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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集锦9篇

时间:2023-10-16 10:34:11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1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2

关键词:任职教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性命题:“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主席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依据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基于师旅团领导干部在推动部队科学发展中起着决策者、组织者和实践者的特殊作用,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应努力在提高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上下功夫。师旅团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审视部队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部队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对于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能力

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能力”,对这方面的研究理论成果很少,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这一研究取向决定了部队管理中的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法治思维方式。据此,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指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以法治观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军事法规)、法律原则、法律逻辑等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特征及内涵:

(一)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心理认知过程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不是简单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们在心中对法治的认同。对于普通军人来说,要把看起来枯燥的军事法规条令背后所应有的观念与态度作为我们的思维方式之一。对于部队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在部队日常事务的管理中,要自觉将法治思维方式形成一种心理逻辑,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部队问题成为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和坚定信仰。

(二)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理性认识过程

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是解决矛盾问题的实践理性。法治思维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理性的法治思维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情感、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不能让非理性因素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适用。对于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要树立理性精神,理性行使权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规制度的引导和规范功能,绝不能抛开军事法规条令另搞土政策,要切实把指导和开展工作从凭经验转到严格依据法规制度上来,要把工作注意力更多关注到建章立制、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上来,努力实现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三)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习惯性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是人们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当前,我军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机遇期,军队改革、发展面临的新任务更加艰巨,部队在工作体制、力量编成、训练模式、日常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新问题日益增多,这就需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在面临多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中,首先要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习惯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优先选项。当法治思维在部队管理中成为习惯性思维之后,军事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师旅团领导干部就会在部队管理中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及解决问题。

二、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应用于部队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队管理中的旧管理理念难以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中“人治”观念的影响,加上战争年代形成的一些传统管理手段的影响,部队管理中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习惯运用行政命令和政策处理各种矛盾。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凭经验、土政策办事。比如有的单位领导安排干部转业不严格依照程序,凭个人喜好和经验选择转业对象,打球,把军事法规当儿戏,造成恶劣影响;有的领导干部插手基层事务,在干部调整、士官选取、战士考学等问题上拐弯抹角为关系户说情;有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经费下拨、物资发放等工作中处事不公,搞厚此薄彼。

(二)部队管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

1991年,我军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军方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军事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目前在部队管理许多方面,军事法制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当前,部队体制和机制不合理、不科学、不健全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无法可依,面对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导致我们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束手无策。比如军官转业安置、军人权益保护、士官婚恋、军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会带来许多麻烦,严重影响部队全面建设。

(三)部队管理中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还没有形成习惯

法治“器物”易成,但法治“观念”却难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可应用的军事法规条令很多,但距真正实现依法治军仍然“道阻且长”。从被曝光的个别军队师旅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违法甚至犯罪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个别权力行使者并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意识薄弱到了令人不能接受的程度。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在决策和解决问题时缺乏法治思维,甚至以言压法,以权代法,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思维习惯。

三、对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建议

(一)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当前,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和运用落后于军队法治建设,与军队改革的大局不相适应,与军队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祟,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代替法律思维。”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军事法律成为了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才用,不需要就不用,法治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任职教育培训中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在解决思维惯性上下功夫,使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一种自发心理需求,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律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法管理部队的习惯,让法治思维能力真正常为领导干部的第一任职能力。

(二)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师旅团领导干部要实现让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基础。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要发挥资源优势和教员理论优势,加大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力度,着力增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其形成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养成良好的法律学习习惯。尽管许多师旅团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但受时间和条件限制,系统化的法治理论学习普遍比较欠缺,在诸多法学理论问题上还知之不深不细,因而他们希望从院校学习和了解的内容不是泛泛而谈的理论讲解和灌输,而是部队官兵平时议论较多、自己又不很熟悉的法治理论难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他们在不断的理论学习中来领悟解决,教员要注重引导师旅团干部养成常态化的法律学习习惯。

(三)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

让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能力,除了培育领导干部法律基本素质以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法治实践能力是检验其法治思维能力的试金石。院校教育中要注重法律案例教学,教员要多运用部队中新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现身说法,这对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学员在学习中,也要多咨询法律专家。要把自己平时在单位遇到的法律难题拿到课堂上,和大家多讨论,多交流,学会分析法律问题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和法律教员探讨。

参考文献

[1]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N].新华每日电讯,2015-2-27.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3

关键词:法律基础;教学;大学生;法治素质;培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250-03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当下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如何切实提高“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效果,培育大学生良好法治素质是教育者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拟围绕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培育,结合2015年修订版教材的新变化,谈谈“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完善。

一、吃透教材,准确把握法律部分的修订内容,领会其逻辑思路新变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并做了顶层设计。为及时帮助大学生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大学生的法治观念,2015年修订版对原版教材“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结构进行了调整[1]。2015年版教材将“法律基础”扩展为三章,即第六、七、八章。各章具体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

