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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工作方案集锦9篇

时间:2022-02-12 13:04:27

民调工作方案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1

(二OO四年九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推进我院新时期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及时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线”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具体措施

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龙潭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含街道、社区,下同),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1、法院与司法局联系制度

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

2、庭与所联系制度

本院的民一、民二及小龙潭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建立对口联络制度

1、民一庭负责与本市XXXX处、XX乡、XX乡、XX乡、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2、民二庭负责与本市XX处、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有关企业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3、XXX法庭负责与XXXXX处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XX矿务局、XX国电集团XXX电厂建立联络负责制;

(四)开办法律门诊、开通法律热线

1、开办法律门诊

在本院民一庭设立法律门诊部,确定值班员及值班制度,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

2、开通法律热线

将本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的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通告其联系点,树立随呼随应、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五)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为:

1、主要是侧重于通过办案,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2、主动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检查调解组织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看有无调解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政策的做法;

4、对于违反政策、法律而调解成立的协议,要及时纠正,并用其警示调解人员,预防类似情况发生;

5、检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有无遗漏协议条款等。

6、检查调解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陈述或主要观点。

7、定期参加调解工作例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

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各责任庭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庭室及法官进行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四、以上方案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2

认真贯彻落实“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的指导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基础业务考核与考察群众安全感相结合,听民声,解难题,夯实基层基础,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治河渡镇综治民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付强军任组长,政法书记周伏祥任副组长,派出所所长刘绍华、司法所长曾国祥、综治专干张志勇为成员,办公地点设镇综治办,张志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民调内容

1、本村场治安状态;2、本镇治安状况与往年比较情况;3、吸、贩毒现象;4、抢夺抢劫现象;5、盗窃现象;6、严重刑事犯罪;7、黑恶势力现象;8、现象;9、群众之间矛盾纠纷;10、家庭暴力现象;11、公安民警形象;12、法官队伍形象;13、检察官形象;14、司法官干警形象;15、包村干部进村工作情况;16、党政干部队伍形象。每项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等五个层次。

四、民调结果运用

全年民调成绩在综治工作年度百分制考核中占10分,实行一季度一讲评,镇综治办每季度对排名倒数1-3名的单位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全年有一次诫勉谈话的,取消呈报县、镇评优资格,二次诫勉谈话的予以“黄牌警告”,三次诫勉谈话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民调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资料

3、电话调查

4、上门暗访

六、工作要求

1、宣传发动,各村(场)、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农村广播网等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防火、防盗、防抢劫(夺)等方面知识,提高全镇人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成立机构,各村(场)和相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综治民调工作班子,制订好工作方案。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3

1、群众基础好。村内有特色产业雏形,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并有90%以上的村民同意自愿投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2、发展潜力大。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能够促进村民稳步增收,进而改变村容村貌,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区域。

3、具有示范效应。项目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并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4、村级班子强。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新农村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农民自主参与选择建设的主要项目有:

1、产业发展项目包括以棉花、茴香、饲草、日光温室等为主的节水、高效种植业项目;以牛、羊、猪、鸡为主的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以酿造葡萄和红枣为主的林产业及温室果类产业项目;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2、新农宅建设项目包括安全节能型住宅项目、人饮工程项目、“一池三改”项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项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3、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田间节水项目、村社道路硬化、村庄街道硬化项目及节能型路灯安装项目等。

4、生态治理项目包括村庄绿化、通道绿化、生态防护林建设及防沙治沙项目等。

5、环境洁化项目包括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以“三清五改”为重点内容的项目。

6、社会服务项目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各项惠农政策项目、科技服务项目、市场建设及营销项目等。

7、农民培训项目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职称评定、劳务输出培训、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等。

8、社会发展项目包括乡镇文化站、社区活动中心和以村文化室、村卫生所、农民培训室、农民书屋为主要内容的村民活动中心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基层组织建设项目等。

农民自主参与选择建设项目的要求是:

1、符合项目政策。能够与中央、省、市新农村建设项目相对接,并能使项目延续做大做强。

2、立足县情实际。围绕流域属区综合治理的主线,落实“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

3、遵循建设规划。项目的选择要参照本乡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4、讲求公开公正。自主参与选择新农村建设项目要面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

5、体现节约高效。项目实施、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做到厉行节约,降低项目建设管理成本,确保规划科学性、建设高标准、运行高效益。

