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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征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4-04 07:25:03

合规征文

合规征文范文1

某县地处边境70公里处,县城定居常住人口约14000余人。因保障房、体育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等需要,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2年底,全县共征收拆迁800余户,涉及人口约占全县常住人口近20%。县征收办公室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某分所,全程参与该县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共计完成800余户房屋测量和初步评估工作。由于征收时限较紧、面积较大、区域分散、涉及人数较多、经验不足,该县距离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所在地远达数百公里,近8个小时的汽车行程,评估分支机构受到被征收人签约积极性的感染,评估报告由工作人员代替评估师签名(后经评估师追认),由评估公司分支机构盖章。在此基础上,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通过协议拆迁的方式,在公开公平、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前提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均履行了义务。事后,少数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瑕疵提出质疑,甚至试图补偿安置协议。因此,评估报告瑕疵对补偿安置协议效力是否产生影响成为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

评析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的许多环节和程序,是科学制度的总结,征收工作人员在执行时普遍感觉征收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于是,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协议拆迁模式,例如成都尝试模拟拆迁、山东推行协议拆迁,都是和谐拆迁的具体表现。众所周知,协议拆迁比征收程序简化、矛盾减少、效率提高、效果显著,但是,常有人试图用征收程序衡量协议拆迁的程序,试图用协议拆迁程序的灵活性和不规范性达到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出补偿安置协议效力不轻易被否定的结论。本案核心问题是评估公司分支机构盖章及代替评估师签字等不规范的评估报告并不影响已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效力,提示征收部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难以的合法有效的协议。

一、评估报告属于证据系列中的鉴定结论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征收评估报告是证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证据材料,属于证据系列中的鉴定结论,有效的评估报告属于效力较高的优势证据,具有公信力、证明力,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采信评估报告。不规范的评估报告属于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对该证据进行补充强化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不宜直接采信不规范的评估报告。但是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缔结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评估报告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具有评估报告,并不影响合同的签订。现实中的协议拆迁甚至没有评估报告,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安置标准或者货币补偿标准,这种规定一般使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价值超出评估价值,协议拆迁才有魅力。咨询性评估、预评估或者其他不规范的评估报告也可以作为协议主体签约时的参考甚至依据。评估公司分支机构盖章及代评估师签字的行为虽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但该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所以,并不因此影响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时,评估报告是属于优势证据还是属于补强证据,应当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规范的评估报告违反了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广义的违法,合法性不饱满,并不属于实质性否定。

二、评估报告瑕疵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县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未违反上述合同无效规定的任一情形,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政府征收补偿能够使被征收房产保值升值,就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问题。经过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补偿安置没有减少被征收人的财产价值,通过政府奖励使得被征收人的财产平均增值20%,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问题。

遵守契约是市场经济的规则,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是交易安全的保障,契约的核心价值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于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国家多层次法律位阶体系未必被当事人熟练掌握,所订立的合同难免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形。如果任意违法就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交易安全就难以保障,人们为了规避风险,在交易的时候就会慎之又慎,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鉴于此,立法机关在制订《合同法》时,就考虑了限制合同无效情形即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会导致合同无效。显然,不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规征文范文2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统一职工思想,我处通过层层召开会议、层层进行动员,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建功立业活动的重要性及其深刻意义,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按照“工作争优、服务创先、业绩创先”和“学习争优、作风争优、素质争优”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委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为契机,以开展“争创十佳征收员”、“*市交通规费文明征收窗口”活动为载体,通过活动的开展,推进交通征稽事业全面发展,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征稽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行业形象,营造和谐氛围,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为全市交通征稽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为切实开展好这次活动,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处党总支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考核等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活动的日常处理及协调工作。同时结合分管业务职能,设立争创评审组、宣传文艺组。争创评审组具体负责争创活动初审考核工作。宣传文艺组具体负责争创活动的宣传及晚会节目的组织工作。各小组成员精心部署,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形成合力,为活动的有效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制定方案,措施具体。

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结合征稽工作实际,我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把活动分为阶段有步骤开展。在动员部署阶段,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征稽工作实际与工作职能,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处务会议、所务会议等层层动员和部署,做到活动内容、目标、措施人人皆知,并根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逐步实施。

在活动开展阶段,组织开展讨论。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大讨论,集思广益,献计献策,理清单位发展思路,找准个人努力方向,明确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目标。规范工作标准。通过量化标准,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服务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规章制度,明确各项服务措施。做到人人严格标准、人人遵守规章制度、人人明确工作目标,打好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基础。实施岗位练兵。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实践锻炼,通过岗位大练兵,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精力集中到学理论、学业务、比工作、贡献上来,使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状态、综合素质、实践锻炼、学识水平有明显提高,激发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开展岗位比武。结合征稽工作实际,开展“争创十佳征收员”、“*市交通规费文明征收窗口”活动,通过岗位大比武活动,激发大家“工作争优、服务创先、业绩创先”和“学习争优、作风争优、素质争优”的积极性,形成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在推荐上报阶段,根据严格的“十佳征收员”评选条件与“*市交通规费文明征收窗口评选条件”标准,以书面形式向处争创评审小组推荐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由市处争创评审小组进行考核初审后报办公室。在考核评审阶段,处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对推荐的单位与个人进一步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市交通规费征稽系统“十佳征收员”与“*市交通规费文明征收窗口”,确定出名单推荐参加“*交通十大标兵”和“*交通先进集体”的评选。组织了宣传文艺节目参加了市局的统一审核。做到了整个活动开展有重点、有措施、有特色、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合规征文范文3

200*年是“十一五”的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交通规费征收体制改革后全面开展工作的第一年,更是我处建处伊始,站在新起点、肩负新任务,拼搏奋斗、希望前进之年。上半年来,我处认真落实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在“以人为本、构和谐征稽”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雷厉风行,求真务实,通过“抓规范、抓管理、抓业务、抓思想、抓服务”等一系列先进举措,以“宣传、形象、任务”为工作主线,充分体现“严、细、实”的工作特点,使我处呈现出行为规范、管理具体、业务精通、思想稳定、服务创新的“某某征稽”社会品牌,规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6月25日各项规费累计征收49823.4万元(其中:滞纳金92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0982.7万元,增幅为28.3%。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81840万元的60.9%;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92569万元的53.8%。现将我处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具体做法及工作成绩

(一)具体做法

——抓规范“细节决定成败”,我处从日常养成抓起,从会风抓起,小到接听电话的文明用语、大到征稽工作的行为准则,都高标准、严要求、逐项规定、统一规范、重在落实。以推行“正规化”建设活动为契机,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划一,办公秩序井然有序。同时设立了人员去向牌,实行“通透式办公”,干部职工是否在岗一目了然,大大方便了群众来访办事,改善了机关工作作风,加强了劳动纪律,切实提高了处正规化、规范化、准军事化的管理水平。

夯实基础、强化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狠抓职工培训工作,提高了干部职工整体素质与文明规范执法水平。1、采取“以会代训”、封闭培训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抓培训、促工作”,岗前培训、岗上学习、岗下练兵,不断开展征收业务、行政执法培训活动,“重复学、学重复”,陆续举办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征收业务知识、征稽操作系统、规费票据使用、会计电算化、稽查业务知识、新闻报道等专题培训班25期,培训多达1200人次。按照《交通规费稽查管理办法》规定及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的要求,对150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封闭式军训工作,按标准设置稽查岗位、动作、手势、用语、程序等。以规范执法求形象、求发展。2、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举办了交通规费征稽业务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经过严密组织,科学安排,人人考试、人人过关,在市征稽系统中掀起了“学中干、干中学,学业务、用业务”的学习高潮,为我处创学习型组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与规范化服务水平奠定了基础。