一是修订原教材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内容,设置为新教材第六章“学习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体系”。该章修订最大的亮点在于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突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将“法律体系”转变成“法治体系”。具体变化为:简化关于“法律的历史发展”的论述,完善关于法律的本质、特征的论述,整合“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内容,简化关于“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论述,吸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形成“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部门”一节,增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节,重点讲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格局。该章通过介绍宪法法律、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内容和特点,旨在解决学生“知晓法律”的基本认知问题。

二是修订原教材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的内容,设置为新教材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治权威”。本章最大的亮点在于更加凸显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具体修订点有:将第一节“法治理念”的内容更为“法治观念”的内容,讲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的不同,揭示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将第二节“法律思维”的内容转变为“法治思维”的内容,揭示法治思维的内涵和特征以及树立法治思维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路径;修订原教材第三节“法律权威”的相关内容,增加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的内容。本章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旨在对大学生形成良好法治观念产生积极乃至重大影响,解决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识问题。

三是独立设置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本章最大亮点在于突出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的法治实践性规定。具体修订点主要有:删除了原教材第七章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婚姻生活等领域的具体法律规范的阐述;增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节,阐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其两者相互关系,让学生对权利与义务有准确的认知与判断;吸纳原教材宪法的相关内容,增补“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节,具体介绍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内容;增加“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一节,指明了大学生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该设置通过介绍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大学生掌握正确“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问题。

通过对上述修订内容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新版教材对于“法律基础”部分的论述较之前更为系统和科学。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是增补了很多法治建设思想的内容,增加了提升法律能力的内容,删除了原教材一些具体的硬性的法律规范知识的内容,从而使“法律”部分的教材内容更具有思想性和针对性。一个突出的逻辑思路的改变是对“法律基础”的内容安排体现了“知、信、行”的逻辑思路,符合大学生品德形成的内在发展规律。新教材的变化要求教师在设计和实施教学任务时不仅应包括学生的认知发展,更应包括对学生情感、意志、能力、行为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2]。在实践教学中,教师要正确把握2015年版教材体系的逻辑思路、内容结构、重点难点,明确各章教学内容在培育大学生法治素质中的功能与作用,及时将教材体系的变化积极有效地转化成自己的教学话语体系。

二、吃透课程性质,把握“法律基础”课的人才培养目标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中共中央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3],这为“法律基础”课教学再次确认了教育方向。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法治素质至少包含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和法治践行能力四个方面,“法律基础”教学也应该围绕着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宪法法律的基本认知

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素质,必须首先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宪法法律对于自身行为选择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作用和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社会价值;要让大学生知晓宪法法律的基本规定,让大学生了解可以做些什么、不得做些什么,事先对自己的行为理性判断;要让大学生了解我国法律运行的大体过程,感知法治状态。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教育者应当从法治教育的性质和大学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建立科学、实用的大学法治教育内容体系,既把法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法理作为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又要注重传授大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性的法律规定,为大学生在校生活以及今后走入社会做好必要的知识储备。

(二)法治观念的基本培育

“法律基础”课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多,面宽,在10多个学时里能根本无法完成法律知识的全面讲授。教育者应该把握有限的教学时间用于培育大学生法治观念上,一是帮助学生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念。“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的自信。二是引导学生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大学生应当摒弃特权观念,树立现代平等观念。三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权利的更好地行使。大学生在行使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三)法治思维的基本形成

法治思维是大学生法治素质生成的基本路径。真正的法治思维至少包括以下四大要素:第一是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第二是权力制约的法治思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需要制约。第三是人权保障的法治思维。法律的重要使命便是保障人权。丧失了人权,人便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第四是程序正当的法治思维。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正当还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在“法律基础”教学中,教育者应突出对大学生法治思维的训练,帮助大学生逐渐形成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建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生活习惯。

(四)法治践行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生活在法治社会中,大学生应当具有的法治能力主要有:第一,预见能力。大学生能够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初步判断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行为的合法性。第二,评价能力。大学生在生活中可以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做出合法与否的初步判断,及时地纠正自己行为使之回归法治的轨道上。第三,行使权利的能力。行使权利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救济权利的能力。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来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而不是简单地“以恶制恶”、“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始自力救济。第五,履行义务的能力。学会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及时地妥善地履行自己的行为,有效避免因义务履行不能而导致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六,尊重他人权利的能力。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要学会尊重他人权利、不侵犯他人的权利的基本能力。

三、吃透学生,寻找适应学情的教学方法

(一)理论分析法的恰当运用

理论分析法是“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教学方法。在“法律基础”教学中,深入浅出的理论分析是必需的。在讲授第七章“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时,需要从理论的角度澄清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不同。法治思维是以法律法规为基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来思考和处理问题的一种理性思维,它具有逻辑性、规范性。道德思维是从道德的视角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的一种思维方式。“父债子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中国百姓典型的道德思维方式,但是它在现实生活中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时学生可能会迷惑,法律为何不保护倡导诚信的道德思维。教育者需进一步阐释法律背后的法理。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这种道德思维在追求诚信的路上却不自觉地丧失了公平与正义。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权利人应当依据现行法治要求,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道德思维本身虽然无所谓好坏,但是面对法律问题,个体仅用道德思维去分析处理问题往往会陷入“不合法”的行为尴尬。要有效进行理论分析,首先教师自己要搞清楚教材的基本理论、观点,只有这样才能讲出理论自信。

