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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集锦9篇

时间:2023-03-15 14:55:40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1

第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或一定区域性质相近行业内)若干小型企业,依托本区域工会联合会所建立的区域(行业)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内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有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等)原则或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近)原则,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数不超过50个。如有必要,可在同一区域内组建若干个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活动费用,由所属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共性问题,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任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本区域工会联合会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50人以上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的组成

1、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职工代表、工会联合会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行业)管理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和区域(行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提案征集督办、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小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所属企业工会小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熟悉区域(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名单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提名,经正式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职责

1、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2、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

3、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劳动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律师、工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关系状况、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共性问题、劳动法律法规及重要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报告,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三)讨论通过有关区域(行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生活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需共同遵守的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履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落实等情况;

(五)依法选举、监督、罢免参加区域(行业)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六)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标准化建设情况和开展争创“最佳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送达企业负责人。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与构成

(一)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以及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人员、相关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经民主选举可当选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覆盖企业职工总数的15%左右确定,正式代表不得少于30名,每个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代表。

(三)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劳务派遣工较多的区域(行业)应有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置不超过1/5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职工代表以覆盖企业为选区,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组织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全体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并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工作。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代表,经选区民主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和增补

(一)职工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退休的,或者申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被批准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作出罢免决定。

(三)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及时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经营管理等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协商权和质询权;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五)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提案研究处理情况;

(六)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经本单位同意组织的其他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因行使正当民主管理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民主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五)对本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通过述职、座谈等形式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一)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经营者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报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确定议题;

3、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二)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1、工会或提案专门小组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发放提案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2、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小组对采纳的提案,分送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1、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鼓掌形式。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区域(行业)经济形势发展报告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专题议案报告;

3、区域(行业)负责人通报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工会组织负责人作工会 工作报告和关于集体合同履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

6、对集体合同(草案)、所属企业应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会议议案和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7、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大会总结。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向全体职工公开会议议题。

(二)职工代表大会期间: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负责正式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报上级工会备案;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案;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管理,组织代表巡视、监督、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等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中的“区域”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区域。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2

2011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教代会的职权进行了清晰界定,使教代会在高校的地位更为巩固,法律效力更加明确,工作制度更为完善,职责权力更加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定》,2014年12月,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和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联合公布《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高校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

目前,高校教代会工作还存在需要改进之处,如教代会工作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各项职权需得到全面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意识需增强,教代会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需提升,教代会提案质量需提高等。新形势下,高校如何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有序地开展教代会工作,拓宽民主管理渠道,创新教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有效途径,是本文着重研究的内容。

加强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1.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迫切需要

加强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尊重广大教职工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既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凸显高校依靠教职工办学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的重要手段。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助于教职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建设实践,切实增强其民主意识与主人翁意识,集中智慧、群策群力,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2.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是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基本途径,已成为教职工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就是要营造参与型政治文化氛围,引导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高教职工的民主参与意识,促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3.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

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要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其微观层面的建设目标是建立起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运行体制。高校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民主管理层面与现代大学的管理精神一致。高校要不断拓展和挖掘教代会制度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建立起科学的民主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4.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教职工维权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取得持久实效的重要保证。高校进一步深化教代会制度将有效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通过召开教代会可以使教职工更加了解学校相关政策的制定背景,学校也能近距离倾听教职工的呼声,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较大限度地调动其能动性,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和可持续科学发展。

5.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通过教代会提案、校务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让教职工更全面地了解学校重大事项,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无形中加强了领导与教职工、教职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形成党群、干群及教职工之间平等互助、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收获教职工对学校发展的理解与支持,使学校上下形成合力、共谋发展。

推进高校教代会工作的九大有效途径

1.教代会制度建设要有要求、有指标,保障教代会工作有章可循

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全面落实教代会工作机制,是保证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教代会工作程序的必要前提。高校要组织教职工学习并领会《规定》及《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完善教代会制度文件,包括学校教代会工作细则、二级教代会工作细则、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职责、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等,使教代会工作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教代会职权履行、程序运行、全方位监督更具可操作性,为提升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依据。