农民自主参与选择建设项目的程序为:按照“政策公开、调查指导、群众提议、自主选择、乡村申报、政府审批”的步骤,

1、了解村情,宣传政策,听取群众的意见,归纳提出项目建议。

2、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谈想法、理思路、选项目,让群众填写自主选择建设项目表和意见建议征求表。

3、村两委会讨论、综合群众意见建议,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并反馈群众。

4、将确定项目报乡镇政府,并转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审定。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14号)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严格禁止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其他增资项目或提高增资标准。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承担。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组织实施。

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6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调整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已经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不得重复发放。

四、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权限,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研究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五、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当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不得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对于省财政补助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和单位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5

一、“民一庭”简介

我院民一庭现有十名干警;其中:审判员六名(庭长,庭党支部书记、副庭长各一名)、书记员四名,大学本科学历七人、法律专科二人、高中学历一人,中共党员七名,入党积极分子三名;全庭同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2008年度认真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深入实践“司法为民、和谐法治××”的学习工作;全庭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进一步提高公司司法水平;为建设“繁荣文明生态和谐的新××”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在学习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努力把全庭的业务工作做到最好,有大局意识和大局观念,组织学习在稳步推进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在民一庭,对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都制定出计划,同时制定了案件考评,法律文书评查制度,案件“质、效”考评措施,组织党员同志参加“”的学习,自觉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公正执法、廉洁办案,全庭同志未出现违纪事件。我们全庭同志一起能够紧密地团结在院党组周围,在分管院长带领下,各司其职,庭长同副庭长和其他审判员团结一致,为民一庭的工作全面落实而努力,注重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

从2009年年初至今,民一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50件,审结案件651件,未结案件99件,平均审理天数41.89天,调解结案328件,撤诉结案141件,调撤率为72.27%,,上诉案件55件,上诉率为8.47%,被改判发回数4件,改判发回率仅为0.61%。今年所办案件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办理。特别是针对我辖区:相邻关系、劳动争议、侵犯人身、财产等案件,能够依法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例如在处理一系列集团诉讼案件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矛盾得到缓和,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十多起案件全部调解解决。我庭审判人员能够深入开展并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切实提高审判人员自身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协调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对接。

三、为司法为民大力开展便民措施

1、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民一庭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交流调解经验,将法院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人大调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在增强和谐司法能力活动中不断前进。经过不懈努力,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设立巡回法庭。深入到基层社区、煤矿、村设立巡回法庭,充分发挥自身的便利和优势,就地办案,依法护民权、解民困、排民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以最终化解矛盾为目的,审调结合,妥善处理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展开对民调组织的培训工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也为法院也处理案件中,进一步依托社会资源,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地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创新了方法,积累了经验。

3、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我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按照规定任选了多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参陪审率逐年增加,对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陈某某等三原告诉徐州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前矛盾较大,陈某某还到处上访,为化解双方的矛盾,我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聘请了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通过给双方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4、遇重大敏感案件,由院长、庭长亲自参加指导调解。如在处理一起因近家族十余年积怨引发的财产损害案件,分管院长丁德臣、副庭长到原被告双方,又请来了双方当事人家中老人,在田间地头便做起了调解工作。耐心得给家中老人及双方当事人平衡双方分歧,并从双方当事人矛盾源头分析,通过举案例、述亲情、讲法理,谈后果,并帮助他们谋划将来的生活与前景。最终,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并对此案达成和解协议,一起纠纷数十年的家庭积怨,在院、庭长的调解下成功化解了。

5、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并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切实提高调解能力、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对接。我庭在××交警大队、苏山社区、庞庄社区、昕昕社区都建立了巡回法庭联系点,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供了帮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如我庭审理的张某某诉其伯父的赔偿款纠纷一案,考虑到双方是很近的亲威关系,为了便于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主审法官决定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昕昕社区巡回法庭去开庭,由于该社区的主任比较了解双方的矛盾根源,法庭邀请其一起给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今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如华润电厂、徐州发电厂等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考虑到这些案件如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大规模的集访,另外本着保护弱者的态度要慎重处理,主审法官多次给原被双方做调解工作,并委托单位的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工会组织也非常配合法庭的调解工作,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6、建立和健全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聘请优秀的人民调解人员。人民调解组织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调解组织,有些案件人民调解组织更清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并且有的当事人也更愿意将自己的问题告诉人民调解组织。我院还聘请有威望、品德好、作风正派的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定期到基层给人民调解员授课介绍调解经验,大力加强了对人民调解机构的指导工作。如今年孙铭、冯光两位庭长分别到办事处给人民调解员授课,并召开座谈会,相互交流调解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更好的促进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将××辖区的各个办事处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审判员结成对子,包干到户,一个审判员负责两个办事处的人民调解组织,这种方式大大增加了调解组织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成功率。

