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集锦9篇

时间:2023-06-22 09:32:35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1

论文摘要:近年来,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屡见报端,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城管和商贩等“违法”经营者已经达到水火不相容的境地。结合我国城管机构与摊贩的历史变迁,从制度层面上以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指出摊贩经济之所以存在,在于产权的不合理配置,而解决摊贩经济的困难在于较高的交易成本,进而提出了对摊贩和城管进行分区域划分的解决办法来化解摊贩与城管的矛盾。

论文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地摊经济;发展措施

一直以来,地摊由于自身的一些问题,导致其长期处于一种边缘的状态,没有合法的身份,使得全国各地不断上演小商贩和城管“斗智斗勇”和“猫和老鼠”的市井短剧,并逐渐演变成暴力对抗的“全武行”。尽管地摊现在仍不能堂皇入室,但却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一种重要经济力量。关系到底层百姓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政府必须引起重视,妥善安置和引导。

1.地摊经济的缺点

地摊由来已久,虽然便利了百姓,但它自身的特性不可避免给城市管理带来一些麻烦。笔者认为,地摊经济有如下三个比较明显的缺点。

1.1散

地摊经济的散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分布散,地摊遍及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它灵活游走于各个角落,哪里人多哪里热闹就奔向哪里,极强的流动性也造成了地摊客观上难以管理;二是形式散,地摊商贩销售产品的形式多样,一块塑料布、一个挂架、一台三轮车、一个箩筐、甚至商贩自己的身体,都可以成为他们销售产品的舞台,而售卖的产品从用的、穿的到吃的也是应有尽有。

1.2乱

地摊经济的乱体现在销售秩序上,绝大部分地摊都存在占道经营问题,给居民出行带来了不便,一些地摊甚至摆到了马路上,这也造成了交通堵塞和安全隐患。而收摊后留下遍地垃圾,也让环卫工人苦不堪言。

1.3差

地摊经济的差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服务意识差,绝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是因为生活所逼,才选择了摆地摊作为过渡,一旦有更好的选择便会立马结束,因此,地摊经营者在潜意识里没有与顾客建立长期客户关系的想法,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质量差,欺骗顾客的事情时有发生;二是产品质量差,低价格是地摊产品最大的竞争优势,同时低价带来的必然是产品的低质,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特别是入口的产品,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一些劣质原材料,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是一种极大威胁。

2.地摊经济的好处

虽然地摊经济的缺点是导致城市管理者不容许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客观来说,地摊经济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2.1地摊经济也能孕育企业家

尽管地摊卖的东西小,销量额低,但只要经营者有恒心,将其作为事业来看待,完全有可能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拥有1100多家谭木匠专卖店的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如今已经是一家上市企业,其专卖店遍及全国,董事长谭传华的第一把梳子就是在地摊上卖出的。创立重庆超奇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西南水果大王何超,创业初期也是一名挑着箩筐走街串巷的水果小贩。开有1720家农村超市的重庆腾龙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世杰,当年创业的第一桶金也是摆地摊挣来的。由此可见,只要经营者有恒心,麻雀也可以变凤凰。

2.2地摊经济对解决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摆地摊的人,不少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他们没有一技之长,无法解决就业,如果这些人长期处在社会底层,连基本温饱都无法解决,势必导致他们对社会和政府的失望,从而给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而摆地摊对于资金要求不高,技术要求也几乎没有,超低的准入门槛使得这些人可以较容易的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就业,不少的地摊经营者就是靠这个小小的地摊养活全家。允许城市存在地摊经济,实际上就是给低收入人群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生存状态的机会。它可以解决农民工、下岗职工和一部分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的工作,拓宽了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已有70%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灵活就业领域,而且其中有近三成人员从事过地摊经营。目前,正在从事摊贩经营的劳动者大约有3000万,地摊对拉动就业功不可没。

2.3给城市带来生活气息

正如一名经济学家所说,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地摊经济能营造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让游客和市民感受到地方的特殊风味。北京、上海等地兴起的“创意市集”就是一群有才华的艺术家在一个固定的地方集体摆地摊,展示出售自己的作品和创意。纵观世界各地,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地摊经济”都较为发达,它不仅仅是一个商业聚集,更是一道人文景观。比如台北的“士林夜市”,已经成为当地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更是游客旅游观光,感受台湾普通民众生活气息的最好去处。而在我国香港地区,以九龙旺角、佐敦等地为代表的庙街夜市,每天都是人流不断,并成为香港的一大文化特色。

2.4对城市的消费层次是一个有利补充

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拉大,物价的不断上涨,使得低收入阶层的购买力低相对较低,对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买东西时精打细算,地摊商品正好满足了这部分人的需求,这也是地摊经济长期存在的市场依据。

3.对地摊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几点建议

既然地摊经济成为不可消除的一种社会现象,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我们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与其靠行政手段千方百计的堵,倒不如科学有序的导,使其在可控状态下成为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

3.1给予一个身份

哲学上说得好,存在即合理,既然百姓有需求,到不如大大方方的给予地摊经济一个合法身份,承认其合法性。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地摊的合法身份,这也是解决城管纠纷的根本措施,上海市早在2007年就已出台了《城市设摊导则》,开始允许一部分小商小贩存在,并为他们颁发临时许可证。重庆市主城也开始在进行这方面的摸索,陆续设立了新桥夜市和黄桷坪涂鸦夜市,更多后续的地摊夜市正在规划中。

3.2制订一套规则

对于地摊经济的管理,除了给予合法身份外,还要制定一个可行的规则,让地摊经营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之外,建立一套进入和淘汰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身份,保障权益,对于违反规则的坚决淘汰。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每位摊主必须对自己摊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负主要责任,这样也可有效遏制收摊后垃圾遍地的情况。这方面,沙坪坝的经验值得借鉴,首先是放宽了准入门槛,有下岗证的、是低保户,将优先设立摊位。对经济困难的,办健康证的费用也可减免。在“准入制”宽松的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经营户如果不能规范营业,搞乱了市场的秩序,就必须退出市场。

3.3划定一个范围

根据具体情况,给地摊的经营设置时间段,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开市和收摊,这样可以做到既方便百姓,也不会扰民。在地点的设置上,可以选择闹市区的背街地段,这样既可以保证往来的人流量,又不影响市容市貌,更重要的是,区域划分好后,也有利于政府进行有效监控。

3.4成立一个协会

鼓励地摊经营者采用民主直选的方式成立协会或委员会,实现由政府管理转为摊贩自治,让经营者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当然,为使协会处在政府可控和监督下,建议由协会所在地区市政管理机构的领导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这也可以缓和消除摊贩与市政管理方多年来积攒的怨气。

