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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政策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1 17:04:51

农保政策论文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1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条件和操作规则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还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他们说,办农业保险是中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但我们地方花这么多的精力和金钱,有什么好处?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灾还“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而且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而且还想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得到一些好处(从保险经办公司得到一些手续费收入)。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组织和推动为主。有的试点省,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都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试点市、县政府的业绩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农经中心等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宣传、展业、收费、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际上是他们临时附加的一项工作,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和行政职责岗位,有关农业、财税、发改部门只能临时抽出一部分人员开展此项业务。鉴于我国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各地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成本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给这些人员,这部分费用实际上还是由财政负担,但“师出无名”,有的试验地区根本没有这项费用,这些地方的区县乡镇基层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这将可能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

三、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分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农业的农户来说收益更是相对有限),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四、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苏省金湖县现在只在该县的塔集镇开展农业保险试验,市县财政2005年的补贴额为13万多元,如果在全县推开水稻、三麦、养鱼保险,县财政每年将要为此补贴200多万元,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兜不了底,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万元的补贴,但是不仅数额不足,而且都是临时性的安排,没有长期保证。这对于一家只有数千万元家底的相互公司来说,经营风险相当大。

五、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

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财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离开了中央财政的适当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恐难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这是大多数省、市、区不敢进行试验的重要原因,即使开始试验的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也对试验的可持续性没有信心。这一点也正是前20年农业保险试验失败的重要教训之一。当时不少地区也曾给与农业保险以补贴,但是他们能补“一阵子”,难补“一辈子”。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缺乏巨灾补偿准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各地在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如果不出现自然灾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如果出现了较大灾害,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基金积累不足赔付)的现象;如果出现了较大范围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人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筹资渠道的随意性对正规制度建设效力有限

在一些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方,当地政府或保险经营机构力图拓展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寻求一些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展业,但这种非正规手段和制度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政策和规则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广价值,对正规制度建设能产生多大效力,还无法预见,因此也恐难纳入正规制度建设中来。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

除了财政支持政策的缺失之外,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也还没有踪影,例如:

1.税收优惠政策。迄今为止,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尚无任何税收政策的支持。曾有“经营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的不成文规定至今还没有明文认可。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原则上依然征收。实际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使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已经举步维艰,在风调雨顺的年份可能的经营结余并不能将其当作利润,而应当将其作为非常年份的赔偿准备基金。取消33%所得税征收规定是试验地区的普遍期盼。

2.“以险养险”政策。为了弥补农业保险准备基金的积累和增强偿付能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之一是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目前的试验中也有不少地方在这样试验。但因为没有任何规范和依据,各地也只能各行其是。例如,江苏让承保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借助该渠道同时向农民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尚无明文),上海允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公司经营“农村建房保险”、“农业机械设备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但是各地的做法或者毫无依据,或者只是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当作一个保险市场上的一般竞争主体,或者对这部分非农险业务的税赋不免,因而对补充农业保险准备金或者“养险”的正面意义有限。

九、缺乏农业风险区域规划,费率厘定和调整没有依据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农业保险成功经营的基础之一,是做好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因为这是正确厘定和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的最重要的依据。我国虽然试验了几十年的农业保险,但至今没有启动农业风险区划工作,这对试验非常不利。据浙江省的某些地方反映,该省某些地区农业自然风险比另一些地区大数十倍,但省里定的农作物保险费率全省各地相差很小(风险系数最大相差是1:1.6),显然违反了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致使其经营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出一样多或略有差异的保险费而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机会大不相同,风险小的地区的农户只有向风险大的地区的农户做贡献的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低风险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因为没有风险区划作依据,同时又没有相关经营的长时间数据资料积累,其调整难度可想而知。

做农业风险区划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某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项并由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实施和完成。

十、专业技术和人才缺乏

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试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例如种植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掌握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气象、经营管理等)知识,不然无法正常试验经营。浙江省某地区2006年开办的“露地西瓜”保险,由于其条款、费率、承保方面的缺陷,农民排队买保险,而且100%投保,100%受灾,导致理赔遇到较大麻烦,最后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协调和拍板。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2

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来看,没有政府补贴,农业保险也同样难以持续和发展。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各国政府往往对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发达国家的政府补贴较高,并且补贴品种多样。而发展中国家,补贴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的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比例也相对较低。同时补贴的程度因农作物品种和费率不同而各异。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a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4046.86m2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是100%,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和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最近十几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与农户收入水平的偏低与相应农业保险居高不下的费率之间的矛盾日渐加剧。各类研究相继开展,其中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核灾定损的复杂性开始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研究热点和焦点则集中在对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外部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农业保险需求问题,以及由此推导出的政策性保险和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的研究。目前有关农业保险补贴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贴模式及补贴对农户参保需求的影响上,而对于补贴比例的设定方面研究仍旧较少。谢小亮认为政府补贴比例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受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影响最大———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补贴较高,反之则较低。此外,政府补贴比例也因不同的保险标准而不同,其中水稻和油菜等补贴比例普遍较高,而生猪、鸡和鸭等补贴则相对较低。张乐柱等认为越是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补贴额应更多,这有利于减少我国的收入差距,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在保费分层的基础上,应对补贴进行分层,将中央财政和省级各地方政府保费补贴范围区分开来,这既考虑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职能,又兼顾了不同省份的具体情况,使各个地方保费补贴额更合理。综上所述,政策补贴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为重要。实施政策补贴是必要的,但如何进行政策补贴的设计更值得进一步探讨。尽管目前有学者提出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状况、参保品种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但面对具体情况究竟该如何去做却较少提及。

2保费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保费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参保的积极性,过高的保费使得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难以应对,从而放弃农业保险。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可以降低农户承担保费的负担进而增加其积极性,因此保费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政府补贴比例。而影响保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2.1保险费率的厘定

2.1.1保险费率厘定方法

目前,农业保险费率

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前者是指依据个人或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进行费率核算,将个人或地区历史损失率的平均值作为当年损失率预测的一种方法。该方法可以提高费率厘定的精确性,适用于有完整和长期连续且完整的历史数据的情况;而后者是指利用统计学和概率论知识,估算某地区或个人作物单产波动的概率密度函数,然后利用概率论知识进行费率厘定的方法。该方法理论严谨,数学推理性强,适用于没有长期完整连续的历史数据的情况,国内外关于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由于研究对象的单产历史数据样本量不够大,所以该文的研究采用单产模型推导法。

2.1.2理论保费的厘定

选取辽宁省与贵州省1981~2012年玉米单产数据为研究对象,基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通过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去除趋势化处理,建立了单产关于时间t的回归方程,之后将各年份的趋势单产转换到计算费率的年份,使得各年份产量在同一生产力水平下。

2.2保险金额的设定

保险有两个功能,一是弥补灾害带来的损失,二是保障生产的恢复。目前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农户在受灾以后尽快恢复农业再生产,同时为了防止农户利用保险而产生额外收益,国家主要保障的是直接物化成本而不是收益。根据现行规定,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只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其中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

2.3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2.3.1保险费率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与贵州省在85%保障水平下最优分布的费率(辽宁省4%,贵州省9%),假定两省的保障金额都为3000元•hm-2,如果农户负担20%保费比例,则辽宁省农户需要付出24元•hm-2的保费,贵州省农户需要付出54元•hm-2的保费。对于相对贫穷的贵州省农户而言,反而要承担超过辽宁省农户一倍多的保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使高费率地区的农户拥有较高的参保积极性,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应相对提高。例如辽宁省农户目前享受的政府补贴比例为80%,即农户支付保费24元•hm-2,如果贵州省农户按照目前同样享有的80%补贴,则需要支付保费54元•hm-2。若要使贵州省农户也享受24元•hm-2的保费,那么政府的补贴比例就要达到91%。

2.3.2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物化成本也在不断提升,为了达到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目的,保险金额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若要使农户承担的保费不变,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的补贴比例。按照目前辽宁省玉米种植保险的费率4%和保险金额3000元•hm-2,农户需承担24元•hm-2的保费。但若将保险金额提高到目前的物化成本水平4500元•hm-2,农户需要承担36元•hm-2(4500×4%×20%)的保费。因此提高保险金额会加大农户负担,降低其参保积极性;但是在农业生产资料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提高保险金额,农户又会因保障水平太低而失去参保意愿。对此,政府补贴就应该适当发挥作用,即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

3各地经济状况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3.1各地农户收入及支出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农民人均收入、人均支出及人均结余(见表10)情况可知,辽宁省农民人均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约3倍。但就其支出而言,两省农户在生活支出方面的差距并没有像收入差距那样大,这就导致了辽宁省农民的人均结余平均高出贵州省农民6倍多。也就是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但面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和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方面的支出并不少,因此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就更低,保费支付能力很差。与此同时,由于农户的资本积累少,他们应对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地区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加大,保险费率随之提高。用较低的收入来支付较高的保费,这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为了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而保障农户的生产生活,政府应承担更高的保费补贴比例。

3.2各地财政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在上海、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地方政府财力雄厚,出钱补贴不成问题。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将政府补贴分层是目前问题的难点。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财政收入情况可知,辽宁省的地方财政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平均为3.6倍。因此单纯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补贴比例显然会对地方的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为此,尽管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多次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即在比例总体提升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体现了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但对于贵州省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的财政补贴力度仍显不足,该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户对保费承担的比例仍然较高。

4结论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3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4

(一)参保率低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目前,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针对大田作物、温棚蔬菜、油菜等种植业作物以及生猪、奶牛、牦牛等畜牧业产品,为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财政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的前提下,应扩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标的范围,新增露天蔬菜、高原冷水养殖鱼等符合青海农业特色的险种试点;同时,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尝试开办气候指数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品种。

(三)补贴方式

1.保费补贴。

保险费补贴针对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最重要的支出,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农业保险费补贴对于青海省来说,也是实际可行的。一般来说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比例为50%~80%,较高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可以提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扩大农业保险产品需求。2012年青海省加大了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补贴扶持力度,各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从上一年的7421万元提高到11445万元。目前,青海省已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补贴省份,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州县按比例分担,非补贴部分则由农户承担。