(二)案例教学法的适当选用

案例教学是以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式[4]。“法律基础”课选用的教学案例与法学专业教学案例的选用要有所不同。

“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在坚持真实性、典型性、针对性、新颖性等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思想教育性,以提高大学生思想观念水平、规范学生行为为主要目标。比如在讲授第六章“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问题时,我们选用2014年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的“福建念斌投毒案”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教育者通过对这两起较为熟知的冤假案件过程的描述和结果介绍,让学生真实感受公平正义的可贵和我国法治的艰难,理解深刻司法公正对于法治的生命线意义,反思自己生活中影响法治实现的违法或不妥行为,同时借助案件激发大学生的正义情感,激励他们以行动厉行法治。

(三)实践教学法的充分使用

实践教学是本课程教学的题中之义,是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只是简单的一个教学环节、一种教学手段,更是一种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是实现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5]。实践教学就其形式来说,主要有:课内的辩论、讨论、主题演讲、审判录像观摩等;课外的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社会调研、法律志愿者活动等等。

旁听庭审是教师事先与法院取得联系,在确定庭审案件、旁听人数、具体庭审时间的情况下,组织学生们到法庭旁听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旁听庭审实现了学生与法律“零距离对话”,有助于让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知识,切实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往往起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教育效果。模拟法庭指学生根据老师的指导通过扮演案件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比照法庭审判的程序要求,进行的一种教学实践活动。模拟法庭可以在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推广,因为现在很多本科院校都设有法学专业,各高校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院完全可以与所在学校的法学院协同合作,拓宽学生的法律实践教学的该种渠道和形式。社会调研是指教师通过组织学生对社会法律纠纷事实的调查与分析来深化获得法治认识、法治情感、法治意识与能力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教师可以组织学校深入城市社区进行专题调查,可以选择一些特殊的社群,如劳教人员、服刑人员、吸毒人员等进行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该种实践活动方式一方面可以较好地警示广大学生知法、守法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极大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在实际教学中,选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要具体地依情而定。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高校“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担负的巨大责任和历史使命,持之以恒地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以教育之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潜涛.握好教材修订内容 有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10):16.

〔2〕祖嘉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三题[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1):47.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6.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4

关键词:党校;法学教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党的十报告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当代社会,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理想的治理方式,其体现在:一是要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二是要靠领导者和全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特别是后者,它是法治的目标和归宿。党的十以来,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尤为显著。为此,党的十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人,而各级领导干部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的思维决定人的行为,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领导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直接决定着他们能不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水平的高低同样决定着他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力度和速度。

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基本要件

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其养成和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必须按照思维模式的形成规律,从影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各方面因素入手,多管齐下,建立长效机制。

1.掌握法律知识

打铁还需自身硬。掌握必要法律知识是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党的十报告指出,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领导干部应掌握的法律知识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要求学习掌握作为普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诸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还必须熟练地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因此,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学会运用法治方式调控和管理经济事务,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治学习

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治思维更是基于法律意识而产生的。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学法而懂法、守法、用法,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基本法理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才能形成法治思维,才能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做到自觉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政策的法制化和透明度。这是时代赋予领导干部的责任,更是人民群众的需求。

3.注重法治实践

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为了实际运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通过实践可以使法治思维得到检验,得到巩固。因此领导干部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主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做到心中有法,遇事用法,把法治思维作为观察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基准性思维,增强责任意识,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

二、党校加强法治思维教育的必要性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应首先从教育入手,使其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意义及必要性,从而运用于实际工作当中。在教育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校教育应该是第一位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校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阵地,是开展党性锻炼和能力培养的熔炉。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党校办学的本质特征和重要特色。较之其他类型的培训,党校学习无论是培训目的还是培训内容,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在教育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校教育应该是第一位的。

此外,党校教育的核心是政治培训、党性培训、素质和能力培训。在能力培训中就应该包括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训。现阶段,全国的党校系统都开设有法学课程,党校学员来自不同的专业,法律专业的学员很少,如何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党校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新时期,党中央对法治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党校教育也应该进一步的提升法治教育,尤其是法治思维能力的教育。应该加强各级党校法律方面的集中授课或者法律的专题班次。这种法律方面的专题班次对于学员的法治思维的形成,必然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开设多种形式、不同内容的法律专题班次,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

三、党校法治思维培养的具体举措

1.在教学目标制订上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党的十提出的新要求。 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党校法学教育更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

党校法学教育通过专题课设置,要达到三个教学目标。第一,让领导干部掌握什么是法治思维。第二,让领导干部理解为什么要提高法治思维。第三,让领导干部知道怎么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只有这样,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植根于领导干部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2.在教学内容设置上

党校法学教育的内容设置上,应该着力培养领导干部五种法治思维。

一是宪法法律至上思维。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程》在总纲中也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宪法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行使任何公权力都不得超越宪法与法律。

