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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制度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4-11 17:15:01

医保制度论文

医保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医疗保险疾病保险问题对策

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因其关系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便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简要介绍和分析,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

3.同时设立两种形式的个人账户。(1)实际储存制的个人账户,让职工在年轻时为年老时的健康储备一定的资金。(2)现存现付制的个人账户,以鼓励职工节约统筹以外的医疗费用。此账户由各个单位自行管理,具体形式、管理办法、自付比例等都可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以上两种账户国家均付给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且都可以结转和继承。总之,既要通过调节个人自付比例来制约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又要使节约医疗费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上得到适当的利益。

4.采取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DGR)的办法,即不管患者看了几次门诊、急诊,也不管住院几天,一律按患病的种类定额付费。国际上德国搞了100多年的医疗保险,从1996年开始改为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美国是从1983年开始的。采用此法可以避免按单元服务定额付费的大部分弊端,有利于疑难杂症的诊治;有利于医院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各级医院的作用,有效地改变患者在大医院看病“三长一短”现象;有利于加强医院间的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管理部门对医疗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管。当然,实行按标准病种付费的测算工作是比较复杂的,但我国几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病案资料,又有国际上很成熟的经验可做参考,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等工具进行统计计算,是完全有条件将各个病种的标准费用测算出来的。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先林,李坤刚。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曾宪树。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医保制度论文范文2

关键词:医疗保障,支出分配,互齐,大病

一、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的性质差异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三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首先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像养老保险一样,过去几十年间,我国对医疗保险采取了“统包统揽”和“实报实销”的办法,就业与医疗保险高度重合,“现收现付”、“成本列支”,为广大在职人员特别是国企职工提供了十分完善的国家医疗福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本核算制要求企业从社会责任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使企业摆脱苦乐不均的实际状况,医疗保险逐步走向社会化。

我国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借鉴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以“两江”等地试点为基础,逐步推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三者负担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个医疗保险制度,比之原有的国家统包统揽,有利于企业与社会责任分开。但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医保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医药费用的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和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不充分两个方面。这两个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就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压疗保险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养老保险。

首先,疾病难以预测。虽然,疾病发生概率一般与年龄成正比,但个人疾病的实际发生特B提大病发生,具有难以预测的特定规律。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甚至是少年儿童,一旦重病大病缠身,其费用剧增,不以个人收入多少、有无收入相联系。所以,如果说养老是人人在法定年龄都必然享受的“待遇”,具有个体可预测性,医疗和疾病则对每个人的“概率”相差很大,这决定了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意外”。疾病及其医疗保险的这个特性决定了医疗保险不宜实行个人账户制。因为:第一,将一部分资金存人个人账户的直接目的是保证个人的未来使用,是将收入作时间再分配,但医疗保险账户基本上是一部分人不使用或很少使用,而另一部分人不够使用。第二,个人账户中无余额面发生疾病时,不可能不就医,医院不可以不接受病人。病人没钱也要就医,医院也得给予诊治,其结果是个人账户形同虚设。当然,现实中少数医院拒绝接受无钱病人,切实起到了“约束”就医的作用,但这恰恰是极不合理的事实,有悖于医疗保障的初衷。第三,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家人或亲属继承实际上是一种就医权的继承,也是一种更好医疗保障条件的继承,显然不是一种财产继承,作为就医权的继承不符合社会公平分配的基本准则,造成公民权力的不平等。

其次,医疗保险作为针对防病治病的措施,属于支出范畴,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则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险作为收入再分配建立个人账户,是基于个人收入的时间再分配,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强制“储蓄”。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当然归存款人,其财产权也自然可以继承。医疗保险的核心在于防止意外,而这种意外的防范对个人来讲,如果一旦发生,有时即便是在有正常收入期间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医疗保险的重点在于以“众人”力量化解个人“风险”,并不存在收入储蓄的概念,而是在计算疾病发生概率的基础上,“众人缴税”用于保障“众人”,不应当是一种个人返还。如果存在返还的概念,也仅仅是一种总体返还。对个人讲,能够不返还应当是一种幸运。现实采取个人账户的做法,看似一种管理方法,而且似乎有利于个人看到既得利益,但由于其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自我保障,其性质和保障程度显然有违于医疗保障的本意。

最后,某些疾病如职业病、工伤、传染病及其防治具有特殊性。职业病和工伤都是因工作而遭受的伤害,性质上属于“因公”,其保障可在社会保险中单列,也可在疾病或医疗保险中单列。无论采取何种单列方法,对职业病和工伤都应全额提供保障,不存在缴费和自费比例问题,企业或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和工伤医疗承担全部费用责任。传染病虽然没有“因公”问题,但传染病的“外部非经济性”十分明显,属于社会强制治疗和隔离治疗范畴,个人无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所以,对传染病也不存在个人账户是否“有钱”的问题。换言之,对传染病患者而言,接受治疗既是义务也是对社会的支持;对传染病而言,其治疗是社会的责任,属于公共品范畴,资金应当由政府全额提供。

简言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应参照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在“支出分配”的基础上,以互济为思路、以统筹为方法、以大病为重点,人人参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担费用,取消个人账户,建立医疗保障基金。

二、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世界上大约有129个国家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其中,93个国家(约占72%)采取社会保险方式,30个国家(约占23%)采取企业负担的方法,仅6个国家(约占5%)采取社会救助或其他保障制度。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各国为其人民的疾病和就医提供了安全和便利,使人民免去后顾之忧。

医疗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以人民健康为目标,努力创造一个人人“病有所医”、“互助互济”,国家集体个人费用分担,医疗费用控制机制良好的疾病就医保障制度。显然,要在几十年实报实销、没有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这样一种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之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事实上难以在一个不太短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福利提供制度。所以,建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其一,医疗保险的原则。医疗保障的提供可以通过国家福利,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看,即便在城镇也不可能提供国家福利医疗,同时,国家福利医疗还存在“大锅饭”和浪费伺题。所以,医疗保险只能是我国能够考虑和选择的惟一模式。医疗保险的最大优点在于强化社会、企业和参保个人的共同责任,强调参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能够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化解风险,从而达到提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目的。

其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的原则。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应坚持社会统筹,依法统筹,如果没有统筹,而由各个企业或行业分散管理各自运行,其结果只能是此保彼不保,一企业或行业得到正常甚至较高水平的保障,另一企业则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正常的医疗保障。疾病特别是大病发生的特点表明,社会统筹的范围越大,基金相互调剂的余地也越大,就越是能够发挥医疗社会保险的特定功能。从医疗保险具有的互助互济的特有属性看,坚持统筹,保证统筹范围达到相当的规模,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参保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三,大病保障为主的原则。医疗保险不一定面面俱到,从参保人的动机、风险和要求看,大病显然是风险最大和最需要得到保障的标的。但现有实践中往往出现相反的状况,小病保险的问题不大,大病却常常得不到保障,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资金问题,因为小病费用少,支付压力轻,易于得到解决。大病却正好相反。实际上,这既是指导思想问题,也是统筹范围过小的必然结果;指导思想上以资金总量作为解决保障程度的衡量标准,虽然有资金问题,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就是大额资金。本来可以解决的多个小病保险就可以用于解决一个或两个大病保险。尽管从“宏观”上看,解决的资金量是相同的,但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小病小额资金的风险易于被多数人消化,大病大额资金的风险虽然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似乎“以少数人利益牺牲了大多数人利益’’,但这种由少数人承担的风险是这些少数人所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化解的。依靠大多数的帮助解决少数人的大困难,这正是医疗保险的原则和实质所在。所以,一定要“把资金投向少数大病患者”,而不是人人都具有一定数额的小病医疗费报销权。

三、城镇医疗保障方案的实施

1.基金筹集

资金是医疗保障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我国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筹集,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剔除个人账户上述已讨论外,资金筹集的基本办法是合理的,但需补充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是职工家属如何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承担缴费义务。长期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对职工家属一直实行“职工挂靠制”,即在企业实行劳保、在单位团体和机关实行公费医疗的情况下,家属按职工医疗享受比例的半数同等享有。形象地讲,家属是企业和单位的“半个职工”。显然,家属与企业和单位相联系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全相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职工家属医疗的现行办法仍然无法解除与企业和单位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其解决的办法是采取逐步走向社会化。具体讲,近期内可考虑将家属医疗的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即在职工缴费的同时,凡是申报家属医疗的,应同时交纳家属医疗保险金,其费率标准可有A、B两种选择。其中,A类与职工相同,其缴费自然也相同。B类为职工半数享受,其缴费也为职工缴费的半数,可由缴费人自行选择缴费和享受标准。建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缴费制度后,一方面将职工家属缴费和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挂钩,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建立独立与劳动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条件。

其二是各级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责任的明晰化。从许多国家医疗保障实践看,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常常不能完全满足医疗费用的需求,这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在医疗费用分担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讲是要求政府通过预算每年向医疗保障领域提供资金。如1996~1997年英国政府用于健康和社会服务的预算支出占整个政府支出的17%。而用于疾病和健康照顾的开支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1996年欧洲国家平均达到27%左右。我国对医疗保障开支长期未能“显化”,夹杂在企业成本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预算拨款中,随着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的编制,这种情况会得到改观。政府拨款应主要用于疾病预防如各种预防针药、儿童体检、传染病治疗、鳏寡孤独和无业人员疾病治疗、先天无劳动能力者和特殊成员如聋盲哑等残疾人疾病治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定额补助以及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的专项补助等。