2.建立教代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范围

一是高校要建立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教代会干部。具体包括:一要开展教代会代表民主选举工作,推选出思想政治素质优秀、业务能力水平过硬、教职工信赖、能反映教职工意愿的教师作为教代会代表;二要组织教代会代表经过反复酝酿、民主推荐、民主投票等程序选举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三要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民主选举出教代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四要根据学校具体工作实际,设立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作为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二是要明确教代会执委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教代会执委会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和闭会期间的职权行使机构,应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召开教代会年会、审议年会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教代会代表团对议题的意见建议、闭会期间研究学校重大事项等;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在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相关议案的意见建议,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工作,在闭会期间对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职能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等。

3.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建立健全有效沟通机制

1985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规定教代会职权包括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讨论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四项职权。新颁布的 《规定》和《意见》中对教代会职权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划分,将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校园建设、学校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列入了讨论建议权范围,并将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等内容列入了评议监督权范围。高校要根据《规定》和《意见》内容,严格规范教代会各项工作流程和民主程序,尊重其民主决策权利,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依法保障教代会各项职权的切实落实。同时,高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各教代会代表团要积极组织代表对议题进行讨论,学校领导及教代会执委会委员要认真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反馈,进行重点研究;另一方面,学校要完善日常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召开教代会专题说明会、提案答复见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畅通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渠道,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实施。

4.提高教职工民主意识,凸显教代会重要地位

一是加强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教代会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需要学校领导的充分重视和鼎力支持。学校党政领导应提高自身的民主管理意识,积极指导教代会建设有序开展,保障教代会职权有效行使。学校领导应多深入基层,倾听来自一线教职工的呼声,了解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困难,着重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加大职能部门的支持力度。机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教代会行使自身权利,全面听取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研究教代会议题和提案内容,认真办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同时,要为教代会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创造良好的民主管理环境。

三是提高教职工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高校要强化对教职工的民主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教代会制度文件、举办教代会文件解读报告会、召开教职工征求意见座谈会、开展教职工建言献策等活动,搭建宣传教育平台,拓宽民主参与实践渠道,提高教职工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

5.提升教代会代表素质,加强教代会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完善选举机制。教代会代表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牢固的教职工群众基础。高校要根据《意见》附件―《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中对代表选举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人员状况,切实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高校要定期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通过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教代会业务知识,使教代会代表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增强其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使代表在职责范围内敢于建言、善于建言、勤于建言,既反映民情民意,又重视学校整体发展,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

三是组织履职实践。高校要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组织代表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校务公开情况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巡视。同时,要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实践活动,如列席校长办公会、参与教职工职称聘任及考核、高招录取等监督工作以及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民主决策过程等,使教代会代表真正做到源头参与、履职尽责。

6.健全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做好提案征集和落实工作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也是教职工参政议政,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

一是建立提案工作机构,完善提案工作制度。首先,要成立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协调督促提案处理,检查提案落实情况等工作,并在每年的教代会年会上作提案工作报告,接受代表们审议。工作中要把“原始提案是否科学合理、承办部门是否落实到位、教代会代表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提案工作的标准,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性。其次,要完善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对提案征集内容、审查立案程序及办理流程等提出明确规定,促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最后,要建立“教代会执委会统一领导、校工会及提案工作委员会有效实施、教代会代表团组织开展、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五位一体”提案工作体系,使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教职工各方联动、促进沟通,保证提案工作的实施效果。

二是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是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前提。教代会代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围绕多数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可随时提交提案;此外,在每年教代会年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为集中征集提案时间,由校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提案征集通知,通过校报、网站等媒体,开展提案宣传工作,有效激发教职工关心学校建设的热情,并发动教代会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是严格审查,准确把握立案尺度。为提高提案质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教代会提案工作相关规定对原始提案进行审查,以全局观念从提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方面,对提案内容进行反复论证。经过严格审查后立案的提案,对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利益诉求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提高提案质量,为提案的处理落实奠定基础。