四、注重案件质量效果,加强自身学习

认真组织安排审判人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案件审理创造和谐社会环境而努力。组织安排参与邀请区人大代表旁听审案,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将判决书报送代表、相关情况进行汇报。

注重全庭审判案件落实,坚持疑难案件、团体诉讼案件、涉府案件的审理、督促、检查,经常组织讨论、评查、实事求是的评查出现问题的审案过程和承办人员。并且组织讲评,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认真参与对审判员开庭情况评查、考核活动,对全院审判员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评查。积极促进案件的调解、撤诉工作,能够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全庭同志能够做到不为当事人说情,并能够拒吃请,拒送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养成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增强廉洁、公正和效率意识,要秉公办案,刚直不阿,抵得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做到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人民法官。

五、做好上访案件处理工作

针对民事工作中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上访案件和可能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款物处理问题,民一庭予以高度重视,并结合案情和民一庭实际,创新一些做法。

1、我庭全体同志认真落实稳控措施。一旦接到上级法院、区政府、本院立案庭涉及民事纠纷案件、上访案件,马上派人接访,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了解上访原因,及时果断处理,不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及时联系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承办人能够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由庭长召集全庭审判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解释的解决方案,并积极请求党委、政府等部门配合处理。

2、主动掌握动态。我庭庭长专门负责、上访案件接待工作,定期梳理旧存和新收民事案件,及时发现存在上访隐患案件,对于有上访苗头或倾向的当事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到电厂、水泥厂,下村组,针对涉诉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踪,将上访案件消弭在萌芽状态。

3、加大调解力度。针对民一庭审理的大多数是民事纠纷,要求全庭的审判人员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稳定社会的和谐作出最大的努力。

六、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

1、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将民间纠纷极力化解,减少矛盾发生,首先我庭干警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向全国法院优秀法官马秀云、宋鱼水等同志学习,不但周五的政治学习时间学,而且在工作中积极实践。

2、制定“办案调解能手”的培养计划,推选出“办案调解能手”,今年有两位审判员作为“能手”的候选人,增强信心、鼓足干劲,加任务、压担子给他们,

3、定期评选“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向本院和上级法院推荐,以促进责任心和相互交流学习经验。

4、定期观摩审判人员的开庭庭审程序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我庭人员开庭已安排八次,有30人以上旁听人员听庭公开审理案件三次,通过庭审纠纷的处理而教育广大的人群;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6

论文关键词 社区检察 轻伤害案件 调解 构建

一、现行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该项规定将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仅针对民事纠纷扩大到轻伤害的刑事纠纷。《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的,办案机关就应当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根据规定,公安派出所委托的轻伤害案件人民调解,应当由公安派出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司法所三方衔接配合,并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是否属于可调解的轻伤害案件的审查,不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实际调解工作中,而是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接受轻伤害人民调解委托的主体,负责主持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

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工作的开展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街道每年受理的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数量都只有少数几起,与此同时,轻伤害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实际运行中已经严重走样,大大偏离了规范的程序和做法,且整个调解程序和环节存在法律监督上的严重缺失。

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配置的局限性、对调解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等多方面原因,公安机关虽形式上委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轻伤害案件进行人民调解,但是主要的调解工作都是由公安派出所来组织完成。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后,公安派出所通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司法所负责调解工作的工作人员到场,由三方共同进行调解最后阶段的协议文书制作以及协议履行的监督。虽然文书的制作最终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同时协议文书中不体现公安机关的参与,但是公安派出所是实际调解工作的主体。换句话说,实践中的公安机关委托轻伤害案件人民调解是以人民调解的形式包裹着刑事和解的内容,本质上应属于刑事和解的范畴。

二、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是解决问题的恰适路径

(一)检察机关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将有助于规范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