其三是现行基金筹集比例能否满足需要。分析近几年医疗开支和医疗保险筹资情况,从理论模式看,医疗开支需要=资金筹集量=个人缴费企业单位缴费政府专项和定额补助基金调剂额。从实践中看,医疗保障基金虽然也存在越多越好的问题,但现有保障基金存量并不算少,关键在于个人账户对基金起到了分散的作用。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90亿元,支出654亿元,年末个人账户基金滚存结余积累291亿元,统筹基金滚存结余379亿元。

2.费用分担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目的在于当医疗保险缴费人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付。但同时应当指出两点:第一,缴费人由于按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因而每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金绝对额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只要缴费人确实履行了缴费义务,则其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就不应再有任何差异。第二,缴费人由于生病和未生病,生大病和生小病的不同,则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应当具有差别对待。这两个问题,前者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虽然每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比例缴费制表明缴费人尽到了义务,所以不应有享受权利的差异。后者是生病给付需要的差异,所以因不同的疾病应当具有享受比例的差异。

此外,为促进医疗费用的节约使用,防止“无病”、“小病大养”的问题,缴费人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的同时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缴费人在就医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也是“缴费”的继续和另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要将缴费分成“事前”和“事后”两个部分,既是由于疾病和医疗保障表现在每个人身上的“概率”相差太大,“事前”缴费与“事后”缴费相结合有利于合理分担费用,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也是为了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设立适当的控制机制,促进节约使用医疗资源。

关于在职人员应承担的费用。在职人员是医疗保险缴费的主体。目前职工医疗保险自负率约为10%,即全部医疗费用开支的90%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仅负担10%。这样一个比例由于职工个人承担比例过低,实际上并未起到制约医疗费用开支规模的作用,或者说约束机制并不明显。同时,由于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实行统筹包括未对退休工人实行统筹,因而一方面小病的费用约束机制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当出现大病时其保障作用有经常受到冲击,许多药物无法报销、没有资金拖欠报销、缺乏资金报销比例过低等情况时有发生。很显然,小病约束不明显,医疗费用降不下来。大病出现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也必然受到影响。所以,纠正这一情况两一个必要措施是在适度提高小病个人承担比例的同时,通过节约医疗费用达到提高大病保障能力。例如,职工小病自行承担比例提高为25%-30%,大病则自行承担5%-10%。

关于职工家属应承担的费用。计划体制下,国家通过企业对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实行统包统揽,职工家属跟随职工本人按一定百分比同时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其结果是将职工与家属连接在一起,将就业与保障连接在一起,未就业者反而缺乏保障,严重背离了社会保障的初衷。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大趋势下,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显然应当与职工的医疗保险分开。职工家属作为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当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而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障则属于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与就业相联系,其资金来源于职工本人的缴费和企业或单位等用人部门的缴费。

问题在于,从过去职工家属从属于职工本人的医疗报销制度,向职工本人与家属分开的医疗保障制度过渡,事实上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可考虑分两个阶段逐步实现。

第一阶段,以5年左右的时间,仍然将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放在职工医疗保险一起,同时调整资金来源和报销比例。资金来源方面,过去是个人承担了50%,企业承担另50%,现应当逐步调整和减轻企业承担部分如企业改为承担25%,另25%由政府承担。报销比例方面可考虑增加职工选择因素,即给予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以缴费和不缴费,相应地事受不同报销比例的选择。如果职工选择为家属保持原有状况,则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缴费同时报销比例为职工的50%。若按上述职工小病自费25%~30%,大病自费5%-10%计算,家属则按小病自费50%-60%,大病自费10%-20%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为家属缴费的办法,即按现行职工缴费办法(包括企业为职工的缴费)为家属按月缴费,则该职工家属可享受与职工相同的医疗报销比例。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没有增加职工负担,另一方面又为今后对家属医疗社会保障的改革提供基础和适应性。

第二阶段,过渡期完成后,将职工家属医疗保障从职工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独立运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费用选择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制订若干个缴费和报销比例等级,非个人承担部分NU全部由政府承担。管理上则实行社会化,由指定的公共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资金账户划转,同时该部门还应会同医疗单位(如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可报销药品的范围,小病和大病的界限,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接受申述等等。

关于退休人员应承担的费用。现有的退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社会已经做出子自己的贡献。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的特殊历史形成了没有积累的历史事实,而且,老年人患病几率提高,又由于与我国历史上的财政“大锅饭”相适应,常年实行低工资制度,使得他们的退休工资也相对处于低水平状态。所以,对退休工人的医疗保障应采取保护政策,尽量减少他们的个人负担。其解决办法是:第一,在“老人老办法”的指导思想下,对现有退休人员仍然由国家包下来,基本实报实销。第二,考虑到职工本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的事实和减轻国家负担的需要,也可考虑由退休人员承担一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建议的自费比例是小病10%,大病免费。第三,对一部分经济效益十分差,甚至有些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职工,其医疗费用资金来源除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基金外,一可考虑破产企业的清算资金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二可在国有资产部分变现为养老基金的同时,拿出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

3.不同类型疾病的差别政策

疾病分为长期疾病和短期疾病两种,一般来讲,在相对意义上短期疾病是指“小病”,患者出现身体不适,在确诊未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经过治疗短期内恢复健康。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不能忽视对“小病”的治疗,“小病’:在得到良好治疗的情况下有利于患者的长期健康,反之,“小病”的长期积累将不利于身体健康,甚至转换成“大病”。

从医疗保障看,疾病的长期患者与短期患者则具有质的差异。长期患者健康水平差,身体状况难以适应许多工作的要求,有时甚至根本不能工作,因而长期疾病患者的收入水平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在收入降低或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反而增加药费、诊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方面的支出,以至于家庭基本生活常常得不到保证。事实上,长期疾病患者也往往是“大病”患者。必须强调,“大病”患者和长期疾病患者及其家庭负担沉重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医疗保障的重点。

对长期疾病的医疗保障应由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部分组成。长期疾病患者精神和身体都经受极大的痛苦,财政开支巨大,存在较大的生命危险,经常还要给家庭带来连带负担。大病医疗保障应分为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个层次。医疗保障首先针对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保障基金应承担绝大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对特殊社会成员包括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成员、烈军属等社会优抚人员、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劳模等则应由社会承担全部大病医疗费用,以减轻患者负担。医疗保障还应十分重视医疗照顾问题。长期疾病患者经常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除家庭和亲属护理外,随着小家庭比例增多和社会工作的繁重,可能出现缺乏家庭和亲属护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以护理为重点的医疗照顾有可能成为10年或20年后重要的社会性课题。医疗保障制度必须从现在起就给予医疗照顾足够的关注。医疗保障制度也有必要研究和考虑长期疾病患者的营养问题。虽然在医疗保障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有难以顾及的可能,但对家庭具有特殊困难者和上述提及的特殊社会成员的长期疾病所需营养,也有必要适当照顾。

四、关于农村医疗保障问题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是一个比城镇更加复杂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长期缺医少药,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医疗体系作为医疗保障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农村经济相对城市更不发达,人均收人水平很低,为推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带来极大的困难。但从我国公民权利和医疗保障长期发展要求看,在讨论和设计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时,不能不认真研究和分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

1.农村互助合作医疗应继续成为我国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

农村互助合作医疗被我国几十年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且十分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以乡甚至村为单位的合作医疗,其保障范围过于狭小,与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合作范围小,筹集资金少,可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必然低,特别是在农民和家属发生重大疾病和长期疾病时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保障。二是随着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一部分地区经济得到较快成长,也有一部分地区经济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状态,而落后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也往往难以真正落实。三是乡村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严重不足。从实际情况看,乡村一级严重缺乏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实际上只能承担小毛小病的就诊。

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适当改进或强化。第一,强化按人头缴费制度。现有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有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各地因地制宜是必要的,但从医疗保障特别是合作医疗看,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异,但按人头缴费则是一种必需的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缴费率。但坚持缴费不仅是一种观念,更重要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也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第二,重点在集体增加投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CDP增长很快,农村人均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在农柠经济实力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乡村集体经济多投入一部分资金不仅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是乡村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所在。第三,乡县财政分级投入,在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发展的情况下,乡县政府必须将其纳入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应当安排预算项目作为本地区合作医疗总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医疗设施,培训医务人员,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以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补充。第四,省级财政作为最后防线,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用于全省范围的统筹调剂。同时,省级财政还要担负本省范围内的流行性疾病防治、传染病和地区性疾病专项防治、省域内医疗体系建设和医务人员培养引进等方面的资金供应。

2.农村医疗保障也应以大病保障为重点

从现状看,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总体水平低于城市医疗保障,而且这种状况将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尚要以大病保障为重点,个人在小病保障方面将承担较多的责任,农村保障更要坚持以大病为重点,保证了大病治疗实际上就基本解决了群众医疗问题。小病方面可由各地区如地县为单位自行确定个人承担比例,或反过来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每次可承担的比例或金额。大病保障不仅解决了患者负担过重的问题,而且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可通过省级医疗管理部门统一定期公布大病目录,也便于对大病的统一管理和确认,有利于整个医疗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3.建立以县一市为中心的医疗保障体系