——抓管理为提高处综合管理水平,我们编制了《×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规章制度汇编》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读本,全篇分为职责、制度、业务三个部分,共119项规定,内容涉及到了岗位职责、党建、行政管理、文秘综合、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为规范、征稽业务、票据规定等管理的每个环节,周到细致,完善严密。制度明确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指导了具体业务工作,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理顺了方方面面的工作关系。更重要的是我处狠抓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开展了学制度、知制度、用制度、遵制度的学习活动,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形成了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工作作风,实现了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制度化。

为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目标管理机制。我处以与省交通厅、市交通局签订的征稽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层层分解、下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书的内容涉及征收目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及征稽处共同目标六个方面。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了绩效考评机制和监察机制,及时进行阶段性的考核,以月促季、以季保年,奖优罚劣,抓好目标激励机制的落实,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质量、创效益。

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大兴节约之风,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建设节约型单位。做到各项规费日清月结、按规定足额上解,无拖欠、截留、挪用现象出现。

——抓业务规费征稽工作是征稽部门的本职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处紧紧把握省交通厅“十一五”期间交通征稽工作的基本思路,做到了“七个坚持”:坚持以创建和谐征稽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规费征收为中心,严格执行各项费收政策,加强费源管理,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继续深化和完善征稽体制改革,实现管理机制创新;坚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电子征稽网络,实现联网征费、联网稽查,提高征管效益;坚持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规费征稽中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关系,实现征费数量与质量的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征稽良好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征稽职工队伍素质,为车主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把我省建设成全国公路交通枢纽中心贡献力量。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采取种种措施,搞好征稽业务。

1、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1)完善制度,加强了征稽业务监管。为杜绝不规范征收行为,进一步堵漏促缴,我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整理编写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指导全市规费征收工作的征收政策、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业务处理规定、票据管理使用等各方面工作的规范。制定《征稽系统微机操作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征稽系统微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及技术培训、计算机(含便携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预防计算机病毒及发现病毒的处理、各种业务软件安全保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

(2)严格征收标准,执行征费政策,把好车辆减免、转籍、报停关,控制交通规费减免范围及滞纳金减免范围,力争做到各项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初步建立了严格的规费减免规程、制度,做到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关系费、人情费、后门费,遏制了交通规费的流失,保证了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

(3)加强了车辆源泉管理。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扎实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按照省交通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处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对某某市的“大吨小标”车辆展开恢复缴费计量吨位工作。根据省厅关于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处认真进行安排部署,专门组织全市大型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一方面向他们传达省厅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有关通知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交流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使恢复吨位工作平稳开展。为避免在恢复吨位工作中出现征缴矛盾,我处提前对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政策和征费计量方面的培训,要求全体征稽人员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过错追究制,耐心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市29.8万辆车,已纠正各种车辆27万辆按照省交通厅的统一布署,认真组织开展“大吨小标”纠吨工作,攻克难点、解决疑点,使我处的纠吨工作呈现出了多点布局、整体推进的可喜局面。与公安、农机、运管等车辆管理部门初步建立了联合追缴机制,力争做到强强联合,搞好征收。3月份我们从车辆管理部门拷贝了车辆数据,5月份我处与运管处实行了车辆联审制度,初步建立了车辆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机制,从源头上加强了车辆的管理,有效地杜绝了各项规费的流失。

(4)创新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坚持的科学发展观,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把规费征收政策与某某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规律性的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寻求对策,涵养费源,缓解征缴矛盾,构建和谐征稽。对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物流等大型运输企业实行了包干缴费、协议缴费的办法,半年两次结清规费,每次优惠一个月费额,分月打票。既方便了车主,又稳定了费源。按照省交通厅豫交征〔2006〕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规费滞纳金减免征管理的通知》精神积极研讨,认真调查,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制定出权责明晰、便于操作、可行性强的《某某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交通规费滞纳金减免征管理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的处理室,成立评估、调查小组,安排业务能力强、自身素质高的征稽人员对交通规费滞纳金减免征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准确定性、合理评估、以保证滞纳金减免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将漏费车辆纳入管理,切实增加规费收入,我们经过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后,拟定出《关于对长期欠费车辆补缴交通规费的处理意见》、《关于征收散装水泥运输车交通规费的意见》、《关于旅游客车缴纳运管费、客票附加费的意见》,向省交通厅、市交通局提出切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

(5)建立规费征收考核机制,制定了规费征收奖惩管理办法,将各部门的经费与完成任务的情况挂钩,形成了规费征收工作激励机制,促进了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征稽工作例会制度也是我们针对工作新形势,着眼于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规费征稽工作的有效形式。通过每月及时召开全市征稽工作例会,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查漏补缺,采取措施,沟通、合作、交流、统一,全面提高了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2、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创新稽查审计模式,促进规费征收。

新的征稽管理体制对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积极探索稽查新模式,制定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得当、程序合法有效”的原则,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二是坚持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不动摇;三是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偷、漏、逃、欠交通规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组建了动作规范、风纪严谨、形象崭新的“稽查示范队”,充分发挥示范队的“传、帮、带”作用,有效地提高了我处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交口称赞。

在路检路查工作中,运用省厅统一配发的高科技电子识别仪实施了有针对性的“电子无干扰稽查”,提高了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工作效率,改变了过去逢车必查、逢车必检的盲目性局面,维护了自觉缴费车主合法权益。

按照“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认真及时编制上报稽查工作计划,安排布署稽查工作,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偷、欠、漏、逃”交通规费的车辆以路检路查的方式进行了追缴与处罚。配合规费征收工作,适时组织了查“黑”行动,对垃圾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等“黑车”、原行政执法的免征车进行了专项稽查。根据车辆特点,早上5:30分开始对农用车进行稽查;晚上的22:30分开始对入市口的汽车进行稽查。我处采取集中稽查、异地稽查、流动稽查、定点稽查与流动稽查相结合以及定时不定点稽查与定点不定时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全面展开稽查工作,充分发挥了交通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严查严管,促缴重教,查处一车,震慑一方,使一些长期漏费的车主迫于压力主动到征收大厅补缴规费,从而有效的减少费源流失,促进规费征收,达到了以查促收、堵漏补缺的目的。

3、加强票证管理,正确执行征收政策,奠定征收管理工作基础。

加强票证管理,确保票证与费款安全是正确执行征收政策,搞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我处十分重视票据管理工作,制订了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加大了票证的稽核力度,及进审核票证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堵塞漏洞,防止营私舞弊、挪用票款、更改征费标准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4、及时进行检查与指导。针对全省征稽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加强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规费征收、票据使用、财务管理水平,按照我处统一部署对下属的县(市)区、市直属各征稽所的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针对各征稽所反映的6大类、38个问题,我处及时拿出解决方案,基本达到了现场答疑、现场纠错、逐步规范、逐步完善的目的。为促进各征稽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基础管理工作。我处还及时监督、检查、审计全市稽查工作,规范违章车辆处理流程、处理标准与执法文书管理工作,防了止无计划上路、乱收、乱罚、以罚和随意减免规费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抓思想新成立的某某市征稽处131名同志来自三个系统、11个不同的单位,水平不齐,结构复杂,所以如何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把思想统一到规费征稽事业中来成了首要问题。我处以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了政治思想建设与班子建设,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的工作局面。

