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7-21 07:40:04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1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该报告提出了一条出路――切实提高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那么,“到底多高的工资,才能吸引师范毕业生去农村”?调查显示,初期月工资达到3 001元到4 000元时,就有79.4%的受访大学生表示愿意去农村任教;如果月工资达到4 001元到5 000元,88.07%的大学生都愿意下到农村。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水平达到4 000元以上,我国农村教师这一教育“短板”问题即可得到解决,而这需要国家投入的资金为260亿元到750亿元。

对此,舆论有两方面意见,一是光靠工资待遇解决农村教师问题,太“物质化”,这和教师要有“奉献”精神不合拍;二是国家哪有那么多钱来支付这笔费用。话虽这么说,但要切实解决农村教师缺乏吸引力的问题,还只有提高待遇这条路,哪怕是职称评审,也是和待遇挂钩的。从全世界范围看,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有效的办法,就是各地区、各学校的教师标准一致。而且,为吸引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有必要适当提高农村教师的收入,甚至高于城市。笔者前不久到加拿大考察,该国各学区负责人告诉我,当地学区内小学、初中、高中的生均成本是一样的,任职年限相同的教师待遇也是一样的。在美国,农村教师的待遇也要高于城市地区,由于待遇高、农村生活成本低,教师才愿意到农村任教,这也为教师轮换制提供了前提。

多年来,国家也多次提出要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尤其是在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时,明确规定要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可具体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总体来看,农村教师的待遇还是远低于城市。而在没有解决农村教师待遇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农村教师发扬奉献精神,试图以此吸引并留住教师,往往收效甚微,因为这是背离职业精神的做法。发展教师队伍,必须从职业角度出发,保障教师待遇。如果待遇都无法保障,如何让教师有职业荣誉感?

我国的免费师范生政策和农村特岗教师计划,或多或少忽视了这一点。由于农村教师职业本身不具吸引力,因此,免费师范生并不愿意到农村任教,而许多特岗教师在完成三年服务期之后也考虑离开农村。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教师的年龄构成呈倒U形结构,长此以往,今后农村教师可能只有刚毕业的年轻学生,并且工作几年之后就离开,有经验者难以留在农村。也就是说,政府的免费师范生政策、特岗教师计划,只给农村学校提供了一批“过客”,而非办学的“中坚”。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2

第二条农村低保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不论其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都应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低保按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重大投资项目或婚丧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好吃懒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享受五保供养的五保户;

8、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关赡养、抚(扶)养义务,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

9、县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县物价指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暂定月人均70元,月人均补差不少于25元。今后低保标准的调整,须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公布。

第六条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以及县里招商引企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补偿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农村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八条建立健全评议评审制度

乡(镇)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对象评议评审小组,评议评审小组由乡(镇)长为组长,分管民政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低保义务监督员组成。

第九条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查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乡(镇)政府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县低保办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保障金的筹集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配套部分,由县民政局每年年底前,根据低保对象数量和资金测算标准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低保资金拨付发放

1、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3、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县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4、县民政局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低保金的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低保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三条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每两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对办理农村低保对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及时申报家庭收入,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调查和复审;

2、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校学生除外)应当积极参与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1、教育部门负责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杂费减免;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农村低保对象到就业部门登记后,免费提供一次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3、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免交50%《卫生许可证》初审费;

4、供电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生活用电每月5度以内的,每度电减免电费0.03元;

5、司法局负责为农村低保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对于农村低保对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免交诉讼费;

6、工商部门对新登记的个体经营的农村低保对象免收工本费、登记费,工商管理费按30%减免;

7、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证》的,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为保障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有关单位以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从事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细则》审批程序,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2、,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3、、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低保金数额的;

4、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3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自查报告

集团公司:

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对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日我公司开展了2017年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的自查工作,自查过程中,结合国资委《通知》要求对各方面内容认真进行梳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017年年初,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并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年初预算车辆使用费为***万元,业务招待费***万元,差旅费***万元,截止2017年*月,长城公司共发生车辆使用费**.*万元,业务招待费**.*万元,差旅费**.*万元,没有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等问题,没有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

(二)公务用车

2017年*月起,长城公司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不存在超标准配备的情况。2017年公司自有车辆两台,租用车辆一台,均为办公用车。同时,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维修保养均有详细记录,不存在公车私用的问题。