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为重点的疾病保障制度离不开医疗体系建设,没有强大和健全的医疗体系作保证,疾病保障无从谈起。作为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的统一,医疗保障体系必须解决范围问题,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即便是以省级为单位,在目前情况下,要实现省级医疗保障体系也十分困难,有些省级地域在上百万或近百万平方公里,有些省级单位人口在7000或8000万人,显然,要在这样一个规模上实现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将不现实。所以,应当先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如先在县、然后在市的规模上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再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五、进一步健全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分别从资金和治疗两个基本方面为人民健康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但仅有这些物质基础仍然是不够的。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制度除为患者提供治疗费用外,还应为病人和其他具有特殊需要的人员提供完善的服务。我们把这种服务称之为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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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一、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受到医院的青睐,相反医院普遍对其反应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例如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即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比例不足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接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协调的。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使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从而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难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医疗责任保险却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事实表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可能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医疗损害的赔偿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拒绝投保,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面临索赔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弥补的困境。

基于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义务,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院赔偿风险、降低赔偿压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模式的另外一个突出弊端是: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高度集中,从而承受较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尤其是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为此,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实现损害赔偿的转移,即把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

尽管如此,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有的医院尽管对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感兴趣,但仍持观望态度,或者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医疗赔偿风险抱侥幸的态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内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绝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积极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医院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制投保是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当前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与医疗责任保险自身不足有关系,但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视。首先,不少医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因而也就缺乏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其次,在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低的情况下,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心理,从而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最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错位也抑制了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很多医院不仅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实现医疗纠纷的转移,使自身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很明显,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存在错位,实际上超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功能。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竞争、更新产品逐步予以解决,但这种模式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演进,故发展缓慢而缺乏效率。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代,市场需求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完善都离不开国家的适当干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国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将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投保,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客观化、损害赔偿分担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可见,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弥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即如何实现将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风险通过一定的途径由多数人承担。对于高度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仍然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风险全部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无疑会提高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五)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已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但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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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医疗保险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公平的缺失。医疗保险制度本应该是普及到社会各界的,不应该被收入、财富、所处地域等方面限制。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应用来看,很多城镇中的企业员工或者务农人员并没有享受到这一待遇,很多高校大学生在在校期间更是没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带来的优惠和福利。我国现行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成以下几方面:第一方面,医保的覆盖面较小;第二方面,国家投入的医保资金和人们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相比少之又少;第三方面,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的不公平。

1.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较小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中一半以上都是高收入人群。很多真正需要医疗保险制度的群体并没有被覆盖。因而,使得很多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人们看病不仅要走很远的路还要面临高额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小不仅仅体现在覆盖的人群层面还表现在地域性资源配置层面。卫生部在配置医药资源时大城市、大医院往往是优先配置,配置的资源通常医疗资源,而很多基层医院连最基本的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都不齐全。当资源的覆盖面仅仅局限于某些城市、某些地区时,其他地区的人们的不公平感会越来越强,进而造成更为突出的社会矛盾。

2.国家投入的医保资金和人们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相比少之又少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公民可以享受平等、完善的医疗待遇,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建立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在医疗事业上的资金投入功不可没。从我国的医疗现状来看,越是需要卫生服务的地区,医疗的覆盖率越少,对于卫生服务的利用率也就越低。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每年的卫生筹资总额中,政府卫生部门的投入仅占到15%,社会卫生支出大约24%左右,剩下的都是由病患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在家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国家在卫生事业上的投入总量的不足,使得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和健全面临严重的考验。

3.资源利用的不合理造成的不公平受到经济市场的影响,我国的卫生资源的配置工作面临很大的问题。很多地区的卫生资源配置十分不合理。在很多的医院中,高干病房大量闲置,而很多病人却只能在走廊上输液。这种资源利用的不合理现象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据了解,由于经济困难而造成的群众住院难的患者占到了患者的56%以上。除此之外,资源利用的不合理现象还体现在城市居民医疗卫生的不可及性方面,很多有同等卫生需求的人不能享受平等的医疗待遇。

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有充足的资金加上坚实的法律保障是保证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流向那些最需要的人群的重要内容。借鉴外国的保险制度的经验,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要建立健全新型的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就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方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进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虽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医疗保险制度要想真正适应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市场的调节,但是,建立覆盖全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而保证公民最基本的医疗需求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因而,政府有关部门的首要工作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进而给医疗卫生机构更大的生存空间,使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公平工作的卫生待遇;第二方面,明确公共卫生在医疗卫生市场中的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利己性是必然存在的。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切实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就要明确公共卫生在医疗卫生市场中的地位。只有社会各界都认识到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才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第三方面,规范不正常的医疗行为。本身在医疗资源的分配方面我国就存在很多的不公平现象,再加上某些人员的知法犯法,使得本就不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更是问题重重。因而,有关部门的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确保医疗信息的公开,严惩那些向病患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通过规范不正常的医疗行为来完善我国的医疗制度,进而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第四方面,将公共卫生纳入财政支出范围内。各级政府在对公共卫生方面投入的过程中考虑的更多的是眼前的利益,没能看到公共卫生对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因而,各级政府要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公共医疗机制,将公共卫生投入纳入到公共财政支出工作当中,进而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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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医保制度论文范文6

【题目】广东医疗保障体制的优化探析

【绪论】 【第一章】医疗保障基本概念与研究理论基础

【第二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现状

【第三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差异性的根源分析

【第五章】完善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结束语/参考文献】广东与香港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对比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选题背景。

医疗保障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国家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而当前,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很多国家都开始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变革。而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众多内容中涉及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国家卫生服务模式是最早在英国推行的医疗保障模式,因具备很强的先进性,符合人民利益,因此也开始被各个国家借鉴和学习,受到了高度关注。

相比而言,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他的发展受到国家人口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医疗保障制度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来适应社会生产力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构建了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三种医疗保障形式。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在建国初期确实为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后期的发展,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医疗费用的增加也导致个人经济负担加重,导致看病贵的问题开始出现,并且难以得到有效的缓解。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经济因素的影响,经济压力较大的家庭在身体出现问题时不愿意去医院进行治疗,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因为医院医疗成本高不愿到医院就诊。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城市也因医疗费用的高涨,导致了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我国自实施深化医改以来,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一连串的问题,如何解决将直接关系到民生,关系到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对此,2016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为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研究方向。在 2017 年报告中,提出的健康中国战略,预示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将再次进入到新一轮的改革阶段。

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广东省在 2016 年 7 月出台了《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 年工作要点》的政策文件,作为全国的试点单位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深化改革,内容包括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完善药品供应、创新医保支付方式及公立医院改革等。作为全国人口大省,秉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历届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建设。1978 年开放后,广东省凭借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动力,在医疗保障的筹资水平、覆盖面、覆盖范围、监督方面等均取得了头雁效应,基本上实现了全民医保。但是,伴随着省内居民医疗需求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体制遗留的一些历史问题以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使广东省的医疗保障制度仍然面临着城乡分割、医疗保险筹资责任失衡等问题,导致部分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处于制度探索阶段,许多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对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日益迫切。面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一轮的改革关键期,广东省政府要抓住机遇,合理构建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因此,广东省政府希望在未来五年实施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中能够建立起一个能够真正支撑地区内医疗服务改革的制度。为达到目标,国内学者研究了英国、美国、德等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先进做法,提出了借鉴的意见。虽然,发达国家的经验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由于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广东省能借鉴外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先进做法还是非常有限。粤港两地的地理、血缘、和宗教关系不仅反映在地理上都属于岭南地理板块,同时,几百年来他们彼此间在文化、经济和社会诸多方面一脉相承。香港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全民健康服务制度的优点,因此,相比而言,本文的重要研究目在借鉴香港的医疗保障制度从而促进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升改革活动的可行性。

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在香港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由政府高质量和全面提供。在过去30 年中,基于制度的保护,香港居民的健康指数和预期寿命达到了世界前列。根据统计结果显示,香港婴儿预期寿命出生与澳大利亚相似,与日本也仍为接近。比英国和美国还长。

同时,香港出生的婴儿死亡率非常低,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因此,本文的通过全面比较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式、发展现状等,了解香港医疗保障制度上的优势,为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对策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通过探讨广东未来医改的方面,解决当前省内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民生问题,保障居民的就医需求。

(二)研究现状。

医疗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民生,即复杂又非常重要,制度设计是核心。如何设计好制度,完善医疗保障资源的配置,提高公平性与效率性,减轻人民医疗费用等问题,都是国内外学者反复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

1.国外研究综述。

世界上有四种有代表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医疗保险和储蓄医疗保险制度[1]。分别来看: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利用税收来筹集医疗费用,其实属于全民免费医疗模式,换句话说人民就医不需要自己花钱,完全由国家承担。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代表,这种保险制度市场化程度较高,个人需要承担医疗消费,私人医疗保险是支付医疗费用的主要方式。社会医疗保险具备公平性、强制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也容易引发一些风险情况[2]。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同样拥有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要求个人在年轻时强制储蓄,从而在年老后有能力支付住院费用。从国家与市场关系来看,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干预力最大的制度,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则属于国家干预力度最小的制度[3]。且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看重公平性,另两者则更加看重于效率。

(1)早期研究,医疗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区别。

Arrow(1963)首先针对美国医疗保险市场进行研究,发现在这类市场中存在着失灵的情况。其通过研究指出:受个人道德风险问题的影响,导致其很难对个体健康状况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医疗保健制度政策的作用也无法充分发挥出来,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方式,对国家社会医疗保健政策进行了优化[4]。Evans R G.(1974)提出因医生和病人在认知上存在差异,所以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提出医疗保险需求是一种由供给者诱导的需求偏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及时的干预,实现对体制的优化,进而实现对医生行为进行控制,使病人的利益得到维护[5]。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Arrow 等人的研究工作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险的区别进行了总结,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主要为:一是个体需求存在不确定性;二是由供给者诱导的消费;三是政府的广泛介入。

