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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7-06 16:28:30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1

扬州市政府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机构设在扬州市环保局污控处,负责全市危险废弃物的日常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对危险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三化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防治措施,并建立了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对固体废物的有毒有害的废物的产生,实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管理。

危险废弃物可以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其目的是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减容,固定有毒有害成分和解毒等。目前一般采用两种路线,一是填埋:填埋是一种把危险废弃物放置或储存在土壤的方法。对危险废弃物来说,填埋往往被认为是减少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危害,在对其进行各种方式处理之后所采取的一种最终处置措施。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理主要是存置,而不是处理或解毒,并且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因此有其局限性。二是焚烧:焚烧作为一种处理处置方法,适用于那些不能再循环、再利用或安全填埋的危险废弃物。焚烧温度很高,是一种热氧化的过程。其中危险废物与空气中的氧气反应,生成气体和不易再燃烧的固体残渣。所产生的气体需要净化后排放,固体残渣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一般采用焚烧的方法,不应采用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堆肥、分选再生利用等其他处理方法。

我市已建仪征福昌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一座,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已于2004年底开工建设,采用高温、高压灭活技术,日处理能力达10吨/天,该设施运行以来,使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目前我市的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理程度跟苏南发达地区相比并不算高,且大部分采用填埋方式处理,处理场地已面临饱和的困境,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议采取措施如下:

1、 鼓励大型化工企业如扬农化工等对本企业的工业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完善仪征福昌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建立日处理能力40吨的扬州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采用先进工艺集中安全处理各类工业危险废弃物,确保我市工业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率达100%。

2、 建立健全规范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收费、处置体系: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均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染控制标准》,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并尽快出台《扬州医疗废弃物治理管理办法》。

3、 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控制系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辖区内的重要污染源的管理和对危险废物的识别。做好危险有毒有害废物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化工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监测管理,确保安全处置率达100%。

4、 建立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量。同时为建设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筹集资金,保障中心的正常运行。

5、 加强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置运营体系的管理。废弃物综合处置是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不但设施投资高,而且需要高素质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这就需要运营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制度和措施以确保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营。

参考文献:

1. 鼎永丰.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

2. 黎汝深.危险废物处理的市场动态分析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2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营造浓厚整治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摸底排查,摸清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其原料和销售渠道,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顿实施阶段。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找准突出问题,确定整顿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和收运管理行为,建立严格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加工黑窝点,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追溯源头,切断非法供应链,严防“地沟油”流入流通、餐饮环节。

(三)巩固提高阶段。巩固整治成果,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检查验收阶段。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根据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验收。

三、整治任务分工

(一)区卫生局主要负责“地沟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及时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成专项整治任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二)区质监分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整治。要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材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和出厂检验关,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区工商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营的食用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违法行为。

(四)区药监分局主要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以城镇、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

(五)区贸易局主要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六)区城管局主要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七)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

(九)区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十)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一领导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做好“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督促企业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支持鼓励群众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有关投诉举报“地沟油”和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要定期向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方案见附件3)。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3