2.经营管理费补贴。

青海省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补贴,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水平,以及保险产品价格,有助于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增加。经营管理费用的财政补贴,一方面提高了承保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补贴过程中又会出现委托问题,即会造成承保公司放松风险管理,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由此降低资金运作效率。因此,应谨慎采用经营补贴方式,合理测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费用,实施差别化补贴;在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下,既要进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同时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营责任。

3.农业保险配套制度补贴。

开办农业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税收优惠是农业保险的重要配套措施。青海省农业再保险发展滞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单一,且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等有效配套措施。发展农业再保险,通过农险公司的分保行为,可以更好应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考虑到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可先从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再保险,中央财政再拨付一定的资金,在其经营方面对其支持。同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青海省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支持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共同筹集建立,基金应有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未来,适时对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农业风险在各市场主体之间转移和分摊来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补贴标准

1.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财政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时,资金需求多少,农户又承担多少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重要问题,而补贴标准的确定则可以为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提供决策依据。青海省地域广阔,省内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风险程度差别显著,制定差异化的区域保险费率、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更符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

2.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

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的确定、各地区具体的补贴额度是多少离不开的对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区域保险费率可按下列方法得到。

三、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证研究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测算

测算的假设条件为:纳入保险补贴的农作物是青海产量较高的小麦、马铃薯和油菜籽三种;青海省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为标准(即保险金额以青海农产品直接费用计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的纯保费补贴比例为80%(中央财政负担45%的保费补贴);纯保费率假定在4%~6%区间内。以2012年度数据为基础,根据以上假设得到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资金。三种农作物100%投保的前提下,所需财政保费补贴总额是0.6亿元~0.9亿元,其中青海省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27亿元~0.38亿元,这些补贴资金将为141.3万亩的小麦,125.55万亩的马铃薯和240万亩的油菜籽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投保率不可能100%,如果投保率为70%,青海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189亿元~0.266亿元。青海省地方财政薄弱,2011年青海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51.81亿元,2012年的收入为186.42亿元,增速仅为22.8%,明显落后全国其他地区;总体来看,青海省地方财政对农险保费补贴承担的资金虽不小,但这里仅是考虑了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等主要农作物,此外还有牧业、林业和渔业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补贴,这给青海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民支付能力的影响

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购买能力有限,同时农民的投保意识也十分薄弱,对保险存在偏见。政府对农民进行保费的财政补贴,可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和购买积极性。2012年政府财政补贴后,在100%投保下,对参保农民实际保险费用的上限进行测算。若农业保险保费全由农民承担,则小麦、马铃薯、油菜籽这三种农作物每亩的保费是23.23元、39.45元、12.4元,经政府给予农民保费补贴后,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为4.65元、7.89元、2.48元,农民保费负担得到很大减轻。从整体来看,2012年青海省参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实交保费总额为2242.27万元,2012年青海省从事农业的人口为370.55万人,那么平均到每人实际支付的农业保险费额为6.05元。农业保险费支出在青海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属于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1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338.9元,在获得政府补贴下,农民实际承担的保费才6.05元,只占到生活消费支出的0.11%,农民完全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影响不大,并未降低其生活水平。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

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中央财政的支持,青海省本身财政困难,补贴资金必须多方筹集。为满足以后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一是要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将与青海省农牧民收入息息相关的蚕豆、温棚以及公益林为主的林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三是实施多种中央财政补贴机制,如采取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差额补贴的形式,国家对“三江源”农牧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加大对当地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鉴于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从长远考虑,还必须拓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补贴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减农作物价差补贴式的政策性补贴支出,转向农业保险补贴支出的扩大。

(二)强化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识

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农民对其往往认识不足,而一定的参保率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可采取强制性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和文化活动,加强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宣传,以充分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更多农户在财政补贴中受益。

(三)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管理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5

[关键词]社会政策 合作治理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中图分类号]D035;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0)10-0074-08

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证明,成熟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配套措施,因为公民需要凭借一道社会防线抵御市场经济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带来的社会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显得愈加重要,因为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还可以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内需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2009年10月,全国有10%的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目前,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各个试点城市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围绕覆盖的强度和进度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实际上代表了政策执行效果的差异。但是,学术界还没有把研究的重心转移到解释这种差异上来,多数研究仍然在论述政策的重要性、细化政策的方案和实施机制。鉴于这项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基于“合作治理”这一新的理论框架,来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通过开展这项研究有助于打开社会政策的执行过程这个“黑箱”,解释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揭示各个参与主体执行这项社会政策的意愿和能力,从而为改善政策执行的效果提供客观依据。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和理论回顾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按照“统筹城乡、体系统一、无缝衔接”的理念,广州市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构成的制度体系。从2001年开始,广州市率先试行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06年7月全面铺开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03年试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又于2008年4月实施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2008年10月开始实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政策,11月又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总体来看,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经实现了由城镇向农村延伸、由城镇企业职工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延伸,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正式迈人了全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新时代。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差异”的出现往往预示着研究机会,因为“差异”的背后往往蕴藏着需要解释的原因。通过调研广州市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和效果,笔者发现了差异,具体体现在作为两个调研对象的县级市设置的覆盖进度和覆盖强度具有差异,作为5个调研对象的镇,街和9个行政村的覆盖进度具有差异,另外,9个行政村的覆盖强度也具有差异。在覆盖进度方面。截止到2010年6月底,进度最慢的行政村覆盖了12%的政策对象,进度最快的则覆盖了将近45%的政策对象。这些差异直接体现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因为笔者假定覆盖的进度在论文中代表着政策执行的效果。因此,笔者有必要解释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在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时,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到这项政策属于社会政策范畴,以及这项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因此,需要通过引入新的理论框架来解释现实中存在的差异。

(二)理论回顾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研究是一个交叉领域的研究问题,涉及到政策执行模式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两个研究领域,笔者将围绕研究问题对相关理论进行回顾。

1、关于政策执行模式的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策科学被认为是研究政策制定的学科,政策执行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这使得政策执行成为了一个被遗漏的环节。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状况才逐渐得到改观,政策分析家们在肯定政策执行对于达成既定政策目标起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各种研究政策执行的模式,拓展了政策科学的研究范围,并逐渐形成了三种政策执行模式,丰富了政策科学的理论内容。

自上而下(top-down)的政策执行模式是巴瑞特和福吉对20世纪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这一时期关于政策执行研究的概括,该模式的代表人物包括J・普雷斯曼和A・威尔达夫斯基。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模式意味着政策执行的效果是由政府机构的高层人物决定的,而在科层制中处于中低等级的官僚只是执行决策罢了。很显然,自上而下的研究模式适用于研究由“高层”颁布、目标明确、追求时效的政策,这种政策执行模式体现了公共管理的主体对“单一中心”的追求。

自下而上(bottom-up)的政策执行模式为政策执行研究的第二代学者所推崇,波特是主要代表。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模式以组织中的个体(即参与政策过程的所有行为主体)作为分析对象,将政策链条中较低和最低等级的行为主体当作政策执行的基础。在该模式看来,政策不是由法令和规则控制的,而是组织成员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因此,政策的执行应该反映下级官员的想法和意见,至少应该在行为模式上反映下级官员的想法。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模式弥补了自上而下模式的不足,体现了博弈思维,不再把政策执行理解成“单边”行为,更加注重分析中低等级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

第三代政策执行研究者运用的是整合型政策执行模式,萨巴蒂尔等人的政策变迁和学习模式均可归入此类。整合型政策执行模式认为,政策的执行效果是由多级执行主体的决策结果交互影响而形成的。政策执行过程不仅贯穿着上下级之间的控制与互动,还包含着政策体系内其他政策主体的影响。第三代政策执行模式的突破在于引入了政策体系的外部主体,反映了一种突破官僚制的思维。

2、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的研究。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最终的目标模式还没有统一,因此,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具体推行方式的研究仍在进行中,这也构成了本文的实践背景。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该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但近10年来,学界对于我国到底应该选用何种模式,观点并不一致。刘汉屏等提出,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当遵循“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的基本思路,并据此提出了以分层分类的模式建立农村社 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和配套措施。张俊良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正处于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过渡时期,存在着制度上的单一性和初级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基本社会保障与多种社会保障并存,社会保障水平的公平性与差别性并存,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和总体水平。李迎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借鉴国际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一般经验,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以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辅之以家庭保障、社区互助等传统保障方式的,与其他从业者养老政策相整合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农民能够和城市从业者一样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在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方式上,学术界的对策比较丰富。袁春瑛等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该多管齐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传统的家庭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各地的实际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杨复兴主张以家庭保障为主,以家庭为主线,建立农民个人养老账户制度和纵向分散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内源式生长,逐步向外扩展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卢海元认为应该实行“实物换保障”的方式,即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方案:对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对年老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对进城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对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就建立能够同时将非农化职工和农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性操作方案而言,“实物换保障”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总体来看,学者们的分歧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在政策覆盖的强度上要不要体现出差异性,二是在政策执行的具体方式上要不要体现出差异性。这些文献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尊重相关政策执行主体不一致的利益和多元化的需求,这也预示着不能依靠通过“单一中心”追求政策执行的效果。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还没有植入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更没有通过构建分析影响这项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理论框架,也未配以实证检验。因此,在回顾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分析影响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理论框架,并以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作为“数据”检验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不仅能够解决一个现实的政策执行问题,而且可以完善社会政策执行的理论体系。

二、理论框架和研究假设

本文力图构建一个具有较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并理解政策执行的过程,这一理论框架将扎根于具体的理论和实践背景。本文将在实践背景基础上围绕所要构建的理论框架评估相关理论。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是理论框架的实践基础,“意愿一能力”是分析工具,合作治理是思维模式,社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论这一理论框架是对上述三种理论的整合与超越。

(一)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提供社会主义福利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的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经逐渐成为知识社群的共识。虽然不同的学者为社会政策下了各自的定义,但是社会政策比较固定的内涵是容易归纳的,即政府为了担负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的特征在于其基本指向是公民,执行过程涉及多个行为主体。