(2)20 世纪年代医疗消费费用增长的研究。

KleimanE.(1974)通过研究发现在医疗保健中政府承担的压力越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就越高[6]。但后来对这一结论进行重新验证后发现,政府负担比例越大并不会增加实际医疗费用,而是会减少医疗费用。在美国政府的帮助下,RAND(HIS)(Newhouse.1993:phelps,1974)开始对医疗保险问题进行探究。所研究的内容为:一是对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医疗服务利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二是对医疗服务利用和健康状况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对全美城市和农村点进行了长时间的跟踪研究,并利用随机分配的方式进行了探究。发现在美国的有些地区实行的保险计划提供全保,有些则是提供部分保险,也就是让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实验证实通过对医疗服务价格的设计,对付费比例进行调整,可以使医疗服务的利用水平得以控制[7]。

(3)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医疗保障研究的黄金时代。

Sacz M.和 Murillo c.(1994)结合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消费服务进行探究。发现收入越低,医疗消费对收入的弹性越大[8]。而对于高级医疗服务来说,这种收入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Hunt J.C.和 KilerB.E(1994)结合具体的函数模型进行分析,对不同医疗消费需求函数在理论上的缺陷进行了介绍。并研究了健康状况对收入与需求之间关系的影响,提出当个人健康状况下降时,需求和收入之间的弹性关系将会显着增强[9]。目前,香港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全民健康服务制度,而这个制度对香港市民的医疗健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赢得香港市民的信赖和拥护,使得香港的医疗保障制度成为举世公认的最成功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一。长期以来,对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一直都是全球众多学者开展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研究的对象。香港,沿袭了英国的全民健康服务制度,近年来,也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焦点,研究的方向主要集中于其制度特点和改革发展研究等。

2.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对于医疗保障制度的理论研究刚起步不久,目前基本上都是结合制度改革问题进行的研究,很少有从大环境入手,在关注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可以说我国在医疗保障制度研究领域还存在着较多的空白。

本世纪初的学者们所做出的研究,基本上以借鉴国外优秀制度为主,通过对国外优秀医疗保障制度的总结,探究对我国有促进作用的制度。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转变研究角度,对微观层次内容予以关注,研究也更加深入。

我国学者在关注宏观政策角度的基础上,对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进行了划分,主要分为了: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型医疗保险模式,对于这四种模式所包含的内容在上文中已经有所涉及,再此不进行重复论述。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入手对模式进行了划分,主要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社会救助制度模式、市场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等[10]。在这一时期,学者们更多的是关注于国外先进的制度,通过借鉴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经验。因此在这个时期大多数研究都是从宏观角度入手,对服务效率、支付方式、管理方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对比。

从微观层面来看,国内学者从具体项目入手,通过对比的方式了解医疗保障制度在不同项目上的效率情况。李新平(2013)通过对不同医疗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提出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效率不高,同时提出想要提升效率单一依赖市场化运作也无法达到目标。在其得出的着作中对不同医疗保障制度的效率值进行了总结,并且体现出了差异性,但是对于导致这些差异出现的原因,以及如何继续深入分析等问题并没有涉及[11]。李新平(2013)利用数据包括分析法,设定了产出指标和投入指标,结合医院门诊人数、入院人数、卫生机构数量、医疗保险费用等多个数据对健康保障制度之间的总体技术效率值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显示由于农村医保制度的效率值有所提升,进而有效提升了医保系统整体效率值。还有学者采用相似的方法对社会保障服务效率和成本效率进行了深入分析(林江,蒋涌,2009)。

目前针对广东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研究成果则相对较少。尽管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1.09 亿),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相对集中于对省内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差距的研究。

可以看出,国内外专家学者已分别从制度特点、医院管理、政府责任、改革措施等角度对香港医疗保障制度展开了研究,但局限于某一个层面,缺乏对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时期发展的特点分析、制度内部运营机制的系统梳理以及政府推出改革新政的整体性研究。另外,利用以上的模式分析粤港两地的医疗制度,香港的医疗系统基本上是借鉴英国的国家保障制度,实行政府完全承担医疗费用的模式[12]。广东省在进行改革时首先借鉴了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加坡的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在国家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等多个维度上,国内外学者均有不同程序的研究。以借鉴香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经验参考的角度,目前研究多数针对全国与香港医疗保障制度整体性的对比,就广东而言,相对国家层面的基本制度,地区医疗保障制度在参考借鉴制度改革和制定出相应政策反应方面会相对更为灵活,而且粤港两地自古以来彼此间在文化、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相比其他国家及地区,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比较或许更具有可比性且更值得我们开展研究。

(三)研究的方法。

本文以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查阅相关文献、收集两地政府推广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所公布的发展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比较分析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差异。其中,本文主体研究架构分四个层次进行展开,每一层都是基于对前一层次的深化。

第一层,通过梳理粤港两地多年来的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现时发展统计资料,归纳出粤港两地实施医疗保障的制度特色、发展现状、未来改革方向以及改革特点。第二层,在粤港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历程中不同的发展形式上,进一步比较分析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不同的体系内部机制,包括更深层次的供给体制、资金筹集及运营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三层,通过上述内部运营机制的具体的比较,分析得出广东与香港的制度差距并进行原因分析。第四层,总结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香港地区的优秀经验,提出优化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1.文献资料法。

本文采用的文献研究法主要是建立在大量查阅相关粤港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要正确把握和分析两地之间的实质差异,挖掘背后关联的历史改革发展进程,就必须认真寻找和参考各种政府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数据和相关学者的研究论点。为此,在本研究过程中,就要研读相关医疗保障制度基础理论着作,并注意在三年的研究生学习中积极收集相关的理论数据,并认真做好记录。此次,从本文试图透过系统挖掘粤港两地政府医疗保障制度中公共政策的差异,通过借鉴相关学者研究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在理解两地制度的制定理论依据、运行背景以及执行效应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课题有系统整体的把握,来纵观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2.比较研究法。

本文通过对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找到广东地区和香港地区在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差异,然后明确发展方向,对优秀的部分进行借鉴,抛弃落后内容。要去评价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的在改革发展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取向,最主要遵循的是实证分析比较的研究方法,即试图从香港在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实践历程中出发,去寻找到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启示,而并不仅仅局限于教条主义的套用。例如,本文不仅对两地医疗服务发展数据及部分指数达标情况进行对比,而且还进一步对当前广东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等等。

(四)研究内容、创新及不足。

1.研究内容。

本文为以中英两国折射出的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以两地政府推广的不同医疗制度为研究视角,对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在供给体制、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及运营体制等方面的差异的进行比较和分析,最终找出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差距,进而提出借鉴香港发展经验,最终提出完善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基本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前面为绪论,主要阐明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意义等,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说明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课题创新之处。

第一部分为基础概念的引入,首先界定本课题研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概念,进而引出本来的落脚点医疗保障制度的概念,同时对其覆盖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其次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包含的基本理论观点进行了介绍;最后对医疗保障制度带来对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介绍。

第二部分为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的对比。分别回顾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情况,对两地医疗保障制度的特色进行了总结。同时,根据两地政府近年来推出的医疗改革政策,进一步探讨粤港两地改革方向及改革的特点。

第三部分为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不同的体系内部机制比较。根据两地医疗保障制度涵盖的内容,选择合适的切入点,分项对粤港两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目的、内容、框架、覆盖面、改革趋势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对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差距及原因分析。一方面,根据上述部分的比较,分析出广东与香港医疗保障制度比较存在的差距;另一方面,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探讨导致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

第四部分主要对原因进行了深入探究。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资源配置等角度,深层次地来探讨和分析粤港两地医疗保障制度在历史长期和现在社会中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第五部分为完善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部分。首先,结合粤港地区制度比较的差距,进一步对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分析;其次,归纳香港地区的发展经验与启示;最后,基于香港经验对前面发现的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优化建议。

2.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政府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不多。

医保制度论文范文7

    医疗事故的理论研究一直存在两大阵营,一是以民法理论界为代表,主张将医疗事故的解决纳入民法的规范之下;一是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医务工作者,强调医务工作的特殊性,主张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医疗事故。对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特殊性不是体现在医患双方是否平等的问题,而在于鉴定问题,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但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由专门立法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考虑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的性质,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一些医疗单位除日常经营外,还承担所在社区的居民的预防接种、防疫等福利性工作,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不考虑这些因素,对医院显然是不公正的。

近年来,民法理论界对医疗事故问题做专门论述的不多,一般仅在论述侵权行为法问题的著作中概括地谈到了医疗事故问题,其原因在于,民法理论界认为医疗事故的问题在法理上已经解决,立法部门和司法实务界应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办事,笔者基本同意这样的观点,但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还有民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医疗事故的鉴定、举证责任、医疗过失保险问题等,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迄今为止,已有许多论著部分或全部地讨论了这些问题。由于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医疗事故的理论问题已基本解决,所以在法学专业类期刊中专门性文章很少。而在卫生管理类杂志,如《中国卫生事业管理》、《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国卫生法制》、《法律与医学杂志》等杂志中对此问题论述的文章却很多。多数学者已逐渐认识到一点,医疗事故的问题已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即具体制度的构建问题,目前,随着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争论的焦点已集中在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上,下面,笔者将对此分别一一论述。

