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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特征集锦9篇

时间:2023-05-29 16:02:09

加工贸易特征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1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2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模式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冲击。一是贸易壁垒、贸易摩擦不断增加。中国很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来自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甚至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在对外贸易不断扩张的同时,中国已成为每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数目最多的国家。二是虽然中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量排名仅落后美国与德国,排名第三,但是中国仍然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最低端,竞争力仅局限在不断压低劳动力成本上,而在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上却无法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贸易利益的获得已经不能仅仅取决于生产能力和生产量的大小,更要注重品牌及创新技术的提高。三是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会议,低碳经济必定是大势所趋。这间接的表明了我国不能再依靠能源、资源、劳动力数量的投入来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上,必须开拓新的增长模式,贸易模式必须探索新的路径。此外,联合国贸发组织认为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贸易结构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出口商品的附加值较低。

由华尔街开始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了强烈冲击,这不禁要问我国现有的贸易模式是否仍然适用?面对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的发展,贸易演进路径应该怎样调整?本文首先对中国1985年~2008年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与转换速度进行分析,然后希望从深层次上获得中国贸易结构升级的转换路径。

二、中国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1985-2008

传统文献中对贸易结构阶段性特征的分析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类是从比较优势出发分析我国的贸易结构转换,另一种是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阶段的考量。他们的分析都能够很好的解释贸易结构的趋势性特征,但是却回避了贸易演进中可能出现的“拐点”和波动性特征,并且对贸易结构转换速度问题也重视不够。本文着重从贸易结构的波动性和贸易模式转换速度角度进行分析。

按照SITC分类标准,将所有出口商品按照要素密集度标准分为资源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资本密集型产品,并计算出每种类型产品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本部分的分析数据基于1位数的SITC数据。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通常将SITC0-4类定义为初级产品,也被称为是资源密集型产品;SITC5-8定义为工业制成品,其中SITC5和SITC7类制成品一般被粗略的认为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SITC6和SITC8被认为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本文的数据来自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1985年~1992年来自Sitc.rev2;1993-2008数据来自Sitc.rev3,对两类数据按照分类标准进行了适当转换。从图1中,可以明显的发现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不仅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性特征,而且各阶段的波动性特征也非常明显。本文按照波动性特征,将贸易结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2年):在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贸易结构呈现出“双升一降”的变化特征,波动最为剧烈,并且贸易结构切换速度最快。1987年和1992年出现两次“剪刀差”形状。资本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全部产品的份额各自上升将近一倍,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则迅速下降,由1985年的62%下降到1992年的18%,不及原来的1/3。劳动与资本密集型产品份额都对资源密集型产品份额进行了超越,并且两者之间的转换速度很快。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明显呈现粗放式增长特征,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是资本存量的不足,此时的经济动力只能依靠资源的开采与投入来推动。但是,资源密集型产品比重下降,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上升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的体现。中国是劳动力禀赋充裕的国家,而资源相对匮乏,根据静态要素禀赋理论,一国应当出口其要素禀赋相对充裕的产品。所以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比较优势得以集中体现。

第二阶段(1993年~2002年):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双降一升”,贸易结构转换波动性减缓。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份额虽然仍然很高,但是出现拐点,进入下降通道。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仍然下降,但是在1998年~2002年间下降特征不再明显。而最为明显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份额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带动了经济的提升。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在这一阶段我国大力实施出口导向型贸易政策,东南沿海城市不断开放,加工贸易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开放度的不断增加,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也不断增加。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动态要素禀赋理论的体现,劳动力产品的比重的大力发展,使得我国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资本劳动比显著提高;再加上FDI在这个阶段的大力引进,导致了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的大幅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比重出现了拐点,在1994年达到了61%的峰值水平,然后不断下降,而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仍然不断攀升,并且在这一阶段,这种比较优势之间的切换速度很快。

第三阶段(2003年~2008年):“这一阶段波动性最弱,趋势平稳”特征得到明显体现。如果说前两个阶段劳动力以及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对资源密集型产品份额是强势超越的话,那么资本密集型产品对劳动密集型产品份额的超越则显得动力不足。三种类型的密集型产品的份额保持趋势平稳特征,三者的离差都在10%以内。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份额达到了最低,将近6%;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平均保持在42%与52%。在这一阶段趋势平稳的特征,还表现在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比重向资本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转换逐渐减弱,这是动态比较优势走向低速发展的特征体现。其中的原因是我国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的贸易模式提升,不能只从数字角度看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的增加,更应该关注贸易效率和质量问题。

通过三个阶段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近三十年来,我国的贸易结构不断升级,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先升后降,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不断升高。但是,从波动性特征来看,这种贸易结构转换的动力在逐渐减弱,三种份额已经进入趋势平稳阶段。依靠提升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降低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的空间已经不足,原来的升级路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我国的贸易结构转换必须寻求新的升级路径。

三、中国贸易结构升级的路径转换

贸易结构升级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在发展。第一条路径是贸易结构由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资源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向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转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结构的升级主要是沿着这条路径发展,并且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到,在这个路径上,我们的贸易结构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在这条路径演进过程中,我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产业链中处于比较低端的环节。并且,这种发展路径继续延续会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中国出口的劳动、资本密集型产品具有低成本、低市场进入壁垒的特点,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压低了出口企业的利润,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福利;另一方面,我国将很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来自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尤其是进来这些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申诉和仲裁措施急剧增加,使我国的出口形势面临恶化。因此,必须寻求贸易路径的转换。

第二条路径是在各类密集型产品出口质量、技术、品牌上的全面提升。我国贸易结构朝着这条路径转换才能真正实现二次升级,其原因来自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在国际贸易理论界,异质性厂商、异质性产品贸易理论备受关注,贸易学家们已经把关注的重点从传统的代表性企业、同质性产品转移到异质性厂商、生产技术差异、生产效率与产品品牌的提升方面。在实践上,由于低价格、低质量、低技术的产品更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和贸易诉讼。在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产品出口曾经面临严重的贸易壁垒,中国现在也面临者类似的问题。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外包的盛行,国际生产网络在全球展开新一轮的布局,在加上我国近年来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我国的贸易发展可以抓住这个新的机遇,在第二条升级路径中寻求突破。

路径的转换可以通过两条关键渠道来实现。第一,资本技术要素禀赋质量的提升。根据动态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理论,要素中资本和技术禀赋的增加是贸易结构升级的决定性因素。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参与更高阶段的国际分工,参与高技术、高资本含量的产品的生产,从而提升要素的资本技术含量。现实情况是中国处于产业分工链条的最低端,经常出口的是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产品。为此,在全球产业链的横向一体化延伸中,我国企业应该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加大产品的异质性来提升自己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在纵向一体化过程中,提高自身在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第二,要素禀赋结构的合理搭配。目前,我国要素结构搭配存在严重扭曲。主要表现在大量的资本拥挤在产能过剩行业、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我国经济发展中能源资本投入已达到了一定高度,适当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下转第113页)劳动者素质,以增加高质量劳动力要素投入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能源、资本投入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4%左右可以实现要素产出率最大化。

但是,资本、技术要素禀赋如何提升?要素禀赋结构如何合理搭配?从而提升中国的贸易结构层次。本文认为这两个问题可以通过产业的有效集聚、国际和国内分工等途径进行分析,以获取适合我国的贸易结构升级路径。一方面,产业集聚效应可以促进跨国公司FDI的使用效率和FDI的技术水平。我们知道FDI一般会携带相对先进的技术,尽可能吸引更多高质量的FDI是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层次的一个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产业集聚效应可以提高我国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合理布局之后,技术溢出效应,示范效应都会促使国内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当同类行业的公司聚集到一起生产的时候,这种无形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会使得技术溢出增加,同时也促使其它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此外,产业集聚还可以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这其中主要原因不仅在于集聚效应可以通过配套设施的提供导致成本的降低,而且产业集聚加速了资源的流动,尤其是使得携带知识与技术的资源快速流动,再加上干中学效应,从而会导致人力资本以及产品质量的大幅提升。

