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局关于印发《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公路分局:
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公路局制定的《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机构、工作责任、检查监督到位,努力做好公路抗震防毁工作,确保公路安全与畅通。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地震 应急预案 印发 通知
抄送:省公路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本局领导、
工程科、机材科、办公室、安保科。
市公路局 办公室
2005年7月13日印发
市公路局关于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了在我市公路遭受破坏性地震时,使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序地开展抗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及《龙岩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及公路抗震防毁原则为指导,依托现有的战备资源和民兵组织,做到资源共享,不断加强资源与人员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在紧急状态下,服从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确保XX市境内G319线、G205线、S103线等入闽通道和通往闽南沿海地区主要通道及辐射通往各市县主要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公路局交通战备、抗震抢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在紧急和突发灾情状态下公路部门的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为局长XXX,副总指挥为副局长XXX、XXX和总工程师XXX,成员由各公路分局局长组成。下设交通战备、抗震抢险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市局工程科,成员由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的各项战备和抢险救灾任务,审定各项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公路交通战备、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人员名单另附。
三、组织保障
(一)物资保障。市局物资总库设在XX区XX,设有专用战备物资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贝雷钢桥等战备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公路抗震防毁物资,由专门仓库人员管理。抗震抢险办应随时掌握战备和抢险物资的储备数量并保持完好状况,同时根据需要增加储备数量和各类物资的保管、更新。
(二)运输保障。以我局现有的运输力量为依据,必要时,可依据紧急状态法,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运输保障队伍(由市运输总公司组建)的运输力量。
(三)通讯保障。利用现有的电话、手机、计算机互连网络和其他公用通讯设施。在公用通讯设施遭到破坏时,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通讯保障队伍(由市移动通讯局组建)或防汛抗旱指挥部专用通讯线路实施通讯保障。并准备备用摩托车、小车形成联系网络,确保紧急状态下公路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
四、组织实施
(一)公路抗震抢险保障分队平时应处于战备和待命状态,加强对公路线上重要部位(主要线路、大桥、隧道等)的维修养护和日常值班巡查,及时将重要部位的当前状况信息报送局抗震抢险办公室,以便能及时、准确做好预测和决策,遇突发情况能果断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措施。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公路分局要迅速了解公路震情、灾情,确定应急抢险工作规模,并即向局抗震抢险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 汇总向市府办、市地震局报告,并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局抗震抢险指挥部 按照本预案及时落实组织、物资、人员、车辆等项工作的调度,负责部署、指挥、协调所辖区域公路的抗震应急抢险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报告组织落实情况。
(三)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一旦接到上级下达抢险救灾命令,应立即组织赶赴震区现场,全力以赴投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震区现场抢险指挥由现场最高级别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根据地震级别、破坏程度采取架设贝雷钢桥、迂回、绕道行驶、抢修恢复等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并现场成立公路抢险组、物资供应组、伤员救护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生产恢复组等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国道—重点省道—重点县道的优先次序,采取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确保抗震抢险工作有序进行,尽快修复被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恢复公路畅通。必要时还必须在主要路口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或派专人值勤、疏导交通,尽力将地震破坏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附件:(一)公路抗震抢险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路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人员名单。
(三)XX市公路局重点保障公路。
一、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二、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局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局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按照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后勤保障、次生灾害防御等职责,设立5个工作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
3、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局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二)组织体系框架
1、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局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2、抢修救灾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3、宣传报道组:责任单位局政工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联动中心。
按市、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责任单位局综合科,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办、环卫办。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
5、次生灾害防御组:责任单位监理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维公司、城管执法局、市政办、绿化办。
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当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系统,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临震应急(Ⅱ级橙色):当接到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有感地震(Ⅲ级黄色):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等2个组应急。
(二)基本响应程序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局机关4楼会议室),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命令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赴地震现场展开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1)按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系统;
(2)抢险救灾组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3)宣传报道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5)次生灾害组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和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系统的恢复;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协调电力部门,迅速调集电力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联络系统;优先抢修和恢复区政府首脑机关、抗震指挥机构电力设施,保证用电供电。
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应急通知,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
(4)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迅速接受地震速报、灾情速报以及上级震情趋势判断,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反应建议;
(3)实施本部门及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
(1)抢险救灾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次生灾害组对预报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部署开展全局的抗震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后,立即上报;
(2)接收上级震情会商情况通报,迅速报告局领导。
五、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材由城维总公司负责准备;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地震形势面临非常复杂的情况,国内中强地震先后多次发生,而且全球大地震和特大地震也显著活动,4月14日我国未来我国大陆强震活动的总趋势将会呈现活跃。
