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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减免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2-12-16 10:05:31

学费减免申请书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1

您好!我是2010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1000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2

现今,世界各国均把教育作为谋求发展的重要战略。除了采取支持教育发展的政府财政拨款外,纷纷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与竞争力,实现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目的。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一种政府行为方式,在引导社会各领域的资源流动以及发展国家教育事业进程中具有较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其中,英美等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在其法规制定以及实施方面较为完善,特别是在教师税收优惠方面具有许多独到之处,学习和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教育税收优惠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教育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英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一特定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税收抵免、税收扣除等。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规定的优惠称之为税收优惠;对于政府来说,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支出被称作税式支出。

美英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规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法体系,美国和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结合综合所得税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教师的具体减免税政策和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对从事教育的教师个人以及家庭在不同环节提供多种优惠,从而使教师适用更低的税率或者获得更多的退税。美英两国虽然对综合所得税制有着不同的内容形式规定,比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由申报的基本税制模式:而英国则是将各种类型的所得置于不同的分类中,各项所得在经过各种扣除之后被汇总成为应税所得进行计征,但两国个人所得税都属于综合所得税制范畴,这为各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为了提高教师的待遇,美英两国制定了庞杂而又极具针对性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教师应纳税额度,降低应税税率。例如:在美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直不高,因此,美国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那些在K-12学校服务900个小时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在英国,国家对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出台了一整套详尽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英国各大教师工会均为其教师会员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扣减内容。

根据美国与英国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信息,两国在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国的税务部门均对诸如教师培训费、各类工会和专业协会费用、教师工作交通费和教师工作制服费等大类进行了规定,但所涉及的细节有所不同。美国对教师培训费的税收减免额进行了上限规定,每年可从应税收入中最高减免2000美元;英国则是对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培训项目进行了规定,只有在教师参加为期四周以上且与所教课程有紧密关系,并确定为提高教学质量所必需的培训,其所引起的花费才可申请退税。在工会、专业协会费用方面,英国只允许HMRC认可的专业协会或者学术团体的法定费用以及资料订阅费用。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制服费方面,美国规定只有印有学校标志衣物的购置费用以及学校实验室的保护性装置等才可申请税收扣减:英国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则相对宽松,凡实验室的工作服、防护服以及教师在上课中或校外参加体育活动时需要的运动服装和设备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均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交通费方面,美英两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只要是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均可以申请退税。除此之外,教师在多所学校任教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以申请退税,但教师日常通勤费用不可申请减免税。

除了上述规定外,两国对各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均有着特殊的规定。例如美国设定了“班级教学支出”项目,规定只有与教学活动严格相关的经费才可申请减税(如课堂使用的书籍、文具用品、教学设备和其他辅助材料等)。对于健康和教育课程中使用的教学用品,只有当他们认定为竞技体育用品时方可申请税收减免,且最高限额为250美元/年/人。如果申报人的年度教学支出超过250美元或者职位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也可申请超过其调整后总收入2%之上的“教学杂项支出”减免额。此外,教师出于慈善目的向学校捐献教学用具和仪器所使用的个人资金,可以申请部分税收返还;教师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所购置的相关学习书籍可申请此类购书款中的税费返还。更为人性化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教师减税法案”规定: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每年可以获得高达400美元的减税,美国政府在2003-2008年间提供了5.77亿美元的经费专门用于教师减税。

相比于美国,英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条目则更为细致。英国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定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项目和适用情况,其中又特别对“家庭办公支出费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和“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家庭办公支出费用”项目规定,如果教师需要在家备课、批改作业、撰写学生成绩报告,则教师不能就这些家庭办公费用申请税款减免;即使教师在家里专门开辟场所进行办公,家庭办公场所的总开销也不属于必要工作性支出,不能申请税收扣减。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方面,只有用于英国普通中等教育证书(GCSE)、英国高中课程考试(A-LEVEL)、奖学金课程的教学辅导书可申请退税,其他各类教学辅导书则只能尝试申请退税。同时,在退税时教师必须证实所购书籍为教学必需品且学校无法提供,还需保留所购书籍的付款单据。在“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方面,教师个人在购买学校没有提供的教学仪器(如电脑、传真机等)时,不可申请税收扣减。但如果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或者学术研究时需要一些专门的办公设备,则可申请税收扣减。

