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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2-02-16 19:22:43

医保定点申请书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1

    摘要:  在本文作者仅以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为讨论议题,分析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保护性规定,探讨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领域专利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  专利权;医疗器械;专利侵权  专利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这种兼有物权和债权特性的民事权利体现在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领域,更突显其非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医疗器械工业实现利润24.4亿元,同比增长49.01%;   一,《专利法》对医疗仪器的专利保护  2000年08月2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可以看出我国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保护措施益加具体 二,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的研究、生产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营、使用医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主体没有国籍的限制。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客体同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医药产品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医药产品专利权主体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防范他人侵犯,在有效期间内向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等专利申请文件,同时委托专利人撰写技术交底书,详细说明发明创造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创造内容、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并举例说明实施方式。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国内申请和审批程序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涉及申请国外专利,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巴黎公约》或者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申请人按照《巴黎公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向目标国家逐一提交专利申请,特点是单独申请、单独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申请人按照PCT(专利合作条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统一提交一份PCT申请便视同在所有成员国提交申请,特点是统一申请、统一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  医药产品专利申请权人的专利申请依法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批程序,并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可以破坏他人取得独占权,保证自己的专利实施不受他人限制,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许可获取经济效益。 四,医药产品专利权限制性规定  现行《专利法》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出于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医务工作者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措施的自由,该选择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一旦某种诊疗方法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就具有了排斥他人使用的独占权,从而制约了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正是由于医药领域的行业特点,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对医药产品的专利权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  五,医药产品专利权许可性规定 根据《审查指南》,有些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对脱离了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的组织或者流体进行处理或检测的方法;对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测试、保存或者处理的方法;仅为获取人体或动物常规生理参数的采集、测试、处理等方法;为实现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相接触以获取信息或数据,只要该方法的实施仅是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时,仍可授予专利权。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2

很多申请人虽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但仍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收集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在处理保险事故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像前文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能在孩子住院时顺手收集索赔材料,也不至于多跑几趟。本文特将人身险理赔中所需的理赔材料取得途径做一汇总。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一份三联式的“户口注销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应提供其中的一联。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3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一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二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88487040-16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4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卫医发[2008]392号)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符合条件人员统一换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从未脱离护士岗位的人员;

(三)其它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认定的人员。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本次换证工作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12月1日—31日)

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要加强对这次换证工作有关政策和方法步骤的广泛宣传,利用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使所有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明确这次换证工作政策和时限要求,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同时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为换证工作配备专人及必要的设备,按时按要求完成新版护士软件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资格审核阶段(09年1月1日—5月31日)

1、个人提出申请(09年1月1日—31日)。凡符合这次换证条件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准确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直接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换证材料,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2、单位审核及信息录入(09年2月1日—28日)。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换证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制作花名册,报送市卫生局。

3、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审核(09年3月1日—3月31日)。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材料和软件录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无条件配备软件的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在辖区区县卫生局集中录入),经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制作花名册,报送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审核把关(09年4月1日—30日)。按照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区县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逐个审核,审核合格者制证打印,打印的新证连同所有要求上报的材料经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省卫生厅审定。

5、省卫生厅审核认证(09年5月1日—31日)。省卫生厅对我市报送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经卫生厅研究同意后予以换发新证。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6月1日—30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总结换证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圆满完成换证工作。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及省、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二)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人事厅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五张(四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下方作为制证备用);

(六)申请人六个月内在指定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铜川市人民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铜川市妇幼保健院、铜川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铜川市中医医院、陕煤建司职工总医院、宜君县人民医院、耀州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印台区中医医院)

(七)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集体出具本单位所有护士的聘用证明,必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八)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

对1994年按照《护士管理办法》实行考试前未及时换发执业护士证书的部分人员,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事部门或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护士资格认定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上报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原版护士执业证书若有遗失的,在递交材料时,除需提供新闻媒体丢失声明外,还需提交个人补办申请和所在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护士换证工作关系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广大护士的切身利益,关乎护理队伍的稳定。这次换证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情况繁杂,工作量大,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的换证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换证工作。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要抽调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注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护士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包括聘用护士)信息的收集和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审核材料1人1袋,按1—6项顺序装订,所用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以便集中审核。市卫生局只接受单位集体换证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证明。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5