二、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5.0---5.9级)、中等破坏性地震(6.0---6.9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7.0级以上)四类。
1、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2、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3、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或县级城镇发生大于7级、小于7.5级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4、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县级城镇发生7.5级以上地震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发生不同类型破坏性地震,应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规模的应急反应。
三、地震应急机构体系
(一)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的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震后转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责任和任务是立即自动采取紧急措施,负责全县抗震救灾措施的实施,领导、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县长和武装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地震局、公安局、经贸局、水利局、国土局、电力局、水保局、扶贫办、建设局、卫生局、广电局、交通局、电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气象局、粮食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公路段、财险公司、寿险公司、石油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一负责人缺员时,第二负责人为成员。在本县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小组即是同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地震应急工作。
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办,由政府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地震局长和民政局长任副主任,地震发生后,工作人员从政府办、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临时抽调。办公室承担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各组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领导小组成员(指挥部)应自觉迅速赶到县政府二楼会议室集中待命,接受任务。
(二)应急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等13个工作小组,各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县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省市地震局报告;
负责与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和省市地震局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抢险救灾组(设在县武装部):组长由县武装部部长担任。
县武装部、消防中队、武警中队迅速调集部队、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医疗卫生组(设在县卫生局):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
卫生局迅速调集医疗急救队伍、防疫队伍、疾控中心帮助灾区抢救伤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突发与蔓延;迅速向灾区提供急需药品、医疗器械。
县环保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严格监控污染源;防止污染区域扩大。
4、物资供应组(设在县商务局):组长由商务局局长担任。
县商务局、粮食局、供销合作联社紧急调运粮食、食品与急救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5、通信联络组(设在电信公司):组长由电信公司经理担任。
电信公司、移动和联通公司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毁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交通运输组(设在县交通局):组长由交通局局长担任。
交通局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的市县、县乡级公路、桥梁进行抢修或开通简易通道,并组织、调用车辆,保证救灾运输需要。
公路段迅速组织路、桥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的国道公路桥梁进行抢修或开通简易通道,保证救灾运输畅通。
7、治安保卫组(设在县公安局):组长由公安局局长担任。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要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单位加强警卫。
8、救济安置组(设在县民政局):组长由民政局局长担任。
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受灾情况,及时勘查、审核、兑付赔偿资金,保证投保人和单位的震后自救工作顺利开展。
9、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设在县建设局):组长由建设局局长担任。
县建设局组织城建应急抢修队伍,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县电力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10、宣传报道组(设在县委宣传部):组长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报道部门,对地震灾区的受灾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政府实施救灾抢险措施等情况进行报道,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震减灾应急宣传、救灾宣传,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县地震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震情的新闻报道严格审核把关,保证防震减灾报道、宣传真实可靠。
县广播电视局组织新闻报道人员急赴震区,对震情、灾情进行报道。报道必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人民的关怀,鼓舞灾区人民树立战胜震灾的勇气和信心。对防震减灾报道、宣传要及时编播。
11、次生灾害防御组(设在县水利局):组长由水利局局长担任。
县水利局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水患的水库、塘坝设施、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水灾发生、扩展。
县石油公司对管辖区域内的燃料油罐、液化石油汽罐等易发生爆炸、火灾、污染的次生灾害源,加强防护设施和措施,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加大监控力度,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12、救灾资金筹备组(设在县财政局):组长由财政局局长担任。
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筹备、拨款准备。
民政局积极向上、向外地区申请救援款项,并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做好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款项的发放工作。
13、对外事务联络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组长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负责与县外、市外、省外有关部门的联络、交涉工作。争取县外、市外、省外对本县地震灾害的救援资金和物资,以及地震专家、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考察和救灾工作的安排。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义务。
(三)指挥部成员的集结:
指挥部成员集结地点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当建筑物遭到破坏时集结地点为县政府门前。
四、地震应急反应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1、县政府的应急反应。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政府领导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将灾区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动员社会援助灾区;县政府迅速组织现场工作组,由政府领导带队,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和慰问灾区群众。
2、乡镇政府的应急反应。震区乡镇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部署应急工作;利用各种方式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一小时内将灾情概况速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随后要随时保持联系,汇报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县地震部门的应急反应。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保证通讯系统快速传递震情信息,迅速向上级地震部门和周边邻近地震台站询问震级和震中,了解辖区内震情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迅速派人赴震区进行宏观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向政府提出救灾工作建议。
(二)中等、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的应急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到位,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抢救伤员和抢险工作,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概况和应急规模,提出紧急援助的方案;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领导或其它领导带队的现场慰问团和工作组,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反应。迅速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应急行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请示省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3、震区乡镇政府的应急反应。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本乡镇应急反应预案立即行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4、县地震部门的应急反应。利用现有通讯工具,迅速了解地震震级,震中位置,于震后一小时内报县政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发展趋势,继续深入分析判断震情趋势及时上报;负责收集震害信息,进行震害调查,迅速组织人员考察,向政府提出震害考察报告和救灾建议。