总之,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美英两国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详尽而又有很强的灵活性。这些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较好地实现了减轻教师纳税负担的既定目标。反观我国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相关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在优惠范围、优惠程度、优惠方式上与这些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充分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英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惯例,使教师切实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不仅有利于完善教师的待遇保障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

二、美英两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积极借鉴美英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理念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有利于简化税额的计算。适应源泉课税的要求,但对于特殊行业(如教师)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较少涉及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所以教师很难享受到分类征收、分享扣除的费用扣除优惠。即使教师绝对收入有所增加。但相比于其他领域而言,教师所缴纳税款也会提高,导致教师相对收入并未得到大幅提升。

而美英两国在个人所得税中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模式,通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同来源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在公平税负和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借鉴综合所得税模式的理念,将教师所得收入减去可扣除标准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者对教师等特殊职业提高其免征额,这样则既可以实现提高教师待遇的目的,又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2.制定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教研用书、设备和辅助材料等方面,教师自掏腰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小学设立多所分校,或教师走教,其间的交通费往往需教师自己承担,教师家访活动中所涉及的费用通常也由老师预先支付……诸如此类的这些费用虽有可能会在总收入中给予补偿,但从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教师应纳税收入,所缴税款增加,降低了补偿的效果。

事实上,与针对教育供给者进行税收优惠相比,直接针对受教育者个人进行税收优惠,能够使社会更切实地体会到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在管理上也更有利于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因此,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个人,而我国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针对的是高等教育机构,面向受教育者个人的不多。现行税法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特殊的减免措施,加上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导致教师无法真正享受现有税收制度的优惠措施,国家对教育和教师的重视在税法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

因此,我国应借鉴美英两国做法。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我国教师减免税范围,转变教育税收征收模式,从而有效降低教师的应税收入水平。此外,对我国贫困边远地区而言,教师收入水平低,教师数量难以满足学校教学要求,为吸引和稳定教师,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力度就更显得重要了。因此对于对偏远地区国家应制定特殊的减免税政策,由政府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此部分教师减税。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3

企业注册登记方面

1、程序更简化。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其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让其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

2、减免各类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资金确有困难,允许其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提醒目前有关政策已经执行,大学毕业生在办理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时,除带齐规定的材料,提出有关申请外,还要带上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提醒:在福州的中行、农行、建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目前没有开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业务,这种尴尬情况主要缘于此类贷款的高风险。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在追求资金收益性、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安全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相对其他贷款风险高。大学生刚毕业,缺少社会工作经验,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贷款。而且即使大学生有合适的项目,也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企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税收缴纳方面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企业运营方面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4

1、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

2、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的倾向。《规定》及《办法》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被扩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被缩小。

3、司法救助的内容规定不具体。首先,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包括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其次,再审案件、支付令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再次,救助内容只有缓、减、免诉讼费用,没有规定其他救助内容,明显过于单一。

4、司法救助条件规定不科学。《规定》第二条以“经济确有困难”、《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作为救助条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而“经济确有困难”在实务中很难界定和把握,没有具体标准可比对,导致司法救助随意性较大。

5、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营利性法人和外国国民是否属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

6、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及《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进行重构:

1、重新界定概念及确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难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个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容,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充分及时行使。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原则;二是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原则; 三是经济困难先决原则;四是公开、公正原则。

2、扩大适用范围和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及司法adr;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福利性单位,也包括营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或组织,而且还根据国际条约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国民。

3、扩大适用条件及救助内容

司法救助适用条件为:(1)有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有胜诉可能;(2)有证据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体和适用范围;(4)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应包括:(1)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缓交期限为立案阶段,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仅适用于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减交、免交为立案后至宣判阶段,减交比例为总额30%,减免交在作出判决时一并决定,并均在法律文书上载明。减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免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但只适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刑附民诉讼、国家赔偿诉讼而有胜诉可能时指定人,适用于当事人文盲而又无人的情形;(3)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人,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4)设立法律咨询机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诉讼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启动、审批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由当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内容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由县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和收入的证明等),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如决定救助,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起诉、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在决定立案之日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宣判之日补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申请刑事救助金和执行救助金的,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庭(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其他救助内容的,则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决定即可。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2)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现代型诉讼,即围绕着离散性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引发的纷争。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建议立法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除诉讼费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内容,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5、增设撤销、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5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等学校的奖助学政策具有学校重视、目的性强、形式多样等特点,奖助学政策为当今高等学校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培养人才的需要,对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教育都特别重视,提出“教育为立国之大本”[1]。为了贯彻中央政府的政策,同时也为了促进本校学生用功学习,一些高等学校如安徽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交通大学等实施了奖助学政策,其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免费公费制度、奖学金制度、助学金与贷金制度等。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1937年抗战爆发期间是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民国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稳步发展、逐渐完善定型的时期。一些学校丰富了奖助学政策的形式,也有一些学校经历了奖助学政策从无到有的阶段,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1937)是民国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发展的“黄金时期”。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进行研究的论文,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北洋政府时期奖助学政策

