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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工作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2-28 15:32:55

巡查工作报告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1

现根据上级要求,对我局关于中央巡视组巡视我省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整改责任落实。

收到市委关于中央巡视组巡视我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强化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意识,跟踪推进整改任务落实;第一时间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市委出台的整改方案任务,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以下看上,以小见大,深挖根源,全面对标对表、梳理问题,共梳理出2大项问题、5个具体问题、6个子项问题、14项整改任务。第一时间分任务、明分工、抓落实,针对梳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牵头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措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能立竿见影的,立足职责职能,制定整改计划,持续推进整改任务,进行长期整改。

二、强化举措,切实取得明显成效。

我局对梳理出的具体问题和整改任务,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更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建立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坚决强化学习,持续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观,学以致用,推进绿色发展,以《中央中央关于实施林长制意见》为抓手,推深做实林长制,加快推进全国林长制示范区先行区的创建工程。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党的观念和党性意识,坚持标准不变、力度不减,以“钉钉子”的精神,对整改问题持续跟踪,紧盯不放,整改不到位决不放手,将整改成果转化为推进全市林业发展强大动力。二是坚定理想信念,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生态优先,不断巩固整改成效。对整改问题深入分析,坚持把整改工作和落实林业重点工作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整改到位促进工作。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将整改措施制度化、长效化,用制度管人管事。对整改中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坚决抓好落实,确保整改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2

一、督查基本情况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对照《方案》中督查内容提前开展本单位自查工作。经巡查,各单位、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上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具体任务扎实开展信息排查、健康监测、清洁消杀、物资管理、教育宣传等工作,并做到基础材料齐全、完整。

各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的行为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同时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值班表,做到三级联动防控机制;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联防联控、校园管控等方面工作,并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努力创新疫情防控工作形式和模式,积极开拓工作思路。总体而言,全校上下能够做到将学校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单位(部门)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思想上仍存在“弦不紧”的现象,推动责任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统筹抓、从严抓、长期抓的韧劲还不够足,总体上对学生日常管控较好,对教师的日常管控强度还不够足。

2.有的单位(部门)对师生体温情况和外出情况的掌握还不够及时和详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宏观把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强,疫情防控要求的必备信息材料汇总的还不够全面、不够完整。

3.有的单位(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程序把握的还不够精准,在办理人员外出请假、特殊情况报备、大型活动报告等事宜时,履行相关手续还不够严谨,具体程序还不够规范。

4.有的单位(部门)全员防控、常态化防控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与时俱进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部署和推动还需进一步从严从实,对标自查工作还需进一步抓深抓细。

三、督查评分结果

详见《疫情防控督查指导工作测评分统计表》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1.不断增强疫情防控工作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绷紧防疫这根弦。

2.持续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意识,完善防控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常抓不懈,落实责任不放松。

3.进一步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宣传力度,引导师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增强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决心,营造全面参与联防联控的良好氛围。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3

1、进一步明确了动态巡查责任,强化了动态巡查措施,

着重加强了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动态巡查,特别是3月29日以来,由局领导带队,每天出动执法人员40余人,共出动执法人员进行动态巡查5800多人次,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3件,制止19件,立案查处了4件。

2、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抽调局机关及基层国土所70名工作人员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实施强行拆除。拆除违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摧毁施工设备78件,扣押建筑材料7.5吨。严厉打击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极大震慑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当事人,有效遏制了违法用地蔓延的势头。

3、联合城建、供水、供电部门对违法用地实施停水停电。我局派员协助县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陆续对县城规划区内近多宗违法违法违规用地的三箱建筑用电和施工用水截断,成功阻止其继续施工。

4、配合金滩镇政府和双村镇政府,强行拆除村民乱占规划区和耕地建房480平方米。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1、依法立案查处了2起村小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案件和2起非法占地建房案件。没收非法收入1.4万元,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没收非法收入5.52万元,2起非法占地建房案将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2、配合公安做好调查取证,治安拘留1名干扰执法人员。