2016年长城公司负责人交通补贴实际发生**.*万元(经公司批准在中新食品区合资公司列支),16年长城公司主要负责人员主要负责人即总经理薪酬及补贴由集团列支,公司负责人即副总经理交通补贴预算金额**.*万元(中新食品区合资公司列支),预计实际发生**.*万元。

(三)办公用房

公司主要领导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40平米以内,副职领导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2平米以内,均未超过办公用房标准。

(四)培训

2016年长城公司负责人实际发生培训费用**.*万元,2017年该项费用预算数为1万元,尚未发生。公司负责人未参加在职教育和其他培训,不存在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报销费用的情况。没有超范围列支培训费,没有虚报和未按规定程序报销培训费等问题。

(五)业务招待

公司业务招待费一直坚持节俭的原则使用,招待标准、陪同人员数量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超过公司的招待标准,不存在奢侈浪费、大吃大喝的情况。没有存在转嫁企业负责人招待费

用的情况,也不存在报销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等费用的情况。

(六)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2016年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费实际发生**.*万元,2017年该项费用预算数为3万元,截止2017年*月末实际发生**.*万元。国内差旅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出差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标准。公司负责人因公出差时,如火车出行一般是二等座,飞机出行为经济舱,不存在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的情况。没有因公出国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七)通信

长城公司主要负责人通信补贴尚未在长城公司列支。公司副总经理通信补贴为**元/月,2017年预算数为**.*万元,截止*月末已发生**.*万元。该项费用严格按集团相关规定执行通,并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没有超标准补贴及通信费用报销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超标准现象,但存在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滞后的现象。下一步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及约束。在实际工作中,严控各项指标,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促进了负责人廉洁从业、履职尽责。争取达到坚持厉行节约的同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标准和行为,实现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的目的。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自查报告

本人在信贷业务中主动把握好角色、明确职责和定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组织好支行的经营管理、风险管控及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未发生任何信贷风险案件。在组织经营和管理中,提高执行力,抓好风险防控。

银行已成立四年,要进一步拓展业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既要熟悉银行开办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设置及风险防控措施,也要对其他商业银行的性质、一般业务及操作流程进行广泛了解。此外,还要了解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只有全面、到位、深度熟悉银行知识,才能正确、有效地开展好各项工作。其次,尽职尽责。本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政勤政,保持敬业精神和工作激情。领会上级精神,定期召开工作通报会或经营分析会,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熟悉当地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带领员工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发展业务。深入一线,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对重点人员、关键岗位的教育、管理和考核。高度重视信贷资金安全,确保不发生风险案件,严肃纪律,保证各项业务合法、合理、合规。

本人在日常工作中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凝聚力。知人善任,善于发现和使用人才,根据员工特点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树立了良好的风气,敢于批评,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制止。要认真执行等相关制度,按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尊重、信任员工,关心员工生活,不断密切干群关系,营造团队和谐氛围。

本人在工作中不断强化各级业务人员素质、管理水平、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同时,高度重视由于市场不稳定而导致的信贷风险,以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氛围,确保一方平安。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

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主动参与,消除教职工疑虑。

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教职工讲清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讲明我们改进工作、把各种责任落到实处的诚心和决心,取得教职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换真诚。

四、集中精力,梳理现有岗位职责、责任制度。

自查工作开展以后,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岗位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现有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梳理内容包括:下达给各年级组的工作任务指标;各处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廉政建设、师德师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五、认真查找差距,切实做到“五对照”。

我校结合家长会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已梳理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五对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在权责设定、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对照检查;全体教师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敬业精神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对照检查。通过自查,从而找准找出我校在权责设定、依法履职、依法治教、工作规范、办事效率、责任机制、服务质量和教育教学、培训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六、广泛征求意见,促进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让自查取得更大成效,营造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我校采取征求家长、教师、社会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月*日下午,开展了“家校携手,共创和谐”活动。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表,就依法办学、校风校纪、教风学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教学成绩等方面对学校进行评价,满意率为**%。家长一致认为学校领导班子创新务实,能够高质量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教师队伍敬业有活力,能够高效益地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这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一假后,学校召开了各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座谈会,就学校和

