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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经济社会集锦9篇

时间:2023-10-07 09:02:29

助力经济社会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1

一、县级政协组织的特色和优势

县级政协组织身处基层,融于基层,与国家、省、市级政协组织相比,在委员构成特点上更“接地气”,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委员具有来自基层的特色和熟悉基层工作的优势。萝北县政协现有委员160余名,其中90%以上来自乡镇和政府部门或基层单位,熟悉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同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还很熟悉,有助于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履职。二是委员具有实践型人才较多的特色和履职针对性强的优势。萝北县政协委员中在党群部门工作的人数占比约为10%,其余均为乡镇、政府部门干部或企事业单位的骨干和带头人。这些委员长期工作在某一领域,在工农业生产,科技文卫、招商引资和私营经济等方面具有较多实践经验,其提交的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委员具有行政层级少的特色和行业覆盖面广的优势。在萝北县,政协委员虽无法全部以界别为单位进行选配,但可以在“面”上更具灵活性,可以将相同层次、不同人群的代表吸纳进来,从而形成深入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情况的综合网络,更加便于协调关系,理清情绪,起到即使化解和消除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四是具有精英密集的特色和渠道畅通的优势。萝北县政协委员中,绝大多数是各行各业的杰出代表或致富能人,对各行各业发展多具有独到的见解。通过他们,既可以将促进各行各业发展的真知灼见提供给县委县政府用于决策参考,也可以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送给基层群众,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团结社会各界,共同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凝心聚力。

二、发挥县级政协特色优势路径的思考

县级政协组织与其他层级政协组织一样,其特色和优势必须依照相应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方法,方能得到更好地发挥。经过对以往履职实践的总结和思考,形成如下原则和路径。

一是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开展履职。萝北县级政协坚持找准自身定位,始终将自身发展与促进县区发展融为一体,积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多元化地组织开展各类履职活动。近两年来,重点围绕教育事业创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旅游产业提档升级、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城乡建设、扩大招商引资、创建和谐乡村等方面工作,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政协委员依据所见所思,以及从周围群众中了解到的医院,提出的80余条意见建议,大都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采纳,有些已经在发展实践中得到落实。

二是必须不断完善履职形式。再好的委员资源也必须依靠有效的履职形式得以发挥作用。近两年来,萝北县政协通过召开例会、通报会,开展调研视察,组织专题学习和协商活动等履职形式,实现了内容和效能的统一。首先,从加强学习入手,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协商民主建设的相关文件,深入了解和掌握“将政协重心放在打造新型多元化协商平台,促进职能形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三化一平台”工作指导思想,使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得到提升。同时,在每年政协协商计划制定前,都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帮助委员知情参政、知情议政,极大地提高了政协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采取先看实情,再听介绍的方式,对调研视察方法进行创新,增强了政协委员对所研究相关问题的思考,促进了履职质量的提升,提高了助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

三是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是决定政协履职成效的关键因素。2015年以来,萝北县政协围绕党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召开各级各类学习会议和培训活动20余次,在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政协委员和机关干部两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萝北县政协还通过举办“三争一创”活动,对政协委员的履职状况进行考量和评估,对履职成绩突出的委员给予个人表彰奖励,对于提案办理优秀单位给予集体表彰奖励,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委员和提案承办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错误认识,使一批履职优秀的政协委员和认真负责的提案办理单位脱颖而出,有效地激发了政协委员和相关单位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2016年,萝北县政协根据萝北县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从内容,形式和结构上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监管制度,建立了以20名委员为基础的随机成立的行风评议小组,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推动了全县各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有效地促进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形象的提升。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2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交通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00年6月,主营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以及汽车客货运输和现代物流业,是当前广东省资产规模最大的省属国有企业。目前集团拥有全资和直接控股公司17家,其中上市公司2家(粤高速、南粤物流)。截止2008年底,企业总资产1336.48亿元,净资产369.16亿元,综合实力稳居广东企业50强和中国企业500强。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自组建以来,广东省交通集团致力于国家和广东省规划的高速公路主骨架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营,新建成高速公路共2097公里,累计投资、控股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2875公里,约占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3820公里的75%,充分发挥了高速公路剥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和引导作用,为推动广东交通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和谐广东作出了重要贡献,让高速公路的发展成暴惠及全省人民。该集团所属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新粤有限公司等企业已成为广东交通建设的主力军和中流砥柱。集团控股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粤高速),是全国百强上市企业。汽车客货运输及现代物流业是该集团另一主导产业,现有“粤运快车”、“粤港”、“岐关”、“拱北”、“威盛”等覆盖粤港澳的著名汽车运输品牌,是泛珠江三角洲区域规模和实力屈指可数的重要国有公路运输力量。集团控股的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广东省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流通龙头企业之一,2005年10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同时,该集团还拥有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国家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拥有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和参股的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等具有多项甲级资质的科研设计监理检测企业,多次荣获各种科研、设计和施工奖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近20项,省部级成果40项,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奖3项。

广东省交通集团董事长朱小灵表示,在当前全国全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肩负着特殊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000公里、2012年达到5500公里的建设目标,广东省交通集团承担的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项目有23个,建设里程合计约1566公里,投资规模达到1646亿元,其中大部分建设项目都属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省交通集团将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把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做大做优高速公路核心主业不动摇,权利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为广东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拉动内需应付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积极的努力合现实的贡献。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3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模式;选择;分析