公共权力的“弹性”理论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不可调和。随着地方政府一份份地摊解禁的文件出台,即体现了“权力的弹性”,又彰显了民生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让性。这场牵涉到数百万城市边缘群体生计的改变,说明公共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如何更好的管理好城市中出现的地摊经济,已经成为关注百姓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要做的事情。

【参考文献】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3

摘要:近年来,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模型出发,在修改帮扶策略(即区分流动商贩规范经营中因政府的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增加部分和非政府帮助的营业收入部分)的基础上,讨论了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博弈。然后分析了流动商贩遵守城市规章制度的积极性问题,指出影响流动商贩遵守城市规章制度的积极性的关键因素。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城管;流动商贩;博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农民融入城市自谋职业,但由于文化水平程度不高,技能不熟练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进入城市的正规行业工作,于是街头摊贩成为他们维持生活的最佳职业选择。流动摊贩1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贩。不可否认的是,流动商贩在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为乱摆摊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给城市环境、交通、市容等带来损害;给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带来不便;侵害正规商贩的正当权益等。因为流动商贩摆摊的外部不经济,城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本文中的城管是指行使对无照占道经营的摊贩的集中处罚权的城管执法组织或非特定的个人。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条件下,流动商贩生存需求与城管部门职责管理之间产生矛盾。针对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很多的管理方法建议,如颁发许可证使流动商贩走向正规经营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基本原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分析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城市和谐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纵观文献对流动商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的研究。黄文芳认为,对于地摊的作用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地摊的存在提升了城市的活力,展现了城市的特色,彰显了城市多样化,并且提高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效率,方便了市民的生活。主张通过构建社区摊贩自治管理模式和完善相关制度环境,实现治理和包容并重的方式。徐善登认为,城管形象被垢病,使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一元化城管模式陷入了困境。徐善登主张采取多元化治理模式,通过改进政府治理理念,与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和扶持摊贩组织,依靠社区这个较为健全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让市民参与城管事务,最终形成城市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合作的治理合力,使城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流动商贩与城管的博弈研究。王菲建立了流动小摊贩与城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预期,博弈陷入“经营、围堵”的结果。同时城管部门管理形式单一、执法方式不当加重了两者的矛盾。向彦任通过城管与小商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选择帮扶小商贩,他们的效应可同时提高,两者将最终走向合作。

虽然学者们对流动商贩的治理模式以及简单罚款、颁发许可证、帮扶等模式下的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博弈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没有对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没有区分流动商贩因政府帮扶获得的收入及因规范摆摊导致的收入减少。本文在修改帮扶策略即引入赏罚分明策略下,分析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博弈并研究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

二、赏罚分明策略的博弈分析

1.赏罚分明策略模型建立

赏罚分明策略模型的基础是帮扶策略。帮扶策略是指流动商贩免费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小商贩经营教育,在实施该政策后,对小商贩的检查就集中在检查小商贩的摊位经营是否按照规范,对于不按规范的小商贩予以罚款,对于按照规范经营的小商贩实行帮扶;询问其经营中是否存在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困难。这样,一部分小商贩为免于罚款会选择规范经营,一部分小商贩会为追求违规经营,如延长营业时间、扩大地摊范围等产生的额外利润而选择违规经营。但帮扶策略并没有区分流动商贩规范经营中因政府的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增加部分和非政府帮助的营业收入部分。赏罚分明政策正是基于这两者的区分基础下的一种策略。

赏罚分明对策即对积极配合城管管理的流动商贩予以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因政府指导其规范经营而获得营业收入增加的奖励等)。而对不配合城管管理或对城市环境和交通造成破坏的流动商贩予以一定程度惩罚的一种策略。假设城管实施赏罚分明策略所得到的名誉收入为R(当城管检查或流动商贩规范摆摊时,城管部门能获得名誉收入),检查所付出的人力成本为D,不检查时流动商贩对外界环境和交通等造成的破坏损失为C,流动商贩违规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规范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1(S1是排除了流动商贩因政府奖励或政府指导经营导致的营业收入的增加额),规范摆摊得到政府的奖励为A,违规摆摊得到政府的惩罚为B。在这种假设下,流动商贩的战略空间为违规摆摊、规范摆摊和不摆摊三种战略选择。当城管在选择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B,S1+A,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R-D,R-D,-D;当城管不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S,S1,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C,R,0;可表示为表1:

可以看出对小商贩来说不摆摊策略劣于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策略,故将这个策略剔除,剔除后的支付矩阵可用表2表示:

2.赏罚分明策略的结果分析

(2)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检查的人力资本投入D,获得的名誉收入R及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C有关。投入的人力资本越多,即检查成本越高,获得的名誉收入越多,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坏越大,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高。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流动商贩选择规范摆摊的概率越高的原因是因为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城管检查的概率就越高、投入检查的成本就越高,从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小。

(3)在赏罚分明的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是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S1<S和S1=S两种情况下,虽然在政府的支持和奖励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πF 仍然没有高于违规摆摊下的收益S,也就是说明了在帮扶补贴下流动商贩仍然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管的管理。那么要使流动商贩积极主动遵守城管的管理,就要使城管的管理能带来正的外部效应使得S1>S,那么流动商贩就会积极遵守城市的规划管理,进而帮扶补贴政策就会奏效。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

由前人研究获知:免费帮扶策略虽然比简单罚款和颁发许可证等策略增加了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也降低了城管检查次数,节约了政府开支,但并没有使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高于没有城市管理制度下的利润,即流动商贩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的管理制度。在修改帮扶策略即赏罚分明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为πF = A ?S +B ?S1+S2A +B +S ,只有当S1>S 时,流动商贩才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真正影响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因素是收入,只要收入增加,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就越高。

2.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要真正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就要使没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所能获得的利润高于在赏罚分明制度,即补贴下流动商贩的期望利润。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提高在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的利润,以期降低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不积极性。那么政府应做到:

(1)针对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问题中的流动商贩治理问题,政府需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提供再就业培训机会以及进一步出台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才能使人民真正摆脱贫穷。

(2)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很大,政府要着力解决贫富问题,保障民生并保护流动商贩在城市中生活的基本权益,给予流动商贩更多的关怀。

(3)城管部门应该提高自身素质、柔性执法,避免对流动商贩严厉训斥而是采取劝说教育等。对违规摆摊的流动商贩告知其对城市交通、环境等的危害,进行思想教育并使流动商贩相信在长期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经济能更好地发展,进而能为流动商贩带来利润。劝说流动商贩配合城管执法,选择按规范经营,避免直接冲突。同时政府也要向公众申明,政府并非排斥流动商贩,而是希望流动商贩能按规定经营,希望他们能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实现利润。

除了上述三条增加流动商贩经营利润的建议外,还需要对正在经营的流动商贩制定规定,即为流动商贩规定营业时间、划定经营区域、提出垃圾投放要求等。只有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流动商贩才能知道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的界限,城管才能判断流动商贩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

引文注释1 王亚新.公共视角下城市流动商贩管路[J].当代经济管理,2009(8):77—80.