5、其他几个主要部门的应急反应。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提出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由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组织接受援助物资和救灾款,按市政府和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对水库、塘坝、输变电所、高压线路、主要道路、桥梁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站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于稳定救灾秩序和争取省、区内社会各界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报道。
6、地震中的涉外事务。
发生中、强和特大破坏性地震,除军事和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以及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及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宣传部、广电局负责安排。
7、应急避险场所。县城范围应急避险场所设在县体育文化中心、民生广场、时代广场、下坝药材市场,各乡镇应急避险场所设在比较空旷的地带。
五、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宣布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一)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对相邻区县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二)预报区域人民政府临震应急主要包括:
1、县地震部门启动《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台网监测,收集宏观异常情况,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保证同省地震局的通信联络。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适时避震通知,必要时(除非常紧急情况外应经省政府同意)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进入临震应急宣传期,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三)震后应急抢险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措施是减轻地震灾害最重要的环节。大震发生后,县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根据省政府指示,宣布起止时间,必要时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发生破坏程度不同的地震,采取相应的措施。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迅速到位,按职责分工,实施本组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将震情及灾情等信息及时向陇南市政府报告。
2、地震监测组迅速确定震级,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尽快派出现场工作人员,了解震情和灾情,加强现场地震监测,对地震趋势做出判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的初步评估。
3、各组视实际情况迅速同震区各乡镇联系,及时向县政府及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援助,并组织本组人员立即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4、灾民安置组牵头,财政、卫生、交通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按照紧急抢救、紧急救助、现场抢救、重伤员紧急后送的原则,开展群众自救、互救,挖掘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供电、供水,恢复交通、通讯,防止次生灾害和疫情发生。并接受救灾和外援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分配发放工作。
5、县政府派出以政府领导带队的慰问团和工作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和抢险队员,现场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6、宣传报道组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社会秩序,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的救灾工作和采取国内援助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开展宣传报道。
7、地震灾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组织救援和抢救时,指挥部可组织就近援助,指挥附近乡镇组织相应力量赴灾区救灾。
8、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省、市现场指挥部人员未到前,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迅速转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九个组各自行使现场指挥职能,其职责分别是:
(1)抢险救灾组:由县武装部部长任组长、公安局长、武警中队队长任副组长。负责在震后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武警、消防队、公安干警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扑灭火灾和进行工程抢修,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重要机关和重要场地的安全。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长任组长,负责迅速组织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检查灾区的配用水源、食品等,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等。
(3)灾民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财政局长、粮食局长任副组长,负责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遇难者的善后工作,负责调查灾情,及时安排好生产自救。
(4)交通抢修保障组:由县交通局局长任组长,公路段段长任副组长,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组织各种应急车辆,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通讯保障组:由县电信局局长任组长,移动、联通公司经理为副组长,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和线路,配备专用无线电台,保证抗震救灾信息上下畅通。
(6)水电抢修组:由县水利局局长任组长,电力局局局长为副组长,负责指挥水利部门抢修水库、河堤,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功能等,架设临时供电线路,配发应急发电设备,保证灾区用电。
(7)灾区建设恢复组:由县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协助政府搞好灾区重建的规划和实施,使灾区的生产、生活逐步恢复正常。
(8)宣传报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广电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地震应急宣传,现场采访,及时向公众公布有关灾区情况,稳定群众情绪。
(9)地震监测和震害评估组。由县地震局局长任组长,民政局副局长为副组长,负责震后半小时向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两小时内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加强余震监测,协调震区和邻区县的监测信息工作。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地震类型和趋势做出判断,协同民政等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公布灾情和有关应急方案,十日内编写出灾害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及省、市地震局。
六、震后救灾与重建
在震后完成紧急抢救之后,灾区转入震后救灾及恢复重建持续阶段。主要任务是:
1、继续安排灾民的生活,解决灾民必需的住(简易棚)、吃、穿及取暖、医疗等问题。
2、继续进行抢修工作,分轻、重、缓、急,抢救修复重要工程设施,使其逐步恢复正常。
3、做好防震救灾物资的调拨、运转和分配。
4、做好抗震救灾的其它各项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5、总结抗震减灾工作,表彰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做好重建准备工作。
七、奖励和处罚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中,对抗震救灾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动不力的要严肃批评,责令其改正弥补。对妨碍和破坏应急行动的行为,坚决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奖励和处罚的措施,依据国务院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执行。
八、其它事项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和县地震局备案,增强防范意识,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局全体干部、职工应树立地震应急意识,明确地震应急职责,立足防大震,常备不懈,努力做好应急工作。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咸阳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1、总指挥:局长
副总指挥:副局长、纪检组长、助理调研员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承担咸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赋予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监测组、震灾调查组、宣传报道组的工作。
(3)负责全市震情监测、震灾调查、科学考察和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及地震谣传平息工作。
(4)负责收集、汇总全市震情、灾情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震情、灾情上报工作。
