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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39:57

境外投资论文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1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2

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各类经济要素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从而使得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融合,最终朝着无国界经济转变的一种过程和趋势。伴随着国际分工日趋深化和科学技术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其主要标志是:国际直接投资急剧增长;跨国公司作用显著强化;国际经济合作迅猛发展;国际金融市场快速膨胀。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在与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能够获得它们自身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这些,发展中国家要想得到发展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特殊的“后发优势”,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利用这一特有的优势,就有可能以发达国家所远远不及的速度发展,加快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步伐。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机遇。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拥有强大经济技术实力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它们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游戏规则”,试图把经济全球化灼过程变成其谋求经济、政治霸权的过程,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既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以分享世界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切实把握好分寸,注重趋利避害,防止欲速不达,在经济和政治上受控于发达国家。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主流,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了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和政策,纷纷取消了在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中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制定和实施了许多旨在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为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有些国家还大力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创造良好的硬环境,以便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这些行动本身对国际投资者来说就是一种绿色信号,无疑有利于投资要素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和自由流动。我国境外投资者应该及时把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这些条件和机遇,寻求优越的投资环境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以便获得更高的投资效益。当然,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不仅具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加剧,国际资本市场竞争也空前激烈。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起着支配作用。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创办跨国公司的经验相对缺乏,加上西方发达国家正时刻警惕着中国这个第三世界新兴的强劲对手,使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我们既要积极发展境外直接投资,使本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又要保持清醒头脑,使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水平与国情国力相适应。

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国内商品短缺的现象已基本结束,市场开始出现整体供大于求的格局。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结果,在900多种主要工业品中,有半数产品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在60%以下。如纺织品的生产能力已经高出市场需求的40%,彩电生产能力高出60%,空调生产厂家开工率只有43.4%,供大于求的电子产品达到75%。另据国内贸易部对605种商品的供求情况排队,供大于求和供求基本平衡的品种高达99.8%,其中供大于求的品种占72.2%。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并不是极少数产品的偶然性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致的,而是大面积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的相对过剩。面对这种严重的生产过剩,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扩大政府支出,降低银行利率,增加出口退税,减少法定准备金,甚至在通货紧缩时期逆势加薪等等。采取这样大的力度和密度的综合调控手段,旨在扩大内需,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然而其成效不甚明显。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是低水平的相对过剩,是产业结构变化滞后于需求结构的变化造成的,这种经济发展的非均衡不可能完全仰赖常规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来解决,而必须采取治本措施,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我们应该适当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向国外转移部分富余的生产能力,开拓国际投资的新领域。特别是发展以实物形态资本为载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能增加我国国内市场的总需求,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使我国经济在国内市场需求约束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一些工业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同时,还存在着某些资源短缺的问题。若用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国资源丰缺的标准,即资源种类的齐全程度、资源储量的充裕程度和资源品位的高低程度来衡量,我国属于资源种类比较齐全、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则相对贫乏的国家,而且矿产资源品位低。如石油、木材、橡胶、铁和铜铁矿等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不少资源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我国目前已探明的铁矿资源虽有500多亿吨,但其中97.3%的储量为贫矿,平均含铁率仅为30%左右。按现有的资源利用方式,预计到2010年国内45种主要矿产资源约有1/2不能满足需要。面对国内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的严峻形势,我们应该更多地将眼光投向国外,积极参与国际资源开发的合作与竞争,有选择地在境外建立一批战略性资源开发生产供应基地,以便解决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与某些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同时保障我国资源供应的战略安全。

三、外贸出口环境变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世界生产力加速发展,许多国家商品供过于求的矛盾日趋突出,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也更加激烈,外贸领域的摩擦和争端此起彼伏,从而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仍很盛行。许多发达国家在加强贸易保护的过程中,重点强化了非关税壁垒,包括质量标准壁垒、环境无害化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反倾销壁垒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对出口国的依赖,提高本国自立能力,推行进口替代政策,设法提高关税,实行配额限制等。特别是经济区域集团化的深入发展,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区域性集团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进出口限额,乃至完全开放边界,使成员国远比过去更为便利地进入当地市场,实现商品交换和优势互补,大大增加了相互间的贸易机会,使国际贸易呈现出以“体”内循环为主的特征。与此同时,集团成员以外的国家,由于不能享受种种优惠政策和权利,其商品很难进入区域性集团内部市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面对这种贸易格局的变化,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通过这种方式越过各区域集团贸易保护壁垒,渗透到不同区域集团内部设立企业,就地生产和销售,以便占据当地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我国从90年代中期以来,虽然外贸出口总额不断增长,连年出现贸易顺差,出口商品结构也逐步改善,但仍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到产业结构和产品质量等瓶颈制约,我国目前外贸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为主,技术含量和档次较低,从而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外贸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偏重港澳地区、日本、美国及欧共体国家,这在一方面加大了我国对外贸易风险程度,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遭到反倾销指控明显增多。三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外贸政策、竞争法规和价格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出口企业相互杀价竞销,这不仅导致外贸企业效益增长大大低于外贸出口数量增长速度,使部分外贸企业亏损,而且为国外反倾销提供了口实,丧失了部分市场机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抓紧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档次,有效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有必要拓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第二条渠道一境外直接投资,努力形成基本合理的境外投资区位及产业布局,通过建立发展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广泛开拓国际市场,这样既可避开上述影响出口的制约条件,又可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新的牵引拉动力量。从国际经验看,一国要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较为主动和有利的地位,不能单纯仰赖于对外贸易的发展,还必须努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支持国内有能力的企业构筑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当一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一定水平后,会保持相对稳定,对外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会被境外直接投资所部分取代,国际分工亦将由贸易主导型向投资主导型转换。

四、世界科技加速发展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当今世界,经济竞争说到底是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谁掌握了科技主动权,处于优势地位,谁就能在世界经济竞争的舞台上扮演主角。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使高科技产业逐步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如美国近年正式颁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企图以此作为带动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并确立其在世界信息产业的主导地位;英国推出了“技术前瞻计划”,其中包括信息技术、新型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等高科技发展计划;法国推出了“阿丽安娜新型火箭计划”和“新空中客车计划”;日本则推出了“地球科学综合研究计划”、“超级钢铁材料开发计划”、“脑科学时代计划”、“辐射光科研计划”、“智能制造技术计划”等等。由此可见,加速发展高科技正在成为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一张“王牌”,高科技产业化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一道宏伟而靓丽的风景线。世界科技迅速发展给当代国际直接投资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作为国际直接投资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原有产品质量,从而更方便地打开东道国大门,在国际竞争中保持和扩大自己的阵地。另一方面,由于当代世界科技创新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格局尚未改变,它们通过种种措施维持技术的垄断,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竞争能力减弱。

对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而言,世界科技加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要大于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展。以正负电子对撞机、银河计算机为代表的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取得,表明我国在有些领域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在有些领域里正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仍落后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足1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30%左右,也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缩小这种差距,仅仅靠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是不够的。因为发达国家为了延长其对先进技术的垄断时间,往往极力避免先进技术在东道国过快扩散,将许多研究开发活动和关键产品的生产放在国内母公司进行,而只将成熟技术和最终产品的装配线转移至东道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难通过利用外资获得完整的、一流的先进技术。而且过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被跨国公司所控制,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恶化,甚至有可能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因此,我们应在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同时,努力拓展境外直接投资,以多种形式主动参与国际企业间的合作,以便更直接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并向国内进行传输和扩散,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外溢效应”和“辐射效应”。

五、加入WTO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WTO既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又有力地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从全球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突破国家和地区保护主义的障碍,逐步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以达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各国劳动者充分就业,推动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WTO作为当今世界调节国际经贸关系的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其巨大的作用已为世界各国所认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WTO后可以得到最惠国待遇,从而避免在出口商品时遭受歧视;可以享受稳定的、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利于本国产品进入国外市场;可以利用WTO所确定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有关贸易争端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有利于及时掌握世界经贸的动向和信息,并从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中受益。但是,加入WTO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会遭受巨大的冲击。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增加贸易透明度,扩大金融、保险、电讯、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开放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直接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经受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既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又面临很大挑战。从总体上看,加入WTO使我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大大增加我国在世界事务、特别是国际经贸方面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使我国能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我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使我国在乎等的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立于不败之地。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我国可利用WTO正式成员国的地位,争取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入东道国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业的生产能力转移出去;拓宽境外直接投资的领域,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我国经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入WTO对于我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但是,加入WTO也会给我国带来一些压力和挑战。特别是在金融、电信、计算机、汽车等行业领域,我国企业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由于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使我国跨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国内市场这一保护性屏障和依托,处于腹背受“敌”、内外夹攻之中。对此,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速企业技术进步,通过苦练内功,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要变压力为动力,主动迎接挑战,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抓紧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尽快构建一批能在国际市场上叱咤风云的“重量级选手”,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效益大幅度提高。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张金杰.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资本流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聂名华.试论中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依据[J].财贸经济,2001,(1).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3