 

早在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创办了一批具有高等教育性质的高等学堂,当时就对学生施行了奖学政策,其中包括1862年成立的京师同文馆,为了吸引和培养人才,京师同文馆除了学费、膳宿费外,每名每月还给予膏火银3两。此外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对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除了月考外,每年十月考试一次,称为岁考,岁考一等2名,每名给予4两的奖励,二等3名,每名奖励2两;每年于四仲之月举行考试一次,称为季考,季考一等名额为2名,每名给予3两的奖励,二等名额为3名,每名给予1两5钱的奖励。[2]其它学校如船政学堂也对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每三个月考一次,“学有进境者考列一等者,赏洋银十元,二等者无赏无罚,三等者记惰一次,两次连考三等者戒责,三次连考三等者斥出”[3]。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更是规定了大学每年可以从学生中选出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学生“免其学费,以示鼓励”[4]。

 

民国成立后,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继续得到发展,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教育收费制度的施行。1912年政府颁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其中规定除高等师范学校外,对其他高等学校征收学费,教育收费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教育收费制度导致了许多贫苦家庭出生的优秀学子上不了学,贫苦学子就学问题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各级政府、高等学校、个人和团体施行了一些奖助学政策帮助贫困学子就学。另一方面是为了对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以此激励学子努力学习。

 

1922年北京大学制定《国立北京大学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规定助学金仅给予贫困学生,每名每年得国币200元,分四次给予。奖学金主要以成绩作为标准,不限于家庭经济的状况,每名每年500元,分四次给予。申请助学金者必须填写申请书,附加成绩、证书及著作于每年5月1日以前送至研究所所长办公室,由所长在5月内召集研究所委员会审查决定,审查结果于6月1日在大学日刊上公布,奖学金的授予由研究所委员会根据学生的成绩,“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表决,拟定应得奖学金之研究生姓名”[5]。

 

此外一些学校专门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国立西北大学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10名,每年150元,要求学年学业总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在65分以上并无旷课者;乙种20名,每年100元,要求入学成绩或学年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60分以上者;丙种40名,每年60元,要求学年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单科成绩60分以上者。同时规定各年级得奖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甲乙两种奖学金得奖人数超过定额时,以成绩高低定之,低者获得乙种或丙种。[6]河海工程专门学校制定了《奖励学生规则》,将奖励分为两种,一种是德业奖励。一种是体育奖励。规定自本科一年级开始每学年末对学生进行考核,对学年成绩、品行、学业均属优良而体育及格者给予德业奖励。德业奖励分为三级,除了给予奖励证书外,初级还给予价值10元以下的书籍或学习用品,高级为价值15元的书籍或学习用品,最高级为金质徽章。对体育、品行均属优良而学业及格者给予体育奖励,奖品为体育用品。[7]

 

虽然北洋政府时期一些高等学校施行了奖助学政策,但是并没有普遍化,为此1923 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通过决议,大会要求中等以上学校应该对“成绩特殊之天才生”设置:一、免费名额若干名;二、贷费,贷与必要之用费,“俟其学生任事后缴还”;三、补助费,“给与必要之用费,俾完成修习研究之事业”。[8]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教育倍加重视,特别是193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为了奖励品行端正、学习优良而因家庭贫困无法求学的学生,全国公私立学校应该设立一定数量的免费及奖学金名额,此后高等学校的奖助学政策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普遍化的道路。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奖助学形式

 

(一)免费公费制

 

免费就是免缴学杂费,公费就是除了免缴学杂费外,还给予一定的补助。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些高等学校相继制定了符合自己学校的免费公费政策。综合各校情况看,各校免费公费制的选拔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只看成绩不考虑家庭情况,一类是成绩和家庭情况都是选拔的重要标准。

 