(5)组织检查地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6)决定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其它事项。
(二)地震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设在秘书科)
(1)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主任:秘书科科长。
(2)职责:承办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决定、指示,检查指挥部下属各工作组的工作并协调其关系,承办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各项紧急任务。
2、震情监测组(设在震防科)
(1)组长: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震害防御科副科长。
(2)职责:负责应急阶段全市震情跟踪监测,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预测意见、震后趋势判断意见;编制震情通报;强化震情值班,负责与上级及邻区的震情信息沟通。
3、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组(设在震防科)
(1)组长: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震害防御科科长。
(2)职责:负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收集上报现场地震灾情资料,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遭受破坏的建(构)筑物进行危险性鉴定,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实施灾区震害损失评估,确定地震烈度,结合地震成因、构造背景进行科学考察。
4、应急通信与后勤保障组(设在秘书科)
(1)组长: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秘书科副科长。(2)职责:负责筹集和管理地震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现场工作所需交通车辆和后勤供应,负责全局通讯、供电、供水、医疗卫生和职工家属应急疏散和安置,负责全局地震应急时生活用品的组织和分配,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二、4.5级以上地震的应急
(一)、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时,市地震局按程序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二)、启动程序及对策
1、局震情值班人员迅速将震情通知局领导,经紧急会商后由局领导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2、秘书科负责人立即通知各科室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通知本科室全体应急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全局工作进入应急状态。
3、局值班室在获得省局正式结果后再次向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局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对全体应急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组织检查,确保应急工作按预定程序正常进行。
5、中心站、三原井及各县区骨干监测点按指挥部要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三)、应急时限
1、应急指挥部成员和科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5分钟内到岗。
2、各科室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1分钟到岗。
3、紧急震情会商1.5小时内完成,并将会商结果上报省地震局。同时将省地震局震情趋势会商意见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
4、有关组、室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完成现场仪器、设备、图件等的准备,奔赴地震现场,并积极配合省局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办公室及各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
1、办公室:
(1)做好对外联络、接待和对外宣传工作。
(2)做好行政值班和应急工作区域的安全工作。
(3)做好地震应急期和地震现场工作所需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2、震情监测组:
(1)组织震情紧急会商,做好震情短临跟踪工作。
(2)做好与省地震局的震情信息联络工作。
(3)保障数控中心设备及计算机网络工作正常。
3、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组:
(1)做好地震烈度划分、地震成因调查等地震现场工作。
(2)做好地震灾情的分类统计及省局对灾区震害损失评估的配合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构)筑物的危险性鉴定工作。
4、应急通信与后勤保障组:
(1)做好车辆调度工作。
(2)做好地震应急期生活用品、装备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3)做好全局通讯、供电、供水、医疗卫生和职工家属应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五)、市中心站、三原井按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三、强有感地震应急
(一)、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有感地震,未造成灾害和人员伤亡。
(二)、启动程序
1、局震情值班人员迅速将震情通知局领导。
2、各科室负责人接到震情后,负责通知本科室应急人员到岗。
3、局领导根据有关信息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时限
1、震情值班人员接到信息5分钟内向局领导报告。
2、震防科同志及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10分钟到岗。
(四)、办公室及有关工作组的应急工作
1、办公室负责做好应急值班,确保震情值班工作正常,重要信息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2、震情监测组做好地震短临跟踪工作。
3、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组做好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工作。
4、应急通信与后勤保障组、市中心站、三原井按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四、临震应急
(一)、启动条件
省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意见。
(二)、启动程序及应急工作内容
1、震防科组织安排会商,及时与有关单位交流沟能信息;强化震情监测,保证台站正常运转,及时提供前兆信息。
2、秘书科做好临震行政、应急值班。
3、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处于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准备。
五、应急戒备
(一)、启动条件
重大政治事件、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赛事活动和“五一”、“十一”、春节三大节日期间。
(二)、启动程序及应急工作内容
1、秘书科、震防科安排好应急戒备期间的行政、震情值班工作
2、秘书科、震防科安排好对外统一宣传工作。
3、震防科安排好赴地震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工作图件、器材的准备工作。
六、平息地震谣传
(一)、启动条件
市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二)、启动程序及应急工作内容
(1)地震谣传出现后,秘书科迅速通知谣传发生地震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2)震防科组织人员赴地震谣传发生地,协助当地地震主管部门平息地震谣传。
(3)对影响面广、涉及范围较大的地震谣传,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必要时建议调动宣传、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七、应急工作纪律要求
(一)、地震应急中各工作组(各科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二)、各工作组(各科室)要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搞好协作配合,出色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事件或周边地区地震对本镇造成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处置。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条件
3.1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本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有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本镇有感时,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3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镇境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镇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结束。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继续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三、主要职责
(一)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运作,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任务,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灾情收集与上报
分管民政的镇领导负责灾情收集与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
(1)开展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调查;
(2)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等调查;
(3)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镇指挥部报告一次。
2.抢险救灾
镇长或党委副书记负责人员抢救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各村(居)。
(1)组织救援人员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配合上级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工作。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上报,并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3.伤员救治