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是检察机关将刑事和解的监督关口前移。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安机关轻伤害案件调解中,将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民警的调解执法行为,促进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检察机关的参与,一方面有效地弥补了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受理阶段长期的监督缺位,另一方面还可为调解工作提供刑事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化和指导。同时,检察机关在社会中广泛的认可度以及高度的权威性也将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我们说,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安派出所的刑事和解活动中,这将进一步推进轻伤害案件在受理阶段的刑事和解效果,使刑事和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二)介入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之一

把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基层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以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是顺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的应有之义。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心在基层,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适度延伸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的触角,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新方法。同时还必须转变工作方式,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促进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建立和完善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新机制,将检察机关的触角深入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领域,延伸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建设的触角,进一步实现了检察机关从执法办案向化解社会矛盾的延伸。

(三)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也有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派出所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无法深入到刑事立案工作第一线,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刑事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因此立案的监督工作总是存在滞后性。使很多该立案而未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疏于监督。社区检察室参与到公安机关的轻伤害案件调解中来,能够更好的解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接触案件不同步的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性质和危害性进行衡量和把握,对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的立案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具体运作构想

(一)制定完善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检察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调解工作属于新生事物,而《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和《黄浦公安分局关于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等针对轻伤害调解工作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能规定过于宽泛,不能成为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和执行依据。因此,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相互协调,共同建立关于轻伤害案件在受理和立案侦查阶段的调解机制,尽快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详细规范黄浦区检察院派驻社区检察室在处理纠纷包括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中的程序和具体做法。检察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专门针对社区检察室参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制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派驻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规定》,并依此开展工作。

(二)明确调解中各部门的分工与衔接机制

1.检察机关各派驻检察室确定专人负责参与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与公安派出所及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建立日常联系。

2.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轻伤害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社区检察室通报情况并由社区检察室派人参与调解工作。

3.确立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部门有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区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部门相互联系和配合。调解过程中,社区检察室主要负责在调解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整个调解过程的规范性和人员执法情况的进行审查。

(三)明确社区检察室参与调解工作中的职责

1.检察机关在参与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是否符合调解条件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适宜调解的,应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立案侦查。

2.轻伤害案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节轻微且有证据证明的,应建议被害人提起自诉;已经立案的,侦查程序继续进行。

3.轻伤害案件属于公诉范畴的,对公安派出所是否立案进行监督,如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及时通知院侦监部门。

4、调解工作完成后,检察机关对制定的调解文书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由检察室制定审查文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四)完善社区检察室对轻伤害案件调解的管理制度

1.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就参与的轻伤害案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案件基本事实、调解经过、调解结果,调解前后的审查意见,对调解程序无异议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归档备查。

2.发现调解过程中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异常情况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7

论文关键词 违法行为调查 调查范围 程序设计 调查机制

一、违法行为调查对于民行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拓展监督空间、丰富监督措施,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调查范围,但没有规定调查手段和程序,司法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但如何完善,目前没有相应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调查,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权既是我国国家机构分工合理性的需要,更是法律监督的内在核心要求。违法行为调查弥补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调查手段的缺失,拓展了民行检察的监督空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能更好地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权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的有效组成部分和坚强后盾,能够有效地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二)促进抗诉工作、强化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查处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

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侦查职能这一震慑力的存在,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较为突出,惩治司法腐败,加大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已经成为迫切要求。由于民事行政案件涉及面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数量多,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腐败的可能性相对刑事审判也要大得多。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是法定的抗诉条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完全可以在抗诉工作中同时跟进违法性调查,以“查”促“抗”。

(三)提高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申诉人在对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的同时举报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过去的程序是控申部门在接到申诉人的材料后将申诉案件移交民行部门审查,将犯罪举报移交举报中心或自侦部门审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对审判人员审理民行案件的操作程序不一定了解,调查前要花较长时间才能摸清楚。因此常常出现民行部门审查结论出来了,自侦部门还没有结论,或者民行部门和自侦部门在一定时间内都在重复同样的劳动的现象。如果民行部门负责违法行为调查就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范围

违法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的初级阶段,调查范围应仅限于对既不能抗诉也不能侦查查办的职务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限于审判和执行人员个人。

(一)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

1.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在执行活动中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调查程序设计