班子成员充分起到了核心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形成一个合力,握成一个拳头,维护一个形象。

以创建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为载体,把文明创建活动列入了年度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形成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于我处刚刚筹建,党组织还没有正式成立。但我处本着“边筹建、边工作”的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知识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建立了社会监督制度。

加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按照省交通厅“抓行业必须抓行风”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执法行为规范年”活动,加强行风、政风建设,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纠建并举,规范从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完善了监督举报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河南省交通厅“五条禁令”、某某市市交通局“六个禁止”,实行“三个一律”分级责任追究制。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了严格的《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抓服务服务是我处工作的重点与亮点,我们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增加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将便民服务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1、深入基层,为民服务。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我处结合实际,以各种活动为载体,大力弘扬主动办事、就近办事、及时办事的工作作风。先后开展开展“摩托车拖拉机‘温情执法便民缴费’现场宣传暨征收服务”活动、“学雷峰、树新风”等便民服务活动,在市区绿城广场和郊区乡镇的人口密集地点,设立了10个临时征收宣传服务点,为市民提供上门宣传和征收服务活动。每逢月底月初征费期,设立了30多个便民服务点,无论是寒冬腊月,还是酷暑烈日,征稽人员都会走向街头,深入乡村,为基层群众现场服务,现场释疑。2、抓服务大厅管理,树立窗口形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征收理念,不断扩大文明优质服务内涵,每个征稽服务大厅想方设法,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便民服务措施。第一征稽大厅为大户开辟了“绿色通道”,设立大户室,利用下班时间为缴费大户打票,分流了缴费队伍,受到了缴费大户的一致好评。改善征收服务环境,在省厅的支持下,在服务大厅内安装了排队机,减少了车户等待时间,提高了服务水平。第二征稽大厅实行了“一对一vip服务”,在每个缴费窗口前设立“一米线”、“隔离带”,做到每个窗口同一时间只办理一人缴费手续,让缴费群众切实体会到了“上帝”的感觉。为此《中国交通报》还做了报道,先后被20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在征稽工作中职工加班加点,带病工作的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风格蔚然成风,充分展现了某某“征稽人”的风采。3、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开了我处的办事程序、征费标准、征费依据、办事指南,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补岗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限时办结制”等多项服务并举的方法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并根据车户需要,拓展服务外延,丰富服务内涵,全程为车主解决实际问题。为加强社会监督,我处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自觉规范征收行为;要求全体征稽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工作规定与行为准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等现象。设立“员工委屈奖”,要求全体征缴人员顾大局、识大体、求稳定、促征收,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使广大征稽人员在工作中始终把“创一流服务水平,树一流行业形象”这一宗旨贯彻到征稽工作的方方面面。

——抓宣传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国家交通规费征稽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交通规费征稽氛围,树立征稽队伍的良好形象,打造“某某征稽”这一品牌,我处十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把“宣传”列为2006年的三大工作主线之一,做到了“周见文字、月有影象、季有报刊”。目前我处共被各种媒体报道达162次,其中部级媒体报道3次,省级报道89次,市级报道70次。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展开规费征收政策法规宣传,在全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发放《致领导的一封公开信》3000份;安排各征稽所走访运输服务业户,发放《致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户的一封公开信》5000份;在各新闻媒体共刊发征稽业务通告90次;在机动车辆集中停放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悬挂宣传条幅1000条、张贴宣传公告10000份、发放宣传彩页100000份和便民缴费卡100000份。及时向应缴费业户及车主宣传交通规费征稽体制改革情况、交通规费征收依据、标准及注意事项,确保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顺利开展。上半年,我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的开展,不但提高了广大车主缴费的自觉性,而且使交通规费征收政策深入人心,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参加电视台及电台热线节目,采取面对面交流、现场解决问题的方式,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现场答复、办理,耐心的为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受到群众的交口称赞。

(二)取得的成绩

由于我们的重点突出,工作踏实,措施得力、方法得当,目前我处取得了行为规范、管理具体、业务精通、思想稳定、服务创新的可喜局面,规费征收任务也得到了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费征稽体制平稳过渡、协调运转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文件精神,交通规费征收体制进行了改革,成立了某某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我处经过科学组织,缜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克服了种种困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了征稽机构、领导班子、征稽人员、征稽业务整合和一站式服务的“五个到位”,形成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成立了五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交通规费征稽服务大厅,全面实现了“一站式”服务。短短几个月来,新机构经受住了人员定岗定责、数据割接、业务交接、岗前培训、迎战2006年度征费高峰、大吨小标治理、征稽网络压力测试等一系列挑战,各征稽服务大厅精简高效,统一规范,运转协调,顺利实现了交通规费征稽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规费征收完成较好、成绩显著我处采取“以征收为主、稽查为手段、征稽一体化”的征稽管理模式,全员征收、全员稽查,从根本上解决了征稽“两张皮”的现象,处属部门之间能够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促进,共同致力于规费征稽事业全面发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因此各项规费征收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6月25日各项规费累计征收49823.4万元(其中:滞纳金92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0982.7万元,增幅为28.3%。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81840万元的60.9%;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92569万元的53.8%。其中各项规费征收情况及原因如下:

1、上半年汽车养路费累计征收40637.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收入10481.7万元,增幅为34.8%。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62.5%,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54.2%。由于经济形势发展良好,新车入户数量增加;管理力度加大,网外车辆主动缴费;新机构成立后稽查力度加大,漏征率下降;积极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纠吨工作、下半年征提前征收等原因使汽车养路费征收呈现出了增幅较大的良好势头。

2、上半年客票附加费累计征收1892.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收入491.9万元,增幅为35.1%。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64.1%,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63.6%。主要原因是交运集团1658辆客车全部实行包干缴费,直接打印半年规费,包干协议内车辆不得报停、转出、调换,减少了征收漏洞;对旅游客车在协调实行了优惠政策,一部分车主主动缴纳了规费;取消运输企业统征的影响逐步消化,客车报停减少、下半年征提前征收等。

3、上半年货运附加费累计征收3087.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收入690.7万元,增幅为28.8%。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59.4%,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59%。主要原因是做好专业运输企业的征费工作;专业运输企业包干缴费、入户营运车辆增加、大吨小标车辆纠吨、“三票合一”减少征收漏洞、下半年征提前开征等。

4、上半年道路运输管理费累计征收1204.3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收入572.2万元,减幅为32.3%。仅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37.3%,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34.7%。主要原因是新征稽机构对三轮汽车免征政策的执行到位、消除了“混征”因素、大吨小标车辆纠吨报停、转向籍营运车辆增加等。

5、上半年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累计征收3001.4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收入109.4万元,减幅为3.5%。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54.7%,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50.7%。设立流动征收点方便群众、由于宣传力度加大使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额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拖拉机逐步被淘汰,报废车辆增多使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额减少,此消彼长,征收额变化不大。

6、上半年滞纳金累计收入92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78.1万元,增幅为544.5%。

——基础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正规化、规范化、准军事化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形成有条不紊、协调畅通的行政管理秩序,做到了行为规范化。