要素合理搭配的重要途径是积极融入全球生产网络中,合理配置国内的分工体系。中国目前的基本状况是:分工与专业化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整体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还向当低,并且我国国内分工以及参与国际分工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通过积极参与新一轮国际分工,完善国内分工体系,才能使得我国的要素资源合理搭配,要素使用效率提升,从而升级我国的贸易结构。根据国际分工理论,跨国公司会根据所有权、区位等优势把生产网络安排在全球不同地区,进行外包生产。中国在全球分工结构中,从价值链低端环节向高端环节移动是中国贸易结构二次升级的突出体现。此外,国内分工应充分发挥不同区位的要素禀赋优势,注意分工的层次性。一国国内分工越发达,那么国内分工与国际分工更容易接轨。

我国贸易结构的进一步提升不能只局限于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的提高,而更有赖于资本技术要素禀赋质量的提升与素禀赋结构的合理搭配。通过产业的集聚,构建合理的分工体系,同时,加大高素质人力资本投入,使要素流动更加合理,要素的配置效率更高,所有这些因素是增强我国出口比较优势,优化出口贸易结构的基础。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3

一、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

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的哈雷亚自由贸易区为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极其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免除进出口关税,免征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与利润流出不设任何限制。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4

图1:2007-2012年韩中贸易额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

图2:图1:2007-2012年韩中贸易逆差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

(二)贸易结构不平衡贸易结构不平衡是目前韩中贸易结构的一个突出特征,贸易结构的失衡源于中国与韩国两国之间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所致。由于中韩两国分别处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因此两国的经济特征具有明显的差异,对双边贸易结构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现阶段这种经济水平的差异表现在中韩贸易结构方面为双边贸易产品较强的互补性。目前,韩国经济已名副其实地走入发达国家行列,而中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不同经济水平特征造成对外贸易结构较大的差异。韩国表现出以出口制成品为主的发达经济实体的特征,而中国则表现出以工业制成品、燃料、矿产品和农产品为主的发展中经济体的特征。韩国是资金、技术和传统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提供者,是资金、技术和初级产品的吸收者;中国则是农牧产品、矿产品等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提供者,是资金、技术、高技术产品、传统的资本密集型产品和部分劳动密集型高技术产品的吸收者。

(三)工业制品比重高分析目前韩中贸易的商品结构可以发现目前中国对于韩国的出口产品基本上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例如纺织品、农产品以及一些原材料型的产品,此类产品一直是中国对韩国出口商品的主体,其在对韩贸易中所占的比例一直较高。而观察中国从韩国的进口商品结构发现,目前进口商品基本上集中在工业制成品方面,例如电子产品、汽车产品等等。中国很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力正在逐步下降,由此导致劳动密集型产品所占的对韩贸易出口比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数据显示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对韩国出口的农产品以、矿产品以及纺织品所占比重高达80%以上,而到了2010年农产品、矿产品以及纺织品所占的比重已经下降到了不足30%。目前在具体商品结构方面,两国的贸易结构中工业制成品的比重正在不断上升,这尤其表现在中国方面,中国出口到韩国以及从韩国进口的工业制成品在贸易商品中的比重不断攀升,不过从技术含量方面来看,中国出口到韩国的工业制成品主要是农业、矿业、纺织等机械,这些机械的技术含量要远远低于从韩国进口的机械电子工业产品,两国的贸易产品详细结构见下表。

表1:2012年中韩两国贸易产品结构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5

[关键词] 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地理;教学改革

[中D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7) 03-0089-03

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中国对外商务往来越来越频繁,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要求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人才具备复合型综合素质。作为合格的对外贸易与国际物流从业人员,除了要掌握较强的专业技能、国内外法律法规与惯例、计算机和外语等知识和技能之外,还必须对贸易对象国的市场特点、产业结构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甚至对自然条件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具备空间思维能力,从各种角度分析各种国际贸易地理事物与现象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原因和规律。因此,国内部分应用性高校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涉外经济专业纷纷开设了国际贸易地理课程。国际贸易地理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工具科目,其教学应该如何做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根据其特定课程性质特征并针对实践中教学的误区与改革的挑战,对其教学观念、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思路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 国际贸易地理课程的性质特征

1 国际贸易地理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作为一门新兴的课程,国际贸易地理课程在中国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中应运而生,其属于国际经济学与经济地理学之间的边缘叉学科。国际贸易地理学研究世界各国各地区不同市场的基本条件和特点,它们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以及各个市场上不同的商品结构,供求、交换、运销状况[1]。作为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国际贸易地理学兼具国际经济学和经济地理学双重的学科特性,一方面,作为地理学科,国际贸易地理具有区域性和差异性的特点,空间特征显著,这一特征深刻地影响到商品流通地域分布及其他组合的内容和结构特征;另一方面,作为经济贸易学科,它又具有动态性和社会性的特征,这一特征要求其密联系当前的国际经贸形势,适应不同时期的外贸发展的需要。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建立国际贸易空间(地域)的概念和意识,在了解不同区域自然与人文地理方面的特点、差异及全球格局的基础上,理解世界经济地域系统的形成及发展特点,系统了解并掌握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布局、地域经济特点、对外贸易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熟悉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世界贸易运输业的布局,以及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地理。应当说,这门课程能为学生参与今后的外贸实践打下必要的基础。

2 国际贸易地理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基础课

工作生活中的许多地理事物或现象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考察这些事物或现象时,必须要有综合分析的眼光。掌握地理环境对外贸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从贸易进口角度分析,有利于了解世界商品分布,从而合理有效配置世界资源,降低进口成本;从贸易出口角度分析,有利于有效开拓海外市场,减少由于风俗习惯等不同而导致的贸易受阻现象;从贸易运输角度分析,有利于选择最佳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学习这一门课程,学生可以以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研究如粮食、主要经济作物、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及尖端科技、高加工度商品的生产、运输、贸易和消费形成的空间流动。由于运输是国际贸易的媒介,对世界航线、港口、商船、铁路干线、航空运输的研究也是国际贸易地理研究的组成部分之一。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工业加工区、自由边境区、过境区和保税仓库区等各种形式的经济特区是促进国际贸易的特殊形式,研究其作用、产生的条件、类型及布局,亦为国际贸易地理的重要内容。

二 国际贸易地理课程教学改革的挑战

1 教师的专业不对口与专业素质不高

高质量的国贸地理教育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受中国当前的人才培养机制与人才招聘机制的制约,当前国际贸易地理课程几乎没有对口的有地理背景专业的教师,大多是由国际贸易专业或其他专业背景的教师兼任。国际贸易地理学科属于部门地理学,学科级别在四级及四级学科以下,相关课程的人才通常出自世界经济学和经济地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地理教育类的本科生,而这些专业对口的人才很少进入高校经济贸易院系从事国际贸易地理的专业课教学。另外,国际贸易地理课程一般被设置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一般为2个,即周课时2节,再加上开设这门课的班级并不多,课程的重要性并没有明显体现出来。以上原因致使大多高校的国际贸易地理课程都是由其他专业背景的教师兼任。