三、开展卫片检查,及时上报材料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和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县委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政协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三委”)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县委识别考察干部渠道,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巡视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第三条“三委”巡视巡查人员组成为:县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政协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纪委委员和离退休老干部参加。

第四条本办法的巡视巡查对象为县、乡(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党政一把手。

第五条巡视巡查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县委成立巡视巡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巡视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巡视巡查职责

第六条巡视巡查组的主要职责: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巡视巡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定巡视巡查任务,提出巡视巡查方案;根据“三委”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巡视巡查组进行编组;联络协调、督促办理巡视巡查建议书、整改通知书;收集有关资料。

第八条巡视巡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的专项巡视巡查。

第三章巡视巡查内容

第九条巡视巡查工作主要考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五种能力”建设情况。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完成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目标任务情况,特别是履行“第一要务”,完成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驾驭全局、维护班子团结统一情况。

(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抓落实等工作作风情况。

(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第四章巡视巡查程序

第十条巡视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巡视巡查专题,组建巡视巡查组,组长由县委指派。

(二)根据巡视巡查专题和要求,制定巡视巡查方案。

(三)巡视巡查组提前告知巡视巡查对象并在一定范围预告:

乡镇预告范围一般为乡镇机关,乡镇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县级部门预告范围一般为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

巡视巡查预告一般采用内部文告形式进行。

(四)巡视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座谈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巡视巡查结束后,巡视巡查组要写出巡视巡查报告,提出巡视巡查建议。

巡视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根据巡视巡查内容对被巡视巡查单位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或建议。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既不随意拔高,也不回避矛盾。

(六)县委听取汇报并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巡视巡查建议书或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巡视巡查单位反馈意见,并交由有关部门督办落实。

第五章巡视巡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巡视巡查结束后,县委专题听取汇报,并把巡视巡查结果作为考核县乡领导班子政绩、识别考察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在巡视巡查中发现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班子建设、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由县委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失误和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巡视巡查中发现大要案线索的,需及时移交县纪委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巡视巡查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巡视巡查组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干预被巡查单位和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

(二)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接到举报材料,应做好材料的收集和保密工作,并及时请示、报告。

(三)如实反映巡视巡查情况,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真相。故意隐瞒、夸大、歪曲事实真相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巡视巡查人员要负相应责任。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5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新区(经济开发区)、海虞镇。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让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各分局(所)对城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对辖区的巡查各分局(所)每周不少于二次,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和对镇抽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局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负责片区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各分局(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帐,创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各分局(所)每月25日前向监察大队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抄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监察大队每月向局领导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分局(所)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力量,分局(所)长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调整充实网络人员,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负责人;(二)对巡查人员开展培训,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和台帐;(三)对巡查人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四)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并实行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报告应真实、规范,保证按时上报,不瞒报、漏报;(五)巡查单位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六)巡查单位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指导分局(所)开展巡查活动,配合片区领导做好巡查工作;(二)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巡查区进行巡查,对分局(所)的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三)定期向局领导、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报告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四)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加强完善土地联合执法监察机制。要紧紧依托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45便民服务热线电话和数字城管网络,确保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信息,提高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强与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单位的联动配合,定期通报巡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热点性问题及处理意见。各分局(所)要主动联系当地建管、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项巡查,形成合力,快速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考核奖惩

(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等同志组成。

(二)考核对象:各分局(所)所有在职在编人员(机关借用除外)。

(三)考核内容及方法:各分局(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由市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依据《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百分考核表》和实绩综合评议的办法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及动态巡查百分考核表进行综合考评。

对村(社区、居委会)监察员、信息员的考核奖励办法由各分局(所)自行制定。

(四)责任追究:根据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社厅和国土厅五部门下发的《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分局(所)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局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分局(所)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6

全面深入落实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市纪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横下一条心纠正“”,继续盯住一个个节点,发现问题的新形式、新动向,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带动作风的整体转变,让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亮丽名片。