分管医疗卫生的镇领导负责伤员救治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孙刚、胡雪等赶赴镇卫生院和震区医疗点。
(1)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工作,视情况需要,在人员伤亡集中的村(居)设置医疗救护点;
(2)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提出请求支援方案。
(3)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治安维护
分管治安的镇领导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石成喜、郑标等,组织派出所公安民警和骨干民兵分组行动。
(1)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震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3)做好党政机关、水电设施、银行等重点目标保护工作。
5.宣传报道
分管宣传的镇领导负责,孙明军、孙志宇等共同参加,做好震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1)通过各种手段动员全镇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与县地震部门取得联系,了解震情及地震发展趋势,按照上级统一口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3)做好舆情收集分析,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乡(镇)指挥部报告一次,如有负面舆情,立即报告;
(4)配合上级做好媒体接待和社会各界来访工作。
6.综合保障
镇分管政工领导负责地震应急保障工作,李磊、邵坤等协助。
(1)做好全镇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2)做好上级救灾人员接洽工作,协助安排办公、食宿、向导等相关事宜。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有感地震发生后,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职责是:
1.尽快收集震情、社情信息,上报县政府;
2.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3.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科学考察等。
(三)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辖区内或邻镇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人员迅速收集掌握谣传范围、内容等基本信息,上报县政府及县地震局,协助上级公安、宣传、地震等部门做好谣言传播来源调查和宣传辟谣工作。
四、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时,我镇地震应急结束。
五、其他事项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本县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地震发生后,县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反应并根据灾情上报市政府,立即启动县地震应急预案。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及有关乡镇(街、区)政府要立即按照本地震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部长
县政府各副县长
公安局局长
人武部部长
政府办公室主任
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水务局、粮食局、文体广新局、统计局、旅游局、药监局、质监局、地震办、气象局、疾控中心、盐务局、档案局、团县委、武警中队、人行、物资总公司、商业总公司、电业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人保公司、人寿公司、桃园宾馆、招待所、自来水公司、外事办、火车站的主要负责人及震区所在地乡镇(街、区)的乡镇长(主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局势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预案,对救灾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2.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以及驻军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
3.组织县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制定震区紧急管理办法和非常措施;
4.拟定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的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政府;
5.统一安排调用进入灾区的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
6.组织接待慰问团及救援组织,接收和分配其救援资金和物资;
7.请求市政府或省政府紧急救援,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救援。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主任:县地震办主任
成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办,县级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灾情组、宣传报道组。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3.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十五个应急工作组,分别是:
1.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县武警中队队长
成员以县人武部为主,县武警中队、团县委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志愿者队伍抢救压埋人员和国家重点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运送救灾物资、药品等,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
2.震害评估组
组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地震办主任(牵头部门负责人)
住建局局长
民政局局长
统计局局长
成员以县地震办为主,住建局、民政局、统计局、各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开展震害调查统计,配合市震害评估组在规定时限做出震害快速评估。
3.震情监视组
组长:地震办主任
副组长: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
成员以地震办为主,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及“三网一员”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开展震区宏观异常监测及宏观震情的收集,并及时汇总上报县、市政府及市地震局。
4.通讯保障组
组长:分管通信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以联通、移动、电信公司为主,政府办机要科、驻军部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保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讯联系,保证现场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讯联系,及时组织抢修被破坏的通讯设备和线路。
5.交通运输组
组长: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交通运输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员以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为主,客运公司、运输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紧急调动车辆,保障指挥部的应急用车,维护交通秩序,组织人员及时抢修被震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交通畅通;接受指挥部下达的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伤员(与医疗卫生组配合)等运输任务。
6.医疗卫生防疫组
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卫生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卫生局为主,环保局、各医院、药监局、防疫站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医疗、防疫急救队伍,组建震区医院,搞好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安排,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情况及震区消毒灭菌,防止和控制疫情,负责调运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
7.物资供应组
组长:分管商贸流通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发改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发改局为主,经信局、工商局、盐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各乡镇(街、区)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保证地震应急阶段应急物资的筹集、调配保管,配合民政组做好国家、外地支援物资的接收、转运和救灾物品的分配。
8.工程抢险组
组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住建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住建局为主,水务局、电业公司、通信部门、各乡镇(街、区)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震区水利、电力、通信、供水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保证救灾指挥系统和灾区用水、用电等;负责易损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提出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9.次生灾害防御与抢险组
组长:分管安监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安监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安监局为主,国土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区)辖区次生灾害源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辖区内各次生灾害源,检查各单位次生灾害源防御措施的落实,抢修震损次生灾害源防护设施。
10.民政工作组
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民政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民政局为主,公安局、财政局、各乡镇(街、区)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震区灾民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物资,做好灾民的转运、安置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救助物款。