二、医疗事故的界定

1、界定医疗事故概念的意义

对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才有判断、推理乃至理论体系。除此以外,对医疗事故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意义还在于:(1)医疗事故概念关系到医疗事故立法中法律适用范围问题,如果概念不清,将来法律适用的范围也不清,会给执法工作带来极大困难。(2)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构建医疗事故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只有明晰概念,才能明确医疗事故的范围,也才能进一步地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2、医疗事故概念的不同观点

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这样的规定:“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此后,在一些论著和文章中,均以此界定医疗事故。但87年以后,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以及医疗纠纷的增多,人们发现以此界定医疗事故与民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同时,对患方也不公平。于是在学术界,有学者试图扩大医疗事故的范围,将其界定为“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增加了“其他不良后果”的内容,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引入了“医疗差错”的概念,用以指称没有造成医疗事故但确有损害后果的情况,以期对患者进行较全面的救济。由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主张用医疗过失代替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学者针对这种现实,比较了目前的医疗事故的各种观点并提出新的定义。目前,理论与实践已达成一项共识,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所作的定义已无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应对其扩张,但具体的做法有不同意见,有学者主张保留医疗事故的概念,同时扩大它的范围,即将医疗差错并入医疗事故概念。但另有学者主张引入医疗过失的概念,并将医疗过失划分为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这种观点已反映在某些立法建议中。比较二者,笔者倾向后一观点,理由如下。

(1)使用过失概念与民法理论统一。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以过失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而不是以“事故”为条件的。

(2)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扩大医疗事故的概念易造成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这对医生显不公平。

(3)一些发达国家均采“医疗过失”概念,我国使用此概念易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

三、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我国目前医疗技术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有文章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做了较详细论述,时至今日,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鉴定的主体、鉴定的程序与鉴定的内容上。以下分别论述。

1.关于鉴定的主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我国医疗事故法定鉴定机构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这种机制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如下:

(1)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由医疗人员组成。这种人员结构明显违背法理,即纠纷应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医疗人员与卫生行政机构与医疗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偏袒医方,将某些本应属医疗事故的事件鉴定为非医疗事故。

(2)由于鉴定机构既非司法鉴定部门,又非行政机构,使鉴定结论的性质不清,从而当鉴定结论作出时,患方无法依现行的法律制度提起诉讼。

面对这种鉴定主体,公众与学者提出了许多改进意见,有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其中一种为渐进式,即保持现有的鉴定体制基本不变,仅在人员组成、隶属关系上做调整,如吸收法医、人大代表进入鉴定机构;改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卫生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建立鉴定员名册制度;引进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机制等等。另一种为突变式,即从根本上改变现行鉴定体制,取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现有的司法鉴定体制之下,即通过卫生部与司法部的考核赋予某些条件比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资格,当医疗纠纷发生时,由法院或医患双方启动鉴定程序,有文章结合具体案例对这种鉴定方式作分析。比较二者,笔者赞同后一观点,理由在于:

(1)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机构应当处于中立的地位。而现行的鉴定机构因种种原因无法保持中立,或者虽保持中立但由于它与医疗机构的关系而使人们怀疑它的中立地位。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中立,在客观上有利于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2)现行的鉴定机构使鉴定结论性质不清,与民事诉讼制度不协调,仅对其微调不解决问题。而借用司法鉴定体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3)由司法鉴定机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利于理顺各种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应当属政府行政机构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卫生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它的任务在于对医疗单位进行日常的行政管理,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对医疗事件进行处理,所以应当将医疗鉴定机构从政府机关中剥离出来。

(4)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如果有司法鉴定机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减少资源浪费。

但是,由司法鉴定机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有不足之处,其中最大的反对意见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有其特殊性,司法鉴定无法胜任。此问题是医疗专业问题,可以请鉴定专家与医疗专家对此论证。但笔者认为,鉴定与治疗虽有共性,但也有其特殊性,一个好医生不一定就是一个好的鉴定人员,就象美食家不一定就是烹饪高手一样。

2.关于鉴定的内容

目前的医疗事故的鉴定,主要鉴定某一医疗事件是否医疗事故。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医疗差错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医疗差错也应鉴定,同时,不仅应作出是否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且应当全面、具体,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要件如违反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作出鉴定。

虽然对该问题探讨的文章不多,但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确实十分重要,所以在卫生法学会99年会上有学者提出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当时因时间仓促,无法深入。对此,笔者提出应对如下事实作出鉴定:

(1)有无损害后果的事实。应当将损害结果与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疾病的自然发展区分。

(2)医方有否违反医务规章、医疗惯例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患方有否违反义务的行为;第三人有否违反义务的行为;其他相关事实。

(3)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有哪些。

(4)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在致害原因中占多大比例。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患者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数额由各地方法规规定。根据现有的医疗事故补偿的地方性法规,最高的为北京,是8000元,最低的只有2000元,这种补偿数额远远抵不上患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以天津的李新荣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所作的司法解释为标志,开始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开始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行政人员对此意见很大,认为如此与我国的国情不适应,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虽然仍有文章坚持原来的补偿制度,但多数人已开始接受赔偿制度,并开始讨论赔偿的原则以及赔偿制度的构建。目前,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限额赔偿制,如航空、铁路意外伤害的赔偿;一是计算方法制。如交通事故赔偿、国家赔偿等。有文章主张前者,也有文章持后一观点。权衡之下,笔者赞同后者,理由如下:

(1)我国正在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单位正在逐渐走向市场,从原来的福利性事业单位转变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采用计算方法制与此发展趋势相适应。

(2)实行计算方法制比较灵活,适应不同形势的需要。而规定限额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快就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3)计算方法制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同的损害,其赔偿应当不同,而限额制对不同案件规定同样赔偿,与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明显不符,计算方法制针对不同情况,通过一定计算方法计算出赔偿额,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理论与司法实践界已普遍接受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是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应予精神损害赔偿却存在争论,具体到医疗事故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则争论更大,卫生法学界普遍对此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可有条件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在于:

(1)医疗行业确有特殊性,但不能强调这一行业的特殊性而使此行业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有悖于法治原则。

(2)对医疗事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以医疗事故为前提的,而医疗事故是以医院的过失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过失,即使发生人身权受损的情况,仍然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实际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3)我国医疗制度正进行改革,医疗制度的福利性不是医院提供的,而是病员的单位或国家提供的(尽管有转向保险的趋势),医院也正在走向市场,医疗价格也趋于市场价格,所以,以医疗行为的福利性来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不充分。

(4)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医疗事故案件审理时,一般都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我国采取这种制度,易与国际接轨。

五、医疗事故的举证制度

虽然对医疗事故举证制度研究的文章不多,但实践中,医疗事故的举证制度确实是非常棘手的,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事故应当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规的规定,例如患方不得提取病历,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无法知道医疗行为的意义等,使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无法实现,所以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经常由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到医疗单位收集或调查证据,而在调查或收集证据过程中,医方常常不予配合,经常出现有意无意丢失或修改病历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诉讼或鉴定无法进行,患方无法得到鉴定结论或者损害赔偿,对患方显不公平。对此,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继续这种举证制度;另一是改变现状,由医方就某些事实负担举证义务。比较二者,笔者赞成后一观点。理由如下:

(1)医方掌握患者的全部病历,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医方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医方也非常了解这些医疗行为的医学意义,因此,由医方对医疗行为举证相对容易。

(2)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很强,患者处于弱小的、无知的地位,他只知道自己受到伤害的事实,却很难证明这种伤害与医疗行为确切的因果关系。

(3)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常处于无知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根本就不可能拿出证据证明医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如果这样要求,无疑等于在案件未审理时就判决患方败诉。

在实践中,医方常常不配合,或者拖延不交,或者私下修改,针对这种情况,采取这种方式,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医方不提供证据,他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采取这种方法,还有助于督促医方认真填写病历,记录各种医疗行为。

六、医疗事故的解决

传统的医疗事故的解决主要有调解、协商和诉讼三种方式,协商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俗称“私了”,有文章对此作过论述。目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发生医疗纠纷时,人们日益转向诉讼解决。近年来,有文章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方式,即仲裁解决方式,并提出医事仲裁制度。如果医患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他们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现行的仲裁体制,根据仲裁程序解决,如果将仲裁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途径,并建立相关的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原因如下:

(1)仲裁过程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鉴定过程,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已体现在医疗过失的鉴定之中,而法律适用的过程却是处理共性的问题,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并不在此体现,没有必要专门为医事纠纷设立一仲裁庭。

(2)如果鉴定体制健全,现行的仲裁制度完全可以作为解决医疗过失纠纷问题的一个途径。这样做,既有效率,又节省人力、物力。

(3)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是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即医、患双方有权决定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国家没必要也不应该干预。

七、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新刑法颁布前,我国对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理比较混乱。在新刑法制订过程中,有文章提出了增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建议并对此做了全面的探讨。新刑法颁布实施以后,有文章专门论述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性质和构成。虽然仍有文章坚持取消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并给予医务人员刑事豁免权,但目前绝大多数人认为依法给予一些极不负责任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医生刑事处罚对医院管理和患者利益是有益的,笔者也持同样观点,理由如下:

(1)对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生进行刑事处罚已充分考虑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因医疗技术事故无论造成多大损害医生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时,只有当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充分考虑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如果对不负责的医生造成的重大的损害后果还要免除其刑事责任,无疑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身权的亵渎,也是对国家法律原则的挑战。

