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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会策划方案集锦9篇

时间:2022-06-30 11:09:51

项目会策划方案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1

关键词 项目导向 营销策划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On "Project-oriented" Marketing Plan Course Teaching Reform

ZUO Shihua

(Hu'nan Mechanical & Electrical Polytechnic, Changsha, Hu'nan 410151)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o train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to work as the core, put forward ideas "project-oriented" marketing plan teaching reform ideas from course design and curriculum reform appraisal program of reform in two ways.

Key words project-oriented; marketing plan; teaching reform

“项目导向” 教学模式的基本内涵是: 围绕职业岗位能力的形成,科学设计和选择项目,以完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项目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设计教学方案。这里所讲的项目不是案例、简单的课堂活动、模块、工作要素或简单的工作环节,而是必须针对具体对象的某项具体工作的全过程,不是一类工作或某个环节工作的设计。项目导向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最终达到使学生在项目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体系和知识体系。因此,项目导向教学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

在营销策划课程教学中,引入项目导向教学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高职学生的智能优势在形象思维和动作思维方面。这恰好符合高职院校培养目标―――培养心灵手巧的实用型人才。其次,高职教育要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教师必须把前沿的技术知识引入课堂,使学生掌握一定实际技术能力,成为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总结国内高职院校各项项目导向教学改革的实例,笔者认为营销策划课程教学改革具体实施的方法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 课程设计思路改革

1.1 课程内容改革

传统教学中,课程内容主要分为营销策划概述、营销策划基础和流程、营销策划的思维创意、市场营销调研策划、营销战略策划、产品策划、价格策划、分销渠道策划、促销策划、企业形象与CIS策略策划、市场营销创新策划等。而“项目导向”则要求课程内容按工作过程和工作实际项目来设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是贯穿项目始终的,项目课程内容应该包括工作任务、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训练方式及步骤,并最终可展示工作成果。根据“项目导向”的要求,课程内容可分为五个子模块,分别是:“企业识别系统(简称CIS)策划”,任务分为作CIS设计方案和 CIS的实施管理,占8学时;“市场调研策划执行及调研报告撰写”,任务分为设计调研方案、进行市场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占8学时;“市场定位策划”,任务分为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和市场定位,占4学时;“4P策划”,任务分为产品策划、价格策划、分销渠道策划、促销策划,占20学时;“策划方案的评估与改进”,任务分为团队展示、根据市场情况对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占4学时。学生除了完成课程内容的学习外,还需要分组完成一个课外项目,课外项目就是各小组自创一个企业(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完成企业的营销策划项目,进度安排跟课程内容的进度一致。

1.2 课堂教学环节改革

在传统教学中,上课的教学环节是“上课概念讲解举例说明概念二讲解举例说明概念三讲解举例说明……课堂练习课堂总结作业布置下课”。而“项目导向”要求课堂教学环节是“上课―情境引入(案例引出)提出问题任务布置示范解决问题(讨论)知识归纳功能扩充新任务布置示范解决问题更大更复杂的任务引进示范解决问题(能力反复训练)课程和知识总结(应用、技巧)作业布置下课”。“项目导向”的课程教学采用的训练方式及步骤为第一引入项目情境布置任务;第二学生以项目小组为单位、研究整个任务的解决方案;第三老师对方案进行审核;第四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展示与汇报、完成任务;第五单元考核。并且课堂结束后,学生会有自己的成果,这些成果是可以展示的。

2 课程考核方案改革

2.1 考核总表

分为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各占50%。形成性评价是由日常考核(根据上课考勤情况、完成作业、课堂实践情况等)20%和单元实践(根据完成项目的时间、功能、是否创新情况)30%组成;终结性评价是由课外项目(学生陈述所完成的项目、老师提问情况)30%和期末考试(笔试成绩)20%组成。