第一类的学校有东北交通大学、辅仁大学、国立同济大学等。东北交通大学规定学生每学期习满学科单位总数而总平均成绩列在85分以上、品行纯粹者为优待生免全部或一半下学期学费住宿费用。[9]辅仁大学规定:“凡一学年所得之总成绩平均分数为本级最高,总成绩在B等以上,所习之专门必修科分数在C等以上者,免缴翌年全年学费。”[10]国立同济大学规定,本校学生平时求学勤恳,品行端正,学期试验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者经教务会议议决后免其下学期学费。[11]安徽大学设置免费名额18名,公费名额6名,根据各年级合格学生数分配,免费名额一二年级各设5名,三四年级各设4名,公费名额一二年级各设2名,三四年级各设1名,历年学业总平均成绩或入学试验平均成绩审定尽成绩最优者给予公费待遇,次优者给予免费待遇。[12]

 

第二类选拔标准在各大学中占多数。交通大学免费生免缴学费、体育费每学期共计23元,一年级第一学期并免除图书馆费、体育馆费共计25元,公费生每年给予津贴200元,分作两期交付,除免缴学费外,其他各项费用在津贴中扣除。申请免费公费名额的学生必须将家庭清贫证明书呈送学校,同时对其成绩也有相应的要求。在校学生的成绩在全班三分之二以内才能申请免费待遇,在本院前五分之一以内才能申请公费待遇,获得免费生或公费生资格的学生,如其操行成绩与学业成绩不及乙等(80分为乙等)者,则停止其免费或公费待遇。

 

[13]暨南大学设置免费名额为40名,公费名额为16名(其中新生占33%,老生占67%),每名每年给予国币100元补助。申请免费公费的学生应呈送原籍县市或居住在三年以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清寒证明书。新生申请免费者或公费者,其入学成绩应在全体录取学生中的15%名或10%名以内;老生申请免费者,其上学年成绩在75分以上,操行成绩在乙等以上并体格检查合格,体育成绩在乙等以上。申请公费者,其上学年成绩在85分以上,操行成绩在甲等并体格检查合格,体育成绩在乙等以上。[14]

 

同济大学也作了与暨南大学类似的规定,免费名额为25名(工学院14名,医学院11名),公费名额为10名(工学院6名,医学院4名),申请学生必须是“家境清贫,体格健全,资秉颖异,成绩优良”,具体就是申请学生除了须呈送原籍主管行政机关的清贫证明书外,其学业总平均成绩须在75分以上,操行、体育、军训及实习成绩皆满80分。申请学生按照成绩较优者给予公费待遇,次优者给予免费待遇,成绩相同者由学校公费暨公费学额委员会讨论决定,凡是除东北地区学生外如在政府机关或者省县有奖学金或贷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学校公费名额。[15]复旦大学与其他学校有所不同,该校对成绩优秀的贫困学生的资助包括两种,A项为免缴学费及宿费,B项为资助学费,但是规定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肄业期内为本校服务,A项之学生每星期至少服务6个小时,但至多不得过12个小时,B项之学生每星期至少服务4个小时,但至多不得过8个小时。[16]

 

还有一种形式与上述两种都不相同,北平中法大学对该校优秀本科毕业生资送该校海外部留学,其要求是:(1)毕业成绩满70分以上者;(2)品行端正,在本校肄业期间未记大过者;(3)身体健康,经过本校医检查无重要疾病者。各学院派送学生每届每院最多只限五名,按系平均分送,如有余额以合格学生之较优者选派。各院毕业生派送留学起身之前发给三等船票一张及治装费100元,派送学生到海外部里昂中法学院留学免收学费、宿费、膳食费并由到法之月起每人每月由本校津贴国币20元。学生在海外里昂中法学院毕业后,学校发给回国三等船票一张但不给旅费,其未能毕业而必须回国者学校只发给四等船票一张。[17]

 

(二)奖学金政策

 

奖学金政策是奖励成绩优秀学生的一个重要机制。民国时期,除了各省市县对本籍在外就学的优秀学子给予奖学金外,一些高校也根据学校自身情况设立奖学金以激励本校学生用功学习,所以一些高校的奖学金政策的选拔标准主要是考虑成绩和品行。如安徽大学将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等,奖励学行兼优的学生。

 