——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完善化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各部门职责更加明确,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了制度管理、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了管理具体化。

——征稽队伍素质全面提高目前我处征稽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全面提高,逐步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征稽执法队伍。尤其在省交通厅集中培训活动期间,由于我处参训人员表现突出,曾先后3次作为示范队伍进行汇报表演。不但为我处赢得了荣誉,而且在全省征稽系统中树立了省会征缴排头兵、某某征稽急先锋的先进旗帜。(思想稳定)

——为民服务水平创新高效化“服务既执法、执法既服务”的服务理念已经牢固树立,各种服务措施切实可行、优质高效,(创新服务理念)体现了我处“以人为本,创和谐征稽”的工作作风。

——党风行风建设初见成效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的不懈开展,使我处短短几个月来就获得了市级卫生单位的荣誉称号。党建工作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了上半年无媒体曝光事件与举报案件发生,有效地杜绝了行业“四乱”与公路“三乱”现象的出现。

——宣传报道工作取得成效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型报道及时地宣传了我处的工作动态与服务举措,宣传规费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提高了广大车主缴费的自觉性,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征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了交通规费征收、舆论宣传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三赢”,达到了“宣传与形象共鸣形象与任务相牵”的目的。

二、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上半年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收管理方面

1、各项费种发展不平衡,虽然汽车养路费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局面,但运管费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却出现了下滑严重的不良现象。

2、由于部分车辆征费标准不统一,互挖费源,抢征现象依然存在。

3、联合追缴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与公安、运管、税收部门真正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4、征收水平的科技含量需要增强,征收效率需要提高。网上缴费查询、银行刷卡缴费、手机短信查询还没有真正实施。

5、车辆基础管理工作需要做实、做透。车辆报停管理、车辆源泉管理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

6、旅游车、长期欠费车、散装水泥车等特殊车辆的规费征收需要符合实际的征收政策。

7、车辆外挂、大吨小标这些规费征收中出现的顽疾,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二)稽查审计方面

1、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现场控制能力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2、稽查工作规范、工作制度的仍需进一步贯彻执行。

3、稽查基础管理工作需要加强。稽查考核办法、监督机制需要建立与完善。

4、以查促收的方式需要拓展。上门上户追缴的如何有效实施,通过法律程序追缴规费的程序如何更加简化与可行等都需要研究解决。

(三)管理方面

1、组织不健全,班子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支部还没有正式成立,管理力量薄弱。班子成员的具体事务太多,所以对发展征稽事业投入的精力就不足。

2、征稽队伍的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3、行政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一些管理环节还有漏洞的。

4、规费征稽管理体制需要理顺。

5、政令不够畅通,大局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6、经费紧张的局面依然存在。

7、交通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没有固定的征稽大厅和办公场所,租房办公影响了单位的长远发展。

8、干部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半年工作重点及打算

下半年征稽工作中,我处继续以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交通中心工作,坚持发展不动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征稽新形象,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工作目标,把握“宣传形象任务”的工作主线,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班子建设与规费征稽队伍建设。尽快成立党组织与工会组织。抓队伍素质的提高,强化六种意识:一是强化学习意识,打造学习型征稽队伍。二是强化民本意识,树立从政为民的理念。三是强化发展意识,紧紧咬住发展不放松。四是强化奉献意识,展现敬业、爱岗的精神风貌。五是强化创新意识,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六是营造大局意识,营造征稽队伍的团结氛围。

(二)继续搞好规费征稽工作,为交通行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和完善联合追缴机制。提高征稽科技含量,引进现代化征稽手段,全面实现银行刷卡收费。加强车辆源泉管理工作,涵养费源。拓宽收费渠道,寻找新的规费增长点。

(三)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查审计工作力度,杜绝与减少不廉洁行为出现。

(四)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创和谐征稽”的工作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

合规征文范文4

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谈起,对土地征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补偿安置问题及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一探讨。

本文通过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民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款入股,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等方式来提高自己征地补偿费。

本文中还提到了农村集体产权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三种观点,这说明了目前的农地产权是不完善的。土的没有实现市场配置,没有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用 集体土地 公共利益 安置补偿 土地利用

3月14日,代表13亿中国人根本利益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庄严表决,以压倒多数的高票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研读这次修正案涵盖的14项内容,不难发现,与百姓经济生活直接相关的内容有三项: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正;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三项修正条款相互关联,在保护百姓合法经济权益方面有共同的契合点。其中,对土地征用条款的修正,因其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利,尤为9亿中国农民所关注、所拥戴。

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前部《宪法》相比①,这项修正条款只增加了9个字,即“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媒体评价说,作为《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这9个字“字字千钧重”。

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②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变的除外。”这些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如何规范并未明确,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限制。尽管多数地方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往往使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时底气不足,甚至为此吃官司。

原《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这是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和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过来。与此同时,因为法律直接规定了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与国家讨价还价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二、征地补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不解决,征地补偿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合法的经济权益也得不到真正保护

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也是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根本前提和关键所在。我国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就将近19亿亩,这还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这样一笔巨大的土地资产,虽基本上由9亿农民使用着,但其具体产权究竟归谁,却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产权不明晰带来的是责权不清、处置无度,以及利益分配关系的模糊与混乱。土地征用制度要依靠新《宪法》的要求进行改革,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这里我提出三个观点——

1、主张土地私有

国外一些学者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上的所有权利都给农民,延长承包期,以使农民有提高土地质量的动力和积极性。允许农地权利转让,这样才能使需要土地的人能得到土地,不需要的人能将土地让渡出去。主张削弱集体所有权,中国1955年以后才出现集体所有权,而应该恢复到1955年以前的权利状态。

2、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规范产权主体。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以农地为主体的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便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合乎逻辑的客观存在,在多种所有制的大家庭里,理所应当地成为一个成员。这意味着,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太落后,而企图将其完善为国有制,肯定是不现实的,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缺乏活力而主张将其改造为私有制,肯定也是不恰当地。那么,在稳定发展的大前提下,完善农地集体土地所有制便是现阶段唯一的选择。规范所有权主体,最便捷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兼行社区集体经济的职能。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性组织。

3、主张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不清,使得地方官员能够比较方便地控制土地的使用,从土地上牟利,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产权界定与资源定价是博奕过程。改革是多因素博奕的结果,通过诱致性制度创新,发达地区农民自己的创造,与改革的目标相一致,也是一种改革路径。政府的宏观改革与农民的微观创造相结合,是符合中国现实的路径依赖。

目前农地产权是残缺的。土地没有实现市场配置,导致土地过度损失。中国在农地管制中,转让权管制与价格管制同时存在,我们需改变管制的方式,只对农地转让权进行管制,而不对农地价格进行管制。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参与分割土地收益。

(二)、“入宪”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但究竟该确定什么样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确定这一标准,是一个紧迫的课题

占用耕地多,补偿标准低,是被征地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在陕西秦岭地区北麓,占地1000亩的豪华别墅楼群,每平方米售价5000多元,而世代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农民,每平方米田地获得的补偿只有几十元。

还有一些地方以国家建设的名义,有政府发文强行压底征地补偿价。据有关部门调查,西南某省修国道征地时,按现有的法定标准估算,也应给予农民1014元/亩的征地补偿费,但当地政府仍下发文件,将这个本来就很底的标准降到650元/亩。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补助为4倍至6倍。