二是合法性思维。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不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争议,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么做才合法?始终绷紧“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这根弦。具体来说,应当从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五个方面随时审视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领导干部在行为过程中发现违反,应当及时主动改正。

三是程序性思维。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依法按程序办事繁琐、成本高、时间长,远不如行政命令直接、快捷、低成本。但法治实践告诉我们:世界上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接近公正的实体。英美国家有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以法治思维应当包含程序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强调凡事都要先想到程序,领导干部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违反程序同样构成违法。

四是契约性思维。现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时刻离不开合同,合同就是契约,因而法治思维还应当包含契约性思维。西方法治国家中的人们,将契约关系置于人情关系之上,将契约视为当事人间的法律。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写到“契约是缩小的法律,法律是放大的契约”。领导干部在现代行政管理中采用自愿性的行政合同来实现行政目标,其效果远远胜于通过强制性命令的方式。除此之外,领导干部对行政相对人、当事人间达成的合法合同必须认可和尊重。

五是责任性思维。责任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放弃、不得不当行使其职权,否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让领导干部时刻意识到,权力行使都会带来责任和后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3.在教学方式运用上

党校的法治思维教学必须结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教什么”的问题。坚持理论创新,是党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主要任务。在学习原有马克思理论基础上,对于一系列重要讲话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应当与本地改革发展的最新实践结合起来,推进教学内容单元化、教学单元特色化、特色单元系列化,用身边生动的实践做教材,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讲透,坚定党员干部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是“怎么教”的问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问题导向,建立教学计划从需求调研中生成、教学专题从实践调研中生成的机制;教师要在精讲、精学、精读上下功夫,在讲“管用”、讲“发展”、讲“创新”上下功夫。在选择教学方式时,要根据专题课内容的需要,遵循党校法学教学的规律,任何教学方式都有它的优势,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讲法学理论用讲授式分条理讲清楚即可。为了把理论讲得鲜活也可以把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观察、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穿插其中,讲授式加案例式配合绝妙。对于可辨性的法学问题不妨采用互动式,促进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三是“怎么办”的问题。教研能力如何提高,怎么提高?到基层去实践,在实践中调研,是我们培养专业队伍的主要抓手。每个党校教师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学科方向,选择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研究重点,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每人撰写调研报告。只有深入到科学发展的实践中去,党校教师的能力才能得到锻炼,素质才能提高,学风才能养成。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5

(浙江浙大圆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公司治理中契约精神的缺失折射出高管法治思维的缺失。以合法性、规则性、契约性为内涵的法治思维,其缺失的成因既与个体因素有关,也与法治环境有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需要着力培育高管的法治思维。强化教育培训和思维训练、完善考核选拔任用机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肥沃公司治理法治环境土壤是其路径选择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 :法治思维;内涵;培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48-02

1 缘起

在继宣布高调联姻的短短数月后,日前,绿城与融创惨烈分手。在融创看来,交付63亿港币收购款,并接手绿城实际管理后,这次收购的实质性交易已经完成。但在绿城看来,股权并未交割,香港联交所也未批准,买卖协议并未生效。“没有契约精神,国内的公司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论者对此事件如此评价。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良好建立的基础,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都有义务去维护。而绿城事件凸显出的契约精神的缺失恰恰也折射出企业高管法治思维的缺失。在协议未正式生效的前提下即行支付63亿收购款;在协议未正式生效的前提下即行让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更甚者,如此大型的收购协议竟然没有违约条款的约定。所有这些,除了所谓的兄弟情义之外,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法治思维的缺失恐怕更令人反思。

2 高管法治思维的内涵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1]。学者们对法治思维有很多不同的诠释和理解,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不外乎合法、规则、契约。

第一,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逻辑推理过程,强调的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遇到问题能运用法律原则、规范、精神及逻辑进行合宪性判断、合法性分析并作出正确决策的思维模式。企业高管在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管理职能中,都应当坚守宪法和法律的底线,都应当依照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内容及法律的程序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第二,西塞罗认为:“法律就是最高的理性”。现代企业,面临着价值的多元和利益的交织和冲突,要想建立对多元价值和复杂利益合理控制的机制,就须依靠理性的规则加以约束。法治思维是基于法律规则的一种思维方式,具体体现为一种规则意识,重点在于对各种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基础,而规则意识则是法律实施、法治建设的关键性因素。

第三,法治精神首先是契约精神,法治意识的培育首先是契约意识的培育,法治思维的运用必定是契约思维的运用[2]。自由、平等、尚法、守信是契约精神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在参与市场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基本的市场规则,遵守契约,诚实守信。

3 高管法治思维缺失成因略析

有人对某市255位局、处级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结果显示,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的认同度较高,但对法治思维的实际运用却不够充分。[3]尽管该研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企业层面的情况也不外乎如是。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认知的差异,既与个人因素有关,也与法治环境有关。

其一,个体层面上,价值观与规则意识之间存在冲突;法治观念淡薄;学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观念不强;受多种思维的左右而影响决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因片面理解改革创新而违背法治精神等都是导致个体法治思维缺失的成因。