通过对政策执行相关文献的考察可以发现,关于政策执行模式的现有研究并没有摆脱“单中心”特性。从政策执行的效果来看,在“单中心”的政策执行模式下,由于整个过程是根据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的角色和利益进行的,因而在政策执行对象看来非常复杂的政策执行效果被简化为简单的物化指标,其丰富的内容被“抽象”掉了,容易发生变异。从实践来看,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的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这些主体无法按照“单中心”秩序的要求行事。必然存在着冲突。因此,出于减少社会成本的考虑,需要唤醒和维持这些行动主体的合作意识,促使这些主体围绕社会政策的执行自我组织起来,通过积极参与降低社会成本。相比之下,将“多中心”模式用于分析社会政策不仅具有思维上的优势,而且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从经济基础来看,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委托一成本极大地提高了“单中心”模式的社会政策执行成本,而且,公民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政策的需求并不是固定的和一致的,因此,单靠某个政策执行主体的努力无法满足复杂的社会政策需求,即使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所以,赋予相关主体以自和参与权,反而能够发挥各个主体比较优势,从而以更低的社会成本执行社会政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可以发现,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代表的社会政策具有“多中心”特性:一是社会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以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涉及到市、区/县级市、镇/街三级政府或机构,行政村这一自治组织,以及村民共5个行为主体,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意愿和能力都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二是交易成本高,由于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例的社会政策涉及多个行为主体,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因为如果采取行政措施会削弱社会政策执行的效果,增加社会政策执行的社会成本。因此,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代表的社会政策实际上适用于“多中心”的政策执行模式,因为政策实践领域的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策执行模式的适用性,这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笔者认为,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引入两个主题:一是分析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工具,二是整体上的思维模式。

(二)理解社会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意愿一能力”分析框架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决定一个组织或个体行为的两个基本变量是行为能力和行为意愿,简称为“意愿一能力”。从思维模式来看,这是一个非常简便的分析框架,但从操作层面来看,这是一个难以操作化的分析框架。由于学术界对于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分析对象是政府,因此,在剖析这一分析框架时。我们有必要在社会政策的语境下对其内涵进行界定。相对于能力而言,测度一个组织或个体的意愿更为复杂。原因在于能力更多地是一种“可能性”,我们容易对其进行操作化,至少可以找到替代性测量指标,但是对于意愿而言,我们需要排除很多表象因素来把握行动主体的内心动机,因此,通过进行各种比较来测度意愿往往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在比较政治学的话语体系中,阿尔蒙德等学者对政府能力进行了具体化理解,认为政府能力是指设立行政部门和政府行政结构,并使它们拥有制定和执行政策、 特别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维护合法性的能力。

由于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是复杂的,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而且,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它们之间的影响关系并不是线性的。因此,孤立地、静止地运用“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分析单一行为主体的政策行为需要冒很大的风险以及具备严格的约束条件。例如,我们需要把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化给所要分析的行为主体带来的影响作控制处理,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悖论就出现了:如果不考虑其他主体行为带来的影响,分析结果肯定不客观、不准确;如果控制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化给所要分析的主体带来的影响,往往又不具有现实性。因此,从定量分析的标准来看,“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又是一个非常粗糙的分析框架,因为它屏蔽了许多变量,以牺牲分析结果的严谨性和误差的扩大换取到了分析过程的简便。更为重要的是,“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比较适用于“单中心”的情境,即围绕分析能够决定政策执行效果的单个行为主体的政策行为来解释和预测政策执行的过程和效果。

由于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及其程度。因为简单地运用“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与“单中心”的特性更为匹配,而社会政策具有“多中心”的特性,决定了我们需要整合“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与合作治理理论。

(三)合作治理理论的引入

学术界认为,合作治理就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等多个行为主体相互合作、分享治理机会、共同处理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合作治理的价值预设和实践机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动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并非单一的治理主体;第二,关系的依赖性,各个治理主体处于一个相互依赖的环境,没有哪个主体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可以独自处理公共事务;第三,行动的自组织化,相对于政府的实质理性和市场的程序理性而言,合作治理的行动机制是以第三种类型的理性――反思的理性为基础,在谈判和反思的过程中设置目标,借助谈判和协商达成共识、建立互信、实现合作,在“正和博弈”中求得共赢;第四,结构的网络化,在合作治理中,多元化的治理主体面对共同的问题,依靠彼此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树立共同目标,增进理解和相互信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从而最终建立一种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治理网络。

但是,合作治理理论面临着来自实践的巨大挑战。首先,在公民还具备“理性”人特性的情况下,“搭便车”现象事实上是无法避免的;其次,完全平等的主体通过自觉而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它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不确定的公共事务。因此,需要形成和维持一个公共权威。实际上,一些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不是完全在“社区”内部生产的,即许多任务的“完整性”非常差,单个治理主体无法完全把握公共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效果,而是需要与其他主体开展合作,因此,这是一种全新层次的合作治理模式,也是本文理论建构的目标。

通过综合分析和比较上述三种理论,笔者认为单凭哪一种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社会政策的执行过程和效果,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具有完全的适用性,如果不考虑理论的适用环境而盲目地运用某一种理论都会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笔者认为,除了在静态环境下的替代情况中存在着适用合作治理理论的机会,在涉及多个主体共同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线”上同样存在着适用合作治理理论的机会,这一假设将在下文加以检验。

(四)研究假设

本文力图构建的“社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论”的研究哲学是实证分析,即在把握上述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基于对实践的观察和归纳构建出理论,以解释社会政策执行的效果。在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纳入本文研究视野的是县级市政府、镇/街、行政村和居民四个层次的行动主体。其中,县级市政府包括其所属的专项工作部门,镇/街一级行政组织也安排了专项工作部门执行这一社会政策,行政村则主要由村委会主任和专干负责执行这一社会政策,居民是分散的治理主体。基于对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践考察和相关理论的评估,本文提出的核心研究假设是: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会对政策执行的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本文的两个次研究假设是:第一,治理主体的“能力”对政策效果的影响要大于“意愿”的影响;第二,行政村和村民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更为突出。

三、研究设计

本文采取的是多案例研究方法,数据的类型是定性和定量数据的结合。具体的数据收集方法是,通过对多案例中的政策执行的行为主体进行结构式深入访谈获取定性数据,通过分析相关文件、报告和报表获取定量数据。访谈的结构围绕行为主体参与执行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展开,通过将访谈对象的话语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和交叉验证可以保证本文的效度和信度。鉴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广州市有7个区/县级市(白云、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和从化)还有农村建制,基于对规模效应的考虑,笔者选取了增城和从化两个县级市的5个镇/街作为调研对象,原因是这两个县级市的农村人口多,有利于开展集中调研。其中,在增城调研了4个镇/街,这4个镇,街的经济条件有较大差别,政策执行的效果也有较大差别;在从化调研了1个镇,作为增城的参照组,这个镇的经济处于从化市的中等水平,由于调研比较充分,可较好地反映从化的整体情况。在行政村一级,本文选择的样本有9个,分别隶属于上述5个镇/街。

从2009年11月至12月,笔者开展了深入访谈和数据收集工作。深入访谈的对象是2个县级市的农村保险办公室的负责人和专干,5个镇(街)的分管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工作的领导和专项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9个行政村的村委会9位主任和10位专干,以及部分居民代表。本文的因变量是作为研究样本的2个县级市的5个镇(街)的9个行政村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政策效果,这里的政策效果指的是完成覆盖进度的比率。自变量是5个镇(街)和9个行政村及其村民三个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共计6个变量。因变量的取值是实际完成覆盖任务的百分比,覆盖任务是指覆盖适龄群体的百分比。例如,在2009年,广州市要求完成的任务是覆盖25%的适龄群体,假如某个行政村在2009年完成的覆盖任务是25%,则表明其覆盖任务的完成率是100%,而100%的完成率则取值为10。关于因变量的编码处理结果是,9个行政村2009年覆盖任务的完成率(政策执行效果)的最大值是10,最小值是2.5,这表明两个行政村的覆盖任务完成率分别是100%和25%。自变量的取值则是根据笔者在深入访谈中的感知进行判断,采取的计分方法是1-5级里克特量表,为正向赋值方法,1代表最弱,5代表最强。例如,在能力方面,通过测量行政村的财力、人力和办公设施对其能力进行赋值;在意愿方面,通过观察、了解和比较行政村的村委会主任和专干的工作方式和认识对其意愿进行赋值。描述性分析的结 果报告见表1。

四、假设检验、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假设检验和研究结论

1、相关分析。本文运用的是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相关分析的目的是检验本文的核心研究假设和次一级研究假设,具体方法是以因变量作为基准,将自变量与因变量进行相关分析。考虑到2个县级市的“意愿”差别不大,因此就排除了县级市的“意愿”和“能力”这2个变量。分析结果见表2。

通过观察相关分析的结果可以发现,行政村的“能力”和居民的“能力”与政策执行的效果之间具有正的相关性,而且,居民的“能力”相对于村的“能力”而言,其相关程度更高,影响更为显著。总体来看,各个变量与政策执行的效果之间均呈正相关关系。虽然有的相关关系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考虑到样本的数量少于30个,因此,笔者对于显著性可以不作硬性要求。与常识和假设不一致的是,镇/街的“意愿”与执行效果呈负相关,笔者的理解是,镇的作用相对于其他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比较弱。

2、回归分析。进行回归分析的目的是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影响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回归分析的结果如下:回归方程的R方的值是0.564,比较理想:ANONA值是0.020,同样比较理想;借助逐步回归法构建的模型的系数报告见表3。

通过观察模型的系数可以发现,只有居民的“能力”这一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另外。行政村的“能力”这一变量的B值是.484,Sig值是.060。考虑到在样本数量非常小的情况下,综合观察定量分析结果可以认为本文的研究假设基本上得到了证实,即多个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与政策执行效果是相关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越是靠近政策执行效果的治理主体,其重要性越是明显;相比较于治理主体的“能力”及执行效果的相关程度更突出。