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这一主题反映在高等教育领域,就是使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能平等地接受和享有高等教育为其人生发展服务。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的一系列原因,家庭经济困难现象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短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靠家庭和自身力量享有高等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尽管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已推出一系列资助方式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但是由于评价方法、认定方式、资助过程、资助手段上的缺陷,这些资助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资助方式简单、资助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在高职院校中这些问题的表现更为明显。这一状况不仅严重影响到高职院校的发展和稳定,也使高职院校相应的人才培养工作面临重大挑战。

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模式及其缺陷

建立科学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模式,不仅是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时代要求。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资助模式,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另一类是以非政府机构为主导的社会资助项目,如阳光工程、勤工助学岗位、教育发展基金、“订单式”培养等。从这两种资助模式的具体实施来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严重影响了资助效果,而且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利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

衡量方式不当,职能部门公信力下降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实施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彰显社会公平、使更多的社会个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坚定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培养其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大学里形成专业技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然而,在具体资助的衡量方式上(如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于高职院校普遍缺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衡量的有效方法,其认定依据主要是借助地方政府出示的贫困证明及大学生的日常消费状况,初步认定学生的家庭收入状况,然后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这种主观性较强的衡量方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为一些思想相对落后、家庭并不困难的个体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相应的社会力量(有的地方政府根本不加考量地直接为有此要求的大学生办理证明)办理所谓的贫困证明,以此为凭证要求学校提供资助。这种做法使得相当一部分并不需要资助的学生成为资助对象,其结果既影响了资助的公正性、实效性,也影响了学校、学生对政府的信任度。由于这种政府意愿的随意表达,还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使政府良好的公正形象在这一过程中严重受损,大大增加了大学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成本。

评价方法不科学,抵触与无奈并存在以政府资助为主体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上,为了彰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合理,很多高职院校不再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出示的贫困证明认定学生家庭的贫困状况,而是在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学生自我公开阐述、群众评议等方式,通过学生的自我陈述和班级其他学生的投票加以判定,再对照予以资助。这种所谓的公开评定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众介绍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会导致部分学生在经济贫困的基础上产生精神贫困;二是主观性较强的人际关系因素会使评定结果不符合客观现实状况;三是公开投票会造成同学关系的不和谐甚至对立;四是自卑感较强的学生可能因不愿当众揭短而抵制参加,被迫放弃本该获得的资助机会。因此,最终会导致资助效果甚微。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上,尽管明确提出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在具体操作中,各高职院校对参选人的成绩评定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也使得评定结果让部分文化课成绩一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感无奈。而社会资助更多的是将考上重点大学或本科院校的学生作为资助对象,而不管其贫困理由是否合理(如把家庭经济困难归结为家庭子女多这一点),对就读高职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不屑一顾,这样的评定结果也使得其资助的合理性备受质疑。

资助过程简单、粗糙,缺乏有效的社会认可任何一项有组织、有计划活动的目标都是通过一定的过程实现的,过程是否科学、恰当,将会直接影响到目标的最终实现。同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使之平等地享有高等教育也要通过具体的资助过程来实现。对高职院校生源状况的调查显示,高职院校的学生以来自中西部农村、老工矿区等经济状况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为主体,因此需要资助的相对数量显然比一些重点高校、本科高校要多一些。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使这些学生对金钱的认识缺乏理性,因此,获得相应资助的学生对资助款项的理解和使用也需要纳入资助过程之中,科学地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培育爱心和社会责任感,以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社会效益。然而,从目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过程来看,更多地侧重于对资助对象的纯粹数字分配,即在资助过程中按照在校生数量确定相应的资助比例,拨付资助金额,完成资助任务。而对不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员比例结构、需要资助的绝对数量则缺少科学、全面的掌控,对资助的具体实施也缺乏相应的监管,对资助金额发放后的思想引导工作也没有形成相应的机制,资助过程显得简单、粗糙,很难产生有效的社会认可。

资助手段落后,社会整体效益不高手段是目标的具体体现,科学、规范、高效、先进的手段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目标的价值。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民心工程、温暖工程,是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关键,是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理念的现实体现,也是对大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现实范本。因此,必须运用科学、规范、高效、先进的手段保证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充分保证其社会功效的最大化。然而,当前高职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手段主要体现在物质层面上,无论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还是社会上的阳光工程等公益资助,都过多地把目光关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物质激励上,而很少涉及精神层面的资助或技术能力的提高,结果自然会产生重物质资助、轻精神引导与能力培养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也难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现实要求。由于精神资助的匮乏,在一些受到社会资助或者助学贷款资助的大学生中存在感恩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乏等问题,甚至发生受资助者与资助者之间的情感冲突,进而影响到社会公益资助体系的过程完善。

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模式的选择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构建布局科学、调配合理、监督完善、方式规范的资助模式,才能真正推动这项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高职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必须精心思考,选择并构建行之有效的资助模式,真正为大学生的人生发展服务。就高职院校而言,可以选择如下几种资助模式构建相应的资助体系。

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会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形成了国家教育投资的有限性,国家对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很难面面俱到,而社会公益资助的非强制性也不能有效地保证资助活动的公平、公正、及时、合理。因此,为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加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储备,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会这一资助模式既具有必要性,又显出紧迫性。大学生资助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一是将国家发放给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励志奖学金集中起来,二是将社会各界资助的用于校园公益活动的剩余资金或具体资助贫困生的资金集中起来,三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集中起来,四是号召曾受过相应资助的已毕业参加工作且经济收入较好的学生自愿捐款,五是号召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捐款,六是学校自设资助资金。大学生资助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资金使用初期只面向需要提供资助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随着基金数额的增加,可适当扩大资助面。