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粤卫〔〕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首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相关技术服务,在组织设置、专业技术、业务范围、人员配置、房屋场所、设备配置、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基本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人员资格认定:相关人员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

(二)自查:相关机构对照产前诊断机构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自查合格;

(三)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登陆**省卫生厅网站自行下载申请表,网址),随自查报告一并报**省卫生监督所办证大厅();

(四)审批:省卫生厅按照有关审批条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项目)》,方可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经自查认为有差距的单位、在《实施细则》实施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筹备报告,我厅将给予书面指导。

三、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近期我厅将组织开展人员资质认定工作,认定的方法以考试形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考试对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拟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五个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考试形式。

分书面考试和现场操作两部分。

(三)考试时间。

1、书面考试:初定**年3月31日,具体考试地点将在省卫生厅网站公布,请各申请单位留意。

2、现场操作:与申报机构的现场评审一并进行。

(四)考试内容。

1.书面考试:包括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两部分。

法律法规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

基础理论包括: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中涉及的专业内容。按照专业分为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五种书面考试题。

2.现场操作:包括常规操作、结果解释和意外问题的解决。

(五)报名方法。

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统一报名。申请单位按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五个专业统一填写《产前诊断考核申请表》(见附件),并于**年3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基妇处(地址:南路17号;邮编:;联系人;电话:)。经审查后,我厅将报名回执反馈申请单位。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设备管理;生命周期;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R8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1242(2016)01-0015-04

引言

医用设备档案化管理是医院管理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体现了现代化系统化的医院管理水平。不仅包含简单的文书档案保存,更是一个全新的动态管理理念,以达到发挥档案管理作用、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优化设备管理制度的效果。本文的设备档案化管理通过分析医院原有的设备管理缺陷,结合2015年度上海市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和国际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制定的相关医院管理制度[1]要求,采用生命周期理念将设备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是生命线的动态管理过程,从而使设备使用、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得到加强,产生更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1设备生命周期理念

在医用设备管理中,引入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将人力资源周期管理模式运用至每一台医用设备,从申请、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强检至报损构成一条完整的生命线[2],通过电子卡片档案[3]跟踪式管理,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档案,并将每一次活动和事件详情记录下来导出台帐,以此优化设备管理科室内部工作流程,使之符合于医院整体的工作流程,符合现代化数字化医院的工作模式,为临床科室与医院领导提供完整的设备数据信息。

2采购前期阶段

医用设备采购前期分为申请、论证、立项,由各申请科室提出采购申请,通过院内各相关管理部门论证即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正式对该采购项目立项。该阶段应做好“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院内请示稿”以及其他申请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作为设备生命周期的开始标志,从而进入采购阶段。

2.1申请

申购科室必须统一填写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说明欲采购设备的各类详细情况,作为申请依据,供各论证部门参考及院领导决策。年度购置计划以外医疗仪器设备的申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依据流程操办。所需填写的内容包括:(1)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附加装置及配件、消耗性材料、性能、价格、请购原因、资金来源、预算金额等各项设备基础信息。(2)多家生产销售厂商同类产品在性能、价格、可靠性及先进性等因素的比较,作为以后的采购依据,从而择优选购。(3)申购部门原有医用设备情况,并根据同类设备的型号、规格、使用情况,提供该设备的使用效率、经济效益预测、相关收费方式、标准等。(4)凡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需提供具体环境要求,如承重、温度、湿度、水、电、气等,并详细说明安装位置、场地大小、环境及配套设施要求[4]。