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全部征地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而实际上现在有些重点工程根本达不到这3万元钱,一般来讲就几千元钱,之后也根本没有具体的安置途径。

如果说,修宪前,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新型征地制度,还只是来自有关方面和民间的一种迫切的要求和呼唤,那么,修宪后,对征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对征地补偿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已成为政府尽快适应国家根本大法要求的一种法定职责。

今年初,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和去年底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中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控制占地规模的征地制度。一号文件尤其指出:一定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分配方法。

去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已展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已被列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这些,都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建立一个征地补偿新标准和新机制的时机已完全成熟。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公告制度,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等,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

完善征地程序,最根本的是要给农民一个知情权和发言权。除了进一步广泛推行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还要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会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重要的是,这个完善的征地程序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补偿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

虽然全面保障农民权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伴随着这次修宪对土地制度的完善,新一届政府已把“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令人欣慰的是,征地制度改革将使修正后的宪法精神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

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前者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见该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土地管理与土地权属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意图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能否促进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说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而土地的合理利用取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在城市中,土地的面积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增大,也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更有利用价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农村集体在城市中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城市法人单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要他们或在他们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权的人,在这些土地上盖的房子、种植的树木和花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正如我们在城市规划时根本无需考虑今后在规划区盖房子的是谁一样。

土地是一种不可移动的资源,我们通常称其为不动产,具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其价值不言而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应当是平等的,其转移也只能依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定。我国的民法也好商法也好,如果标的物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时有一方带有强迫性,将成为该标的物转让行为无效的理由。

我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国家对其有补偿并对农民有安置。然而,当他们花完国家补偿的钱以后怎么办?那些今天被安置明天就失业的人怎么办?他们的土地为什么不能享有城市“户口”?为什么他们就不可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作为投资?

四、结论

通过现行土地的征用及征地补偿制度的探讨,及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本人认为在征地过程中除需要提高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外,还需扩展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方法如下:

1、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在农民个人和土地所有者愿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费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办法分配。

2、社会保险安置:经农民本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将农民个人应得征地补偿费部分或全部给付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

3、留地安置: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政府可以用优惠条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又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从事开发经营。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这不是为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安置方法。

4、债权安置:在农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较好的地区,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统一的前提下,可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办法进行安置。

注释:

①原《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参考文献:

1、《地籍五千年》樊志全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年12月

2、《房地产法》程信和、刘国臻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4、《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马建华 张卫国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5、《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黄赤东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合规征文范文5

——苏宁副行长在《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非常高兴参加此次“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研讨会。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对于一国金融乃至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二十年来,征信体系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重视。世界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举办这次研讨会适应了世界征信体系发展的需要,不仅能使各国分享彼此发展的经验,更能加强政府与私人部门就征信发展的对话与合作。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就建立中国的现代信用文化作一个简短的发言。

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的璀璨文明孕育了丰富的信用文化。中国儒家学派非常重视信用文化。著于2400多年以前的《论语颜渊》中就写到“民无信不立”,意思就是说如果百姓对政府当局失去信心,那么国家就失去生存的根本;《论语尧曰》中说“信则民任也”,意思是说讲信用就会得到百姓的信任;《论语》中关于信用文化的论述还很多,比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言必信,行必果”等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信用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互相接触而产生的信任,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了解和道德规范构成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然而,这种信用文化只适用于范围较狭小的社会经济活动,当人们的活动范围从一个小社区扩大到了整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传统的信用文化就不能满足需要。二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银行的信贷统统按国家计划进行,单一的产权制度模糊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弱化了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更影响了中国传统信用文化向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中国迫切需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信用文化。

现代信用文化与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的社会性、制度性、专业性和商业性。信用不再仅限于相识相知的两人之间的个人评价,而扩展为事先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们之间的社会评价;不再仅依靠道德规范,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不再仅来源于交易双方对另一方的直接了解,而扩展为来自专业化的第三方对交易对手的间接了解、分析和判断;不仅只为交易双方所利用,而成为一种商品,具有其他商品共有的属性。现代信用文化的这些特点,极大地拓展了它的应用,使之不仅发展成一个巨大的产业,也深刻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建立中国现代信用文化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要“按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核心。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20__年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专司全国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和宣传教育。人民银行正在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努力推进和依法规范中国征信业的发展。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在20__年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到20__年6月底,该系统已经录入近420多万户借款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近14万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2.3;系统覆盖了现有的中国境内所有的贷款机构。近年来,该系统已经成为贷款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信贷成本、提高贷款效率的有效工具。20__年7月1日,在人民银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上海市率先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100多万上海市民成为中国首批拥有信用记录的个人。近期人民银行正在加快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将认真吸收上海试点的经验,在已经运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查询网络,首先为银行提供信贷征信查询服务,并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征信机构体系总体上将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形成在信用信息采集环节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适度竞争;在信用评级、调查咨询等增值环节各具特色、平等竞争,既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

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实施征信法规、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征信业发展初期,政府监管力度可能大一些,随着征信法规和市场的完善,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信用文化的宣传教育是培育征信市场的重要手段。现代信用文化的广泛传播需要政府、单位、个人的共同努力。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企业和个人正确理解征信的重要性,正确地使用征信信息,积极参与信用文化。在建立中国现代信用文化的过程中,人民银行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公众包括贷款机构的现代信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最后,我想强调立法工作对征信业发展重要性。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征信业法规是社会信用制度也是现代信用文化建设的基础。只有通过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征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信用文化,也才能发展、演变为现代的信用文化。

在中国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我们很荣幸成为了“第四届全球个人征信大会”和“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对话与合作”国际研讨会的主办国,相信这两个会议的举办,必将推动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将对世界征信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祝各位代表在北京生活愉快!

合规征文范文6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镇化发展,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进行了分析,归纳出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发现农村土地征收现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补偿方式;合法程序;监督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为建设城镇、工厂以及工业园区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征收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可能引发大量的纠纷。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征收,是以补偿为前提,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征收成为国家所有,具有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四点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强制性

从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是国家,国家是有权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对农村土地实施强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须完全服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特征的,但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础之上,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个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断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标准和依据就是判断所谓“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扩张,以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工业区建设等用地的不足,都导致了对农村土地的征收逐渐扩张。因此,只有明确是为公共谋求利益的目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才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国立法中,对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国践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才能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如果对土地实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须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即使征地行为是为了集体的公共利益,但少数人势必会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所以必须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践行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意义之重大,在对土地征收进行中,保证对权力的合法行使、对土地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起到了关键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诸多原因,三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方面矛盾和纠纷,最为凸显的矛盾就是关于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还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现象存在,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对土地征收的决策并没有参与权。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公众对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应有权参与。在国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专职专员进行一系列审查,召开听证,被征地者可以参加其中的所有过程并表达自己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让被征地者真正参与到意见征求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其次在发生土地纠纷和矛盾时,要保证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诉和寻求司法救济的部门。如果被征地者对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补偿等问题有异议,应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此类申诉,这样才可以化解农民的矛盾,保护农民的权益。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的补偿方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难看出,这种补偿标准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发展和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整个中国的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依据上文中的补偿标准,农民所能获得到的征地补偿范围极为狭窄,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相差极其悬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没有为农民身份的人民群众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在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从业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况下,近乎等同于失业,无法从事其他行业来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应提高对被征地者的补偿,才能真正对农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来看,除去法律已经规定的补偿外,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再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土地增值费用,才能让农民切实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价值。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监督体制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土地征收的进行系统监督、管理的政府执法部门,对权力依法进行监督是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前,要严格控制对土地的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并切实落实到个人;为征地补偿费专门设置专用账户,并纳入到银行体系,使农民集体可以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设置土地执法监督和咨询的机构,让农民可以充分咨询和表达诉求,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代社会,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特征,其实际存在的弊端,从法治建设角度和社会实践角度,都应该尽快建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和监督体制,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鹏.我国农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5.