(二)政策建议

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各个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需要从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来审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问题,因为国家的治理重心正在转移到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县级市的合作贡献是把握好政策执行的进度,设计合理的配套标准和政策标准,为基层治理主体提供政策资源。镇/街的贡献是提供配套的政策资源,激励好行政村干部,强化居民的“意愿”,做好政策执行过程的管理。行政村的贡献是强化居民的“意愿”,选择合理的政策标准,提供合理的政策配套。居民的贡献是表达对政策的接受和评价,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6

关键词:政策;满意度;结构方程模型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①指出,要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以上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此,自2009年试点以来,实施5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试点实施以来,新农保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人社部的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底,全国试点地区的参保人数达到3.64亿人,其中1.03亿人领取到了养老金②。但是,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新农保的推进落后于农民的需求,在对地区间差异的考虑上欠缺;一些地区的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基层经办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欠缺等。《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③明确指出,新农保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民自愿选择参加的一项惠民政策。因此,从参保农民的视角出发,了解他们的想法,继续保持参保人满意的政策细节,不断改进参保人有待满意的政策事项,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选择以保障对象——农村居民的角度为出发点,以其对新农保的满意度为研究契机,在全面分析影响新农保政策满意度因素的基础上,总结出农村居民视角下,新农保政策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新农保政策的推行者———政府,更加深入了解到参保主体的主观感受和相关意见,促进制度更好地合并及改进,对推进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意义重大。

1文献综述

崔萍(2010)在大连市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政府补贴的满意度显著影响着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农民对政府补贴金额的满意程度越高,就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金额参保;同时,农民对政府公信力的满意度显著地影响着其参加新农保的缴费额度,作者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对政府公信力的满意度越高,农民的参保意愿越强,如果农民对政府公信力的满意度很低,即便参加新农保也只是由于从众心理的作用④。林淑周(2010)认为农民是否参加新农保,不但受到个体特征的影响,而且受到农民对新农保制度主观感受的影响⑤。肖云,刘培森(2011)认为农民的满意度客观反映了该制度满足其需求的程度,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总体上是满意的。从地区来看,东部地区的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度要低于中西部地区农民的满意度,这表现出地区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对于新农保满意度有一定的影响⑥。涂悦,谢丽娜(2011)的研究指出农民对新农保这一惠农政策有着较高的满意度,在受访的参保农民众,表示非常满意的占43.4%,45.9%的表示较满意⑦。由以上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农村居民在某种程度上对新农保是持肯定态度的,其对新农保制度的参与意愿和满意程度是较高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农民不满意的问题。因此,新农保政策的合并及改进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其参与人数,更要关注其参保的质量。这就要从制度本身出发,考察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并以此为依据对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

2理论分析

2.1理论基础

2.1.1顾客满意度理论顾客满意度指消费者的满足回应,它是对一个产品或服务性质,或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判断,这种判断为与消费相关的实现提供一种愉悦的水平,包括没有满足或超过满足,是顾客满意水平高低的具体表现。(1)美国顾客满意度模型美国顾客满意度模型(如图3-1所示)是当今世界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最佳的顾客满意度模型。(2)美国政府顾客满意度模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行政改革的侧重点逐渐由经济数量转移到经济质量,由效率转移到质量和公众满意上来,普遍选择采取以公共责任与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政府绩效评估改革措施,以至于众多研究者将研究重点放在如何在分析公共部门服务时有效运用顾客满意理论,影响最为重大的是美国政府在ACSI基础之上建立的美国政府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如图3-2所示。2.1.2期望失验理论期望失验理论(Expectationdisconfirmationtheory),也称期望不一致理论,来源于社会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失验或者不一致,具体指的是期望和实际效果对比后,产生的不同结果(如图3-3所示),即:(1)实际效果等于期望,没有不一致产生;(2)实际效果大于期望,会产生正向的不一致,导致顾客满意;(3)实际效果小于期望,会产生反向的不一致,导致顾客不满意。Bearden等在1983年指出,顾客使用消费前的期望与消费后的体验相比较,形成满意或不满意的心理反应。如果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低于期望,顾客就会不满意;如果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或超过预期,顾客会感到满意⑧。

2.2理论假说

基于上述理论,本文提出理论假说,即参保农民满意度受参保期望和感知质量影响,其中感知质量越高,参保农民满意度越高,而参保农民的期望越高,满意度越低;同时参保难度、政策透明度及参保期望又影响参保农民的感知质量,其中:参保难度越大,感知质量越差;政策透明度越高,感知质量越高;参保农民的期望越高,感知质量越低。

3模型构建

3.1模型提出

本文以美国政府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为参考对象,总结和归纳国内外相关文献中有关养老保险满意度的影响因素,结合上一节提出的理论假说,将新农保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设定为3项,分别为参保农民的期望、参保难度和政策透明度,并构建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新农保满意度模型。该模型包含5个潜变量,分别是参保难度、新农保政策透明度、感知质量、参保农民的期望和新农保满意度,其中有3个外生变量,分别是参保难度、新农保政策透明度和参保农民的期望,还有2个内生变量,即感知质量和新农保满意度,同时在这5个潜变量中,每个潜变量包含多个观测变量。(如图4-1所示)。

3.2研究假设

本文中新农保满意度是最终目标变量,感知质量和参保农民的期望是新农保满意度的原因变量。在所构建的满意度结构模型中,有3个外生变量及2个内生变量,具体假设如下:4.2.1农民感知的假设H1:参保难度、政策透明度、参保农民的期望对农民的感知质量有显著性影响H1A:参保难度对感知质量有反向显著性影响H1B:政策透明度对感知质量有正向显著性影响H1C:参保农民的期望对感知质量有反向显著性影响4.2.2农民感知、农民期望与新农保满意度之间关系的假设H2:农民的感知质量和期望对新农保满意度有显著性影响H2A:感知质量对新农保满意度有正向显著性影响H2B:参保农民的期望对新农保满意度有反向显著性影响。

3.3测量模型与结构模型

根据上述步骤,本文得到一个既包含潜变量又囊括观测变量的新农保政策满意度结构模型(如图4-2所示)。在图中所示模型中,椭圆形表示潜变量,长方形表示测量变量,箭头表示假设关系。

4数据获取与分析

4.1数据获取

本文以问卷调查为主,运用典型抽样方法,以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为调查对象,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进行调研,面向农村居民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90份,回收率为95%,其中有效问卷185份。

4.2测量的信度分析

信度是对数据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测量。本文选择采用Cronbach'sα系数来衡量问卷各选项的信度。一般而言,社会科学所要求样本的α值必须大于0.6。本文对量表的5个因子分别进行了信度检验,其中参保难度、参保农民的期望、感知质量这三个维度信度的α值均大于0.7,表示信度较高。政策透明度这一维度信度的α值为0.674,小于0.7,表示其信度适中。由上表看出,去掉X24这个观测变量,政策透明度这一维度信度的Cronbach'sα值会提高到0.789,所以本文将这一变量剔除。新农保满意度这一维度信度的α值为0.770,大于0.7,表示其信度较高。而去掉X55这个观测变量,新农保满意度这一维度信度的Cronbach'sα值会提高到0.892,所以将这一变量剔除。

4.3数据分析

4.3.1参保农民样本满意度分析从此次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的现行政策满意度来看,在被调查者中,表示一般的比例为36.76%;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为29.73%。从此次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的经办服务满意度来看,在被调查者中,表示一般的比例为38.38%;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为21.62%;表示非常满意的比例为22.70%。从此次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的待遇水平满意度来看,在被调查者中,表示非常不满意的比例为47.03%;表示比较不满意的比例为22.70%;表示一般的有比例为21.62%。从此次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的政策宣传满意度来看,在被调查者中,表示比较不满意的比例为21.62%;表示一般的比例为44.86%。综上可以看出,参保人对现行新农保政策、经办服务质量、待遇水平以及政策宣传力度的满意度大多集中在一般这一选项,这说明从参保主体的角度出发,对新农保政策的满意程度不高,其制度的设计还有待完善和改进。4.3.2探索性因子分析(1)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本文采用KMO(Kaiser-Meyer-Olkin)检验和Bartlett球形检验(Bartlett'sTestofSpherici-ty)分析问卷的整体效度。KMO用于测量变量之间的偏相关性,其取值范围为[0,1],一般来说,KMO值越趋近1,越适合做因子分析。通常认为,只要KMO值不小于0.5,就可以做因子分析。该样本中KMO值为0.819,比0.8大,适合进行因子分析,调查问卷有效。而Bartlett球形检验的原假设为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是一个单位阵,拒绝原假设则证明变量间存在相关关系,因此适合进行因子分析。(2)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提取方法:主成份旋转法:具有Kaiser标准化的斜交旋转法由上表中斜交旋转后得到的结构矩阵可以看出,结果与本研究的假设相符,验证了本文研究假设。同时该成分相关矩阵不是正交单位阵,因此可以再进一步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找到因子结构间的关系。4.3.3验证性因子分析(1)测量模型分析因子载荷(factorloading)体现了潜变量与测量变量间的关系,用于验证测量变量对潜变量的作用或者反映的大小,是结构方程模型所需的重要数据之一⑨。一般而言,因子载荷大于0.4就被认为是有效的⑩。结果中,所有的观测变量标准化后的因子载荷都达到了0.6以上,模型拟合状况较好。(2)结构模型分析关于农民感知的全部假设得到了验证。参保难度和参保农民的期望这两个变量与农民感知质量呈反向显著性影响,说明参保难度的增加和参保农民期望的提高都会导致农民感知质量的降低;政策透明度与农民感知质量呈正向显著性影响,政策透明度的提升会引起农民感知质量的提高。同时,关于新农保满意度的全部假设也得到了支持。农民感知质量与新农保满意度呈正向显著性影响,说明农民感知质量的提高会带来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的提升;参保农民的期望与新农保满意度呈反向显著性影响,参保农民期望的提升会导致新农保满意度的降低,具体见表5-4。从表5-5中可以看出,由于P值大于0.05,无法拒绝原假设,因此参保难度(F1)和农民期望(F3)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同样,参保难度(F1)和政策透明度(F2)之间、政策透明度(F2)和农民期望(F3)之间都存在相关关系。另外,各变量的误差项方差均是显著的,同时各项拟合指数均显示拟合度良好。4.3.4结果解释与讨论通过描述性分析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185名农村居民中,有36.76%的农民对现行政策的满意程度表示一般,有38.38%的农民对经办服务的满意程度为一般,有44.86%的农民对政策宣传的满意程度为一般,而选择“一般”这一选项的在这三种满意度调查中所占比重最大。同时,有47.03%的被调查者对新农保待遇水平的满意度为非常不满意,这就说明在调查样本中,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度处于中下水平,政策推行者亟需对制度本身做出相应改进和完善,以期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程度。数据分析结果还证明了本文所构建的新农保政策满意度模型的整体拟合较好,假设都得到了验证。总的来说,在有关农民感知的假设中,参保难度和参保农民的期望均与农民的感知质量呈反向显著性影响,即难度和期望的提高会引起感知质量的降低;而政策透明度与农民的感知质量呈正向显著性影响,即政策越透明,农民的感知质量会提高。本研究还发现在关于新农保满意度的假设中,农民的感知质量与新农保满意度呈正向显著性影响,即感知质量越高,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度也就越高;而参保农民的期望对新农保满意度呈反向显著性影响,即参保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期望的提高会带来新农保满意度的降低。另外,通过分析观测变量的因子载荷,本文发现在参保难度这一维度上,观测变量家庭生活压力的因子载荷最高,为0.758,这说明相对于其他观测变量来说,参保农民对家庭生活压力更为敏感,而家庭生活压力对参保难度变化的反映程度最大。在政策透明度这一维度上,观测变量对缴费档次的了解程度和对国家补贴的了解程度的因子载荷高于剩余两个变量,皆超过了0.7,说明相对于其他观测变量而言,对缴费档次的了解程度和对国家补贴的了解程度对政策透明度的改变有着强烈的反映。基金保值增值作用和财政补贴力度对农民感知质量影响重大,都超过了0.8,这说明基金的保值增值和财政的补贴力度最能反映农民的感知情况。在新农保满意度维度上,四个观测变量中现行政策满意度、经办服务满意度和政策宣传满意度的因子载荷比较大,都超过了0.8,这说明现行政策、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的满意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对新农保的总体满意度。

