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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修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2-09-18 09:19:14

免修申请书

免修申请书范文1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称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尿素树脂胶、改性剂和固化剂,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9083.86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同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并在没有申请删除一般贸易报关单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册再次申报了此票货物。因此企业申请删除第一次申报的报关单,并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但针对《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海关规定了一个90天的宽限期(参见署令【2001】94号)。

免修申请书范文2

主送:主管地税分局(全称)

内容:本公司属于xx(经济性质、类型)的公司,从事xx、xx行业。由于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持续涨价,而销价基本持平,使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截止今年10月底,公司销售收入为xx万元,同比下降xx%,利润亏损xx万元,而库存成本同比增加了xx万元,增长率为xx%。为帮助本公司能够渡过经营难关,保障生产经营正常维持,特向贵局要求给予本公司免征xx年度房产税的照顾。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落款:xxxx(公司并加盖公章)

日期:xx年x月x日

网上房产税减免申请审批

一、适用对象

适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注销户除外。

对于非电子申报户目前暂不提供此项网上申请审批服务。

二、用户登录

电子申报户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点击“涉税申请-网上审批”,选择“房产税 减免税申请”,进入该申请审批事项。

三、操作步骤

(一)纳税人应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及说明事项,按要求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申请报告审批表》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同时打印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应于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1、所有减免税项目均应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报告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除上述统一资料外,请根据具体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资料:

(1)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a、企业章程;

b、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书。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减免税

a、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申请表;

b、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税务管理员应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2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验的给予受理。按管理规定程序逐层上报审批。

(四)审批结束后,由管理员打印《减免税审批通知单》,并联系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纳税人同时可在网上查看审批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方可提出此项申请。

(二)填写要求:除规定由税务机关填写的栏目外,纳税人应填写完整准确。此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真实准确,以便税务管理员及时联系到纳税人。

五、查询和其他操作

纳税人可查询已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当前受理状态,包括待受理、已受理、正在审批、审批结束(批文已生效)、不予受理等。

对于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申请事项还分别提供可操作功能,具体如下:

(1)待受理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并可进一步修改或删除。

(2)已受理或正在审批即税务机关已受理该事项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但不能再做修改。

(3)不予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被拒绝受理的原因,并可根据情况重新修改提交申请。

免修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UCP600;UCP500;信用证;开证行;开证申请人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2-0071-0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已经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UCP600无论在结构逻辑还是内容上都对UCP500有较大修改,毫无疑问,这些修订对信用证的当事人,特别是银行会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信用证契约的承诺人。开证行就更应该熟悉新惯例,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

一、对开证申请书的修订

关于在信用证业务的首要环节,即信用证的开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开证行应根据UCP600的解释,对开证申请书进行修订。

在目前的多数开证申请书中,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一栏经常填写为公开议付。UCP600中新增了一条即第6条dii,“……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据此。受益人’可以在任何地点提交单据,而不仅仅限于受益人所在的国家。位于A国的受益人可以在B国交单。这一解释可以方便跨国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灵活地开展业务,理论上允许全球交单的存在。但由于交单地点的难以确定,且基于时差关系,全球交单存在难以判断信用证是否过期和是否迟交单的问题。因此,在UCP600实施后,议付信用证的兑用地点不应模糊地规定为any bank,而应该明确注明一个地点,如any bank in xx country,以便开证行判断交单的路径以及交单的时间。

2007年7月1日开始,在以SWIFT方式开立的表明适用UCP600的信用证中,31D域和41A域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31D域中“Date and Place of Expiry”(MT700,705,710,720,740)应规定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日期和单据可以提交的具体地点;41A域中“Available with…Bv…”(MT700,705,710,720)中应规定信用证的兑用银行或交单地以及信用证兑用的方式,其中两个域中的地点应保持一致,以免引起受益人和议付行的误解。

根据UCP600第12条b款:如果信用证的兑用方式规定为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或者承兑(acceptance),该条款做出如下解释:“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UCP600允许指定银行贴现自己承兑的汇票、购买自己承担的延期付款承诺,因此,在UCP600中,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使得受益人可以提前得到银行的资金周转。另外,提供融资的银行权益也从惯例中得到了保护,延期付款行可以取得像票据法中善意持票人一样的地位。而且。根据第2条对指定银行的解释,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承兑信用证中如果系开证行自己兼任承兑行,则可以买入自己承兑的汇票。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也可在开证行兑用,这样明确了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由于在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中,指定其他银行融资风险比较大,所以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明确由开证行自己兼任承兑行或延期付款行。