[2]李红娟.我国农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分析[J].创新与创业,2014(1):48-50.

[3]周银燕.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39):75-79.

合规征文范文7

关键词 房屋征收 公共利益 行政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制度。它不同于行政赔偿,也不同于国家赔偿。良好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对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背景,体现的新理念,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与总结,旨在探索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方向与构建良好行政补偿制度的可行之策。

一、 《条例》颁布的背景分析

我国最早出现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内容是在1950年颁布的《城市郊区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在征用土地时,必须对受损失的民众进行安置并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我们国家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补偿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这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涉及了部分行政领域,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正常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补偿法,即使是现有的单行法律法规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并且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显示出其漏洞和弊端,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

有关房屋征收的行政补偿方面,我们国家较早就有了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予以了规定。如1991年6月1日,国务院的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等都是针对房屋征收制定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受到我国立法传统、现实环境等一系列因素制约,这些单行的法律条例已经逐渐不适合现实的形式了。暴力拆迁,暴力抗拆迁,拆迁引起的等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出现了关于“补偿”的有关规定,加上2007年3月16日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两次大的重要变化都为未来行政补偿制度的走向提供了大的指导方针。

一方面是现有单行法律法规存在的诸多问题急需改正和解决,另一方面是社会现实带来人们对科学合理的房屋征收制度的期盼,加上宪法和物权法法律层面上新的指导思想对进一步立法的指导,一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运而生。

二、《条例》中的新变化

(一)强调维护公共利益。

与旧的拆迁管理条例对比会发现,新的条例在总则里面就反复强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共利益。旧的拆迁条例中只是规定“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按照旧的条例,房屋征收极有可能成为政府政绩工程或是私人盈利的合法外衣,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条例不仅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强调,还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一共列举了六条。为普通民众对房屋征收进行目的审查提供了参考。也规范了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行为,有助于区分公共利益拆迁与商业拆迁,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是此次新立法一大进步。

(二)充分保障公民在征收决定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在总则中,《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还具体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中的各项权利:在拟定征收方案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使公众有权利参与到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去;对于容易出现纷争的旧房屋的改建征收中,则规定存在争议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举行听证会;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应及时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征收决策前还是决策作出之后都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进行申诉的权利,充分体现出新条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与保障。

(三)对补偿的范围、方式与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新的条例对征收补偿详细地作了规定,充分体现出对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视。

在补偿的范围方面,明确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补偿范围的具体规定规定了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补偿的方式与标准上,新的条例和旧的拆迁条例都规定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所不同的是,每种方式的补偿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设立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预机构的运行。保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对于计算出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有重大意义。

(四)强调征收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责权一致。

征收补偿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往往更多,常常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也极容易出现欺民扰民的行为。因此,新的条例对行政主体更强调责任担当,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新条例对征收工作中的其他主体的责任也进行了规定。如对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担责任情形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该条例在规定其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被征收人合法行使权利。

(五)新条例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与旧的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的许多对原有法规所做的修改以及新增加的内容都体现出法律的进步。当然,条例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里重点分析其中的两点:

1、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些宽泛,不够具体。一直以来,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学者们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新的条例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但列举的条款太过宏观。加上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涉及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在实践中政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容易出现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偏差。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要从法律规定上对公共利益内容进行详实清楚的界定还存在困难,所以,当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最有效的方法便是从程序上予以保证,如对房屋征收目的进行社会民意调查,举行听证会,请专家预测与评估等。学者王秋隆,赵霖(2012)提出了四大标准和三大程序:法定性标准、公众受益性标准、用途效果标准和可持续发展标准以及公示、听证、司法审查,有较大借鉴意义。

2、没有对被征收房屋使用者的权利进行规定

旧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虽然一度被称为“恶法”,却有对被征收房屋拥有使用权的承租人的权益的规定。新出台的条例反而没有关于承租人的规定,所进行的补偿也只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对于房屋的承租人来说,在征收中往往是最终的受害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又该如何寻求保护?为了保证房屋征收所有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在这一方面是应该有所规定的。三、从新条例看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谓对症下药,,对于我们整个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启示作用:

行政补偿应该致力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新的条例,对政府的定位是从管理者到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为民办事的角色的转变。正如有学者所说,代表着一种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转变,充分体现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这种理念的转变是建立一项好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最基本的前提。

逐步探索并适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新的条例成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成为行政补偿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一大促进因素。它是理论逐渐成熟和现实需要相结合的与时俱进的产物,行政补偿制度也必定会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逐步以一部统一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与此同时,法律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为了解决一时之需就草草立法。法律还应该与时俱进,与时代的变化同步。

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不单纯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而是应该密切联系群众,保证民主与科学的过程。政府在探讨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听取相关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小结

完备的行政补偿制度是关注民生、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行政补偿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重要体现。尽管存在一些不足,其体现出来的政府治理理念、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的精神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完善都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借鉴意义。新时代下,政府应该切实转变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将服务行政与依法行政相结合,逐步建立起完备的行政补偿制度。

(作者: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读本科生)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刘薇.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07.

[3]王秋隆,赵霖.论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4]人民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解读.,2011-1-28.

合规征文范文8

20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立交通规费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促进交通征稽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一年。200*上半年,全市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征费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征稽改革、强化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费、加强队伍建设,规费收入实现持续稳步增长,取得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超过五分之四的可喜成绩。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规费收入实现持续稳步增长

截止到6月底,全市汽车养路费等“三费”征收万元,占年计划的%,农用车养路费征收万元,为年计划%,各项指标再创历史新高。

(二)征收管理更加规范严密

1、为规范征收行为、理顺征收环节,市处对各窗口单位的征收业务设置进行了调整:一是统一正常减免征、退费的申报工作;二是成立处计量中心,统一管理协调吨、座位核定工作,征费中心不再进行征费吨、座位的计量核定;三是成立授权处理中心,由专人负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成立处信息中心,负责全处计算机的软、硬件管理。通过工作职能的调整,业务处理进行了专业化分工,由于分工科学合理,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得到了上级领导和车主的一致肯定。

2、进一步规范全市车辆的吨、座位计量核定工作。由于我处车辆多(全处现有19万多台征费车辆),征费依据多且前后不一致,给执行操作带来一定难度。我处根据车辆参数,结合考虑我省、市核定原则、周边省市核定情况和车辆实际承载能力进行吨、座位计量核定,并明确每周五下午由相关人员对有争议的车辆和新车型进行集体讨论。由于核定方法科学,今年核定了近400种新车型,并对341台车辆进行了吨位调整,无一车主提出异意,无一起因征费吨、座核定而发生的投诉。