2.2论证

各相关部门依据“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中所提供的各项数据,核实申购科室对于该设备的需求度、有无明确资金来源、统一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评估,申购部门必须具备安装和使用条件,对尚未具备条件的,应在申报同时提出请示,交与有关部门(基建、保卫、医务处、护理部、财务处等部门)和分管院长商讨解决方案。符合各项评估标准经医院医务处、医保办、财务处、设备处、院办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申购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立项采购,进入采购阶段。年度购置计划以外的医疗仪器设备在通过以上各部门论证后,统一生成《院内请示稿》,依据请示稿的批示内容确立该采购项目,进入正式采购阶段。

3正式采购阶段

对于正式立项的采购项目,设备科设专人负责采购。采购员按照上级审批核准后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或者“院内请示稿”中具体采购要求依照采购流程进行操作。采购的设备功能、型号、制造厂、数量等必须与审批后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内容相符。如需改变,必须征得分管科长和使用部门同意。3.3.1技术资料比较收集该采购项目的相关设备资料(彩页,技术参数资料),通过产品介绍,了解欲采购设备性能、具体参数、技术特色、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消耗材料来源等各项因素。同时对厂商的资质、产品的合法性和相关证书(厂商必须备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销售员的法人委托书、该销售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公司的授权书及其他特殊证明要求)进行核查。经综合分析、比较和确认后,由使用部门确认方可进入招标。3.3.2招标及合同管理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价值2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需交由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进口大型设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要求至少有三个及以上的公司投标方可开标,依据高性价比的要求产生评标结果。20万以下的采购采购项目可有医院内部通过商务竞争性谈判决定。通过技术资料比较,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提交项目概况、竞争性谈判单位资质要求、获取谈判文件和报价文件等资料进入商务竞争性谈判,院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院内采购的优势,讲究实用、低成本、高性价比,对采购物资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此期间需成立谈判小组负责采购领导、监督、技术谈判、商务谈判等,并如实记录谈判过程中的各项审查结果[5],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审批表”、“技术谈判记录”、“商务谈判记录”、“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技术协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表”、“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等资料,统一编号归入该项目相关的设备档案库。同时将采购结果上报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开标确定采购意向后,院方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供应商需提供该设备的具体信息如报价单、配置单、产品及供应商三证,授权书、投标书、合同、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设备运输签收单、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商检部门检测文件等,所有档案齐全后方可正式入库进入设备安装试用阶段。

4验收阶段

验收由使用科室、设备部门、供货商一同参与,分两阶段,包括开箱安装验收和产品使用验收,所有新入院的医疗仪器设备都必须具备在将验收阶段资料归档后方可正式入库成为在用设备。

4.1开箱安装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及供货单位共同参加开箱签收。签收内容以厂方提供的开箱签收单内容或招标文件中应提供的所有内容为准,检查装箱有无损坏,对规定的仪器数量、序列号、型号等一一核对。并将产品合格证、装箱单、提货单、安装说明、使用指南、服务手册、光盘、软盘等妥善存档。安装完成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属于大型设备或专业设备,厂方需组织操作培训,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在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输单位、发货厂商等有关单位、部门取得联系,妥善解决后将事件记录在案[6]。

4.2产品使用验收

价值在5万以下的仪器设备安装完成试用一个月后,供应商领取填写“设备验收单”,由使用科室自行确认验收,提交“设备验收单”,设备科相关人员确认验收结果存入档案,若不合格者则视具体情况延后验收日期,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协商解决。价值在5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安装完成试用一个月后,供货商向设备科申请验收,供货方、使用科室、设备科三方到场,由销售方填写该设备“设备验收单”相关信息,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设备使用情况包括仪器正常运作情况、配件更换记录等并签字确认,再由设备科的相关人员确认验收是否合格,若不合格者则视具体情况延后验收日期,并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大型、专一或特殊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在安装完一个月后,需由第三方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销售商、使用科室、设备科一同到场视试用期设备使用状况进行验收确定。设备经开箱签收、产品验收合格后正式启用,开始计算保修期,正式给予该设备仪器编号并编入在用设备,将“开箱签收”、“安装调试单”、“设备验收单”、“大型设备验收单”、“专家组组成及意见”、售后保修合同及发票等相关内容导入医院设备管理档案。在采购或签定订货合同以前申购部门欲撤消申购者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和设备科提出书面报告,不得延误。在采购或签定合同以后,欲撤消申购,申购部门负责人必须对行为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按赔偿制度规定对合同方给予处罚。

