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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集锦9篇

时间:2023-12-10 16:45:13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1.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建设、配租情况

涪陵工业园区成立于2003年3月,与涪陵新城区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管理模式,是经过国家发改委备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级工业园区,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长江经济带部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重庆“十强工业园区”。

截至2016年12月末,涪陵工业园区已建成投用的公租房项目只有双溪五组团公租房小区,该小区距涪陵城区中心约20公里,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7公里;小区共有公租房2400余套,实现配租1450余套,其中,企业团租公租房1400余套,个人申请公租房仅为40套左右,小区配租率约为60%。即将建成投用的民居家园小区公租房项目,共有公租房770余套,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2公里。2016年,涪陵工业园区实现公租房配租175套、退租57套,公租房入住与退租比例为3:1。

2.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配租管理法规依据

目前,重庆市、涪陵区两级政府尚未出台企业申请公租房的实施细则,涪陵工业园区企业公租房配租管理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八条:“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等具体规定组织实施。

园区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实施配租管理。

二、涪陵工业园区建设公租房的意义

1.促进园区产城融合水平

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下,我国经济发展正经历着从“量”的增长向“质”的跨越的发展历程,然而纵观全国工业园区建设往往存在“重生产,轻配套”的现象,城镇化建设落后于工业化发展,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的建设能够吸引教育、医疗、商业、社区服务的聚集,符合园区“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新城市建设发展理念,提升园区产城融合水平。

2.推动园区城乡统筹发展

工业园区建设涉及大量建制村社的整体拆迁,园区内部及周边村社将释放出大量的流动人口。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公租房项目能够吸纳部分释放人口,缓解其住房压力,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保障和途径。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的建设使用,能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进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辐射、带动效应,起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协调发展作用。

3.推进园区职住平衡

工业园区的职住平衡是指在园区范围内,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与园区内适龄劳动者数量大致相等,并且适龄劳动者可以在园区就近生活、工作,能够采用步行或者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解决大部分通勤交通问题。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是企业和职工的重要桥梁,能够优化居住空间和就业关系,是实现园区职住平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4.实现政府、企业、员工三方共赢

园区公租房对当地政府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起到了保障作用,为园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奠定基础;园区公租房小区可有效改善企业员工居住条件,促进园区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谋发展,缓解企业后顾之忧;园区公租房能够很好地缓解大学毕业生等新就业人员的阶段性、过渡性住房问题。

三、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存在问题

1.企业团租公租房缺乏实施细则

涪陵工业园区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已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但是在园区已配租公租房中,企业团租公租房占比超过95%,园区企业已成为公租房的申请主体。然而,除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能够成为企业团租公租房的法规依据外,企业团租公租房尚缺乏具体的实施文件,仅能参照个人配租管理执行。

2.房屋配租率不高

由于双溪五组团公租房小区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导致小区附近未能形成聚集效应,出现公共交通配租不足、商业配套不齐、住户生活不便等问题。涪陵工业园区2016年实现公租房配租仅为170余套,公租房小区的空置率约为40%,与涪陵城区公租房“一房难求”现象形成鲜明对比,存在公共资源浪费问题。

3.未明确房屋维修资金来源

公租房是租赁性质的房屋,租户无需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出“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直管公房的维修整改费用从收取的房屋租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非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按有关约定或参照直管公房执行”。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为非直管公房,小区公共设备及房屋室内的更新、改造费用虽然由园区管委会承担,但是由于未明确房屋维修资金具体来源,房屋维修工作开展不顺畅。

4.退出机制难以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设计了“3月过渡期、1.5倍市场指导价收取房屋租金、行政司法经济综合手段、社会监督”等公租房退出机制,但是由于管理单位人员有限、入住人员有效监管方式缺乏等原因,公租房源未能实现正常流动。