5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得出的相关结论,对于新农保满意度偏低的现实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为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合并和改进过程提供参考。

5.1降低参保难度

5.1.1通过多种途径增加人民收入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在参保难度这一维度上,观测变量家庭生活压力的因子载荷最高,这说明相对于其他观测变量来说,家庭生活压力对参保难度变化的影响最大。由此可见,当人们的收入较低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维持生计而非改善生活。即使有参与意愿也是力不从心。改善人民的经济状况,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收入,是促使人民参与新农保的基本经济基础。因此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断加大惠民资金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促进人民就业创业等。不断推进各地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缓解人民的生活压力。5.1.2调整缴费档次在参保人参保后保证其投资不贬值的情况下,对缴费档次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更符合人民的经济状况,相对提高人民的参保能力,降低参保难度;同时,适当提高针对中档及高档缴费档次所对应的政府补贴,使其收益率不低于最低档次(如100、200元的较低档次)。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够使政府对于低收入者的补贴比例不低于高收入者,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参保居民选择高的缴费档次,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5.2提高政策透明度

实现宣传的准确、全面及易懂,准确、全面、易懂的宣传是使参保者完全准确了解政策,特别是新政策的重要方式。若仅仅采取简化宣传,造成参保者对于政策信息的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人民对政策如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国家补贴等信息的不了解对其选择是否参保均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宣传过程中,要通过准确、全面、易懂地宣传,提升宣传的广度、力度和深度,让人们能够清楚明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因宣传中的误导而对政策产生片面的认识,进而影响人民的参与热情。

5.3提升人民对政策的感知质量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7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监管目标 法律监管 农业风险管理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和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在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中如何建构监管法律制度,还有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的明确和清晰将有利于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及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农业保险的性质事关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1]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第二类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物品,第四类是共有资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2]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是,农业保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参加农业保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缴纳保险费等,因此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另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3]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因为市场是按照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围内,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低,所以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4]

国外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说明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发现,历史上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在1938年以前,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都遭到了惨败,最终退出了这一业务领域。[5]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农作物保险的巨大风险。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商业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继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产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上述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得到国家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解释

一般说来,农业保险监管本身并无独立的理论体系,从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其思想基础源于一般的规制理论。其中有三种重要的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论、捕获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1)公共利益论。农业保险监管的第一种理论解释就是农业保险是担负公众利益的行业。由于垄断、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人们呼唤政府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激励的部分予以替代。在此背景下,规制的“公共利益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是为了使人们从不公平和无效率的市场中解脱出来,监管的目标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或某些政治危机的资源误配,包括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6]它强调消费者利益,如当技术导致自然垄断或存在外部性时就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政府应出面干预,因而监管被严格地看作是一种“挽救行为”,它主要是为了消除或降低与市场失灵有关的成本。监管者被认为是对公众利益需求做出反映,并以修正市场实践的无效或不公平为目标的独立的中立的仲裁人,其监管的过程有助于通过消除垄断的滥用而产生的限制性贸易实践,促进市场价格竞争。公共利益论还隐含着政府规制是无成本的,这种观点后来遭受了大量的批评。公共利益论的另一问题是它缺乏明确的机制,利用它所宣称的公共利益能够被规制行动所实施。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规制常常不能纠正这些市场失灵,规制被认为是失败的。虽然公共利益论总体上还不够健全,但决不能完全废弃。对于农业保险监管,它还是一个重要的论题。

(2)捕获论。实证经济学的私人利益监管理论则认为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最大化。[7]Peltzma提出监管者们是出于自身利益热衷于监管活动,与他们追求的政治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监管捕获论(又称占据理论、追逐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为被监管的行业所占据并为其利益服务。[8]捕获论本是政治学领域的一种监管理论,并由此衍生出许多经济学版本。但一般均认为监管的最终后果是有利于生产者,即被监管者。其实,捕获论的本意也是要保护消费者,但认为通过政府监管是无法达到的。捕获论版本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arver Bernstein在1995年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公共利益论是天真的,会产生理论误导。为了解释为什么规制机构会逐渐为被规制者所利用(捕获),他是这样推理的:被规制者最初可能反对规制,但当他们对立法和行政过程逐渐熟悉时,就会行动起来,对规制当局施加影响,最终还是通过法规和行政工具,借助规制当局的力量达到给他们带来更高收入的目的。他们影响规制当局的一个例子是,与规制当局进行频繁的人事往来,由此创造密切的联系和合作的基础,甚至进行行贿等“寻租”活动。因此,规制的最终效果是生产者受益,消费者吃亏。既然被规制者可以通过疏通的办法让规制为他们自己增加福利,那么规制机构的生命循环就始于年富力强地保护消费者而终于僵化地保护生产者,所以应放弃政府规制。但是,捕获论也经常经不起经验验证,它忽视了普通大众确实始终从某些规制中得到好处的事实。不过,捕获论确实发现了规制有可能被受规制者所利用以及规制效果未必是保护消费者的问题。

(3)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监管是在相互斗争的社会集团之间实行财富再分配的政治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该种监管理论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之上,即不论怎样的监管都是在分配资源。而在这个分配过程中,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任何被提出的监管方案都会引起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注意,他们会通过政治的或经济的渠道提出反对或赞成的意见。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同阶层间转移资源以获得对方案的最大支持。

在解释农业保险监管时,上述三种理论都非常重要。公共利益论提出了农业保险监管应遵循的标准,而公共选择理论则有助于解释农业保险有些领域的监管背离了这一标准的原因。

2.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没有特别说明,下文农业保险均指政策性农业保险)担负着国家支农的重担和公众利益。虽然政府资助的农业保险成本高昂、运行复杂,会导致潜在的巨大的效率低下,但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者来说,效率标准并不通常是支配性的目标。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都必须从该国更广泛的政治经济意义上来考虑,这也使得由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越趋复杂。对它的监管有利于未来我国农业保险法将确立的目标——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工具,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现。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而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大多数法律素质又偏低,复杂和艰涩的农业保险合同使投保人对它们的理解造成困难。农业保险监管将对保险合同进行严格彻底的审查并保证由农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公正和定价的合理,故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农业保险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会越来越多,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包括农业保险基金)问题就会凸显现出来。因为,先前的寻租者可能将注意力从通过农业救灾转移到通过农业风险管理和执行农业保险来寻取租金。中国近年来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和出现在社保基金中的腐败现象给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一旦行政机会主义与市场机会主义相勾结,监管权力市场上的寻租和创租行为就会泛滥,这不仅会提高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费用,而且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净损失,最终将会侵蚀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因此,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必须未雨绸缪。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

决定农业保险监管能否取得满意的监管效果的因素之一是监管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系统化的监管目标。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分为内在和外在目标。所谓内在目标是指根源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固有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取得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成功运行。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靠: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能使农业风险管理部门促进、支持和监管可靠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从而保护和加强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性,因此,保证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监管终极目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监控农业保险人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农业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合理:合理是指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保险价格的合理,另一方面是农业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它确保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农业保险(也就是农业保险的可获得性)。因此,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的监管措施便是实现合理性的基本手段。合理的农业保险合同条款是提供给农民实在安全的基本手段,不公平和有害的合同条款将破坏农业保险合同所声称的安全。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为了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需要对农业保险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准确、清晰、公正和合理。

公平:公平要求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无歧视的对待。一个不公平的例子就是农业保险人过分地延误农民的保险索赔。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弱,农业保险人过分延误农民的保险赔付不仅影响抗灾减灾和农业的再生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受灾农民的生存,因此,农业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证农业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

平等: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要求农业保险计划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一视同仁,不管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大小。比如,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农业保险申请和保险面积,报告建立农业保险担保和计算保险费的数量,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过去的损失清单和生产信息,在导致已保险的农作物损失的风险发生时,以此来决定保险赔偿的数量;不管农业生产者参保的农作物面积是10亩还是100亩,在提供和搜集信息方面没有任何差别。