创建适合在校生工作的校园经济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高职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必须注重物质资助与精神资助的同时并举,精神资助就是要通过创造条件使大学生自立、自强。高等学校由于人力资源优势较为明显,专业技术优势较为突出,而且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高职院校在资助实践中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遵照国家的相应政策,利用各种资金的支持,创办针对在校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园经济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勤工助学活动。创建校园经济体,一方面可以将高职院校的专业优势及时、准确地融入人才培养过程中,使在校学生通过相应的实践锻炼,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实现人才培养与服务社会的有机对接,将高职院校的人才优势和教育教学质量及时地展示出来,增强学校的社会竞争力。同时,还能通过变“物质输血型”为“技能造血型”、变“外助消费型”为“自助服务型”的资助模式,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自食其力的基础上顺利完成学业,逐步形成健全、完善的人格,真正实现对学生物质资助与精神资助的同时并举。

建立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借助企业的力量对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既可以是直接接受企业资金支持的显性资助,也可以是通过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隐性资助。直接的资金支持可以产生较明显的短期轰动效应,但从长期看,往往会因高校与企业在社会交往中消耗过多的资源造成资助成本上升,从而使企业的关注度降低,导致资助金额的萎缩,影响到高校具体资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企业而言,开展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活动,既可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支撑,又能为企业作无形的社会广告,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相对于资金支持而言,企业对此更感兴趣。对高职院校而言,实施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既可以克服学校资助资金不足的困难,缓解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又可以在实践中使教学与科研成果得到及时验证,进而推动学校的内涵发展。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大学生而言,采取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既可以解决接受高等教育的资金问题,又可以在实践中强化知识技能,还可以通过自食其力的工作创造收入,不断提升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格,实现人生价值。

设立创业基金,引导大学生从事创业实践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自主创业已经成为大学生必须认真面对的选择。大多数高职院校已将创业教育提到与学历教育、技能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开设了相关的创业课程,加大了创业教育的力度,有的学校甚至通过创办创业学院来提升创业教育的吸引力。但是也有一部分高职院校的观念仍停留在就业教育层面,对创业教育的教学实践活动缺少足够的关注。提升创业教育在高职院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创业教育营造相应的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多种渠道地推进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鼓励并支持大学生参与创业,不仅能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还能有效地推动学院专业发展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出台相应的创业融资政策,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大学生从事创业实践,既可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金问题,又有利于推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理性调整。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事创业实践,还能够为其脱贫致富提供信心和能力准备,更好地引导其未来的发展。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4

关键词: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 育人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c)-0196-01

为使高职院校各项学生管理工作都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我们必须重视把育人工作渗透到日常的资助工作中去,需要从德育的角度出发,继续探索和完善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新思路、新方法。

1 资助育人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虽然解决了部分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但这些学生在学习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弱势依旧没有明显改善。因此,将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育人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优势,探索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势必会成为各高等职业院校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侧重点。与此同时,对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与育人工作的有机结合进行探索,不仅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且完成学业,同时能够消除他们因经济困难而导致的学习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困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美好和谐校园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以及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必要保证,还可以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到资助与育人工作有机结合的重要性,鼓励学生懂得自强自立,能够使社国家、社会更多的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实际困难,从而构建全员捐资助学育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2 资助育人的理论依据

2.1 构建中国特色助学体系

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是个巨大而复杂的工程,不仅因为它内部的各因素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而且还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并与其相互作用。因此,构建并完善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可以说它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必须将其融入到整个社会总体发展的大环境中去考量,充分整合社会各界的资源,不仅仅从经济资助入手,还要注重从其它层面同时开展工作,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2 围绕资助工作健全法律法规

构建并完善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践需依据包括对其他国家和地区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借鉴及参考,以及对目前内地高等职业院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经验进行及时的梳理与总结。资助政策体系的构成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特别是是运用法律约束学生的资助工作方面。教育产业发达的国家往往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学生资助工作的法律法规,使学生资助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护。法律法规一般会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作用,资助资金的来源,资助对象及其资格等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3 资助工作的内涵

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不仅要面对生活的重压,而且还要承受学习上和心理上的压力。目前各高职院校所构建的资助体系往往更多的是倾向于解决大学生的经济困难角度去考虑。我们应当准确定义贫困的概念,及时转变旧思想,意识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他们中的一部分在心理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且随着资助工作的推进而日益凸显,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要解决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有观念的局限,既要看重经济资助,又要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健康。要在帮助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着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方面的扶持,鼓励他们正视现状,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建立并完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沟通方式,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从而满足他们成长中日趋增长的能力素质以及精神文化上的需求,努力构建一个以外部经济帮扶和内在不断提升和谐发展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因此,资助工作中,要以开展助学工作为契机,有效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培养他们顽强拼搏,奋发图强的积极心态,以及培养他们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理念。第一,要坚持以育人为导向,实现精神和经济帮助协调统一,结合勤工俭学等课外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使学生树立诚信和责任意识,结合“人文关怀”活动的开展对学生的心理困扰进行干预,促进人格的健全发展。开展感恩意识教育,帮助学生构建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第二,要强调以育人为核心,不但使学生的知识技能得到提升,生存能力得到锻炼,回报社会的意识得以形成,从而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方面素质的提升。