2.2 日常考核细则

日常考核满分为100分。课程授课共有12周,4周定为一个月,学生每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日常考核由学生最终的3个月的工资总额决定。一个月如果有3次无故缺席,解除劳动关系(成绩直接定为不及格)。表现优异者,(下转第163页)(上接第118页)有奖金(每个月400元钱)。备注:迟到早退1分钟扣5元钱;旷课一次扣400元钱;请假1次扣款100元。

2.3 单元实践评分标准

单元实践评分标准由方案完整可行80分、文档规范10分、PPT完整美观10分组成,根据方案的完整美观度酌情扣分,方案非独立完成或方案不完整者酌情扣分,文档没有按照规范要求的扣10分,PPT不完整美观者酌情扣分。

2.4 课外项目评分标准

教师负责给每个课外小组打分,小组根据教师的打分给每个成员打分。小组的得分是小组成员得分的最高分。小组成绩为优秀的,小组成员成绩为优秀的比例最多为50%;小组成绩为良好的,小组成员成绩良好的比例最多为50%,及格的比例至少30%;小组成绩为及格的,小组成员成绩及格的比例最多为50%;小组成绩为不及格的,则小组所有成员的成绩为不及格。课外项目评分标准为:(1)功能完整,占50分。评分细则为每个模块占10分,共50分;功能完整或不正确的扣相应分数。(2)项目组计划合理,占10分。评分细则为没有提交计划扣10分,计划不合理扣5分。(3)按时提交成果,占10分。评分细则为按照计划按时提交成果,每个阶段占2分,没及时提交成果的扣10分。(4)资料齐全,占5分。评分细则为项目组成员每个人写好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写了日总结、周总结和月总结。(5)文档规范,占5分。评分细则为整个文档格式规范。(6)答辩,占20分。评分细则为语言表述清楚,简明扼要,回答问题正确。

2.5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是以笔试的方式进行,题目全是开放性的主观题,本校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是以开卷形式进行,题目总分100分。试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实际操作题4个,每题10分,共40分;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题2个,每题为30分,共60分。

3 小结

“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型教学模式是用工作任务驱动完成教学目标,教师在教学中引入企业真实工作任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和自学下完成工作任务,遇到重难点不能把握的,教师在着重进行讲解,整个教学过程注重学生在“做中学”,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以达到实现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的同步提升,使学生不只会“做事”,更会“做人”,真正体现高职教育的“把职业素质教育渗透于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中”的特色。

参考文献

[1] 赵志群.对工学结合课程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9).

[2] 姜大源.世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对我们的启示[J].职业教育技术,2008(33).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2

规划水资源论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等。水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在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前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目的:(1)使这些规划与国家、流域水资源战略规划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2)评估这些规划实施所需水资源保障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包括规划区内供、用、耗、排体系布设和规划区外水资源配置与保护方案;(3)从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角度提出完善这些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因水制约所需规划的调整和保障规划实施尚须增加的涉水对策措施。要达到上述目的,规划水资源论证要完成以下主要任务:(1)分析规划影响区现状和规划年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状况,对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做出客观评估;(2)对规划需要的水资源保障方案进行科学判断,包括不同规模供水、排水的水质水量指标,特别是高耗水、高排水产业的布局规模应进行方案比选;(3)规划的水源配置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协调分析;(4)规划实施可能对流域、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分析;(5)完善规划需要解决的涉水问题与对策措施;(6)结论和建议。

2淮河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水利部要求,淮委组织开展了“引江济淮”工程规划的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流域四省也分别进行了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城市工业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13年底,受水利部委托淮委组织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咨询,为水利部组织审查起到了初审作用。从淮河流域目前情况看,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仍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报告书质量不高等问题。

3建议

3.1迫切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2010年1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后,各流域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很多试点工作,有的省还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而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办法,近日水利部的《关于做好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尽快出台国务院《水资源论证条例》或部委令,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统一纳入法律体系进行管理。