安全:农业保险监管还要保证我国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农业保险基金,其建立的强制性、使用的专项性、给付责任的长期性和基金的增值性等特点都对政府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确保农业保险健康运行的前提。

农业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是指来源于农业保险的外部世界,为了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加于农业保险的社会目标,其深层原因是国家的政治态度。基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治态度,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定位于保证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使所有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到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自身的全面、和谐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如没有政府对农业的大力支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难以实现。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它为农业分担风险,并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农业风险。“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实现,不仅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的一项经济行政职权,更是其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三、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目标的路径

(一)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农业风险管理局

成功的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理所当然地包含某种机制,以便管理和协调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验表明,成功的农业保险监管的关键因素在于监管机构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它必须在实现国家的支农政策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盈利性的,而后者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监管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区别在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其功能在于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的方式来提高公众福利;其目标定位于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9]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农业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仍然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监管目标和理念的重合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再者,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对其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而是专门的监管机构。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来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

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有助于确保监管农业保险过程中的协调性和全面性。农业风险管理局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和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农业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其专业化和自治性更高,更能够做出独立的判断,更能建立用以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来监督农业保险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可能会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因为,它的相对独立性和功能都是基于一项明确的法令,该法令将清楚地界定农业风险管理局的功能和目标。

在行政权力和行政级别上,农业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农业风险管理局的监管效力会得到增强。这使得相关机构之间更容易实现协调,并因此提高监管的成功率和效率以及提高协调与合作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而提高相关部门的效率、回应性和有效性。再者,它能更好地向农业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农业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这将有利于实现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

为在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国家就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职能、其他的与监管农业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力与职责和监管的适当程序。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担负着广泛的职责: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清晰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有助于促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手段;以及能够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其被有效遵守

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基于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更好地平衡、更有效地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从而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要求减少农业保险的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如在勘损、理赔的过程中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与受灾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的利益)。

监管规则要保证农业保险信息的质量、有效性和清晰度,就应减少农业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再者,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给农业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的、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应该进行精心安排,以使所有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都严格遵从“法治”。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一样,“重要的一点是,政府的一切强制行为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限度。”[10]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有助于保证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得到高度遵守,有利于实现标准和结果的一致性。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条文以及监管规则

长期以来,用平实的语言起草保险监管规则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必要性一直得到了保险发达国家的重视和认可。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要确保监管目标、战略和要求都清楚地传达给了农业保险的被监管者。这样,被监管者以及社会利益相关者都能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从非专业的角度清楚地和明白无误地理解。此外,保持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其得到高度遵守和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法律素质偏低的农民,加之农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为了保护投保农民的正当权益,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农业保险格式合同条款。这一点,在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尤其重要。

2.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透明度

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不仅要修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且更主要在于规范农业保险人和监管者自己的行为,弥补“政府失灵”,防止“寻租”和“创租”行为的产生,保障国家通过农业保险的支农政策的实现。保持透明度是市民社会群体的核心要求,它服务于基本的开放性民主价值。在农业保险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从最初的监管方案的形成到正式的监管规则的出台,再到实施、执行、审查和变革以及在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管理过程中,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透明度对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性根源于下列事实:它能克服导致农业保险监管失灵的很多诱因,如监管俘获和偏袒强大的利益主体、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人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和僵化性、要保人与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盟、缺乏问责机制等。透明度有利于减少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几率,从这个角度讲,透明度是反对在农业保险及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的最有力的武器。透明度可以提供相对方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预期,让农业保险监管在阳光下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机会主义选择,防止农业保险监管机关的“寻租行为”和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而增进农民对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监管的信任。因此,为保持农业保险及其监管的透明度,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未来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必须建立农业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制度。未来的中央信息数据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全国农业保险企业财务状况、农业保险监管数据标准、农业保险人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农业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农业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

3.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被有效遵守

制定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尽量使农业保险监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操作水平,避免人为性和随意性。目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法律、法规得不到实质性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有时只是一纸空文,在很多情况下,几乎很少有人去关心和关注法律的效力或适用。对法律的遵守和忠诚是法律的生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也不例外。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交易、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等问题的泛滥;煤炭生产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社保基金被大量挪用和侵占;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腐败丛生都说明了相关的监管失灵,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没得到充分和实质性的遵守。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为使我国未来农业保险能被有效实施,必须保证农业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之遵守可分为形式上的遵守和实质上的遵守。所谓形式上的遵守是指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遵守;实质上的遵守是指确保农业保险基本监管目标实现的行动遵守。形式上的遵守可能无法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要实现监管目标,我们必须使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设计鼓励实质性遵守。因此,成本——收益原则在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设计时必须加以考虑,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算计被监管者(包括农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或遵守监管规则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和损失(包括物质或非物质)。因为,如果不遵守的回报率很高而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制裁压力可能不足以导致对监管规则的遵守。同时,我们还必须赋予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足够多的可利用的资源(包括财政和行政),以确保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否则,被监管者不遵守的行为被发现和被强制执行的概率可能就会非常低,从而通过制裁性措施就无法实现监管遵守。此外,被监管者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认同度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其被遵守的程度,对它认同度越高,其被实质性遵守度越大,反之亦然。

四、结语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而不能走商业化道路。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作为国家支农政策工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其政策目标。由保监会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一般性商业性保险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由于监管目标和理念的差异,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因此,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农业部内建立相对高度独立、具有充分职权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并由它来监管农业保险。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高度透明,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并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有效遵守,从而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标——国家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

[1]参见冯文丽、林保清:《我国农业保险短缺的经济分析》,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年第6期;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以下;龙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5期。

[2](英)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3]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4]赵学军:《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Wright,B.D.,& J.D.Hewitt.(1990).All Risk Crop Insurance:Lessons From Theory and Experience.Giannini Foundation,California Agricultural Experiment Station,Berkeley,April.

[6]Harold D.S.& Robert W.K.,Insurance Regulation in the Public Interest:The Path Towards Solvent Competitive Markets,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10/1/2000(25)(No.4):482—504。

[7]Cummins J. D.,Deregulating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Washington D.C.:AKI-Brookings Joint Center For Regulatory Studies 2002.

[8]DECD Proceedings,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in Economies in Transition—Second East—west Conference on Insurance Systems in Economies in Transition,Paris 1997(2):53.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8

关键词:政策变量;农业发展战略;相关系数

农业发展政策的正确制定必须要有正确的农业战略目标,因为正确的目标是制定正确战略和正确政策的基础,同样正确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正确政策来支持。所以政策变量与战略目标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战略目标的选择

一般来说,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有四个:一是农业的社会安全目标,即增加农产品产量、保障粮食安全;二是农业的盈利目标,即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三是农业的社会环境目标,即保证环境友好、生态改善;四是农业的创新目标,即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

本文认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选择顺序应该如下,具体理由参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第七章相关内容(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首先是实现农业的社会目标,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环境友好和社会稳定,即农业生产上,要实现尽可能小的投入产出比,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数量和质量需求。在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保证农业发展要能吸引各种资源的持续投入,使农业具有自我发展与自我积累的能力。其次是实现农业的盈利目标,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通过改善农产品流通尽可能充分地实现农产品价值,并尽快地使其转化为生产者的实际收入。最后是农业的市场目标和创新目标,这两个目标是为前两个目标服务,不管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还是市场竞争力提高都是为社会目标和盈利目标服务的。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农业保护必须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保证重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安全供给、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支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与保障体系(包括技术、生态环境、生产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农村信息网络、制度和法律等)为主要任务。

二、本文研究中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的萃取

在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上,本了农业各政策变量与我国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粮食产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及效果分析。其中农民收入数据指标采取的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原因在于本文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与“来自第一产业生产性纯收入”作了相关性分析,两者呈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达0.98424,近似于线性,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指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由于同样原因,我国农业保护水平指标本文采取的是“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与“农业平均PSE%”相关系数达0.9667);粮食产量指标采取的是“粮食作物总产量”。

本文选取了三类政策变量,由于数据获取的原因,政策变量选取得不多,但这些指标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政策变量共选取了13项,具体指标如下:

国家宏观支农政策: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基本建设投资;市场价格保护政策:农产品政策

性补贴支出合计、粮棉油价格补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其他政策:农业各税、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

三、农业各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计算

本文采取的是从1985年到2002年期间的18年数据,原始数据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表4-12(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数据来源参见本文表1的注释。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

表1相关性系数表

农业保护水平 农民收入 粮食产量

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粮食产量 10.694970.68633 0.6949710.81479 0.686330.814791

国家宏观支农政策 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 0.64619 0.93793 0.72088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 0.68494 0.94187 0.64328

农业基本建设支出 0.52339 0.84505 0.62782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 0.52584 0.86944 0.65458

农村基本建设投资 0.55545 0.88501 0.62506

市场价格保护政策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0.15063 -0.39974 -0.46779

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合计 0.56627 0.82584 0.58565

粮棉油价格补贴 0.53881 0.82077 0.57642

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 -0.53623 -0.89722 -0.71474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0.00265 -0.37527 -0.30441

其他政策 农业各税 0.66125 0.96243 0.68815

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0.67710 0.87744 0.70617

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 0.67967 0.95982 0.67572

注释: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来自第一产业生产性纯收入、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值占整个轻工业产值的比重(%)、农牧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重(%)、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数据来自《2003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数据来自《2002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合计、粮棉油价格补贴数据来自《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财政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支出总额数据来自《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数据来自《中国物价年鉴》;农业各税、农业基本建设总投资数据来自《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各年);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各年)。中国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按生产者价格与口岸价格的差额计算, 农产品平均PSE,资料来自张莉琴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P73

资料来源:来自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表4-13,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

四、农业各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计算的结果分析

1、从总体来看

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与粮食产量三者都呈高度或中度正相关,其中正相关程度最高的是农民收入与粮食产量,相关程度达0.81479,原因在于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由于篇幅所限具体这方面的阐述可以参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第四章第三节。而农业保护水平与农民收入及农业保护水平与粮食产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差不多,这说明国家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粮食安全都是有好处的,所以我们不应该片面强调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或强调如何实现粮食安全或强调农业保护水平的某一方面的提高,而应该看到农业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用系统的、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农业发展问题,任何局部的、片面的和“临时抱佛脚”的方法都是不正确的,只会导致事倍功半、资源浪费。