进一步深化改革境外直接外汇管理,巩固改革成效,需要剖析当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层次偏低在立法方面,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没有制定统一完善的境外投资单行法,权威性较低。目前,用于规范和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不同管理部门各取一块,分别涉及审批、外汇等单方面管理,并且不同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无法相互补充和支持。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各部门往往会采用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制成规范性文件。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无法保证,与促进企业“走出去”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呈现多头管理。现行体制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容易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针对同一主体的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分散在上述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的需要。

(三)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机制不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单一。境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唯一的监测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汇年检,年检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年检数据较为简单不够深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从年检数据中难以挖掘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权益具体情况,统计监测和调控难度较大。

(四)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境外资源、环境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吸引,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增强。但是,目前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均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然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内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大量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视线之外,不仅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无法监测境内个人非法财产转移等跨境资本违规流动规模,也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国际比较

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起步较晚,在管理上积累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归纳其他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导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际比较1.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很早就取消了外汇和资本管制,只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美国一般都允许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基本上已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二战以来,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加大对本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审批权限上,美国实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国能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兴起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保证和占领境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1999年美国政府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短时间内促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资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充分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美国是鼓励私人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的。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计划”时,就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用来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主管美国私人境外直接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帮助美国个人企业及个人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管制政策经历了“由紧到松”的重大调整,实行分类监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终坚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先后制定和修订《外汇法》《外资法》和《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利用外汇储备通过购买海外战略资源和海外企业股权等形式,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大国,达到消化巨额外汇储备和“资源立国”的双重战略目标。在行政审批方面,日本对境外直接投资不再采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海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和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一类政策一个部门主管,不搞重复管理和审查。资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财务省主管,“外向型”对外经济政策由主管工商贸易政策的经产省管理。财务省受理对外投资者相关备案文件后,转交经产省做出对该事项的备案意见,最终由财务省做出决定。在危机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特许、事先备案和事后报告制度,并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为掌握日本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依据。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国内的外汇兑换和交易完全放开后,个人境外投资基本放开,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砖国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来建立投资保障机制的。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护法》等,以法律形式来保障本国的对外投资。在行政审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1978年,设立海外合资企业委员会,由商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部、技术发展总局和公司事务部等机构派员组成,负责批准、管理和审查一切有关境外投资的事宜。在危机管理方面,印度政府专门设立经济司,隶属外交部,来全面负责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业较为活跃和发达,印度政府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方面也比中国较为宽松,例如允许个人汇出不超过100万美元在国外购买房地产、允许个人在海外承认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启示综合比较上述几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国家都非常重视立法的作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达国家都设立一个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如美国对外投资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日本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分类监管模式。这种行政管理资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上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设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日本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印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四是越发达的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就越宽松。例如美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大于日本,日本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海外投资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现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法规认真梳理,实现顶层设计,提高法律保护层次,制定出台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法》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从宏观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内容涉及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在《海外投资法》的基础上,涉及各管理部门具体分工的,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逻辑化的、体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部门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和开办核准业务合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形成主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备案,外汇局负责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资便利性,避免了投资主体在多个部门奔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管制,逐渐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免除政府事先批准,落实企业投资自,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目标。三是搭建跨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税务部、海关等多个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登记、资金汇兑、纳税、非货币出资等多项信息的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构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信息支撑,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缺失。

(三)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框架一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事中、事后主体监管框架。进一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严格执行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往投资所在国的规定,加强同一主体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各项数据之间的数据联动监测,防止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违规渗透的漏洞。二是完善境外投资年检制度,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增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涉及资本变动,境外再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全口径监测指标体系,充分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资产和收益的真实状况,强化管理。三是建立境外投资活动调查制度。根据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实际汇出资金、行业属性确立境外投资重点企业名录,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境外再投资、跨境资金流动和结售汇状况定期实施专项或抽样调查,全面了解境外投资资金真实流向,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境外投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4

