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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3-03 15:55:22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新时期;消防监督;检查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这对当前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了更新的要求,给予了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更大的挑战。消防部队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社会,显得更加重要。要适应这一改革,我国公安消防应该理顺工作思路,根据新时期新形势做好工作定位,充分履行工作管理行政职能,用全新的理念和成熟的理论指导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根据多年工作实践经验总结,对新时期下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几点看法:

1 新时期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

(1)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各地火灾易发点较多,而编制有限,所以目前我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非常紧缺,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所以很多消防执法人员身兼数职,长期无法消息,长期下去,工作积极性则不高,身体疲惫度高,很多人都处于亚健康状态。

(2)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只治本

目前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是通过消防安全整治,无法经常到各处检查,这种方式是整改火灾隐患的有效途径但无法根治,这也就是火灾隐患仍不断产生的根源。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消防整治工作的力度,总队部署开展"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以来,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习惯性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场所业主自觉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的习惯正在形成,但就整个消防安全状况而言,经过专项整治后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现状还不能得到根本改变。

(3)单位责任制未能落实到位

公安部61号令对单位的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各单位要"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但是目前在社会发展阶段还无法完成,一定程度上还必须依靠行政的强制力来保证。因为很多单位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完备、责任不落实。有的单位一味关心的是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不愿意投入经费在火灾设施的配置上。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加以整改,有的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开业,导致后面一旦引发火灾,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会是重大的。

(4)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仍在"水平低、效果差"

由于前述的消防监督检查队伍的素质整体不高,导致对一些火灾隐患确实没有发现,也有一些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短期行为,多数采取当场罚款的形式,有的甚至收受了老板的钱款,就不再管这个单位是否真正做了整改。

2 改进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经过近几年的大力整改,消防监督审批制度已经在建审、消防产品、化学危险品管理、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方面有一定进步,但是由于改革需要涉及法制、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等根本问题,一时之间想要根本对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不可能的。所以,要结合政府职能进行转变,修改法律法规,确定消防机构审批范围和权限,下放权限,简化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审批监督,落实审批责任制和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

(2)改革监督检查方式

以往消防监督人员都是到单位检查存在的具体火灾隐患,是一种"大包大揽式""保姆式"的监督检查方式, 而没有注重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落实点,造成单位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上存在一定的依赖性。所以应该明确社会单位的责任,告知他们根据《规定》, 他们是要责任自负的,必须将自己单位的火灾隐患自行除去,规范自身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进一步推动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形成规范性检查程序

由传统的随意性检查向规范化、科学化监督检查转变,工作人员要先做好设备检查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多参看业务和法律书籍,经常学习,根据消防安全状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隐患和问题,对这些问题应如何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做好这些准备后,可以带着问题做好下一步的消防检查工作。外出时必须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检查器材的作用,事先准备好,应养成外出检查携带监督检查器材的良好习惯。

总之,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会越来越多,未来的消防监督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思考,善于总结,不断自我提高,经常改革,努力适应社会单位及人民群众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3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全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社会单位和农(牧)村、社区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夯实社会防控火灾基础,健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坚决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确保全州各地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州长田更任组长,州公安局副局长马永峰任副组长,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构筑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构筑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导落实消防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单位消防责任落实,用火用电规范,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行业、系统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切实增强管理人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员掌握基本防、灭火技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有效扑灭初起火灾。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单位要合理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示意图等,视情配置应急手电、逃生面具、自救绳等逃生自救器材,定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重点工种人员要参加消防培训;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健全和发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城乡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以及高层、地下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冬、春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各地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警力实际,聘用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解决警力不足的实际。年,各地政府要按照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公传发[]145号)要求,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动整治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认真落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消防规划及时落实到位;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按照要求一步到位,达到国家标准。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及“三合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及时奖惩年度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夯实农(牧)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牧)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年,各县、行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牧)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牧)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年,各行政村主要道路要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农(牧)村要设置市政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农(牧)村要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增强火灾事故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按照《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牧区消防建设标准》以及《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大力开展农(牧)村消防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村、牧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寺院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农村、牧区火灾防控的重点,推动消防宣传“进寺院”,不断提高僧侣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要继续加强社区、农牧村警务室消防建设,把消防工作作为警务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牧村消防警务机制,全力提高我省农村、牧区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行使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工作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并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县级公安机关要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列管单位,基层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做好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全部建立消防监督机构;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深入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当地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站的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从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火灾隐患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改革探索消防监督模式,分片分区设定消防监督责任人员,行使片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鼓励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自动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年度消防安全检测,鼓励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启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将构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活动。要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现代消防 安全管理 重大火灾隐患 自主申报制度