国际贸易地理学科本身具有国际经济学和经济地理学双重的学科特性。在高校的国际贸易地理教学中,一些国际贸易地理学教师本身没有学过地理学,也不懂得地理学鲜明的区域性与差异性,而他们只是通过自学或简单地培训就开始担任本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他专业背景的教师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具有天然的不足:一方面,部分教师缺乏对整个地理学科与国际贸易地理课程体系的理解,他们在教学过程中也往往只是给学生罗列一系列地理常识,而不能利用地理学的空间思维方式来分析相关的国际贸易现象与问题,不能系统地运用地理学独有的教学方式方法来组织课堂教学;另外一方面,国际贸易地理课程的专业教师本身缺乏对该课程在职业上的应用,有相当一部分教师缺乏该课程对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重要性的意识,甚至认为该课程占用了学分,不应该列入开课计划。因此,高校国际贸易地理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常常停滞不前。

2 国际贸易地理人才培养缺乏科学的规划

国际贸易专业是融理论、技能、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已越来越广泛地被广大高考考生所接受,专业发展相对较成熟,并随着中国国际贸易与跨国公司的发展,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国际贸易专业的发展长期依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复合型的人才。而日新月异的国际贸易环境与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也给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培养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存在着专业与课程培养目标不适应岗位需求、不能满足就业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等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缺乏统一规划与标准化。国际贸易地理课程改革也存在此突出的问题,其发展取决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高低,而人才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加强国际贸易地理人才的培养既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广泛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规划。规划方案包括教师队伍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中长期目标、具体标准和要求、培养重点、培养措施等。

三 国际贸易地理课程教学的误区

1 重地理知识传授,不重启发引导

传统地理课程教学观念认为,地理学就是地理知识的积累,而忽视地理科学与理论。事实上,地理学科不仅仅包括地理客观事物和随时发生的现象,而且还包括其深层次的规律性认识,比如说分布与结构特征、区域差异、生产力布局等规律。而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是一种单纯的知识继承,不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目前,对于地理课程,上至国家下至各大院校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教师讲授时普遍照本宣科,学生学习时没有压力,也没有兴趣。长期以往,要想提高国际贸易地理课程的教学质量,达到理论应用于实践、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目标,难度可想而知。虽然现今的应用型高校教育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然而其课程改革却实质上仍然停留在强调学生识记能力的提高上,仍然以熟记地理知识为主[2],而忽视地理规律的分析与启发。

2 重视课堂教学,忽视课外教学

虽然国际贸易地理是一门工具型的学科,但是由于国际贸易地理课程本身的实践不足,学生最多只能在虚拟的环境中认识地理事物与现象以及进行规律的分析。以传统的地理教学而言,高中阶段出于“应试教育”的需要,常常把学生完全限制在课堂上,但是仅有这一种形式是不够的。地理学科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作为学科学习对象的地理环境具有空间性和动态性。由于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不断被搬进课堂观察和演示,这就使地理教学在传授知识、发展智力、培养技能方面,在课堂教学中受到一定限制,造成某种程度上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因此,必须与课外教学紧密结合起来。

3 强调其经济学科的属性,忽视其地理学科的属性

作为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国际贸易地理学兼具经济学和地理学双重的学科属性。主流经济学研究的是如何将稀缺的资源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用途中进行最优的配置和充分地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与欲望。地理学科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动态性,国际贸易地理试图在经济贸易规律的作用下,寻求经济贸易活动的区位和空间组织的一般规律,其独特的区域差异性和动态性特征深刻地影响到资源的流通区域分布和结构特征及其动态的变化规律。当前的国际贸易地理课程的教学与教材的编制往往忽视了其地理的特性,常常侧重于描述各种资源的配置格局与利用现状,对其区域差异和动态变化特征论述的不多,甚至忽略不计。

四 国际贸易地理课程教学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国际贸易地理课程的教学改革应该避开传统教学的误区,通过启发学生的空间思维,加强其对国际贸易地理事物与现象的理解,学会从人文与自然、时间与空间等多种角度去分析各种国际贸易地理事物与现象的形成、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 自上而下地转变高校国贸地理教学观念

坚持“学生为主体”的原则,目前最迫切解决的问题就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想了解地理知识,进而想到自己的专业哪些地方要用到地理知识。然后再去进一步发现国际贸易地理中难以解答的问题,补充和运用地理知识去解决国际贸易问题,达到将国际贸易地理作为一门专业知识和生活工作常识去学习的目的。地理课具有很强的理论知识性和应用实践性,国际贸易地理是国贸、物流、商务英语类等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因而学科课程的设计必须为专业服务,同时也必须为应用型本科教育本身服务,这就是大家平时讲的“为专业服务、为就业服务”。由于国际贸易地理涉及知识面非常广,要求学生理解与识记的内容也十分多。再加上工具学科的属性本身要求学生的掌握程度不仅仅要熟记更要灵活运用。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6

一、估计模型

根据邵敏等(2011)对政府补贴的一般研究,补贴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析,一是补贴对象的选择,二是补贴程度的选择。由于只有对于受补贴的企业而言才有补贴程度的多少可言,因此用OLS法估计补贴程度会存在样本选择偏误。根据Heckman(1979)的选择模型,我们可以先利用probit模型计算出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概率,得到其逆米尔斯比率(InverseMillsRatio,以IMR表示),然后将这个比率代入补贴程度方程,如此可以解决样本选择偏误。由于中国的加工贸易仍处于产业链低端,参与的全球价值链较短,附加值低,因此我们可以预估政府会给予一般贸易企业更多的补贴(孙玉琴等,2013);而在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由于进料加工企业掌握了生产过程,因此政府应该会较为注重这种生产的自,给予进料加工企业更多的补贴。在第四部分,我们还使用交叉项分析了是哪种因素导致了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所受补贴程度的差异。

二、数据

本文的补贴及其他财务数据来自工业企业数据库,但是工业企业数据库并不包括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这一信息,因此本文将工业企业数据库2000~2007年及海关数据库2002~2005年以名称进行匹配合并,合并之后得到63647家企业。合并后的数据包含了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出口企业的40%,这就可能存在样本偏误的问题,但根据戴觅等(2014),合并之后的出口企业的特征与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出口企业的特征无明显差别,因而我们可以不考虑样本偏误问题。随后,我们剔除了补贴收入存在缺失值的样本,剔除了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固定资产平均余额、中间投入存在缺失值或者非正值的企业,也剔除了从事其他贸易方式的企业,在最终的样本中,有39107家企业从事一般贸易,有13068家企业从事进料加工,有3468家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共计55643家企业。根据戴觅等(2014),因为工业企业数据已经是经过筛选的数据,用OLS估计出的企业生产率存在幸存者偏误和同步偏误,因此我们根据他们的处理方法以Olley-Pakes(1996)的方法计算出企业生产率。此外,我们以企业雇员的人数来表示企业的规模。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公布的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在我们的样本中,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这五个行业为高技术行业,因此我们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二分位及三分位生成高新技术产业虚拟变量。虽然工业企业数据给出了企业的注册类型,但是根据Brandtetal.(2012)这一时期存在大量国有企业被私有化而注册类型并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我们以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来表示一个企业的国有化程度。此外,我们以新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来表示一个企业新产品开发力度。我们在表1中给出了各个变量的统计特征。