2 李洪普. 上海市流动摊贩的治理研究[D].2010:1—7.

3 黄文芳.试论摊贩管理中的治理与包容[J].环境卫生工程,2008(5):55—58.

4 徐善登.城管形象重塑的治理之维——一种有限治理的视角[J].消费导刊,2009(l).

5 王菲.城管执法困境分析——以崔英杰事件为例[J]. 理论前沿,2011(7):315-317.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合并商誉;后续计量;经济后果;商誉减值;商誉摊销

【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20)10-0159-05

0引言

2018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A股史上出现从未见过的奇观——集体业绩暴雷,这次集体暴雷指向了一个词:商誉减值!此次商誉暴雷使合并商誉的计量问题再次成为会计界热议的话题。2019年1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曾反馈大部分咨询委员支持将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从减值调整为摊销。虽然之后会计准则委员会又称商誉减值改摊销仅是专家研讨意见,目前仍按现行准则处理,但商誉后续计量采用何种方法更恰当,抑或如何完善当前准则已迫在眉睫。

自2008年以来,中国并购市场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并购数量及并购金额也呈上升态势。从2013年开始,A股掀起一股兼并热潮,高溢价并购带来商誉的不断累计。2013—2018年,A股上市公司商誉合计数从2013年的2143.86亿元增长到13059.75亿元。同时,当下A股正面临着巨额商誉减值的压力,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有871家上市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总金额达1658.61亿元,是过去A股20多年累计商誉减值的2倍以上。从2013年开始,商誉减值便迅速增长。2013—2015年,A股上市公司商誉减值金额分别为16.83亿元、26.56亿元、78.62亿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A股商誉减值金额高达114.45亿元、367.04亿元和1658.61亿元,呈倍数增长。

溢价并购形成的高额商誉为企业埋下了极大的商誉减值风险隐患。天神娱乐同样惨遭巨额商誉减值的厄运,成为2018年A股市场“巨亏王”。本文基于A股上市公司商誉及商誉减值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以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北京幻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幻想悦游)为例,检验不同商誉后续计量方法下对合并报表带来的经济后果,寻求符合中国现实环境的商誉后续计量方法。

1文献回顾

1.1商誉后续计量方法评价研究

目前,各国商誉后续计量方法基本向IFRS(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采用减值测试法。日本会计准则比较特殊,坚持采用摊销的后续计量方法。减值测试法的选择具有一定合理性,吴虹雁(2014)[1]考察了上市企业对商誉减值测试准则的落实情况发现,会计政策的变更鼓励了企业主动披露信息,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但是,将减值测试法作为合并商誉唯一后续计量方法是值得商榷的。AlainSchatt等人(2016)[2]認为需要更多的研究来了解在哪些情况下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更有效,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不够的。在进行任何修改之前,标准制定者在新会计准则时应该谨慎考虑经济和制度背景。黄蔚、汤湘希(2018)[3]对我国A股市场2007—2016年数据进行实证研究,从合并商誉的本质及新增商誉对企业经营业绩与盈利影响的时效性角度入手,发现商誉的产生并未给企业带来持久的价值增值与超额收益,其积极影响是短暂的,因此不应长期保留在公司账上而不摊销。

经过这么多年的时间检验,减值测试法的弊病逐渐显现。因为商誉涉及对未来的估计,只要是估计就存在不确定性和认为主观性。管理层在确定商誉减值的比例、时机方面拥有一定的操纵空间,因此上市公司选择商誉作为调节利润的一个方法。KevinK.Li,RichardG.Sloan(2017)[4]认为新准则导致商誉余额相对膨胀和不及时的减损,会计实务中,SFAS142的为部分管理层推迟商誉减值确认时点提供可乘之机,致使股票价格与收益异常增长,而投资者并未充分预见到商誉减值的不及时性。王秀丽(2015)[5]对商誉减值计提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发现,商誉减值的计提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价值的变化,而是会受到股东持股比例和决策判断的影响,管理层通过人为操纵商誉减值计提达到粉饰财报的目的,使得减值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真实价值不符。曲晓辉等人(2017)[6]提出商誉的减值测试结果与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显著相关,企业“洗大澡”和盈余平滑的行为给商誉减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带来负面影响。

1.2关于我国商誉后续计量的改进建议

我国从2007年以后开始实施新准则,不再采用摊销的后续计量方法,而至少应当在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后续计量方法选择的合理性最终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学者们在不断探索对我国商誉后续计量方法的完善。

陈姣(2018)[7]从准则层面比较了我国与国际准则中商誉后续计量方法的差异,认为商誉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会计目标、会计计量属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要考虑成本效益及重要性。王志宏等人(2016)[8]提出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产业市场、成本因素、整体财务状况、市场估值变化等因素,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解决商誉问题。宋建波等人(2019)[9]认为商誉摊销加减值测试能更好地应对当前资本市场商誉乱象,分期摊销减少了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和盈余操纵主观性,但商誉摊销的具体操作方法仍需深入探讨。李玉菊(2018)[10]建议将合并后的企业整体作为减值测试对象,将商誉减值视作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同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并在附注中披露。

1.3文献评述

合并商誉产生的泡沫已经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对商誉后续计量方法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减值测试法是否仍适应当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还有待争论。关于商誉后续计量的研究文献大都是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商誉及商誉减值问题,但结合具体的案例研究较少。

本文在前人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现实环境,以2018年掀起的A股巨额商誉减值热潮为天然“实验场”,以财政部和证监会力图推动商誉相关准则改革这一自然实验为契机,聚焦于具体案例,检验了不同商誉后续计量方法下的经济后果,揭示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影响,使商誉后续计量研究能够更全面和直观。

2案例回顾

2.1天神娱乐商誉概述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登陆A股市场,业务范围涵盖游戏、广告、影视等。2014年借壳上市以来,天神娱乐总资产规模持续飙升,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高达10.16亿元,為2014年的31.02倍,而这辉煌的业绩背后是天神娱乐的疯狂并购,商誉规模也迅速增长。