开证行在审核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避免申请人使用符号或模糊的词语,例如“One copy ofthe invoice/Bill of Lading”,其中“/”的意思无法确定,“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再如:“Either one invoice or Bill of Lading”。在此。“or”的意思比较模糊,在交单时可能会产生不符点争议,对开证行不利。另外,在开证申请书中要避免使用“collection”字样,以免被误会为托收。

二、关于信用证的修改问题

UCP600第2条中对信用证做出了重新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据此,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没有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UCP600同时再次坚持了各国法律普遍认同的“沉默不等于接受”这一原则,在第10条c中指出:・t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因此,受益人可以用交单来表示是否接受修改。然而,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发出修改电文,受益人未以声明表示接受而径直交来一套单据,开证行就需要仔细审核单据。以确认交单和修改前的信用证一致还是符合修改后的规定,这无疑是费时费力的,而多数银行的第一反应都是交单即意味着受益人接受了修改。为避免此种争议的产生,有的开证行会在修改中规定受益人接受的期限,但根据UCP600第10条f款“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因此,为在信用证修改时占据主动,节约业务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开证行应在修改电文中要求“受益人交单时以单据形式提交一份证明信,声明是否收到修改。并列出接受了哪一次的修改”。

三、关于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UCP600在第16条中说明了4种对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这一条是UCP600相对于UCP500变化较大的一点,在UCP500的“在拒付时,开证行可以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将退回单据”的基础上。增加了“开证行持单,直到从开证申请人收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在同意接受之前,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等处理方式。这些变动可以便利信用证依据的基础交易,降低单据从开证行退回到受益人之间的传递风险。由于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而开立的。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是得到合同项下的利益,即:受益人得到货款。开证申请人取得相应的货物。而以往在适用UCPS00的信用证中,一些开证行已经加列了类似条款。对UCP500第14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在拒付电附加“正就不符点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一旦放弃不符点。开证行将向其交单”等类似的条款,此类条款违背了开证行独立性付款责任,明显与

UCPS00是相矛盾的,而一旦与受益人发生纠纷,受益人便可以援引UCP500中对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解释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由于这样的拒付电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往往认为拒付无效。而UCP600的修改将明显有利于开证行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开证行对拒付电的措辞要注意遵循UCP600中的解释。另外,由于UCP600中还新增了开证行在拒付时可以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因此,对于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业务,开证行可以要求指定行在交单时说明如果出现不符点将如何处理单据,这也就要求开证行要认真查阅交单面函,并加强与指定行的联系。

四、关于单据遗失的问题

对于单据遗失的问题。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UCP500中,相符单据在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后,如果单据遗失,开证行可以援引UCP500的第16条“对讯息传递的免责”免除付款责任。但UCP600更强调了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以及该责任的不可撤销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对于开证行来说,也并不意味着只要单据遗失,任何情况下都依然要履行付款责任,要注意这一条款中所指的发送的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寄单方式必须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如果有相关要求),并且单据的寄送者是被指定银行。只有同时满足了这3点,开证行才有付款的责任。

对于开证行来说,要尽量规避因指定行寄单遗失而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要防范信誉不良的寄单行以单据遗失为由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从而构成欺诈。因此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开立以任何银行为指定银行的信用证,而应开立以开证行自己或海外联行为承付或议付行的信用证,并规定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如果开立以任何银行为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可以在证中规定对被指定银行的偿付必须以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为条件。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单据必须由指定方式寄送且指定信誉良好的递送机构,同时最好在信用证中规定单据分两次寄往开证行,以减少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几率。

此外,UCP600第38条b款中规定,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这一条的解释使信用证的转让更具有灵活性,能够保证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并满足现实业务需要。同时。还可以避免由于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信用证而引起的时间拖延,甚至影响贸易顺利达成的情况。再有,可以减少业务环节,减少第二受益人交单的不可控制性。

免修申请书范文4

 

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政学专业(财政与金融方向)在职课程研修班招生简章

 

所属学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学费:24000元/2年

 

重要知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3)36号文件,自2014年起,原财政学专业财政与金融在职研究生课程班更名为财政学专业财政与金融在职研修课程班,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及要求不变!