三、实证分析

(一)初步估计利用Heckman选择模型(1)、(2)的回归结果统计在表2中,我们首先来看补贴对象方程的回归结果(即第(1)列),关键变量一般贸易虚拟变量(yibanmaoyi)的系数为正,说明一般贸易企业比加工贸易企业更容易获得补贴,与我们的预期一致。假定其他条件相同,一个一般贸易企业将比一个加工贸易企业多35%的概率获得政府补贴。补贴虚拟变量滞后项(L.subsidydum)的系数为正且接近1,说明绝大多数企业的补贴具有连续性,即上一年获得补贴的企业在下一年有94.7%的概率同样获得了政府补贴。新产品开发力度(new)、企业规模(lnemployee)、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guozibili)、高新技术行业虚拟变量(gaoxinchanye)的系数均为正,说明以上变量有助于企业获得政府补贴。接下来,我们再关注补贴程度的回归结果(第(2)列),在受补贴的企业中,一般贸易企业相对于加工贸易企业获得了额外40.8%的补贴(即e0.342-1),而新产品开发力度、企业规模、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高新技术行业虚拟变量这几个控制变量同样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补贴。随后,我们在Heckman选择模型的解释变量中加入了利用Olley-Pakes(1996)方法计算出的企业TFP的对数值,加入新的解释变量之后关键变量一般贸易虚拟变量的系数无论在选择模型(第(3)列)还是在补贴模型(第(4)列)中都没有发生显著变化,这也说明我们的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根据戴觅等(2014),一般贸易企业的生产率系统性地高于加工贸易企业,为了比较究竟是企业TFP还是贸易方式对补贴的影响大,在第三组Heckman选择模型中,我们加入了年份固定效应、省份固定效应、行业固定效应这三个固定效应。加入固定效应之后,选择模型(第(5)列)中企业TFP对数的系数不再显著,而一般贸易虚拟变量的系数仍然显著,这说明在出口企业内部,政府在选择补贴对象时并不是选择TFP高的企业,而是选择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补贴模型(第(6)列)中一般贸易虚拟变量与企业TFP对数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在受补贴的出口企业中,一般贸易企业和高TFP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政府补贴。最后,我们用加入年份、省份、行业三个固定效应的OLS模型(第(7)列)估计了补贴程度,回归结果与第(2)、(4)、(6)列的回归结果相似,说明我们补贴程度方程的回归结果稳健,并不随着估计方法而有所差异。接下来,我们要关注在加工贸易企业内部,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和从事进料加工的企业所接受的政府补贴的差异,如表3所示。在第(1)列选择模型的回归结果中,来料加工虚拟变量并不显著,也就是说政府在选择补贴对象时并不会因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而给予或者不给予补贴。在加工贸易企业内部,补贴虚拟变量的滞后项、新产品开发力度、企业规模、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均有助于企业取得政府补贴,但高新技术行业虚拟变量的系数不再显著,这是因为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大多数并没有在高新技术行业中,在我们的样本中只有约12%的加工贸易企业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在第(2)列补贴模型的回归结果中,来料加工虚拟变量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在受补贴的加工贸易企业中政府给了进料加工企业更多的补贴,而来料加工企业获得的补贴较少。新产品开发力度、企业规模、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高新技术行业虚拟变量均有助于企业取得更多的政府补贴。随后我们在Heckman选择模型中加入企业TFP的对数值作为解释变量,在第(3)列选择模型的回归结果中,来料加工虚拟变量的系数此时显著为负,说明来料加工企业更不容易获得政府补贴。来料加工虚拟变量系数显著性的变化,是因为企业TFP与生产组织形式有关,在我们的样本中,来料加工企业要比进料加工企业的TFP高,因此在不加入企业TFP的第(1)列中,生产组织形式的作用与企业TFP的作用混合在一起,导致来料加工虚拟变量系数不显著。在第(3)列中,补贴虚拟变量的滞后项、新产品开发力度、企业规模、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均有助于企业取得政府补贴,但高新技术产业虚拟变量的影响仍然不显著。在第(4)列补贴模型的回归结果中,来料加工虚拟变量的系数仍然显著为负,企业TFP对数的系数显著为正,其他变量的系数与第(2)列的结果相似。我们在第三组Heckman选择模型中加入了时间固定效应、省份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回归结果也与前面两组模型相似。最后,我们用加入时间、省份、行业三个固定效应的OLS模型估计了补贴程度的影响因素,第(7)的回归结果与利用Heckman选择模型估计出来的第(2)、(4)、(6)列的结果相似,因而说明我们回归结论的稳健性。

(二)机制分析补贴对象的选择更多体现了政府对某些企业或行业特征在“质”上的偏好,而补贴程度不同体现了“量”的偏好,这一部分我们主要分析补贴程度差异的原因。我们在上面的回归结果中得到:一般贸易企业所接受的政府补贴的程度要比加工贸易企业高,进料加工企业所接受的政府补贴的程度要比来料加工企业高,那么接下来我们想要知道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差异。一种可能性是不同贸易方式的企业各自的特征不同,比如根据戴觅等(2014)的研究,一般贸易企业相较加工贸易企业TFP较高,所以政府在选择补贴程度的时候给予了TFP较高的企业更优惠的政策;另一种可能性是不同贸易方式的企业各自的特征差别并不是很明显,而是政府本身在政策选择的时候偏向了某一方,比如从事一般贸易和从事加工贸易的两个企业可能规模一样大,但是政府政策更偏向于一般贸易企业,因此给予前者更多的补贴。对于第一种可能性,我们在表4中给出了解释变量的统计特征,可以看到,相比一般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国有资本占比较小,新产品开发力度较小,而在企业TFP、规模方面差异并不显著。①而在加工贸易企业内部,这四个变量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别。例如,假定两个企业的特征TFP相同,但是由于政府更偏好一般贸易企业,所以θ5将会为正,此时对于一般贸易企业而言,TFP对政府补贴的影响为θ5+γ5,而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来说TFP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只是γ5。在表5中,第(1)列我们引入了一般贸易虚拟变量与企业TFP的交叉项,交叉项系数显著为负,也就是说相比加工贸易企业,一般贸易企业中那些高TFP的企业获得了更少的政府补贴。这与邵敏等(2011)的结论相一致,政府补贴程度的选择体现了“扶持弱者”的特征。在第(2)列中,我们加入了一般贸易虚拟变量和高新技术产业虚拟变量的交叉项,交叉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相对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政府给予从事高新技术行业一般贸易企业的补贴程度要更高。随后,我们在第(3)、(4)、(5)列分别加入了一般贸易虚拟变量与国有资本比例、新产品开发力度、雇员人数的交叉项,这三个交叉项中只有企业雇员人数交叉项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相比加工贸易企业,规模大的一般贸易企业获得了更高程度的补贴。在第(6)列,我们同时加入一般贸易虚拟变量与企业TFP、高新产业虚拟变量的两个交叉项,此时企业TFP交叉项不再显著,说明其不具有稳健性。在第(7)列,当我们加入所有的交叉项时,除高新产业虚拟变量的交叉项和企业雇员人数的交叉项之外,其他交叉项的系数均不显著,而新产品开发力度交叉项的系数只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所受补贴程度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政府给予从事一般贸易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补贴要比从事加工贸易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补贴高。接下来,我们要分析加工贸易企业中为何进料加工企业比来料加工企业所接受的补贴程度高。与上面的分析类似,我们引入了进料加工虚拟变量与其他因素的交叉项。从表6的第(1)列到第(4)列,我们分别引入了企业TFP交叉项、高新技术产业虚拟变量交叉项、国有资本比例交叉项、新产品开发力度交叉项,但其系数均不显著。在第(5)列,我们引入了企业雇员人数的交叉项,交叉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相对于同等规模的来料加工企业而言,规模较大(雇员人数多)的进料加工企业接受了更多的补贴,这种关系在第(6)列加入所有交叉项之后仍然成立。从上面的交叉项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选择补贴程度时,企业规模(即雇员人数)是最重要的一个考虑因素,这是因为保证就业是政府需要处理的首要问题之一。其次,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企业所受补贴程度的不同也是由于政府给予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的一般贸易企业更多的补贴;而在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由于这些企业很少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因此高新技术行业这一因素在加工贸易企业内部并不影响企业受补贴的程度。在这一部分,我们分析了为何不同贸易方式的企业接受的补贴程度不同。在出口企业内部,由于一般贸易企业本身较多从事高新技术行业,新产品开发力度高,创新能力强,加之其国有资本参与程度较高,因此政府在选择补贴多少时更偏好一般贸易企业;同时,对交叉项的分析显示,政府对规模较大、从事高新技术行业的一般贸易企业给予了更多的边际补贴。在加工贸易企业内部,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两者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主要是由于政府给予规模较大的进料加工企业更多的边际补贴,这可能主要是由于政府认为进料加工企业掌握了生产过程,因此对外需的依赖度低,生产效益的稳定性高。