3.2加快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的建设步伐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各地在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方面取得了不少经验,如长江委在河流水电梯级规划方面,安徽在城市规划方面,天津、内蒙等地在工业园区规划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效。但这些成果往往因区域、园区特点及编制人员特长而异,报告书的差异也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体系,对报告书的论证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深度等做出具体要求。

3.3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公信度规划水资源论证宏观性强,论证对象复杂,多学科交叉、专业性强,且涉水内容有许多不确定性,给规划提出要求,如何得到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主要靠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鉴于公众参与内容涉及水资源调查、评价、配置和保护,涉及综合对策措施、跟踪评价及监督等,专业性较强,内容多,有必要对现有的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法进行改革,如专业内容通俗化,内容解密处理,在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微博等,由报告书编后改报告书编前征求意见等,提高公众参与效果和公信度。

4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技术问题

4.1正确界定规划与论证的定位在园区规划方案中,一般明确了规划需水总量和需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规划水资源论证是对规划提出指标进行评估论证,包括规划项目需水排水是否合理、水资源配置与保护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涉水规划措施是否可行等。往往规划(如某些新城区规划)本身水资源保障分析不够,需水总量和需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不确定,论证只能“一边出题目,一边做答案”,导致有些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变成规划的水资源专题报告,难以达到从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完善、调整规划方案的目的。

4.2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与深度规划的水资源论证范围不是规划范围,而是规划区外部取水、排水涉及的相对完整的水计算单元,如地表水量计算的河湖控制单元、地下水量计算的地质单元和水质分析的水功能区等。影响区的范围应更大一些。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深度,受规划区域特点、水资源状况、需水退水规模、影响大小等很多因素影响。笔者认为,论证必须做到以下基本深度要求:(1)对规划尚未确定的用水排水量大的项目,要进行不同方案需水预测,以分析规划实施与水资源专项规划的协调性;(2)绘制规划区内部各项目之间考虑水质要求的水量平衡流程图,以分析规划用水科学合理性;(3)绘制规划所需的给水、排水线路及处理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以保障涉水工程措施能够顺利落地;(4)进行多水源不同供水规模的多方案比选,以分析规划取退水与论证区(或影响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协调性;(5)明确提出规划是否可行和需要调整完善的结论与建议。

4.3协调规划项目之间的供用水平衡是用水合理性论证的关键一般来说,在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并不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工程基础资料较齐全,项目内部各工艺用水尚不确定,很难进行项目的用水合理性论证,但可以根据行业定额或类比分析,在产业布局已知的情况下,确定项目总取退水量和质的估算,考虑园区内各项目相距较近,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开展项目之间水平衡分析。在优先考虑项目自身实现“零”排放的基础上,实现园区内各项目之间分质分量水重复利用,实现规划园区节水减排,对合理利用水资源意义更大。

4.4涉水相关措施切实可行才能达到完善规划的论证目的一般来讲,因水资源问题否定规划的可能性很小,论证的最终结果是希望规划调整方案或完善涉水相关措施,包括水源工程、取排水线路布局、水处理设施、水管理和水监控体系等。这些措施一定要切实、具体、可行,才能融入规划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成为这些措施实施的依据,为设施建设提供土地、环境空间,达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目的。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3

申 请 报 告

(通用文本,适用于核准制企业自行投资项目)

ххх公司

二00х年х月х日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1 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1.2 项目概况

1.2.1 项目的建设背景

1.2.2 建设地点

1.2.3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1.2.4 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

1.2.5 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

1.2.6 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论证项目建设的目标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等规定,是否满足行业准入标准、优化重大布局等要求。)

2.1 发展规划分析

应阐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中与拟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内容,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等进行分析论证。

2.2 产业政策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空间布局、产业技术政策等内容,分析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产品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贯彻国家技术装备政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情况等。 )

2.3行业准入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的行业准入政策、准入标准等内容,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3.1 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有关节能的分析评价设专章单独阐述。)