甲等的条件为成绩在90分以上的科目要占到四分之三,其余都在80分以上;乙等奖学金的资格为成绩在90分以上的科目占一半,其余都在80分以上;丙等为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但是获得奖学金学生如果有犯过或者退学的情况得停止或追缴奖学金。

 

[18]光华大学规定申请奖学金的资格为学生成绩总平均分在乙等以上但无一门成绩在丁等者,同时要求申请学生必须无论任何事故请假未满15小时且未记过或受警告者。[19]武汉大学设立系奖学金(每名50元)和院奖学金(每名60元),系奖学金的条件为在所在系中学年成绩最高者或在所习必修课成绩均满80分或所习必修课学年成绩有三门在90分以上;院奖学金的条件为在所属学院中所习主要科目成绩特别优良或学年总成绩比较高或论文、实验有特殊成绩。[20]

 

也有一些学校将奖学金奖励给成绩优异的清寒学生。如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将奖学金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奖学金名额为3名,法政经商四学系各1名,每名每年金额150元;乙种奖学金定额16名,法政经商四学系各4名,每名每年金额80元。除了要求品行端正、在该学年中未受惩戒、经院医证明身体健康、甲种学年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者、乙种学年平均成绩为80分以上者外,申请者家境贫寒还要经原籍地方官署证明或同班学生多数出具证明。

 

[21]燕京大学为了使家境贫寒学生减轻就学压力而设立奖学金,名额为65名,每名每学年得银币40元,申请奖学金者为该校本科肄业一年以上家庭贫寒的学生,上学年平均成绩点在1.000以上。[22]清华大学将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普通奖学金为各科平均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上体育及格且家境确系贫寒者可以申请,但是申请学生须呈送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书及附二人以上的保证书,如贫寒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可以同时申请特别奖学金。[23]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一些高校除了将学业成绩作为标准外,还将体育成绩也列入考核的标准。如浙江大学就要求学期成绩最高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各科成绩在75分以上,操行优良、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者才能申请奖学金。[24]此外一些高校对学生在其他领域有特殊成绩的也给予奖励。

 

同济大学与中山大学就专门设立了著作奖与特著奖。著作奖就是对学生的论文或实验调查等经教务会议或其他法定教授团体审查认为有价值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奖金或书籍。特著奖就是学生的著作或试验经主任教授审查后确实有学术上的价值或科学上的发明则给予一定的奖金,若有特别重要之著作或发明者由该校呈请教育部奖励。

 

(三)助学金与贷金

 

各高校的助学金与贷金是专门针对清寒的优秀学生,施行助学金的有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国立青岛大学、云南大学等。清华大学的助学金名额为40名,每名学生每学年给予至多国币80元,其申请条件为家境清寒、品行端正、在校肄业满一年、初次请求时在前一学年平均成绩达1.00以后继续申请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达1.05、体育及军事训练及格。[25]国立浙江大学将助学金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名额为5名,每人每学期40元;乙种名额为10名,每人每学期25元。助学金的等次以学业成绩及家庭清寒程度为标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就是在课余及假日为学校服务。

 

[26]国立青岛大学将助学金定为每名50元,其名额由校务会议先期决定,该校肄业满一学期且家境确系贫寒的大学本科正式学生的各科成绩平均为乙等以上、体育军事训练及格、品行优良者可以申请助学金,学生申请助学金须于每学期内以书面陈述经济困难状况连同本籍最高教育机关之证明呈送学校,同时规定学生所领助学金及校内外奖金或津贴,每学期总领额不得超过150元,其超过之数应于发款时扣除。[27]云南大学助学金名额为全校学生总数的十分之二,每人月给半开银币6元,学业成绩须达到乙等以上、操行达到甲等、一学期请假时数没有超过48小时的清寒学生可以申请。

 

贷金与助学金有所不同,助学金一般不要求学生归还,而贷金则要求学生在毕业后规定的期限内连同利息一起还清。贷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经费;二是社会或个人的捐助。国立四川大学拨款3000元作为贷金费用,规定本校三年级以上学行良好、总成绩分数在75分以上的贫困生可以申请。“

 