(2)重大的医疗责任事故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应对其行为主体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凡犯罪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具备犯罪的特征。

(3)对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医生进行刑事处罚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医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无论其职业特点多么显著,都不得享受法律之外的权利。

八、医疗事故保险制度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额也不断增加,为确保损害赔偿能够实现以及医方的正常经营,人们希望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医疗事故保险制度的构建是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对此进行专门性论述的文章很少,一般仅谈及医疗事故是社会保障,这一点与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医疗事故保险的现实极不相称,有文章介绍了美国医疗过失的保险制度,供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参考借鉴。

笔者认为,医疗过失保险制度属一国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构建医疗过失保险制度时,就应当遵守我国的《保险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惯例。另外,我国医疗过失保险制度的构建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少,理论准备不足,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1.关于我国医疗过失保险制度的现状

在中国,目前并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区或局部项目上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1)区域性的综合医疗责任保险。如广西壮族自治区1988年实行的医疗事故保险,深圳90年代实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试点等。(2)单位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如某些地方的部分医疗单位开展的住院病人医疗事故保险等。(3)单项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保险。如某些医疗单位开展的眼科手术风险保险、母婴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病人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2.我国医疗过失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

构建我国医疗过失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所以,在进行具体工作之前,应当对我们面临的困难有比较充分的估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开展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构建医疗过失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1)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广阔,可以赢利的保险领域、保险险种极其广泛,而医疗过失保险风险大,赢利低,商业保险不愿介入。进入90年代,我国相继建立了多家颇具实力的保险公司,虽然这些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但这种竞争主要集中在一些比较赢利的险种上。由于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为追求商业利润,所以对一些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的险种不愿介入。

(2)对医疗单位来讲,发生医疗过失时,不愿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和诉讼途径解决,宁愿与患方私了,他们参加医疗过失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大家知道,保险是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降低每个个体的风险,如果参加保险的医院不多,降低风险的目的就不会实现。

(3)医疗过失保险制度的构建,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而且需要劳动部门、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协调工作才能顺利实现。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单凭一个行政部门或某一金融机构难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医疗过失保险制度,必须由国务院统筹,各个相关部门联合办公才能较好地实现目的。

3.关于医疗保险制度设立的步骤

上文谈到医疗过失保险不宜定位在商业保险的范畴,所以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应当由某一卫生行政管理区域的所有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级以及以往的医疗过失记录,定期向该卫生行政部门交纳一定费用,建立一封闭性保险基金,开始时,该基金可以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当运作成熟以后,交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专门管理,采取这样的步骤有如下好处:①基金建立伊始,由卫生行政机关管理,有利于基金的迅速建成。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医院有行政管理关系,各医院尽管可能有抵触,但不得不交。②在条件未成熟时,由行政机关管理,可以及时调整收费比例,调整各项制度。③当基金建成后,各医疗单位得到收益,形成制度后,交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是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在投资、理财等方面比较擅长,交由它们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4.医疗过失保险的性质

医疗过失保险属职业责任保险。迄今为止,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方面的研究刚刚开始。根据国外的经验,职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相对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从而引起的财产赔偿责任。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设计师、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职业的保险,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专业人员的投保制定不同内容和条件的保险单。

5.医疗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4款,“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从形式上看,医疗过失的保险标的似乎是患者的寿命和身体,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如果没有医疗过失的发生,即使患者的寿命或身体受到侵害,保险公司也不赔付。只有当医疗过失发生后,需要医疗单位对患者赔偿时,保险公司才代医疗单位予以偿付。所以,其保险标的实际上是医疗单位的财产,作为医疗单位,参加保险的目的在于,当医疗过失发生时,不至于因对患者的赔偿而影响其经营和发展。

6.医疗过失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医疗过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医疗单位因医疗过失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具有最直接保险利益的人即医疗单位,所以医疗过失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是医疗单位。

7.医疗过失保险的保险人

前文说过,在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有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保险基金,因此保险人应当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当该基金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后,保险人就应当是该社会保险机构。

8.医疗过失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根据这一定义,由于医疗过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医疗单位的过失责任,因此,医疗单位应当是医疗过失保险的被保险人。

9.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是比较专业的问题,一般由专业的精算师来计算。就笔者的观点,保险费的计算至少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①一定时期内的某一地域医疗过失发生的概率。②一定时期内某一医疗单位发生医疗过失的概率。③一定时期内平均医疗过失赔偿额。④医疗过失发生概率在过去一定时期的发展趋势。据此预见未来一定时期医疗过失发生的概率。⑤医疗过失赔偿额在过去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据此预测未来医疗过失的赔偿额。⑥医院所设置的专科。⑦所在地区的物价指数。等等,总之,保险费的计算需考虑的因素很多,是医疗过失保险制度中极重要、极专业的问题,应认真对待。

医保制度论文范文8

关键词: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医疗保险付费方式;错配;适配

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本质上是医疗服务供给体制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本质上是医疗服务需求体制改革,两者的协同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医改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制度分析为视角,分析公立医院体制机制与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相互关系,为统筹推动两者的协同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一、公立医院体制机制与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错配困境

1“.新医改”以前,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公立医院以药养医体制是一对错配的制度组合。这是因为,按项目付费方式对公立医院形成“花别人的钱办事”的激励机制,让公立医院形成“以收入为中心”的经营模式,所以只有搭配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才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上涨。然而,公立医院以药养医体制不能控制医药费用上涨,反而推高医药费用上涨。

2“.新医改”以后,许多地方力图破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体制,加强行政化管理,同时将医疗保险后付费方式转变为预付费方式,从而形成了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搭配公立医院行政化体制的制度组合。这仍然是一个功能错配的制度组合,因为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本质上是保险人代表参保人购买服务的机制,所以医疗服务体系应搭配以破除行政管制和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而公立医院行政化体制本质上是一种强化行政管制和固化公立垄断的体制机制。预付费方式与行政化体制错配,使预付费方式的正面激励机制(控费)不能获得充分发挥,负面激励功能(降质)也不能获得有效控制。

3.公立医院体制机制与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适配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但是由于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由不同部门推动,不仅举的旗帜不同,而且走的路线也不同: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举的是“行政化”旗帜,走“政府举办服务”之路;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举的是“市场化”旗帜,走“政府购买服务”之路,所以两者难免陷入错配困境。综上分析,医疗服务供给和筹资的制度错配,是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现实困境;构建供给和筹资体系适配的制度组合,是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任务。

二、公立医院体制机制与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适配路径

(一)国外对适配路径的探索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医药卫生体制也曾历经医疗保险付费方式与医疗服务体制机制的错配困境,经相关文献的归纳演绎,主要有五种理论探讨两者的关系模式和优化处理。

1“.政府购买服务”理论(GovernmentPurchasedServices)。政府购买服务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提出的[1]。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本质上是政府扮演“买方”角色、市场承担“卖方”功能的医疗体制机制,实际上是政府和市场在医疗服务领域“手牵手”,有利于实现医疗服务公平和效率的均衡。

2“.有管理的竞争”理论(ManagedCompetition)。有管理的竞争理论是斯坦福大学医疗保险专家安霍恩(AlainC.Enthoven)于1977年提出的[2],主要解决医疗服务风险和诱导需求问题。在医疗服务领域“,有管理的竞争”理论提出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与医疗服务多元化竞争的制度组合。

3“.花钱矩阵”理论(SpendMoneytoMatrixTheo-ry)。“花钱矩阵”由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提出[3]:“花谁的钱”决定服务主体关注服务费用的程度,“为谁办事”决定服务主体关注服务质量的程度。例如,医疗保险后付费方式下的公立医院是“花别人(医保)的钱为别人(患者)服务”,因此既不关注医疗费用又不关注医疗质量,对其必须搭配以控费和保质为核心功能的制度。依此,医疗保险的后付费方式适配公立医院的行政化体制。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下的医疗机构是“花自己(医院)的钱为别人(患者)服务”,因此关注医疗费用但不关注医疗质量,对其必须搭配以保质为核心功能的制度。依此,医疗保险的预付费方式适配医疗机构的竞争性机制。

4“.责权利均衡”定理。责权利均衡定理是科学管理理论(ScientificManagementTheory)的管理原则,其核心内涵是责权利三位一体,即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必须集“责任承担者、权力拥有者、利益享受者”于一身,才能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效率。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实际上将控制医疗费用的责任从医疗保险向医疗机构转移,根据责权利均衡定理,医疗机构既然承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责任,就必须掌握控制医疗费用的权利,并享受控制医疗费用的利益,才能确保医疗机构有“能力”和“动力”控制医疗费用。要实现责权利三位一体,那么以放权和自治为核心的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医疗保险的预付费方式与医疗体制的放权式改革适配。相反,医疗保险的后付费方式与医疗体制的集权式改革适配。

5“.激励相容”理论(theTheoryofIncentiveCom-patibility)。激励相容理论由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维克里教授和詹姆斯•米尔利斯教授提出[4]。依此理论,医患关系本质上是委托关系,人应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但是由于趋利性和信息不对称,人可能对委托人实施损人利己的行为,即人风险。那么,如何防范人风险?关键是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建立一个“激励相容”机制,让人和委托人的根本利益完全统一起来,从而让人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

(二)国内对适配路径的探索

1.三医联动观点。三医联动是指医保、医药、医疗三者之间的联动改革。政府和学界主要从三个角度研究三医联动:一是以“医保”为中心,核心观点是医院和医药改革应配合医保改革,即采取总额预算和按服务量支付方式促使医院注重内涵发展(郝模,王志锋,2002)[5];二是以“医院”为中心,其核心观点是医药和医保改革应配合医院改革(陈竺,2012)[6];三是以“医药”为中心,其核心观点是医院和医保改革必须配合医药改革,即以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政策撬动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孙志刚,2009)[7]。三医联动理论提出了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适配的方向问题,即以公立医院体制机制适配医疗保险付费方式,还是以医疗保险付费方式适配公立医院体制机制?