(要阐述资源储量和品质勘探情况,论述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是否符合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及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在资源开发方案的分析评价中,应重视对资源开发的规模效益和使用效率分析,限制盲目开发,避免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分析拟采用的开采设备和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要求;评价资源开发方案是否符合改善资源环境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3.2 资源利用方案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4

**住宅房产策划流程

一、初步接洽阶段

1、首次与开发商沟通,展示公司价值,明确合作意向。项目资料前期收集。

负责部门:业务部、策划部

报告名称:《***项目立案报告》

中心内容:

项目所在城市——房产市场现状初步调研

总人口,城市人口,城市发展方向,房产供应量,销售状况,价格水平,主力户型,建筑风格,付款方式,重点项目

项目基础资料

a、项目名称,开发商,投资商,建筑设计商,园林设计商,营销策划商,建筑商,物业管理商,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套数,住宅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开发周期,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

b、项目地段,街区功能,自然景观,政治历史文化人文要素,周边主要建筑物,学校、医院、商业、娱乐、交通等周边配套,水、电、气、暖、排污等市政配套,中长期规划

c、建筑形态,建筑立面,建筑风格,建筑选材,楼间距

d、房源表,价格表,销控表,付款方案,优惠方案,置业计划书,配套费用,税费

e、主力户型,户型配比,户型功能划分,户型特色,样板间,畅销户型,滞销户型

f、建筑工期,内部认购时间,开盘时间,销售走势,月度销售额

g、园林设计方案,园林造价

h、内部配套,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i、前期推广方案,推广主题,广告,印刷品,公关促销活动,楼盘包装vi,售楼部功能布局

k、总规划图、建筑平面布局图、鸟瞰图、单体立面图、园林效果图、户型图、装修效果图、logo

开发商访谈

开发商业绩,项目简介,规划要点,开发成本,预期利润,预期价格,销售周期,项目定位,项目优劣势,目标客户,消费理念,购买理由,销售障碍,竞争对手,合作方式,预期付费

动力公司简介,服务内容,标准合同,竞争对手情况

2、项目评审,营销思路,初步定位,规划设计建设性意见

负责部门:策划部

报告名称:《项目营销思路建设性意见》

中心内容:

评估项目立案的可能性。

项目资源条件整合及判断,优势、难点、突破口、可行性。

形成初步营销思路和项目关键操作点。

针对项目提出建设性意见。(定位、规划布局、立面、园林、户型及配比、价格。)

拟订合同草案。

3、正式洽谈合同合作意向签定。

负责部门:业务部。收取费用。

4、组建项目专案组,设立驻外办,制定工作计划进度表。

负责部门:业务部、策划部

二、前期策划阶段

1、全面市场调研

负责部门:策划部、驻外办

a、宏观社会经济环境调研(城市总规、地理指标、人口指标、经济指标、城市发展变迁及趋势、城市历史与文化、政策金融环境)

b、房地产市场调研(房地产发展史、近两年年度开发量、近两年年度销售量、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价格走势、开发热点地区、开发成本)

c、房地产项目调研(见附件1)

d、房地产需求调研(购买欲望、户型、价格、地段、配套、项目知名度、项目美誉度、本项目认知。见附件1)

e、合作项目的补充调研。

f、媒体环境调研(媒体价格、媒体效果评估)

2、形成市场调研报告

负责部门:策划部、驻外办

a、城市宏观环境综述

b、房地产市场环境综述

c、各项目市场调研资料及简评

d、房产开发总量分析

e、房产消费总量分析(集团购买与个体购买的比例,异地置业的比例)

f、消费者分析

g、畅销楼盘分析

h、滞销楼盘分析

3、项目概况

负责部门:策划部、驻外办

a、项目名称,开发商,投资商,建筑设计商,园林设计商,营销策划商,建筑商,物业管理商,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套数,住宅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开发周期,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