关键词: 境外投资/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收抵免/税收优惠 内容提要: 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应当有适应这样的战略的转变。在纳税主体方面:居民企业的确定应以成立地标准为主,补充适用资本控制标准;秉承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的理念,以实现逻辑上和现实中的自洽;受控外国公司的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在税收抵免方面:我国税法可以适当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全面实施税收饶让。在税收鼓励方面:我国应建立海外投资风险的事先防范制度,完善资源、品牌和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的导向性政策,允许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增长迅速。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09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3亿美元。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超过2200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严重恶化。根据克鲁格曼等学者的“新贸易理论”, 要素秉赋差异较大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间贸易,而要素察赋相似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如果要素秉赋差异太大且公平的市场交易无法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时,跨国投资就会大量出现。经合组织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那些既吸收外资又对外投资的国家,则会因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而取得更显著的贸易增长。由此可见,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法制包括税制应当适应这样的转变。 关于境外投资的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实际管理机构作为居民企业的标准之一有其合理性:将注册成立地作为判断居民身份的唯一标准,纳税人就可以选择企业的注册成立地以规避居民税收管辖权。如我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的避税港设立企业,通过国内外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将利润转移到避税港企业,就可以达到逃税的目的。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兼采的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上述避税港的企业仍被视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也是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共同推荐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选择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确立此标准,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这一标准应当是补充适用,不应当和成立地标准并列适用,否则会对我国的境外投资产生消极影响。首先,尽管甄别居民企业的标准存在多项选择,但采用注册地标准的国家多将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补充适用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无疑会增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平心而论,如果外国法律将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企业都定性为居民企业,我们也难以接受。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实际管理机构界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此在实际操作层面确存在困难:在法理上,管理机构所在地有控制中心所在地与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不同理解;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同治理模式下,实际管理机构是营业机构还是决策机构,也存在不同的解读;实际管理机构是指母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还是子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我国税法也指代不明。根据1983年的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是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可见跨国公司本来就是所有成员企业都在统一的策略下经营,如果对实际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界定,跨国公司的所有境外企业将都可以被界定为其母国的居民企业。这恐怕不应该是国际法制应当追求的目标。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应当将注册成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并列作为甄别居民企业的标准,而应当将注册成立地作为首选标准,其他标准只能是补充适用;鉴于实际控制机构难以确定,我国可以补充适用资本控制标准。即法人国籍的确定首先要看法人的资本实际上被哪个国家的公民所控制,然后再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资本控制标准的适用不仅有利于我国 对外资的管制,也可以防止国内企业利用跨国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逃避我国的税收居民管辖权。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作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并非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类似:任何组织只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即具备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条件,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此规定在逻辑上不能自洽。既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法》就不能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此规定也割裂了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人)和民法上的独立责任主体(法人)的联系,使无独立行为能力的主体承担税法上的完全义务。此规定还剥夺了我国到境外投资的企业税负公平原则下的利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二九年《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按上述规定,我国居民企业设立的境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以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所以其利润不可能冲抵其境内总公司的亏损,其亏损也不能抵消其境内中公司的利润。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可以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应当秉承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的理念,以实现逻辑上和现实中的自洽,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因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各类法人也都应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是对延期纳税制度消极后果的纠正。美国1954年起对本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的国外所得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即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在汇回国以前不予征税。该制度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并将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以逃避税收。在此制度下,居民企业不但能够得到延迟纳税的好处,如其将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还能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因此,美国国会于1962年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受控外国公司的概念。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的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属于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该条款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并缴纳所得税。CFC法规既考虑了境外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则。加拿大、德国等国也纷纷仿效。至2002年,已经有22个国家制定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我国《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CFC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率明显低于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合理的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此利润应当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如:何为税率明显低于25%的标准?芬兰、葡萄牙规定的标准是不足本国税率的60%,西班牙的标准是不足本国税率的75%,德国的标准是低于本国税率25%。另外,我国税法也需要对控制标准、非合理的经营需要、利润等作明确界定。 关于境外投资的税收抵免 不同于直接抵免解决分公司的重复纳税问题,间接抵免是解决子公司的重复纳税问题。所以直接抵免是解决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间接抵免是解决解决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我国长期没有间接抵免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却有间接抵免的条款。我国和日本、美国 、马来西亚等国的协定规定了间接抵免,我国和新西兰的协定只规定对方企业可以可以享受间接抵免,中国和韩国、匈牙利和印度等协定则规定只有中方企业可以享受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了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控制是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多层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是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是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是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上述规定将20%的持股比例作为间接抵免的条件,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不符。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间接抵免的条件是10%的持股比例,如中日税收协定和中韩税收协定都是如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适当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因为对股份比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已经是相当高的持股比例;通过证券市场收购上市公司,一般不可能达到20%的持股比例。如美国法律也规定,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就可以多层间接抵免。 抵免限额根据限额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不同,分为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分项限额法与不分项限额法,我国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限额抵免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但,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操作复杂并且不利于鼓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如居民企业在多个国家投资,需分别计算出居民企业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当居民企业设在几个境外企业都有盈利但税率不同时,其抵免限额不能调剂使用,导致境外投资企业总体税负增加。另外,我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定率抵扣的办法:企业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导致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不统一。我国可建立综合限额抵免制度,将纳税人获得的所有不同国家的境外所得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美国1918年最初实行的是分国限额抵免法,由于其不利于企业海外经营,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美国实行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的选择制。目前美国实行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的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将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分为被动所得、高预提税利息、金融服务所得、船运所得、非受控第902节公司股息、国内的国际销售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外的股息、对外贸易的应税所得、出口融资利息、其他所得九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日本实行的是更加优惠的综合限额抵免法:在综合限额的计算上将亏损国排除,这可增大抵免限额,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税负。 超限抵免额和亏损弥补只能向后结转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利益。《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允许超限抵免额向后结转5年,与他国家相比,这对纳税人的补偿不够充分及时。日本和美国都允许同时向前与向后结转,给予纳税人充分及时的补偿。美国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向后结转5年抵免。日本企业在国外缴纳的外国所得税超过或未满当年抵免限额时,都可以向前后结转5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只能向后结转弥补5年,不能向前结转弥补,也不利于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降低经营风险。其他国家的亏损抵补通常包括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两种方式。向后结转,指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如韩国为3一4年,美国为5年,德国对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甚至没有时间限制;向前结转是指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时可退还前几年所得已缴的赋税来补偿其亏损,如美国结转弥补的时间定为3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结转弥补的时间为1年。美国税法规定,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经营亏损时,可将该亏损抵消前 3年的利润;也可向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另外,我国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不尽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都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国有关规定,摊计成本、费用及损失,确定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和扣除限额,不能以境外纳税资料、纳税凭证为依据。此规定的失当之处在于各国的成本、费用具有不具备可调整性;境外企业为满足上述要求须准备两种帐本,导致成本增加。多数国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都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按照东道国法律的规定核定成本费用,无需按母国法律调整。国际商会在《国际投资指南》中对域外管辖权扩张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该指南建议母国不应扩大适用其国内针对投资者在东道国的行为的法律、指令和法规,不应干涉东道国的法律秩序。 根据《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享受税收饶让:纳税人在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和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的国家(地区)所得税减免。有些中外税收协定也有税收饶让的规定。如中韩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申报税收抵免时,其在缔约国一方应缴纳的税额,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中日税收协定中也有类似税收饶让条款。但我国签订的多数税收协定没有规定饶让制度。至2006年,我国投资区域已经从欧美、港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到亚太、非洲、拉美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我国目前签订且生效执行的国际税收协定只有82个。在已执行的82个税收协定中,只有19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我国税法中有许多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为使外国投资者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我国政府往往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予饶让抵免。但在多数情形中,对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却不给予饶让抵免。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甚至还没有任何抵免饶让的规定。这种重资本输入轻资本输出的观念,和我国现在的海外投资的形势大相径庭。为了鼓励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应当尽快全面适用税收抵免中的饶让制度。 关于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我国税法中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明显不足。《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水、火、震等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或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在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规定可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此规定只起事后弥补的作用。而许多国家的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则是有效的海外投资风险事先防范措施。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准许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从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资金计入准备金,积累年限内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期满后准备金余额按比例逐年计入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日本的准备金制度包括1960年实施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1年的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4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以及1980年的大规模经济合作合资事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当日本居民企业的出资达到10%时,可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的50%作为亏损,对发达国家的投资的10%作为亏损,从企业收入中扣除作为准备金。若投资有损,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投资未损,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韩国也设立了境外投资准备金制度。对外投资者可以将海外投资金额的15%(资源开发投资的20%)作为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而享受免税优惠。海外损失准备金积存以后,如果没有发生损失,那么过了3年之后分4年平均补交。 我国税收政策缺乏境外投资导向性。在地区结构方面,我国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美。到2006年底,中国的对外投资60%流向了亚洲,16%流向了拉丁美洲,流向北美和非洲的各占7%,欧洲占6%,约有4%流向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对外投资过份偏重于初级产品的产业投资,忽视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偏重消费品的投资,忽视了生产资料的投资;偏重一般加工型项目的投资,忽视出口主导行业和支柱行业的投资。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值得借鉴。为 促进海外资源开发,韩国曾对境外资源开发事业(含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矿产品开发等)的投资所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美国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是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在重新进口时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计征进口税,即只征产品增值税。日本的海外矿产资源勘察补贴制度则规定政府承担勘察所需全部经费:选点后企业进行矿床勘探时,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海外矿产勘察支出在税收处理时可以作为亏损。就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资源开发的境外投资当然应当鼓励;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进程,为取得技术和品牌的境外投资也应当鼓励。事实上,我国企业的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也已有十余年。如1998年,格兰仕集团投资1亿元在美国建立研发机构,1999年3月,格兰仕北美分公司成立,同时成立美国微波炉研究所。1998年,康佳集团在美国硅谷正式成立由康佳美国分公司控股的实验室,用8个月时间就在此实验室里成功研制出第一台高清晰度数字电视。海尔目前在世界各地已拥有6个设计中心。在IT行业方面,2002年首信集团在美国新泽西州投资组建的Mobicom公司,以跟踪世界最新数字技术和移动通信终端技术。华为集团不仅与摩托罗拉、IBM、英特尔等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还在海外设立了美国硅谷研究所、美国达拉斯研究所、瑞典研究所、印度研究所和俄罗斯研究所。2001年华为印度研究所成为我国第一个获得CMM四级国际认证的软件研究开发机构。联想集团的全球化研发网络以香港为轴心,横跨北京、深圳、美国硅谷,在我国以至世界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强者地位。2001年,万向美国公司成功收购NASDAQ上市企业Universal Automotive Industries INC.。同年,华立集团收购了菲利浦公司CDMA手机的核心制造技术,成为国内完整掌握IT产业核心技术的企业。我国吉利集团对奥尔沃的收购既是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也是品牌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但是,我国现在没有完整的资源、技术、品牌获取型境外投资税收鼓励政策。二〇一〇年,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是少有的此类规定。其规定了对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的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但限于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等项目。另外,我国还应当制定鼓励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政策:一是按其海外投资资本的一定百分比退还对其国内所得课征的所得税额;二是实行投资扣除,对以机器设备、商品等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冲抵其国内应税所得额,以鼓励企业多以国内设备和商品进行投资,提高出口联动效应。 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不尽合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此规定可以上溯到1997年出台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我国税法采用三种方法限制境外投资企业用盈利弥补亏损:一是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盈利弥补;二是境内亏损不得用境外盈利弥补;三是发生在一个国家的亏损不得用发生在另一国家的盈利弥补。上述三种限制都可能导致对境外投资企业在某一纳税期间内全球所得的过高估算,增加其纳税义务。此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纳税人因盈利和亏损发生地点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若境内亏损无法用于抵减境外所得,则境外所得相比于境内所得就具有劣势;若境外投资带来的亏损无法用于抵减境内所得或其他境外所得,则境外投资相比于境内投资就处于劣势。我国税法应当取消上述限制。如,美国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亏损可冲减其美国境内所得,但当境外亏损机构以后年度有盈利时,对相当于亏损额赢利部分要直接并入美国境内所得追补课税,不得进行抵免,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获得双重的税收利益。 注释: 赫尔普曼,克鲁格曼:《市场结构和对外贸易》,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16页。 See WT/WGTI/M/8, para. 42. 陈继勇:《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93页。 Brian J. Arnold, Michael J. McIntyre,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Second Ed 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p. 89. 王铁军、苑新丽:《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83页。 国家税务总局:《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httP://WWW.chinatax.gov.cn/ssxdjsP,2007年3月25日。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46-247页。 商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200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 陈继勇:《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陈继勇:《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93页。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5