中图分类号:G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9-025-01

一、计划经济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日新月异,我们用十几年的时间走了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发展的路程。而由于体制、机制的变革,给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而在这种机制赖以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消防法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了诸多断层、漏洞、不适应、不配套、不完善,甚至不适用的现象,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没有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给消防工作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一)市场经济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工作,应在全社会建立一种“政府宏观调控、企业微观管理、全民积极参与、消防部门依法监督”的全民消防新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处理和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为本行政区消防事业发展提供政策和物质保障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要对其分管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转换行业管理职能过程中建立健全并切实履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企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享有高度自,建立并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

新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特点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都必须独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责任。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和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消防监督部门等的行为都必须对法律负责,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政府应强化宏观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政府要把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保证二者同步进行、协调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消防事业发展滞后的被动局面,进而实现社会消防保障能力与不断增长的社会消防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要重视各类开发区、新区等城市扩建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及灭火救援能力与整体建设的相匹配,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功能,确保扩建市区在消安全问题上不欠新账。同时,要积极改善老城区的防安全条件,切实提高整个城市抗御火灾能力。

(三)企业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设

企业要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界定并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和行政领导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权利和责任,促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的权利,并对其经营的国有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资产及全体职工人身安全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独立地承担法律和行政规章所赋予的责任。

企业应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与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转换联动进行,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和经营活动等各个过程的环节中。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实现其防火灭火手段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科学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企业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应将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员工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好坏与工资、奖金挂钩。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者,不仅要扣发奖金,工资也不能全额,把消防工作摆到同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

(四)消防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消防监督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必须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刻苦钻研消防业务,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三、完善我国社会消防工作新机制

(一)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主申报制度

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由其单位自己负责。为此,社会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力度,对无法及时消除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及时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制度。消防监督部门对申报的火灾隐患进行认真复查,并组织各相关方面的专家,研究制定既能确保消防安全,又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的可行措施,再由其单位组织落实,消防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

(二)健全并完善社会单位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

要加大力度培育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的中介机构,依法赋予其社会单位各类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任务,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社会单位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技术检测制度,检测单位应及时将检测结果汇总成检测情况报告,检测报告应科学、公正,检测单位应对检测报告责任。消防监督部门根据检测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督促社会单位对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立辖区多学科的专门人才资源库,研究现实工作中的消防安全新问题

在消防建筑工程审核、火灾原因鉴定、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等疑难问题上,借助社会各行业中的专家组织,建立多学科的消防专门人才资源库,将消防工作中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技术行为适度地分离,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水平和有效性。成立由当地建筑学科权威专家和消防专业人员等联合组成的大型建筑项目的消防建审专家委员会,对复杂、科技含量高、消防工程设计规范规定不明确的项目进行审议;成立由电气、燃烧等学科专家组成火灾原因鉴定专家委员会,对疑难、复杂的火灾原因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等等。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5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所有受监建设工程、城镇燃气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施工现场、城镇燃气单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设施不到位而发生亡人火灾。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整治范围:全市所有受监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城镇燃气单位。

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持证情况;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二)施工人员和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建设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彩钢板的芯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情况;

(五)燃气经营企业冲罐区、储罐区、天然气门站、汽车加气站供应点等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以及相应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六)应急处置,值班巡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掌控情况,履职尽责督促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燃气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安监站、燃气办、建管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的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城镇燃气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排查整治、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

各建筑施工企业、城镇燃气单位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6月11日至6月20日)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城镇燃气单位,根据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组织实施。

(三)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6月21日至9月10日)

我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对照整治范围和重点,根据职责分工,对所有受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城镇燃气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将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有关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日期,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综合整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9月11日至9月20日)

各建筑施工企业、城镇燃气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和城镇燃气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组织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城镇燃气单位主要领导要带队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加强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建设、燃气经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督促本单位下属项目和门店积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责任主体单位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消除一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要立即停工或停业。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 消防监督 建筑工程