2、从农业保护水平目标来看

一是与其正相关性较高的指标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等等,这说明国家要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则应该对农业和农村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农民的教育培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非农产业以及提高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二是就其大类指标来看,国家宏观支农政策和其他政策对农业保护水平影响较大,而市场价格保护政策效果并不好。

三是从负相关指标来看,总共有三个,分别是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其中与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负相关程度最大,这说明农产品进口额的多少将严重影响我国农业保护水平,所以这要求我们在加入WTO的同时必须加强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否则就会导致农业保护力度下降,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和粮食安全,2001年以来的农业减产就是例证(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

四是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与农业保护水平呈低度负相关,这说明我们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对农业保护水平没有多大影响,原因在于我国农产品收购价格往往在粮食歉收时提价,以刺激供给,而在农产品供过于求需要价格支持时却降价,所以没有起到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对农业发展不利。张莉琴在其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第56页中,对1985~1997年间粮棉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进行了分析,也发现了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异系数要远远大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异系数 (见表2),即国内粮棉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比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

表2 粮棉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波动,1985~1997

变异系数(%)

世界市场价格 国内农户平均销价

小麦 2.32 3.91

稻谷 2.40 4.27

玉米 3.33 4.11

大豆 2.08 3.92

棉花 3.40 4.08

说明:变异系数为标准差与期望值的比率。世界市场价格为《中国物价年鉴》(各年)的各农产品世界市场价格;国内农户平均销价来自《全国农产品成本和收益资料汇编》(各年)中的各农产品农户平均销售价格。

资料来源:张莉琴,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第56页

五是我们看出农业各税和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及粮食产量均呈正相关的,特别是与农民收入呈高度正相关的,这说明我国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一方面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但另一方面加大了农业的税收负担。众所周知每项财政政策都有漏出效应,这必然导致我国当前财政对农业支持的低效率,因此我国已于2004年宣布在5年之内取消农业各税是一个英明的决定,这必将很大程度提高财政对农业支持的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

3、从农民收入目标来看

一是与其呈高度正相关性的指标有:农业各税、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农村基本建设投资、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合计、粮棉油价格补贴等指标。这说明农民收入与农民受教育和培训程度、国家财政支持程度、农民数量密切相关,因此提高农民受教育和培训程度、加大国家财政支农力度和减少农民数量对农民收入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是从大类指标来看,同样国家宏观支农政策和其他政策对农民收入影响也较大,而市场价格保护政策效果并不好。

三是从负相关指标来看,总共有三个,分别是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其中与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负相关程度最大,呈高度负相关,这说明农产品进口额的多少将严重影响农民收入水平,所以这要求我们在加入WTO的同时必须加强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否则就会影响农民收入,这几年纯农户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就是例证。

四是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与农民收入水平呈低度负相关,说明农产品收购价格对农民收入影响也不大,具体原因同上。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如果我国要提高农民收入,今后财政支持农业增加的资金则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在取消农业各税,增加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第二,给予农民“国民待遇”,拆除限制农民工就业的壁垒,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数量;第三,主要增加在农村的社会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的教育、卫生和对于青年农民的培训方面;第四,主要增加在农业农村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的扶贫工作方面。

4、从粮食产量目标来看

与农民收入目标分析结果类似,在此不再赘言。

5、基本结论

由上述数据处理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不管我们是要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增加农民收入还是提高粮食产量,首先我们必须加大国家宏观支农力度;其次要取消农业各税;再次加大农产品贸易保护;再次改进农业支持方式,建立一个合理的农业支持体系,给农民一个合理预期,避免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导致资源浪费;最后放开农资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对农资进口实施低关税或免税,从而降低农资价格。

五、相关政策建议

1、加大国家宏观支农力度和改进财政支农方式

具体对策包括:(1)保证国家对农业投资稳定增长的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农业。(2)可以考虑制定农业补贴条例、农业灾害救助条例。(3)农业投入方面的立法要研究农业投入来源、补贴环节、使用效果,要把农业投入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结合起来。具体办法有:一完善贴息制度、配套投入机制和以奖代补办法;二通过制定较优惠的农业投资政策,调动和引导各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入,加大农业利用外资、股份集资和行业内部融资的力度;三探索农业资源开发和资本营运的有效形式,支持工商业投资农业项目,逐步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入体系,实现国家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农业建设保护基金和农民的积累资金等多渠道对农业建设投入资金。(4)对农业机械购置进行补贴。具体方法:一是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种粮食作物田间作业机具购置进行补贴;二是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配套比,提高粮食作物的机械化生产能力;三是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5)逐步实行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其作用有限且与WTO规则不符,容易引起贸易争端,世界各国实践证明对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效果较好。

2、取消农业各税,进行城乡统一协调的税制立法

中央已经明确表示从2004年开始五年之内每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并最终取消农业税。2004-01-06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15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农收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月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这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降低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的决心,但为了使减负制度化和长期化,不反弹,我国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城乡统一协调的税制。新的税收制度应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统一国民待遇原则,即对不同地域和行业的国民一视同仁,消灭身份歧视;第二,公平的原则,即在税种上以所得税为主,实行起征点和所得税率累进制,实现与现代个人税制的接轨。农民所得税起征点与城镇居民相一致。城乡统一协调税制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国民收入分配不均,使农民的负担走出反弹——改革——再反弹的怪圈,进而增强中国农业在入世之后的竞争力。好处在于,一是建立现代个人税收制度后,多数农民由于其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免于纳税,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二是强加于农民的种种负担简化为个人所得税后,切断了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伸手的法律依据,使农民负担无法反弹。

3、调整和优化农村分配体系

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它是以各级政权之间事权划分结构为依据,根据不同税种的不同特性,将其分别划归不同财政层次,确定不同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财政管理体制。但在分税制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两方面的问题影响了乡镇财政,一方面乡镇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都尽可能地提高本级的财政留成比例,从而削弱了乡镇财力;另一方面虽然对乡镇一级财政实行“超收不交、超支不补、多收多支”的办法,但由于上级政府把各类行政、经济、技术机构下放设置,如群众所说的7所8站。7所8站又无相应的经费支持,这些单位都需要在农村收费才能维持。这不仅加大了乡镇财政的支出负担,还使得乡镇财权、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更加严重;另外本该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双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等项开支,也都由农民和村集体组织承担。因此,基层政府组织不得不竭泽而渔,一方面平调、挪用乡村集体资金、向农民乱摊税赋,极力增加财政预算收入;另一方面各有关部门及其自收自支的下设单位只能向农民收费,靠增加预算外收入来维持生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是改革农村基层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财产产权制度、公共品决策制度和民主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吃皇粮”的人员。建议通过撤乡并镇、合并行政村,减少基层政府机构数量和管理人员数量,重新核定县、乡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定员定编,彻底清除编外人员。

二是要在县、乡镇、村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各级政府的职能分工以及由其决定的支出职责和各级政府的自有收入之间存在着不对称而形成的纵向不平衡的有效手段,也是解决同级政府之间由于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历史等因素造成的财政横向不平衡的有力工具。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摒弃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基数法,采用国际通用的因素法。选取那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作为实行转移支付的依据。

Study on Countermeasure and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agricultural strategic goal and its policy variable in new stage of china

农保政策论文范文9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农业保险的性质事关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1]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privategoods),第二类是公共物品(publicgoods),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物品,第四类是共有资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2]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是,农业保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参加农业保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缴纳保险费等,因此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另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3]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因为市场是按照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围内,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低,所以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4]

国外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说明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发现,历史上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在1938年以前,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都遭到了惨败,最终退出了这一业务领域。[5]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农作物保险的巨大风险。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商业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继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产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上述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得到国家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解释

一般说来,农业保险监管本身并无独立的理论体系,从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其思想基础源于一般的规制理论。其中有三种重要的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论、捕获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1)公共利益论。农业保险监管的第一种理论解释就是农业保险是担负公众利益的行业。由于垄断、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人们呼唤政府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激励的部分予以替代。在此背景下,规制的“公共利益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是为了使人们从不公平和无效率的市场中解脱出来,监管的目标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或某些政治危机的资源误配,包括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6]它强调消费者利益,如当技术导致自然垄断或存在外部性时就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政府应出面干预,因而监管被严格地看作是一种“挽救行为”,它主要是为了消除或降低与市场失灵有关的成本。监管者被认为是对公众利益需求做出反映,并以修正市场实践的无效或不公平为目标的独立的中立的仲裁人,其监管的过程有助于通过消除垄断的滥用而产生的限制性贸易实践,促进市场价格竞争。公共利益论还隐含着政府规制是无成本的,这种观点后来遭受了大量的批评。公共利益论的另一问题是它缺乏明确的机制,利用它所宣称的公共利益能够被规制行动所实施。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规制常常不能纠正这些市场失灵,规制被认为是失败的。虽然公共利益论总体上还不够健全,但决不能完全废弃。对于农业保险监管,它还是一个重要的论题。

(2)捕获论。实证经济学的私人利益监管理论则认为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最大化。[7]Peltzma提出监管者们是出于自身利益热衷于监管活动,与他们追求的政治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监管捕获论(又称占据理论、追逐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为被监管的行业所占据并为其利益服务。[8]捕获论本是政治学领域的一种监管理论,并由此衍生出许多经济学版本。但一般均认为监管的最终后果是有利于生产者,即被监管者。其实,捕获论的本意也是要保护消费者,但认为通过政府监管是无法达到的。捕获论版本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arverBernstein在1995年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公共利益论是天真的,会产生理论误导。为了解释为什么规制机构会逐渐为被规制者所利用(捕获),他是这样推理的:被规制者最初可能反对规制,但当他们对立法和行政过程逐渐熟悉时,就会行动起来,对规制当局施加影响,最终还是通过法规和行政工具,借助规制当局的力量达到给他们带来更高收入的目的。他们影响规制当局的一个例子是,与规制当局进行频繁的人事往来,由此创造密切的联系和合作的基础,甚至进行行贿等“寻租”活动。因此,规制的最终效果是生产者受益,消费者吃亏。既然被规制者可以通过疏通的办法让规制为他们自己增加福利,那么规制机构的生命循环就始于年富力强地保护消费者而终于僵化地保护生产者,所以应放弃政府规制。但是,捕获论也经常经不起经验验证,它忽视了普通大众确实始终从某些规制中得到好处的事实。不过,捕获论确实发现了规制有可能被受规制者所利用以及规制效果未必是保护消费者的问题。