(一)违法行为调查的主要来源

(1)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人、利害关系人申诉;(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控告;(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4)本院其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发现;(5)有关部门移送;(6)上级机关交办或协查;(7)犯罪行为人自首;(8)其他合法途径受理。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受理

1.初步受理:民行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应当由处内勤统一接受,接受线索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案件线索审查登记表》,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确属本处管辖的,处长、主管检察长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不属本处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举报中心。

2.分类移送:案件线索受理后,应对其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线索清晰、具体,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调查。认为线索笼统、不具体、不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可以存查。列入存查的案件线索,需填写《存查线索登记表》,写明存查原因,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存查线索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存查线索登记表》复印件送举报中心备案。

3.正式审查:民行检察部门的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应于七日内填写《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的基本情况(来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内容),违法行为调查的目的、方向、步骤、方法、人员安排及所需的时间。《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需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再行实施。

违法行为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延期。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时规定具体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提请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立案、不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三)违法行为调查的方式

在调查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处理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分别作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

2.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纠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反贪、渎检部门。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运行机制

一个行之有效的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组织机制方面,成立“纵”的和“横”的组织领导,协调体系

1.“纵”系上下联动。所谓“纵”即是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作用,上下一体,统一行动,整合违法行为调查资源,具体作法应借鉴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以省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指导,地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办案运行机制,省级院对下级的办案工作进行指导,遇到干预阻力时,直接参办。地级院对整个地位的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基层民行部门积极协助,形成一体化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2.“横”系协调配合。所谓“横”即是民行部门在本院检察长的领导、指导下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并且加强与渎职侵权和反贪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民行部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目的,即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进行专门性的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够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移交给自侦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民行部门应高度重视同自侦部门的衔接以及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必要时民行部门也应请求自侦部门的大力配合与协助。

(二)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

民行部门可在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所造成的危害性前提下,对错误判决展开违法行为调查,这种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民事行政改判案件的总体监督,民行部门就有了一个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宽广平台,就可以全面地带动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进行方向。

(三)检察一体化——注重整合检察资源

检察一体化应当坚持“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的统一,实现单层监督向多层性监督转变,整合监督资源,协调联动,增强监督实效。

1.与侦查监督、公诉、自侦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于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受害单位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途径。由于侦监、公诉、自侦部门直接掌握这方面情况,民事行政检察与之加强沟通才能掌握案源,加之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有限,民事行政检察必须及时介入,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8

如何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科学开展调解工作,我庭近年来,针对商事审判工作特点,除了通过政治、业务学习,从主观上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在客观上为了避免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调而不解、久调不决的现象,对调解方式、步骤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并对如何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和落实调解效果等长期在民商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商事诉讼案件,科学划分调解步骤,逐项落实各项制度:

一、建立分析、评估机制,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

1、承办法官对案件诉讼诱因进行分析、评估。

“诉讼诱因”,顾名思义,就是诱发诉讼的因素。引起民商事诉讼的因素很多,一般民商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认为存在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诉讼。但是存在或认为存在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必然导致诉讼,因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方式是多样的。但在实体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诱发诉讼的因素也是多样的,正确的找到诉讼的诱因,才能准确的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我庭承办的多为商事案件,多数当事人相对于对方,处于社会强势地位(如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相对人、电信合同中电信公司与电信合同相对人、储蓄存款合同中的银行和储户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不是不正确行使权利或主动履行义务,而是相对强势一方消极的、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方法简单、言语不当,阻碍了实体权利的实现,成为诱发民商事诉讼的因素。案件受理后,我们通过审查诉讼材料及做示明权笔录等形式,了解案件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由案件承办法官根据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诉求等,对诱发诉讼的因素进行客观分析、评估。因为,这些因素往往并不能完全在民商事诉状等书面材料上得以体现。比如,有些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是必须通过诉讼而不能实现,而是在实现权利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等行为,使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受阻。而在诉讼中,双方又都不提及争吵这一诱因行为,虽然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抵触情绪较大,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因此,承办法官就要对诉讼诱因进行分析、评估,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2、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应一方当事人、换位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