一.消防监督对建筑工程的重要性

工程的消防监督,不仅影响着工程在今后的正常使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下影响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我国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工作过程,严格按照公安部于1996年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来执行的,它不仅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检查和消防验收。在对建筑工程工作的消防监督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是在消防设计的规划。消防设计的规划主要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要全面的对图纸中的每个细节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就要及时的指出并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避免因图纸的设计而使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隐患。同时,监督人员在对现场施工的检查过程中,消防监督人员要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在施工现场要严格的对工程的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施工技术不合格的现象发生,同时也要防止施工方为节省成本而私自修改图纸进行施工。最后是建筑工程的验收,在对工程消防验收的过程中,要求消防监督人员能结合着实际的操作对工程进行验收,以此来确保该工程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要求,以及能否在日后发挥其安全使用性能。

由此可见,以上几点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因此,在建筑工程中开展消防监督审核工作, 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工程消防设计得到规范,同时还能发现工程消防设施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尽早的解决,在根本上消除隐患,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一旦工程日后出现火灾,也能使其充分的发挥重要作用。

二.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监督体系不完善

城市消防规划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消防监督问题主要有:在消防规划的过程中,规划起点低、整体性不强以及很难实现消防的整体操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城市的不断进步,建筑工程的模式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因此就需要原有的消防规划措施也随之改变。但在事实中,由于条件的限制,消防设施的规划并没有随之而改变,从而导致了在一些建筑工程中,因消防设施的设计不合理而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以至于消防规划成了可有可无的状态。地区消防设施的规划,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该城市的建设规划,以至于在城市的建设中,由于消防设施总体布局的不合理以及工程配套的消防专业设施不齐全而导致灾害的发生,因此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日后的消防监督工作。

2.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城市消防机构中,普遍存在着消防警力人员的不足,以至于有的消防人员在审批、执法以及火灾调查的过程中一身兼多职的现象发生,由于目前政府审批工作改革中,不断的要求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时限缩短等,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消防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以上现象的发生,则导致了消防部门处于繁重的监督任务中,从而没有时间来研究和解决审核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对消防的审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审核工作的不彻底,同时为日后工程消防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

3.消防监管的不到位

在对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求消防监督人员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检查落实到工程的实处。然而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中,经常会因为消防人员的人手不够而出现工作繁忙,从而不能全面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仔细、行之有效的彻查,特别是在施工现场的一些隐蔽处,更是不能彻底的进行检查,一旦在日后发生事故时,容易发生在一定的责任纠纷,从而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中出现一些责任纠纷。 4.消防技术规范落后,消防人员素质低 我国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过程中,以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同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消防技术不断的更新,因此,旧的消防条款已经不能适用于新形势下的消防技术,而制定和规范条款的过程却是比较漫长的,另一方面,消防监督人员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在对条款的理解中也只能是生搬硬套,从而严重影响了消防人员在消防审核中的工作。

三.改善消防监督工作的措施

1.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明确责任划分

建筑消防的安全工作是否做到位,在今后的生活中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做好该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发动和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将消防宣传深入开展到人民群众中去,从而能使人民群众正确的看待建筑消防监督工作,以及真正的了解到建筑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积极的参与到工程的消防监督中来。

2.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工作制度

我国在对工程的消防措施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消防审核人员只负责程序审查;这种审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局限性,从而不能正确的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因而应在现行的建审模式上,在工程的施工单位中全面的树立起消防责任意识;从而推动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总体改革目标,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程序审查、验收备案和技术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于申报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项目只要总平面布局和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则予以通过以便于建设单位办理其他手续,之后公安消防部门对其进行技术抽查,并通过技术抽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重罚,希望通过这种严厉的惩罚手段,使一些单位的消防意识得到提高。

3.组建一支责任心强的监督队伍

在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监督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不仅影响着工程消防设施的工作性能,还在一定程度上留下了安全隐患,对工程日后的使用造成了威胁。由此可见,就需要在对工程消防的监督中,组建一支有责任心的队伍,能认真负责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始终将责任落实到各个队员的身上,通过明确责任来促使监督审核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认真仔细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工作,并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加强对其监督,依法办事,坚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避免为日后工程的使用埋下安全隐患。

总结:

综上所述,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不仅能加强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高速的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法律、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从而对建筑消防的监督工作的要求也会越来越严格。因此在工程消防监督的过程中,就要求我们的消防监督人员能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工作的过程中实事求是,本着对自己工作、对人们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工作彻底的落实到实处。从而为日后工程的安全使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郭子东,吴烦,吴立志,徐晓楠. 基于火灾动力学模拟的古建筑火灾探测系统设计研究[J]. 火灾科学, 2009,(02) .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7