四、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建议

1.完善法规制度,促进管理规范

修订涪陵区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将企业团租公租房纳入管理,明确企业团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等具体规定;出台非直管公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探索按比例提取租金、小区公共收益、保证金收益、政府补贴等多种形式的维修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房屋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进一步规范管理单位、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租户等各方职责,实现“申请――审核――入住――报修――退租”各环节的顺畅。

2.做好需求调查,合理选择项目地址

由于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主要面对园区企业职工,重点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管理部门可以在园区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职工的公租房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结合园区各类规划、现有资源、周边环境、社会文化等因素,从全局出发考虑公租房项目的选址建设,避免出现房源空置的“需求不足”假象。

3.注重硬件配套,优化生活环境

公租房小区应按照“户型小、功能齐”的理念进行户型设计和房屋装修,注重热水器、厨卫设备、橱柜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的完善;景观绿化、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的设计向商品房小区标准看齐,提升小区形象、品质;配置小区警卫室,加强小区治安的管理;引进银行、通讯、超市、餐饮等基本生活服务站点,方便租户生活;完善交通、医疗、教育、市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居住环境。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随着四川省公租房供应增多和廉租房不断实现应保尽保,租赁型保障房的覆盖面已从最低收入人群扩大至中低收入人群,多元化保障体系已经基本满足了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实行租补分离、明收明补,根据住户不同收入情况给予适当租金补贴,成为四川省新的保障需求。它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向更多低收入者敞开保障房范围:当廉租房居住者收入提升后,即可考虑其是否够上公租房政策的覆盖面,为解决这一新问题,“并轨”公租、廉租房,对保障对象实施“租补分离、梯度补贴”值得提倡。

这一做法在国家层面已得到支持,早在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就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笔者认为,对保障房供应类别分得太细,容易增加寻租空间和资源浪费;廉租房和公租房分开管理,容易造成配租需求房源与实际房源供应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公租房和廉租房在四川完全可实行二者同时“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实行“市场定价(准市场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运行机制。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策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为提高廉租房和公租房的运营效率,运营管理主体可与建设主体相分离。

完善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营政策

其一,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赁服务和政府补贴分别实施、平行操作、有机结合。受托运营机构可负责公租房日常运营管理,按市场机制运营,依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政府或用工单位向承租人发放的租赁补贴,专项用于支付房租,可直接划到受托运营机构或出租人的账上。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也可以到市场上租赁相应标准的住房,并申请租赁补贴。应明确规定,凡开始实施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工作的地方,原则上不再单独建廉租房,而应统一纳入公租房的规划建设中。

其二,租金方面,应实施市场化租金结合分级补贴制度。租金标准参照项目周边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对根据住房面积和收入不同而符合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公共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这“三种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

其三,“并轨”政策应立足于有效增进投资建设和运营机构的合理收益。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利于体现“差额补贴”原则,有利于根据承租人困难程度和补贴程度的不同。政府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由“暗补”变“明补”,着眼于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变化而适时调整补贴金额,最终形成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住房保障与公房管理

1、认真贯彻《*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组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抓好当前开展的2009年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公示、登记等环节,三月份完成配租工作;根据2009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保障目标,结合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数量的实际情况,第四季度确定受理申请计划;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管;实施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定期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工作;积极应对,及时解决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直管公有住房配置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有较方法和途径,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继续抓好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防御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确保居住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研究制定经营用房公开招租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加强公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二)以规范行业管理为重点,着力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1、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大《房屋登记办法》和《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依法登记意识;进一步完善房屋登记规则、程序,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加快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完善房屋登记运用软件,增加电子登记簿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及时解决房屋登记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力,继续推行“绿色通道”等服务举措,缩短承诺登记期限。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的房屋登记,同样要推行服务承诺。

2、认真贯彻《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档案,继续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3、认真贯彻《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其他服务工作。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认真负责地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有重点的管好每一个物业服务项目。要强化成本核算,2009年,物业管理公司要实现扭亏为盈。要积极支持工、青、妇等群众性组织的工作,调动群团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要为他们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推进房管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以强化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密切联系房管部门工作的实际,在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上下功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密切联系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加强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自觉抵御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本条(一)至(五)项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新建的房屋应从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征税房产和免税房产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房产转为应税房产的,从转变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房产转为免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授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转让税收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6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引言:近年来,我区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工作中,结合本区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以企业为主的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公租房建设工作。