四是注重督促落实,提高提案满意度。在提案处理落实阶段,要形成校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搭建提案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平台。一要通过举办提案沟通见面会,使提案人与承办部门面对面讨论交流提案提出背景及办理措施,提高提案落实效率;二要建立提案跟踪制度,校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提案人对提案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与承办部门共同研究提案的解决措施,提高提案满意度;三要建立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调研制度,针对提案中涉及较集中的问题深入实际进行专题调研,为学校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五是建立提案评价体系,搭建电子提案网络平台。高校应建立教代会提案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评选优秀提案、提案人及提案承办单位,充分调动提案人主动参与提案、承办部门努力落实提案的积极性。同时,要建立教代会电子提案网络平台,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7.加强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拓宽民主管理渠道

二级教代会是校级教代会的延伸,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渠道的拓展,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学校要制定二级教代会工作细则,用以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规范其运行程序、组织形式及职权范围。校工会和各分工会应根据学校及二级单位改革发展动向,及时修订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以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二是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提高对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二级单位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通过体现教职工公平利益的调整,强化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三是要完善二级教代会运行机制。一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切实保证二级教代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健全培训机制,组织教职工、教代会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内容进行培训;三要建立评估机制,将二级教代会发挥作用情况与二级单位工作考核、中层干部考核、分工会工作考核有机结合。

四是二级单位应根据校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制定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扩大提案工作范围,使教职工在直接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中充分发表意见,献计献策。

8.发挥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

为了促进学校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确保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行使审议或通过职能。教代会执委会可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相关工作职责,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遇有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除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联系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高校要充分发挥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加强工作指导,给予工作支持,建立运行机制。例如:民主管理委员会要对学校整体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参与教职工职称聘任、职务晋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民主管理事项;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提案的征集、处理和督促落实工作,提高提案处理率和教职工满意度;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教学科研专题调研,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青年工作委员会要开展青年教职工现状和需求调研,协助学校工会举办职业能力提升活动,解决其实际困难。

9.学校工会在推进教代会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

高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推进教代会工作中,应担当起组织者、引导者、服务者和维护者的角色。

一是要当好组织者。高校工会要根据《规定》和《意见》内容,修订学校教代会及二级教代会工作细则,在制度层面保障教代会各项职责的落实。同时,在党委领导下,要做好教代会的会议筹备及闭会期间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行使职权,落实教代会各项要求。

二是要当好引导者。在深入开展教代会制度建设中发挥工会的引领作用,教育引导教职工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出力,正确理解和运用教职工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三是要当好服务者。高校工会要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作为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党政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开展教代会工作中切实履行服务职能,及时正确反映教职工的呼声,做好学校党政与教职工的沟通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3

一、目前国企在职代会建设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对职代会制度认识仍存在偏差

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合拍,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冲突;有的职工甚至认为企业改制了,我们是企业的雇员。与企业是靠劳动合同来维系关系,参与民主管理只是形式主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二)职代会程序操作欠规范

有的单位将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相混淆,把两个会议的概念、内容、程序混为一谈。一些基层单位对职代会职权、操作程序等还不太熟悉与了解。

(三)职代会制度的内容大都套式化

目前国企坚持职代会制度并不难,但工作质量差异很大,重形式、轻功能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在职代会上经常是讨论讲成绩多,谈问题少。

(四)职代会议案落实还需进一步努力

造成许多提案的案由简单马虎,立案依据理由不足,程序处理混乱;提案质量不高,提案内容不实,提案形式不详;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国企职代会一些职工代表不仅存在知识和观念需更新的问题,还同时存在着责任心不强、缺乏参与意识、不具备参与能力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坚持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中都有关于企业职代会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明确规定。《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法》提出“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公司法》提出“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国有企业不论改制成什么形式的公司,都必须而且应该坚持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制度理应建立并得到发展。

三、规范和深化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一)建立全面协调的以职代会为基本制度的企业科学发展新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职代会制度是一项民主制度,民主的本质理应以人为本。职代会建设与科学发展观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广大职工的发展和利益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重视开发广大职工的智力资源,调动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通过职代会建设活动的开展,凝聚民心、集中民力、开发民智,开辟企业科学发展之路。职代会建设要做到:党组织领导、行政协调、工会运作、职工参与。通过清楚界定各方面的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互相配合的职代会正常工作机制,同时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把各项工作和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职代会系列配套民主管理制度