一、政府统一领导是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础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消防工作包括企业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消防工作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在宏观规划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在火灾预防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各类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在执法监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毫无疑问,有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就成了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就有了坚实的基础,甚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部门依法监管是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力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对企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强对企业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各类企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说,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到位的情况下,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得到了有效的督促落实。

三、单位全面负责是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

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企业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消防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社会的监督和帮助不可缺少,但最关键的还是

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各企业单位要全面负责,认真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好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有效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总而言之,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要常抓不懈,与时俱进。在消防安全意识上要警钟长鸣,在制度保证上要严密有效、在技防建设上要科学合理,在隐患排查上要全面细致,在事故处理上要认真彻底,这样才能真正将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四、员工积极参与是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不竭动力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8

8月11日,总队《牛跃光总队长、陈益新政委在全省消防监督执法暨后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下发后,按照上级领导将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好、汇报好、研究好、落实好”的总要求,滨海大队迅速召开全体军人大会,传达、学习《牛跃光总队长、陈益新政委在全省消防监督执法暨后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及时召开干部大会进行深层次学习、吃透领导的讲话精神:一是结合大队实际,客观分析研究当前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紧紧围绕总队新一届党委班子提出的“团结、廉洁、务实、创新”的工作思路和当前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有关要求,理清大队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方法;二是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在求实、务实、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完成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以确保“两个稳定”目标的顺利实现;三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和反映当前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力求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最大的努力。

为认真学习贯彻总队领导在后勤工作会议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上的讲话精神,8月11日晚,大队展开全体人员会议,对学习贯彻总队领导讲话精神进行研究部署。会议由大队长卢雨昌主持,首先卢雨昌同志带领大家认真学习了《牛跃光总队长、陈益新政委在全省消防监督执法暨后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然后结合大队的工作实际,对今年以来消防监督执法和后勤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最后,大队党委书记、教导员邓智对如何贯彻总队领导的讲话精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严格规范队伍管理,从“八个方面”入手,分析查找大、中队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切实的整改措施,确保队伍高度稳定;二是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最终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人民的满意;三是加强后勤工作规范化管理,在争取经费的同时,要抓好节流,以保证车辆器材装备、营房等方面建设资金的投入。

为深入贯彻总队领导在后勤工作会议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上级“认真学好、汇报好、研究好、落实好”的要求,8月12日,大队组织全体官兵进行了传达学习。会上,大队教导员张益波学习了总队《牛跃光总队长、陈益新政委在全省消防监督执法暨后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文,并结合大队实际分析了当前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灭火救援、消防监督执法和后勤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了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深刻领会讲话精神,吃透讲话精神,化精神为动力干好下一步的工作;二是全体官兵要按照总队领导提出的“八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查找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并一定要加以整改,确保队伍的“两个稳定”;三是抓好当前的重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161”工程建设;四是加大后勤工作正规化建设,积极做好经费争取力度,加大对车辆器材装备、营房建设等方面资金的投入,不断加快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9

环翠公安分局

(二一年七月八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各部门、单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任期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管委)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2、落实消防监管责任。环翠公安分局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把关,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各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及农村、社区等的消防监督检查。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等级与企业信誉等级认证、保险费率挂钩联动机制,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管模式。

3、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镇、街道办事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多合一”建筑(集生产、经营、储存、人员住宿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各部门、单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作用,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治理等专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隐患整改期间,要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施,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员工要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

1、健全基层群众消防组织。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群众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相关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2、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2010年,90%的村庄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

3、推进消防力量建设。加快镇消防队伍建设进度,2010年,人口5万人以上、年生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及国家重点镇、省中心镇建成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和镇工业园区建成专职、政企联办或志愿消防队,或依托公安派出所的保安队伍组建专职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年底前,所有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4、建立“网格”排查隐患机制。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制度,分层次、高密度地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要推行“网格”排查模式,以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员,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四)全力增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1、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办事要每年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深化消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

2、抓好消防安全培训。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化、安监、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职责,强化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发挥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全面推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街道办事,各部门、单位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作为“民心工程”,列入议事议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尽快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要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订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各行业(系统)要制定建设方案,抓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消防大队、各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不同对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督促社会单位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参与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