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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06 15:57:37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1

第一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市政府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研究、探讨、协调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市长碰头会上提出。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六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2

第一条*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厅长。

第六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七条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省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省政府对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省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省长、副省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条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一条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二条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四条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3

总则

一、 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X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饭店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本章程第三章中所规定的职责。

二、 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履行或协助公司履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 管委会本着“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宗旨和“勤勉、尽责”,“确保饭店资产安全有效运行、保值增值”,“不干预饭店正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三人。管委会成员组成如下:

成 员:XXX,XXX,XXX,XXX,XXX

主 任:XXX

副 主 任:XXX(兼)

秘 书 长:XXX(兼)

五、 管委会配备秘书一名,从事相关公文处理、文档管理、会议记录、文件传阅、事件催办等管委会的文秘工作,管委会秘书列席管委会会议。

六、 对饭店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

管委会职责

七、 接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八、 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

九、 决定饭店的经营方针(涉及公司战略方针的,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议批准饭店的经营计划、采购计划;

十、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批准饭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饭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审议批准饭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操作流程;

十四、

审议批准饭店年度工资方案;

十五、

审议饭店装修改造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六、

审议饭店固定资产增减、处置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七、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代表饭店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八、

对饭店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过程及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九、

定期向XXXXXX酒店物业管理公司通报饭店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十、

检查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饭店资金及其他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饭店管理制度的规定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

监督、检查饭店的财务、业务及经营情况;对经理和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饭店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适时制止,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二、

协助饭店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开拓,协调饭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饭店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

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饭店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四、

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

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

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

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

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

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

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

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

(九)

超越授权范围,以管委会或管委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4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四)报价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七)《推荐挂牌规则》:《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八)《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 (一)委托备案费(? )元;

??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年??月? 日 单位: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5

从去年到今年,全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在陆续换届。换届使得各地官员大幅调整,更让送别成为党委政府大院里不断上演的场景。

自中共十以来,各级党组织不断强调要严肃换届纪律,严管官员离任前的种种行为。新形势下,如何不越界违规又能兼顾同僚情谊,考验着各级官员。

有送往有迎来

2017年3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郭树清在京任职满月了。

2月23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的一则《有关活动建议安排》在网络流传。这则建议透露,曾任山东省省长的郭树清即将离开山东到北京赴任。

正文仅仅只有13行字,但简练清楚,把一项送别省长进京担任重要职务的活动安排得有条不紊。从建议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天下午,山东省委常委,省政协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以一个简短的欢送会形式,与郭树清道别。晚上6点30分,省委书记姜异康和另一个正部级官员、省政协主席刘伟到省委宿舍区东山小区送别;7点33分,郭树清由济南西站乘坐G148次高铁赴京,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杨东奇和省政府秘书长王华陪同郭树清进京。

四套班子在省委的国宾馆话别,一把手省委记在省委宿舍小区送别省长,显示了高规格和诚意。但若省委书记把省长送到高铁站台上,就过了,省长觉得担当不起,别人也会觉得书记屈尊了。而对接中央组织部的省委组织部长和为省长服务的秘书长陪同进京,尤显殷殷情意。

现任交通部长李小鹏离开山西时,送别的程序简单,但现场气氛轻松融洽。记者获得的现场视频显示,2016年8月28日下午6时30分许,李小鹏从山西省政府大院离开,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和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楼阳生到省政府大院送别。骆惠宁、李小鹏和楼阳生分别作了简单的讲话。临上车前,骆李拥抱数秒,现场掌声一片。

也有官员离任时没人送。一名知情官员透露,他曾任职的地方发生了举国震惊的腐败窝案,原书记受到批评并被调离,走的时候新任书记不允许常委班子成员送老书记,气氛有些凝重。

官员离任履新,有送就有迎。2015年1月6日出版的《海南日报》在头版报眼的位置刊登了江苏官员到海南迎新的消息。这篇题为《罗保铭会见江苏省委组织部长王炯》的报道称:“今天下午,省委书记罗保铭在海南迎宾馆会见了迎接蒋定之赴苏履新的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王炯一行。”

不到两年后,《海南日报》在同样的位置了云南官员去海南迎新的消息。2016年11月1日,《海南日报》在头版刊登题为《罗保铭会见云南省委秘书长李邑飞》的报道。报道开头写道:10月31日下午,省委书记罗保铭在省委会客室会见了迎接李秀领同志赴云南履新的云南省委常委、秘书长李邑飞一行。当时,李秀领由海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调任云南省委副书记。

“群众自发送行” 越来越多

有时候民间人士也会参与到官员的送别活动中。2016年7月9日,江西赣州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宣布史文清不再担任赣州市委书记职务。时任江西省委书记强卫出席了大会。

记者注意到,地级市市委书记赴任卸任,一般是省委组织部部长或者副部长出席干部大会宣布,由省委书记出面宣布的并不多见。

7月14日,史文清离开赣州,有人专门制作了一个当天上千名群众为史文清送别的《挥别赣南》H5页面,并在网络中流传。根据这个H5上的图文显示,当地民众有人给史文清送去土鸡蛋,有人给他敬了两碗米酒,还有一些人打着感谢史文清的横幅。