了解、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是做好民商事调解工作的基础。当事人存在什么样的诉讼心理状态?各不相同。比如:商事案件中存在大量公司法人主体,而这样的主体相对于自然人或其他主体,资金上、时间上存在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有时正是这种优势,反而让这类主体消极的对待诉讼中的调解工作。认为,相比其他类当事人自己更能耗的起,大不了“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再比如:相对公司法人主体的自然人,有时错误的认为,对方是企业,自己是个人,企业就应该牵就个人,自己理应得到照顾。所以,了解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心理状态,更有利于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如何了解、掌握当事人诉讼时的心理状态,我庭建立了“假如我是他”的当事人诉讼心理状态评估机制。即由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或对应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诉讼中处于的强势或非强势地位、案件的基本情况、模拟纠纷的场景,换位的

站在当事人立场,分析、评佑所对应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争议解决等问题的认识度,即“假如我是他,我应该怎么想”,然后,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交换模拟后的思想,从而更合理的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二、围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科学制订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是保证调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案件的纠纷形式,诉讼诱因各不相同,科学的制订调解计划是对调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根本保障。

我庭对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的案件,根据纠纷性质,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制订庭前和庭审后调解计划。即:对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时机、参与调解的主体、调解的形式、调解的内容、调解中将出现的状况及应对的措施等,制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方案。

三、根据调解计划、通过多种形式、落实调解内容

调解计划的具体实施是调解工作中最重要一步,如何让调解计划顺利实施?我们采用了扩大参与诉讼调解的主体,对不同争议的调解工作区别对待、分别进行等措施。

1、扩大诉讼调解参与主体、搭建民商调解工作桥梁。

过去,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当事人参与。但这种单一的方式不能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在具体的民商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对法官、甚至对法院的工作,缺乏基本的信任,甚至产生抵触。如何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也是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抵触的情况,可以采取扩大诉讼调解工作参与主体的措施。而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其人,往往是当事人信赖的主体,这些主体一旦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今,我们采取了聘请人民监督员,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法律、法规宣传等形式,通过沟通、交流,把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诉讼人、当事人近亲属,商事案件法人主体的主管领导等纳入参与诉讼调解的主体,让他们成为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的纽带和桥梁。然后,由主审法官根据调解计划,直接或间接的通过该类主体采用多种形式,逐项落实调解内容。

2、分类调解、化解矛盾。

纠纷性质中包含实体部分的争议——即权利义务关系争议及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过错争议。如果将上述争议混为一谈,作为一项调解内容落实在调解工作上,容易造成权责不明、权责交叉,不利于有效化解矛盾

针对上述情况,我庭的作法是划请纠纷性质、分类进行调解,即根据调解计划,对当事人在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划分过错,对过错方批评教育,并对过错行为进行调解,或根据情况向过错方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矛盾双方对过错行为达成谅解后,再对实体部分,即权利义务争议进行调解。

2008年,我庭受理了多起某电信公司为清收电信资费的电信合同纠纷案件,该十余起电信合同纠纷案件中,均因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在清欠工作中方法简单、言词不当,使得电信合同相对人产生抵触情绪,电信资费清欠工作受阻。案件受理后,我庭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后,划分了纠纷性质。首先,对当事人拖欠电信资费的行为,指出并提出批评;然后,对电信公司清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对该公司清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公司领导进行了沟通,该公司迅速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在对存在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主动同电信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双方对过错行为达成谅解。之后,我们对双方实体部分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十余例电信合同纠纷案件均由我庭适用划分纠纷性质、分类进行调解的方法调解结案,并当庭兑现。

非诉破产类案件中,合理溶入宣传、调解机制,有效预防群防、群诉情况发生。

破产制度是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过一定程序使企业走向消亡的一项制度。而在破产类案件中大批的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面临失业,虽然很多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制定了妥善的职工安置方案,但由于破产企业没有对破产中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宣传、与职工缺乏沟通,导致职工群访、群诉情况时有发生,成为社会上不安定的因素。如何提高法律宣传效果,平息职工因失业产生的抵触情绪,是有效预防群访、群诉的基础。

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庭担任着全县破产类案件的审理工作,针对破产案件牵涉面广、人员众多、企业与职工之间矛盾突出等特点,在依法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充当纽带、桥梁,针对职工因失业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合理溶入宣传、调解机制。通过与职工代表座谈、法律法规宣传、主动上门做调解工作、回访等形式做好职工安抚工作,有效预防群防、群诉情况的发生。

由于,我们通过上述方法在各类民商事件中,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收到显著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