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一致认为,学校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积极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效力高强,常做实事、大事,特色学校建设不断出新。学校内部政令畅通,办事效率非常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教师节,校长带领部分行政人员慰问受伤教师,组织教师到秀水公园。让教师在工作之余,充分享受生活的美好。

七、抓好个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之。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元。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一、疗养所;

二、休养所;

三、养老院;

四、孤儿保育院;

五、残废院;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本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丙、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的调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之。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工作为:督促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推动该企业改进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及医疗卫生工作;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的实际业务;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帐目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公布之。

第二十七条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业务,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及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有无错误,接受工人与职员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以下列程序报告:

甲、各省、市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及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报告;

乙、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内产业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工作,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省、市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每三个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所在地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劳动部、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及总基金的收支报告表,每年编造劳动保险金的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财政部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其检查制度另订之。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5

“如实相告”派:公司会做背景调查

文秘站网友“az_yiyi”表示:“我面试时一般都如实面试公司告知目前薪资(或上一份工作的薪水),但是我也会强调,我之前的公司虽然基本工资不高,但是福利待遇不错,比如有各类津贴云云。谁知道有个公司要我拿工资单明细给他们看,还说要打电话给我的前公司做背景调查。于是我得出结论:在工资上还是不要说得太离谱,不然容易穿帮。当然啦,有的公司很多福利和奖金是直接发现金的,这在工资单上就不能体现出来了。”

文秘站网友“果果然”坦诚他在薪资问题上“注水”的教训:“如果你去欧洲公司面试,建议如实告知目前薪资(或上一份工作的薪水)。我曾有过教训,我去一家很不错的欧洲公司面试,对方开出的待遇条件都令我满意,我的面试也通过了,但是在最后关头我却被通知我的背景调查没有通过:因为我的目前实际薪水没有我在面试时讲得那么高……后来我在面试时都如实告知我的薪水。”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年度审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乡(镇)负责审验,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复核。

第三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必须参加资格年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四条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政府报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拒不参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或者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再续发。

第六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年审;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上门年审。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时认真审查相关证件,采录养老金享受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和监护人有关信息,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第八条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村(居)委会协办员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以村民(居委会)小组为单位,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特殊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第十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投诉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做好核实情况时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

(四)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有明确违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社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不予以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查实社会保险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一次性查实追回社保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在400元基础上,视情况再进行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在奖励通知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享受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立即停止发放,并对核实冒领骗取的金额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经领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得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7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本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统计、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卫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其中,**县、达坂城区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东区全部自行承担,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按照市、区两级5:5的比例承担。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区(县)财政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为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对年人均收入不足960元的农村居民进行差额补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等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就业及外出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其他各种劳动收入等;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六)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

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婚、丧偶、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四)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十一条赡养费、扶养或者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三)没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扶养或抚养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区(县)确定);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移动通讯工具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本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有、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

(七)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

(八)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三条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执行自治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村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一)村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审、张榜公布等工作。根据入户调查核实的情况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走访、入户调查等办法核实,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区(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综合比较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初步确定全额或者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自批准之月起的下个月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民(居民)委员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

发放和领取农村低保金手续必须齐备。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与迁入区(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四)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且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农村居民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8

关键词:农村地区;幼儿教师;生存状况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颁布,不但学前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对教师生存状况的关注也逐渐增多,教师队伍的生存状况得到一定改善和提高,然而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教师队伍生存状况的改善并不乐观,其中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生存状况更是不容乐观。生存状态是一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但通常被人们所接受的定义是一种物质精神环境的综合。幼儿教师生存状态通常被定义为幼儿教师为履行教师职责,谋求事业发展和自身发展,其所处的生存环境及自身素质、工作负荷、工作回报、社会地位、对自身价值追求等全部的情形和状况。即幼儿教师在工作待遇、工作压力、社会地位、继续教育等全部的情形和状况。[1]

借助于中国期刊网以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况为主题进行检索,搜索到115篇文章,其中15篇具体关注了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况,其中有理论探讨,调查研究也有新闻报纸,主要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研究视角。

一、以局部地区农村幼儿教师生活状况的为例进行的调查研究

以这类视角为研究方向的有杨莉君、周玲等对中部地区四省的农村幼儿教师,以问卷调查与访谈,从幼儿教师的身份、工作压力、工资待遇、职业幸福感及专业成长五个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并从体制、政策、专业发展以及工资待遇方面提出解决策略。[2]