一、支持企业建造公租房的背景

(一)引导、支持企业建公租房的现实意义

随着“用工荒”现象的日益严重和外来务工人员改善自身生活条件愿望的日益迫切,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要求改善外来员工居住条件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但政府提供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远远不能满足人数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为解决企业外来员工的住

房问题,我区以“三思三创”精神为主导,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企业建设公租房,解决外来员工住房困难问题新途径。

(二)引导、支持企业建公租房是提升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以外来人员为主的企业职工,到北仑从业后,必须解决居住问题。向市场租房,居住条件较好的,价格偏高,以新碶城区为例,中等左右标准的,在15元/月平方米左右,中等以下标准的也在10——15元/月平方米左右,标准略高的则在15元/月平方米以上,最高的如“里仁花园”小区,则在50元/月平方米左右。这样的房租价格,对20__元/月左右工资收入的普通外来职工是很大的经济包袱,推高了他们的生活成本,生活成本的高低,影响到企业用工成本,进而影响产品成本,影响产品市场竞争力,影响企业的发展。通过支持企业自建公租房,使职工能住上价格合理、宜居宜住的公租房,减轻职工的生活成本,吸引更多外来人员到北仑就业创业,使企业有更多可供选择的劳动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劳动力保障,从而为北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基本基础。

(三)引导、支持企业建公租房是落实中央精神的需要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要建造3600万套公租房,中央的任务是要全国各省、市、县(区)共同来完成,面对这一巨大的工程,光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是难以完成这一任务的,必须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而引导、支持企业参与公租房建设,是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方面。通过企业参与,实现政府投资造一点,企业等社会力量建一点,从而保证中央提出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基于以上原因,政府确定将企业建造公租房作为保障性安居房建设的一条新思路进行探索。

二、引导、支持企业建公租房政策制订过程

企业建造公租房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一个创新,面临政策、规范、标准、程序等诸多问题需要突破。

(一)区委、区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企业建公租房需要政策上的突破,为此,区委、区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陈书记、华伟区长三次听取企业建公租项专题汇报,并作出具体指示,分管副区长多次提出具体意见。根据区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区政府建立了北仑区公租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并由住房保障、规划、环保、土管等部门组成,协调解决企业建公租房中出现的各种矛盾。20__年3月,区政府组成由区政研、住房保障、规划、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调研组,专题对企业建公租房进行专项调研。区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力推进了企业建公租房工作的开展。

(二)走访企业、深入调研

企业建公租房,企业是主体,是实际的承担者和主要的受益方,企业情况不了解,无法作出正确的决策。调研组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和自身工作需要,深入企业,倾听意见、建议,掌握到:

一是企业有自建公租房的需求和积极性。企业为应对激烈的人才竞争形势,应对“用工荒”现象,达到留住人才、留住职工的目的,有自建公租房的意愿。企业通过给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问题,既能解决职工的居住之忧,又能降低职工的生活成本,达到增加企业吸引人才、留住职工的目的。

二是部分大型企业有建造公租房的土地资源。企业通过现有空余土地,通过老厂房(仓库、堆场)改造,能整理出部分土地用于建造公租房,且这些土地有成片规模,公租房建设后能形成相当的规模小区,不会产生“零星”现象,有利于后续管理。

三是部分大型企业能筹措足够的建设资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部分贷款等办法能筹措足够的公租房建设资金,使公租房建设有资金保障。

四是企业具备一定的小区管理经验和工作队伍,有能力管理好建成后公租房运营中的管理事务。

五是存在的主要困难:企业现有空余土地、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建造公租房面临土地性质改变、规划许可、工业用地建筑规范控制等方面的限制,这些政策上的限制,企业是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政府对现行政策、规定的突破和创新,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才能建造公租房。若没有政府政策支持,企业建公租房是无法作为的。