1生物安全是在生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由于在生物技术研发、生产或应用过程中频繁使用的各类基因、细菌、病毒、抗生素、催化剂等物质向环境释放,以及转基因生物的转移,往往会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安全风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物安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大力推动和扶持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目前拥有以张江生物医药基地为核心的生物医药科技园3个,以中科院生命科学研究院和高校为龙头的研发机构30多家,具一定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约250多家,已经成为国内外重要的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基地。与此同时,上海市生物安全极其管理问题也逐步凸现。本文从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出发,以上海市为分析对象,探讨了生物安全管理的发展、现状、不足以及对策建议。 2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2.1发展概况 由于生物安全风险具有长期性、滞后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人们对生物安全的认识和管理有一个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起,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引起了某些国家的关注,1976年,美国制定了《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此后,相继有20多个国家颁布了此类法规或准则[’,“]。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注意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3]。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组成了非正式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特设组织。1986年和1992年又连续了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文件[n]。1992年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两个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此后国际上开始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予以特别重视,并在此推动下,1995年12月通过了《国际生物技术安全准则》,2000年1月通过了《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议定书是目前国际最权威的生物安全管理框架151,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协议〔〕}。 我国生物科技发展较快,但是生物安全管理却相对滞后。1990年制定的《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是我国第一个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和办法。1993年国家科委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农业部颁发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增加了对新生物制品审批、新药审批、动植物检疫方法方面的生物安全管理。2000年,我国政府将生物安全列为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新领域。同年5月,颁布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并在8月8日签署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到目前,中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出台的法规标准已经超过了10个。 2.2上海市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近年来,上海的生物技术发展迅速,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数量庞大、分布密集,产业规模和科研水平也不断提升。上海市生物安全管理也已经起步,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总体上,上海生物安全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还不够。 从上海目前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来看,除了国际和国家通用的法规政策以外,上海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生物安全的法规。2001年,上海市环保局实施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性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6月由上海市政府正式了《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国内生物环境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引人了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开放环境微生物菌剂的领域应用备案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微生物菌剂环境保护应用的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管,规定了微生物菌剂要进人上海市,须通过人体安全关、生态安全关、小动物实验关。但该办法只适用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微生物菌种及其制剂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转基因微生物菌剂则不属其管辖范围。另外,上海市环保局正在积极制定《上海环境保护生物技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重点行业(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上海生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来看,上海市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废弃物,均未建立专门化或专业化的处理公共设施,只是将此类废弃物归属于危险废弃物,其评估咨询系统、分类贮存系统、收集系统和处理处置系统相应地纳入到上海市危险废弃物的相关系统中。通过调查,目前上海具有资质、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动物焚烧处置单位只有1家,并且其每年处理规模,还明显无法与上海生物技术产业产生的废弃生物量规模配套。 从上海生物安全管理具体执行情况来看,上海生物安全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生物技术企业及研究机构两个部分。目前,上海的生物技术企业主要是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和酶工程等技术手段的生物制药企业,产品包括治疗药物、诊断试剂等。其废弃物主要为生产性废水、废气、废渣,发酵工程制药的产生量最大。上海市绝大多数生物技术企业,均选择将生物废水与其它种类废水混合后集中处理,采用的工艺多为物化+好氧生物处理或厌氧+好氧生物处理。而上海研究机构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尽管上海生命科学研究实验室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I9489一2004)之前,参照我国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一2002)并结合自身科研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了分级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废弃物管理上,上海的各类生命科学研究机构产生的废水和废物仍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分类收集、储运、处理处置系统。其中废水和固废基本上是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合并收集,并分别输运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置,试验动物尸体一般自行寻找出路进行焚烧。而产生的废气绝大多数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没有相应净化设施。 3存在的问题 3.1对现状及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目前,除了环保局监控的若干大型生物制药企业外,上海相关管理部门对其他生物技术企业,使用的各类制剂,产生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这些废弃物可能对上海城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带来的哪些威胁、危害程度等,都缺乏基本的了解和科学的评估。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各个高校、中科院系统等科研机构,因其研究内容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动性,管理部门对它们在试验中产生的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危害等情况更是缺乏应有的了解。#p#分页标题#e# 同时,管理部门以及研究人员对生物安全的认识不足,且不够系统,对生物技术发展与应用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风险性和危害性还只有感性的、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认识。受目前现有的科技发展水平限制,人们对生物安全领域还存在一些未知的或认识不清的领域,一些生物科技应用成果的安全性,国际上仍存在较大争论,比如一些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3.2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制定不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 由于国内还缺乏一部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上海建立完整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还缺乏一个宏观的依据和指导。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也制定不全。目前,尽管上海在基因工程、农业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已经有了基本的管理法规标准可以遵循,但是依然没有将生物废弃物明确作为污染源进行环保管理和监督,没有具体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措施,更不要说提高到生物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高度进行重点管理。至今,已颁布的各个不同的标准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和统一,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从管理法规微观层面看,首先,对不同种类的生物废弃物缺乏相应的回收管理制度(模式),其次,一些已经出台的管理制度内容制定还不够完善,如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虽然有登记制度和进出口的审批制度等,但是缺乏对其研究、实验、保管、运输、进口、出口、应用、推广、废弃等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与标 由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再加上相关人员对现代生物安全的危害性、严重性等认识浅薄,缺乏环境风险意识,导致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实验室相关人员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主要表现在: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试剂瓶、培养基等生物废弃物随处丢弃、实验废水经处理直接进人下水道,大量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诱变剂、环境激素等成分随实验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生活污水系统;企业生物废弃物排放管理散漫,部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或未按要求运行。 3.3处理设施、技术手段不到位,处理处置能力不足 首先,上海总体上还缺乏技术可靠的生物废弃物处理公共设施,尤其是畜禽动物焚烧能力还远远未达到上海生物科学研究与生产产生的量;其次,上海许多生物技术企业污水、废弃物等处理设施存在设备技术落后、应变能力差、处理设施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上海目前相当一部分早期生物技术企业由于受到当时水平的限制,设计标准偏低,技术手段落后,加上后期技术转型、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从而造成处理设施运行不良,出水超标。而搞研究的生物实验室大都没有相应的针对性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或技术,而且其中回收、储存和运输等环节技术更为薄弱。 3.4管理监督机构设置不明、程序不统一 目前,生物安全管理存在各个部门分散立法,分头管理的问题。管理涉及环保、卫生、农业和进出口检疫等部门,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各个分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衔接。由于政出多「〕,各个部门的规定在管理程序上又不统一,使得被管理人在接受管理时无所适从,出现重复登记、审批现象,降低办事效率和效果。 4管理对策与建议 4.1加强教育与培训I6],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生物安全观加强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建立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帮助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和生物安全观,重视和防范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环境风险,建立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4.2尽快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生物废弃物调查和生物安全现状评价通过开展上海生物废弃物调查,摸清上海市生物科技研究和产业的发展及其废弃物排放、收集、处理管理现状,分析和评估对上海城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已有和潜在的威胁与风险,为全面启动上海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4.3完善生物安全法规制度,制定上海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上海现行的有关生物废弃物排放的法规与技术标准进行调研分析,找到不足和缺陷,完善相应的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包括完善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终形成完善的上海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4.4研究开发高效实用的生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针对目前上海生物技术企业废物处理设施技术落后、运行效果不佳的现状,通过深人研究净化原理,探讨处理工艺参数、应用条件、结构形式、运行方法和控制系统等,积极研究开发生物废弃物的废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4.5建立生物废弃物公共集中处理设施与制度针对目前上海生命科学研究实验室数量多、分布相对集中、废弃物的性质复杂、排放管理混乱、处理处置设施缺乏的现状,成立的生物废弃物公共集中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应的生物废弃物收集、排放、运输、处理机构和制度,对生命科学实验室排放废弃物进行统一集中处理。 4.6成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打破分散管理现状,理清各个管理机构职能,理顺关系,成立统一的上海生物废弃物管理监督专职机构,对上海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控制和协调,从而加强对生物安全管理控制,提高管理效率。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美丽乡村建设为目标,以“统一回收、集中处置”为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布局合理、农户参与的原则,建立垃圾站集中回收、运输、存放,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规范化处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及有毒有害垃圾回收处置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及有毒有害垃圾的回收与处置,增强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基本杜绝乱扔乱弃现象,逐步提高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回收率,力争实现各类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回收范围。