11.治安保卫组
组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震区公安派出所所长
消防中队队长
成员以公安局为主,震区派出所、消防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维护应急期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保卫抗震指挥部门、要害部门的安全;监视灾区火灾,抢救受灾人员和物资。
12.宣传报道组
组长: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文体广新局局长
成员以县委宣传部为主,文体广新局参加。主要职责是做好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传,按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向群众宣传、普及地震和防震知识。
13.财务管理组
组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民政局局长
成员以财政局为主,民政局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指挥部和各应急工作组救灾工作费用,承办向上级政府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外请求援助的有关事宜。
14.物价检查组
组长:分管物价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物价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物价局为主,工商局、地税局参加。主要职责是检查震前震后的救灾物资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平抑物价,稳定市场。
15.保险理赔组
组长:分管金融保险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人行行长
成员以人行为主,辖区各保险公司、各乡镇(街、区)参加。主要职责是开展震害调查,确定投保灾损并及时给予赔偿。
(四)震区所在乡镇(街、区)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按规定报告县政府及县地震办;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3.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
4.在县地震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五)县政府的应急行动
1.县地震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告市地震局。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1)通报震情、灾情;
(2)确定应急规模,统一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3)根据市政府决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范围、起止时间;
(4)组织本县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援;
(5)视情况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
3.县地震办要在震后立即请求省、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视和灾情调查工作。
4.震后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六)成立震区现场指挥部
指挥: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震区乡镇(街、区)党(工)委书记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震区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人。
主要任务:
1.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和伤病人员;
2.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品、饮水等,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尽快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灾区内外特别是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4.尽快抢修破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疏散;
5.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6.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7.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震情、灾情的正面报道,及时平息各种地震谣言,安定人心;
8.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9.迅速开展现场震情监测、震灾调查和地震科学考察,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二、中强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强破坏性地震是指本县境内发生6.0—6.9级地震,人员死亡在50-200人。县政府和震区所在乡镇(街、区)政府应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一)迅速了解灾情,并按照规定报告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反应程序,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
(三)县地震办震后立即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测、震情调查,并配合省、市地震局做好震灾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
(四)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本县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死亡人数在200人以上。
(一)县政府和各乡镇(街、区)政府应紧急动员,投入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震灾伤亡和损失;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二)立即成立县、乡镇(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力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四、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的,亦应采取必要的应急反应。
(一)县地震办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配合上级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县地震办迅速邀请省、市专家进行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三)县政府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
(四)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
五、临震应急反应
省、市政府涉及本县区域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县政府和有关乡镇(街、区)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决定,立即通知有关乡镇(街、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震前应急工作。
(三)县地震办根据市地震部门通知,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四)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性能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五)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六)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六、其它事项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的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应急预案》,《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
(四)现状与趋势
我省是地震灾害较为频发的省区之一,根据地震活动规律推测,未来5年我省正处于地震活跃期,有发生2-3次5-6级中强以上地震的可能。我市位于华北地震区北缘,中国东部最大的活动断裂(郯庐断裂带)北部延伸,从我市边缘穿过,该断裂带历史上曾多次发生7级以上强震,近期3—4级地震异常活跃。郯庐断裂带成为我市及周边地区的主要发展构造带。另外,“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研究结果表明核心区有12条大于6公里的隐伏断层分布,其中贯穿东西方向长达26公里的F6断层是与地震活动有关的活动断层,所以,具备发生6.5级左右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全市三分之二的地区划入辽蒙交界地震危险区范围,列为国家Ⅶ度设防城市,近年来地区2级以上地震明显增多,特别是2008年以来呈现十年最高值,达到近30次之多,其中震级最大(ML4.1)的一次地震就发生在我市。我市是的一部分,地处辽蒙交界区域,未来将面临较为严重的震灾威胁,形势不容乐观。
(五)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和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指造成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指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和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行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市境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经市政府批准,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震局。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1.组成
指挥长: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地震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局、市物资总公司、市商业总公司、市人防办、市法制办、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火车站、联通分公司、中保财险分公司、中保寿险分公司等有关部门。