摘 要: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从投资环境的分类、特征及理论基础切入,旨在呈现投资环境基本理论研究现状。随着各种数学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一些新的系统评价方法已经广泛的运用于可持续发展能力、投资环境、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和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研究中。

关键词:投资环境;基本理论;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1-0064-02

收稿日期:2011-10-27

作者简介:张一博(1983-),男(满族),吉林长春人,教师,从事旅游企业管理研究。

随着战后海外投资大量涌现,为了适应投资者保证资金安全并获得高额利润,从投资者角度针对投资环境的研究应运而生。通常对投资环境的研究涵盖投资环境评价、评价方法的改进、投资环境运动规律以及如何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

一、投资环境的分类

投资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包括的因素很多且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本文在此借鉴付晓东、胡铁成(2004)对投资环境的分类方式总结如下:(1)按构成投资环境因素的性质可分为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自然环境。(2)按层次性和结构性可将投资环境分为宏观投资环境、中观投资环境和微观投资环境。这三类投资环境表示的空间尺度及包含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宏观投资环境预示着投资的整体趋势,微观投资环境则指具体某一地点或企业的投资,中观投资环境介乎两者之间。(3)按组成因素的物理性投资环境分成软环境和硬环境。前者又称环境硬件或有形环境,指诸如基础设施之类的有形要素的总和;后者又称无形环境,指诸如文化氛围、风俗习惯、政策法律之类的无形要素。(4)此外,按投资环境因素或条件所具备的优势高低可分为高势环境和低势环境。按不同时期投资环境有长期、短期之分。按产业可将投资环境分为第一产业投资环境、第二产业投资环境、第三产业投资环境。按地域范围或管理权限的不同可将投资环境分为国家环境、地带性环境、地区环境、城市环境和开发区投资环境、特区投资环境、沿海城市投资环境、内地山区投资环境、西部投资环境等。//html/jianli/

二、投资环境的特征

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诸多因素的投资环境是十分复杂的系统,付晓东、胡铁成(2004)认为具有下述特征:(1)划定性。指投资环境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或特定的目的性。前者如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后者如某一产业的投资环境。(2)指示性。投资环境有一定的价值度量功能,可作为衡量某一地域开放性、重要性的指标。(3)动态性。投资环境会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甚至相邻地区的开发而变化。(4)系统性。投资环境本身包含多种要素,这些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5)主体性。投资环境通常受国家或政府控制,因为它们可以出台政策或提供相关要素来影响投资环境的价值。(6)效益性和不确定性。前者指投资环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为投资环境的拥有者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效益。后者指投资环境可以为其占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效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市场竞争强弱、国家政策、相邻相关环境一直处在变动当中。(7)可改造性。由于投资环境始终处于动态,当中的一些因素可以通过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加以改进完善。(8)投资环境的外部性。主要指由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引起的旅游景观的变化。//html/jianli/

三、投资环境评价的理论基础

1.国际贸易理论。国际经贸理论是投资环境理论的重要来源。亚当·斯密的绝对比较成本学说(地域分工学说)、李嘉图的相对比较优势学说、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学说、李斯特的动态比较利益学说从不同侧面和角度为投资环境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提供了评价一国投资环境的基本方法。投资环境理论正是研究投资在区际、国际间的复杂流动过程。

2.区域经济理论。区域经济理论是投资环境进一步深化研究的直接动因。区域经济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投资环境研究产生了深远广泛的影响,促使投资环境的研究由单一地从投资者的角度转变为也从引资者角度进行。

3.区位理论。形成于19世纪的区位理论是投资环境理论的经典理论来源。韦伯的工业论、廖什的市场区位理论以及杜能的农业区位论等概括出了产业布局的一般规律及区位选择的科学方法。其所考虑的基本要素涵盖工资、聚集、运费、市场区等区位因子是构成投资环境的因素。该理论所蕴含的各地经济发展环境、生产要素的差异性则是投资环境研究的出发点。/

4.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投资环境的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为投资环境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理论空间。

四、投资环境评价方法

1.冷热国对比法。冷热对比法是由美国学者利特法克和班廷于1968年提出来的。其基本方法是:从投资者和投资国的立场出发,选定诸投资环境因素,据此目标对国家逐一进行评估并将由“热”至“冷”依次排列,热国表示投资环境优良,冷国则表示投资环境欠佳,温则表示一般。这些因素分别是:政治稳定性;市场机会;经济发展及其成熟程度;文化一体化程度;法律阻碍;实质阻碍;地理与文化差异。以上七个因素还可以分成更多的子因素,对每个子因素也可以进行冷热分析。冷热对比法是最早的一种投资环境评估方法,虽然在因素(指标)的选择及其评判上有失笼统和粗糙,但是却为后人的工作奠定了分析框架。冷热国对比法侧重于投资环境的宏观因素考察,而对于投资环境的微观因素考虑得很少,这是它的主要缺陷。

2.等级尺度法。等级尺度法是由美国学者罗伯特·斯托包夫于1969年提出的。该方法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和鼓励政策的角度出发,提出评价投资环境的八个要素,即:资本抽回自由;外商股权比例;对外商的管理制度;货币稳定性;政治稳定性;给予关税保护的态度;当地资金的可供能力;近五年的通货膨胀率。每个方面又分为几种不同情况,根据每个方面的重要程度,定出从最差到最好的各种情况的分类标准。评估投资环境时,先按各种情况打分,然后将各种情况的分值相加,得出投资环境的总分为8~100分,分值越高,投资环境越好。等级尺度法缺点在于:一是打分的主观性太强,评分标准难以把握;二是所考虑的因素有限,缺乏产业投资和企业投资所要考虑的许多因素。//html/jianli/

3.道氏评估法。道氏评估法是美国道氏化学公司根据其在国外多年的投资经验与1985年提出的。道氏公司将国际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正常风险”即“竞争风险”;二是“环境风险”。然后把影响投资环境的要素按其形成的原因和作用分为这两类,对有利条件和假定条件进行汇总,得出能获得成功的几个关键因素,提出四套方案。这种方法是个别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一个实用性很强的评价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方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方法是完全为跨国公司服务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引资者的利益则关注不够。

4.多因素和关键因素评法。多因素评估法由香港学者闵建蜀于1987年提出。他将投资环境因素分为十一类,每一类因素又由一系列子因素构成。在具体评估东道国投资环境时,首先选取上述全部因素也可以只采用其中一部分,甚至增加某些投资者更关心的因素;确定了所要考虑的因素后,对各类因素的子因素做出综合评价;然后据此对该类因素做出五分制评估,给出每个因素的权童;最后,在此基础上计算该国投资环境的总分数。

投资环境的总分q可由下式求得:

q=wi(5ai+4bi+3ci+2di+ei) (1)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式中,q ——投资环境总得分,n ——考虑因素的总个数,wi ——第i个因素的权重,ai、bi、ci、di、ei ——第个因素的评估比重,且ai+bi+ci+di+ei=1。

多因素评估法是对某国投资环境作一般性评估所采用的方法,较少从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动机出发考察投资环境。因此,闵建蜀教授又提出了一种与此相配套的关键因素评估方法,即从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动机出发,从影响投资环境的一般因素中,找出影响具体投资项目动机实现的关键因素,依据这些因素,对投资环境作出评价。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6

关键词:投资环境;理论;四维分析

1投资环境的理论评述

对投资环境的专门研究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当时区际经济与国际经济联系的逐步加强,国际投资蓬勃发展起来,随之出现了与国际投资活动紧密相关的投资环境分析及评价问题。20世纪60年代后,一批有代表性的投资环境评价方法的产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投资环境的基本理论,并促成投资环境理论体系的逐渐形成和完善,现有投资环境理论体系可概括为三个部分(见下表)。