效果一:大大缩短调解时间,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由于对诉讼中纠纷的原因、性质、制订了有针对性、系统的调解工作内容,所以,客观上相应缩短调解工作时间。我庭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以调解方式(含经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结案时间平均不超过三十天,从而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效果二:逐年提高调解结案率,及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

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使我庭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调解率逐年提高。2008年我庭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含经调解撤诉)率,更达61.6%,创我庭调解结案率新高,由于调解案件能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谅解、快速结案,并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较久判决类案件,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所以调解率的提高,更是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基层矛盾。

效果三:有效杜绝违法调解现象,提高民商事案件质量。

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我庭通过对调解工作的细化,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杜绝违法调解的现象。自今无一例调解案件因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申请再审。

效果四:提高法官驾驭调解工作的能力。

以往因调解工作具有抽象性,法官难以把握,自从我庭对民商事调解工作程序、内容细化以后,使民商事调解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官只要根据各项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基本上都能够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法官驾驭民商事调解工作的能力。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9

论文摘要: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型运作方式。法院调解在国内一直被称为“传家宝”,在国外亦有“东方经验”之美誉。法院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牧民 调解 和谐 发展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普遍存在一种对和谐社会秩序的追求,但社会总有利益之争,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的不同,决定了纠纷解决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这就要求社会提供一个合理的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机制。调解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资源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当前社会,各种主体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且呈复杂化的趋势,在追求社会和谐、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调解制度对恰当处理当前复杂的纠纷具有启示作用。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一、 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主要分类 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结构、人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使调解制度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地方官吏中就有专司调解纠纷的“调人”一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秦汉时期采用郡县制度,县下设乡、乡设秩、啬夫、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汉代,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推行,司法调解制度更为严密。唐代基层组织中设乡正、里正、村正,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元代,基层社长负责民事纠纷调解。明代重视调解教化,调解制度更具特色。朱元璋《教民榜文》:“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明初各地各乡设“申明亭”,民间纠纷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清代调解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里老”、“甲长”、“保正”等民间势力在调解息讼的过程中发挥了甚至比官府更重要的作用。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调解是一直延续下来并被官方认可和鼓励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关于调解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为新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间,法院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也一直卓有成效。 调解制度深深植根于我们民族的文化土壤,并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心中,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我们的行为选择和制度构建。作为长期形成的、日积月累的一种传统,调解制度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注重社会效果,注重个案的彻底解决,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它与社会生活有较强的亲和力,人们习惯于依它行事。它体现人情,是一条柔性的富有温情的途径,有助于创造一个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环境,历代人们表现出了持久的热情。建国后,调解制度继续受到重视,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民事审判中引入该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存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这是诉讼行为,以前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起诉而开展调解工作,现在就不行了,法院调解其实就是诉讼调解。);二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分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三是人民调解。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 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调解工作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民间调解的延续和发展形式在化解纠纷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农牧民群众,因此,在审理案件时绝不能一判了之、不计后果,而要根据农牧民的社会关系特点和思想特点,并结合我区农牧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从“以和为贵”的理念出发,重视调解,把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激化矛盾,不遗留矛盾,这样农牧民群众当事人才能比较容易接受,而且乐于接受,社会效果也比较明显。现结合我院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实际谈谈调解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1、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2001至2009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率分别为:2001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2%,2002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63%,2003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58%,2011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9%,2005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28%,2006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20%,2007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3%,2008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50%,2009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78%。从统计数字来看,上升后有所下降后又上升。结合我院实际总结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过多的时间调解;二是调解需要充足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有时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会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五是农牧民群众文化素质普遍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调解中时常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六是其他一些原因的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2、健全制度,促进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和谐”的理念,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我院始终把提升全院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作为准则,制定了《调解工作制度》、《适用独任审判工作制度》、《案件巡回审理办法》、《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等十余种制度,带动全院干警分发向上、扎实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切实排查各类民事纠纷,努力做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正确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3、据调查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家庭纠纷,以婚姻、邻里、婆媳关系为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的方式,一方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作用。