制度是有约束性的行动准则。要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规范职代会运作,提高职代会质量,强化职代会标准化建设。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职代会条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要适时制定《企业职工代表提案征集与处理动态管理办法》、《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日常巡视管理制度》、《企业职代会主席团或联席会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企业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工作问责制》、《企业集体合同规定实施细则》、《企业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述职制度》等,从而形成了完善而有效的具有国企特色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三)建立以职代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考核体系

实行厂务公开是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是国有企业职代会最大程度组织广大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谐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要建立“党组领导、行政主抓、工会运作、纪委监督、有关部门全力配合、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所有重大决策都必须按程序对领导班子、职代会、职工代表进行公开。

(四)建立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评估系统考核体系

要建立科学的职代会考核评价体系,量化职代会绩效评估标准。包括建立上级工会对下级企业职代会的考核评估制度,企业对职工代表的评价考核制度和下级单位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情况的制度。要把职工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职代会工作的主要标准,重点评估职代会职权的是否落实,职代会内容是否真实,职代会行为过程是否规范等。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可以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等方面。评估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要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

(五)建立职代会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新体制

要以广大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为目标,以促进职工民主管理为动力,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使职代会日常工作置于全公司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之下。要建立职工代表意见(提案)反馈及考核评估制度,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职工代表意见(提案)反馈率达到100%。要规范职工代表提案的内容和提案的程序,突出提案的实效性,规范职代会提案的检查和落实。

(六)建立职代会职工代表日常参与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参与日常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可以列席本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专业会议,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情况,便于开展民主管理工作;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的重要任务是掌握第一手情况,对企业的各项工作给予真实客观的评价,为企业经营者做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与依据。在企业研究讨论改革或改制方面有关政策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听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决策。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4

关键词:职工代表大会;创建;制度;管理

一、充分认识五星级职代会创建的重要性

职工代表大会的前身是建国初期企业实行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要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57年4月,中共中央文件,要求在全国企业中正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职权。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期间,横遭践踏的企业民主管理走上了恢复之路。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宗旨、职权、组织原则以及职代会与工会的关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律规范中,从此职代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颁布,为职代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1981年恢复职代会制度以来,我们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实践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职代会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去年以来,平煤集团公司工会在基层工会大力开展了“星级职代会”创建活动。作为“星级职代会”创建最高目标――五星级职代会,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工会职能、提升工会适应能力、服务能力、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创新工会管理机制,健全科学考核评价机制体系,促进工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工会整体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进行了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加强职代会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建设,是创建五星级职代会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必须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建设。这是五星级职代会创建的前提,更是基础。

(一)加大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整理、立案、处理、反馈工作力度,设立专人负责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立案工作。针对征集的职工代表提案按内容、性质进行统一归纳整理,并建立档案,实现了职工代表提案从征集、整理、立案到处理、反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设立提案网上意见箱,针对职工代表提案做到及时整理、及时立案、及时反馈。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筹备职代会期间,组织召开预备会议,通报大会筹备情况、会议议程、职工代表增补情况以及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等要做到科学、规范、有序。

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报告、议案等应提前7天交付职工代表讨论。讨论情况要及时归纳、汇总,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召开职代会时,职工代表要听取、审议矿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会中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分组讨论。针对职工代表会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矿党政领导要分别给予答复和说明。闭会后,针对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建议,要经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逐一分解到各个战线,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时间要求解决答复,做到职工代表提案处理率达到90%以上,职工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章立制,为五星级职代会创建提供保障

(一)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按照《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要求,在职代会闭会一个月内,为职工代表发放“职代会质量评估表”,针对职代会职工代表比例、表决方式、议程安排、报告质量、民主程序、民主气氛、民主作风以及会务工作质量等方面内容,让职工代表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给予测评。职工测评满意率应达到85%以上。