5使用阶段

5.1日常使用

所有设备建立电子卡片式档案管理,采用条形码技术定期对设备进行盘点,保存盘点台帐,如有设备转移需依据转移流程将设备转移申请表、设备转移记录台帐记录备案,从而了解设备的分配情况及实际拥有状况。再通过HIS\RIS\LIST\PACS等系统导入设备日常使用信息(如使用频率,工作状态及相关配件情况、耗材消耗等相关数据)作为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参数,为效率分析、成本分析、效益分析的依据,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可体现医院的数字化现代化进度,提高对各类设备的了解程度。

5.2保养与维修

依照保养深度建立规范的设备设施保养体系,将分为三级保养:日常保养:由仪器保养人负责完成设备的表面清洁,查看易松动的螺丝和零件如有异状紧固,检查运转是否正常(包括设备的开机自检状态),零部件是否完整。初级保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保养周期计划进行,负责设备的内部清洁,检查工作环境、设备状态有无异常情况(如温度、湿度、运行声音、运行速度等),工作于易腐蚀状态下或需高温高压消毒的设备可局部检查、调整其工作性能,保证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高级保养:即预防性的维修,由工程技术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进行,依照厂商提供的产品标准配置清单检查设备主体及各配件是否齐全,外观完整无损坏。依照设备开机自检操作规范说明书观察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自检正常无报警,调整各运行参数设置、更换易损部件,使设备能依照操作手册完成各类操作。每台医用设备进行以上各等级保养时均需建立保养管理台账,做到有计划的检查故障隐患、排除易发故障、降低故障率。三级保养结果及设备的异常状况都应记录在案,大型医用设备更需独立管理,将厂商保养测试时的参数记录与技术手册一同备案归档,以便全面了解设备在各时期中的状态。并且建立完善的维修体系,在临床报修或保养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时,工程技术人员应迅速到场停止使用该故障设备进行强制检修,如有备用设备及时调用备用设备。在仪器修复并正常运转之后,需按它的技术指标参数进行调整,以复其工作性能,并记录其故障时间、故障原因、处理方式、零配件更换等,同时将外修记录维修费用申请审核,双签名发票、外修验收文件、保修合同记录等一一汇总入设备档案,以便更好的了解设备性能、维修效率、费用等信息,降低由设备故障引起的各类损失。

6强检

依照计量法与医院计量制度、计量工作职责规定,核对计量器具强制(非强制)检定目录,合理安排检定周期,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一式三份填写“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检定及备案表”,向政府计量部门提出周期检定申请和委托备案。根据检定计划开展各类设备的强检工作,并建立各项强检记录、结果统计、年度强检总账,并对强检结果进行合格率统计,需在设备边表明强检技术档案的(如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需及时明示于设备边。如由大型设备的购置计划(如MRI等),须经过计量部门计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证书应在设备旁边明示,并将强检记录存入相应强检档案。

7报损

依照报损流程、制度规定,对于由于维修、计量核定仍不能恢复主要功能满足强检标准的、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无法改进等原因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提交“仪器设备报损申请表”,待报损设备按单价低于1万元(不包括1万元)的由设备科审批;单价在1万至5万元之间(不包含5万元)的由上海申康有限公司负责审批;价值大于5万元(包括5万及以上)的由国资委审批,经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并在报损后完成财产、账务登记注销等工作,并将报废审批流程、“仪器设备报损申请表”、报损批复单、双签名审核记录、处理方式记录等妥善存档作为设备生命周期的结束。

8结语

以上的生命线即为医用设备档案化管理的基本理念,有效、完整,收集和捕捉有用信息,从而使设备档案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提高医用设备的完好率,减少成本支出,增加收益,促进各类医用设备的有效运用。并且在加强医用设备科学管理的同时,提高医用设备使用率,延长设备寿命,促进医院医疗技术发展,以相同的设备成本产出更高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宏文.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07,(3):46.