(三)制订政策文件

通过调研,对企业建公租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允许企业在自用存量土地(工业用地)上建造公租房,土地使用性质不转换。因为土地性质转换后,产生推高企业用地成本,增加企业建公租房的投入,企业难以承担,对企业建公租房无积极性。

二是允许企业在自用存量土地上建公租房,可以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达到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采用政策上允许企业在存量用地上建造公租房,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企业通过整理等办法,整合出部分土地用于建造公租房

,既达到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又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

三是允许企业在自用存量土地上建造公租房,虽与现行工业用地使用规定存在矛盾,但符合中央提出的发挥社会力量建公租房的总体原则,社会力量建公租房需要政府解决的最基本困难就是土地问题。同时也符合中央确定的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的科学发展观方针。当前,土地资源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我们以改革的勇气,创新的精神予以破解,循规蹈矩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北仑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正在日益推进,土地资源紧张与发展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更需要我们以创新的精神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

经反复研究,区政府于20__年10月9日出台了《北仑区工业企业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试行)》。文件从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方式、企业条件、建造要求、管理要求、扶持政策、特殊情况下处置、执行期限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文件的出台,为企业建造公租房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解决了企业建公租房面临的政策难题。

(四)制订操作规则和程序

20__年4月25日出台了《北仑区工业企业建造公租房操作规则》(仑政办[20__]77号),使企业建公租房形成了从政策到具体操作程序的一整套完备的政策体系,使企业建公租房可以扬帆起航。

三、试点计划及实施情况

企业建公租房在我区是件新生事物,实施中,坚持大胆创新、谨慎管理、摸索前进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计划先选择三家大型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根据以下原则选择,一是企业对社会、对财政的贡献,二是符合政策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条件,三是企业意愿及土地资源,四是区域内制造业企业,并业是职工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以上试点原则,初步确定以下三家企业先行试点:

四、管理措施

根据政策文件及操作规则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主要从四方面实行管理,即:建设阶段管理、配租阶段管理、优惠政策享受管理、退出机制管理。

(一)建设阶段管理。重点抓住申报、设计方案、安全、质量、交付等环节管理。

1.申报管理。企业应提交申报文件,报告企业是否符合建造条件,项目建设的初步计划,提交给政府统筹配租的15%房源的计划,套型、面积等涉及项目的基本内容。同时,企业应向政府签订承诺书,承诺建成后15%房源给政府统筹配租,配租办法、配租名单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2.设计方案管理。公租房设计方案按政府的公租房套型面积及层高等要求执行。为解决人才类对象需求而略超标准的,须经特许批准。

3.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公租房质量要求须符合市定标准,达到省标化工地要求,争创“甬江杯”。安全无事故,抓紧建设进度。

4.交付管理。在住宅项目各项专题验收的基础上,对15%房源交政府统筹列入专项验收范围。

(二)配租管理。抓好配租方案、配租对象管理。

1.配租方案管理。配租方案(办法)应明确配租条件、租期、租金标准等事项,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配租条件以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对象条件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确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政府规定的公租房高限标准以下确定。

2.配租对象管理。配租对象依配租条件确定,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确定。

3.运营管理。企业应确定公租房运营中管理机构、方式、小区管理制度等,保证小区日常正常运行,为住户提供清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优惠政策享受管理。

企业公租房建造过程中和建成后及运营时可享受国家及区定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享受应与企业履行的义务紧密挂钩,通过优惠政策享受管理,达到督促企业履行义务与规范管理的“双重”目的。