(可申请硕士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详情点击)

专业介绍

对外经贸大学1951年建校,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1960年即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成为当时仅有的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199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被列为国际教育部首批211重点建设高校。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是学校主力学院之一,在海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教师博士化率和海外归来博士比例均处于国内之列。在2004年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的应用经济学被评为全国第六名,其中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均列第四名。财政学科的整体实力和学术水平居国内较高水平,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丰富。

为帮助在职人员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具备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了解当代财政、财税的发展现状及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投资热点等,更加适应经济建设和我国国际贸易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开设财政与金融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在职课程研修班。

一、培养方向及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财政与金融管理专业知识,具备财政、税务、财务管理、金融投资分析等方面的业务技能,能在金融系统、财政、税务、海关、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业务管理工作,具有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相关机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

2、具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背景不限。

三、课程设置:

1、学位课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2)微观经济学 (3)宏观经济学 (4)货币银行学 (5)国际经济学 (6)财政经济学 (7)英语

2、专业课程:

(1)管理会计(含财务会计) (2)公司理财(财务报表分析)

(3)企业重组与并购 (4)统计方法与分析

(5)税法原理 (6)高级投资分析

(7)财税理论与政策 (8)金融学

(9)项目融资 (10)税收经济学

(11)国际金融与外汇市场

四、报名方式:

限招30人,额满即止!

符合条件者免试入学。

1、索取并填写在职人员高级课程进修班报名登记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提交1 寸免冠照片2 张,二寸2 张;

4、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教学方法及考试

1、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教学,发讲授提纲和教材,规定必读与参考书。每月隔周周末上课两天(周六、日),遇节假日顺延。

2、考试方式: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由我院组织考试或考核。

六、学 制:

两年,隔周的周六、日授课,遇重大节日顺延。

七、学习费用:

1、学费:24000元/2年,一次性交齐;

2、学校无题库考试,学习期间每门结业考试均不另收取考试费。

八、颁发证书

1、课程研修班的学员,完成“课程设置”中所规定的课程并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结业。

2、结业学员获加盖校长签名章、学校钢印和红印章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

3、符合申请硕士学位条件的学员(取得国家承认学士学位满三年)可按我校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九、申请经济学硕士学位及方法

1、申请学位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关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办理。所交学费不包括进入论文阶段后的费用。

2、报名参加课程研修班学习的人员,可在报名时提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3、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和经济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我院协助学员到研究生部办理手续,费用按规定由学员交纳。

4、我院将为学员安排教师进行学位论文的指导。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免修申请书范文5

一、剖析申请执行期限立法缺陷及其成因。

1、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诉讼时效,它为二年,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它随案件性质不同而决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的为一年,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为四年。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造成丧失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但又存在着实体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限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时,当事人若向法院撤回起诉,将会重新获得诉讼时效,比如技术进出口合同当事人又可引得四年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期限明显延长了。恰恰相反,经过法院裁决确认的案件,却因申请执行期限限制,反而缩短了法律保护期限。显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确实限制了《民法通则》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时效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又不能重新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因为法院是不能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裁决。这样,在债权保护问题上,申请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规定就发生冲突。究其实质原因是,在于《民事诉讼法》立法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注意,即没有从实体法诉讼时效这一立法原意出发而造成的。

3、《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当事人容易混淆,法院也不易具体操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从该法条看,产生民事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执行,另一种是移送执行,但无法辨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区别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8日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该规定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很少当事人懂得有此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普法推广。因此,当事人往往容易理解为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时,却把责任推给审判人员,责怪其未予办理移送执行,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纷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形式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文化知识水平限制,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允许或认可,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习惯做法,大多数法院是责成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少数法院有受理以口头形式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申请形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法院难以掌握和认定。如果法院认可口头申请执行形式存在,那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并予以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这是否寓意着已向法院主张申请执行,能否认定起诉主张则是申请执行主张的延伸,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申请执行的形式,有其一定的司法意义。

5、未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需要法院确认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了,申请执行时效才继续计算。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暂缓立案,要求保留申请执行权,法院通常做法是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暂缓执行立案通知书,这就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应重新计算。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登记备案、暂缓执行立案的做法,显然缺乏了法律依据,对于申请执行中止、中断的认定法院也难以操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才会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因此,推行上述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有的法院习惯视申请执行期限为不变期间,这样做法,不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反而可能转化和扩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事实上,存在着这样情况,一些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内,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且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而到法定期限后则不再依协议或文书履行义务。此外还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等等,权利人向法院请求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且法院许可并予以登记备案。这些都涉及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与其它法律规定相一致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必须考虑《民事诉讼法》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相一致原则,不能使两者相抵触,尽量避免发生法律冲突,这是修改的根本出发点。