b、项目地段,街区功能,政治历史文化人文要素,自然景观,环境污染源,周边主要建筑物

c、学校、医院、商业、娱乐、交通等周边配套,水、电、气、暖、排污等市政配套,中长期规划

4、项目地块内在条件整合及价值分析

负责部门:策划部

a、项目土地性质分析

地理位置,地质地貌状况,土地面积及红线图,土地规划使用性质,七通一平现状,综合分析

b、项目用地周边环境分析

项目地段,街区功能,政治历史文化人文要素,自然景观,环境污染源,周边主要建筑物

c、项目用地周边配套分析

学校、医院、商业、娱乐、交通等周边配套,水、电、气、暖、排污等市政配套,中长期规划

d、swot分析

s优势因素,w劣势因素,o机会因素,t威胁因素

5、项目初步市场定位

负 责部门:策划部

a、类比竞争楼盘分析(地段、产品结构、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主力户型及配比、价格、配套、园林、物业、工程状况、销售状况、主力客户群、推广主题、品牌形象)

b、项目初步市场定位(规划布局、建筑风格、产品结构、物业档次、生活主张、容积率、容积率、绿化率、主力户型及配比、价格区间)

c、投入产出经济指标模拟(成本模拟、收入模拟、利润模拟、关键赢利点、风险评估)

d、针对性市场调研报告(客户群、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推广渠道和方式、市场缺口等,或根据创意找市场依据)

6、项目市场定位

负责部门:策划部

a、竞争策略定位

b、客户群定位

c、产品定位

d、价格定位

e、户型定位

f、品牌定位

g、社区文化定位

h、物业管理定位

i、小区配套定位

j、规划、建筑风格、园林定位

7、项目总体规划

负责部门:设计院

a、开发商初步规划和设想

b、总体平面规划及说明

c、功能分区说明

d、道路系统布局

e、绿化系统布局

f、园林规划设计

g、公建与配套系统

h、建筑立面色彩与风格

i、主力户型及配比

j、分期开发思路及工期

8、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负责部门:策划部

综合成本(地价、造价、管理、财务、资金、推广、销售、税金);收益率与销售价格分析

9、初步营销框架

负责部门:策划部、设计部

报告名称:《***项目初步营销策划》

中心内容:确定案名、推广主题、销售周期、营销阶段划分。

10、规划园林设计方案跟踪

负责部门:策划部

11、项目视觉识别系统核心

负责部门:策划部、设计部

a、名称(项目名、道路名、建筑名,组团名)

b、标志

c、标准色

d、标准字体

e、推广主题词

三、营销策划阶段

负责部门:策划部、设计部、销售部

报告名称:《***项目营销策划案》

1、卖点整合

a、生活概念、客户群

b、规划、园林

c、地段、户型、价格、内部配套、物业

d、项目地段,街区功能,自然景观,政治历史文化人文要素,周边主要建筑物,学校、医院、商业、娱乐、交通等周边配套,水、电、气、暖、排污等市政配套,中长期规划

e、建筑形态,建筑立面,建筑风格,建筑选材,楼间距

2、项目研讨会(主题、价值提升、广告创意、借鉴案例、销售)

3、营销推广阶段划分及实施要点

4、销售计划及实施要点(销售额、阶段销售房源、销售控制、价格调整、重要时间点)

5、广告策略(推广主题、阶段广告表现内容、创意表现)

6、系列广告创作(报纸、电视、广播、短信、户外、印刷品)

7、促销策略

8、公关策略

9、媒体策略

10、推广预算

11、营销推广计划

四、项目vi延展及运用

1、工地环境包装视觉

建筑物主体

工地围墙

主路网及参观路线

环境绿化

2、营销中心包装设计

营销中心室内外展示设计

营销中心功能分区提示

营销中心大门横眉设计

营销中心形象墙设计

台面设计

展板设计

营销中心导视牌

销售人员服装设计提示

销售用品系列设计

示范单位导视牌

示范单位样板房说明牌

3、公司及物业管理系统包装设计

办公功能导视系统设计

物业管理导视系统设计

五、销售组织

负责部门:销售部

第一部分、销售组织与培训

1、销售人员的招聘与培训

2、销售组织架构

3、销售场地及道具准备

第二部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部分、销售政策与考评

第四部分、业务管理体系

第五部分、《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服饰规范

第三部分:考勤制度

第四部分:卫生制度

第五部分:现场制度

第六部分:电话规定

第七部分:接待与解说制度

第八部分:物品摆放制度

第九部分:会议制度

第十部分:薪酬制度

第十一部分:外出拜访制度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5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厂厂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提高厂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厂务公开的原则