(三)稽查清欠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强化管理,堵漏增收,我处稽查、清欠双管齐下,在加大路面稽查压力的同时,将欠费车辆指标纳入市直稽查大队和征费中心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将静态、动态漏征率纳入县市征稽所考核范畴,并增加了机关科室清欠指标和稽查指标。如此一来,通过采取打电话、发信函、上路查、上户清、车管所源头把关、检测站堵漏、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形成了严密的稽查清欠网络。今年以来,全处共计电话催缴次、发出催缴通知书份、清欠台、收回规费万元;新闻媒体曝光欠费车辆台;上门上户下达余份行政处理决定书,追缴欠费多万元;稽查查处欠费车辆台,补缴规费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台车辆目前有台已进入拍卖程序,另有1台车辆经过与法院同志一起做工作已主动补缴了欠费。

(四)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呈现新风貌

1、加强党风建设,铸就坚强的领导集体。班子成员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创建“四好”领导班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了创“四好”活动方案,重点抓好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积极开展谈心活动,融洽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营造了一个民主集中、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

2、开展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处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在全处范围狠抓干部职工作风建设,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征缴环境。处党委多次组织全处人员专题学习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上半年我处未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无一起公路“三乱”行为。

3、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结合长沙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我处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规范执法执收行为,优化征收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今年我处在保持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同时,望城县征稽所准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征费中心六厅准备创建长沙市“青年文明号”。

(五)人事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

根据市编委文件要求我处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在市局党委的支持下,完善了用人制度,再一次进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择优录用,为我处配备了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中层干部队伍。同时,对四县(市)征稽所的班子进行了考察补充,为征稽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狠抓征收目标管理,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今年我们的征费任务非常繁重,省局下达的“三费”计划为万元,比去年增加了万元,农用车养路费任务为万元,比去年增加万元,在此基础上还要实现超收万元的目标,因此,我处加强了征收目标管理,确定了每个月%的征收考核进度。同时,今年我处继续坚持“按月考核、严格考评、拉开档次、奖罚兑现”的原则,实行“全年计划、按月考核、收用挂钩、超收奖励”的征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全处按四县(市)征稽所、征费中心、稽查大队、机关科(室)四大块来考核,并严格按征收进度进行奖惩兑现,处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指标细化、量化,并对稽查一线给予政策倾斜。全处上下自加压力,增添动力,早动员,早部署,千方百计征好费,立足一个“超”字,以超收谋发展,以发展促超收。

(二)夯实基础管理,提升征管质量

1、制定完善了《2006年度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办法》,下发了《200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处考核领导小组以此作为各单位年终评优评先和奖励、处罚的基本依据,对各单位整体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实行责、权、利捆绑考核兑现,使目标管理考核有章可循。

2、全市征稽信息系统已基本建成,我处借助征费网络系统,加大数字征稽建设步伐,对征费中心和四县(市)征稽所的征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征费标准、征费月份、征费吨位“三统一”;对征管业务实行网上直接审批;推行网上办公,实现财务核算、票证、台帐和档案管理电子化。

3、进一步规范了养路费协议征缴、滞纳金减免审批手续,有效的杜绝了关系费、人情费、后门费,遏制了规费流失,避免了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4、强化费源管理,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的征管力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无牌无证车辆征收的规定》,做到应征不漏,颗粒归仓。

5、加大内审力度,强化审计职能。处审计监察科每月平均审核票证6万份。针对联网程序中查询系统未建立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审计方式,实施跟踪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到位,确保票证使用规范、安全,用健全的制约机制强化了内部监督。

6、财务管理有新突破。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的财务调研工作;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确保各征收单位和网点票据、光盘、解款三同步;积极与银行衔接,解决了由于资金沉淀不足银行拒绝上门代收的问题,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配合招行筹备在我处实施pos机刷款缴费的前期工作,为逐步取消收现业务奠定基础;在经费使用上厉行节俭,量入为出,严格控制大额支出。

(三)加大稽查力度,建立交通规费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整顿效果,建立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在省、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处继续开展全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全省范围4月7日至4月9日的联合稽查行动,在市政府的支持下,整合交通、公安交警、武警、部队、媒体等部门的力量,针对平时的稽查难点如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长期欠费车辆开展专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联合稽查行动我处查处各类欠费车辆台,追缴规费万元。

6月9日,我处牵头召开全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探讨加大专项治理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车主自觉缴费意识的方法;制定治理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长期欠费车辆和未在交通征稽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等具体措施。

(四)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征稽

1、从关心职工出发,以活动为载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活动,如劳动竞赛、女职工维权知识竞赛、羽毛球比赛等,增强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在全处开展“八荣八耻”专题学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普法教育、业务骨干进修、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入地开展了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了征稽人员的综合素质。

3、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征稽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印发了我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开展行业纠风,切实避免执法不规范、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等现象,确保征稽人员廉洁从政。

(五)提升服务质量,创建行业文明

我处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继续推行系列便民措施。一是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行高峰期延时和周末值班服务制,提供预约服务,倡导文明用语;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营造高效的服务质量;三是落实了服务箱、茶水、指示牌等便民措施,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四是推行联网缴费和排号缴费,极大便利了车主。

(六)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稳定。

健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人员、资金、车辆、票证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在全处范围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以杜绝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征稽环境日益恶化,暴力抗费现象严重。由于受多年来养路费费改税舆论的影响和自身利益驱动,部分车主依法缴费意识淡薄,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现象严重,有的甚至采取暴力对抗手段,拒缴交通规费。今年5-6月,我市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在稽查过程中遭遇五起暴力抗费事件。欠费车主拒缴规费,抢夺暂扣车辆,殴打执法人员,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社会影响极坏。此种势头如不遏制,不仅严重威胁征稽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破坏正常的交通规费征收秩序,而且必将助长逃费、抗费的嚣张气焰,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

2、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个别县(市)政府和部门越权出台“土政策”,违法减免交通规费,禁止征稽人员到施工地点稽查欠费车辆,严重扰乱了交通规费征收的政策环境,给法定征收的交通规费带来冲击。同时,一些无牌无证的“黑车”和违法套牌车辆,根本未纳入交通规费征管,偷、逃规费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征收秩序的混乱。

3、“大吨小标”车辆出现抬头趋势。自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治理“大吨小标”车辆以来,“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在稳步推进,交通规费征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受利益驱动,今年新的载货类汽车又不同程度地出现“大吨小标”现象。

4、客运附加费征收呈萎缩趋势。一是专业运输企业缴费不到位;二是由于城市出租车取消客运附加费对城市周边的客运运输车辆缴费冲击较大;三是旅游客运运输车辆受到政府宏观调控影响,大部分新增车辆不能合法办理上牌手续,导致我们无法对该部分车辆的交通规费进行正收。

5、个别新闻单位在报道暴力抗费案件时立场不公正,发表了内容与事实有很大出入的报道,误导了读者,对征稽执法人员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由于征稽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新车车主对交通规费征收政策法规不甚了解,缴费意识比较淡薄。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坚持开源与堵漏并重,切实抓好规费征收这个中心工作。

(二)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为规费征收提供组织保证。

(三)严格把关,加强费源管理,为规费征收提供活力源泉。

(四)依靠科技创新,完善数字征稽建设,为广大车主提供良好的缴费环境。

(五)加大文明创建力度,促进征稽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六)加强与公安交警的合作,争取将交通规费征收纳入公安交警部门业务流程。

(七)深入开展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建立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1、加大交通规费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车主自主缴费意识,努力营造一个“依法缴费光荣,违法逃费可耻”的舆论环境。