2、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则。首先,要避免权利人在合法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内,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存在,即解决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其次,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规定相对具体化、操作性要强的原则。即在立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方式、期限,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有个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遵循,法院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这样,才不会使当事人由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机会,从而,使法律更加严密性。

4、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的原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应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避免与实体法产生冲突。因为实体法是调整实体法律关系的法规,而程序法是从程序上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法规,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是根本,后者是保障。因此,在修改时,应优先考虑《民法通则》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这一原则。

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修改。

在遵循上述几个基本原则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可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权利人申请执行,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款)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款)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

免修申请书范文6

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以及司法审判中,近年来成为争议热点的一个问题是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墨盒案、江苏先声案、曾关生案等均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造成一定冲击,争议甚至直逼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标准。尽管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部分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修改进行审查时,以较为机械的方式执行标准,使个案的审查体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但这种争议不仅波及申请人或其人与审查员之间,也常出现在不同的审查部门和不同的审查员之间,甚至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之间。该条款在个案执行中曾被诟病缺乏合理性和灵活性,进而影响对发明创造的保护。为此,笔者试图透过专利复审委员(以下简称复审委)会作出的第88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第1230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立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对比其他国家的审查方式、品评司法判决观点,深入探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标准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中的适用及其适用过程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以探讨对该标准的合理把握。

二、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模式简介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规定如下: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依照上述规则,我国专利局在专利审批程序中,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和说明书的修改的审查并未采取区别尺度,要求修改后的内容必须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记载或者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结果之一就是,由于申请人与审查部门之间的分歧,每年均有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而被驳回。此外,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样经常出现,情形大致分为两种,其一是以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相关权利要求无效,其二是以说明书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权利要求无效。

下文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诠释我国现行审查标准带来的影响以及复审委合议组在审查实践中为解决相关问题所作的探索。

三、典型案例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例)(一)案件情况介绍

1、案例索引与当事人

专利号:88108904.4

无效请求人:江苏省激素研究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2、案件背景和相关事实“双草醚 ”是由日本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

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共同开发的嘧啶水杨酸类除草剂,化学名称为 2,6-双( 4,6-二甲氧嘧啶 -2-氧基)苯甲酸钠,国际通用名称为b ispyribac-sodium。针对该发明创造,日本的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先后向我国提出了第 88108904.4号和第92112424.4号发明专利申请(以下分别简称88专利和92专利)。其中88专利涉及的是除草剂“双草醚”的制备

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样经常出现,情形大致分为两种,其一是以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相关权利要求无效,其二是以说明书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权利要求无效。

工艺,而92专利涉及的是以“双草醚”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制剂。针对江苏省激素研究所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8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了88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第88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了92专利的有效性。

日本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江苏省激素所有限公司侵犯上述两专利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经两审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定江苏省激素所有限公司侵犯了涉及双草醚制备专利的88专利,且认定其生产双草醚原药的行为构成对92专利的间接侵权,该案判决在农药界引起很强的反响。

本文所介绍的就是复审委针对上述88专利所保护的制备“双草醚”方法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的决定。该决定后被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二)案件审理

1、当事人诉辩及相关事实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本案修改超范围的理由为:

(1)

原说明书式I化合物的制造方法是分子式II和I I I和IV一起反应,修改后成为要依次序反应,即式II是先与式I II反应之后再与式IV反应。修改之后的说明书分子式I II与IV相同的时候,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方案(b)在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2)

将授权文本说明书与其公开文本说明书对比可知,公开文本第14页第1行至倒数第2行的内容被缺失掉。

专利权人认为: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相对于公开文本删除的内容是在申请文件替换页的提交时出现的可补救的明显错误,已请求专利局进行更正,但不会导致超出原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针对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理由进行陈述和答复时均引用了本专利公开文本中的页码和位置,而非原始申请文本,并且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在公开文本中的有关内容与原始申请文本中的记载是一致,尽管该条款的审查应以原说明书为