从投资环境的理论进展看,研究重点一直放在投资环境的评价理论上,对基础理论和优化理论的研究很不成熟,其发展也主要依附于评价理论的研究内容和水平上。尤其是投资环境基础理论的相对滞后,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学的发展和实际应用。

第一,对投资环境研究中投资方与受资方投资效益目标追求的偏差认识不足。传统的投资环境研究站在投资方的立场,许多投资环境的评价结果往往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投资环境研究在发展中国家的兴起,研究角度更倾向于受资方,许多评价也有失偏颇,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投资环境优化对策,实际引资效果并不理想。只有既从投资方又从受资方目标追求的协调性出发,对投资环境的研究才更为全面和客观。

第二,对投资环境在投资活动中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够全面。从诸多投资环境定义看,投资环境对投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何影响资本的获利和减少投资风险上。如“投资环境是能够促使产业资本增值的一系列要素生产条件的有机集合”,“资本的投向取决于影响资本获利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物质等条件。这些条件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有机组合,就形成投资环境。”这些论述需进一步商榷。投资环境从外部条件制约上固然对投资者的获利状况具有重要影响,但对投资行为(如投资的区位选择、规模选择、技术选择等)的影响却是客观存在并需特别注意的。例如,甲、乙两个地区,甲地区资本丰富,并拥有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和良好的生产协作配套条件,更宜于吸引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大型跨国公司投资;乙地区劳动力廉价且丰富,但技术、资本缺乏,市场发育不完善,可能更宜于引进促进就业型的外资项目。外资流入各地区的规模可能并无太大差异,但各地区引进外资的类型和结构却有很大不同。在两个不同地区吸引的投资所获收益率几乎相等的情况下,投资行为特征也会存在很大差异。所以,投资环境研究不应局限于对投资获利的影响上,还应扩展到对具体投资行为的影响分析上。

第三,传统的投资环境分类与要素分析不利于对各种投资行为特征作出恰如其分的解释,也无助于对引进投资的结构和质量作出区分和选择。学术界一般把投资环境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这是基于投资环境要素的可变程度及其对投资的吸纳效应而进行的划分,它忽视了与引进投资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水平乃至产业性质相关联的要素划分,反映不出各种要素对不同性质的外来投资的影响。另外一种较流行的分类是按区域的空间尺度大小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投资环境,各类要素依次层层细分,最后一层要素作为投资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这种划分也存在同样弊端,分类的目标导向不够明确,无法对引进投资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和选择。因此,很有必要对投资环境要素划分进行相应的改进。

第四,投资运行对投资环境的反向调节作用未能得到足够重视。投资环境在影响投资活动的同时,投资又通过对受资地区的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的输入而影响和改变着这一地区的投资环境状况,投资对投资环境的反向调节应成为投资环境内涵的重要内容。

2投资环境的理论选择——投资环境四维分析

在引进外来投资的过程中,某受资地区投资环境四维分析图如下。

投资方(外商)与受资方的投资效益目标分别从左、右两个方向对投资环境施以约束。投资方的投资效益目标主要指追求满意的投资收益率。包括市场占领、原材料和低廉丰富的劳动力的利用、自然资源开采等;其他目标如全球领导、政治支配、分散风险及个人愿望的实现。受资方的投资效益目标包括弥补资金缺口、促进就业、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人才培养、完善市场机制、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双方目标相互约束,既有协调也有矛盾,投资环境则看做是双方目标协调的媒介物。外商利用受资区投资环境促使资本增值及其他目标的实现,受资方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双方协调之处越多,就越有助于受资方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使双方利益的互补。若双方目标分歧越大,就越不能有效形成促进双方利益结合最大化的投资环境。这种情况下,受资方改善投资环境并不意味着双方共同利益的更多实现,投资环境优化的政策措施若不切合实际,这种投资环境改善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投资环境与外来投资行为及投资获利的关系密切。投资环境包括一般性和特质性条件。前者也称为基础性条件或非特质条件,是与投资项目性质无关或不产生直接影响的投资环境要素,对外资的规模、技术水平和产业配置无明显的选择和导向作用,只能从总体上决定外资可以流入的数量多少,无法影响外资项目的性质特征和行为选择。如一般的社会文化、政府机构办事效率、法制的完备程度、经济的稳定性等;特质性条件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功能,能对外资的规模和技术选择及产业导向产生直接重要影响的投资环境要素,决定引进外资项目的基本性质,使受资地区产生较为强烈的项目选择性,这种选择性正是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引进质量的内在依据。常见的特质性要素如特定外资项目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状况、生产协作配套水平、特殊的经营资源和专业人才、同行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结构、独特的自然和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所以,投资环境对外来投资行为及投资获利的因素影响可包含两方面:一是一般性条件对受资地区吸引外资数量多少的影响;二是特质性条件对不同类型外资行为选择的影响。两种影响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具备良好的一般性条件是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前提,但并不必然取得理想的引资效果,这要受特质条件优劣状况的影响。如果某地区一般性条件并不优越和突出(达到吸引外资的能力),但特质性条件的优势显著,会吸引适于这种特质性条件的外资大量流入,反过来促使一般性条件的改善,形成两种条件相互改善、两种影响相互促进的作用机制。因此,对于某地区而言,投资环境优化形式可以分为三种:一般性条件优化、特质性条件优化和综合优化。如果是一般性条件很不理想,尽管特质性条件优势明显,仍不能有效引资,就应采取第一种优化形式;若是特质性条件太差,阻碍外资的正常流入,可采取第二种优化形式;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是综合优化,因为两种优化形式并不截然分开,而是有机联系且相互牵制,仅存在优化的侧重点不同。新晨

此外,外来投资行为及投资获利对投资环境具有明显的反向调节作用。一方面,外资流入过程中,资本、技术、管理、人才的输入促使受资地区的区域经济水平、结构和社会状况发生变化,推动投资环境的良性发展;也可能由于外资带来的市场垄断、产业劣化、环境污染等问题而引起受资地区投资环境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先期流入的外资能稳定地获取满意的投资收益率,引来众多外商的青睐,表明该地区的投资环境质量高;反之,投资收益率低甚至投资失败,会引起后续投资者的迟疑,甚至不再考虑到该地投资,表明该地投资环境的吸引力下降。受资方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须全面和动态地看待投资运行给当地投资环境带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受资方对投资环境的评价与优化可改变投资环境各要素的结构和功能,营造适于外商经营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评价包括一般性条件评价和特质性条件评价,前者主要是找出制约外资流入的因素并指出优化方向,后者是根据不同性质外资的基本特征,选择那些适于当地特质性条件的外资项目并将之引入恰当的产业部门。这些评价工作必须结合投资对当地投资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在评价结果分析后,就可采取相应的优化对策,以有效地吸收和利用外资。

参考文献:

[1]郭信昌.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优化[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3.

[2]袁钢明.跨国投资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7

关键词 转型国家;外商直接投资(FDI);影响因素;东欧

中图分类号 F11;F753;F831.7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3)06-0073-04

一、引 言

近30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流动变化越来越剧烈。这不仅表现在总量的增加上,在投资地区的改变上也相当明显。根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金额已从1970年的125亿美元激增至2003年的15,000亿美元。分析其流入地区可以发现,发达国家仍然是外商直接投资流入最多的地区,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相对流入比例上并未有显著改变,但绝对金额却有大幅增加。这对于追求经济发展,但缺乏外汇资金及技术的国家,特别是那些自社会主义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而言至关重要。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包括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及保加利亚等东欧国家在内的西方国家先后进行经济与政治层面的巨大变革,以努力追求经济发展与繁荣,而外商直接投资成为这些资金短缺国家取得生产技术与管理能力的重要来源之一。接受跨国公司自海外带来的生产机器设备、技术、管理技巧等对东道国经济产生了所谓外溢效应(spillover effect)。更重要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在以东欧国家为代表的西方转型国家 ①克服工业发展失败、经济崩溃与政治纷乱,走向经济稳定发展的道路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外商直接投资已被视为这些国家转型至市场经济体的一个相当重要的转型要素,因此促使它们寻找各种方式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同时,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对一国进行投资生产,必定是因为该国具有稳定且具潜力的政治经济环境,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是其进行FDI区位选择上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东道国不应只扮演等待投资的被动角色,而应建立自身与他国相比具竞争力的优势。