其二,法治环境上,公司治理带着家族治理模式的烙印;高管考核、选拔、任用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违法成本低;以及企业管理存在行政化倾向,层层审批、集体决策导致个体责任淡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体法治思维的培育与发展。

4 高管法治思维培育路径选择

众所周知,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形成,需要藉由内外合力来实现思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4.1 强化教育培训和思维训练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古语有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运用法治思维的前提是先得具备法治思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晓。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长期的培育和训练,是一个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内外兼修的过程[4]。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法律信仰、法治理念的培训,以此促进个体内化思维的形成。只有了解法律的一般原理、理论,才能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规律;只有了解对某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才能对该问题进行法治思维[5]。另一方面,可以参照心理学中思维训练的交流讨论、训练演示等程序和方法,结合企业高管法治思维因素,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问题,以法律为标准作出理性判断,以此来训练高管的法治思维。

4.2 完善考核、选拔、任用机制

企业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判断经营好坏、管理优劣的首要标准是业绩的好坏,但对业绩的追求必须建立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之上。因此要确立正确的业绩观和发展观,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是一元独行的图景,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衡平多元利益争端,在将经济贡献值作为高管业绩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指标的同时,也应将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纳入到对高管的考核中去,让企业高管真正认识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当然在高管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于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天赋秉性、资质履历的考察也应以严谨、理性的态度对待,重视对档案履历的查实,对实际技能的考核,对思维结构的测试,以此判断法治思维培育的可能性。

4.3 建立依法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严格的问责机制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职权与责任,实现权责相统一,而且对于企业依法依规管理和经营有着不容小觑的功效。问责机制的实现关键在于配套监督制度的衔接和设计。不仅要注重自上而下的监督,同时要注重自下而上的监督。凡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错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社会不良影响的,都应进行严格的问责。从而促使企业高管在经营管理中首先考虑合法性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高管行动的指南,在法治思维引领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创新、依法发展。

4.4 肥沃公司治理法治环境土壤

法治思维与法治环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体法治思维的增强会促使法律手段的运用,进而改善整体法治环境,而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也会促进个体法治思维的提升。随着法治中国命题的不断升华,整体法治环境将会不断完善和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治环境的土壤将会越来越肥沃,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也将会越来越遵循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2012,4.

[2] 殷啸虎.法治思维内涵的四个维度[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1:19.

[3] 杨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分析——对哈尔滨市255位局、处级领导干部的调查[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4,4(94).

[4] 欧阳国.社会转型中法官法治思维养成困境及路径探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27)4.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6

关键词:法律思维现代企业管理规则性思维平衡性思维

法律思维的内涵

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从深层次看,法律思维始终为维护法治而存在,有学者将法律思维概括为: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等。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本文理解的法律思维内涵有四:其一,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官或律师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其二,法律思维是在决策中以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透视所遇到的客观情况,作出特有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是按法律逻辑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其三,法律思维是根据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也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对法律事件的公正处理;其四,法律思维由专业训练获得,源于法律思想和法律逻辑,表现为思维人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是法律品性对人的思维产生抽象、概括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法律思维与处理法律关系的考察因素密切有关,表现为重证据、讲事实、守程序。其中,重证据是指法律思维下处理问题时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查明案件证据和正确运用法律两个关键环节入手;讲事实是指法律思维下以事实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这种事实一般是公开的,而且具有一定说服力;守程序是指以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时,严格执行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和过程,以严明的程序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

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

企业发展的差距在一定意义上是思维方式的差异,在我国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域外法先进的法理念导入我国,正如庞德所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已不仅仅是惩治的代名词,而更多体现的是倡导平等、恪守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发掘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深刻内涵,与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在企业管理中渗入法律思维,能更好的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目标。

传统企业管理主流理论—泰勒的“分析式”科学管理理论及连续因果链条管理思维,缺乏对复杂环境涨落的响应能力。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引入法律思维,在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战略重点选择上规则而理性,直接导向企业管理目标的及时应变。

(一)法律思维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有一个重要的潜规则,即机遇与挑战共生,经营和风险并存。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单纯强调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业务,其结果必然达不到企业预期管理目标。另外,企业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企业管理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如果一味过度强调控制或者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商业机遇丧失和管理成本增加。法律思维能够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关系,将预警、揭示、识别、降低、化解企业风险视为作用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取向。

(二)法律思维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为基本原则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警示,其中包含强制性、责任性的信息给人以威慑和教育,帮助企业提高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现代企业管理中,法律思维关注企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警示企业对管理事务作出合理安排,预防事故发生。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前瞻性防控理念,防微杜渐,一旦出现无法预防事故后,引导企业迅速补救及妥善处理。

(三)法律思维以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战略重点

现代企业是具有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只有规范化管理,才能将企业意志统一,形成合力。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以法律思维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制度化,保证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有效性,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的矩阵结构、自上而下的驱动机制,法律思维始终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企业管理战略重点。