四、总结

加工贸易特征范文7

关键词:互联网上商贸中心 特征优势 电子商务 实体商贸中心

商贸中心作为汇聚众多商家、提供多种商业服务的综合载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绘制了宏伟蓝图,而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商贸中心的发展要想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就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寻求自身的突破。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作为一个新兴的商业发展模式走上了历史的舞台,成为当前商贸流通领域的一个新的热点,本文对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了研究,期望能够对其的发展和研究有所启示。

商贸中心理论的发展与内涵

(一)商贸中心的理论与概念

商贸中心是商贸企业、产业和信息服务的平台与载体,是大规模的服务综合体,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发展,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特别是伴随手机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商贸中心功能转向互联网发展,商贸发展出现了新的特征。从现有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不仅继承了实体商贸中心的全部特征,而且还融合了网上商贸发展的最新优点,包含了多类商品交易和多种商贸特征,所以,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可以使多个买家和多个卖家同时在互联网上实现商贸活动。对于商品贸易的发展而言,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是实体商贸中心从实际载体转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的一个跨越,同时,也是电子商务网站自身的一个质的改变,而且,可以更好地将网络的正向效应发挥出来,以及强化网络对交易信息的集成利用作用,使得商品贸易渠道更加便捷,成本更加低廉,效率得到更好地提升。

其实,所谓的商贸中心内涵,就是集中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商贸中心的建设都是在商品流通这个大原则下展开和发展的,因此,商贸中心不仅可以表现出贸易中心的地理位置,还可以表现出其特有的市场优势,不仅发挥着服务性商贸功能载体的作用,而且,还具备着辐射周边、集聚商家的功能。并且,推动商品贸易方式革新的主要动力就是信息技术的大量普及,其不仅改变了以前商品贸易的陈旧思想,而且还创造出了一个更加广阔的,更加新颖的,更符合商品贸易需要的虚拟平台,并且这种全新的商品贸易方式,让商品贸易升级到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和以往面对面的交易形式完全不同,而且还催生出了很多规模较大的专职网上商贸服务企业;另外,很多实体商贸中心也开始选择同时开拓自己的网络交易虚拟平台,让消费者足不出户也可以了解到商户的信息,并且,相比较而言,这种拥有实体贸易的商家更让消费者信赖,所以,依靠互联网形式的商贸中心应运而生。

(二)商贸中心的类型

第一,商贸中心按照职能分为综合商贸中心和单一商贸中心,在转型为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后,基本保留了综合和单一的职能。其中综合商贸中心主要包含多类商品交易和多种商贸职能,而单一商贸中心,则主要包含物流中心、批发中心、信息中心、零售中心等等,专属功能较为齐全。然而,从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定义就可以看出,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所以从广义经济上来说,上海所建的网上国际商贸中心应该属于综合商贸中心这一类,而现在的金蚕网等,则属于狭义的互联网上商贸中心;若是根据交易商品的品种则可以分成日用品、农副产品以及工业品等,这些专属型的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即单一商贸中心。

第二,商贸中心按照影响范围分为国内和地区两类,北上广一般为国内商贸中心,即部级商贸中心,重庆、大连等地一般为地区商贸中心,即省市级商贸中心。其转型为互联网商贸中心后,因影响范围不同,其网络正向效应也存在很大区别。

(三)商贸中心的发展

我国对商贸中心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是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的,1983年边长泰所著的《论贸易中心》可谓是我国对商贸中心研究的开山之作。商贸中心从广义上来讲就是在一个或几个经济区域内的商品进行集散、交换、流通的中心,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经济区域的中心城市或中心城镇;而从狭义上讲就是中心城市未来组织商品的流通,其所采用的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商业批发交易的组织形式。所以,对商贸中心的研究中有很多学者都将其与城市联系起来。而在2005年,我国的商贸中心快速发展,形成了商贸中心,即东北商贸中心,主要以大连和沈阳为中心;北部沿海商贸中心,主要以北京和天津为中心;东部沿海商贸中心,主要以上海和南京为中心;南部沿海商贸中心,主要以广州和深圳为中心;黄河中游商贸中心,主要以郑州和西安为中心;长江中游商贸中心,主要以武汉为商贸中心;西南商贸中心,主要以重庆和成都为商贸中心;大西北商贸中心,主要以乌鲁木齐和兰州为中心。而且,随着近年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成,学者们已经开始将商贸中心的研究与探索从理论转向实践,本文便是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特殊优势进行了探索。

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内涵与发展态势

(一)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内涵

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即实体商贸中心转变成为互联网空间载体,同实体商贸中心相比而言,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继承了实体商贸中心的特点,还将网上商品贸易的优势结合在一起,再以服务器、手机、无线网络等硬件作为依托,利用网络技术、手机技术等软件,使在线查询、支付等一系列服务体系得到完善。

根据已有的对商贸中心的研究,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就是一种具备市场条件,并且能够满足多个买家和卖家同时在网上实现商品交易所有过程的一个虚拟场所,因此,从广义经济上来说,其就是一个经济区域内所有商品进行流通的交换中心,并且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经济区域,而从狭义经济上来看,就是中心城市或者企业,为了实现商品流通而采取的一种比较开放的网上组织形式。从这里可以看出,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交易主体不再是单个的买家与卖家,而是多个买家与卖家,互联网才是其运行的真正载体,存在的形态也是虚拟的网络场所。所以,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是实体商贸中心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全面的创新形式。

(二)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发展态势

第一,实体商贸中心通过多年的发展,出现了由沿海向内地辐射的特征,同样,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不受地域限制,出现了发散发展的特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实体商贸中心已经从北京、上海,逐步出现向成都、武汉、昆明等内地发展推进的态势。同实体商贸中心相比较来说,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同样也是把诸多的买家与卖家都集中起来,但是,通过互联网,使得买家和卖家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因此,互联网可以让他们之间的了解、交流更加便利,还可以为商品贸易提供更多的契机,而且,还可以为商品贸易流通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撑。然而,他们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实体商贸中心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是有着一个固定的位置,且看得见摸得着的,是必须受到地域限制的,但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则是一种虚拟的交易场所,载体是互联网,是通过互联网把全国范围内的商家联系起来的,促使数量较多且距离较远的商品贸易可以进行下去,因此,我国的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出现了发散发展的特征。