1、遵循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

2、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3、有利于增加企业管理工作透明度;

4、有利于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5、有利于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二、厂务公开的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2、企业财务状况;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三、厂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负责部门。(见附页)

四、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厂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共同负责。成立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厂主管领导、纪委、工会、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厂党委书记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厂工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厂务公开的情况。

附:厂务公开的项目、责任部门、形式和程序

一、企业年度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计划公开细则。

(一)主管部门:办公室

(二)主管部门的责任,通过有效途径,使职工了解企业年度工作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情况,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三)公开内容

1、计划编制的原则;

2、计划的内容和计划分解、落实情况;

3、计划执行结果。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由办公室提出初稿,经法人代表、总经理同意后由厂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2、召开企业中层干部扩大会议,对上述计划进行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提交厂职代会讨论审议,定稿后上报…..集团公司;

4、由各部室、分厂向干部、职工公布和贯彻上述计划;

5、半年或一年总结执行结果向职工公布。

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公开细则

(一)主管部门:办公室

(二)主管部门责任:通过有效的途径,使厂职工了解决定的背景、原则和内容,征询意见、建议,整理成文。

(三)公开内容

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背景和决策原则:

2、决策征求意见阶段、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的内容和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由总经理或有关领导根据企业各时期的情况提出,由办公室写出初稿,送厂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征询有关部室、分厂意见后形成正式决策;

2、 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应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3、正式公布实施;

4、公布实施结果。

三、重大改革方案公开细则

(一)主管部门:改革项目部门负责,办公室协助。

(二)主管部门的责任:通过有效的适当途径,负责向职工公开企业重大改革方案,使职工了解本企业改革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对合理部分加以采纳。

(三)公开内容 1、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目的和制定方案的依据;

2、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

3、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1、重大改革方案的讨论稿由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提请法人代表审批,发送其他厂领导,有关部门和职工讨论,归纳意见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修改;

2、正式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公布实施;

4、公布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结果。

四、承包租赁合同实施公开细则

(一)主管部门:办公室

(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做好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的公开。

(三)公开的内容

1、承包和租赁经营项目名称、项目范围:

2、承包和租赁经营方式和年限;

3、承包(租赁)单位名称、承包(租赁)价;

4、合同汇签情况;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6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项目背景

说明:概述市场及技术发展现状和项目提出的理由

(一)政策背景

(二)行业背景

(三)企业自身现状及发展战略

二、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拟建地区和地点

(四)项目建设内容

(五)项目建设进度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概况

(一)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

(二)报告编制过程

(三)主要内容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

4、《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xx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xx年审核批准施行;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xx年

8、企业投资决议;

9、地方出台的相关投资法律法规等。

四、项目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说明:从市场发展、国家政策,公司管理、生产技术等方面多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结合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当地的发展情况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汽车保险项目建设必要性

1、市场需求发展的必要性

2、地方社会经济战略规划需要

3、国家政策对行业升级改造的要求

4、企业自生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

5、……

(二)汽车保险项目建设可行性

1、经济可行性

2、政策可行性

3、技术可行性

本项目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方案,为保证工艺先进性,关键设备引进国外厂商,其他辅助设备从国内厂商中优选。该公司始建于1998年,20xx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实践,公司创造出一流的汽车保险工艺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完全能够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其新技术方案的引入,将有效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