根据天神娱乐2018年年度报告,在行业发展背景和政策与市场环境变化的叠加作用下,公司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困难和挑战,受监管政策趋严等因素的影响,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共259881.12万元,比2017年同期下降16.2%;利润总额为-685098.70万元,比2017年同期下降615.4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15058.59万元,比2017年同期下降803.52%,但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并购基金承担的超额损失及业绩补偿款后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亿元。基于上述内外部双重因素的影响,天神娱乐2018年计提减值准备约405962.34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商誉规模的62.52%。

2.2并购过程及商誉的产生

天神娱乐于2016年6月1日与王玉辉等人签订《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玉辉、丁杰、彭晓彭、陈嘉、林莹等人所持有幻想悦游93.5417%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王玉辉等人承诺幻想悦游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0万元、32500万元及40625万元。3年累计不少于98125万元。若幻想悦游在盈利预测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当年的净利润,则承诺方就不足部分优先以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再以现金补偿。

此次并购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取的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28日,天神娱乐收购完成,幻想悦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资产评估法下,幻想悦游经审计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78903.60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4857.81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74045.7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393004.22万元,增值318958.43万元,增值率为430.76%。最终,天神娱乐发行了24143547股股票,对应金额为1705258724.61元,支付现金1711258326.19元,合并成本合计341651.71万元。购买日幻想悦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48860.55万元,商誉=合并成本-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41651.71-48860.55=292791.16万元。

3案例分析

天神娱乐溢价并购幻想悦游形成的巨额商誉为企业埋下了极大的减值风险隐患,随后商誉“地雷”的爆发和商誉减值的一次性大规模计提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下面通过不同商誉后续计量方法下调整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与计算的主要比率指标,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方面(选用的主要指标分别为已获利倍数、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进行分析,根据不同方法下的经济后果寻求更为合理的改进措施。

3.1不同后续计量方法下经济后果的检验

3.1.1减值测试法

幻想悦游2016年、2017年实现承诺利润,经营情况基本达到预期。2018年在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政策趋严的叠加作用下,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幻想悦游2016—2018年承诺业绩与实际业绩情况对比见表1。幻想悦游整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面对此次前所未有的巨大困难和挑战,天神娱乐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新大华估字报(2019)第5012号》,针对收购幻想悦游产生的商誉本年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70205.34万元。

2018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70205.34万元

贷:商誉——商誉减值准备170205.34万元

减值测试法下,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列报数额不必变动,可直接采用天神娱乐2017年与2018年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后续计量方式的不同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誉、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管理费用、营业总成本、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利润总额、净利润项目。为便于分析比较,将2017—2018年天神娱乐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数据进行了整理(见表2和表3)。

3.1.2系统摊销法

考虑到天神娱乐并购产生的商誉金额较大,短期摊销会对财务报表列报数产生显著影响,所以在运用系统摊销法时以十年为摊销期,直线摊销,类似于无形资产。此次并购购买日为2017年1月10日,则从2017年1月开始摊销至2027年12月,每年固定摊销金额为292791.16/10=29279.12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9279.12万元

贷:无形资产——商誉29279.12万元

系统摊销法下,将每年商誉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项下,因此相比于减值测试法,管理费用与无形资产科目数额会产生变动,进而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相关项目列报金额带来影响(见表4和表5)。

3.1.3减值与摊销并行法

在减值与摊销并行法下,2017年幻想悦游业绩达标,并购商誉无明显减值迹象,因此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只需要进行固定摊销即可,具体处理与摊销法一致。2018年并购商誉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天神娱乐除按直线法继续摊销外,还需考虑根据减值测试法计算出的减值额,其2017—2018年合并报表经调整后见表6和表7。

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其减值损失计算方式为账面价值减去可回收金额。幻想悦游2017年商誉入账价值为292791.16万元,2018年计提减值准备170205.34万元,商誉可回收金额为292791.16-170205.34=185585.82万元。减值与摊销并行法下,2017—2018年共攤销商誉29279.12×2=58558.24万元,则推出此项商誉的账面价值为292791.16-58558.24=234232.92万元。因此,2018年天神娱乐并购幻想悦游减值损失额为234232.92-185585.82=48647.10万元。

3.2不同后续计量方法下经济后果的评价

3.2.1合并报表主要项目对比

2017年,由于减值测试法不需要对商誉进行固定摊销,因此商誉数额最大,管理费用最少,营业利润规模也相对较大。2018年,并购商誉发生巨额减值,3种方法下的各项目数额差异较大。由于商誉每年摊销额远小于减值损失数,且系统摊销法下不考虑商誉减值因素,因此商誉净额最大。同时,采用减值与摊销并行法时,由于上一年度已经抵减过部分商誉,因此计提的商誉减值损失小于减值测试法,使得当年亏损数额减少,对利润的大幅度变动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减少了一次性计提巨额商誉减值对利润的影响。

3.2.2主要财务指标对比

(1)偿债能力对比。从表8中的具体数值来看,2017年企业利用息税前利润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系统摊销法和减值与摊销并行法下的已获利倍数低于减值测试法,说明对商誉增加固定摊销方式进行后续计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偿债能力,债权人应对企业后续投资风险保持关注。2018年受巨额商誉减值影响,该指标由正转负,天神娱乐偿债能力急剧恶化,企业利用息税前利润偿还债务存在很大风险。减值测试法下该指标下降幅度最大,说明此方法下一旦发生大数额商誉减值就会迅速增加企业的偿债压力,严重影响其未来发展。

(2)盈利能力对比。2017年3种方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为正,减值测试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最大,这是因为2017年商誉未发生减值,而系统摊销法要求每年固定摊销,导致净利润变小。2018年商誉计提大额减值,该指标降为负值,通过对比可发现减值测试法下的波动最大,表明采用减值测试法在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时可以展现企业出色的盈利能力,当企业市场表现不佳时,对企业带来的冲击更大,商誉不减值则风平浪静,一旦发生减值,企业盈利能力迅速下降。2017年,商誉未发生减值只需要进行固定摊销,摊销法与并行法指标数值一致。2018年商誉发生减值,在减值与摊销并行法下这种减值情况得以真实反映,既不会像摊销法一样忽视商誉减值因素的影响,也不会出现因减值数额太大导致盈利水平剧烈波动的情形。

(3)营运能力对比。观察表8可以发现,无论采用减值法、摊销法还是简直与摊销并行法,总资产周转率数值相差不大。尽管2018年发生巨额商誉减值的情形,其前后总资产周转率的波动仍然很小,表明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对营运能力的影响较为有限。