2.供给主导观点。“供给主导”的主张者李玲(2013)[8]、葛延风(2013)[9]等从医疗服务供方的角度探讨医疗保险付费方式与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的相互关系。基本思路是以医疗保险的后付费方式搭配公立医院的行政化体制。基本逻辑是行政化体制以控制医药费用为主要功能,后付费方式以分担医药费用为主要功能,前者“减小分子”,后者“扩大分母”,两者合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可见,供给主导理论有三个特点:一是主张以医疗保险的付费方式适配公立医院的体制机制;二是在公立医院行政化体制下,医疗保险应采取后付费方式;三是医疗保险的付费方式和公立医院的体制机制属于功能分工关系,前者从“终端”上分担医疗费用,后者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

3.需求主导观点。“需求主导”的主张者周其仁[10]、顾昕[11]、朱恒鹏[12]等从医疗服务需方的角度探讨医疗保险付费方式与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的相互关系。基本思路是以医疗保险的预付费方式搭配公立医院的市场化机制。基本逻辑是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主要承担医药费用的控制功能,医疗机构市场化机制主要承担医疗质量的保障功能,前者以解决“看病贵”为主,后者以解决“看病难”为主,两者合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药卫生服务的目的。可见,需求主导理论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立医院的体制机制适配医疗保险的付费方式;二是在医疗保险的预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应采取市场化机制;三是公立医院的体制机制和医疗保险的付费方式属于功能互补关系,前者以“保质”为目标,后者以“控费”为目标。

4.权变策略观点。“权变策略”的主张者蔡江南[13]、王虎峰[14]等将医疗保险付费方式与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的关系转换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医疗保险新型后付费方式搭配公立医院以药养医体制,第二阶段是以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搭配公立医院市场化机制。之所以提出“两阶段论”,是因为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体制机制在短期内难以破除,而医疗保险预付费方式实施又缺乏充备条件,所以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以医疗保险新型后付费方式搭配公立医院以药养医体制。医疗保险新型后付费方式介入了总额控费和绩效管理,镶嵌总额控费制度是为了防范后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重量轻费”;镶嵌绩效管理制度是为了防范后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重量轻质”。当然,从长远看,权变策略理论认为医疗保险的预付费方式搭配公立医院的市场化机制更为理想,可以在“保质”和“控费”上实现共治,在“市场”和“政府”上实现联手。国内专家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探讨了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谁适配谁”的问题,也探讨了“如何适配”的问题。当然,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关系研究仍有提升和扩展的空间,主要体现在适配的主要依据、错配的主要形式、适配的主要模式、适配组合的选择标准尚有后续研究的价值和空间。

参考文献:

[1]王浦劬,[美]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ALAINC.Enthoven,TheoryandPracticeofMan-agedCompetitioninHealthCareFinance[M].Amsterdam:North-Holland,1988.

[3][美]弗里德曼.自由的选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利奥尼德•赫维茨,斯坦利•瑞特.经济机制设计[M].北京:格致出版社,2014.

[5]王志锋,郝模.医保、医疗、医药三方协调发展良性循环模型和三医联动改革快速突破的政策思路[J].中国医院管理,2002,22(9):55-57.

[6]陈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展与展望[J].前进论坛,2012,(11):6-9.

[7]孙志刚.中国医改的创新实践与探索[J].求是,2012,(18):36-38.

[8]李玲,江宇.医改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探索道路[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3(3):103-108.

[9]葛延风.中国医改的进展及下一步努力方向[J].中国发展观察,2013,(4):36-37.

[10]周其仁.病有所医当问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1]顾昕.政府购买服务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J].河北学刊,2012,32(2):95-105.

[12]朱恒鹏,代瑾.新医改方案中的三个神话[J].中国医院院长,2011,(1):41.

[13]蔡江南.论医疗支付方式的改革[J].中国社会保障,2012,(12):72-74.

医保制度论文范文9

1中医学现代传承战略提出的背景

1.1继承是中医药学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目前中医药学的一些先进的理念、科学的认知方法、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越来越被现代科学界和社会所认识和接受。越来越多的其他相关学科的人员对中医药产生了兴趣并有意参与到中医药的研究中来,这为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对中医药只是略知皮毛或仅停留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之上,就简单联系仓促创新的情况,出现了一些利用现代技术方法为科研而科研的现象。这些都非常不利于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所以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医药学原来的知识体系、学术本质、理论精髓、特色优势的阐释和传承,从而引导人们创新的方向,使中医药的创新真正有利于中医药的发展。

  1.2中医药学的传承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社会文化环境的变迁,中医学的传承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在医疗方面,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传统行之有效的诊疗技术〔包括针灸)未能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充分的运用;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未能有效地继承;中药饮片的质量及使用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的中药加工炮制方法失传等等。在教育方面,中医注重临床实践、跟师学艺、熟读经典的成才规律未被有效传承等等。在科研方面,临床的系统观察与分析、经典文献的整理与应用等传承方法未被很好运用和发展。

  1.3中医学的传承是中国传统文化传承的代表

  实际上,中医药的传承问题只是中国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问题的一个方面。中医学在传承方面形成了独特的机制和规律。例如,中医学在传承方面注重德业相辅、智能相因、理术兼顾、注重临床的教学过程。在传承的内容上,注重德育和人文教育,并将其置于广阔、幽深的文化体系中去思考。151中医学作为技术还只是“黑箱”—知其然,而不必知其所以然;作为艺术与人的修养、境界相关,而不仅仅是 客观性知识;作为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的产物,注重的是临床效果,而非经济效益,与现时代的技术经济观念有很大距离。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忽视了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性,特别是长期没有尊重中医学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的文化精神及其行业规模都有萎缩的趋势。

2中医学传承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1中医学传承的基本内容

中医学传承“传什么”其内容是随着社会发展与中医学术发展的需求而变化、演进的,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与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中医学传承的实质内容不仅是理论知识、实践技术、道德修为,更重要的是把握其认知方式。因此,对认知方式的把握,是中医学传承“传什么”问题中最具特殊性的内容。

2.2中医学传承的基本形式

中医学传承“怎么传”需要与时俱进。中医学传承问题,是涉及中国文化与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仅仅依靠目前高等中医教育的“工具化”培养模式,使学生成为一个好的“医匠”己经很难了,做出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更难。在现代文化背景下,仅仅“以经解经”的模式也是不够的,中国传统医学大更新的局面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现代中医必须克服对西医的简单模仿、对传统中医的异化和肢解,准确把握中医研宄的切入点。在努力提高临床疗效的同时,对其理论体系作重新解析。更应该将其放在产生的自然背景下,利用现代多学科的知识,找到中医药的“活头源水”来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的临床技术。其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利用中医药这一原创的思想技术体系,来启迪和促进我国的“原始技术创新”建立中国的自主创新体系。

  3中医学现代传承的战略目标

中医学现代传承的战略目标是:“保护为先、弘扬文化、维护健康、创新发展。”

保护为先:就是要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层面上加强对中医学的保护,避免市场化对中医生存领域的冲击,避免所谓“科学主义”对中医理论的曲解和支解,从理论、知识、技术到实物,按照其不同的属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方式和途径,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有和留存。

弘扬文化:就是要从弘扬民族精神的高度挖掘中医学所蕴含的中华文化传统,以中医“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为基础,营造有利于中医学传承发展的思维方式和社会及文化氛围,抵制西方文化的不良影响,使中医学的传播和传统文化的弘扬相互促进、

维护健康:就是要认真挖掘中医学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理念、知识、方法和技术,充分体现中医药作为应用科学的价值,发挥其临床服务的优势特色,在实践应用中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并更好地服务人类健康。

创新发展:就是要将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融入中医学的传统知识与技术,通过自主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完善,为以后的传承发展提供新的源泉。

4中医学现代传承战略的建议

4.1从国家层面加强对中医学的全面、完整保护

(1)确立中医学传承的战略地位。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中医学传承的重要意义,把中医学的现代传承作为我国弘扬民族文化、建设医疗卫生体系、发展新兴产业,乃至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

(2)加强对中医学传承实物的保护。中医药传承物包括中医药古籍、文物、图谱、现代出版物、数据库等,所承载的知识一般可视为文献化的知识。文献化既是存续形式,也是传承方式和手段。有创造能力的传承人通常要从传承物中获取知识,并需要传授、体会、感悟;传承物多由古今传承人形成,后出的传承物则承载了前代传承物和传承人的知识。一方面要对己有的传承物加以保护,一方面要鼓励产生新的补充的传承物。

(3)加强对中医学传承人的保护。掌握、持有或能够传承中医药知识的特定个人、集体或群体是中医药得以保存和发展的基础力量。他们或分布在医疗、教育、研宄、企业等行业内,或分散在民间。他们既可能是知识的承载者、创造者、应用者,也可能仅为持有者,也可能几种角色兼备。离开他们,中医药知识就会有部分因失传而灭绝。建议依据不同情况,尽快采取措施,固化或转移或传播其承载的内容。