4、模式可行性

汽车保险项目实施由项目发起公司自行组织,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土建工程由公司自主组织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运作由该公司全资注册子公司主导,项目产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目前,国内外市场发展均较为迅速,市场空间放量速度加快,市场需求强劲,可以保证产品有效销售。

5、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五、主要经济指标说明

说明:将研究报告中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日经济效益有一个综合了解。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一、建设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结构

三、管理团队

四、劳动定员与人员培训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第三章 市场需求分析及预测

说明:项目立项之前,政府决策者首先需要对产品市场发展前景进行了解,然后才能进行决策,决定是否将项目立项,因此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市场分析中,要详细阐述产品市场规模、发展趋势、需求预测等方面的内容,并确定建设规模。

一、项目经济环境分析

二、项目政策环境分析

(一)行业相关国家标准

(二)行业准入门槛

(三)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对本行业的鼓励或限制情况

(四)国家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对本项目技术的鼓励政策

(五)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指引

(六)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招商优惠政策

(七)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招商优惠政策

(八)本项目产品目标市场的相关政策

(九)行业相关“xx”规划情况

(十)……

三、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一)汽车保险产品行业发展现状

(二)汽车保险产品市场规模分析

(三)汽车保险产品市场价格走势

(四)汽车保险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汽车保险产品行业竞争格局

(一)行业主要竞争企业分析

汽车保险行业主要企业市场份额占比情况

(二)本项目竞争优劣势分析

五、本项目营销战略分析

第四章 产品与技术方案

一、项目主要产品介绍

(一)主要产品

(二)产品系列

(三)产品特性

二、产品的市场定位

(一)市场定位

(二)产品应用案例

三、产品制造

(一)工艺流程

(二)岗前培训

(三)质量控制

四、技术与研发

(一)公司技术研发架构

(二)技术储备

(三)公司持续创新安排

第五章 原辅材料及燃料动力

一、原辅材料及燃料动力消耗

二、主要原辅材料和动力供应情况说明

(一)原辅材料

(二)动力

(三)仓贮

第六章 汽车保险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项目营销战略目标

二、项目营销战略规划

(一)市场营销模式

(二)市场营销策略

1、......

2、......

3、......

4、......

(三)产品促销手段

1、......

2、......

3、......

4、......

第七章 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一、项目选址

二、项目建设地区地理位置

本项目建设地区地理位置

三、项目建设地区基础设施

四、项目建设地区产业基础

五、项目建设地区区位优势

(一)资源优势

(二)经济优势

(三)文化优势

(四)交通优势

第八章 工程建设方案与总图布置

一、总图布置

(一)总图布置原则

(二)相关标准及规范

(三)平面布置

(四)竖向布置

(五)道路

(六)厂区绿化

(七)围墙、大门

(八)总图工程主要数据

(九)运输

二、土建工程

(一)设计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本项目主要建(构)筑物工程汇总

三、公用和辅助工程

(一)给水排水工程

(二)供配电工程

(三)通信工程

(四)供气

(五)仓贮

第九章 环境保护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要有专门论述。

一、相关标准规范

(一)环境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环境质量现状

三、污染源和污染因素分析

(一)废气

(二)噪声

(三)废水

(四)固体废弃物

四、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处理措施

(二)废水防治措施

(三)噪声防治措施

(四)固废防治措施

(五)环境绿化

(六)环境管理与监测

第十章 职业安全卫生与消防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

一、职业安全卫生

(一)相关标准规范

(二)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三)职业安全卫生对策与措施

二、消防

(一)相关标准规范

(二)火灾危险性分析

(三)防火等级

(四)消防措施

(五)消防人员

第十一章 节能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节能需要单独列一章。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xx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方都必须出具《节能专篇》,作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的重要环节。项目立项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后,项目方可立项。因此,对建设规模超过发改委规定要求的项目,《节能专篇》如同《环境评价报告》一样,是项目建设前置审核的必须环节。