3.2.3综合评价

减值测试法只在商誉发生真实减值时计提减值损失,其他年份商誉数额是否需要做出调整未予考虑,进而影响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列报数的合理性,有违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并购活动频繁的热潮中,高额商誉一旦遭遇大额减值,资本市场就像触雷,引起强烈动荡。

系统摊销法仅对商誉进行固定摊销,虽简单易行但并未考虑减值因素,不能有效反映被并购公司业绩变化对商誉的影响,不符合商誉实际变动情况,不能全面地反映商誉会计信息。

对商誉规模较大的企业,减值与摊销并行可能更符合现实需要。既可以每年定期摊销抵减巨额商誉规模,体现谨慎性与稳健性原则;也有效避免了减值测试法下商誉减值风险集中释放的后果,在被并购企业盈利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时,利润的波动相对平稳,较为合理、全面地反映商誉后续计量相关信息。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会计政策的制定对企业财务状况处理有重要影响,商誉减值后续计量方法的改进,应以体现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为原则,并从商誉的产生根源与其本质入手。恰当的做法是重新引入商誉摊销,并确定出能够反映商誉实际减损金额的年限,以体现商誉作为一项资产随时间推移逐渐减损消耗的经济特性。同时,摊销额对本年利润的影响,会使管理层在并购之初谨慎对待高溢价商誉,满足会计稳健性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2建议

关于商誉后续计量方法的改进,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4.2.1继续加强完善减值测试法

(1)强化商誉后续会计信息披露。商誉的减值测试是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的重要环节,商誉减值准备的具体步骤、资产组的确定等财务信息,在上市公司年报中均很难找到。例如,天神娱乐仅披露了评估师对商誉评估后确认的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根据评估结果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但并未披露详细的可回收金额评估和减值测试过程。这种信息的不透明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带来很大难度。因此,需强制要求企业尽可能详尽地对商誉减值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尤其是导致并购企业商誉减值的原因、对相关资产组或组合的确认标准及减值测试的时间和频率等,这不仅能监督管理层是否利用后续计量进行盈余管理,也能分辨各方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严格规范减值测试操作。现阶段,准则对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和评估过程的规定存在很大主观性,并购商誉减值与否仅以业绩的达标情况为依据,不少管理层钻准则漏洞,借此进行盈余管理。爆发出的越来越多商誉减值问题也间接说明实务操作中存在很大问题。应参考不同行业资产特征与银监会的认定标准对资产组的划分做出统一规定,因商誉只能与其他资产一起发挥协同作用产生现金流,其计价与分摊应更谨慎。对于涉及子公司业务的情形,建议其整体合并为一个资产组。同时,规范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可回收金额的确认方式,参数的选择与折现率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商誉减值操作结果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继而对资产组风险的衡量产生影响。

(3)强化减值测试监管。商誉减值问题的集中爆发使得健全商誉减值审查体系迫在眉睫。首先,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不规范减值行为的产生,对披露信息的可靠性进行自查。其次,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政策制定部门需尽快弥补商誉减值准则漏洞,防止其再次成为引发A股动荡的定时炸弹。证监会应重点审查上市公司商誉后续会计处理是否涉及会计政策的滥用,是否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当年大幅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情形重点关注。同时,监管职能的履行离不开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对无视准则、严重扰乱会计市场稳定的行为严厉打击,为在违法违规边缘徘徊的企业敲响警钟,对未按规范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对不履行职责的中介机构追究责任。最后,继续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可靠性保持必要怀疑,以防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形。

4.2.2重新引入系統摊销法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经济价值;水资源;效益分摊;系数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170

水资源是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商品水资源是指水利基础产业部门,为有效满足经济社会用水的需求对天然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经过资本、劳动投入,运用知识和生产技能、技术生产出的水产品或提供的水服务。[1]

1定性分析影响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因素

11经济根据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商品价值为C+V+M。要实现单位水资源可变资本(V)最大化,即低耗水量和高产值,必须适当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使水资源经济价值达到最大化。根据价格理论,水价和国民收入水平有直接的联系,商品价格不仅受到供需的影响,也受到居民支付力的影响。

12社会人口的增加影水资源的经济价值是由于其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根据供需理论,随着人口水资源短缺的加剧,生态环境供需将日益失衡。但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节水意识加强,水污染、废弃物将会减少。当水资源总量一定,有效利用水资源可以提高水资源经济价值。

13自然直接自然因素是水资源的数量、分布和质量。一个地区的缺水程度和供水保证率直接反映水资源数量与其经济价值的关系。[2]中国的水资源配置和人口资源配置不符,采矿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污染水资源占中国水资源的一半左右。在需求大于供给时,水资源的效用值增加,市场价格上涨,水资源经济价值水涨船高。间接自然因素主要是指耕地面积。它影响水资源需求,用供需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能解释其对实现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影响。

14水环境因素我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水土流失,它限制了中国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给改善生态环境带来许多麻烦,间接影响了水资源价值的实现。

2确定效益分摊系数

21灌溉农业

公式中所用符号如表1所示:

计算灌溉水资源经济价值公式是:EVI=TVI/QI

可得灌溉分摊效益为:TVI=nt=1εIi×ωi×Yi×pi

进行实验以确定灌溉效益分摊系数:

将土壤等地质条件差不多的实验区分成四个小区进行对比实验,变量为是否灌溉和是否采取高水平农业措施。根据实验观测结果,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为:

εIr=(Y2+Y4)-(Y3+Y1)2(Y4-Y1)

22工业

公式中所用符号如表2所示。表2公式中所用符号

符号[]含义[]单位

EVW[]行业W的水资源经济价值[]元/m3

TVW[]取水分摊效益[]108元

QW[]取水量[]108m3

BW[]利税总额[]108元

ωW,S[]行业W取水的效益分摊系数[]108元

FW,S[]完全供水成本[]108元

UW[]产品销售税金[]108元

MW[]利润总额[]108元

fW,S单方完全供水成本[]元/m3

FW[]全要素成本[]108元

FNW, S[]非水要素成本[]108元

CW, S[]实际征收的水费[]108元[BG)F][HT]

计算行业W水资源经济价值公式为:EVW=TVW/QW

可计算取水的分摊效益:TVW=BW×ωW, S+FW, S

BW=UW+MW

FW, S=fW, S×QW

用效益分摊法来计算行业W的供水效益分摊系数:εW, S=FW, S/FW

行业W的完全供水成本为:FW, S=fW, S×QW

行业W的全要素成本FS为:

FW=FW, S+FNW, S=3i=1FiW, S+(F4W, S+FNW, S)

=3i=1 fiW, S×QW+(F4W, S+FNW, S)