(4)创建一批中医学传统内容的保护机构。国家出资建立和维护一批中医学现代传承的特殊机构,重视对与中医药相关的传统知识与技术的传承和保护,在学术研宄上保持宽容、客观的态度,收集那些看上去并不符合现代市场需求,或目前无法用现代科技解释的稀有的、濒临灭绝的中医传统项目或掌握传统项目的人,使其得以延续。

   4.2政府要主动承担回归传统文化、唤起民众信心的责任

(1)各级政府要把中医学的现代传承纳入当地的发展规划。中医学是承载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级政府必须以发展中医学为己任,增加投入,制定规划,明确责任,大力扶持。

(2)加大整个社会对中华文明和传统文化的宣教力度。中医学传承必须基于良好的传统文化氛围,而中医学又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民众凝聚力以及民族认同感的重要体现形式,因此中医学的现代传承也是民族文化传播和弘扬的重要载体。建议引导全社会重新认识多元民族文化的重要价值,开展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针对社会不同群体传统文化的教育,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回归。特别建议在中小学的课本中加入介绍中医药的内容,从儿童开始,诱发和引导青少年对中医药的兴趣,培养民众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同感。

(3)加强对中医学科学性、先进性的客观宣传。中、西医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其哲学思想不同,理论迥异,认识和研宄生命和疾病方法也大不相同。中医学尽管在微观准确性方面显得不足,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像现代医学那样进行定量处理,然而,二者相比,中医药更具有先进性和发展优势,代表着人类医疗保健的发展方向。应加强对中医科学性、先进性和临床疗效以及传统医德的宣传弘扬,加强社会主流媒介对中医的正面宣传,使广大群众客观看待中医、充分相信中医、积极使用中医,不断增强民族自信心。

4.3加大对中医药学知识与技术体系的梳理和研究

(1)系统梳理中医学传统知识、理论框架和技术体系。要认识和尊重中医知识与技术体系的完整性,开展中医药理论和经典文献的系统整理和诠释。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应用与保护必须维护其完整性,如果只是片面的、割裂的传承或保护其中的某些所谓“有用”的知识,实际上是对传承的阻碍,其最终结果将导致理论体系破坏。要尊重中医学知识应用的个体性与普适性规律,重视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要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的研宄,系统整理中医学传统知识和理论框架,梳理中医临床诊疗技术体系,丰富发展生命科学认知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多学科的知识与技术多学科结合,深入认识和挖掘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

(2)加强对中医临床诊疗技术的整理、规范和推广。大力加强中医临床特色诊疗技术的筛选研宄,规范评价其安全性、有效性和推广成熟度。在整理评价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医临床诊疗技术的推广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诊疗技术遴选、评价及推广的模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需求,建立多模

(3)加强对民族医药体系的复原和挖掘。各民族的医药正如中医药各有其源流,各具特点规律,各有临床优势。对于不同民族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要尊重其理论和实践价值,采取适合的方式方法,恢复其原貌,加以传承,不断丰富发展、推广应用。

(4)重视收集整理流传在国外及民间的中医药内容。中医药的发展历史导致许多有价值的理论和方法散在民间或国外,建议及时对散落在民间和流失在国外的中医药内容,如特殊理论、秘方和技术等进行抢救性的发掘和回收。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吸引鼓励国外的中医药人员将有关学术内容再次回传国内。

4.4完善和创新中医学现代传承的有效方式

(1)尊重传统传承方式。传统传承方式以师承、家传为主,其形式是阶段性的一师一徒或一师多徒,传承脉络清晰,其长处是分源别流,能够反映学术思想上的承续性。理论知识需要理解和体悟,经验、技巧、技能等用语言不易充分表达者,只有通过师承式传承才能达到较好效果。师承传授具有综合性,便于形成学术流派,在差异中相互促进发展。应充分尊重传统,要给予各种传承方式的结果,包括人和成果在临床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合理出路。

(2)改革主流院校教育。高等中医药院校和其它大学所属中医药院系,要按照中医学现代传承的原则和思路,根据办学目标和模式,研究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并相应地进行课程体系内容、授课方式、教学方法、考试方式、教材等的调整创新。积极调整招生面向,改革招生体制、内容、方法和标准,优化生源质量,加强人文科学和临床实践课程在课程体系的比重,努力提高中医药专门人才的素质和水平,提升目前主流传承方式的效果。

(3)探索创新传承方式。结合现代环境影响和不同需求,鼓励开展中医学现代传承方式模式的探索研宄。如建立以“师徒制”与现代教育结合的职业技术型现代传承制度,选聘传承人,提供传承条件,制定传承制度,作为现代院校教育和传统师承教育的创新,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制度措施。

(4)建立传统中医学应用示范机构。制定倾斜政策,创建或设立特区,鼓励传承和应用纯粹的传统中医临床思维、方式和技术。一是在中医临床研宄基地的建设中,强化以保持和发扬特色优势为原则,以科研为导向,最大范围地应用中医学传统手段和方法。二是在更多的中医院建设传统医疗科室和中心,要求必须应用传统方法和技术,并在相关制度方 区,让确有中医传统诊疗思维的人员按照自己独有的方式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5)开展针对中医特有技术方法的研究型传承。设立科研专项,对目前中医一些独特的濒临灭绝的诊疗技术进行普查,并组织相应的传承与保护性研宄。对国内现存的传统学术流派及传人进行保护性研宄,探索新的试验性、示范性保护的传承模式,并与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名老中医传承项目等协调。

(6)深入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传承研究。名老中医代表了当代中医学最高水平,是现代中医学传承的典范。建议国家和地方分层次有计划地组织对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的总结继承。对名老中医在临床实践中对中医基础理论、临床诊断、临床治疗等方面积累的独到学术见解、观点进行研宄和提炼。挖掘众多名老中医共性的诊疗思想和经验,揭示名老中医临床诊疗思维的特点和规律,可有效地对中医基础理论、临床诊断方法学、临床治疗学有丰富和创新作用的临床辨证论治方法的规律进行研宄和提炼。总结中医学重大基础理论传承的方法和规律,探索符合中医临床实践需求的现代中医辨证方法体系。

(7)加大对中医学古籍文献整理的支持力度。建议国家设立专项,增加经费和人员投入,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面开展对各类中医古籍、现代文献以及民族医药文献的现状调查、整理保护和数字化研究,提高中医药文献的利用水平。

4.5加强对中医学现代传承的评价研究

(1)研究建立符合中医学自身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中医的传承需要不断去伪存真缺乏客观的疗效评价标准是中医理论和临床技艺传承的瓶颈问题。建立一种符合中医疗效特点,适合临床需求的临床疗效评价方法和体系,是中医临床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探索建立符合中医学特点的研究方法。中医有着与中国其他传统科学一脉相承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在当今科技和社会条件下,如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创建适合于中医学现展的能够被科学界广泛认可的研宄方法,最终形成既符合中医学自身发展需求,又能够为当下现代医学理解认可的方法体系,也是中医学的现代传承发展的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3)研究建立对中医人才的评价标准和体系。根据中医学见仁见智和不同类别需求各异的特点,重点依据对中医学传承的深度和广度,充分考虑对中医学传承的指标和因素,研宄建立针对不同类中的培育和发展。

(4)建立结合中医学现代传承的成果评判标准。改革现行的中医药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调整方向和指标体系,充分考虑各类医疗科研教学成果中的中医学内涵和对中医学传承的贡献度,专设中医学现代传承成果评价和奖励体系,鼓励学术传承,促进中医药的发展。

4.6营造有利于传承发展的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1)加紧制定有利于中医学传承发展的法律法规。法律支持的立法重点领域主要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订中医药传承促进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医药的地位,发展中医药的方法、途径、保障方式、推进步骤等。二是制订、完善中医药管理规范,使中医药研宄、生产和经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三是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立法,重点是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中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快传统医药立法的步伐,制定《传统医药法》。

(2)改革完善适合国情适合中医学传承发展的医疗卫生制度。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必须是普遍服务的,真正以全体中国人民作为服务对象;必须是公平的,真正让大多数人都能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必须是价格合理的,真正让大多数人都能够支付得起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必须是方便有效的,真正让大多数人能够享受方便与快捷、效率与效果兼具的基本医疗服务。而这样的新型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必须以中医药为主、中西医并重。要建立这样的新型体系,必须重建中医药重要战略地位,改革现行体制中不利于中医药发挥作用的环节和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重大作用。

(3)大力实施符合中医学传承发展需求的标准战略。随着标准时代的到来,发达国家纷纷从技术战略发展到标准战略,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我国标准政策还存在重大缺陷,阻碍了我国标准化和产业的发展。中医学要在现代传承中保持特色为我所用,就要根据传承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包括符合中医自身特点的技术标准、人员标准、机构标准等,以促进对中医学的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4)加强建立促进中医药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制定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升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国际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规则的制定,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策略研究,使中医药传承成果得到充分的保护。

5结语

中医学的现代传承从一定意义上直接决定着中医学的发展方向,决定着中医学的现代应用,也决定着其承载传统文化的生死存亡。我国必须把中医学的现代传承战略作为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首要战略选择,并为之建立专属的法律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方能使中医学及传统文化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作者:杨龙会、陈梦生、王思成、陈丽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  

      钟相根/北京中医药大学

      徐春波/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