第二,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区位优势和市场特征明显。互联网商贸中心与电子商务网站比较类似,都是为世界各地的商家提供一个在线的商品贸易虚拟场所,但也各有千秋,电子商务网站对卖家与买家的数量虽然存在一定的特殊规定与限制,但是买家与卖家数量的众多性也让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拥有了双边市场的特点,再加上互联网空间广阔的辐射面,以及众多商家等一系列特殊优势,让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可以比电子商务网站有更大的集聚效应。同时,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具有区位优势和市场特征,我国的互联网商务中心可以依靠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的特殊区位优势,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中心的“全天候”特征,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网上商贸的发展,同时,我国已经名列十大“新兴市场”之首,国内的市场优势明显,加之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在商品贸易的流程上,除了具有在线交流、供需信息等特征外,还具有在线支付等新的服务,并提供批发商贸全流程服务,尤其是物流配对、物流跟踪等服务。因此,我国的互联网商务中心具有明显的区位特征和市场优势。

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特征研究

综上所述,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与实体商贸中心相比较而言,不仅是从实体形式转向虚拟空间的一种跨越,更是今后互联网时代新型商品贸易的中心,同样也是现代的买家和卖家交易的主要场所。正是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把全球范围内的商家都吸引到了一个虚拟的网上交易场所,让他们享受可以同实体商贸中心相媲美的服务,这同时也使电子商务网站发生完善的质变,更是其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以互联网为依托,把全球内大部分买家与卖家集聚到了一起,然后让商家们可以在网上完成所有的商品贸易流程,但是,其同电子商务和实体商贸中心也有着本质的不同点。

(一)电子商务方面的特征

第一,更加丰富的交易商品种类。除了实物商品与服务这些可以交易以外,互联网上商贸中心还可以交易虚拟的商品,比如,电子杂志、电子图书、电子报刊。而在实体商贸中心的交易对象多为实物商品与服务,但是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与电子商务网站里则可以是虚拟的商品和服务,这类交易商品的特点就是以数字信息的特殊形式存在,所以对于这种特殊的交易商品而言,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和电子商务网站,其二者都只是扮演着在线传输的角色。

第二,虚拟的交易场所特征。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同电子商务网站相同,二者都是存在于互联网上的一种虚拟空间,但这并不表示二者是和现实世界完全隔绝的,相反,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存在与运行,是必须依赖于现实世界里的计算机、服务器以及光纤等诸多硬件条件的,还要依托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有关的软件技术。因此,商家只要在可以上网的地方就可以进入到这个虚拟空间的交易市场中,进入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和电子商务网站,因此,可以看出,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和电子商务网站的辐射范围更大。

第三,革命性的时空观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和网上商贸中心都可以为全球范围内的商家们提供一个虚拟空间的商品交易场所,商家就可以在这个交易场所里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随意进行商贸交易,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即使是凌晨,他们都可以很轻松的得到商品信息与服务信息。另外,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征,更是可以随时随地的为商家们提供在线支付的服务,而且还可以进行实时物流信息监控,让商家们在商品贸易中可以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二)实体商贸中心方面的特征

第一,交易中介商业地位的特征研究。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构建者是买卖中的一方,但是,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本身必须要由买家和卖家同时存在而形成,而且不仅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的场所,并且承担着交易中介的作用。作为商家商品交易信息的一个平台,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不仅可以让商家更好地了解市场的状况,找到最合理的交易方,还能有效地发挥服务贸易的平台作用,让商家可以更加畅通地与供货商在线进行交流、签订合同、支付货款以及支配物流等,所以,其对商品贸易主要发挥的就是中介作用。

第二,交易主体结构多对多的特征研究。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同实体商贸中心一样,都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可以实现交易的平台。不仅让卖家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展示自己的优良品质和种类繁多的商品,而且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它的供应商也并不唯一;另外,这些卖家还提供着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且服务的水平也不一致。而买家们的数量则更是多,且对商品的质量与服务的需求等,也都存在着差异,所以,买家更希望可以在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找到自己所需求的全部商品与服务,以满足消费者自己的消费需求。当然,数量众多的而且可以为买家们提供多种产品与服务的卖家们,与需求均不同的买家们一起构成了这个互联网上商贸市场,他们以互联网商贸中心作为中介,其交易越活跃,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也就越繁荣。

第三,支持商家完成商品贸易流程的特征研究。虽然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与实体商贸中心载体不一样,但是,二者都可以支持商家完成商品贸易的所有流程。在实体商贸中心里,商家可以去现场检查货物,当然也可以和供货商面对面的沟通,还可以直接付款并获得商品,而且还可以签订纸质的合约来证明货款支付或者是商品支付,当采用预付定金的方式时,只需要通过物流公司来运输商品,就可以完成商品贸易的所有环节,但是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却完全不一样,由于买卖双方没有直接的见面,但是商家还是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及时地查询商品的最新信息,然后通过在线的实时交流、在线签订合约以及在线支付,而且商家们还可以进行实时的物流运输情况查询等。

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优势探索

(一)网络正向效应的优势探索

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可以将全球各地的买家与卖家都汇聚起来,而且,随着互联网上商贸中心里的商家数量逐渐上涨,商家的商品贸易机会也会随之上涨。这就是所谓的网络正向效应,也就是卖家的数量越多,让卖家可供选择的购买对象也随之增加,同时买家数量的上涨也让卖家的销售机会变大,这正是由于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对商家的数量不限制所带来的正向影响,这一点与实体商贸中心相比,有很多雷同之处,可以更有效地利用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所具备的多对多特点,让自身的网络正向效应更好地发挥出来,这样不仅可以让商家的商品贸易机会与利益得到增加,也可以让其自身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发展前景必将也会在网络正向效应的影响下更加可观。

(二)成本更低的优势探索

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同传统商贸模式下的商家相比,后者必须千里迢迢的去实地考察产品然后再谈合约,这样的话要想做成商品贸易,其成本就会比较高,并且还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就算可以选择电子商务网站,而且也有在线交易的场所,但是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的在线服务并不全面,对于商家时间以及金钱的节约,同效率提高等方面还是略显不足。而前者则可以在网上为商品贸易提供全面服务,也就是说商家们只要用鼠标与键盘就可以十分轻松、及时的了解到产品的详情,还可以与其他的商家对商品的价格以及交易的方式等进行洽谈,对商品的物流也可以实时掌握流通信息,让商家的商品贸易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交易的时间、成本等都可以节约。

(三)交易虚拟化的优势探索

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是以虚拟网络空间为载体的,而且还需要通过互联网来为市场提供商品贸易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和服务。首先,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是通过网页来展示各种各样的商品与服务的供需信息,然后再通过在线的通讯工具,使买家与卖家之间可以在网络工具的协助下进行在线的交流;其次,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签订合同的过程与合同范本,让商家仅通过在线的方式就能一次性完成商品交易的电子合约;再次,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不仅可以提供网上支付的渠道,还可以让商家在线直接支付货款;最后,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可以提供一个更加广阔的物流平台,商家不仅可以在线与物流公司联系,而且还可实时的监控商品物流的运输信息等等。

(四)对实体商贸载体支配的特殊优势探索

在以前,互联网商贸中心交易的规模还比较小,必须是以实体商贸载体为支撑,形成了对实体商贸载体的必要依赖关系,倘若实体商贸的配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然而,随着WIFI网络的普及,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交易规模不断在壮大,实体商贸载体为其提供的物流服务也逐渐的力不从心,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运力不够,所以要想提高商品贸易服务的水平,就必须将其市场竞争地位提升起来,而且还必须提高其自身对实体商贸载体的支配作用,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的、而且更好的调动并利用实体商贸的全部资源,为商家和买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当然,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未来并不只是体现在对物流运输的支配上,还要对现实里的仓库、港口、码头等诸多实体载体进行全面支配,使得整个互联网上商贸中心高速发展。