1.计划管理。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公租房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列入当地年度计划。据此,企业建造公租房应提前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公租房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区公租房领导小组及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全区公租房建设计划,否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申报和建设阶段优惠政策享受管理。按财政部和住建部文件规定,公租房在前期申报和建设中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优惠政策的享受采用以下原则:一是专项申请、审批。企业凡需享受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按规定专项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享受。区保障部门对享受的优惠政策逐项进行登记,便于日后特殊情况下处置时,汇集政策给予优惠的数额。二是优惠政策享受应结合企业在公租房建设中,是否执行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建设项目监管部门提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规定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如执行和落实不够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暂停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直至完全执行和落实好。

3.交付和运营阶段优惠政策享受管理。根据财政部及区政府文件规定,公租房在交付后及日后运营中,可享受相关税收和开发建设补贴,优惠政策的享受应把握二点:一是交政府统筹配租房源是否全部移交,二是分配方案、日常管理办法、租期、租金标准、退出机制、配租对象等是否按要求执行。统筹房源未交齐,相关规定未执行或执行欠缺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或部分享受。

(四)退出机制管理。

退出机制是企业公租房日后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应提前谋划,避免出现易进退难的状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年审、复核措施。企业对已入住的职工,根据配租条件,每年进行年审复核,复核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复核后不符合继续居住的对象通知其退出居住。

二是租、补分离措施。租金以市场租金价为参考确定,入住对象全额承担租金。同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租额一定比例的补贴。不符居住条件的,通知其退出居住,不退出的,停止租金补贴,同时提高租金价格,促进退出机制落实。同时,财政部规定的公租房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此措施提供了政策支持。为使企业执行这一措施,保障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在上报的管理办法中必须明确,并按此办法实施。

三是电子门禁等技术措施。采用在单元(电梯)门上安装电子门禁等现代技术设备,对不符居住条件的人员失效其持有的门禁卡,促进退出机制落实。

四是租赁合同促进措施。租赁合同中应对退出机制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不履行合同约定退出公租房的人员,在反复劝告无效的情况,提交 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7

我县自2008年启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以来,先后实施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房、青年教师公寓、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方式,截止2011年底,全县共建成保障性住房54197.11平方米,其中,廉租房建筑总面积34829.66平方米/1009套,经济适用房11314平方米/194套,公共租赁住房16454.05平方米/401套。“三房”建设总投资9137万元,其中廉租房建设投资6607万元,公共租赁住房投资1332万元,经济适用房投资1198万元,解决了2348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我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拆迁面积9.65万平方米,新建返迁安置房834户,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部分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就我县而言,县委政府多次提出:要把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通过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加快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建设步伐。在政协县届次全会上,部分政协委员也就我县大力推进支持保障房建设提出了一些很好意见和建议。

为充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切实做好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届次全会后,县政协组成了以副主席为组长、政协专委会、财政、房产部门、国土资源局、民政、城建、规划局、发改委及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专题调研开展廉租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我县保障房建设施工现场、社区居委会、民政、房产、财政等部门,详细了解了我县廉租房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一、县城中心城区居民住房基本情况

(1)从城市居民住房情况显示:县县城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6万人。据2011年末初步调查统计,全县总户数64088户,总人口209487人,其中城区户数10742户,生活在城市棚户区(危旧住房)2720户,占城区总数的25.3%。城市棚户区面积9.55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北门一江二岸,解放路,南门口,中营村,上营村等地段板块。分析这些板块形成棚户区的主要原因:一是下岗失业家庭户占87%;残障和三无人员家庭211户占0.07%;在职和退休家庭107户占0.03%。这部分家庭经济来源微薄,生活贫困,无经济能力进行改建;二是因城市进程步伐加快,一些解放前或40—50年代的土木结构房屋因产权成份复杂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整合进行规划改建,导致一些低矮破旧房屋圈围在城市中心地段。三是城市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为7125户,人均年可支配6000元以下的占15.6%,7000元以上的38.5%,800元以下的占51.23%,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9523元(即2011年的人均收入)以下的占66.33%。可以看出,县贫富差距较大,县城区六成人口属中低收入行列,因私人建房较多,人均住房面积偏大,然而,城市有规模有质量的居住环境不多,居住环境的总体质量偏低。