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在石羔街道辖区范围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及有毒有害垃圾也适用本方案。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垃圾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定。

(二)设置回收点

实行定点分拣回收,地点设在石羔街道垃圾回收转运站。

(三)处置措施

街道垃圾回收转运站集中回收垃圾,清运人员负责做好垃圾回收工作,同时对可回收利用垃圾进行分拣分类,充分发挥资源可利用效益,不可回收垃圾有垃圾处理站打包统一运送到龙山县垃圾处理站集中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街道美丽办统筹协调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加强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回收与处置的监管,规范回收和处置秩序,促进回收处置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5

(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对产废单位的监督管理,拓宽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1、针对20__年开展的固废、危废申报工作,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固废、危废的产生数量、种类及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措施:实行动态申报制度,对产废大户实行变更申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企业主动申报与监督管理相统一。

2、对产废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网上申请联单制度,从日常监督和转移联单入手,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要求各产废单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重点产危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产废单位提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计划。

3、在继续确保医疗废物100处置率的前提下,采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收集运输危险废物。以实验室废液、感光材料废物为重点,在全市大专院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全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综合利用、实验室废液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

措施:加强对产废和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的监督工作,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处置,严格转移联单制度。

4、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

措施:帮助企业拓宽固废利用渠道,建立固废综合利用信息交换平台,推进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对小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行集中规范化管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措施: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落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现场监督,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处置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处置企业进行合理布局,控制处置企业数量,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处置企业合理竞争,长远发展。同时,在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建成后,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小型企业实行园区化统一集中管理。对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2、贯彻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加大查处力度。

措施:对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行限期处置和强制处置相结合,对本市能够处置的就地处置,无法处置的转移到外地处置。

(三)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口废物初审工。

措施:对办理许可证、进口废物的单位实行现场踏查,深入企业了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四)加快固体废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1、在06年初,积极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