(二)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实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职工代表发放“职工代表信息反馈表”,切实增强职工代表民情信息员责任,真正承担起“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的职责。

(三)激励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开展优秀职工代表以及职工代表优秀提案和金点子合理化建议考核评比活动。做到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以此调动广大职工代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五星级职代会创建应抓好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矿(队)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注重通过职代会、矿务公开栏、月工作会、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会、宣传橱窗以及简报等形式对矿务情况进行公开。在队务公开方面,各区队要设立队务公开栏。针对经济分配问题,做到及时公布。同时,在区队职代会上,区队工会要把会费使用、救济方面等情况向职工代表进行公开。切实做到凡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公开;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凡是涉及企业党风廉政方面的焦点问题公开,真正实现把矿务公开工作融于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中。

(二)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确保平等协商环节、履约环节、预防环节工作扎实有效。新《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矿工会委员会必须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针对履约、预防环节方面,通过召开职代会联席会以及发挥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作用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在履约、预防环节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不可主观、武断。

五、充分发挥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作用,助推五星级职代会创建活动向纵深开展

职代会应专门设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群众安全监督、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监督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管理工作委员会。

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要依照职工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科级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科级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参评职工要占矿总人数的80%以上。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在加大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整理、立案、处理、反馈工作力度的基础上,在职代会闭会后,要坚持定期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情况进行落实(包括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等)。群众安全监督、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

六、五星级职代会创建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特别是矿党政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形成矿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职工代表素质是基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代表队伍,是适应新形势下职代会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十矿工会坚持每年举办职工代表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三)制度建设是保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十矿职工代表优秀提案奖励制度》、《十矿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考核、奖惩,增强了职工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5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构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保障体系

加强党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得以落实的关键所在。××*分行党委高度重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将其放到构建和谐央行的战略高度,摆上党委议事日程。党委一班人充分认识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转载请务必注明来自范文中心:/设既是推进基层央行民主政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强单位全面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内在需求,更是央行在职能转换中提升形象、增强履职软实力的迫切需要。党委书记、行长孙工声多次强调要抓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分行党委多次研究部署民主管理工作。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分行网系统各单位把职代(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在推进民主管理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深化。早在20*年,分行工会就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中心支行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支行职工大会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20*年,分行系统从机关到县(市)支行,全部建立了职代(大)会制度,并定期召开。20*年,××*分行党委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南银党〔20*〕45号),强调把加强民主管理、落实职代会制度作为各级党委的重要工作和各级工会的主要任务,逐渐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总体负责,工会组织实施,职工积极参与,各方齐抓共管”的民主管理工作格局。20*年,分行工会又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使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强化制度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分行工会还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每年对辖内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大大促进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二、活跃形式,畅通渠道,不断扩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与外延首先,坚持职代(大)会基本制度。多年来,××*分行辖区各单位严格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开好职代(大)会。分行机关、营管部、各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坚持每年召开1至2次职代(大)会,单位领导向职代(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工会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听取旧提案落实办理情况和新提案形成情况,研究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干部竞聘晋升、财务开支、基本建设(包括维修)、职工福利等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等,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其次,召开专题职代会。近年来,各单位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除坚持必要的工作报告、提案审议等传统职代会内容外,还召开了各种专题职代会,研究诸如单位全年工作规划,总结全年工作,讨论有关职工重大利益,研究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等专题内容,使职代会的内容和形式更加灵活和务实,效果更加明显和直接,广大职工的参政议政的热情更加高涨和理性。

另外,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各单位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断创新思维,采取有效形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职代会的内涵与外延,尝试民主管理常态化。如:让职工代表旁听“三会”(党委会、行办会和行务会),实施群众听政,落实知情权;有的单位还尝试实行职工代表质询制度,职工对行里发生的重大事项不明白,职工代表可以质询,实现职工代表与需要质询的领导和部门现场互动,直接对话,直至把事情弄清楚,向群众说明白,开展了职工代表对重点工作视察。每年定期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视察查看,了解整体工作进展情况,督促重点重抓,促进工作抓落实;职工代表参与日常工作管理。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参与干部任用,重大项目的计划投票表决、参与集中采购、年度考评、工作检查,组织相关职工代表对经费使用、项目招投标等进行监督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自范文中心:/。这些措施,克服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没有事干的现象,真正实现了民主管理的常态化。