(3)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监管是在相互斗争的社会集团之间实行财富再分配的政治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该种监管理论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之上,即不论怎样的监管都是在分配资源。而在这个分配过程中,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任何被提出的监管方案都会引起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注意,他们会通过政治的或经济的渠道提出反对或赞成的意见。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同阶层间转移资源以获得对方案的最大支持。

在解释农业保险监管时,上述三种理论都非常重要。公共利益论提出了农业保险监管应遵循的标准,而公共选择理论则有助于解释农业保险有些领域的监管背离了这一标准的原因。

2.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没有特别说明,下文农业保险均指政策性农业保险)担负着国家支农的重担和公众利益。虽然政府资助的农业保险成本高昂、运行复杂,会导致潜在的巨大的效率低下,但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者来说,效率标准并不通常是支配性的目标。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都必须从该国更广泛的政治经济意义上来考虑,这也使得由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越趋复杂。对它的监管有利于未来我国农业保险法将确立的目标——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工具,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现。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而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大多数法律素质又偏低,复杂和艰涩的农业保险合同使投保人对它们的理解造成困难。农业保险监管将对保险合同进行严格彻底的审查并保证由农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公正和定价的合理,故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农业保险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会越来越多,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包括农业保险基金)问题就会凸显现出来。因为,先前的寻租者可能将注意力从通过农业救灾转移到通过农业风险管理和执行农业保险来寻取租金。中国近年来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和出现在社保基金中的腐败现象给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一旦行政机会主义与市场机会主义相勾结,监管权力市场上的寻租和创租行为就会泛滥,这不仅会提高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费用,而且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净损失,最终将会侵蚀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因此,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必须未雨绸缪。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

决定农业保险监管能否取得满意的监管效果的因素之一是监管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系统化的监管目标。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分为内在和外在目标。所谓内在目标是指根源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固有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取得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成功运行。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靠: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能使农业风险管理部门促进、支持和监管可靠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从而保护和加强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性,因此,保证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监管终极目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监控农业保险人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农业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合理:合理是指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保险价格的合理,另一方面是农业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它确保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农业保险(也就是农业保险的可获得性)。因此,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的监管措施便是实现合理性的基本手段。合理的农业保险合同条款是提供给农民实在安全的基本手段,不公平和有害的合同条款将破坏农业保险合同所声称的安全。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为了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需要对农业保险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准确、清晰、公正和合理。

公平:公平要求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无歧视的对待。一个不公平的例子就是农业保险人过分地延误农民的保险索赔。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弱,农业保险人过分延误农民的保险赔付不仅影响抗灾减灾和农业的再生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受灾农民的生存,因此,农业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证农业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

平等: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要求农业保险计划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一视同仁,不管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大小。比如,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农业保险申请和保险面积,报告建立农业保险担保和计算保险费的数量,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过去的损失清单和生产信息,在导致已保险的农作物损失的风险发生时,以此来决定保险赔偿的数量;不管农业生产者参保的农作物面积是10亩还是100亩,在提供和搜集信息方面没有任何差别。

安全:农业保险监管还要保证我国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农业保险基金,其建立的强制性、使用的专项性、给付责任的长期性和基金的增值性等特点都对政府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确保农业保险健康运行的前提。

农业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是指来源于农业保险的外部世界,为了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加于农业保险的社会目标,其深层原因是国家的政治态度。基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治态度,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定位于保证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使所有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到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自身的全面、和谐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如没有政府对农业的大力支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难以实现。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它为农业分担风险,并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农业风险。“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实现,不仅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的一项经济行政职权,更是其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三、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目标的路径

(一)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农业风险管理局

成功的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理所当然地包含某种机制,以便管理和协调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验表明,成功的农业保险监管的关键因素在于监管机构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它必须在实现国家的支农政策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盈利性的,而后者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监管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区别在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其功能在于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的方式来提高公众福利;其目标定位于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9]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农业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仍然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监管目标和理念的重合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再者,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对其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而是专门的监管机构。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来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

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有助于确保监管农业保险过程中的协调性和全面性。农业风险管理局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和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农业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其专业化和自治性更高,更能够做出独立的判断,更能建立用以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来监督农业保险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可能会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因为,它的相对独立性和功能都是基于一项明确的法令,该法令将清楚地界定农业风险管理局的功能和目标。

在行政权力和行政级别上,农业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农业风险管理局的监管效力会得到增强。这使得相关机构之间更容易实现协调,并因此提高监管的成功率和效率以及提高协调与合作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而提高相关部门的效率、回应性和有效性。再者,它能更好地向农业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农业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这将有利于实现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

为在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国家就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职能、其他的与监管农业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力与职责和监管的适当程序。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担负着广泛的职责: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清晰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有助于促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手段;以及能够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其被有效遵守

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基于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更好地平衡、更有效地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从而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要求减少农业保险的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如在勘损、理赔的过程中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与受灾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的利益)。

监管规则要保证农业保险信息的质量、有效性和清晰度,就应减少农业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再者,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给农业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的、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应该进行精心安排,以使所有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都严格遵从“法治”。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一样,“重要的一点是,政府的一切强制行为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限度。”[10]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有助于保证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得到高度遵守,有利于实现标准和结果的一致性。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条文以及监管规则

长期以来,用平实的语言起草保险监管规则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必要性一直得到了保险发达国家的重视和认可。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要确保监管目标、战略和要求都清楚地传达给了农业保险的被监管者。这样,被监管者以及社会利益相关者都能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从非专业的角度清楚地和明白无误地理解。此外,保持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其得到高度遵守和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法律素质偏低的农民,加之农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为了保护投保农民的正当权益,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农业保险格式合同条款。这一点,在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尤其重要。

2.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透明度

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不仅要修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且更主要在于规范农业保险人和监管者自己的行为,弥补“政府失灵”,防止“寻租”和“创租”行为的产生,保障国家通过农业保险的支农政策的实现。保持透明度是市民社会群体的核心要求,它服务于基本的开放性民主价值。在农业保险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从最初的监管方案的形成到正式的监管规则的出台,再到实施、执行、审查和变革以及在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管理过程中,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透明度对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性根源于下列事实:它能克服导致农业保险监管失灵的很多诱因,如监管俘获和偏袒强大的利益主体、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人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和僵化性、要保人与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盟、缺乏问责机制等。透明度有利于减少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几率,从这个角度讲,透明度是反对在农业保险及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的最有力的武器。透明度可以提供相对方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预期,让农业保险监管在阳光下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机会主义选择,防止农业保险监管机关的“寻租行为”和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而增进农民对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监管的信任。因此,为保持农业保险及其监管的透明度,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未来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必须建立农业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制度。未来的中央信息数据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全国农业保险企业财务状况、农业保险监管数据标准、农业保险人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农业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农业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

3.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被有效遵守

制定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尽量使农业保险监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操作水平,避免人为性和随意性。目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法律、法规得不到实质性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有时只是一纸空文,在很多情况下,几乎很少有人去关心和关注法律的效力或适用。对法律的遵守和忠诚是法律的生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也不例外。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交易、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等问题的泛滥;煤炭生产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社保基金被大量挪用和侵占;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腐败丛生都说明了相关的监管失灵,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没得到充分和实质性的遵守。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为使我国未来农业保险能被有效实施,必须保证农业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之遵守可分为形式上的遵守和实质上的遵守。所谓形式上的遵守是指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遵守;实质上的遵守是指确保农业保险基本监管目标实现的行动遵守。形式上的遵守可能无法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要实现监管目标,我们必须使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设计鼓励实质性遵守。因此,成本——收益原则在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设计时必须加以考虑,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算计被监管者(包括农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或遵守监管规则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和损失(包括物质或非物质)。因为,如果不遵守的回报率很高而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制裁压力可能不足以导致对监管规则的遵守。同时,我们还必须赋予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足够多的可利用的资源(包括财政和行政),以确保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否则,被监管者不遵守的行为被发现和被强制执行的概率可能就会非常低,从而通过制裁性措施就无法实现监管遵守。此外,被监管者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认同度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其被遵守的程度,对它认同度越高,其被实质性遵守度越大,反之亦然。

四、结语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而不能走商业化道路。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作为国家支农政策工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其政策目标。由保监会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一般性商业性保险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由于监管目标和理念的差异,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因此,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农业部内建立相对高度独立、具有充分职权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并由它来监管农业保险。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高度透明,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并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有效遵守,从而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标——国家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

[1]参见冯文丽、林保清:《我国农业保险短缺的经济分析》,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年第6期;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以下;龙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5期。

[2](英)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3]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4]赵学军:《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Wright,B.D.,&J.D.Hewitt.(1990).AllRiskCropInsurance:LessonsFromTheoryandExperience.GianniniFoundation,CaliforniaAgriculturalExperimentStation,Berkeley,April.

[6]HaroldD.S.&RobertW.K.,InsuranceRegulationinthePublicInterest:ThePathTowardsSolventCompetitiveMarkets,TheGenevaPapersonRiskandInsurance—IssuesandPractice,10/1/2000(25)(No.4):482—504。

[7]CumminsJ.D.,Deregulating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WashingtonD.C.:AKI-BrookingsJointCenterForRegulatoryStudies2002.

[8]DECDProceedings,InsuranceRegulationandSupervisioninEconomiesinTransition—SecondEast—westConferenceonInsuranceSystemsinEconomiesinTransition,Paris199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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