事后,有人质疑这场送行是当地官方组织的“作秀”。当地有官员解释,参与送行的老百姓,是因为感激史文清担任市委书记为当地贫困农民搬迁盖了新房而自发参与的。

场面最热烈的送行,是现任山西省太原市市长的耿彦波四年前从大同市长任上离开。根据现场视频,送别的人群哭成一片,而耿彦波也在车里泣不成声。

也有官员会拒绝这类大规模的送行。一名曾担任过县委书记的官员透露,其离任时为了避免这种送行,离开时非常低调,有关部门也明确表示了想安排一些机关干部群众在大院内送一送,但被其婉拒。

严惩摆告别宴庆祝宴

在过去,官员离任前通常要吃告别饭,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很多大吃大喝的“高调饭局”基本消失了。

中部省份一名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介绍,该县前任县委书记离开前,县委班子成员在县委食堂陪书记吃了一个早饭,喝了点粥,就把书记送走了。

一名在地级市市委办公厅任职的官员称,该市宣布市委书记离任的大会前,市委办公厅就安排了散会后,新书记和班子成员请离任市委书记在食堂吃饭。离任书记表示,“如果省委组织部的领导散会后留下吃饭,我就吃,如果组织部的领导不吃,我也不吃。”

散会后,该省委组织部的官员直接回了省城,离任书记也婉言谢绝了告别宴。新书记只好请老书记临走说几句,“过去说得够多了,今天就不多说了。”离任的市委书记说完后便乘车离去。

有官员离任时很低调,饭都不吃,也有官员离任时高调组织饭局。2016年7月27日,原赣州市定南县委书记陈阳霞到省纪委报到上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江西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8月4日晚请陈阳霞吃饭,并邀请曾一起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另外两名干部参加。程子亮与江西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友才商议后将聚餐地点确定在了一个私企老板的会所内,黎还提供了晚餐红酒。

此事不久被举报,8月12日,江西省纪委经过调查后迅速作出了处理:给予陈阳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省纪委副厅长级室主任试用期,调离省纪委机关;给予程子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职务,调离省委组织部;给予黎友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参与聚餐的省直机关三名干部党内警告处分。

严管之下,顶风的形式还五花八门。陈阳霞是离任后顶风庆祝提拔,湖南衡阳则发生了一起官员离任前祝贺调动的欢送宴事件。

2016年8月15日,有读者爆料,2016年6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检察院检察长聂志文以即将调离衡山为名,邀请衡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新国聚餐。经王新国同意,又邀请了衡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姚宇旺,副县长、公安局长郭继放,县法院院长胡家舜,县司法局局长沈雁中等4人。此外,衡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向前、蒋晖、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光玖、政工室主任杨吉庆、办公室主任李延会等5名县检察院的官员同时作陪。

8月19日,衡阳市委消息,对衡山县部分领导干部在换届考察的敏感和关键时期违规聚餐、严重违反换届纪律一案作出处理。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6

二、重服务,忠于职守

(一)认真履行好办公室科长的职责。按照办公室的科室职能划分,我科除承担办公室相应的信息、调研等工作任务外,主要是对应服务四位县长以及他们所分管的各部门工作。虽然与科内其他三位年轻同志相比,我已经担任科长多年,年龄比他们长,阅历比他们广,但工作干劲、工作激情并不甘心次于他们。我们大家在一起,是同事,是战友,更是朋友,团结互助,勤奋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我科的工作得到领导与同志们好评。

(二)认真履行好县政府领导秘书的职责。我从事县政府领导秘书工作,深感这既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更是锤炼自己的大好时机。时刻不忘以“多做少说,只做不说,勤用脑、勤动手、勤跑腿”警醒自己,尽心尽力做好秘书工作,尽职尽责为领导搞好服务。材料起草、文件把关、会务组织、资料整理等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力求争上游、创一流,受到县政府及办公室领导的赞许。

(三)认真履行好办公室副主任的职责。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动,根据主任工作分工,我分管一科和调研、综合材料的组织起草工作,联系三位县长及其分管的各部门的工作。新的岗位,新的起点,我倍感责任重大、压力巨大,倍加努力地做好工作,从不敢有丝毫懈怠,用我自己的话讲,“只要心情舒畅,再忙也累不死人”。

调研工作:在前任分管主任打下的良好基础上,通过各位文字秘书的共同努力,办公室全年共编发《送阅材料》23期,为领导决策发挥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其中的乡镇经济、开发区建设、新农村建设、民营经济等专题调研文章,受到有关领导好评。

综合材料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办公室文字秘书,圆满完成了县委全会上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县人代会、政协会上政府主要领导的《政府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特别是组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期间,多方收集资料,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办公室文字秘书多次集体修改,办公室主要领导全程参加,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在“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从文字到内容,都对《政府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