2.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视灾情请求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视灾情向政府提出越境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视灾情请示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组成
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经信局副局长、市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卫生局副局长、联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火车站副站长
成员: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职责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地震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地震事件新闻会,审核有关地震事件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1.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地震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地震灾区主要领导(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2.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应急组。
(1)震情监测预报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村局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对经济损失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局等相关部门。
(3)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灾区所在地(乡镇街)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驻军和武警部队、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村局
主要职责: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4)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
组员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火车站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5)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
组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商业总公司、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项)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通信保障组
组员单位:联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7)安全保卫组
组员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重要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8)医疗防疫组
组员单位: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9)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
组员单位: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救济工作。
(10)宣传报道组
组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地震台)和群测群防地震观测网点及宏观地震观测场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二)预防工作
1.市地震局负责全市群测群防地震网点及宏观地震观测场的安全运行和测震、前兆数据的及时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初评工作,建立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督促指导各乡镇街和各相关部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2.当我市被划为年度地震危险区,或对我市短期地震预报和临震预报意见时,市政府要按政府及地震局的要求采取地震应急防御措施。
(三)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系统等组成,并通过政务公开网保持同各乡镇街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
市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上报地震局。
(四)地震预警级别及
1.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是综合震情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作出分级。
(1)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4级,作递进式分级动态预警: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五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蓝色(Ⅳ级);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黄色(Ⅲ级);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橙色(Ⅱ级);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红色(Ⅰ级)。
(2)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5级至6级地震(Ⅳ级);6级至6.5级地震(Ⅲ级);6.5级至7级地震(Ⅱ级);7级以上地震(Ⅰ级)。
2.地震预警的
(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确定;地震预报由省政府。
(2)省政府对我市地震短期预报后,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政府和地震局报告。
(3)预警解除由省政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划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也相应的划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4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市政府运作程序
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公布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请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向邻区(县)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震情、灾情;确定地震事件新闻发言人;通知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来自各级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工作。
(4)向市直各应急部门和单位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视情况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调派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自愿者队、公安消防队等灾害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赶赴灾区。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8)指导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灾后处置工作。
3.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1)市地震局局长进入指挥岗位。
(2)迅速启动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在地震速报后40分钟内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
(3)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在震后4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的初步判定意见,报地震局。
(4)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5)协助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6)向市政府提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建议和措施。
(7)视情况请求地震局派遣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8)派遣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9)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编发灾情简报。
(11)应急结束后,向市政府和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震情速报
我市境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有感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我市周边地区发生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按速报规定进行速报。
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市地震局负责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乡镇街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
震区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尽快了解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要与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及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防震减灾助理员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地震局。
震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和灾情速报网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四)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公共网络、电台等通讯设备,及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并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及时联络。