四、典型案例二(复审请求案例)(一)案件情况介绍

1、案例索引与当事人

专利申请号:02824170.3

复审请求人:巴斯福股份公司

2、案情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30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争议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制备芳族羧酸的铵盐的方法,该方法通过选择特定的质子惰性溶剂在特定条件下将芳族羧酸与气态氨进行反应使之生成铵盐。在权利要求中对于该方法所适用的芳族羧酸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原审查部门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所以申请人对芳族羧酸定义做了进一步限定。继而,针对申请人对芳族羧酸定义进行的修改,原审查部门认定该修改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驳回该申请。

驳回决定认为,虽然说明书中说明了苯环可以是未取代的或被1-3个常用取代基取代,但是说明书中仅仅说明了具有一个苯环和直接与苯环键接的羧基的芳族羧酸的苯环可以未取代或被1-3个常用取代基取代,并没有说明是苯甲酸的苯环上可以被常用取代基取代。

复审程序中,合议组查明,说明书中记载的信息是:芳族羧酸包括具有至少一个苯环和与该苯环直接键接或经由C1-C4亚烷基链键接的羧基的那些化合物,苯环和亚烷基链可以是未取代的或1-3个常用取代基取代;以及本发明方法特别适于转化苯甲酸。严格来说,说明书中记载了两个层次的定义范围,一是可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芳族羧酸,一是未取代的苯甲酸,所以,修改后的可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是个经重新概括的新范围。(二)案件审理

1、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修改后芳族羧酸的定义重新概括的内容“被1-3个选自C1-C4烷基、羟基、C1-C4烷氧基、卤素和硝基的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要求判断者整体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

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审理结果摘引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2303号复审决定中认为:由原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一方面,本申请原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苯甲酸是芳族羧酸中的具体一种,甚至是请求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认为优选的、主要关注的方向;而另一方面,本申请说明书还明确记载了芳族羧酸包括至少一个苯环和与该苯环直接键接的羧基,且所述苯环可以是未取代的,也可以被上述一系列常用取代基所取代;由于苯甲酸是只由一个苯环和与之直接键接的羧基构成的,在综合考察上述记载的内容后,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疑可以确定的是,苯甲酸中的苯环同样可以是未取代的或者被进一步取代,当其被取代时,上述取代基是必然适用于取代具体的苯甲酸中的苯环的,换句话说,被上述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所以,请求人进行的修改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 案件分析和启示(一)准确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主体定位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重要性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实践中,审查员一般按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客观标准进行审查,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主体应该定位为一种虚拟的人—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这是由专利审查的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于判断者主体的要求,也是避免专利审查主观随意性的保障。坚持这一主体,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中,要求判断者整体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专利审要的是从技术角度理解发明的实质,而不是仅仅把关注点放在文字表面,使法律适用机械化,变成文字游戏。因此,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应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简

度设立的初衷,而该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同样不得偏离《专利法》的立法本意。知识产权是私权,专利权是权利人限制不确定第三人实施相关技术的权利,专利权调整的是社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专利权人与不确定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掌握专利审查的实质就是要通过专利审批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使得真正的发明创造得到有效的保护,判断专利审查员在实践中对于某种修改给出的审查意见是否得当,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进一步判断这种修改与发明创造的有效保护之间的关系,要考虑这种修改后对于权利保护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不仅针对的是后续的审批程序和授权前景,而且要预判权利授予后对于其实施独占权的影响,这样才能确保标准适用的合理性。专利审查的目标应当为好的发明创造提供与之对于所属领域技术发展的智慧贡献程度相称的保护,而《专利法》对于修改专利文件的规定调整的是申请人(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不能简单视作对于申请人单方面的约束。反之,如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原则机械地适用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则意味着不切实际地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时完全确定自己未来将被授予的权利范围,相当于剥夺了对权利要求进行调整的权利。丧失这种权利显然不利于给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可靠保护,也不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对上述案例二分析会发现,争议专利申请涉及的是一项方法发明,如果按照驳回决定的指向,在经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和第三十三条两轮审查后,申请人将本发明所适用的芳族羧酸仅限定为苯甲酸,则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当于请求人自己承认涉及到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的那部分发明自始不满足《专利法》的要求,从而,一旦发生侵权之诉,请求人不得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将该部分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里还需要提及的是,根据孔祥俊法官等在关于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释明,“不考虑修改或者陈述是权利人主动还是应审查员要求,与专利权授权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最终采信,均不影响

禁止反悔规则的“绝对”适用是一把“双刃剑”,其使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修改都有较大可能直接影响到未来专利权的保护。