(2)从城市棚户区人均住房面积调查显示:直系同住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有1870户,占50.8%,直系同住人均居住面积在10—13平方米的有135户占23%,直系同住人均居住面积在15—20平方米的有715户,占26.2%。

(3)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显示:下岗和失业家庭789户,占87%;残障和三无人员家庭111户,占12.2%;在职和退休人员家庭7户,占0.8%。从其住房状况分析:住本人私房但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49户,占5.4%;租住单位公房和直管公房122户,占13.4%;与直系亲属同住的258户,占28.5%;租住他人私房的478户,占52.7%,除此之外尚有少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387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一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580户。现状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有532户。

(4)从国营林场、工矿企业棚户区情况显示:县现有11个国营林场8个工区,其中有6个工区职工宿舍是五十、六十年代建造的,大部分是土木、竹篾粘土结构工棚,国营林场、工区棚户区面积达1.2万平方米。县现有中小型规模钨矿2个、煤矿1个均为六十、七十年兴建的土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达3.6万平方米,其中煤矿达1.5万平方米。

(5)从居民居住现状与需求分析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已达到33.4平方米,位居全省前例,城区居民家庭住房现有比率达到90%左右,家庭单元配套式住房率超过80%以上,非成套住宅比例占20%左右,从这些数据分析,城市常住人口的住房条件较为优越,进城务工、外来人口,新就业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有95%以上靠租住房屋,只有0.5%左右投住亲属。近年来,我县住房制度设计上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部分填补了保障性住房的空缺,但实践中,现有经济适用房政策对申请人群入住条件难以界定,而且廉租房针对的是“低保群众”,我县约有30%左右的低收入群体既享受不到保障房,短时期内也买不起商品房。

二、经验及主要做法:

我县的廉租房建设由县房产局负责,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民政、监察、审计、税务、物价、供水、供电、城管、横水镇等部门密切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横水镇、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的申请、登记、核实、上报等具体工作。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租房建设的各项政策,土地实行政府无偿划拨,免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其他各项费用一律减半征收,降低了工程造价。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生活、集中建设的要求,加强了项目规划和户型设计,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家庭的特殊性,户型设计较经济合理,努力做到了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一)建设经验。

(1)落实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政策。为确保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得到顺利实施和全面推进,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及时制订和出台了《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县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方案》(崇府办[2012]67)号等文件,严格执行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减半征收等政策,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上实行封闭运行,在土地供应上实行从早规划和政府划拨。在办理报建报批等相关手续上,开辟“绿色”通道。

(2)建立和落实了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县政府为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力度,成立了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项目挂点县领导任副组长,发改、监察、建设、财政、房管、横水镇、审计、公安、国土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每月例会制度,每周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房管部门成立分管副局长带领专人驻工地现场监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单位在施工进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把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落实到一线,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一线,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线对一级负责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从选址用地、立项、设计、招投标、开工建设、资金安排等各个工作环节落实到位。

(3)为失地农户办理养老保险。县从2008年起推行和建立了对县城区失业农民办理了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了城镇失地农户担心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

(4)实行问责管理。为确保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各项管理措施,以确保保障房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县房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县规定的工程进度时间节点完成保障房建设工程目标任务,同时,县政府明确了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应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在保障房工程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失职渎职的政府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资金来源及申请、审核分配方法

(1)资金来源。主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提取的一定比例、城市配套费的一定比例、以及上级补助配套资金打捆投入使用。全部资金实行财政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并实行资金年度审计制度。

(2)分配原则及租金。县廉租住房目前实行只租不售,按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统一摇号分配、排号轮候的原则分配入住,租金标准暂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按2元/平方米、低保户按1.2元/平方米。

(3)申请范围:考虑到房源问题;目前我县对申请廉租房家庭限于户籍在县城社区三个居委会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4)申请和受理:从2012年起,我县将廉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由集中受理改为日常受理,即实行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常态化,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县城低收入家庭,可以在工作日间随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报名,避免申报家庭因错过申报时间而未能享受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方便群众办事。