联系三位县长及其分管的各部门的工作:一是积极参与政务,认真做好事务,努力搞好服务,大胆开展工作,力求为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二是本着“只有尽心尽力服务的义务,没有擅自作主的权利”的原则,遇事向领导多请示、多汇报,与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多联系、多沟通,踏踏实实干事情,认认真真做工作。通过辛勤努力,为全县工农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卫生、计生等社会事业的协调进步,尽到了自己的一份责任。

其它工作: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做好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树形象,严格要求

一是分工不分家,办公室主要领导与其他负责同志有要求,支持到位、配合到位。二是真诚热忱待人,大事讲党性、讲原则,小事讲感情、讲风格,对领导尊敬维护,对同事团结友爱。三是廉洁自律,时刻不忘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爱惜自己,爱惜家人,爱惜办公室形象。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7

第一条中国企业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国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3、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执行副会长依据会长安排,分工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会议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部门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者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七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省**县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有汽车维修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及从事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交通运输、民政管理等行业和登记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县***,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汽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定;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检测企事业单位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本县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行业的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组织会员参加本行业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技术研讨会、展览(销)会,给会员和其他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单位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十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推广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四)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主管理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县汽车维修行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县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确认;

(1)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9

哈尼巴提·沙布开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

陈 强任陕西省委统战部部长

田建荣、王世江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委员、常委

陈超英任辽宁省委常委、秘书长

王令浚任青海省委政法委书记

刘 慧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来源:新华网)

人事观察

31省级正职晋升有“看点”

省级正职引人瞩目

此次省级人代会共产生9位新任政府一把手。此次地方“两会”的一个醒目特征是,有8位代省长(市长)在人代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并转正。这8位转正的新任省长(市长)是:北京市长王安顺、浙江省长李强、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陕西省长娄勤俭、山西省长李小鹏、贵州省长陈敏尔、四川省长魏宏、上海市长杨雄。

统计发现,这8位新任省长(市长)升任前的任职均是省级党委专职副书记或省级政府常务副职。具体来说,省委专职副书记和常务副省长各占一半:王安顺、李强、巴音朝鲁和陈敏尔,履新前均任所在省(市)的党委专职副书记;娄勤俭、李小鹏、魏宏和杨雄,履新前均任常务副省(市)长。1月29日自治区产生的新主席洛桑江村,履任新职前是政府常务副主席。

统计其他22个省级政府首脑的履历发现,晋升模式属于上述两种模式之一的共有14位(9位由专职副书记任上晋升,5位由政府常务副职任上擢升);剩下8位的履职模式大致有中央部委“空降”、央企负责人转任、地方重要城市市委书记升任、异地平调等4种模式。

也就是说,31个省级政府一把手履任新职前,13位是党委专职副书记,10位是省级政府常务副职,其他模式8位。换言之,在省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省级政府常务副职共同构成省级政府首脑最主要的“候补”基础上,省级党委专职副书记最终升任者超过了省级政府常务副职,成为省级政府首长的第一“候补”。这凸显出,党在人事组织任命上逐渐规范化,地方领导人的更新渐趋制度化。

升任更高岗位前有丰富的地方治理经验

新任省长(市长)的一大特点,即多省任职经历大大加强,富地方经验。这也是中国政治精英选拔录用不同于西方的一大优势:在升任更高岗位前,必须经历实际工作锻炼,积累丰富的地方治理经验。

进一步统计发现,9位新任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中,吉林新省长巴音朝鲁具有三省任职经历,北京新市长王安顺、贵州新省长陈敏尔均具有两省(市)任职经历。其余6位则具有本省优势或交叉经历,例如浙江新任省长李强在家乡浙江工作30余年从未离开,四川新省长魏宏从1982年到四川工作以后,30年来从一个县人事局干事一步步做到省长。而交叉任职的代表山西新任省长李小鹏,之前一直在大型能源型央企工作,2008年转到能源大省山西省任副省长,成为“商而优则仕”的典范。十上,李小鹏当选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统计还发现,相对于2007年十七大时,约2/3的省政府“一把手”(21位)只有一省领导经历,9位具两省领导经历,1位具三省领导经历,此轮换届后的31位省级政府“一把手”多省任职经历大大提高,地方经验更加丰富。具体来说,只有一省任职经历人数下降到15位,具有两省任职经历人数增加到11位,而具有三省任职经历的人数则达到5位,他们分别是吉林的巴音朝鲁、黑龙江的王宪魁、湖北的王国生、湖南的徐守盛、甘肃的刘伟平。

政协干部对外交流有所加强

31个省份的政协主席已经全部产生,其中有13人为首次当选。

新当选的政协主席不同于以往的一个醒目特征,是年龄普遍更年轻。1962年出生的北京市委副书记吉林当选北京市政协主席,成为两名“60后”省级政协主席中的一位,另一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类似的还有恰当处理乌坎事件的广东新任政协主席朱明国出生于1957年。一批年轻干部和资深干部履新政协,能为地方政协管理带来新思维、新气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有更广阔的从政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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