作由衢州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

(五)面试

笔试结束后,参加笔试的人员,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衢州市卫生计生委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招聘岗位入围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对象;不参加笔试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考生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按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形式按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的命题和面试组织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面试结束后,参加笔试人员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国家人社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岗位有特殊要求,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2.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3.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体检工作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七)考察

按衢委办〔2007〕90号文件和参照公务员招考考察办法,以及事业单位招聘的基本条件和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进行。

考察不合格可依次递补。

(八)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择优确定的录用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与拟录用对象签订协议书,录用对象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如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取消录用资格。录用前放弃、取消录用者可依次递补,整个招聘过程中递补只限一次。招聘岗位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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