三、注重素质建设,加强研究探讨,努力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和水平

职工代表大会能否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关键要看职工代表是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是否不断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的理论。多年来,××*分行一直重视加强职工代表素质工程建设,加强民主管理理论的研究与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职工代表素质建设。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把政治思想觉悟好、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强,能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人选为职工代表。二是加强职工代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职工参政议政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理论、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使他们熟练掌握政治理论和《工会法》等法律常识,掌握当好职工代表所必须具备的理论、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方法、手段。三是指导职工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学会科学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保证议案、意见和建议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完整性。引导职工代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特点和个人工作实际,紧紧抓住本辖区(本单位)经济建设、窗口指导、金融服务、内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努力提高议案、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四是强化对职工代表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对职工代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职工代表档案,系统记载职工代表参政议政成果。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探索试行职工代表向选出单位职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述职报告制度,接受选出单位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以下简称本社)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管理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调动广大员工共同办好邯郸市城市信用社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本社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领导班子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第三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员工的三者关系,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领导班子须尊重和支持职代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及职代会做出的各项决议。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依据《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可合并召开,称为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审议批准董事会或经理的工作报告;

3、选举、罢免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企业财产处理方案,增减股权设置方案,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修正和清算方案,员工培训计划;

5、审议批准本社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6、审议本社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决定本社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7、审议决定本社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和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8、评议、监督、推荐本社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9、本社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行政领导与工会主席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为本社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社正式员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人员,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总部和营业部主要高中级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本社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以营业部(总部机关)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出组长。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全体员工负责,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社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对本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工作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党委负责人、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和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参加本社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总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经过半数以上的全体职工代表通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问题也应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本社的活力,促进业务技术进步和电子化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及针对本社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员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会议议题最迟要于一周前向职工代表公布。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总部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代表(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社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总部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宣传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员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员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请和建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本社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总部工会有指导、支持、维护职工代表组和代表个人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营业部和总部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员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六章附则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7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二、第十二条中“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为“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省长职务。省长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省长职务。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院长的职务。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院长的职务。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检察长的职务。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三)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四)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新设立的机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到会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通过后,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任免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提名人机关。任免名单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名人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任职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和听取汇报、要求工作述职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受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8

一、我区代表工作的实践

(一)加强培训,提高代表的职责意识。我区人大常委会在抓好代表政治学习和思想建设的同时,还注重加强代表的业务培训。不仅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人民之声》、《人民代表报》等报刊杂志,定期发送《天河人大》等资料,印发如何审议人大会议报告、人大会期间如何履行代表职责等参考材料,还积极组织代表开展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预算法、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等学习培训,同时在开展代表活动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并组织代表交流当代表的心得体会,让代表吸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新信息,使代表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律程序,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增强了代表的职责意识和履职能力。不少代表能经常深入农村、企业、学校、社区视察,了解情况,听取民声,反映民意,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一些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代表们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成为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股重要力量,如2001年在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有14名代表联名就原区运输公司改制遗留问题质询区政府,区政府进行了两次答复,认清了问题的关键所在,重新进行改制,维护了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问题的圆满解决。区代表在建区以来首次成功行使质询权,体现了人大代表强烈的职责意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威。

(二)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努力提高代表视察活动的实效。我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专题、小型、深入、实效”的原则,组织市人大代表天河联组和指导区各代表联组紧密围绕区的中心工作以及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视察,先后就天河软件园建设、东北部用水、“农转非”居民社会保险、“城中村”改造、出租屋管理、规划路穿越天河职中渔沙坦校区、大观路交通状况及路灯照明、泰安北路和棠德南路车辆避费绕行严重扰民、广汕路省武装学校门前人行天桥、肉菜市场升级改造、优质学校建设等问题开展了专门视察,帮助代表了解区情民意。代表们就有关问题向市、区政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促进了问题的逐步解决。如通过连续几年组织市、区代表集中视察和跟踪督办,在市、区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我区东北部地区接通了自来水,居民用水难问题得到了解决;2005年,经过市代表的呼吁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努力,市有关职能部门对穿越天河职中渔沙坦校区的规划路进行了调整。