3 完善教育理念

3.1 建立建全心理干预

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经济上的长期压迫,他们的生活压力、心理负担相对于一般同学要沉重得多,往往会使他们形成强烈的自卑感,从而产生沉重的心理压力。因此,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人生观、挫折、自强意识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与信心。当他们遇到困难时,积极地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在挫折中进步。

3.2 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

高职院校资助工作需要从交际能力出发,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引导,帮助他们走出与他人交际能力不足的困境。应当积极关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鼓励学校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去,共同开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格特点及生存需求的各项活动,从而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

3.3 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

高职院校在关注困难学生能否顺利的完成学业的同时,也要特别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着择业心态不理智、生活压力过大等问题。所以,在困难学生的就业问题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他们的核心竞争力,是做好此项工作的重点。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也随之增加。怎样有效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更好的摆脱经济及生活负担,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因此,完善高职院校资助育人体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有赖于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杜德省,宋文萍,于秀国,等.当前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教育政策研究,2010(10).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5

一、提高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能力的必要性

1、实现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社会实践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高等学校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总体教育规划和教学大纲之中。”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是大学生群体的一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对优化个体品质、挖掘潜能、提高社会生存能力尤为重要。高校应将社会实践作为培养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环节。

2、提高高校教育质量的必然需求

“十三五”时期,我国进入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阶段。当前教育最根本、最迫切的问题是提高教育质量。提高教育质量的评判标准是有无帮助学生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困难学生是高校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在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阻碍了高校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社会实践提高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对高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十分有用。

3、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受父母文化水平、家庭经济、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在综合能力方面与非贫困生有较大差距。进入大学以后,面对多姿多彩的校园生活,他们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融入其中,也不知如何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参与社会实践能帮助他们快速融入大学生活,感受到大学生活的多姿多彩,社会实践是经济困难学生的必修课,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至关重要。

二、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现状

1、经济困难学生自身能力不足

自我认知能力弱。很多的经济困难学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贫困问题。比如,没有看到贫困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现象,单一地把自身的经济贫困归咎于自己的家庭和父母;对贫困援助存在敌意等。

人际交往能力弱。受经济条件的影响,经济困难学生不太主动与他人交往,极少参加社团活动和校外活动,缺少与同学、他人之间进行交流、沟通的机会,限制了人际交往能力的发展。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弱。经济困难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很强,但在实际技能方面相当薄弱。经济困难学生在在计算机、外语口语、听力等方面与普通学生相比,略显不足。

2、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不够重视

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缺乏针对性。在很多情况下,许多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按照一般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这些活动只是在形式上开展了而已,并没有真正考虑到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性,缺乏精准性。

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缺少专项经费。经费是社会实践开展的前提和保障。然而,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并没有专项资金,缺少资金保障。受实践经费的限制,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很难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

3、社会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扶持不够

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缺少相应的政策鼓励和配套资金支持。目前,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大多集中在经济层面,专门针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文件和拨款很少。

企业是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但目前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动力不足,在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问题上,它们更倾向于经济资助,企业的这种现状急需改变。

三、提升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原则

1、坚持针对性原则

各高校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即开展的实践活动必须有针对性,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制定经济困难学生实践活动的内容和计划时要结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状况、身心特点、专业长处等,有针对性地制定实践计划,使之与其相适应。

2、坚持系统性原则

高校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要强化系统思维。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培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学生、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仅仅依靠高校一方面是不够的。高校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加强统筹协调,协同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促进的工作模式。

四、提升经济困难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策略

1、激发经济困难学生的内在动力

首先,要增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意识。简言之,就是要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识到,只有亲自参与社会实践,才能将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其次,要鼓励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社团就是一个小社会,在社团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协调能力等能很快得到提升。

2、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首先,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要适应和满足社会需求。当前,社会对学生的需求体现为复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高校应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其次,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要多元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型行业,传统行业与新型行业并存。每个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是不同的。行业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高校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3、拓宽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首先,要建设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实践基地。一是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活动范围在学校,在学校呆的时间最长;二是社会实践的主要目的是在实践中培养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社会实践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载体。其次,与企业开展合作教育。企业是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高校要积极与企业开展合作教育,构建高校与企业合作教育模式。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6

一、社会助益制度的界定

1.社会助益制度的概念社会助益制度是指国家积极介入经济活动,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对于该定义可以从下列方面予以讨论。

第一,社会助益制度是保障公民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制度。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经济法学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之上的,必然也要保障人权,其中社会助益制度就属于权利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社会助益制度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公民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社会助益制度主要是为公民提供一定帮助、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利益,它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实现:一是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二是直接提供金钱或物,如给予生活困难的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给予灾民的救灾款项、食物、药品等。三是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对助益对象予以安排,如对残废军人、失去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安置者。四是救助,如对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短期收留等。五是优待,如减免学费,减免交通费等。

第二,社会助益制度是国家介入经济活动的积极作为制度。社会助益制度所保障的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即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利。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强调效率、竞争,必然会引起贫富两极分化,产生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上的弱者甚至无法生存,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就有义务担负起调控的职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助益制度就是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积极作为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实施助益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把宪法规定的社会助益制度的内容加以具体化,形成完善的社会助益法律体系;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行政部门对社会助益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监督;三是国家发展经济,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培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等;四是国家提供财力支持,设立福利设施、划拨救灾款项等。