(五)指挥与协调
1.紧急支援的指挥与协调
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军、武警部队应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自愿者队赶扑灾区,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救援行动。
驻军、武警部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和卫生防疫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
市城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场所、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火车站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铁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2)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
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
市地震局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组织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3)重要目标警卫
市公安局和武警部队加强对我市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5)现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区(县)的监测预报工作。
(6)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协调上级地震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地震局报告。
(7)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向灾区提供援助,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2.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对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六)新闻报道
我市发生地震灾害时,市地震局负责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应急结束
符合以下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宣布灾区应急结束。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及时归还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三)保险
逐步建立地震灾害社会保险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四)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市政府和地震局。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联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畅通无阻。
(二)应急队伍保障
1.应急队伍的资源
(1)人员抢救队伍: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局消防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人民和武警部队;
(2)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3)次生灾害救援队伍:公安局消防队,石油化工抢险队,煤气、自来水抢险队等队伍;
(4)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
(5)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上级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
(6)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市城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
2.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1)先期处置队伍:由当地地震应急志愿者队、当地抢险队、当地医疗救护队等组成。
(2)第一、第二支援梯队队伍:由驻军、武警部队和其他外援救援队等组成。
(三)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火车站等部门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四)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产生和蔓延;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市食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对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物资保障
市商业总公司、市粮食局等部门做好灾民生产、生活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国内外社会救援物资的接收和调拨工作。
(八)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九)社会动员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抗震救灾,对灾区提供救助,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等活动。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规划、城建部门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建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有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2.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待建)
(1)抗震救灾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2)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包含我市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3)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系统。
(4)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2.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市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
(二)培训
1.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
2.各专业救援队所在部门,要加强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
3.地震部门要有计划地对乡镇街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4.积极开展对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民众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演习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2.各专业救援队所在部门、行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3.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二)预案管理
1.预案的制定
《地震应急预案》由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2.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地震局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地震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3.预案的日常管理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三)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国内、国际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和发达国家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督检查与奖惩
1.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五)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本预案由地震局负责解释。
二、总则
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条例》和中心小学相差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1、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 ** **
学校防震减灾工作在上级领导下组织实施。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挥全校防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
四、临时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4、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五、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县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学校领导小组人员立即赶赴学校,成员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学校集结待命。
2、各班主任在组长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班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各层负责人有序指挥、疏通,将学生转移到中心广场,灾情稳定后在共同将学生转移到操场。
三层负责:**
疏通人员:** **及五六年级班主任科任教师
疏通安排:六年级从东楼梯口下楼(**协助班主任)
五年级从西楼梯口下楼(**协助班主任)
二层负责:**
疏通人员:** **及三四年级班主任科任教师
疏通安排:三年级从西楼梯口下楼(**协助班主任)
四年级从东楼梯口下楼(**协助班主任)
一层负责:**
疏通人员:** ** ** **
疏通安排:班主任在前门疏通前两排学生,疏通人员在后门疏通后两排学生将学生安全转移。
学前教学区负责:**
疏 通 人 员:** **
疏 通 安 排:由石老师统一负责**老师前门疏散前两排学生,**老师在后门疏散后两排学生并将学生安全转移。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统计和掌握本单位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