借款金额每生不得超过60元,其免缴学杂全费之学生每年30元,免缴半费者45元,但不免费之学生其应缴费用应由贷款内扣除之”,同时规定贷金年息定为3厘,以复利计算,要求学生在毕业2年内还清,学生如有呈报不实、学行不佳,均得拒绝其申请或终止其贷费的权利,同时追还其贷款。[28]云南大学贷金名额定为全校学生总数的十分之二,每人月给半开银币8元。凡是没有津贴或助学金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申请:(1)各科成绩均及格,平均分数达80分以上者;(2)操行成绩均列甲等者;(3)在一学期内未曾缺席,请假时间不超过24小时者;(4)在一学期内未曾受记过处分者;(5)按期注册者。

 

[29]中山大学则规定本科满一年以后学年总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以向学校申请贷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50元,借款利息定为4厘,其清还期间不得超过毕业后三年。江苏大学将贷金种类分为三种:短期贷金、长期贷金和指定贷金。短期贷金数额不得超过一学期的膳宿费,短期贷金没能按期归还不得申请第二次贷金;最长贷期不得超过半年,长期贷金每年最多50元;长期贷金和指定贷金每年还款之数与每年所贷数额相等,学生须在毕业半年内还清,如愿一次还清,免利息。[30]一般申请贷金的学生必须有担保人担保才能获得贷金,如学生到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四川大学担保人为当地商号及有固定职业人士,江苏大学担保人为该校教职员或该校承认的两位担保人或商号。

 

三、奖助学政策特点

 

1.学校重视

 

为了激励本校学生用功学习以及减轻清寒学生的求学压力,高等学校如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云南大学、武汉大学、安徽大学、同济大学等对学生的奖助都特别重视。一些学校还专门成立了委员会对奖助政策的制定、施行及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如安徽大学设立了公费免费及奖学金委员会,委员共7人由学校专任教师中推选;四川大学设立学生贷费委员会,由校长聘请学校教职员17人组成,贷金的给予由贷费委员会审查决定。

 

2.目的性强

 

高校施行奖助政策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激励学生用功学习,二是对清寒的优秀学生给予奖助。所以,高校对申请奖助政策的学生的成绩或家庭状况都有一定的规定。申请奖助政策的学生成绩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如山东大学规定学生申请免费公费须上年各科成绩及格、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才能申请。对于专门针对清寒学生的奖助政策,清寒学生必须出具清寒证明书后才能有资格获得奖助学金。

 

3.形式多样

 

民国时期高等学校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奖助政策,包括免费公费制、奖学金政策、助学金与贷金政策。如安徽大学采取了免费公费制、奖学金制度,浙江大学采取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同济大学与中山大学还设立了著作奖与特著奖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校施行的奖助政策,对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激励了学生努力学习,对清寒学生的助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清寒学生的求学压力。虽然其奖助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对清寒学生的帮助是有限的,清寒学生仍然上不起学,当然这是由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的。总体上说,高校施行的奖助政策是值得肯定的,对当今高校的奖助政策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第七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三条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7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1、资助对象为全市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职业初中学生,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两免一补”资助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但在排序时应本着品学兼优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2、资助贫困生工作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构成:中央提供贫困生免教科书费用;市、县(区)两级承担贫困生杂费,免杂费以市级为主,市负担比例(根据各县区可用财力凡人均可用财力超过2万元的,市负担60%,不足2万元的市负担70%,余下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补助贫困生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县负担。20*年资助面积达到贫困生的35%,20*年资助面积达到贫困生的70%,到2007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享受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目标。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贫困生的方式主要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包括免贫困寄宿生住宿费)、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具体资助方式按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资助。特教学生(包括残疾、孤儿)必须享受免全部教科书费,基本免除杂费。

2、学生享受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按国家规定应优先选用经济适用版教科书,如果选用彩版书超出的费用由县(市)区承担,但所有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教科书。今年春季由县(市)区统一采购,已收取书费的一律退还给学生。秋季后由省统一采购,不许再向贫困生收取书费。中央财政对贫困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小学包括品德与思想(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科学、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初中包括品德与思想、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选择历史、地理)、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20*年享受免教科书费的贫困生,20*年春季应继续予以资助。免费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免杂费按省规定的“一费制”标准:农村小学1-2年级每生每年130元;3-6年级每生每年18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235元;特教生每生每年200元。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一般按250元掌握,初中每生每年一般按400元掌握,特教生每生每年一般按250元掌握。

3、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助资金,并将资助贫困生资金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责任承担免杂费资金,逐步安排寄宿生生活费,不得降低资助比例,减少资助人数,不得按在校生平均分配资助资金或轮流资助贫困生。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贫困生及时做出调整,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得到资助。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公示情况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资助学生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后领取补助资金。