2.社会助益制度的特点

第一,社会助益制度的复合性。社会助益制度不是单一的,而是呈现出复合性,即社会助益制度包含了许多具体制度。这是由公民在经济生活中遇到的风险、困境等的多样性决定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的规定,社会助益制度主要涉及到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两项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部门法再将这些制度加以具体化。依据我国与社会助益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劳动就业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养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等。

第二,社会助益制度的物质受制性。社会助益制度通常表现为国家为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它必然受制于一国或一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现行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国或一地区经济水平发展越高,劳动就业机会就越多,各种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会越宽,待遇就会越高;反之经济衰退,失业率就会增加,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窄,待遇就会减少。

第三,社会助益制度的社会性。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社会助益制度解决的问题具有社会性,即社会助益制度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主要包括就业、年老、疾病、失业、贫穷等。这些社会问题带有普遍性,并非公民依靠个人力量所能解决,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解决,从而保护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达到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其二,社会助益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助益制度保障的是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而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因而社会助益制度的覆盖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现实中我国社会助益制度尚未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其三,社会助益制度的运作带有社会性。

二、社会助益制度的功能

1.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功能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个层面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平、有序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协调、健康的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贫富差距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式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由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社会助益制度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也是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一是国家通过收取社会保障费,将其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统一安排使用,可以实现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之间的再分配,使得国民收入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国家用财政收入直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把高收入者交纳的税收转移给了低收入者。这种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思想,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再如,社会助益制度中的农村扶贫制度,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途径之一。国家通过为农村贫困户或贫困地区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脱贫致富,从而缩小城乡差距。

2.弱势群体社会归属感的体现功能

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一般来说构成弱势群体的个人及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部分老龄人口以及少数临时遭遇灾祸的人员等。这些人员有些属于生理性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有些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如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城乡贫困人口,有些属于自然性弱势群体,如遭遇灾害的人员。随着社会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弱势群体的生存风险也与日俱增。这些社会风险的增加,使弱势群体的生存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由于主客观原因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不仅物质上匮乏,而且心理上也会受到损失。弱势群体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而又无力摆脱困境,心里很容易产生被剥夺感,被社会抛弃感,失去社会归属感。社会归属感,从字面上讲,就是归于、属于社会的情感,是社会文化心理范畴的概念。这种情感又会影响着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失去社会归属感的人往往会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做出各种的行为,造成社会的不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助益制度通过对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予以货币、实物、服务、安置等帮助从而使他们体会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温暖,体会到做人的尊严,消除由于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的心理与社会的隔离,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心理问题。

3.社会政策全球趋同的体现功能

社会政策可以定义为影响公共福利的政策行为。虽然非国家机构也可以有“政策”,但“社会政策”这个一般性的表达方式主要是用来界定与公民福利有关的国家所起的作用。作为政府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着为其公民提供必要福利和保障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向具有现代特征的社会福利国家或福利国家发展,始于19世纪下半叶或20世纪初,是对大多数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反应。但是福利部门经过一定程序而具有合法性的扩张,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头几十年间进行的。尽管在细节上存在着种种差别,但是就某些政策措施领域来看,可以看出各国之间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其中主要包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反贫困以及文生和教育政策。也就是说尽管各国提供福利和保障的内涵、模式、目标等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会面临同样的社会问题,都要解决与人类所必需的生存条件相关的问题,例如就业;对个人提供教育和培训,使其有能力融入社会;医疗;养老;反贫困;照顾和支持无独立生存能力的人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依赖加强,资本在全球的互动也对社会政策产生了影响,社会政策出现了趋同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在各国在社会助益制度领域加强了国家之间的合作,签订了相关协议或公约。在劳动保护领域,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同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最低年龄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化学品公约》、《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等。在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工业)疾病保险公约》、《(农业)疾病保险公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生育保护公约》等。此外联合国在这些领域也通过了相关的宣言和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此种实现的促成有赖国家措施与国家合作,并当依各国的机构与资源量力而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的经济、社会权利主要包括:①工作权;②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③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④人人有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参加公约的国家必须按照这些公约履行相应义务,针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定的社会政策必然要以这些公约为基准,呈现出趋同的倾向。作为实现这些社会政策的社会助益制度体现出了社会政策全球趋同的倾向。

三、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

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指的是规制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组合、排列关系。社会助益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则由规制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结构与规制劳动保护制度的法律结构并列组成。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社会助益制度的运作效果。目前我国社会助益制度运作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与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不够合理有着直接的关联。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7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迈入大学校门,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高校收费制度的确立和高校收费标准的逐年提高,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高校学生中的比例逐年上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国家和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信息技术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增多,资助经费数额较大,传统手工、半手工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要求。利用现代化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能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性、科学性,有效地提高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效率。

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1、社会的发展给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带来新的挑战。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传统计划经济的高校教育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高校已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部分职能已经由管理向服务转变,以往高校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助学贷款业务以及给学生发放各类补助等。但随着高校毕业生的逐年增加,大学就业压力逐渐加大,整体就业状况不容乐观。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来说就业难度更大,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大部分来自于农村,他们在就业过程当中综合能力相对较弱,而他们上大学不易导致他们对就业期望值偏高,这更加容易导致就业形势严峻,仅靠在大学的各类奖助学金已经远远赶不上时代对他们的要求。这些情况的转变,对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改革和创新,要求高校对传统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改革,以更好适应社会的发展。