(三)做好议案、建议督办,提高办理质量。我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议案、建议的审议和督办工作,尤其对议案的办理,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同时,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督促议案落实。如2005年,为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饮食行业综合整治的议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多次前往有关单位和住宅小区了解情况和实地视察,并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督促区政府加快整治,从而推动了该议案的办理。截至2006年2月底,区政府共取缔小区内无证照饮食店档2196家。为做好代表建议的跟踪督办,常委会加强了对承办单位办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密切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走访承办代表建议较多的单位,通过召开督办协调会议和现场视察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使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03年,针对沐陂桥的修建问题,常委会多次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召开协调会,促进了建设资金的落实,修桥问题得到解决;2004年,针对兴华街银定塘社区居民用水难问题,常委会督促职能部门加快办理速度,促进该改水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2005年,针对代表建议中反映强烈的五山地区治安案件多发的问题,经常委会督办,区公安分局及时调整了对该地区治安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现该地区主要路面发案率有所下降。

(四)组织代表开展述职活动,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代表述职是促进代表执行职务和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监督、听取原选区选民意见的一种好形式,我区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就开始进行代表述职的试点工作,2005年指导全区14个代表联组全面开展了代表述职活动,共有28名区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述职采取代表在述职大会上向选民代表述职,选民代表无记名对代表进行评议的方式进行。述职的代表有连任六届的老代表,也有新任代表;有来自科研院校的教授,也有来自基层学校的老师;有村改制公司的经理,也有国有企业的工人;有街道的负责人、联组组长,也有社区居委会的专职干部,还有军人,比较具有代表性。述职的具体内容包括代表当选以来学法用法、参政议政、反映所在地区群众呼声、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参与督办有关议案和建议等履职情况。全区共有1200多名选民代表参加了述职评议,他们对代表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希望。经无记名投票评议,28名述职代表中称职率90%以上的有27名,其中有15名代表的称职率为100%,但也有个别代表得到了基本称职甚至不称职票。通过组织代表述职,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对还没有进行述职的代表也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代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此外,常委会还通过组织代表参加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旁听区法院案件庭审等,拓宽代表活动空间,发挥代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的思考

我区的代表工作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本人认为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进一步增强代表职责意识和能力。代表职责意识是代表对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及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态度,是代表社会责任感、政治参与意识、国家观念、宪法观念、法律和民主意识的综合反映。代表职责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一方面需要代表主动加强学习,另一方面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促进代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建议一是要重点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司法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加强代表对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二是通过专家讲课、优秀代表作报告、召开代表经验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人大理论知识的学习,促进代表间的交流和沟通。三是代表培训工作要进一步制度化,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计划,确定各时期培训的内容和培训重点,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培训。

(二)进一步开展好代表视察活动。代表视察是代表行使职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代会闭会期间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监督的重要途径。建议进一步丰富视察内容,改进视察方法,务求视察收到实效。一是要选择那些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视察,让代表真正了解区情民意,促进问题的解决,使视察活动能真正收到实效。二是要提高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的出勤率。一方面代表要尽量安排好本职工作,减少视察活动与本职工作时间上的冲突。另一方面要提高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的自觉性。建议对视察活动早计划、早安排,并提早通知代表,同时要严肃有关纪律,严格执行请假手续,督促代表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三是要认真做好视察的组织工作。要统筹安排好机关的工作人员,科学分工,合理安排,把视察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要准备好关于视察项目的书面材料,让代表在视察前就比较充分地了解视察的目的和视察项目的具体内容,使代表心中有数,帮助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更好地发现问题。在视察过程中既要安排充分的时间视察现场,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让代表座谈讨论,对视察中收集的信息进行梳理总结,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对如何解决视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跟踪督办。尽管我们对一些视察项目进行了跟踪监督,也促进了一些问题的解决,但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建议通过代表牵头提闭会期间建议、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牵头督办等形式呼吁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集中反映了本区域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认真督办议案和建议,督促政府提高办理质量,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才能使代表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落实。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工作。一是实行监督责任制。在对议案和建议进行分类和交给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同时,实行工委牵头的督办责任制,根据议案和建议的分类情况归口到有关工委进行督办,并把该项工作列入工委的日常工作范围。有关工委要经常对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及时、高质量地办好议案和建议,对办理结果代表不满意的议案和建议要敢于监督,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直到代表满意为止。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的议案和建议,牵头工委要加强与有关工委的协调,共同把督办工作做好。二是要发挥好省、市代表的作用。区代表提出的建议中,有一些是超出本区职权范围、区级国家机关没有权限解决的问题。对这部分建议,要组织省、市代表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发挥各级代表的作用,通过他们向省、市人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9

