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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救助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3-02-28 15:33:38

困难救助申请书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1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最大程度地帮助他们圆满完成学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救助。

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

(二)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4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2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对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2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1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收的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按照省、唐山市规定,由“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和高中、大学的救助费由市财政资金解决。

四、救助程序

(一)低保家庭中的学生每年9月份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救助,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经学校、乡镇教育办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结合市民政局审批。

(二)非低保家庭的特别贫困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国办学校汇总后直接上报教育局审批)。

(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专科贫困大学生,持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原高中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学校进行调查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学生高考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救助管理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9—11月集中办理一次,由市教育局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坚持由经办教师、学生、监护人分别签字后直接发到学生手中,不允许代签、代领。

(二)各单位要建立贫困生档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所有特困学生都能纳入救助范围。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各级政府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一次性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应急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一次性救助为辅的原则。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危及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计,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应急救助的。

第六条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第七条应急救助的款物数额要根据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享受应急救助后,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应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须在3个月以上。

第九条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携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暂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应急救助申请后,应委托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核实,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应急救助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者在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

(六)上次享受应急救助的情况(时间、款物数量)。

第十二条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发放。应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准后的3日内予以兑现,并责成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应急救助所需资金采取以吸收社会捐赠款物为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福利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将应急救助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0年7月起,我市将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及农业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包括: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各乡镇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上述人员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但未在本市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二)救助办法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给予该家庭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每年度同一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救助的方式和救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和低收入证、家庭成员收入以及致困原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市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四、资金筹集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和提倡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城乡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促进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格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管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有序实施。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4

天灾无情,国家能在这一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帮助百姓度过难关,让灾区的人内心涌现一股暖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暴雨灾后补助最新申请指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河南暴雨灾后补助项目补助项目主要有五大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河南暴雨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条件1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

2本区农村居民;

3区、乡镇(街道)因灾倒损农房台账有记录;

4申报材料齐全。

河南暴雨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办理流程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4镇街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上报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5县(区)级审批: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5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民政办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发〔〕199号)执行。

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号)执行。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二)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逐步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6

1、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

2、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的倾向。《规定》及《办法》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被扩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被缩小。

3、司法救助的内容规定不具体。首先,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包括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其次,再审案件、支付令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再次,救助内容只有缓、减、免诉讼费用,没有规定其他救助内容,明显过于单一。wwW.133229.COM

4、司法救助条件规定不科学。《规定》第二条以“经济确有困难”、《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作为救助条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而“经济确有困难”在实务中很难界定和把握,没有具体标准可比对,导致司法救助随意性较大。

5、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营利性法人和外国国民是否属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

6、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及《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进行重构:

1、重新界定概念及确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难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个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容,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充分及时行使。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原则;二是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原则; 三是经济困难先决原则;四是公开、公正原则。

2、扩大适用范围和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及司法adr;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福利性单位,也包括营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或组织,而且还根据国际条约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国民。

3、扩大适用条件及救助内容

司法救助适用条件为:(1)有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有胜诉可能;(2)有证据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体和适用范围;(4)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应包括:(1)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缓交期限为立案阶段,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仅适用于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减交、免交为立案后至宣判阶段,减交比例为总额30%,减免交在作出判决时一并决定,并均在法律文书上载明。减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免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但只适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刑附民诉讼、国家赔偿诉讼而有胜诉可能时指定人,适用于当事人文盲而又无人的情形;(3)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人,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4)设立法律咨询机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诉讼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启动、审批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由当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内容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由县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和收入的证明等),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如决定救助,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起诉、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在决定立案之日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宣判之日补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申请刑事救助金和执行救助金的,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庭(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其他救助内容的,则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决定即可。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2)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现代型诉讼,即围绕着离散性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引发的纷争。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建议立法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除诉讼费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内容,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5、增设撤销、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7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突出对特困群体的救助;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救助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救助工作程序;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保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

第三章救助病种

第四条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瘫痪、植物人、帕金森;

(十)高血压三期、糖尿病Ⅱ型、肺气肿;

(十一)经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二)生育、器官移植(肾移植术除外)、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

(四)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四种情况而定:

(一)家庭困难程度;

(二)患者是否家庭主要劳动力;

(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病种。

民政部门在实施救助时,可根据资金量给予适度救助,但救助的上限不超过8000元;如确需实施二次救助的,救助的上限不超过4000元。

第五章救助办法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可以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可以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第八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第九条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对患有重大突发性疾病急需治疗或正在治疗,无力支付治疗费用的特殊困难群众,可实施医前、医中救助。

第十一条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第六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居民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可实施医前、医中救助。申请人在申请医前、医中救助时,须提供县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书、县或县级以上医院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交费等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在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安排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联合审批小组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四部门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对3000元以下的救助由联合审批小组确定;对3000元以上的救助和二次救助,联合审批小组拿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七章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省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财政每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每年在福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经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经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第十六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原则。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支出,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第八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民政部门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8

通过数字化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社会救助从申请到审批实现了全程数字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和准确性。

社区(村)居民:当社区(村)居民因为失业、疾病、升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时候,居民本人或亲属可以带着居民的材料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相关的救助申请,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到实际情况后接受救助申请。

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在了解到居民的实际困难情况并且在居民提交证明材料后,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帮助居民进行相关的申请。如果居民曾经有过救助纪录,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会有该居民的信息,居委会(村委会)对居民的信息进行维护,维护完毕后,进行相关的申请。如果居民是第一次申请,需要居委会(村委会)首先进行该居民信息的添加,添加完毕进行申请。居民的信息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完备后,系统会自动分析出符合该居民条件的救助项目,居委会(村委会)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和意见进行申请。法定的救助项目可以一次申请多个,非法定的救助项目一次只能选择最合适的一个。选择好救助项目后,居委会(村委会)可以进行社区(村)的公示,征求社区(村)其他居民的意见。公示结束后,根据社区(村)其他居民的意见决定是否为该居民进行救助申请。如果进行救助申请,居委会(村委会)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居委会(村委会)意见的录入,并且上报到街道(乡镇)进行下一步的审核审批。如果不进行救助申请,录入不能救助的原因并退回居民的救助申请。

街道(乡镇):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提交救助申请后,街道(乡镇)的办事人员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居民信息的核查,并且对居民的证明材料进行扫描(包括各种费用单据、入学通知书等)。街道(乡镇)的办事人员审核完毕后填写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上报到上级进行审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且注明退回原因。街道(乡镇)主任或者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街道(乡镇)办事人员提交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录入意见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没有通过,注明原因退回到街道(乡镇)办事人员,进行再次审核。对于街道(乡镇)自有的救助项目,由街道(乡镇)审批决定,不需要上报委办局。街道审批后实施救助。

委办局:各个委办局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各个街道(乡镇)提交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法定救助委办局根据政策法规进行审批,审批完毕通知街道(乡镇)实施救助。对于非法定的救助项目,委办局综合权衡,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名,选择最困难的进行救助。救助实施是由委办局把救助名单通知街道(乡镇),把救助资源调拨给街道,由街道实施救助的。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9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二)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政府认定的其它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力法。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一般户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元,对特困家庭救助一次性最高限额2000元;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它凭证、证明等材料,填写《城固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经核实、评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拿出意见,报经政府研究后,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救助金。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筹集。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临时救助资金;

(三)慈善机构、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拨付。民政部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核报本季度临时救助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规范程序,健全档案和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力口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