(五)对交易信息集成利用的特殊优势探索

虽然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对整个交易过程来说仅是一个辅助角色,但也不能忽视其实际上掌握着大量的商品贸易信息这一现实。因此,必须要综合的利用这些信息进而让互联网上商贸中心对其发展方向做出更加有效地预判,同时也让网上商贸的风险可以降到最低。对于卖家来说,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所提供的信息,对他们更加准确的掌握市场运行趋势十分有效,而对于买家来说,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所提供的信息,则可以使他们更加及时和准确地掌握商品的未来价格波动趋势,然后及时地调整对商品采购的策略。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等即时通讯工具的日臻完善,互联网正在为消费者打造一个虚拟的、包罗万象的、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交易空间。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上商贸中心成为当前发展的一个热点,它不仅汇集了传统实体商贸中心的优势,同时将电子商务自身固有的品类繁多、突破时间和空间界限的特点发挥到了极致,不仅极大削减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且为商贸流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传统实体商贸中心的落伍和退出,片面的发展实体商贸中心或者是互联网上商贸中心,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相反,传统实体商贸中心和互联网上商贸中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壮大成为当前商贸中心发展的一个新的态势。只有将传统实体商贸中心和互联网上商贸中心的特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打造一个多元化、线上线下立体发展的新的商业平台,才能使商贸中心发挥出勃勃生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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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特征范文8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

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greenhouse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00年世界气温将升高4~6℃。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

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

在未来的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11~2020年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因此,研究碳关税将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什么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碳关税”对我国未来外贸出口的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且很多行业产品生产隐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乐观。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必将成为其拟开征的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四个主要影响。

(一)将增加我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2002年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281.9~369.0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241.8~300.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我国出口企业无利可图;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以2008年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碳关税之重。

(二)将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关税一旦开征,由于其事关全人类的国际气候变化而具合理性,将成为一道强大的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而且,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市场已经开始在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其2010年初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再次强调,到2012年,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规章的二选一的最高评分。而碳关税一旦开征,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碳关税将会是抵制我国高碳产品的有力武器。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减排,发达国家到2020年减排2005年基准的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础上减排30%为前提,与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较而言,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幅度高达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即使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和60美元/吨的碳关税,也将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分别减少3.53%和6.95%。

(三)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和贸易方式结构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

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增长迅速,仅2004年至2008年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就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将有可能促使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将改变我国企业投入要素组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难以为继,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业的出口降幅将达12.39%。

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将引起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比2007年达到50.71%,2008年为47.19%,而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却远低于研发、销售等环节。比如“中国为苹果公司组装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国为150美元,而中国企业组装每一件仅获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则归美国设计和营销部门所得;如果美国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额征收碳关税,中国组装企业只有关门。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会迫使中国从战略和企业实践层面促进出口产品升级,以赚取较高的利润,才会加速改变上述现状。据预计,到2015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

(四)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出口环境

无论是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欧盟提出的从2012年开始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这很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金融危机后,碳关税实质是贸易保护的新形式。尽管2009年以来,我国出口始终是被贸易救济调查的头号目标,但其只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时间限制。而碳关税将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受众面大且长期征收,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更为严重无疑将恶化我国产品的出口环境。

三、应对碳关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敏感身份极易激发他国抵制和报复情绪。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碳关税:

(一)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相同的碳减排责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中国与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适用同样的碳关税征收原则和标准;并尽力争取WTO体系内其它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为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时间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订

鉴于不同碳关税征收标准和碳排放交易规则确定的我国应征碳关税的数额不同,引起我国外贸出口的降幅也不同,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制订过程中,我国要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具体地,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按照本国生产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扣除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BTADE);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排放权不可交换(NTER)”规则。

(三)大力发展新型能源产业

我国政府对新型能源产业的补贴主要限于太阳能、风电、新能源汽车三大领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价格优惠和研发优惠等。今后,还应扩大补贴新型能源的领域和推出更系统完善的、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补贴政策,积极应对诸如美国针对我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提出的301调查和302调查,争取占据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为我国今后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尽快帮助实现企业“低碳生产”

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点,装备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充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掌握企业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的能源消耗管理,使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能够清楚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措施和效果,实现“低碳生产”,以成功嵌入大型跨国公司供应链,并给国家及行业提供有力的数据。同时,企业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抢占产品设计、原料采购、批发经销等环节的控制权,优化产品研发设计及其生产决策,以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摆脱碳关税造成的成本上升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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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特征范文9

关键词:碳关税;服务贸易;贸易壁垒

中图分类号:F74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1-0050-04

随着全球逐渐步入低碳经济时代,碳足迹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出现了更多形式的低碳贸易壁垒,有些西方发达国家甚至拟用环境保护的名义征收碳关税。在这一国际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顺应低碳经济发展潮流,积极发展新兴科技产业,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一、碳关税概述

(一)碳关税的内涵

碳关税指的是由一国海关对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高耗能产品进口所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税。这里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按目前有关公约规定,主要是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高耗能产品往往是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等,因为其在生产过程中要消耗很多燃料,产生二氧化碳,大气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会使得全球气候变暖。因此,碳关税区别于以往关税的最大特点是其既能保护征收国的经济利益,又能保护环境。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先后通过了两个法案,即《限量及交易法案》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赋予了美国政府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权利,此即著名的美国碳关税法案,此法案将于2020年正式实行[1]。我国是世界上商品生产和出口的超级大国,出口商品在世界上占有较大的比重,而高碳产业在中国的产业结构中占了较高的比例,可以说,我国出口高增长的背后是凭借高耗能、高污染与高碳排放的增长为代价的。所以,碳关税法案的实施将对中国造成巨大的冲击。据有关资料显示,如果在世界市场上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出口商品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而出口量将下降21%[2]。

(二)碳关税的实质

碳关税是基于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征收的新型关税,从形式上看,碳关税的实施可以使得一些不负责任的国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改善环境,防止全球变暖,但实际上,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上未能达到节能减排要求,所以,碳关税表面上是保护环境,实际上却是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的新型贸易壁垒形式,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发展、限制他国的措施,体现了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悖于国际社会的公平互利原则和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

具体来说,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目的表现为:首先,通过征收碳关税可以提高出口国产品的价格,削弱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其次,通过征收碳关税,发达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关税收入,贸易利益增加,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再次,征收碳关税可以转嫁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最后,碳关税的征收会赋予发达国家在全球减排方面的合理性,增加国际谈判筹码,使之处于有利地位。

二、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一)目前我国外贸出口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外贸发展模式是出口导向型,以低技术、高耗能、高污染的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如:原料制品、金属制品及低端机械设备等,而且近年来,这些能源耗费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总量不断增加。而我国高能耗产业因生产技术有限,能源的使用效率明显低于世界水平,生产商品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高出世界水平很多。据统计,我国每百万美元GDP所需消耗的能源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约等于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6倍;而反过来,我国1吨煤所产生的效益却很低,仅相当于美国的28.6%、欧盟的16.8%、日本的10.3%[3]。而且,加工贸易在我国出口产品中占据相当高的比重,连续几年,我国加工贸易额超过总出口额的50%。改革开放初期,在外资优惠政策引导下,发达国家为减少本国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将那些早已被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我国东、中部地区,这些产业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的同时,也导致我国高能耗产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而现在这种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发展模式已无法适应低碳经济的要求。

(二)碳关税的有利影响

尽管目前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会有很大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低碳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征收碳关税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提前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时间表。