二、巡查工作的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班子成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服务部门、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巡查工作的内容

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改进作风到了节骨眼上,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县纪委监察局要聚焦这个中心,成立作风巡查领导小组,实行作风巡查全覆盖,着重巡查问题集中地、突出地,着力查找症结。要盯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也要关注形式主义、问题,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点,进一步形成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深入推动作风建设。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思想作风:是否严守政治纪律以及政治规矩;是否坚持群众路线;是否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二)工作作风:是否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县委十项规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正风肃纪专项治理是否搞花架子走形式;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反馈问题是否建立台账得到解决;是否大搞“政绩工程”做表面文章;是否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是否变换形式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是否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是否存在“怕、蔫、懵、躲、耗、顶”等为官不为的行为。

(三)领导作风:是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坚持“三重一大”等民主集中制;是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任人唯贤。

(四)生活作风:是否拉圈子搞团团伙伙;是否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学历、简历是否造假;是否洁身自好,约束好配偶、子女及亲朋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乱打招呼,不插手工程项目等;是否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否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进出会所;是否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其他行为。

四、巡查工作的方式

巡查工作要紧紧围绕问题,发现问题,盯紧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把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结合起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突出短平快、全覆盖,开展“回头看”,增强巡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一)常规巡查经常化。实行巡查工作分片负责制,由3个巡查组负责组织实施,以节庆等重要时段为节点,每年对所联系乡镇和部门开展1次及以上综合性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察局,经审定后反馈被巡查单位。如发现有重大、重要事项的要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

(二)专项巡查精细化。实行专项承办制,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问题反映、专项治理等情况,临时组建工作组对个别乡镇、部门或者相关乡镇、部门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实施重点专项巡查,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创新工作方式,以延伸检查、交叉检查、财务检查、走访谈话等为主,增强专项巡查实效性。

五、巡查的工作程序

(一)实地查看。由各工作组深入辖区的乡镇、部门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列席被巡查单位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有关会议,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档案资料、会议记录等形式,了解本乡镇、本部门的作风建设情况。

(二)座谈、走访。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本乡镇、本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干部职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方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等情况,同时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走访或约谈,并发放作风建设满意度测评表或作风建设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

(三)巡查反馈。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并下发作风建设整改意见书向被巡查单位反馈。

(四)督促整改。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对照整改意见书,认真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情况。作风巡查组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

六、巡查工作的纪律

(一)巡查人员工作纪律

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巡查人员应该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的;

4.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二)被巡查单位及人员纪律

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向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乡镇、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4.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

5.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行为的。

七、巡查的结果运用

把成果运用作为巡查工作的生命线来抓,将运用好成果作为发挥巡查工作震慑、遏制、治本作用的根本保障,做好巡查报告、问题线索分类处理、移交、反馈和督促整改等环节的工作,使违纪者收敛,让伸手的人收手,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一)问题督促整改。

一是巡视结果要向被巡查乡镇和部门的党组织反馈,加大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抓早抓小,认真组织廉政约谈或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身上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敲警钟。二是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一律分类处置、严肃处理,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做到件件有着落。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震慑作用,以案明纪,调动广大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二)严格考核评价。

将作风巡查的结果纳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评先选优和考察使用的重要参考。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山塘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投入运行的山塘和村顶塘坝(以下简称山塘),太平塘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山塘是指库容1万~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村顶塘坝是指大坝失事后直接对下游村庄(学校、工厂等)的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库容1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太平塘是指对环境、生态、休闲、消防等功能起作用的村内池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镇乡、街道及村所管辖的小㈠型水库,其安全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主。镇乡、街道及村所管辖的小㈡型水库和山塘,其安全由镇乡、街道及村共同负责,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第四条山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和管理单位或业主(村)签订保安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大坝运行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在汛期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山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业主)负责。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和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在坝顶、坝坡、坝脚随意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或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水域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坝顶、坝坡修建交通公路。

第七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山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采取自筹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落实除险加固措施。