F4W, S+FNW, S=YW-BW-CW, S

一般行业W的单方完全供水成本fW, S和单方公共供水成本3i=1f iW, S采用城镇单方完全供水成本和单方公共供水成本近似代替:

fW, S=fW=FWQW=F×εW/QW

F=(F4W+FNW)/1-3i=1εiW

εW=3i=1εiW/60%

3i=1fiW, S=3i=1fiW=F×3i=1εiW/QW

3i=1εiW=3i=1FiW/F

εW是城镇完整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εW=4i=1εiW; F4W+FNW是城市用水者自来水设施的成本和非水费用(108元);3i=1εiW为城镇公共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约为εW的60%。

3计算海河流域案例区水资源经济价值

每个案例区灌溉农业、工业、建设和第三产业水资源的经济价值,采用北京、邯郸、唐山、安阳、长治、德州采用效益分摊系数法计算。

①根据6个案例区的灌需比计算灌溉效益分摊系数;②根据各案例区用水部门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城镇供水效益分摊系数;③计算城市供水总成本和单方面全额供水费用;④按照单边供水成本和子行业取水情况,获得工业供水全部成本;⑤按照单边公共供水成本,分行业耗水量信息,自来水设施成本和非水费用,计算分行业总要素成本;⑥按照④和⑤的结果,得到了分行业供水效益分摊系数;⑦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利税总额统计;⑧按照⑦步中结果,计算工业分行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取水的分摊总效益,灌溉农业据统计的农业资料得到灌溉分摊的总效益;⑨按照⑧的结果和行业数据,计算出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表3)。

4增大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建议

一是严格控制工业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最大限度保持用水量的低消耗,多维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大力发展相关科技,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实现水的再利用。二是加强国家素质教育,使节水意识深入人心。让人们更加了解水资源的重要性,合理保护水资源。三是加强水环境保护和建设。近年来,中国的土壤侵蚀防治和植被覆盖度有所改善,但水土流失,水资源的破坏等人为因素继续增加,这需要我们不断加大水环境改造和建设力度,构建更好的水资源社会。

参考文献: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6

采矿权是煤矿企业并购的核心资产,采矿权经市场定价后往往比原账面价值高出数倍,且金额巨大。采矿权如何摊销成为每个并购主体不得不面临的重要财税课题。本文以现行的财税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案例,对并购后采矿权价款的摊销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并购主体就这一问题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并就当前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典型案例及争议

2008年5月,依据太行市产权领导小组关于《太行市金磊煤进行股份改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由金磊煤矿职工和太行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定名为: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均注销。

金磊煤矿经评估确认资产负债如下:

固定资产110.37万元,其中,机器设备40.1万元,房屋建筑物70.27万元;流动资产1139.95万元。

无形资产13396.86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582.19万元,采矿权12814.67万元。

负债合计:4567.42万元。

净资产:10079.76万元。

采矿权价款占到了资产总额的87%,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对于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影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开采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10年,开采证办理日期为2010年10月。新开采证办理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原太行市金磊煤矿开采证进行开采。燕山矿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太行市金磊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显示,该矿2号煤可开采储量为191.80万吨,5号煤为1408.2万吨,该矿的服务期尚有40年,采矿权评估总值12814.67万元。对于采矿权价款摊销期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10年,二是12.5年,三是40年。

认为10年摊销的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因此按照开采证10年期摊销采矿权价款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认为应按12.5年摊销的理由是:鉴于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证办理前已对该采区进行了2.5年开采的实际情况,按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相关和配比原则要求,应按12.5年摊销。

认为应按40年摊销的理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既然该矿的服务期为40年,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0年的收入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矿价款就应分40年来摊销。

二、法理分析

(一)采矿权价款计量的分析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定,采矿权人要按规定分别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只有交纳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价款后,才可取得相应采矿区的独占权。由于采矿权使用费按年按采区面积征收,费额较小,实践中少有争议,本文不做讨论。

目前取得采矿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按成交后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二是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

对于通过企业并购重组获取采矿权价款的计量会计准则和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依上述规定,可见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无差异。如上例中,应当以评估价值12814.67万元作为采矿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二)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分析

目前,矿山企业多以服务期限或开采证有效期限作为采矿价款的摊销期,对于这两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吨)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吨/年),即为矿山的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只与矿山的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前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般要远小于矿山的服务年限,如上例中,尽管矿山的服务期尚有40年,开采证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会少计成本。

服务年限经过权威部门认定,并以开采设计方案为依据,作为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期较为合理。但服务年的假设前提是按设计产量均衡生产,实际产量与设计产量往往存在差异,尤其近几年来,由于矿山治理等政策性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除国有大型矿山外,其他矿山企业停产整顿频繁,很难达到预定设计产量。若以服务年为摊销期,也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对于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取的采矿权除了服务年限少于10年外,其摊销年限不应低于10年,也就是说,10年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最短年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三)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采矿权的价值在于它能给采矿权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而真正能给采矿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是依据开采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资源储量中的可采部分。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可开采储量经过权威部门核定,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因此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可按照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采矿期)有效配比,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虽然会计原则规定了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原则,但同时也强调如果改变会计政策可以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政策就可以改变。但对税法而言,尽管利用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但目前税务法规并未对开采量比率的适用加于明确。

三、结论

(一)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从税法角度分析

开采量比率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从立法角度分析

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国务院强调:要加强政策引导,出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被兼并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和技术改造,所以我们应积极推动税务政策的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7

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范文1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 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承租_____________菜市场摊位____________个,门店_________间,编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交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给甲方。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甲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如有拖欠甲方款项或其它违约行为,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抵。

第五条 其他约定:

(一) 甲方应依法建立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卫生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乙方应自觉遵守、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二) 为确保商品食用安全、健康,乙方在进货时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向供货方索取原始发票、单证,建立进货台帐。商品包装使用环保塑料袋,执行“限塑”相关规定。

(三) 乙方在市场内使用的水、电、照明由甲方提供,发生的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

(四)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摊店内经营,不超摊扩摊、占道堆物或跨门营业。

(五)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摊店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妥手续。

(六) 乙方在市场内的经营器具及财物应自行妥善保管,发生损坏甲方不予赔偿。

(七) 甲方应对市场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乙方应妥善使用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如无故解除合同收回摊店,应退还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已预收的租金及全额保证金,并按退还租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摊店,甲方同意的则解除合同,乙方应按乘余租期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 乙方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及水电费,应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摊店,乙方已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 乙方如超摊营业、占道堆物或乱丢垃圾,商品包装不使用环保袋,甲方可按次收取违约金20元。