——在xxx矿首届一次职代会预备会上

(2008年2月25日)

各位代表:

xxx矿首届一次职代会在矿党委的直接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经过一个半月的筹备工作,大会各项工作已基本就绪。现在,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位代表报告首届一次职代会大会筹备情况,请代表审议。

一、大会筹备工作的概况

本次职代会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实现本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首届一次职代会的筹备工作自今年1月初正式开始,为使大会筹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专门成立了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提案组、会务组、宣传组、后勤服务4个小组,为开好本次会议,专门下发了文件,明确了各小组的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此后,又对议程安排、评议工作、组织程序进行了讨论研究。1月底组织检查、预审、修改了各类文件,2月上旬领导小组向矿党委做了汇报,并就文件打印、会场安排等其它工作进行了布置。至此,xxx矿首届一次职代会筹备工作准备就绪。

二、关于大会议题和日程安排

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有:

1、听取和审议xxx矿行政工作报告;

2、听取xxx矿党委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议xxx矿财务预决算报告;

4、听取xxx矿首届一次职代会提案解答报告;

5、听取xxx矿对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6、签订党风廉正建设目标责任书;

7、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8、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9、签订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10、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根据大会议程,这次大会日程安排为一天时间,具体安排见会议日程安排表。

三、关于正式代表、主席团情况

1、正式代表:本次大会正式代表为60名,按照各单位人数的多少和兼顾工作性质的原则,本次会议共划分4个代表团,

2、组织机构:经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建议,主席团成员为11人,由xxx矿领导班子、部分基层党政负责人、先进人物、工程技术人员及女代表组成,同时提出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现提交预备会表决通过。

四、关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根据《xxx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方案(暂行)》的规定,本次大会对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议。评议领导干部的监票人,由职工代表中的党群干部、行政干部、工人组成,评议组成名单提交大会通过,以保证评议工作的公正性。

五、关于提案征集情况

职代会的提案征集与大会筹备同步进行,下发文件、提案表。截止2月20日,共收到各类提案87件,经提案工作组筛选、整理,需解答的有6个方面45条,分别送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解答意见。在此基础上,矿班子进行了专题研究,将由矿班子成员在正式会议上作提案解答报告。

六、关于会议的材料准备及会务工作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有关工作小组起草了会议文件,其中《行政工作报告》、《党委工作报告》几易其稿,力求使两个“报告”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其他材料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求了意见。各项文字材料是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了大多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也体现了职工的意愿,是符合我矿各项工作实际的。

经过筹备工作人员及各有关部门同志夜以继日的辛勤工作,大会的各类材料已全部起草、装订完毕,分发到各位代表手中,请各位代表在正式会议上认真听取和审议。关于会议讨论地点安排及有关会务工作,也都做了认真安排。

xxx矿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了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了各项筹备工作的落实,大会的整个筹备工作得到了矿领导、基层单位和有关部室以及全体职工代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xxx矿首届一次职代会召开是全矿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肩负着全矿职工的重托和期望,希望各位代表要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民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集思广益,畅所欲言,积极参政议政,确保各项预定任务的圆满完成。

这次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难免出现疏漏和不足,请各位代表及时给予指正并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