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表现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将其中法理逻辑渗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管理科学性、决策果断性,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其应用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规则性思维下恪守规范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以法律规则为标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强调三段论推理的表现形式,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是合乎情理的,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推出法定结论,这种结论出自理性,具有说服力。规则性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在判断行为和事件时,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现代企业管理中,会面临各种利益冲突,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注意规则的存在,帮助企业预设标准,并在处理问题时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不任意改变已有规则和原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继而当该思维成为企业管理习惯性思维后,引发出如何协调管理矛盾的日常考究。规则性思维发挥作用的另一情形是约束企业员工行为,企业管理层通过向员工传达稳定性、可预测性的规则,表达企业管理决策理念,通过规则性规范指引,增强员工对经营行为的预期,引导员工从事企业激励行为,避免禁止行为,这就意味着管理中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也意味着规则必须重复使用,不能轻易更改,以有利于企业管理长期有效机制的构建。

(二)平衡性思维下倡导平等

法律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集中由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具有极为丰富的价值内涵,诚信原则将各种利益维持在合理框架内,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维护平等和公正。对于不论是产生于个体与社会之间,还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法律包容主体间的利害冲突,尽可能将冲突和平解决,一旦发生特殊争议,则交由权威的法庭解决,将失衡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状态。

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倡导平等,体现在管理上,即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要信守诺言,这样的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企业管理行为对

员工的单一义务,而是互动的原则,以平衡矛盾及倡导平等。通常,平等包括结果意义上的平等和机会意义上的平等,企业管理中,由于各部门、各员工个体职责、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有所谓结果意义上的平等,企业管理强调机会平等的积极意义。从管理实效上强调机会意义的平等,意味着企业为每一部门、每一员工搭建统一平台,提供平等竞争机会。在客观条件存在差异情况下,平衡企业各部门与员工差异带来的机会不均等,调动企业部门和员工个体的积极性,使其相互配合,达到机会平等的理想状态,衡量企业管理的成功度也应是在这一互动过程中的综合评价。

(三)程序性思维下维护秩序

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法律程序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是法律内部生命力的表现。程序性思维表明特定政治或社会组织为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而确立某种适于生存与发展的有序形式的努力。

现代企业管理中,程序性思维引导企业行为的有序状态,它对管理的启迪不仅在于手续、步骤上的要求,更触及管理的核心,因为任何程序相对于内容而言,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程序是实践内容的前提,规范的程序下,即使管理结论未必让人信服,也具有很大的可接受性,程序性思维引导企业如何管理,拟定的管理方案如何实施等。随着社会环境和企业自身条件的变化,企业管理可能会出现局部性调整,尤其经济变革或者转型时期,企业与社会环境联系越加紧密,现代企业组织结构日趋复杂,信息传递日趋迅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复杂而矛盾的问题,企业原有管理程序在某些问题上可能会有“妥协”或者“能动”,此时更须保持程序性思维,以惯常使用的程序,防止过度自由化而导致权力滥用的危险。

(四)基准性思维下果断决策

法律思维是一种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注重事实,实事求是,以既定标准评判确定特定行为的合法与否。法律基准性思维评判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现代企业管理中,基准性思维出发点是把握客观标准,将权利义务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检索企业主体各项权利义务后,寻找连续的因果链条,再进行推理。复杂的企业管理环境中,抓企业管理中主要问题,通过因果链上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对企业管理中各种利益、请求、期待做出评价,依据因果逻辑选择最有说服力的理由,纲举目张的解决企业管理中的难题。基准性思维以既定标准为决定依据,以此判断并保障特定管理关系的稳定性、管理行为可预见性、管理发展进程连续性,保障企业管理决策明确化、公正化和稳定化,避免模糊、随意、不确定和不稳定决策的产生。

结论

社会转型和法律制度的变迁,使各种法律问题日益突出,现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程中,法律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企业管理中兼容法律思维的优异功能,吸收其合理内核,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管理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法律思维帮助把目标实现过程做得规范,法律思维应用于企业管理,预示着和谐和利益的统一,效率和公平的均衡,成本和效益的最佳,资源和边际利益的最大化,帮助企业机构设置、岗位职责、流程设计规范。

目前,我国现代企业管理普遍忽视法律思想、法律逻辑的借鉴意义,在法律思维尚未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在我国走向市场、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实践中将法律思维贯彻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决策、管理、激励、监管、执行、裁处过程中,逐渐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1.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3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7

    【正文】

    近年来,为顺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我国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职能定位悄然发生了一些改变,由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为化解争议、息讼止纷。同时,为适应这种转变,在制度安排上作了修订和补充。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在增进容忍、促进稳定、追求和谐的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去处理涉税问题以求税法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此过程中又如何防范自身的风险?这是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税务人应认真审视的问题。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及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

    社会经济学家们指出,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将处在发展的关键节点,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差距拉大,处理不善,将会使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目的消弭殆尽。由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不均衡性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央适时提出“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对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活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并受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以“合法性”考量为核心的法律思维模式。但近年来,在“和谐”的价值追求下,这种单一的法律思维模式受到质疑。例如法学界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律裁判与民意裁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大辩论[①],体现了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反思,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