第八条鼓励农村结合新农村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村内太平塘的整治。太平塘应及时清理淤泥,保持塘坝整洁,水面无漂浮物。

第九条出现险情征兆时,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应当立即报告安全责任单位和县防汛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巡查制度

第十条山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巡查制度。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必须落实巡查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巡查责任人,对巡查员落实巡查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员的报酬,解决落实巡查工作必须设施。

第十一条山塘的巡查经费由管理单位或业主(村)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每座山塘的巡查员必须相对固定1~2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村主要领导(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员。山塘的管理单位或业主(村)须与巡查员签订巡查工作责任书。

第十三条实行巡查员的培训考核制度。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巡查工作负责人和巡查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巡查工作按省防指《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防汛[*]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山塘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砼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山塘溢洪道出水运行时每天巡查至少二次。

第十六条台风影响期间或暴雨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2人以上在现场全程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

第十七条巡查员发现对危害坝体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章巡查管理

第十九条巡查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日常看护四个方面。

第二十条巡查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体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

第二十一条每次巡查后应当立即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水笔,字迹清楚、端正,记录日期一律用公历。巡查记录严禁杜撰、随意涂改。

第二十二条巡查员应当对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理杂草,保持大坝的整洁、平整;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巡查员必须立即报告巡查负责人,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指并立即向下游报警。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四条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按新政发〔20*〕45号文件执行。计划内实施的太平塘整治经验收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山塘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巡查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巡查员,经管理单位或业主(村)推荐,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8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既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近年来,卢湾区委在加强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配备、规范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强化年度考核和日常谈心谈话的同时,不断改进完善处级领导班子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三项制度,形成了组织上全过程、多方位实施监督,“一把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良好局面。

完善和落实处级领导班子巡察制度。近年来,区委在总结以往对处级领导班子巡察评议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完善巡察制度,充实巡察力量,扩大巡察内涵,坚持把对区委、区府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和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作为巡察重点。截至2009年11月,已对28个部门、单位进行了巡察。巡察工作中,坚持营造氛围听真话,选派熟悉区情、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巡察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巡察工作人员守则,公开作出保密承诺;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立巡察情况反映专用电话等方法,广开言路。坚持深入察看访真情,区委巡察组根据巡察内容,结合被巡察单位的职能特点,认真细致地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检查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抽查干部任免办件。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巡察访谈、调查的覆盖面,注重听取上级部门、同级部门、服务对象的意见,有时还深入居住地听取意见,力求全面了解“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成效、群众认可度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坚持督查整改动真格,每次巡察,区委都听取巡察情况专题汇报,根据巡察报告,结合日常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掌握了解,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表现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先提拔使用;对表现一般、影响班子整体合力和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或谈话;对违纪违法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完善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卢湾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卢湾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等审计制度,逐步把审计对象范围从行政正职扩大到大口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和任现职满两年的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岗位变化的“一把手”,改变了不离任不审计的做法,突出了事前监督。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审前公示,将审计情况在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联合进点,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审计局联合组织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区委组织部提出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被审计干部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并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审中沟通,审计实施过程中,区审计局与区委组织部保持沟通,如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区纪委通报;结果反馈,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审计结果反馈会,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一同参加;督促整改,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区委组织部专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被审计单位两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整改具体措施、时间安排,并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区委组织部。

完善和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规范报告事项、报告程序和报告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2006年率先在全市组织实施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专项登记。根据干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报告事项,报告事项先后从六大类、七大类扩大到十二大类。最近,区委又把投资、配偶和子女就业列为必须报告的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坚持做到:平时督促提醒,严格按规定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凡不按时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督促补报;及时呈报审阅,凡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区委组织部均及时报区委主要领导审阅;定期汇总分析,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分析一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开接受监督,年度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均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巡查工作报告范文9

第二条巡查对象为市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取得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是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十数据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对外公布时,应当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2至5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好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告政府统计部门,并将巡查结果通报。

第五条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解部门统计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沟通情况。

第七条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表扬。

第八条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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