2、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增加了学生资助管理的难度。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及高校收费制度的确立,一方面能让更多的大学生进入大学校园,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另一方面,昂贵的学费让很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望而却步。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国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体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增多给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首先,大学生的增多使得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也增多,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压力,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大学校园学生来源多元化,家庭背景差异也很大,会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一些困难大学生产生自卑、消极等一些负面的情绪,这给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其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增多,各类奖助学金的数量、申请贷款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依靠传统的手工、或者半手工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导致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人员重复繁琐的工作,消极被动地做资助工作,极大地影响了学生资助工作效率。

3、信息化社会对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人数的增多,增加了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管理的难度。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还长期停留在以往的手工和半手工的方式,缺乏信息化管理,给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造成工作的繁琐。以我校为例,每次在发放各种奖助学金等补助时,由于学生数量大、金额多,学生的数据又是动态变化的,从而造成了发放的难度,拖延了发放的进程。学生信息不能实现动态化管理等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的症结所在。

三、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必要性

1、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是社会大环境影响的结果。一方面是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我国资助工作发展趋于完善的必然结果。高校资助工作已经形成了包括奖、助、贷、减、勤、免在内的多元资助体系,资助机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局面。资助规模多样化、资助经费较大,高校资助工作的业务量也成倍增长,传统的手工、半手工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也不能保证资助工作科学有效、及时准确。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社会中,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信息化呼之欲出。

2、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信息化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比例越来越大,贫困大学生的就学问题日益突出。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贫困家庭经济学生的政策体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信息化能让政府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对国家资助工作的展开能进行更有效率推进,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更有效促进教育公平。

国家要实现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跨越,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面,加大了支持力度。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中央财政此项支出从2006年20.5亿元增加到去年的98亿元,高校资助面超过20%,中等职业学校资助面超过90%,资助标准大幅度提高。温家宝总理在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家助学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全覆盖,每年资助金额近1000亿元,资助学生近8000万人次。资助经费显著增长,社会各界对资助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也十分关注,高校资助信息化能进一步高效利用好这笔资助经费,使资金落到实处,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证。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8

农民经济合作的本质是农民之间的“集体互助协作”。对于“合作”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共同工作,这是一种互助行为的体现。二是为了共同目的,一起工作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自助。在自然界中,合群互助是生物的一种本能。在人类社会中,群体性的互助协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人类存在,合作行为就会存在。农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有许多个人想办,但依靠个人力量难以办到或办不好的事情,需要通过集体力量加以解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农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面对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完全依靠个人能力往往难以抵御,只有组织起来进行自助和互助,才能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农民经济合作是农民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进行集体活动的一种组织方式或行为方式。

合作的功能有三个方面:一是运用集体力量进行自助,实现个人无法达到的目标;二是运用协作方式进行互助,群体成员共同受益;三是联合起来形成系统合力,提高工效,增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在农村中,农民经济合作的功能是通过建立和参加各种合作社来实现的,我们把这种合作社称为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是农民为了谋求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社员以各自投资入股的财产私有共用和集体积累的财产共有共用,对共有财产实行合作占有形式来共同进行集体性的经济活动。

农民作为劳动者自愿建立的联合性经济组织,我们称之为农村合作社,它是一种具有共同利益目标的社会群体集合。合作社不仅是一种互利性的经济组织,也是一种社员自愿建立和参加的群众性的联合组织。农民参加合作社,可以改善劳动与生活条件,走出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向开放性的商品经济过渡;可以树立团结协作精神,转变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文化倾向;可以利用有组织的活动,达到经济上的联合、自助、互助和协作,共同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农村合作社是由社员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联合体,它的各种活动应着眼于社员的实际需要,代表社员的利益,满足社员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需求,这样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农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原则

在我国,农民之间的合作行为自古就存在。首先表现在劳动协作上,在《论语》(微子第十八)篇中就有“长沮、桀溺耦而耕”的记载。到了20世纪中期,在解放区出现的互助组、变工队就是有组织的农民互助合作行为。建国后,农民经济合作由农业生产领域向农村金融和供销领域扩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社。

在世界范围内,近代以来各国都有自己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具体地说,合作社作为一种国际性运动,其基本原则的系统化,是在19世纪后随着合作社运动发展逐渐形成的。1844年冬天,在英国的曼彻斯特市郊一个叫作罗虚戴尔的小镇上,28个纺织工人组织了一个群众性的合作组织,名字叫公平先锋社。公平先锋社的基本宗旨是通过群众性的自愿互助,为社员提供公共受益的群体服务。后来,随着城乡合作社的发展,在1934年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于1937年公布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后来为了纪念公平先锋社的成立,把这些原则称为“罗虚戴尔”原则,可以归纳为如下七条:

1、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门户开放)。只要愿意承担社员的责任,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都可以入社,不受宗教、种族、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限制。

2、合作社是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一人一票制)。合作社的内部事务应由社员民主选举或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合作社全体成员负责,每个社员有平等的决策权力,实行一人一票制。

3、盈余为社员全体所有。合作社如有盈余或剩余,并且来源于合作社内部的业务性经营活动,为该社全体社员所有。其用途有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合作社的业务发展基金;二是举办公益事业的公益金;三是按比例返还给合作社的社员。

4、在政治和上保持中立。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社员解决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合作社的主要宗旨是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不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和方面的目标。

5、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和职员及一般群众都应进行发展合作经济、民主原则和技术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

6、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多方面的协作或合作。

7、实行现金交易。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是无偿的,而是通过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

根据罗虚戴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和农民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农民建立和参加合作社,进行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四点:

1、自愿参加。也就是说,从主观上,合作社的社员入社是自愿的。只有当农民具有进行合作的欲望和要求时,农村合作社才会有产生的社会土壤与现实条件。

2、民主管理。所谓民主管理,就是依靠合作社的所有成员进行自我管理。合作社首先是劳动者的组织,共有财产为全体社员所有,所有成员都是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内的每个社员对社内事务的决策都有均等的决策表决权。

3、互惠互利。互惠互利是农民参加合作社这种经济联合体的客观要求,也是全体社员通过互助联合所要达到的最终愿望。人们参加合作社的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通过集体活动获得多种方式和内容的高质量的服务,使大家能够顺利地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得到好处。但这种互惠互利仅限于合作社内部。合作社的盈余为全体社员所有,分配顺序是:公积金、公益金、成员红利。必须强调的是,合作社内部的互惠互利不是福利性的,而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这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合作社社员之间利益共享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4、股金无息。社员入社是为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非盈利性是合作社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作社虽然也是一种股份制经济组织,但对股金不付利息,并对红利分配实行严格的限制。因为合作社首先是劳动者的联合,其次才是生产要素和资本的联合,严格控制股金分红,既可以保证参加者的利益,又可以防止投资者不劳而获。

三、提高农村合作社职能的政策选择

农村合作社是参加合作的农民共同持股、合作经营,以股本和劳动共同参与分红为特征的,劳动者自愿、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合作社采取的是内部股份,外部人员不能入股。合作社社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本社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我国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在20世纪五十年代后,我国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在20世纪八十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由广大农民根据发展农村专业生产的需要组织起来的各种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为了体现农村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合作性,在合作社经营与经济活动中,必须贯彻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合作社的职能,为社员提供多方面的生产和生活帮助。

根据我国农村的基本情况,要充分履行农村合作社的职能,基本要求有三点:一是必须坚持合作形式和内容多样化;二是要逐步完善和提高经济功能;三是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管理措施。

1、坚持合作形式和内容多样化。合作社是群众性经济组织,群众自愿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农民发展经济合作从形式到内容都可以有多种选择。从产权主体关系处理上,可以发展社区性经济合作,也可以发展专业性经济合作。从产权结构构成上,可以发展股份式合作,也可以发展承包式合作。按照参加合作的生产要素的种类,可以是技术合作,也可以是资金合作,又可以是劳务合作。按照合作社服务内容,可以是生产合作,也可以是金融合作或供销合作等。

2、完善和提高合作社的社会经济功能。合作社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内的服务功能;二是对外的经营功能。(1)完善和提高服务功能。农村合作社的首要功能是通过组织开展集体活动,为社员提供所需要的社会化服务,解决社员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难以解决的服务问题。如进行社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一规划,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举办农村公益和福利事业等。(2)完善和提高经营功能。合作社可以用共有资产进行具有扩大集体积累性质的经营活动,如公共投资举办工厂、商店等,但主要目的是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扩展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

目前,大多数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弱化,经营功能低下,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组织农民进行经济合作,主要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转变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使其由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经济管理组织转变为经济服务组织。二是提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增强社会化服务程度。

3、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管理措施。组织农民进行经济合作,完善和健全农村合作社的功能,在管理措施选择上,应致力于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对农村社会进行改造。主要工作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组织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思想。二是为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创造条件,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为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三是组织农民参加国际性的经济活动。合作社运动是世界性的运动,合作社组织遍及世界各地,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不但可以增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合,还可以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人民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2)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农业生产手段、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生产管理等各个方面用现代的经营方式和方法取代传统的经营方式和方法,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在现代物质技术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合作社把广大农民用经济合作的方式组织起来,形成具有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区域化经济综合体,运用集体的力量共同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可以大大增强农民的综合经营能力。

助力经济社会范文9

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思想核心是将社会救助视作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包括国家在具体制度的实施中承担宏观管理和微观保障的职能。民国政府认识到这一点,洪友兰在《社会救济法的立法精神》中提到:“人民之于国家,休戚相关,患难与共,其于救济事业,自当视为政府对于人民应尽之责任。”1这种认识是传统救助向现代救助转变的思想基础。而将国家义务责任转化为公民应当享受的权利则有赖于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确立。社会救助的理念和行为古已有之,但社会救助法的产生才使之真正成为一种制度。现代社会救助立法体现的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这也是社会救助立法的法律渊源。在西欧,1793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救济是一种神圣的债务。社会有义务保障不幸的公民的生存,或为他们提供工作,或确保无能力工作者维持生计”。2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开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在欧洲及西方国家中开始普遍适用,成为福利国家的标志。生存权就是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使社会弱者有尊严地生活于社会。而现代社会生存权保障侧重于保护在社会上受到自然条件,劳动条件和其他经济条件制约而成为社会弱者的人。南京政府的政治及立法理念也体现了这一点。强调“为政之要,就在于竭尽能力定出方法和计划,来救治人民的困乏与痛苦”3为此,南京国民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救助法律,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根本法,专门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体系。

一、根本法

民国十七年,南京国民政府进入训政时期,颁布《训政纲领》,作为执政的根本原则。在第一二条中规定政府要举办救济事业,包括普设救济机关、办理灾振、实施工赈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实施仓储制度预防灾荒充裕民食”4。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经济138条中规定:“国家为改良老公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及救济劳工失业应实施保护劳工政策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施以特别之保护”;142条规定:老弱残废无力生活者国家应予以相当之救济。5从中不难发现,对于公民的生存权虽有保护但没有非常清晰完整的表达,仅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国家救助责任。由于南京政府的社会救助事业已经是各级政府的行政内容,所以针对具体的社会救助事业领域的规定在宪法中表述得则相对详尽。