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的建成,积极引入固体废物利用新技术。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措施: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放射性管理工作培训,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条例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对新增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新增放射源的建档工作,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放射源编码和数据库,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

(三)、加强在用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用源单位每季度报一次安全管理现状,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用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

(四)、加强废弃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严格执行废弃放射源安全贮存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废弃放射源施行强制收贮。

(五)、加强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三、提高固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污染事故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高标准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认真听取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时完成答复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报的办理工作;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餐饮业、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的执法工作,规范依法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和增强依法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意识,从源头上控制餐厨废弃物成为地沟油的原材料,使餐饮业、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为维护社会良好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调研员任组长,副局长、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各科、各中队、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执法队负责人陈晓鹭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法规科、督查科、机动中队各抽调1名干部兼职,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重点

依据环保条例规定和市、区政府的要求,此次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重点为较大型以上餐饮业(6个基准灶头以上或同时容纳100人次以上就餐)。

具体工作内容:

一是未设置油水分离设施;二是污水未经隔油处理排入下水道或隔油处理后排入雨水管道;三是废油脂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处置;四是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从8月10日至8月1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中队、综合执法队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责任片区重点整治的餐饮业进行调查摸底,对有违法行为的餐饮业主送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建立档案,并将发现的无资质从事收集废油脂、泔水、废渣的单位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阶段从8月16日至8月28日,为专项整治阶段。各中队、综合执法队根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情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餐饮业、单位食堂进行复查,对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第一阶段未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第二阶段可边调查边整治。

第三阶段从8月29日至8月31日,为检查总结阶段。局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科、各中队、综合执法队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验收;各科、各中队、综合执法队要及时梳理、汇总、归档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工作情况,并做好工作总结,书面总结于8月31日上报局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餐厨废弃物是地沟油产生的必备原料,是地沟油的“出口”,各科、各中队、综合执法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各自职责,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做好餐饮业、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整治工作。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7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_____银行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至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前述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十、如乙方部分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费由其它事业单位缴纳时,另检附承诺书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

十一、其它甲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许可与证照之有效期。

(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继续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安排紧急应变之作为。

(三)清除处理期间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

1.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

2.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状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状况需求派员协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

(四)甲方于每次清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提供已妥善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其它乙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清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若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现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

(二)如乙方为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则不可混合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当场拒绝清除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

(三)如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________》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现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清除处理设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确切且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害。

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_______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协调安排清运事宜。

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废弃物。

十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9

关键词:生产;经营地沟油;食品安全;监管;规制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非实用性劣质油,食用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现以北京地区为例,从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来看对地沟油问题的监管。

一、地沟油原料的监管

地沟油的原料主要来源于餐厨废弃物、厨余废弃物和异常动物废弃物三个方面。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等废弃物,包括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厨余废弃物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剩饭剩菜、瓜果皮核、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废弃物。[2]异常动物废弃物是指畜禽等动物经屠宰或病死后所剩下的不符合正常食用标准的废弃物,包括病死牲畜和家禽肉类、部分内脏等。

(一)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餐厨废弃物是地沟油产生的主要原料, 目前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管包括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的排放和收运两个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36号)明确指出要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并要求各地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实施了《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并对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该办法的管理和监督;北京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信息有误的及时督促其更正;区县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运单位;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由街道(乡镇)汇总单位名单报曲线市政市容委,区县市政市容委汇总本区县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等相关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信息及时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违规排放、倾倒,运输车辆泄露、遗撒,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等违法行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为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为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步入式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违规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厨余废弃物的监管

厨余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对其监管主要集中在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居住地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等责任。同时,与餐厨废弃物相同,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对于违规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厨余废弃物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三)排入下水管道中废弃油脂的监管

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和家庭餐饮活动的过程中,使用过的油脂以及附着在餐具上的油脂常会被排放到下水道中,这部分废弃油脂常常也是地沟油的主要原料之一,而因对这部分原料的收集需要到下水沟道中进行淘捞,所以人们常说的“地沟油”最早指的就是通过该渠道获取加工后制成的油。对于将废弃油脂排入到下水道的行为,目前还无具体的监管单位和监管措施。但对于在下水沟道中进行淘捞并且运输的行为,因行为人在淘捞过程中必然要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移动甚至破坏,在运输过程中因无专业设备必然会有泄露或遗撒,故可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管。

(四)异常动物废弃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