[2]伦瑞贞.医院设备档案管理实践探讨[J].中国医药科学,2013,(2):145.

[3]王春鹤.医疗设备档案管理中创新思维的运用[J].中国医学装备,2012,(12):91.

[4]张华.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探讨[J].西部医学,2006,(3):256.

[5]张丽霞.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实用医技杂志,2010,17(8):708.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7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伤风险,提倡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逐步开展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伤残职工恢复或补偿生理功能及再就业的能力。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一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县(区)及市本级储备金提取后,按月交市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全市储备金,用于本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县(区)和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节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对由储备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所在地经办机构备案,并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待遇问题,可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亡)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五)受伤害人员或职业病患者的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八)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部门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十一)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

(十二)《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三)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的;

(二)不能完整提供工伤认定必需材料并在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二十日内,未能提供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的;

(三)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未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

(五)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六)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省工伤保险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认定调查费按进行工伤认定实际发生额支付,其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用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的调查取证,包括调查取证交通费、差旅费、摄像、拍照费用;资料复印、复制费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用。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督、*、交警、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退休人员不属此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专家组专家签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参照《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并立即报告经办机构,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必须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拒不转入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治疗费用。异地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三天内以电话形式向经办机构报告治疗情况,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必须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未在规定时间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尚未出台前,我市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的,其本人及陪护人员(1-2人)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治疗以及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其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所需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所需治疗费用较大时,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经办机构给予适当预支。

第二十条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时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待遇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三)工伤(亡)认定证或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工伤救治医疗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五)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生存证明;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七)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八)养子女收养证书;

(九)被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应当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支付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五条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抚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撤销死亡结论的,其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额退回。

第二十七条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先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不通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具有民事侵权伤害引发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八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或有下列行为,发生被使用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伤残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用人单位使用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造成伤残或死亡的;

(二)用人单位将工作内容发包给无法人资格的私人包工负责人,私人包工负责人所雇用的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的;或私人包工负责人再次(或多次)将工作内容转包给其他私人包工负责人,其他私人包工负责人所雇用的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的;

(三)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向伤残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没有约定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8

 

尊敬的领导:

 

我因患xxxxxx,经xxx医院诊断,需要住院医治。于20xx年x月x日,我向xxx提出了请病假的书面申请(附有医院证明),并得到同意。

 

在医院治疗后,我的xxxx病患已经痊愈,经过医院复查,我已经恢复健康,完全可以全天上班工作。因此,我特申请回单位上班。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职工复职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我在对xxx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监管工作中,超越权限擅自答复该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求,同时违反规定擅自联系有关中介公司开展业务等行为。我的行为违反了本局有关规章制度,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待岗xx个月的处理。

 

在待岗期间,得到了局领导和各位同事们的关心、帮助和指导,使我深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和深刻吸取教训。通过深刻反省和加强学习有关机关工作纪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我在思想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认识,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方面也有所提高。在学习有关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同时,认真完成领导和局办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我深刻地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深刻吸取教训,我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现在我怀着内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岗申请书。无论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想法如何,我都迫不及待地想复岗,为局里服务和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如果现在局里能够安排我复岗,请领导相信我的工作能力,我随时准备好接受挑战。不管把我放在什么岗位,我都会尽心尽力,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盼。

 

恳请领导批准我的复岗申请,并再次表示我的`歉意。

 

特此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职工复职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于20xx年xx月xx日开始休产假,现已休完产假,申请复职。在休假这段时间里,虽然暂时离开了公司,但时常会想念xx这个大家庭。时时回忆起与领导和同事们一起奋斗的点点滴滴,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自己盼望回到工作岗位的迫切心情。

 

虽然生产不久,但我非常注意自己身体养护和运动保健,现在已经恢复到产前的身体状态。家人也做好了后勤工作,确保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现在我怀着真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职申请书。

 

希望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和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9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逐步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就医人员的证卡;要审核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认可并符合医疗文书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的帐表卡册,同时使用统一制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方法,按月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的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