1. 加快推动出口产业结构升级。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有利影响更多些,因为被列入碳关税征收范围的产品,主要是一些技术水平落后、耗能多的产品,如钢铁、化工等,并没有高新技术产品,这样如果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那些一直以粗放型发展模式为主以数量取胜的低端产品,在我国的出口名单上将会被彻底排除,从而为其他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腾出了空间,有利于推动我国出口产业结构的升级更新。

2. 促进企业积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直以来,我国政府为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不断呼吁企业自主创新,但是自主创新需要一段很长时间的回报期,且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且还有失败的可能,而赚取低附加值能够让企业得到生存和发展,所以,我国大部分企业自主创新热情不高。而面对国外即将征收的碳关税,企业只有更新生产工艺、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才能成功地加以应对,否则有可能被淘汰。所以,在客观上碳关税打击了有些出口企业的得过且过心理,迫使其不得不提高自身技术水平,进行自主创新。

3. 推动服务贸易的全面深入发展。碳关税主要针对的是有形货物贸易中的高能耗产品,而服务贸易因其自身的特点并不属于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如技术贸易。所以,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关闭了我国产品出口的一扇门却扩宽了另一扇门。一方面,由于碳关税的缘故,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三高产业产品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将被逐渐排挤掉,留出来的市场空间主要用于服务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低碳产品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得到大量的出口,期间会伴随着一些相应的追加服务,如保养维修、后勤、质量和检测等,这也将拉动服务贸易的发展。

4. 引导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目前,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出口企业对这些市场的依赖程度过高,而如果这些国家征收碳关税,我国传统的出口市场就必须顺应新形势做出改变,出口企业必须调整出口贸易的地理方向,扩大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开拓更多的新出口市场,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这样才能建立新的竞争力,降低贸易风险。所以说,碳关税的征收对出口企业未来的投资和发展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5. 引导经济发展模式的加快转变。为了应对碳关税,出口企业会积极采取措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普遍推广高新技术,技术水平整体上会有质的飞跃,企业会赚取更多的利润,得到长足的发展;而高排放、高耗能产业最终将被淘汰,变为高效率、环保型的节能产业,低碳产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我国产业结构将进一步完善。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转入低碳经济发展模式。

(三)碳关税的不利影响

尽管从长远角度来看,碳关税有利于中国出口,但对于我国来说,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征收碳关税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外贸出口的不利影响更多一些。

1. 增加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经济效益下降。目前,我国出口的产品大多是高耗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产品主要凭借低廉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如果征收碳关税,高碳企业若想继续保持高出口,就必须在生产中研发节能改进工艺,采用先进的环保生产技术和方法,这样生产成本就要高出很多,从而国际市场价格升高,国际竞争力削弱,使我国出口产品处于劣势。而且,我国出口企业为了获得碳足迹的认可,就得办理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认证等手续并产生相应的费用,还需承担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申请费用,这些将使得国内出口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大幅减少。

2. 国际市场占有率减少,出口比重下降。碳关税因其具有保护气候环境的功能而具有合理性,一旦实施,将形成强大的贸易壁垒,造成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大幅下降。众所周知,中国是制造业大国,生产的主要是早已被发达国家淘汰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出口最多的就是碳含量比较高的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果征收碳关税,我国大部分制造业产品可能面临发达国家的高额进口关税,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贸易规模萎缩。如果按照目前征收碳关税国家的标准每吨碳10美元~70美元计算,若取中间值30美元/吨碳和60美元/吨碳两个等级的碳关税税率,以目前我国与美国的贸易额为例,前者将导致我国对美国出口总额下降近1.7%;而后者将使得我国出口总额下降到2.6%以上[4]。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对我国制造业将造成较大的影响(见表1)。

3. 高碳产业贸易摩擦增多,恶化出口环境。因目前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规定的统一标准,有很大的征收随意性,很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而且由于发达国家很容易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造成我国碳关税征收的数量、产品种类和生产地区不断扩大,使得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增多,从而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比之前的贸易保护措施更为严重,必将恶化我国的外贸出口环境。

4. 影响高耗能行业,提高国内失业率。发达国家对我国钢铁、造纸等高耗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势必会造成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成本上升,企业社会责任增加,能源企业就会相应地提高产品价格并减少生产,结果将导致企业失去经济效益甚至倒闭,同时,对上下游产业也会造成连锁反应,这势必会冲击我国国内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失业率,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5. 损坏中国的国际形象,制衡中国。大家知道,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贸易出口大国,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将是最大的。中国的态度至关重要,如果接受征收碳关税,欧美发达国家就会以此从中国赚到大笔的关税收入;如果反对碳关税的征收,就会受到发达国家指责,背负只顾本国经济发展不顾全球气候环境、不负责任等罪名,从而损坏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国际形象,外贸出口也会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面对碳关税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征收碳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及早做好准备,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出口。

(一)积极参与国际上碳规则的制定,争取主动权

鉴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针对发达国家可能提出的过于苛刻的出口产品碳排放标准,中国政府要积极维护本国的利益,主动开展环境外交活动,加大与国际社会的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公约或者协定中碳关税的协商和谈判,要让世界各国对于中国的实际国情有一定的了解,积极倡导自由贸易、参与区域经济合作,联合发展中国家共同维护自身的利益,成为规则制定的参与者,争取主动权,坚决反对以保护环境之名,行打击发展中国家发展之实,体现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从而为我国外贸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技术创新

为了实现低碳出口,企业应加快发展步伐,进行低碳技术的改革创新,如煤炭热解技术、碳捕捉与碳封存等。同时,政府应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机制,处理好转型升级与引资质量并举的关系,提倡企业积极运用科学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新型能源产业的发展,如太阳能、风电、新能源汽车等。另外,制定差别关税政策,以限制高耗能、鼓励低耗能产品的出口,并以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的方式,鼓励进口、减少本国生产,以便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对外贸易的集约型发展之路。

(三)加快实施走出去和外包战略

我国企业要加快走出去步伐,通过海外并购减排技术好的公司,将减排技术引入国内;同时,在全球建立分厂,尽量就地取材,采用当地的原材料,避免承担进口原材料的碳关税。此外,可以根据碳排放义务的全球差异性,调整外包战略,将我国高排放高耗能产业,如:钢铁、水泥、化纤等产业外包到这些国家,以此,来规避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四)强化企业环保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和利益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意识十分薄弱,造成的环境污染增加了企业出口难度,政府应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高度重视环保问题,提倡清洁生产,保证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同时,企业也应当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目标的关系,力争节能减排,加快生产技术的改造升级,在提高自身产品技术含量的同时增加市场占有量,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加大培训力度,多管齐下促进就业

我国高碳行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职业技能,因此我们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力资本和劳动者素质。同时,要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地流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且,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消化吸收剩余劳动力;此外,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救济。

(六)出台碳关税法律制度,依法对高耗能产品征收碳税

如果我国国内先对高耗能产品征收碳关税,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再在其进口环节对我国高耗能产品征收碳关税,就会构成双重征税,这是违反美欧与我国达成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的,因此,我国阻止发达国家碳关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构建碳关税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碳关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依据、税率、税收的减免与优惠等事项,使我国开征碳关税有法可依。

总之,尽管目前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很大的冲击,甚至是一种阻碍,但从长远来看,低碳经济必将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以碳关税征收为契机,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低碳型经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最终实现低碳出口的贸易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陈莹莹.美国征收“碳关税”的意图与我国对策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36):39-45.

[2]孙滔.“碳关税”对世贸规则的冲击及我国的对策[J].企业导报,2010,(9):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