一、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一)节能法规和政策

(二)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二、能源供应情况

三、能源消耗状况

(一)能源消耗种类、数量

(二)用能总量和用能结构

四、能源消耗指标分析

(一)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二)指标类比分析

五、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

(一)节能降耗主要障碍

(二)节能降耗主要措施

第十二章 进度计划与招标

说明:项目建设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运营生产这段时间,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资金筹措、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前准备、施工过程、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工作阶段,各阶段工作紧密衔接、交叉进行。因此,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需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安排。

一、项目实施阶段规划

二、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十三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说明:项目建设投资估算、使用计划和资金筹措方式,是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范围

(二)建设投资估算

1、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费用、土建工程、装修装饰、设备、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

2、流动资金

3、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分析

二、融资方案

(一)投资计划

分年投资计划表

(二)融资计划

(三)资金筹措

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评价

说明:财务评价结论是项目建设方案取舍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财务数据假设

(一)财务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企业会计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6、项目必须遵守的国内外其他工商税务法律文件。

(二)范围

(三)计算期

(四)税率说明

(五)其他说明

二、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

(一)营业收入

(二)总成本费用

(三)增值税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所得税

(六)利润与利润分配

(七)效益与费用评估小结

三、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四、项目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说明:相关财务指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

(1)财务净现值(NPV)

财务净现值是按设定的基准收益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计算公式为:

n

NPV=Σ (CI-CO)t (1+ic)-t

t=1

(2)财务内部收益率(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各年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

n

Σ (CI-CO)t (1+IRR)-t = 0

t=1

(3)投资回收期(Pt)

根据现金流量表,按下式计算:

Pt=(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年份数-1)+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绝对值/当年净现金流量

五、不确定性分析

(一)敏感性分析

(二)盈亏平衡分析

六、财务评价结论

第十五章 风险分析

一、项目主要风险

(一)经济风险

(二)市场风险

(三)技术风险

(四)政策风险

(五)原料风险

二、风险防范对策

(一)风险控制

(二)风险转移

(三)风险自担

第十六章 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7

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现就抑制我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过快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升级,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一批低水平铁合金、制浆造纸、皮革、陶瓷等“两高”项目也被列入了加快建设范围,出现了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苗头。这些“两高”项目,不符合自治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策部署,不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划,产业布局趋同,如果形成新的产能,必将加剧能源供求矛盾,对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带来新的压力。

充分发挥我区资源、区位优势,加快发展资源加工型产业,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和无度消耗资源为代价,要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坚持集约化、规模化、高起点的要求,坚持按产业规划合理布局。只有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才能为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腾出能源消费和环境容量空间,才能实现我区“十二五”时期做大做强做优产业的目标。

二、严格把握“两高”项目建设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增量做优、存量做强、总量做大”的思路,确定对新建和技改扩建“两高”项目的投资审批原则:一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二是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三是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四是项目必须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五是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三、加强“两高”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一)为了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按照产业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参加的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专题审查全区拟投资建设的“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区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详见附件),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未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严格控制沿海地区“两高”项目的产业布局。沿海地区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新的镍铬合金、铁合金、造纸、沥青等“两高”扩大产能的项目。

四、强化“两高”项目节能评估管理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把能耗准入关。通过节能评审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两高”项目,经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五、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两高”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要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环保要求和环保选址防护距离要求;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要求。对未通过项目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加强“两高”项目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予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对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政策处理,凡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不能通过用地预审。对两高”项目,要在取得合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手续后,才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规定、行业用地控制指标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关,不符合项目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供地。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8

内容论文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 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 。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 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 ,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 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 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 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注释: [①] 本文是初稿,后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为题发表在《上海环境科学》(中文核心期刊)第21期(创刊20周年特刊,2002年增刊)。 [②] 蔡守秋,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武汉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③] 同上,第288页。 [④] 笔者注:在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时,不少专家提议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

项目会策划方案范文9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第四章、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政法规后20日内,部门规章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政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报国土资源部审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修改,报部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