(四) 乙方擅自转租、转让摊店或改变经营范围,违反市场建立的制度,经甲方指出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摊店,已收租金不予退还。

(五) 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收回摊店,已收租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电网停电,自来水水网停水,造成乙方不能继续营业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法向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摊店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按照新的规定,办理续租手续,签订新的摊店租赁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范文2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 经营品类:

一:租赁场地的位置及用途

1、甲方将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何麻车村 的 摊位(具体位置为: )租赁给乙方经营。 乙方经营期间更换经营类别,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2、菜市场营业时间为:

二: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缴纳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内乙方共需向甲方缴纳场地租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摊位使用费、卫生费、水电费、工商、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为 元/年,支付方式为:先付费后使用。

3、本协议履行期届满之后,双方如有意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重新签订新书面租赁协议书,同等条件下,以承租方优先为原则。

三: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必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乙方应做到每日收市清场和日间清场工作,做到清场彻底,无经营用具和货物堆放、日间无摊位经营。如清场不彻底,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每次每例100元,直至扣完。协议期间,一旦保证金有减少,乙方应及时补足,若乙方无故补不足的,甲方有权收回场地。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时向乙方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地,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开展。负责菜市场公共部分照明用电及用水。

2、建立健全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做好菜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已经告知乙方)的,在甲方劝阻之后仍屡教不改,累计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收回场地。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出现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的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煤气以及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等),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等措施,若私拉乱接电线电器或者操作不当等引起火灾等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只能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不得占用人行道、停车道和绿地摆放物品。

5、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出市、收市。收市后应清理场地,不得在经营场地内堆放经营用品。

6、乙方应负责摊位的经营过程中的保洁,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意乱扔乱倒污物,垃圾污水要随产随清,严禁污水、污物乱倒、乱堆,收市后做到摊收场净。

7、乙方应主动维护菜市场治安秩序。不得在经营场地内寻衅滋事和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一切不文明行为;不得占用行车道、不损坏露天菜市场设施,若有损坏,应负责修缮或赔偿;不得在承租的场地内搞永久性建筑;不喧哗,不影响和妨碍临近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8、因创建或其他活动需要休市几天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租金不予退还。若因政策要求停办菜市场时,租金可按实际经营日进行结算。

9、甲方只负责出租场地,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转租

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场地转租经任何第三方。若出现擅自转租行为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场地,并没收保证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经甲方同意之后,必须要到菜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转租手续,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要求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所有退场手续方可退场。

2、在租赁期内,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

(1)不按时缴纳场地费用的

(2)违反工商、物价、税务、治安、卫生、消防、技监等法律法规,经警告后不纠正的

(3)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甲方声誉的

(4)不妥善使用、维护公共设施或造成甲方严重财产损失的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甲方警告,仍不纠正的;

(6)与顾客吵架或者打架,或者与其他承租户吵架打架,严重侮辱顾客行为影响甲方声誉的。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发生纠 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范文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店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摊位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店面符合国家对租赁店面的有关规定。

二、店面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摊位位于。

2、该摊位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店面时的验收依据。

三、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收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四、租赁期限、用途

1、该摊位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摊位仅作为商业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摊位,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摊位租赁首年租金为(大写圆整),租赁期从第二年起,月租金在原基础上递增200元。

2、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想甲方缴纳保证金为元(大写圆整)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3、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三个月一交(先交租金后使用)

六、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确定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租赁合同确定的日租金的三倍支付滞纳金。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店面。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五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方、双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摊位,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病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包含办理租赁登记及缴纳相应税费的费用,若需办理,由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2、在有效合同期内不得转让,如中途不租,把摊位还给甲方(房主),押金不予归还。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8

“地摊银行”的作用

“地摊银行”是伴随边境地区经贸发展出现的一种特有现象,其产生和存在有其自身的特殊背景和客观必然性,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对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填补了未开通货币兑换业务的空白。到目前为止,中缅边境贸易双方银行尚未建立正式的银行结算体系,无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边境贸易交易中对人民币与缅币兑换的实际需求是通过“地摊银行”进行的。二是为一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相对于银行来说,“地摊银行”具有手续简单、交易所需时间短,借贷金额、利息、贷款方式均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商定,这种融资方式对个人和企业有较强吸引力,一些个人和企业便通过“地摊银行”寻求资金出路。

对金融监管形成的挑战。一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参与“地摊银行”货币兑换交易的人员身份复杂,银行难以进行身份鉴定,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之“地摊银行”交易币种的多样性和交易方式以现金为主,容易成为毒资、赌资等非法资金的有效掩护,为非法资金流转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对违法资金进行跟踪监控。二是加大了现金管理工作难度。2005年瑞丽市金融机构现金收付已呈现大进大出的现象。而且边境地区经济金融不发达,存款来源相对较少,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部分金融机构往往以放松大额现金提取限制来吸引客户,使大额现金收付报备制度流于形式,导致对“地摊银行”现金收支缺乏有效监管。三是催生巨额人民币现金跨境流动。由于目前境内外人民币不能通汇,“地摊银行”成为人民币现金流动的重要集散地,很多人通过“地摊银行”兑换大量的人民币现钞,非法走私携带,造成巨额人民币跨境流通。这给我国的金融外汇管理带来的影响是:助长非法外汇交易;加剧周边地区人民币投资的监管难度,大量的缅商人民币投资无法询证;扩大国际收支统计误差。

弱化“地摊银行”的建议

要正视“地摊银行”问题,应采取“疏堵并举、逐步规范”的方式使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建立双边结算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应通过外交途径与缅甸中央银行加强协调,推动建立双边银行结算体系。在此前提下,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与缅甸边境地区银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行关系,动员缅甸边境地区机构、人员入境开立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畅通结算渠道,为贸易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9

小摊贩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一些地方城管的暴力执法则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城市管理者应如何协调“小摊贩”利益和城市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对我们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进行反思,找出小摊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现存的传统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形成一套符合具体情况的城市管理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从而建设一个服务型的城市管理体制。

关键词:以人为本生存权和谐社会 城管 小摊贩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063-02

“小摊贩”是城市生活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他们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场所,以贩售一些廉价生活必需品为主。城市的小摊贩多集中于人流量较多的小街边,他们流动摆摊,极大地方便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他们大部分为农民工,也有一部分是下岗工人,大多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很难在城市中找到适合的工作,摆小摊自然成为了他们很好的谋生手段。他们广泛从事着食品加工、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这些人作为城市经济的一个细胞,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日渐被城市管理者所重视。