4、免杂费、免教科书费的资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免杂费的资金由学校集中使用,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免教科书费的资金要集中掌握。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原则上由学校集中掌握,也可分月发给学生。

四、资助情况上报

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报告“两免一补”经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再分春、秋两季及时上报资助贫困生情况,内容包括:由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资助贫困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生成的上报电子信息数据,及打印生成的《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县级基层报表》、《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报表》、《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花名册》、《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转出花名册》。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8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9

第一章培训对象

第一条上一年度冬季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应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第二条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当年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名参训的,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教育培训。

第三条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超过3个月以上,以省民政厅核定的各承训机构培训时间为准。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承训机构

第五条承训机构由省民政厅批准认定,主要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已批准认定的承训机构见《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及招生专业》。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军分区司令部共同参与的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

各县(区)参照市级成立相应的县(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第七条根据《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八条和《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考核办法》规定,成立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为市民政局内设科室,配备2名专职人员,承担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责任分工

第八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领导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并负责组织对全市承训机构的考评。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承担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日常工作。

第九条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每年参训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经费预测、学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教育培训资金方案制定等工作,并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承训机构的考评。在每年退役士兵报到时,把省厅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指南》发到每个退役士兵手中,让有意接受培训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和工作经费的安排,审核教育培训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承训院校,并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证书核发和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三条军分区司令部、各县(区)人武部负责在退役士兵办理预备役登记和新兵征集时进行免费教育培训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对培训政策知晓率达100%。

第六章入学程序

第十四条报名入学。

(一)退役士兵到当地民政部门报到之日起至8月底,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当年免费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2个教育培训专业志愿,并同时提供身份证、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3张一寸彩色照片,填写《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二)县(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做出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县(区)民政局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承训机构分类后,将名单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与各承训机构对接,由承训机构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退役士兵凭《入学通知书》、《省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省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和身份证件按承训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第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分别在每年5月上旬、9月上旬将《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和每个学员的报名申请表及退伍证、身份证复印件报市民政局。

第七章教学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

第十七条承训机构应建立领导机构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工作职责,制定退役士兵学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与实训时间,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及时掌握大中型企业和当地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就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存入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承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报名入学时,参加短期培训的学员需垫付300元学杂费,参加中等学历教育的学员每学年需垫付500元学杂费。待其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予以全额退还。中途严重违纪并被勒令退学的其垫付学杂费不予退还,并停发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将不定期对退役士兵学员在校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同一个学员查到一次不在学校学习的进行口头教育,二次不在学校学习的进行警告,三次不在学校学习的停发当月生活补助费,三次以上不在学校学习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八章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承训机构要加强学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创业观教育,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积极为学员创造就业条件,鼓励学员自主创业。要通过招聘会、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等形式提高学员的就业率。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企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配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

第九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为3个月(上级批准延长的除外),按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培训资金标准执行,市外的承训机构按省厅确定的标准执行,培训资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人每月300元。

(二)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时间一般为2年,按每人每年最高4000元培训资金标准执行,培训资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人每年3000元。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十章资金拨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拨付到承训机构,程序如下:

(一)承训机构在开班后一个月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实际在校参训人员花名册(开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以本学年注册学员情况为基础提出年度资金申请),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民政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数,对承训机构申请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资金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拨付承训机构;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采取分段拨付方式,在每年审报核定金额后,一个月内预拨40%资金,年底再根据全年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

第二十八条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其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按照中等学历教育的标准和年限,采取报账的方式按学年分段补助,程序如下:

(一)开学后,学员凭本人申请、入学通知书副本及学校收费凭据到市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本学年60%的教育培训费。

(二)学年结束,学员凭成绩报告单领取本学年教育培训费余款。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民政局牵头组成考评工作组,对承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提出教育培训资金余款拨付意见。

第三十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学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参训人员和时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及时发放到个人。

第三十一条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和相应的学杂费减免政策。相应减免的学杂费在核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时作相应扣除。

第三十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等工作。

第十一章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承训机构考核制度。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区),不能申报评比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县(区)政府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培训学员生活费发放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二)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和实际就业率纳入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考核承训机构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培训效果等(具体考核标准按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考核办法执行)。对考核不达标,按考核情况酌情扣减教育培训经费,最高扣除金额不超过培训经费总额的20%。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机构,取消承训资格。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