转型国家虽然都经历了市场经济改革,但其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度与广度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导致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成效也迥异。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因素,国内外理论界已有一些相关理论与实证文献加以探讨,但是,由于观点、方法与分析工具等的不同,目前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特别是,现有相关文献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研究,在分析对象上大多只包括发达国家,或是单独某个发展中国家,较少涉及转型国家这一特殊类别国家群体。而根据上文所述,外商直接投资对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拟以在西方转型国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且转型期较为一致的波兰等东欧四国为例,对其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影响因素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以期能为我国更好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二、文献回顾

早期的外商直接投资理论基本从市场不完全的角度出发,其基本假设为:在市场接近完全竞争条件下,FDI不可能发生,这些不完全可能来自于商品与要素市场以及政府法规,特别是关税与贸易障碍等,以至于资源与生产产品无法做有效的分配。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通过将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3个阶段,说明了动态的比较利益,以及随着厂商考虑成本因素时转移生产地点,FDI在其中成为一个相当自然的过程;Knickerbocker(1973)观察到寡占厂商在一地从事外商直接投资时,其他的竞争者也会跟进,因此提出“跟随领导者(following leader)”理论,他假设这些跟随者之所以会随着领导公司进入东道国设厂,主要是不想让领导厂商取得诸如规模经济等竞争优势,并将外商直接投资按照服务何种市场分成3类:供给当地市场、资源取得与以出口为目的的投资;Dunning(1993)的折中理论(eclectic theory)结合了国际贸易与国外生产观点,包含了各种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并指出外商直接投资必须在所有权、区位与内部化3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其中,区位因素强调的是东道国自身在投资环境上所存在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各种可吸引FDI流入的要素。他归纳出4类区位影响因素,包括市场因素、贸易障碍、生产成本与投资环境等。一国投资环境如果能满足外国投资者所需条件,在所有权与内部化优势均存在的条件下,跨国公司便会到该国投资生产。以上对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理论的探讨,已从最初古典的比较利益之机会成本问题,延伸到厂商对其他厂商竞争策略的布局研究,特别是Dunning的折中理论将过去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理论加以整合,在实际分析上更具弹性,也即在研究上既可以从厂商、特定产业,也可以从东道国的角度去讨论。

在实证研究方面,Lucas(1993)在探讨东亚与东南亚7国外商直接投资决定因素时,基于独占者对于利润最大化的外国资金延伸性需求,发展出包含相对价格与其他禀赋变量的基本模型,以及包括区位、市场规模、政治风险等变量的延伸模型,并分析了政治环境对外商投资的影响;Gastanaga(1998)利用折中理论检验49个低开放度国家在1970年~1995年间各种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效果,并认为政策与制度因素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影响;Cassou(1997)利用panel data分析美国等6个发达国家税率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实证结果发现,除了企业税如预期般具有显著影响外,所得税也是相当重要的因素;Kerr and Peter(2001)采用市场不完全架构,利用1980年~199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中国大陆的外商直接投资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工资水平、开放度与汇率波动均对我国FDI流入具有显著影响。从以上文献可知,关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还存在许多分歧,同时,现有相关文献较少涉及转型国家。

三、分析框架

1. 理论分析

本文研究主要基于Dunning的折中理论(eclectic theory)。其中,区位优势作为折中理论的重要一环,指东道国拥有一些该国区位环境上的因素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这些因素用来解释跨国公司在具有所有权与内化优势下,在外国生产的动机。Dunning把驱动跨国公司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的要素归结为4个方面,包括取得自然资源、服务国外市场、重新建构生产行为或改善整体效率与竞争力以及获取与现有资产互补或竞争的资产以降低风险。比较其他相关理论,折中理论相当具有弹性,它不仅可用在个体的研究,如个别厂商、产业或国家,也可在总体的研究上进行。对东道国而言,区位优势是内生的,东道国并不会被动地等待跨国公司来投资,它能改变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以吸引外资流入。就一国显示出的FDI数据而言,一个已进入一东道国从事FDI的跨国公司,势必已将所有权优势与区位优势内部化,也即在考虑两优势后,决定在海外生产。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不同的区位因素(优势或是劣势),对于不同性质的跨国公司而言,存在不同的重要程度。尽管如此,对于东道国而言,营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从长期来看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东道国在吸引FDI的政策上也主要集中在对区位优势的影响上,这从Dunning归纳出的4类区位影响因素也可看出。另外,东道国如能通过若干政治经济改革措施以改变并获取区位优势,使得厂商经过内部化过程后投资于该国,则东道国就拥有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区位优势。因此,本文假设在给定跨国公司具有所有权优势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决定内化,并在一国投资设厂,要视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而定;本研究对象以个别国家为单,并不考虑流入这些国家的FDI国别与性质。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研究在变量的选择上采用Nabende(2002)等人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区位因素作为依据,同时考虑到区域性经济冲击的影响,将其区位因素主要分为3类,分别为成本相关因素、投资环境因素与总体经济因素。成本相关因素主要是说明那些在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存在重要生产成本要素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现象对于投资区位的选择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如果这些跨国公司主要是以劳动密集与出口导向为主,并且在海外设厂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对称的投入成本,两地之间不均衡现象则更为明显。东道国的关键成本要素包括实际工资率、汇率、土地与财产权、当地投入成本、税率、交通成本以及资本使用成本等;投资环境改善的主要因素包括经济开放程度、投资与贸易体制自由化及政治风险等,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包括所有权政策、税率与补贴、价格控制等,贸易政策自由化主要是贸易商品关税限制的降低;东道国在考虑总体经济因素时,应注意那些能吸引跨国公司在本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市场规模与潜在市场规模两个变量。基于实际资料数据的缺乏,以及技术上的困难,实际研究中不可能包含上述所有理论变量。本文仅选择可衡量变量,并对某些难以量化的变量进行变量替代。在成本相关因素上,本研究纳入两变量,包括实际工资率与汇率;投资环境改善变量采用人力资本与政府效能;总体经济变量采用经济规模、经济增长与开放度;此外,考虑到区域性经济冲击,还加入亚洲金融风暴变量;最后,本研究加入了前一期的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变量。

2. 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变量说明,同时考虑到时滞效应,本研究将计量模型设计如下:

lnFDIi,j=ai+β1lnFDIi,t-1+β2D97t+β3lnERi,t+β4lnWAGEi,t

+β5lnGDPi,t-1+β6GDPGWi,t-1+β7OPENi,t-1+β8GEi,t-1

+β9lnHCi,t-1+εi,t

其中,i为国家,FDI为外商直接投资,gdp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GW为实际经济增长率,HC为人均政府教育支出,ER为市场汇率(本国货币/美元),WAGE为实际工资率,OPEN为开放程度,GE为政府收支余额占GDP比重,D97为亚洲金融风暴(虚拟变量)。

四、实证结果

本文研究目的主要是探讨转型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以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及保加利亚等东欧转型国家为样本② ,样本区间为1997年~2011年,对于四国的样本数据,尽可能保证数据来源的一致性,除了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外,还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与各国政府相关网站上的资料。表1显示了回归估计结果。