一、目前城市管理与小摊贩之间存在的问题

小摊小贩的存在影响了市容市貌,城管驱赶小摊贩频繁发生的冲突事件昭示了城管与小摊贩的关系不容乐观。

“城管来啦!”正在路边做着生意的小贩闻风丧胆,立刻手忙脚乱收拾小摊东逃西窜,如同老鼠见了猫。“城管来,小贩躲;城管追,小贩跑;城管走,小贩回”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新版猫捉老鼠”。城管和小贩仿佛成了一对天生的冤家,小摊贩们就是在这样的夹缝中艰难生存。

城管是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其前身就是市容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城市环境综合保障工作”。可以说,城管的执法“有法可依”,但怎么就成了民众谴责、网民恶搞的对象呢?城管在责难声里叫屈。

一边是靠劳动谋生的小贩,一边是照章办事的城管,他们的存在似乎都无可厚非,但却成为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小摊贩代表了社会底层人民,城管则代表了国家行政机关,这两者之间难以调和的关系应该引起城市管理者的深思。

二、小摊贩存在的现实意义

小摊贩是经济的“末梢神经”,他们的存在无疑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小摊贩这个群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难免会存在很多弊端,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1.极大地便利市民日常生活。小摊小贩的最大特点是“提篮小卖”,这种流动性刚好满足了一些市民就近、方便的生活需求,因为小摊贩能够在马路边甚至小区门口提供各种商业服务。

2.能够倡导“劳动者最光荣”的社会风气。小摊贩的辛苦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能够承受这种劳动强度的人是最本分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态度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和鼓励。

3.活跃市场经济。小摊贩作为最小的经营单位,毋庸置疑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也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一个城市最为活跃的经济细胞,小摊贩也是许多大型企业的初始形式和社会基础。

4.为社会底层人民提供生活保障。小摊贩们大多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缺少充裕的资金,并且缺少足够的文化知识和技能,成本较低和不需要太多技术的的小生意是其取得收入最好的选择,因此这是他们取得经济收入的主要形式。

5.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小摊小贩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和保护。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需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具体行为。小摊贩们若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在城市立足,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只有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的生存有了保障,社会才能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才不是空谈。

(二)弊端分析

1.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小摊贩们大多缺乏知识,容易出现占道经营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更容易在上下班高峰期造成交通拥堵,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安全隐患。

2.小摊食品安全令人担忧。小摊贩们的经营项目大多以食品加工经营为主,但由于其采取流动经营的方式,并尽可能地压低成本以取得更多的收入,加之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知识,因此就无法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3.随处经营污染城市环境,有碍市容市貌。小摊贩的经营大多不注意环境保护,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随手乱扔,而在他们走后也很少有人去处理。这样的情形无疑会对市容市貌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具体措施

既然小摊小贩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而且又是城市管理所不可逃避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切实提升对小摊贩的管理水平,以增强城市的经济活力。那么,应该如何做呢?笔者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政府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认为城市建设和小摊小贩的存在势不两立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为了“政绩”而唾弃小摊小贩的城市的领导干部,应该立即改变观念,更深入地思考小摊小贩与城市建设的真正关系,认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社会责任、社会效益等要素的深层含义。

(1)抓紧相关立法。就目前而言,很多市政府对小摊贩的管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导致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多不必要的混乱。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法律法规既要有详细的违规之后的惩罚措施,也应该有保护小摊小贩权益的的内容,以杜绝对小摊小贩“一刀切”的现象。

(2)教育与宣传并进。针对很多小贩素养不高的现实,政府与相关部门应该对他们加强保持城市清洁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保持交通顺畅重要性等内容的教育和宣传,使小贩的行为向着符合城市发展的方向接近。

(3)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可以减少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和谐”,使城管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会假公济私或是盛气凌人。

2.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公共信息等。对于城市管理来说,政府应该提供以下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城市道路与桥梁的改造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供收费低廉的农贸市场以解决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维持生存的问题;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满足城市末稍人群的需要等等。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社会政策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贫困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如针对下岗职工,可以通过教育转变择业观念,进行二次创业;对于失地农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短期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等方式提高劳动力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对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弱势群体要进行教育与引导,最大限度地提供合法经营的渠道与机会,把他们的经营活动纳入正当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作为政府部门,要变堵为疏,给小摊贩提供一个专门的、低价的、方便的经营场所。

4.建立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和平台,把群众需要与城市管理结合起来。城管执法是保障城市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以尊重市民生活与发展愿望为基础,让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局面。一是通过网站、热线等平台与群众互动,听取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共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二是引导群众、社区进行自我管理,发挥基层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三是主动贴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了解群众的想法,为群众排忧解难。根据群众需要来创新城管部门的工作方法,是实现城市管理高效化的必由之路。

5.加强对小摊贩经营卫生及质量的监督。现在的市场上,小摊贩提供了低价的商品,但是也存在一些不法商贩无视国家法律,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拿到市场加工出售,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政府应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也应坚决取缔。

6.具体实施的参考方案。政府可以对市区进行分类划分,规定哪些地方允许摆摊设点,哪些地方严禁摆摊设点,当然对允许的地方也不是放任自流,需要政府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区域和时间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者的自觉遵守。

(1)在道路两边合理规划,由市政部门统一制作整齐、美观、实用的固定摊位,供商贩使用。

(2)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在该社区附近设立摊点。

(3)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合理规划,使小摊贩有序发展并成为一种商业模式。这样既能够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不会影响到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4)加强对小摊贩的教育。民以食为天,小摊贩也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才在城市靠做小生意挣点钱。问题出现时,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让其无以为继。对经教育警告无效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6)政府应从卫生、环保、安全的角度出发制定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7)政府可以对小摊贩实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8)政府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小摊贩,即行取缔。

(9)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以人为本,充分体谅和倾听社会低层人士的疾苦与诉求。

四、结论

在现阶段,城市管理是一道难题,尤其是对小摊贩的管理更是不可回避的棘手问题。城市管理与小摊贩经济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小摊贩是城市商业的“末梢神经”,是城市活力的体现。城市的品位如何?是否具有强劲的活力,不应仅仅表现在市容市貌的整洁上、高楼大厦的建造上,更应体现在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换言之,生活在城市最下层的民众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张扬,才是城市文明的真正表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比任何意义上的亮、靓和美都重要。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尊重现实、尊重民众利益、尊重科学,关注弱势群体。

正视小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使之与城市文明和谐共处,才是解决摊贩与城市市容之间矛盾的关键问题。只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将社会底层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构建和谐社会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文林峰.城镇住房保障.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2.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周伟林.城市社会问题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北京,2009

4.俞可平.和谐社会与政府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