二、专门法

《社会救济法》于民国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布,主要内容:1.救济范围。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年在六十岁以上精神衰耗者;未满十二岁者;妊妇;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因水旱或者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失业者;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2.救济设施:救济法规定:安老所、育婴所、育幼所、残疾教养所、习艺所、妇女教养所、助产所、施医所和其他以救济为目的之设施。对于已经设置救济院的地方得在院内分办各种救济设施。私人或团体举办救济设施要经主管官署许可,同时,主管官署对救济设施有视察和指导之权。对创办救济设施成绩卓著者,应予以奖励,如办理不善,主管官署得令其改进,其违反法令情节重大者,并得令其停办。3.救济方法:对于不同的救济对象列有各种救济方法: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免费医疗、免费助产。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资金之无息或低息贷与、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与、减免土地赋税、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职业介绍、其他依法令所定之救济方法。同时《社会救济法》中具体规定了收容留养救济、冬令救济和灾民救济的方法。4.救济费用。由县市负担,中央或省举办者。救济设施由乡镇举办者,其费用由乡镇负担。救济设施由团体或私人举办者,其费用由各该团体或私人负担。6《社会救济法》对于不同人群施以不同的救济,各有详细救济方法和内容,说明南京政府的社会救助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也说明社会救助在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三、其他法律法规

1.灾害救助法律法规:备灾方面的仓储管理规定。民国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内政部公布并实施《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将仓储管理规定各地方的仓储分为六种。7而这些仓廒积谷应以地方公款办理,如无地方公款时采取振收和捐募的方法。救灾程序法规。国民政府借鉴清朝的有关制度于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修正公布《勘报灾歉条例》。条例规定了报灾的时限:“旱虫各灾由渐而成应由县局长随时履勘,至迟不得逾十日。风雹水灾及他项急灾应立时履勘,至迟不得逾三日,履勘后先将被灾大概情形分报该管省政府及民政厅财政厅察核。”对于报灾勘灾中的行政问责也作了规定,“如地方遇有灾伤不即履勘或履勘后并不呈报或呈报不实者等予以处罚。”救助资金管理法规:南京政府于民国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公布并实行《救灾准备金法》。规定:国民政府每年应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百分之一为中央救灾准备金,但积存满五千万后得停止之。省政府每年应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百分之二为省救灾准备金。省救灾准备金以人口为比例,于每百万人口积存达二十万元后得停止前项预算支出。而救灾准备金的使用顺序为:遇有非常灾害,为市县所不能救恤时,以省救灾准备金补助之,不足再以中央救灾准备金补助之。工振或与救灾有关之移民得由救灾准备金内酌予补助。救灾准备金应妥存国家银行或股实银行按期计息。并享有优先受清偿之权。准备金的管理考核方面,救灾准备金之保管委员会应按年度造具预算决算分别呈报监督机关。政府还为保管委员会制定了组织细则以加强管理。对于救灾基金的专门立法也说明了救灾成为南京政府社会救助事业的重中之重。3.救助设施相关法律:针对不同人群创办救济设施,实施收容救助或者给予实物现金救助,或者是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获得生存能力。民国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内政部公布、二十二年四月修正《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规定:为教养无自救力之老幼残废人,并保护贫民康健,救济贫民生计,于各该省、区、省会、特别市政府及县市政府设立救济院。救济院分:养老所、孤儿所、残废所、育婴所、施医所、贷款所。设院长一人,总理院务,副院长一人,襄理院务。各级政府就当地公正人士中选之。地址利用寺庙或公共适宜场所。经费由各地方收入内酌量补助或设法筹集,组织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管理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法团公推委员若干人组织之。10救济院对每个救济院所都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救助设施的的管理规定为地方具体的办理救助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难民救助法律: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南京政府为规范难民救助事业,最大限度的救助难民,1942年由行政院公布《修正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办法大纲》。这项法律体现了政府社会救助管理的进步与制度化。对于难民组织工作要求:非常时期的难民救济工作由特设的难民救济委员会负责。于南京设立总会,于省及院辖市设立分会,于各县市设立支会。难民救济委员会办理的救济事宜包括:难民之收容及运输事项;难民之给养,保卫及救济事项;关于难民之管理及配置事项。难民给养:以食料及必需物品为限,并应限制食料之消费及预谋其来源。难民之保卫应注意其生活之安全及避难之便利,并得施以必要之调查及检查。难民之救护,依照卫生署拟定非常区域救护事业办法大纲办理。对于不同程度的难民进行不同的运送配置与安置救济是南京政府难民救济管理的特色。如在《难民救济办法大纲》中将难民分为无工作能力和有工作能力、适合兵役年龄及失学儿童及青年等几种分别给予不同的救助。难民救济经费除得呈准动用中央救灾准备金外,并得呈请中央指拨专款或募集捐款。各省市分会及各县市会办理救济事业所需经费,统由各地方政府就原有救济机关及慈善团体之基金(不动产部分免于处分),既经临各费及地方救灾准备金统筹支配,并得举行募捐,但应将详细数目报请或报由分会转报总会察核。难民救助法律的细化与详尽说明了南京政府在战时社会救助任务的繁重,也说明了经历一段时期的社会救助建设,社会救助制度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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