实证结果如上表所示,调整后的R2为0.932,F值达到1%的显著水平,Durbin h值显示出无自相关的结果。此外,本研究尝试利用Carree的近似无偏估计法估计动态pandel data中滞后一期的FDI系数,结果发现,在进行估计过程中,许多数值并未呈现收敛状态,并且出现负向的数值而无法进一步计算,同时,在能计算的范围下,事实上所观察到的计算结果并未产生与原数值差距太大甚至相反效果的情况。在这些条件下,本研究并不对原始结果做进一步的修改与推估。根据以上对东欧四国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影响因素的实证估计,结果发现,9个变量中,仅有汇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开放程度呈现显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如预期地具有正面影响。汇率方面,东欧国家自然资源丰富,因此,如果东道国汇率贬值,意味着投资者可投资相同金额便可获取更多的本地资产或雇佣更多的劳工,尤其各国在转型过程中施行大小规模不等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旧有国有企业在本国汇率贬值时,外国投资者可以较便宜地购入,因而,汇率对于东欧转型国家具有正面的效果。开放程度的影响方向是负向的,恰好验证了本研究关于开放程度对FDI的另一个可能影响方向,即开放程度降低反而会吸引FDI进入,不过其效果并不很显著。另外,东欧国家的FDI流入受到前一期FDI流入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转型过程中政治经济变化的原因,如东欧国家在1990年前后就开始施行开放政策,允许FDI进入。东欧国家的汇率FDI流入有正面的显著影响。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东欧国家在转型初期对于汇率制度就进行了相当大程度的开放,此四国在现金转换上大抵是相当自由的,而且,在模型设定上,汇率是以自然对数后的数值进行的,其数值相较于FDI而言,并没有明显的波动,因此未能显著呈现。最后,尽管许多文献指出,低廉的工资与较具效率的行政组织是发展中国家吸引FDI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本研究实证结果显示,两者并不显著,可能原因在于,除了这些国家逐渐发展的同时,人力素质也随之提升,工资因此增加,从而可能产生抵消作用,尤其这些工资基本上为东道国各部门工资的平均,因此未能真实呈现。总之,从实证结果可知,东欧四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吸引外国投资进入这些国家,因而对于汇率的波动影响资产价值特别重视,外国投资也能利用开放程度的下降,转而直接进入东欧国家生产来抢占市场。然而,由于这些转型国家虽然已经历了1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就经济发展而言,它们尚处于初期阶段,许多非经济因素仍干扰着各国,若干的影响因素或许需要再观察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其效果。

五、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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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FDI污染产业转移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长足的进展。据统计,2006年我国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41485家,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694.7亿美元。中国通过积极吸收外国投资,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弥补了国内资本、技术、管理机制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不足,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了综合国力。但我们也要看到在获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也在急剧恶化。

江苏省作为较早引入外资的地区,其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量逐年增长。但是在引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污染转移。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的研究。

二、文献综述

外商投资作为一个引起环境污染的因素,引起很多学者关注。在此基础上理论界提出了“污染避难所假说”。他是指为了吸引外商投资而导致国家间或地区间“恶性”竞争,有可能出现降低环境保护的标准,导致出现“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avens)。

“污染避难所假说”最早由Walter和Ugelow(1979)提出。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是夏友富(1999)根据1995年工业普查数据,对“污染避难所”是否在我国存在进行了检验,得出的结论是:外商通过直接投资渠道污染转移是客观存在的。另外一个是赵细康(2003)他的分析包括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未呈现大规模的污染产业转移倾向,中国并未成为世界污染产业的“避难所”。

三、外商投资污染密集产业现状分析

1.污染密集产业的定义与分类。污染密集产业(Pollution-intensive industries―― PIIs)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则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那些产业,这些污染物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有害,促使环境恶化,影响生态质量,另外,在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或明显受到影响。

国际上比较有代表的是Main和Wheeler(1997)的分类方法,其按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水平进行划分,将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化工、造纸和纸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划分为污染密集产业。

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夏友富的分类方法。其在参考国际通常分类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认为: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纺织印染业;火力发电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22个产业为污染密集产业。

2.外商投资污染密集产业的总体情况。据近几年江苏统计年鉴统计,2005年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项目7126个,合同外资4643882万美元,实际投资1318339万美元。占全国相应指标的16.2%、24.56%和21.85%。在2004、2005年投资于严重污染密集行业的项目分别为2760、2844个,占总投资项目数的38.7%和39.6%。

截至2005年江苏的“三资”企业共7576家,资产总计10409.61亿元,利润总额589.66亿元,其中投资于污染密集行业占总量的74.4%和78.6%。综上分析,污染密集行业是外商在江苏省投资的重要领域。

3.内外资分布情况比较。本文截取2001、2003、2005年中7个严重污染密集行业的相关数据来讨论,对内外资分布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外商投资的主要污染行业占省内同行业的比例。(见表1)。

表1 2001、2003、2005年外商投资的主要污染行业占省内同行业比例表(单位:%)

资料来源:同表1

注:由公式ρij= FFij / FCij计算得出,其中FFij表示外商投资i类产业的j项指标占“三资”企业中j项指标的比重。FCij表示省内外商投资i类产业的j项指标占省内企业中j项指标的比重。

从表1可以得出除了橡胶制品业、食品制造业外,外资结构要优于同类的省内行业,也就是说外商的直接投资并没有出现明显的污染转移倾向。

从国内横向数据来比较:在江苏省,外商投资的污染密集产业的比例要高于国内同类水平。也就是说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江苏省吸引的外商投资多是投资在污染密集型产业。

注:由公式θ=ρ1/ρ2得出,ρ1和ρ2分别为江苏省和我国外商投资的主要污染行业占省内同行业比例。

四、结论

1.我国环境标准要低于外商母国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境内生产污染密集产业的成本要低于其在母国生产同类产品。所以在江苏省内,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一半以上都是在污染密集型领域。

2.从整体上看,江苏的外商直接投资并没有出现明显的污染转移倾向。外资污染产业投资的构成与江苏省的产业构成基本一致。但从每个具体的产业、行业来看,外资在某些特定行业中,的确存在外资加剧污染的情况。

3.外商直接投资在江苏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总体情况要差于全国平均水平。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江苏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近7年内始终保持在80%的比例以上。而污染密集产业也大部分集中在制造业中。

五、建议对策

1.要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状况,有选择的引进适合自己需要的行业、产业。完善外资企业引进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提高其的准入门槛。鼓励其引入并使用母国相关环境标准,对于具有示范作用的外资企业给与适当奖励,对于污染严重的外资企业无论其创税多少都要予以定期整改或是取缔。

2.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制定更加细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总之,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在利用外资过程中注意避免或减少环境的污染,避免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转移,这对其走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Main, M and D Wheeler . In Search of Pollution Havens ? Dirty Industry in the World Economy 1960-1995 [D] United State: World Band Discussion Paper 1997

[2]夏友富:外商投资中国污染密集型产业现状、后果及其对策研究[J].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

[3]赵细康李建民.中国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关系的展望[J].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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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跨国投资;“走出去”理论

在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上取得了可喜成绩。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368.2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1140.28亿美元,合同额1562.94亿美元;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308.2亿美元,合同额361.1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19.3万人。为了进一步扩大成绩,对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的理论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为了更好的说明,本文将“走出去”的理论探讨主要放在对外的直接投资上。

一、 现有跨国公司理论的简评

现有的跨国公司理论,按其理论依据和分析方法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理论,如垄断优势论和寡占反应论;第二种是以贸易理论与工业区位理论相结合的理论,如产品生命周期论;第三种是内部化理论;第四种是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是各有其侧重面,有的是从产品的差别生产、垄断和要素市场角度出发,有的着重解释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还有的是把研究重点放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与决策过程上。主要有:

(一)垄断优势理论

这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海默(S.H.Hymer)首先提出,后来经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和凯夫斯(R.E.Caves)等美国经济学家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理论体系。 垄断优势理论将不完全竞争理论引入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从不完全竞争出发研究国际直接投资,从而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方法,开创了一条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新思路。美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基本上符合这一理论。该理论不足之处在于,它不能解释发达国家的一些没有垄断优势的中小企业近年来纷纷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也不能解释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的不断增加的现象,更不能解释发展中国家企业近来对外直接投资的现象。

(二)寡头垄断理论

1973年美国学者克尼克波克(F.T.Knickerboker)分析了美国、加拿大187家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提出了寡头垄断理论。寡头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获得相对的市场份额。寡头垄断竞争的结果必然引起直接投资。只要一个寡头企业在外国建立生产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子公司,其他寡头公司也不甘示弱,跟随而上。该理论用寡占反应行为较好地解释了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的现象。对20世纪70年代美国、加拿大出现的“蜂拥效应”进行了论证,说明寡头企业之间存在一种既竞争又依存的关系。但它还是不能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增加的现象,也不能解释没有垄断优势的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增加的现象。其适用范围也有局限性。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二战后,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对美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了实证研究。1966年他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指出,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与产品生命周期有密切关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以垄断优势理论为基础的,只是它更强调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应注重投资国所拥有的相对技术优势。不过该理论也有一些局限性。它所解释的投资区位的变化只适用于当时美国跨国公司,而并非普遍规律。这反映了国际投资发展的变化要比产品生命周期更为复杂。