我县农牧民占当地群众的绝大多数,经济条件比较薄弱,因此针对农牧民群众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官司的心里,我院在可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基础上扩宽了条件,凡家庭困难者均可免交诉讼费用,这样,百姓才能依赖于法律,才能及时找到我们解决问题,才能建立起与百姓之间的桥梁。 4、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我院丹娘法庭自启用以来,深入到各个乡镇,走村入户,结合当地现状,做到矛盾纠纷排查从基层做起,从源头找到问题。各家各户有针对性的解决,从农牧民群众来找我们解决问题到我们主动到农牧民群众家排查矛盾解决纠纷。 5、在以往的调解工作中,方向比较单一,只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到农牧民群众家中找到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而现在要下乡开展调解工作时,在情况允许下我们会尽量联系并邀请乡政府的挂村干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和村干部一起协同处理,一是由于农牧民文化程度较低,单从法律方面讲很难理解,二是挂村干部和村干部比较了解当地的情况,可以从多方面更了解案件事实。在他们的帮助下,我们从政策、道理、法律多方面相结合做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工作就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2009年5月19日,我院丹娘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共同共有纠纷、标的额为五万元),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之前在乡干部多次主持调解下无果,且对法院性质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一味的认为人民法庭应当从被执行人处直接以“高压形态”强制执行,而不应当经申请才执行,并责备法庭不把执行款直接送到申请人手里。 面对申请执行人的无理取闹,法庭执行人员携同乡政府挂村干部、村干部对其进行耐心细致、不愠不火的讲解关于执行方面相关法律知识,使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心平气和地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6、自启用车载流动法庭以来,我院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载流动法庭的便民、利民作用,根据据农民的社会关系特点和思想特点,从“以和为贵”的理念出发,重视调解,把调解作为人民法庭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激化矛盾,不遗留矛盾,把矛盾消化在法庭,这样农民当事人容易接受,乐于接受,社会效果极为明显。 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根据我区的地域特点和风俗民情,结合我院调解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1、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调解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缺少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范,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这就造成了法官在实践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均由法官自己决定,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敢大胆适用。 2、从调解工作实际看,调解工作经常占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调解有时就不如判决结案的周期短、效率高。而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法院及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压力,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3、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而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的,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又久调不决;还有便是在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的角色,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还有一些法院把调解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得少数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而不得不强制调解。 4、调解结案能够有效地降低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特别在藏区的基层法院执行力量比较薄弱,执行难并未真正破解,调解结案时减轻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量的有效措施,也成为了少数法院追求调解结案的目的。 5、由于我区农牧民占当地人口的绝大多数,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在调解工作中,时常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甚至无法进行。 四、我院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1、健全制度,促进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规范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模式。 2、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可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 3、加大同司法局的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既要强调整合力量,又要保证依法发挥独立职能作用,实行优势互补,扩大调解工作范围。人民法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相应工作经费,切实发挥出人民法院调解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4、进一步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对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调解对于真正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自觉地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 5、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在调解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发挥法官的个人智慧,找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开展调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兼顾。加强法官的综合能力,注重认真开展调解经验交流,定期不定期举行调解观摩活动,鼓励广大法官增强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每案必调,尽可能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6、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让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公开化,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在调解中要善于以情感人、依法服人,正确选择调解策略和方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心态,力争调解成功。 7、尽管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毕竟是少数现象,要充分认识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不能因法院调解工作 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对其予以否定,应当对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不断总结和完善,使法院调解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前瞻,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8、在审判实际中,要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要结合我县地理特殊情况积累有益的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于自己的调解方法。以我县为例,由于我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半农半牧县,农牧民占当地人的绝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比较薄弱,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大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让农牧民群众多了解法律,在法制宣传的同时进行排查纠纷,从基层、从源头找到矛盾所在,尽可能的与乡干部、村干部、司法助理员、人民陪审员一同展开调解工作。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何种社会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9、在调解时涉及到给付问题方面,尽量做到一次性调断,一次性支付。但凡涉及到给付的问题,一定就会牵涉到执行。如果单是案结了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解决矛盾所在,能得以执行才能解决真正的问题所在。 10、讲究方法,以情感人化解矛盾。在调解工作中能主动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和顾虑,转变角色,换位思考。针对我县广大农牧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担心调解协议不能得到履行,对调解存有疑虑的现状,审判人员在调解中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为其设计调解方案和执行调解方案的保障措施,增强调解效果。对于当事人分歧大、调解困难的案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寻找突破。 11、在调解的同时,要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在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 12、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解,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时刻要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重要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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