    这种反思对行政执法也产生了深刻影响,为适应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的基本事实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部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开始了思想超越性的创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这些制度创新极具扩展性,其影响并不限于司法与复议等准司法领域,因裁判的引导作用,其影响将扩展至整个行政过程。[②]

    (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体现了对法律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价值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既相冲突有相统一,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处于高度重合状态,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③].因此,特定转型时期对税务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单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机械执法,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带来风险;同时,也要防止疏离法律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式的执法思维模式带来法律风险;更要防止以个案的特殊性为名,抛开法律的基准,形成权力寻租导致执法权的异化。

    二、和谐视野下的税务法律思维

    (一)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

    税收是财富分配的利器,在税收执法的背后可能是几千万财产的分配、可能涉及一个企业的兴衰、可能关系一个人的命运。当前税收执法虽一般不会导致群体性社会矛盾,但其关系经济民生,随着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增强,税收在和谐构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这点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住房房产税的开征、税收增幅超GDP的增长等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可见一般。当前,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

    1、公众的税收意识

    TAX(税收)一词的原意就是“忍受”的意思,它“意味着社会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的转移,是对纳税人财产或所得的一种合法的‘侵犯’或‘剥夺’,会造成纳税人财产减少或损失。征税过程始终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单纯从利益关系上看,依法收税与依法缴税是一对对立的矛盾”[④].为协调这种矛盾,现代社会提出了“公共财政”的概念,“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是购买公共服务的代价”,但由于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甚满意,对公共预算的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公众未形成现代税收国家应有的税收意识(包括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⑤].客观讲,“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并未成为全社会十分强烈的共识。

    2、税收立法因素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谐的税法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因税收法律、法规粗线条、原则而概括,执法活动当中直接使用的更多的是各种形式的执法解释(财税发、国税发、国税函、国税明电等),“执行法律文件有两千五百多份,现在只有不到一百份属于严格意义税收法律的规章,其他两千四百多件都是涉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 [⑥],在行政主导的税收体制下,因政府有征税的内在冲动及追求管理的效率,往往存在扩大解释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情形,而疏于对恣意征税的限制,往往造成实际执行的难度。

    3、其他利益矛盾的影响

    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矛盾的增加,其他领域的矛盾往往将税收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如,一些举报案件往往是其他领域矛盾的反映,处理不当,也会使税务机关处于风口浪尖[⑦];其次,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体,造就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地区税收竞争等与整体利益相冲突的矛盾并影响税收执法[⑧];第三,当其他领域的矛盾尖锐时,往往寄希望于税收的调节作用,调节房价寄希望于开征房产税、治理污染寄希望于开征环境税、调节交通压力寄希望于开征机动车排污税。各类社会矛盾进入税收领域,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4、税收执法因素

    随着近几年依法治税工作的推进,税收执法总体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着法律思维欠缺、辩法析理能力低等问题,影响税收执法的法治化转型。同时,税收执法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行政决定等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乱用、滥用执法权的情形。

    (二)税务人的法律思维模式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将政治的利弊权衡作为中心因素考虑;经济思维主要将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道德思维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决策的前提[⑨].

    税收执法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执法是其本质属性,尤其税收强调“法定主义”和“公平主义”,因此法律思维应是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而对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税务人思维的多向度。因此,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应确立以法律思维为主导多向度的思维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模式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合法性考量

    法律思维首要考虑的是合法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这种考量主要是以三段论为基础,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思维是一种知识性、技术性思维方式,它需要充分的税收、法律业务知识和逻辑推理技术。

    这种以演绎推理为基础思维模式,能够保障所有符合法律规范所定条件的情况被相同处置,从而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形式正义要求;其次能够保证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必然性,就此可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最后能够使我们以最可靠的方法检验各个推论环节的正确性,进而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因此,确立这种思维模式为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执法、防止执法权乱用滥用的需要。

    2、第二层次:以辩证推理为基础的价值考量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8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9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政干部;思维养成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思维是指行为主体依据法治理念作为是非标准判断、处理事务的一种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内涵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理逻辑和法治精神为尺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合法性、客观性、逻辑性,以及权责一致、权利监督、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等法治内涵。新中国的法治进程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历史过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建国初期,为了尽快地恢复国民经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与其相适应地在社会管理中实施人治模式,从而形成了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不断推进法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广大干部群众的传统观念和人治思维有了较大的转变。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全会报告中,党中央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执政方略,踏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征程。在党的十六大全会上,党中央又把依法治国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出现了一次重大飞跃。中共十七大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而将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被提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①在中共十报告中,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再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改革目标,要求广大党政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以适应新一轮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等种种原因,我国的法治进程始终进展缓慢,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客观上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可见,加强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本文拟就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路径问题进行探索,以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强化党政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促其不断树立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

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灵魂,也是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根基。一个国家或地区,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没有法治精神、缺乏法治信仰,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而没有法治风尚的国家和地区,依法治国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法制也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树立广大党政干部的法治精神,养成国民的法治信仰尤其重要。