对于我县的“三房合一”建设管理,已购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交易管理,公租房“租售并举”等管理实施办法县房产局正在酝酿中,管理办法还没有正式出台。

三、“十二五”期间实施住房保障规划预测

根据县中心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预测,廉租房供应建筑总量182550平方米,3651套,占地面积(按每套50m2计算)约需236亩,总投资约需21906万元(不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十二五”期间县住房保障规划列表如下:

从上表的数据来看,在“十二”期间的今后三年我县保障性住房需求量仍然很大,按以上预测到2015年仍要建2642套保障房,方可达到20%的覆盖面。

四、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虽然我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一些方面也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问题。

(1)法制保障还不能适应需要。由于保障性住房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依法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县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上,主要依据的是政府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多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存在着政策标准各不相同,准入与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由于城区的流动人口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搜集、核实和动态管理等还缺乏一套十分客观、科学的体系和实施细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没有完全摸清,保障对象的数字不够准确,给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带来困难。一些由住户负担的水电及物业等费用难以按时的足额缴纳,小区卫生状况的不容乐观,后续管理方面存在着的隐患,都给其管理造成一定困难。需要一部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作保障。而在我县现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还不够细化,操作性还不强。比如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的收入超出限制条件应如何计算与调整、特殊疾病导致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如何处理;房屋出售后,购买人条件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申请、退出的程序与手续”、“个人资产的审查与认定”、“租金使用与监管”和“购买方式”等都需要进一步界定与细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2)配套设施还没有及时跟上。我县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规划设计上考虑不周,规划设计不到位。尤其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不够好。

(3)建设资金缺口大。按照保障性住房总体覆盖城镇中低收入家庭20%的目标要求,省市近年公租房建设的总量,分解到县市的任务均按城镇人口及家庭户数不达建设指标任务,建材、工资等行情逐年上涨。从2012年到2015年财政资金安排总量预计为6800万元以上(不包括上级补助配套资金),县财政支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十分紧张和困难。

(4)县城规划区内受土地秉赋的制约,保障房土地供应、选址十分困难。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剔除2011年以前4年新开工建设的54197平米左右保障住房目标,今后3年仍需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3142套,建筑总面积达157100平方米,按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平均容积率2.0计算,从2012年到2015年约需117.8亩土地。

(5)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摇号分配2次以上未中签户能否在下次摇号分配中,直接分配入住。

(2)因受房源的制约,对住房困难户的低保实行了应保尽保的倾斜政策,而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在政策上不好界定,客观上会造成分配不公现象。

(3)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及乡镇小学撤并教学点等因素,有相当部分非农户口子女到县城就读,这部分群体在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受政策性和房源上的限制,我县暂时还不能满足其申请要求及愿望,对此,要求能够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呼声较高。

(4)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的退休公职人员,不愿和子女生活居住在一起,这部分人有的收入超标,有的子女有住房且面积均达到人均15平方米以上,有的将房产转让子女名下,视作无住房要求租住公租房的呼声较高。

(5)大部分入住公租房、廉租房的住户,对户型设计在50平方米(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反映面积太小,只能铺床,安排不下日常起居生活必备的家具等

(6)自从有了廉租房、公租房后,城市家庭成员中一些60岁以上的老人或患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有优先入住廉租房的条件政策,导致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小区管理难,难管理,存在一定的事故和安全隐患,主管廉租住房部门肩负的压力较大。