(四)内部化理论

这是英国经济学家巴克利(P.J.Buckley)和卡森(M.Casson)在1976年提出的。该理论的起因是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不断扩大。为什么跨国公司不利用现存的世界市场同其他国家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国际分工开展贸易,而是另辟蹊径,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建立企业的内部市场,利用内部贸易来配置资源呢?巴克利和卡森通过对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进行分析研究,逐步建立了内部化理论。该理论发展了垄断优势的理论,并将国际贸易同国际投资结合起来。它强调把各种垄断优势加以综合利用。还较好地解释了企业为什么将知识产品放在内部市场转让而不在外部市场转让的原因,解释了跨国公司从原材料采集到加工制造等生产过程内部化的原因,说明了跨国公司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的由来。不过,内部化理论也存在缺陷,例如对企业为什么到国外投资及投资的地理区位没有做出解释。

(五)区位优势理论

这是艾沙德(WaLterLsard)教授提出的。该理论是对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它不仅解释了投资者为什么到国外投资的原因,而且还对投资的地理位置做出了较好的回答。

(六)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该理论的奠基人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邓宁(John Harry Bunning),起因是二战后出现的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存在的局限性,这些理论都只是从某个角度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解释,没有普遍性。从1973年起,他运用折衷主义的方法对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进行概括性和综合性的分析,将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和区位优势理论三者结合起来形成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与前面所讲的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它是针对经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而提出的,适用范围仍然不够广,仍不能很好地解释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

(七)比较优势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前流行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以美国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这些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日本小岛清教授根据日本当时对外投资的情况,提出了新的理论——“边际产业扩张论”,也称为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是根据双方国家的比较优势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因而是一种宏观理论,它很好地反映了当时日本对外投资的特点。它比较适合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但也存在不足:它否定了垄断因素在直接投资中的作用,回避了发达国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维护不合理的国际分工格局的后果。

对以上理论的简评,说明了这些理论基本上是在分析西方跨国公司的基础上形成的,也说明了探讨适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理论的重要性。如何从理论上来解释或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呢?比如,先走到哪里,用什么方式进行等等,均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走出去”的行动。 二、对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的理论探讨

笔者认为,通过说明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关系,能奠定中国企业“走出去”理论的基础。对企业来讲,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关系就是如何运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本文在此用“资本整合”来代替“资源”,是为了更好地说明资本为什么要向外移动,即对外投资,也就是“走出去”。

(一)对资本整合的说明

资本整合实际上就是资本运作的过程。一个企业或企业家的资本整合力的高低,决定他的资本运作成败。资本整合受主客观两方面的限制,主观受资本运作水平高低的限制,客观受当地投资环境的限制。在资本整合中,影响资本移动的主要受当地投资环境的限制。某地的投资环境差,必然导致资本整合向投资环境好的地方流动。在此要强调的是,资本整合环境的好坏,包含多种内容,除了常讲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外,还包括各种资源、配套设施等等。资本整合常常受到客观投资环境的限制。比如,某种矿产资源的供给不足,即使从主观上来讲企业自身的资本整合很强,但也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国内受到投资环境的限制,必然就会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寻找移动的机会。

(二)对市场的说明

市场是反映资本整合效果的晴雨表,资本整合的好坏最终均要在市场上体现出来。市场由于本身的限制,它对资本整合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是有大小之分的。它对有的资本整合可以提供有效的支持,但对有的资本整合就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在市场不能提供有效支持的情况下,会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市场移动。比如,国内某资本整合的产物具有很强的优势,但国内市场不能继续支持,要继续发挥该资本整合的优势,必须向外发展;再如,某资本整合的产物在国内市场已经没有多大优势时,但在国外市场仍然有优势,为了延长资本整合产物的生命,该资本整合也会向外寻找移动的机会。

(三)我国企业资本整合向外移动的三种主要原因和模式

1、国内市场与资本整合向外移动结合型。这种情况是国内市场可以提供有效的支持,但资本整合在国内受到投资环境的限制(主要是资源上的限制),只好到国外去资本整合,从而导致了“走出去”。具体讲,这是为了国内市场而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移动的方式。由于国内市场能提供有效的支持,这种方式的重点是在国外进行新的资本整合。在这种方式下,就要在国外寻找那些是资本整合环境好但市场不能提供有效支持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澳大利亚的铁矿,那里的资本整合环境好,但当地市场对铁矿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再如,文莱的石油,同样是这样的条件。这种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寻求国外的资源来弥补我国资源的不足。因此,在进行该类型投资时,一定要注意被投资国的国情。现在,所有国家对不可再生的资源均有一定的规定,往往会因为国家法律限制或人民感情等问题而导致投资受挫。

2、资本整合向外移动与国外市场结合型。这种情况与前面那种相反,是国内市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但国内资本整合力很强的情况下发生的。由于国内市场不能提供有效支持,为了继续扩大或延长资本整合的优势,从而导致了“走出去”。具体讲,这是为了国外市场而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移动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就要在国外寻找那些资本整合条件好,并且市场能提供有效支持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种类型的投资中,当地国家的政策或享受的政策有时会产生强大的力量,会导致向好或向坏的方向发展。当地提供非常优惠的引资政策,可以吸引外资的进入,特别是能享受别国一些优惠政策时更是如此。比如,欧美在纺织品上给柬埔寨很多优惠政策,尽管柬埔寨当时的投资环境并不好,但是导致大量的外资进入,建立了许多制衣厂。

3、资本整合向外移动与研发结合型。这种方式是为了利用国外更好的投资环境,重点是放在研究&开发上。比如,我国家电企业,有的就在日本设立了研发中心,可以充分利用当地更有利的条件从事研发活动,包括更好地利用该国的人力资源。该类型合作还可以有效地利用时间空间。比如,一汽与欧美合作,利用时差将某种设计分三地进行,中国设计8小时,欧洲设立8小时,美国设计8小时,一天就可以干完在本国需要3天才能完成的设计工作。

(四)国家因素对资本整合向外移动的影响

现在,除了很少数的自由贸易区外,绝大多数国家在外经贸上都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形式进行。尽管世界建立了WTO的机制,但是这些限制或多或少依然存在。国家因素有时会对资本整合的外向移动会有更大的刺激。也许正式因为有了这些限制,才导致资本整合向这些国家移动,从而避开这些限制进入该国市场。但是,有的限制会对资本外向移动形成障碍。比如,像美国从政治上考虑,可能对中国公司收购该国的石油公司设立障碍。因此,与我国关系好的国家,特别是与我国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国家,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首选。多利用当地的优惠政策,尽量在其特区、开发区等有优惠政策的地方投资建厂,对资本整合是有利的。另外,投资管理本地化对以上3种资本移动均重要,这有利于在国外进行资本整合的成功。

(五)针对性地选择已有的跨国公司理论来指导“走出去”,有利于更好地在国外资本整合

1、利用小岛清教授的“边际产业扩张论”和产品周期论,可以把那些在我国已经处于边际的产业或生产设施转到能延长其生命的国家去。

2、现在的国际市场是相对垄断的市场,如何运用垄断或寡占的理论去获得更稳定的效益是只得思考的。

3、谢宁教授认为,如果企业有垄断优势,而没有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那么它只能将其垄断优势外部化,即向其他企业转让其垄断优势。如果企业拥有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而没有区位优势,那么它只能在国内扩大投资,不能到国外去进行直接投资,只能通过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只有当企业同时拥有垄断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才能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垄断优势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基础,区位优势是降低国际直接投资成本的前提条件,内部化优势是获取国际直接投资利润的保证。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就要练就好这三项基本功。

4、利用区位优势理论,就能较好地在已经与我国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的地区开展“走出去”活动。比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可以运用该理论的有关内容来指导“走出去”。

5、待到国外设点多了的时候,就可以运用内部化理论来获得内部分工化的效益。

以上说明,正是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关系在两国之间均出现了不平衡,导致了资本整合从一国向另一国移动。因此,可以将这种分析概括为“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双不平衡论”。最后要强调的是,不管用什么理论来指导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平等互利,合作共赢”是中国企业始终要坚持的一项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走出去”的长期稳定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京生主编 《新编国际经济合作教材》,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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