该规则适用 ”,该释明似乎在昭示禁止反悔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将属于 “绝对 ”适用,从而使之有别于美国等国家所强调的Doctrine of Estoppel应属于可辩驳的障碍 (Rebuttal Bar)的观点,尽管之后有司法判决认为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的方式进行的限缩修改可以成为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例外,但此观点一经提出就遭受业内质疑,而笔者个人同样不认为该观点经得住推敲。总之,禁止反悔规则的 “绝对 ”适用是一把 “双刃剑 ”,其使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修改都有较大可能直接影响到未来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以本案为代表的相当数量的案件当事人而言,其影响的不言而喻体现在:对于这样一项方法发明,如不能将一些常用的明显对方法的完成不会产生影响的取代基纳入权利保护范围或者适用等同原则的范围,任何竞争者都可轻易绕开专利权的限制,因此,如不允许请求人的修改,将相当于即便授权而专利权人获得的是也一项有名无实的专利权。出于保护创新的出发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所带来的影响应当体现在我局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标准的掌握上。

此外,从所属领域的思维方式和约定俗成的专利撰写习惯来看,尽管请求人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这样一层保护范围,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请求人不想保护这个范围;相反,本发明方法应适用于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不论对请求人还是对本案合议组而言都是很明显的。申请人的失误在于没有预料到在严格把握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连环攻击下陷入窘境,故没有从形式上事先埋下一个讨价还价的伏笔,但这样的一个“疏忽”是否足以葬送这项发明?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三)适当考虑“修改”动机和原因

上述案例一有关说明书遗漏内容的争议其实源于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进行的适应性修改,这种适应性修改是将审查员认为可以接受的新权利要求的内容加入到说明书相应位置以满足形式上的支持。就该案而言,因该适应性修改所增加的内容使得原页码被打乱,原本在说同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尽管两案合议组均作出允许这种修改的认定,但不可否认审查员大多对于此类修改是持特别审慎态度的。笔者认为,出于保护发明创造的考虑,这种重组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且在一些技术领域,因其技术特点和申请文件撰写特点尤为突出。

化学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经常涉及以多个变量来表达的技术方案。这类申请司空见惯的撰写方式是,一方面,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每个变量采用“变量X为……,优选为……,更优选为……,最优选为……”的方式递进式地给出多层优选范围,另一方面,也会在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分别定义各个变量的不同优选范围。

以该领域常见的“马库什”权利要求为例,如果一个通式化合物包括数个或数十个取代基,每一个取代基又包括数个、甚至上百个选择项的话,业内约定俗成的撰写方式是,申请人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对每一个取代基分别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定义,而不对各个取代基每一层次的组合进行列举(一旦逐一列举则导致篇幅冗长,反使说明书对发明的描述不够清晰)。但是,采取这种方式并不意味着这些组合方式不在其发明范围内。

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通常的做法是会将不同变量的不同层次的优选范围组合在一起,或者将实施例中某一变量的具体基团与通式化合物中其他变量的优选范围组合在一起,形成介于原通式化合物与实施例的具体化合物之间的中间范围。由于申请人不可能在提出申请时就完全预见审查意见的内容,因此,如果不允许将不同取代基的不同层次优选范围进行重新组合,将意味着申请人只能将其保护范围退到实施例,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业内还有观点认为,这种重新组合会阻碍未来可能出现的选择发明获得专利权。对此,笔者认为,首先,申请人如欲以此类修改克服缺乏创造性的缺陷,则这种担心显然是不必要的;并且,选择

如在审批过程中采取比授权后修改更为严格的标准,是违反审查规律的,难与后续程序衔接。

免修申请书范文7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传真和网上委托服务等远程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和种类: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的形式包括:电话委托,传真委托以及网上委托三种,具体委托内容如下表所示,乙方可根据自身的交易特点和对技术风险的考虑任选其中一种或多种交易方式(请在内打勾选择):电话交易;传真交易;网络交易。

二、远程交易服务的特别提示:

1.受理提示:甲方收到乙方通过远程交易方式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2.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乙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视乙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乙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申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无效。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3.安全提示:为保证乙方账户的安全,防止受到恶意攻击,乙方进行电话交易时,若连续3次输错客服密码,委托将被中断;乙方进行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时,若累计6次输错客服密码,客服密码将被锁定,必须与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_________)联系进行客服密码解锁。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为保护乙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三、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本电话交易通过电话语音系统实现。本网络交易通过本公司网站系统实现,有关办理交易的具体程序参照甲方交易说明执行。