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首要任务。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封建历史的国度,加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历代执政者的法治观念相对缺乏,法治信仰非常薄弱,这种由于传统习惯形成的特殊社会现象,客观上给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增加了许多难度。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执政历史,不乏也有一些执政者曾经想改变这种现象,但大多是无果而终。如春秋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就提出了“君无为,法无不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还有曹操、诸葛亮等著名历史人物,都不同程度地主张以法治国,却也是昙花一现。特别是民国时期,我国制宪活动频率之高,社会各界呼吁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响,在世界史上都颇为罕见,仅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就先后出台了10余部宪法草案和宪法,但由于执政者没有依法治国的诚意,社会各界缺乏法治精神,老百姓没有法治信仰,政府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始终成为一纸空文,充其量只是给执政者装装门面,用于搪塞那些知识分子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可见,法律的制定与真正实施并不是同一回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能否有效地推行与实施,都必须根植于该国家和地区法治精神的广泛普及,根植于广大民众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共同信仰,植根于社会各界对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根植于执政者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的真正养成。所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必须在党政干部队伍中广泛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形成全民敬仰宪法和法律的政治氛围,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要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①也就说,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必须树立法治信仰,着力培养法治精神,才能保证依法执政。

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党政干部法治思维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就是广大干部群众要懂法、用法和守法,尤其是广大党政干部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积淀深厚的法律文化,营造积极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地依法行政。如果党政干部自己都不懂法,或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就不可能有效地依法办事,更谈不上依法治国了。中组部干部监督局曾经对部分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的反省材料进行了分析,发现有81.4%的人提到了自己因法制观念不强和不懂法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服刑的党政干部在庭审陈述时,绝大多数人都提到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和法治信仰缺失而走上犯罪道路。据媒体报道,有一位高级领导干部因职务犯罪被羁押,恰好与一名小偷关在一起,小偷根据自己偷窃的数额与法律规定,估计自己可能要坐几年牢,而堂堂的国家高级干部竟然连主犯、从犯和共同犯罪等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清楚。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党政干部,都可以从法治思维薄弱和法治信仰缺失等方面上找到根源。所以,依法治国、防止腐败,首先必须将普法教育作为党政干部终身教育的必修课,逐步完善党政干部的普法制度,形成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的习惯,既要学习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常识,又要熟练掌握自己工作中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既要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又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既要认真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要深入学习法理学和逻辑学的基础理论。党政干部只有系统地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才能真正领会法治的意义,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崇尚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素养,尊崇法律的至尊、至圣、至信、至上的权威,消除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思考问题、分析现象、解决矛盾,处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牢固的法治思维。

要坚持学以致用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普法原则。我国党政机关分门别类,各单位职责职能千差万别,不同部门对法律知识的要求差异很大,苛求广大党政干部同法律工作者一样,系统掌地握法律知识,全面了解法律体系,熟练地使用各种法律条款,准确把握各种法律关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党政干部普法教育要注重多元化与时效性,要创新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逐渐完善党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中心组学习、法律讲座、专题研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在职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等多样化形式,使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逐渐融入广大党政干部的身心,内化为他们自觉的意识和修养,外化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工作能力。同时,还要结合党政干部的专业特点和具体工作性质,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有的放矢地确定法律知识的学习内容,安排好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与计划,采取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个人自学,以及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班等方式,建立起常态化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拓宽党政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另外,要将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党政干部理论年度学习计划,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和司法部门等专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普法专题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讲座等,多渠道地增强党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注重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形成依法行政的办事习惯

我国党政干部队伍庞大,人员众多,他们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组织者,又是依法执政的实施者,提高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对于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对于实现中国梦,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思维养成是党政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党政干部既是依法治国的先行者,也是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榜样。这支队伍能否遵纪守法,事关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兴衰成败。所以,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者与组织者,都必须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自觉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表率和模范。

党政干部应养成以下几方面的法治思维:

一要养成规则思维。法治思维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规则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条款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必须处处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行政,依宪执政,切实做到“法有授权方可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利。规则思维还要求党政干部在执政行政过程中,要着力克服人治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养成的前提,也是广大干部依法治国的保证。

二要养成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思维是依法执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起点。合法性思维不同于善恶对比或是非评价(人们传统习俗)的道德思维,也有别于投入产出相比较(两利相交取其重)的经济思维,更不是利弊权衡(两弊相权取其轻)的政治思维。合法性思维要求主体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还是解决矛盾、化解危机,都必须把合法性放在首位。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战略措施、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方式等,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合法性思维还要求广大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其出发点、落脚点、权限、手段、内容和程序等方方面面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要坚持公平正义思维。公平正义是法治思维的核心,从公平的角度讲,应该做到规则公平、权责公平和机会公平等;从正义的角度考虑,不但要确保实质正义、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还要保证社会正义、个案正义,以及主观正义和客观正义等。坚持公平正义思维就要按照党的十报告所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既要让广大民众能够有序地参与各种决策,使各种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又要兼顾各类群体的不同诉求,尤其要注重弱势群体的诉求,努力寻找社会各界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具体行政行为与结果的相对公平性、客观性,体现社会主义的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