2、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大稽查清欠力度。如我处即将开通邮政信函催欠。

合规征文范文9

一、明确办法细化职责不断规范征管资料管理

税收征管资料是形成于征纳活动的第一手材料,它包括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流转、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环节,而收集、流转是整个税务资料管理的核心内容。针对过去部分税务干部“重税收任务轻资料管理”的情况,该分局在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五个明确”,不断规范征管资料管理。确保征管资料管理在内容上全方位,在形式上程序化。

一是明确收集内容。为了规范涉税资料的内部流转及保管,分局制订了《征管工作流纸质涉税资料流转、保管处理试行办法》,分别对依申请的工作流、依职权的工作流所需的涉税资料和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的流转、保管办法进行了明确。对于依申请工作流的涉税事项,由受理环节负责受理和返还审批文书。对于依职权工作流形成的资料,由调查执行环节负责有关涉税资料、文书的收集、整理,归入纳税人户籍资料夹保管。对于纳税人纳税申报报送的申报资料由受理环节负责受理、整理和保管,对逾期报送资料的也由受理环节负责催收。也就是说:纳税人上门申报、申请的各类资料由受理环节负责收集;上纳税人门调查、执行而形成的资料,由调查执行环节负责收集。

到目前为止,分局已明确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92条工作流程,涵盖分局各股室之间的工作职责及各环节必须提交的各类税务文书和资料。

二是明确传递环节。根据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征管业务流程特点,逐一明确股室之间、股室内部人员之间各岗位人员的传递职责,对所有上报资料实行由副分局长扎口负责制,既加强了对资料的审核把关,又确保了资料上报的及时性。对一些当场受理、当时决定的事项,由受理人当即处理并将结果直接返还纳税人。工作流终结后,由受理人将有关涉税文书、资料整理后直接归入纳税人户籍资料夹。而受理环节受理后需转调查环节、核批环节的工作流,由受理环节审核受理。对可以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向纳税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受理后,有关信息在机内流转的同时,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转至调查执行环节。调查环节调查后,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调查纸质资料暂存,同时将有关调查信息在机内转至核批环节,核批环节核批结束后,及时通知受理环节打印核批文书,一份由纳税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另一份转调查执行环节,由调查执行环节连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纸质调查资料归入纳税人户籍资料夹。受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主要包括:资料内容齐不齐、项目填写全不全;而调查环节主要调查核实纳税人所填资料的内容,对纳税人填写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核批环节对受理和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监控,对工作质量全面把关。

三是明确传递办法。统一编印《税务资料传递登记簿》,人手一本,规定所有征管资料传递都必须进行登记,具体登记资料传递的时间、名称、份数、传递人以及资料反馈时间等内容。资料接收人在接收资料时必须在登记簿上签收。资料传递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了环环相扣,相互督促的工作局面,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如,在“4+1”联动资料管理中,首先明确了“4+1”联动联络员,具体负责分局内外联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同时,由各岗位每天从上级局联动信息平台、CTAIS征管系统、税收监控决策系统采集的信息数据和日管中发现的异常信息,报“4+1”联动联络员统一登记,并提交分局“4+1”联动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分局“联动领导小组”在接到联络员提交的任务清单,结合分局税源的实际情况,讨论分解联动任务,明确任务责任人,规定完成时限和任务要求,并以《联动任务分配单》的形式,书面传递相关岗位进行分析处理,由相关责任股室签收。各职能股室在接收到下达的任务单后,积极组织力量,落实各项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并制作《联动任务完成情况反馈单》,交分局“联动领导小组”。分局“联动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股室的反馈情况,对照市局联动任务要求进行查核,对已按要求完成的任务,及时向市局联动办反馈,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相关股室重新办理,从而确保联动任务按时保质地完成。

在“四小票”核查工作中,分局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异常发票信息,对异常发票不管金额大小,每票必查,核查中对“缺联”、“重号”、“不符”的异常信息逐条逐项与企业抵扣凭证原件及相关购销合同、资金往来进行核对,对属技术性差错需要整改的,向企业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对非技术性差错、需要移交稽查异地协查的,及时填写《其他抵扣凭证协查表》和《委托协查发票明细清单》,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2007年。该分局共组织“四小票”核查286份,移交稽查异地协查243份,发现假票15份,全部移送稽查立案查处。

四是明确资料传递时限。根据分局实际情况,对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标准,使各项工作内容格式化、资料传递程序化,形成流水式作业,基本上杜绝了上下之间、股室之间、股室内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同时,按照“谁收集、谁整理、谁装订”的原则,分局所有资料由各责任人负责分类整理,编印卷内目录,打印资料封面,并自行装订成册。年后1个月内统一移交综合股检查验收,统一编号,统一加贴标签、统一归档保管。

五是明确责任追究。为保证资料规范化管理取得实效,分局除了对税收征管全过程实施监控外,还结合月度“四考一挂”和对责任区考核工作,以税收征管资料为依据,按月组织执法检查,排查征管工作中的簿弱环节和征管资料的缺陷,敦促分局干部规范执法,确保分局各环节之间实时互动。对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工作逾期、传递超限以及不符合传递质量要求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被纳税人投诉情况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结合实际精细管理抓住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的主动权

实施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其落脚点就是要加快征管资料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实现对征管资料信息储备、综合查询、数据运用等多项功能。在实施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过程中,该分局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程度。

(一)“分户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对于税收档案来说,不论是“一户式”管理还是“分类式”管理,其原始资料本身都是一致的,不一致的只是排列组合的方法不同而已。纸质资料一旦按某种分类方法归档装订后,就很难再改变。针对这种情况,分局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及以往“分类式”管理的特点,要求户管资料严格按户管理,类别资料实行分类管理。如纳税申报资料按户收集装订,纳税评估、“四小票”核查等按类别收集装订,基本实现了“户管式”与“分类式”档案管理模式的结合。

(二)项目内容与征管软件应用相结合。手工资料与征管电子信息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征管电子信息来源于手工资料,另一方面,一些手工资料又取数于电子信息。为确保电子信息与手工资料时间同步、内容一致,分局结合2.0征管软件上线,对原有电子基础数据进行了认真核对和维护。为了确保数据维护的准确性,分局在将上级下发的异常信息分解下发前,一方面主动请教专业信息技术人员,认真理解数据维护操作的具体要领,严格对照ctais2.0操作规程,规范每个操作步骤;另一方面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数据维护任务。在数据维护过程中,逐条核实信息,坚决清除垃圾数据,对现有纳税人的信息进行了一次全面审核、清理,有效地保证了征管资料的正确性。

(三)档案格式与税务文书规定相结合。对应当形成档案资料的,统一按照《全国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统一使用规范化的档案格式,全面规范“表、证、单、书”式样,确保征管资料的规范统一、装订美观。

(四)档案管理与电子文档管理相结合。对每年的档案检索目录全部输入电脑,建立电子检索目录,便于快速查询资料。如果想查阅纸质资料,可通过电子档案搜索查询的方法,查出档案目录号,直接查找书面档案即可,从而缩短了查找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促进了分局税源管理质效的提高。实施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在征管资料归档存查的基础上,更好地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提供完整信息和查询分析功能,并应用到征管实际工作中,实现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情况等各项涉税事项进行实时监控,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征管资料利用水平,强化了税源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