2.乙方通过电话,网络下达的交易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乙方对其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申请开立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时,初始查询密码为基金账户号码后六位,交易密码为乙方交易账户密码。乙方可通过直销柜台,电话语音系统或本公司网站修改密码。甲方根据乙方输入的基金账号和密码作为判认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的依据。

4.乙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因不可预期的线路拥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电脑或电话系统故障,天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无法收到或延迟接收乙方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传真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申请表。乙方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并签字后传真给甲方。

2.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同时乙方需在申请表中提供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供直销柜台核对。

4.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应在发出传真后的10分钟内,拨打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与甲方工作人员确认是否收到传真,若乙方没有来电确认,且甲方按照乙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乙方时,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的,则甲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甲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乙方,导致甲方对乙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投资者可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上查询交易确认结果,或到直销网点柜台获得交易确认书。

7.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次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十五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五、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六、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委托形式范围内修改委托形式。乙方提出的修改申请一经甲方确认,当日生效。

2.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甲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乙方本人的认可,但甲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修申请书范文8

1.取得国内重点院校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国内重点院校含C9高校、985高校或申请者现所学习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占用申请者母校推免指标。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招生专业

2013年我校限“理工农医”学科招收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材料

1.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通过网上推免生申请系统报名后打印);

2.本科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后须在封口处骑缝加盖教务处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4.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提供网上打印的成绩单(新考试体制下CET6的成绩必须≥440分);

5. 申请人如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可提交复印件;

6. 所在院校推免生资格证明(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申请人务必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申请办法

1.申请人首先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参阅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列示的招生专业目录(限“理工农医”学科),登录 推免生申请系统(yzb.sjtu.edu.cn/admission/registeronline/examwaiver/registerstep1.ahtml)进行网上报名、打印申请表,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寄送至所申请学院(系)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具体截止时间以各院系网上公告为准)。

2.各学院(系)组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资格初审;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前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在9月底10月初,具体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3. 研究生院向复试合格的推荐免试直博生发出预接受函。

4. 被预录取的推免直博生还须于2012年9月28-11月1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本科直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路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yzb.sjtu.edu.cn)—网上报名—本科直博—在线登记及修改),并用A4纸下载打印“报考登记表”。同时,持我校的预接受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博生专用)。上述两表一并寄送至所报学院(系)。未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完成在线报名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五、申请材料邮寄地址

所申请学院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参见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联系方式)

邮编:200240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1)34206123

传真:021-34206841;电子邮件信箱:skzhong@sjtu.edu.cn

免修申请书范文9

一、申请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内重点院校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国内重点院校含C9高校、985高校或申请者现所学习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占用申请者母校推免指标。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招生专业

2014年我校限“理工农医”学科招收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材料

1.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通过网上推免生申请系统报名后打印);

2.本科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后须在封口处骑缝加盖教务处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4.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提供网上打印的成绩单(新考试体制下CET6的成绩必须≥440分);

5. 申请人如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可提交复印件;

6. 所在院校推免生资格证明(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申请人务必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申请办法

1.申请人首先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参阅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列示的招生专业目录(限“理工农医”学科),登录2014年上海交通大学考博英语新编考试参考书:wangwangw.com/product-92.html

推免生申请系统

(yzb.sjtu.edu.cn/admission/registeronline/examwaiver/registerstep1.ahtml)进行网上报名、打印申请表,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寄送至所申请学院(系)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具体截止时间以各院系网上公告为准)。

2.各学院(系)组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资格初审;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前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在9月底10月初,具体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3. 研究生院向复试合格的推荐免试直博生发出预接受函。

4. 被预录取的推免直博生还须于2013年9月25-11月1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本科直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路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yzb.sjtu.edu.cn)—网上报名—本科直博—在线登记及修改),并用A4纸下载打印“报考登记表”。同时,持我校的预接受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博生专用)。上述两表一并寄送至所报学院(系)。未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完成在线报名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5.医学院本科直博申请办法见yzw.shsmu.edu.cn/zsys.asp,联系电话:021-53068810 马老师

五、申请材料邮寄地址

所申请学院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参见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联系方式)

邮编:200240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1)34206123

传真:021-34206841;电子邮件信箱:yzb-bs@s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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