五、对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为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切实落到实处,拟提以下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各职能部门要把建设住房保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增强责任心,务必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按计划积极稳妥地完成上级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2)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管理。现行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监管、腾退等规定还不够细致,操作性不够强,特别是对申请人的经济收入等家庭条件在政策上不好界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广泛借鉴其他县市的先进经验,抓紧出台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从制度上规范管理,依法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3)加强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财政投入资金和补助资金要及时划拨到位,上级财政支持资金要全力争取,融资资金要加强协调落实,其它各项资金来源也要加大调控力度,千方百计逐一落实到位,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推进。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专项检查,督促业主单位加强内部监督,使保障性住房成为名副其实的民心工程、安居工程、安全工程。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管,完善、落实资金管理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租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4)进一步重视建设配套,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成为宜居工程。要认真研究总结当前保障性住房在配套建设上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切实按规划完善和落实配套建设;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交通、电力、供排水等方面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宜居”要求,精心设计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比如道路交通、小区绿化、购物休闲、健身娱乐、居家安全等,使居住者满意。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切实制订出科学规范的,既有操作性,又有实效性的措施办法。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8

一、《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2%发给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资基数为准”。现对下列企业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计算工资基数规定如下:

(一)经企业优化组合,调整为社会待业领取生活补助费和放长假职工,享受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三)住房被动迁的职工,搬迁期间照旧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以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部队转业退伍人员以转入工作单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资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原单位1992年底标准工资为准。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1992年底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住房补贴。

(六)“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如在工资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工资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业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反之,按1992年底工资标准的2%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二、《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离退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其中计入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工资性补贴有以下11项,各单位可区别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基数(离退前已核定在离退费内的不再重复计算)。

(一)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发给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折算月平均额。

(二)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1985年5月前没参加工资改革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2?17元。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六)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10%离退休费。

(七)国发〔1992〕2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

(八)国发〔1979〕245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规定(包括离退休人员)。

(九)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

(十)(91)财综字44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十一)按国家规定1992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龄津贴后,一个工龄年每月上调0.5元,离退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后出现的净增支给予补贴做出了规定。现将原规定的计算公式“〔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加以完善,表述为〔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

四、《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增加如下内容:

夫妻双方都享受建国前补贴待遇的,由参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净增支的补助。

夫妻双方同时期参加工作,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为准。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单位补助。

五、《提租补贴细则》附件《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租金办法》第八条调节租金的层次调节中,增加顶层调减的内容:平顶的楼房中,二、三、四、五层楼的平顶楼房,顶层房屋均不加不减,六层楼的顶层房屋每平方米减2分。

(二)《租金办法》第九条房屋朝向调节因素中,增加如下内容:东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减。确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标准是主要窗口垂线的倾斜角小于45?。倾斜角为45?。的,确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轴线垂直相交的“拐把子”连体楼房,其中一方朝向确定为南北向,另一方则为东西向。

(三)《提租补贴细则》中的《基础租金表》规定,基础租金按设施条件分七个档次计租。现增加如下内容:对于设施条件介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或设施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相对应表列规定的,按下一档次计租。

六、《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购买债券细则》第九条规定被动迁回迁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现修改为: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回迁或易地安置手续的被动迁户,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按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每年3元,分3年购买)的标准执行。计算购券的面积包括动迁前原面积和按规定自然增加的面积。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的期限,由《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修改为:从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一个月内。

《购买债券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购买3年租房债券给予减购20%优惠的“规定期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八、《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五条中,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办理免购债券手续,做如下规定:免购租房债券的定期困难补助户,由各单位的基层工会依据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发文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认定,并出具证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统一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免购手续。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62号)及省、市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和建筑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廉租住房的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乡镇、县建设局、县佳阳投资公司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年度下达的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抓紧落实开工建设条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财政、国土、民政、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县的廉租住房在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8月30日前组织入住,尽早发挥廉租住房的保障作用。

二、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各乡镇、县佳阳投资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做到专账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用、占用、挪用。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没有用于新建廉租住房的,一律停止资金拨付;已经拨付的资金,要全额收回并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规范工程款拨付程序,必须在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工程质量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和业主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款。涉及廉租房建设管理的业务单位,租金必须严格按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真正把党和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要严格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允许采取群众集资或其他任何方式违规集资建房,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各乡镇、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质量监管、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