周燕、李冬燕对广州市16所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问卷调查,从中揭示了农村幼儿教师学历低、工资低待遇差、工作压力大、无职业规划、培训学习机会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3]

金光发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研究了腾冲县7个乡镇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状态,从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工作认可度、工作负荷、工作环境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况主要表现为共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工作负荷大、社会认可度低职业成就感弱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策略。[4]

二、以全体农村幼儿教师为主体进行的理论探讨及策略分析

这一视角下分为两种类型文章:指明现状并提出建议和直接提出建议对策的文章。

陈琴和童艳华分别指出农村幼儿教师在身份、学历、专业发展、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工作压力等方面所表现出的不良生存状态并根据表现提出了相应解决策略。[5][6]

董柏玲从三个方面:管理体制上,要求健全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分增设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政府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支出。幼儿教育经费上,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教育经费,有助于减轻职业倦怠。幼教资历制度上,要求严格幼教资格制度、岗前培训、定期考核、证书把关。[7]

三、聚焦民办农村幼儿园教师的生存状态

牛桂红敏锐的洞察出农村幼儿园主要以民办为主,将视角集中在农村民办幼儿教师上,更加深刻细致的从工作环境、工作压力、职业满意度等方面采取问卷调查与访谈科学研究方法揭示了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现状,并从政府、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教师三方角度提出可行性策略。[8]

尽管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视角采用不同方式,但都揭示了农村幼儿教师迫切需要改善的生存状态。希望通过本文引起学者、政府对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现状的关注,并能为今后研究提供一个对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现状的清晰认识,在此基础上发掘新视角提供更加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解决策略。

四、存在的不足

纵观以上文章,无论是新闻报纸、理论探究还是调查研究,大多数是从生存状态内涵所包含的工作负荷、工作汇报、社会地位、自身追求以及专业发展等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但未对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现状进行分年龄阶段进行考察,提出的政策也未关注到工龄不同教师生存状态的不同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李金英大连市幼儿教师生存状态的调查与研究[D]辽宁:辽宁师范大学,

[2]杨莉君,周玲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态的研究-以中部四省部分农村幼儿教师为例[J]教师教育研究,2010(9)

[3]周燕,李冬燕农村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与生存状态研究-广州市农村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与生存状态的调查报告[J]教育导刊,2011(11)

[4]金光发腾冲县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态研究[J]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

[5]陈琴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环境及相关建议[J]当代教育论坛,2007(4)

[6]童艳华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发展状况及解决对策[J]教育科学研究,2011(7)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范文9

一、范围和对象。

具有渝水区农村户籍的16-59岁以上新农保参保人员和60岁及以上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

二、方法步骤。

1、调查登记。由渝水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办)在去年新农保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首先由乡、村两级干部有征对性地对户籍信息不全的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进村入户仔细调查,其次由渝水公安分局组织进行全面核实核查,并对需要补办、变更户籍信息和补证的人员要按要求进行登记。

2、处理方法。

(1)补办。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户籍信息,需要进行户口登记和办理新的身份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含公民姓名、年龄、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公章,以及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补办户口簿和身份证。

(2)变更。姓名因存在下列情况,姓名中的汉字有冷僻字,名字含义或读音存在歧义、单位档案使用的姓名与户口不一致,使用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上姓名与户口不一致,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等原因,可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凭个人申请和原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变更;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户口性质差错的,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资料相关材料办理。

(3)换证。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户口簿》的,应带好的旧《户口簿》和村委会证明,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3、信息收集。各乡镇(办)要对已经补办、变更、换证的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把新信息及时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三、时间要求

各乡镇(办)要在年7月底前完成新农保户籍信息清查登记工作,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照要求补办、变更户籍信息和换证的,16-59岁的取消参加新农保的资格,待遇领取人员一律暂停养老金审批和发放。

四、工作措施

1、从严从紧抓好户籍登记工作。为认真做好新农保户籍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客观公正,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特别在年龄认定上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区外人员入迁,以村为单位,除符合逻辑更改年龄的外实行冻结,全力以赴做好户口登记、办理身份证以及对“老户口薄”更换机打户口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